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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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1

乙方(鉴定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房屋名称: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鉴定原因: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

(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3)房屋设计资料;

(4)地质勘察资料;

(5)施工技术档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

(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应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

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备案;

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 年 月 日立即组织鉴定;

(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

五、 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 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 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

(大写): (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 。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

(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

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2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和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保障居住与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鉴定。

第三条  城镇内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组织房屋鉴定的常设机构,县(市)及南市区亦应设立相应机构。

第五条  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结构比较复杂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他由各县(市)及南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中房屋鉴定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报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复查、审核。

第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应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状况,建立档案,加强网络管理,搞好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查勘和一级鉴定,每年年末要将四、五类房屋状况向主管上级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对房屋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养护,使房屋处于完好状态。在暴风、雨、雪季节前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九条  房屋有危及用户安全的险情时,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时组织解危。所有人对险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应直接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到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条  对达到或超过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强管理、重点监护、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动迁封闭区内的暂时不能拆除并须继续住用的危险房屋,其修缮和加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  鉴  定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工进行,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合法证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现房屋有严重破损或有异常变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旧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设的。

(三)拆改房屋结构或构造的。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对业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请鉴定的房屋,有权组织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因房屋损坏程度不明或损坏原因不清发生纠纷的,司法和仲裁机关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了解受理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鉴定动机和目的。

(三)现场查勘、测试并记录损坏状况和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持证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九条  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外,还应有鉴定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视情况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处理方法。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对已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及时进行处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执行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拆除旧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设的,都必须先行申请拆除房屋的等级鉴定,经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并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后,方可办理计划、规划、设计、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建设单位可持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文书,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结构和构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须改动时,须先经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查勘和一级鉴定或房屋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的。

(三)有阻碍异产毗连危险房屋修缮治理行为的。

(四)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强行使用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第二十六条  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因拖延鉴定时间导致发生事故的,由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鉴定灭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产权部门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鉴定和灭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对各县(市)、南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对其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彻底清理已使用的“五无”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为,有效遏制新的“五无”工程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无”工程,是指1998年3月以后在建和已建成使用的“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60平方米以上、二层及二层以上)。

1998年3月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凡属建设管理手续不齐全或者属违章建设的,按建设年代当时的法规进行处理,不属本办法处理范围。

二、权责界定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清理处理“五无”建筑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成员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全市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情况收集、联络、督查、协调。办公电话:5525852。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场,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已建和新建的“五无”工程,负责督促依法清理和报建。市政府将把各镇在建工程的违法违章情况纳入当地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五无”工程监管不力的镇,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场长)任组长,分管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办主任、招商办主任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的“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小组每两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处理,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市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市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在查处“五无”工程的工作中出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消防大队对已经查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消防审查验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应查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并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第十四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的,不得供水、供电。对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市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镇要依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做好新建工程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反基建程序的项目开工,要立即发给停工通知书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建设局(违反规划的还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协同当地政府、市安监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能对未报建先施工的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否则,由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建“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建的“五无”工程,严格依法处理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停工补办手续。

经查出属“五无”的在建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制止其建设,并即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报告,依次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关手续和质量确认,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经查出的“五无”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手续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均可发函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停水停电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停水停电工作。

四、对已竣工使用的“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镇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督促本镇区域内的“五无”工程业主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查出的“五无”工程,市规划部门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用改正措施的,不予补办报建手续,由市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整改和整改后补办报建手续。

(3)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五无”工程业主在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后到市“五无”工程清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2)设计图纸。

(3)消防验收合格证(自用私人住宅除外)。

(4)环保建筑噪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五无”工程业主依照下列情况对“五无”工程分别办理检测鉴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层厂房、宿舍、办公楼的“五无”工程,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或者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对检测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和等级评定。

(2)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公共建筑、单层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五无”工程,由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由市质安站、设计院、监理等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依据第(1)款规范、标准联合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五无”工程业主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的程序:

(1)房屋安全鉴定完成后,“五无”工程业主持《**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2)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市建设局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产权登记的组成文件。

②建筑结构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补强加固,补强加固工作应符合粤建规字〔2001〕78号文的规定,加固补强的工程必须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跟踪监督。补强后的工程必须经业主组织加固补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后,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加固补强竣工验收文件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确认产权的组成文件。

第二十四条“五无”工程登记产权的程序:

由业主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登记:

①房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⑤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⑦《**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

⑧违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⑨具有合法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第二十五条“五无”工程业主自其房屋被确认为“五无”工程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逾期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又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无意义进行加固补强或无法加固补强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局依法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和责令立即疏散人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在一个月内完成排险工作。对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市建设局指令的,由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已使用的“五无”工程清查和处理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字:房屋安全、鉴定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housing system reform continued to deepen, the masses housing safety consciousness had very big rise,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work in the people daily life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matching housing secur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stringent. This paper mainly with foreign housing management system experience as well as our country current problems about building safety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proposal.

