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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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具工作计划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统计数据 计划生育 人口增长 人口素质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352-02

前言:虽然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但在过去的四十多年时间里,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统计数据是国家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统计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质量。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符合我国当时基本国情的,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还提升我人民的生活质量。

一、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

计划生育统计是直观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载体,通过统计数据,能够非常直观的认识到我国人口发展态势,也是评价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另外,我国在对人口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计划生育统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也需要通过统计数据来提供现实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从根本上讲,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统计数据,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我国的人口数量有很大的抑制作用,还能够科学合理的对我国人口结构进行调节;第二,有利于稳定我国的低生育水平;第三,在促进科学管理与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统计数据的支持,只有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才能够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稳步开展。

二、计划生育统计的作用

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抑制人口增长

从1949年到1964年,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开始加快,15年间已经从原来的5亿增长到了7亿,平均7.5年便增长1亿,这个数字已经非常惊人。但从1964年到1974年,短短10年时间里,我国人口又再次从7亿增长到了9亿,已经进入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平均5年人口便增长1亿。而我国的经济建设当时正处于初级阶段,很难满足快速增长的人口需求。因此,从1973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到1995年,我国人口从原来的9亿增长到12亿,平均每7年增长1亿,这一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已经取得一定成效[2]。

进入到90年代以后,虽然我国生育人群依然非常庞大,但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深入人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育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人口增长。相比于1970年,我国1994年的人口出生率已经从原本的33.43%降低到17.70%;自然增长率从原本的25.83%降低到11.21%;妇女生育率从原本的5.81%降低到2.23%[3]。发展到2012年,我国城市人口已经大体上实现了人口在生产类型的有效转变,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人口增长率明显偏低,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促进观念转变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思想中“重男轻女”、“儿孙满堂”、“多子多福”的观念在育龄人群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相反的,“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男女一样”的生育思想变成了社会主流,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文明与科学,生活水平也由此得到很大提升[4]。

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1970年,我国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0.2岁,但发展到1993年,这一数据已经变成22.67岁,有非常明显的提升。除此之外,我国的家庭规模也在缩小,核心家庭逐渐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1971年,我国平均家庭人数为4.84人,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这一数据降低到了3.96人,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便是生育数量的减少。相比于1970年,我国1993年的一孩率从原本的20.7%提升至61.3%;二孩率从原本的17.1%提升至27.5%;而多孩率则从原本的62.2%降低到了11.2%,选择生育多个孩子的家庭数量得到有效控制[5]。发展到1994年,我国表露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意愿的夫妇已经占据全国总数的两成以上,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育龄家庭的生活负担,对于生活质量的提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提高生活水平

我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使之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协调,从而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四十余年时间里,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迅猛,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升。从统计数据的角度来看,从1952年到1978年这26年时间里,我国生产总值虽然增长了3.7倍,但人均却只有1.8倍;而从1978年到1994年这16年的时间里,我国生产总值增长了3.2倍,人均也达到了2.4倍,这不仅仅归功于改革开放,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是不容忽视的[6]。同一时间段,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升,消费品市场大幅度扩大,零售总额也逐年递增,相比于上个世纪70年代,城市居民投入到生活中的费用每年递增15.5%,农村家庭的纯收入每年也平均递增14.8%。

4.提升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与提升人口素质,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抓好前者的同时,我国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人口素质也在不断提升。在以前,我国人口死亡率在20‰左右,发展到70年代,已经下降到7‰左右;1949年,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仅为35岁,而1990年,已经上升到68.55岁,是国际上平均寿命提升最快的国家[7]。另外,我国卫生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1970年,我国医院床位仅为13.3张,到1994年,已经提升到了23.6张。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人们的营养状况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基本上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另外,我国也逐渐形成了妇幼保健服务系统,婴儿与孕产妇的死亡率都有很大程度的降低。医疗卫生方面的很多指标也都领先于其他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另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很大促进作用,九年义务教育逐渐普及,儿童入学率已经高达98.4%,九成以上的地区都普及了初等教育,很多大城市中也都普及了中等教育,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是相当深远的,统计数据对这一政策的开展与撤销也有着非常大的参考意义。这些统计数据都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数据,可以非常清晰与直观的看到我国人口数量的变化,男女比例越来越均衡、家庭构成越来越科学、生活水平与人口素质也越来越高,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数据统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三、计划生育统计的评价

计划生育统计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主要依据,因此,对其进行评价也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要对科学客观的评价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就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统计数据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统计数据是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如统计数据能否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等;第二,统计数据是否强化社会对政策的积极认识,主要指的是统计数据能否直观的显示出人口增长情况,与社会变化情况,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第三,统计数据能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开展,只要指的是统计数据能否反馈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能否为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开展提供科学依据,以及时调整政策。

结论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根据国家实际发展情况而制定的独有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统计数据作为计划生育政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正因为对统计数据的充分利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才取得了如此卓越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石智雷,徐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的影响效应分析[J].南方人口,2014,01:11―20.