Keywords : housing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屋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事关经济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国家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的要求,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目前,超期使用的旧房、危房还有定的存量,这类房屋随着结构逐步老化其承载能力也逐渐降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是房管部门应尽的义务。

一、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国内的现状

国外对于房屋的安全管理和评价体系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完备、成熟和可操作的层面。日本的住宅法规系统地覆盖了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改造、经营管理、流通消费和融资保险各方面。 美国开创了房屋安全评价技术。六十年代以来,美国倡导的系统安全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形成了独立的系统安全工程学科,此后,系统安全工程得到迅速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制定了财产维护法,对建筑(包括附属物)的结构、功能和安全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和罚款制定。英国的BS工作范围涵盖建设工程整个生命周期。法国的IDI保险制度在法国政府不参与工程的具体环节,而是站在更高的位置制定法律法规。

我国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与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欧洲国家每年发生事故的次数很少,其工作重点主要是事故预防和改善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而中国的安全工作重点主要是应付接连不断的事故调查,目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事故预防工作主要放在隐患管理和整改方面。我们现在的体制,算是一种“事后动员”体制,没有制度化,在突发事件面前很容易失去秩序。并且建筑质量总体水平不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建筑存在质量隐患。有很多人为了改造房屋的使用环境或创造经济效益,对房屋进行不合理改造、扩建和装修,不管房屋是否安全。

二、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1.借鉴国外的住宅小区管理模式

一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包括物业产权的管理与维护、物业的经营等。如美国的物业代租业务,日本的宅地托管业务等方式;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与使用管理。二是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即物业管理多通过市场负责,基本无行政干预;或者政府参与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政府政府组织、立法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三是管理形式。主要有政府——房地产或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公司的形式、业主、业主团体——房地产或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公司的形式和政府自管。

2.建立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和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

建立建筑质量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危房鉴定;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等工作。学习借鉴国外建立信息系统的实例,建立适合我们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等的便于操作的房屋信息系统。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城市应急提供指导等。

3.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

随着房改带来的产权多元化、私有化的变化,社会各界的房屋安全意识、观念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对此也越来越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随着房产事业的深入改革而逐步发展的,要取得良好的房屋安全管理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有强有力的执法工作。这在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房屋安全鉴定面临的问题

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近几年发展比较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但是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不平衡,还需要大力推行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化管理。

1.房屋安全鉴定职责不清

一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大都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导致部门职责有一定的粘连。有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甚至很少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2.房屋安全鉴定领域鱼目混杂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市场需求很大,当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设备的局限,在加上职能不清,所以许多外地的检测部门涌进房屋安全鉴定领域。这些机构的涌入不利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系统管理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对来样负责的方式开展鉴定工作。以非法身份出具的鉴定报告把采信人推到不作为或举证主体错误的境地。

四、做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几点建议

1、鉴定机构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人身份,脱去政府的外衣,与政府管理部门分离,成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实体。鉴定机构时公正公信机构,不是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更不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执法部门。

2、规范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包括鉴定业务的划分。实行有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资格的核准、颁证、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行鉴定人负责制,吸引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加入房屋安全鉴定领域。促进鉴定人员在鉴定机构间的流动和交流,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水平,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3、跨地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支持当地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利用外界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力量,增强地方房屋安全鉴定的权威性,联合应对突发性的房屋安全灾害。

4、增强技术投入。对鉴定机构资格划分等级,按照仪器、设备硬件及人员等软件的条件要求进行资格管理。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格管理已进行了尝试,并出台了《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的等级和从事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化管理,是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的最佳捷径。通过对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强化继续教育,规范工作标准,是实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全面发展当务之急。建立健全全国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系统管理,是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大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属于公共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这种公共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使者。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系统管理,会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人民群众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公信服务。房屋安全鉴定的证明权为法制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结束语

随着房改带来的产权多元化、私有化的变化,社会各界的房屋安全意识、观念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对此也越来越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随着房产事业的深入改革而逐步发展的,它对于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勇,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督作用的对比研究,建筑施工,第28卷第4期:320—324

[2]姚国华,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施工技术,1998年第7期第27卷

[3]孟宪海,中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施工技术,1999年第4期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文6

【关键词】房屋安全;结构鉴定;要点

房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而对房屋结构的安全鉴定也关系着整个房屋的整体建设质量,只有充分把握房屋安全鉴定要点,掌握全面的鉴定技术,才能真正做到工作细致,提高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

(1)对从业人员要求高。鉴定人员除了要具备高素质的建筑专业理论以外,还要充分熟悉房屋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也要明确外界环境、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对房屋建筑的影响,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密不可分。由于房屋结构较多,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原因也不相同,所以要求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相结合,从而根据相关检测结果来推断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安全性。

(3)鉴定对象的特殊性。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来说,它与房屋检测也有不同之处。首先它的鉴定对象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鉴定过程,它的研究对象,从结构、年代、损坏程度上都有着不同,因此,在进行不同房屋鉴定时,要采用不同检测方式,从而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另外,房屋安全鉴定要注重结构安全,以地基、主体结构为主要鉴定对象,从而确定房屋的整体安全性。

2 房屋结构中常出现的安全问题

2.1 裂缝

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开裂、渗水的原因很多,大致分为温度裂缝、荷载裂缝以及干缩裂缝。

2.1.1 温度裂缝

温度裂缝一般是由于温度变化大或者混凝土在施工时产生水化热等因素造成的。相关研究表明,当混凝土内外温差大于10°后,其冷缩值为0.01%,而当温差在20°~30°后,其冷缩值变为0.02%~0.03%,而混凝土结构能承受的最大冷缩值为0.01%~0.02%,也就会导致混凝土产生温度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外界因素对房屋结构产生的影响,充分查看建筑资料,以查明裂缝出现的原因。

2.1.2 荷载裂缝

荷载裂缝出现的原因一般是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方式错误、混凝土承载力不足、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等。出现荷载裂缝会使整个工程变形,影响工程结构稳定。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充分查阅相关地质资料、施工资料等,合理计算房屋结构的承载力,从而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书。

2.1.3 干缩裂缝

干缩裂缝是由于材料问题产生的。由于混凝土结构凝固后,其绝对体积会减小,也就会使混凝土中的毛孔收缩,当干缩值超过混凝土本身能够承受的最大拉伸值时,就会产生干缩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严格检验水泥材料、骨料、水灰比等各项指标,从而准确判断施工材料是否适合建筑要求。

2.2 变形

房屋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由于外界因素和自身承载力问题很容易发生结构的变形和位移,不但影响着房屋建筑的稳定,同时还会影响结构稳定性。较大的结构变形往往会改变结构的受力点,使荷载力重心发生偏移,从而使房屋构件的段面、节点处产生新的应力,改变构件应力方式,降低构件的承载力,引起房屋的开裂,甚至坍塌。

3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要点

3.1 判明房屋产生的裂缝是结构性裂缝还是非结构性裂缝

钢筋混凝土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有很多,其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影响也很大,只有正确判定房屋的结构受力状态和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构件的维护和加固。其中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安全性影响最大,从根本上决定着房屋的结构应力、房屋承载力和房屋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坏。而非结构性裂缝相对影响不大,往往是由自身应力而形成的,对房屋结构的承载力影响不大,可以根据相关的需要进行修补、加固。

3.2 判明结构性裂缝的受力性质

结构性裂缝分为两种形式:脆性破坏裂缝和塑性破坏裂缝。脆性破坏裂缝的出现较为突然,一旦出现对于整个房屋结构的影响很大,会造成房屋的损坏,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过程中要着重对易出现脆性破坏裂缝的地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进行提前加固,防止裂缝出现。塑性破坏裂缝相比脆性破坏裂缝来说危险性较小,事先有变形或裂缝的征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补救。针对塑性破坏裂缝,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可根据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等进行检验,如果裂缝没有扩大趋势,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值,那么可以不进行修补。

3.3 查明裂缝的深度、长度、宽度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过程中,还要对裂缝的状态进行检查、判断。同时根据检测结构来制定相关修补、加固措施。混凝土表面裂缝可以分为三种:细小裂缝、中等裂缝及贯穿性裂缝。裂缝的宽度越大、长度越长、深度越深,其结构中的钢筋就越容易受到腐蚀,也就意味着在长久暴露的情况下,钢筋及混凝土的强度都会受到破坏,从而影响建筑寿命。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充分对房屋室内外的裂缝进行检测,并结合房屋周围环境进行充分考察。通常来说,室内出现横向裂缝受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影响较小,以不影响美观为度。而在潮湿的室外,出现大规模裂缝则会加重钢筋结构的腐蚀,裂缝也很容易发生扩大,因此应予以处理。此外,裂缝的深度也会影响建筑结构,通常表面的裂缝多是非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影响不大,一旦出现贯穿性裂缝,则很有可能是结构性裂缝,很容易造成对钢筋的锈蚀,影响建筑稳定。因此,应根据检测结果,准确判断房屋裂缝的深度、长度和宽度,并根据其危险性大小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4 判明裂缝的未来发展趋势

裂缝按其扩展趋势可以分为:稳定性裂缝、活动性裂缝和发展裂缝。房屋结构在长期荷载的作用下,出现裂缝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缝是稳定的,且宽度、深度、长度都满足各项要求规定,并无很大危险,可以认为房屋结构是安全的。但如果裂缝是不断扩展的,就说明可能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因此,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补措施。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利用适当的检测工具,充分分析裂缝的发展趋势,从而准确判断裂缝的性质,指导相关的修补工作。

3.5 判断钢筋混凝土构件结构变形

结构的变形测量要有重点,针对可疑迹象或者结构本身的弱点进行检测,在进行建筑结构变形测量时,建筑结构的最大挠度和位移情况必须进行测量。同时在进行结构变形测量时也要与裂缝测量相结合,如果结构变形过大,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裂缝,而裂缝过大也会使建筑结构发生变形。因此,变形情况是反映房屋结构是否稳定的重要标志,也是房屋安全鉴定的重要内容。

4 结语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全方位的技术工作,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能够保证房屋建筑更加合理,使用更加安全,从而保障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挥最大功能。同时,房屋安全鉴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完善,除了技术方面的加强,还包括人员素质的培养、检测经验的积累等,只有各方面充分配合,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2009(1).

[2]王艳玲.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才智,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