[2]陈卫,靳永爱.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微观的视角[J].人口与经济,2014,04:118―128.

[3]钟甫宁,王亚楠,刘亚洲等.中国农村人口生育水平估计方法及其影响因素――基于队列视角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51―59123.

[4]周俊山,尹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居民储蓄率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J].金融研究,2011,10:61―73.

[5]王伟,景红桥,张鹏等.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了居民的幸福感吗――80后一代视角的研究[J].人口研究,2013,02:102―112.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购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效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在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级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4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现状;问题;措施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有效地控制人口,是保证国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避孕药具是有效实现人口控制的手段,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把重点投入到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上来。目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思想认知不够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大大下降。面对这一形势,一些人的思想开始松懈,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已取得圆满成功,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降低,计划生育部门自身对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视度降低等情况。

2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清晰,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乡镇、村级药具管理服务制度十分不健全,工作很不规范,职责很不清晰,人员也不稳定,人员素质、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专业培训不到位,信息化管理不健全。

3信息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表现在人口数据的共享上,对于育龄人员的动向信息把握不清,特别是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今,这一情况表现得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在药具的调、购、存、用等方面上,对于信息的管理缺乏网络化管理。还有在计划生育知识的传播方面,很多区域和群体对这方面的认知还存在真空状况。

4人口流动性增强加大工作难度

在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中,人员流动性非常强,育龄人口的流动性也较之前大大加强,以前“计划发放、定量供给、单位负责、块块补充”的避孕药具发放方式不再适用。流动人口离开了原单位,原有的药具发放方式无法顾及到流动人口。

5服务质量不高

随着个人价值观日益趋向多元化,人们的需求也从过去的单一化转向多元化,更加关注生活质量与个性化需求,对避孕药具不仅要求其功能质量,也对其品味有了较高要求。而国家计划发放的药具包装简陋,功能单一,难敌市场上包装花哨、功能多样、风格时尚的产品。

6应对措施分析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局面,以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需要就药具管理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要立足于以人为本,对管理理念进行更新,从而促进计划生育药具的科学有效管理。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6.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虽然目前我国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净增的人口数量多,我国育龄妇女数目也在继续增加,因此,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6.2 建立健全的法规,规范市场秩序计划生育药具是医疗药品和器械的一部分,攸关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依照《药品质量法》,结合其特殊性,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法规体系,使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成为科学、有效、可控的综合管理法规体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格权益。加强有关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政策、市场管理法规、药具科普知识、新产品信息的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优质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促进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6.3 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要完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在药具的购进、储运和发放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问责机制的质量体系。在药具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配送等流程中,要实现药具从供应地向目的地全过程安全流动与储运的控制。

6.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推进药具管理信息化建立包括药具采购、发放、应用、效果评估、产业开发等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药具质量信息和使用效果反馈体系,及时、准确掌握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状况、使用效果和严重不良反应,从而能对药具质量做出系统地汇总、分析和评价,使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回顾性总结,以利于采取前瞻性预防措施。

6.5 开展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实行一对一的个性化咨询服务以及规范的咨询服务流程,有针对性地提供避孕药具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针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与社会卫生服务站进行药具发放。在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方面要注重群众的情感与个性需求,尊重个人隐私。在咨询方面,应根据育龄群众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健康状况下所需选择的避孕方法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和建议。

在全新的形势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药具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及时掌握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及交流,不断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推动药具及康检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成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问题及对策[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9(12):171

[2]张梅仙.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J].医院管理.2010,48(7):81

[3]王红漫.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现状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9(14):277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5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主线,年全镇食品药品平安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把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平安作为根本任务,不时强化我镇食品药品平安监管,深入推进镇食品药品平安监管站的建设,积极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

与各方面都有着紧密地联系。所有工作人员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食品药品平安是统筹经济社会和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从坚持社会平安团结的高度,来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监管责任。

二、协调配合。

镇安监办、卫生院、城管队等部门要和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依照食品药品平安责任划分。落实各自职责,各村(居)委员会及“两员”要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和单位进行监控,特别是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位、小作坊进行监管,不时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护意识和识假辨假、依法维权能力。今年应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和夏季、冬季等节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广泛开展食“科学饮食,驻镇各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两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合理用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传达食品药品平安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维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平安、人人维护食品药品平安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组织。

各有关单位、村(居)委员会要把食品药品平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食品药品平安监管站为我镇食品药品平安监管工作的临时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委员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平安监管站开展有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目标

1食品药品平安重点工作到位率达100%

2重大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发生率为零;

3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食品超市、农贸市场、生产加工、餐饮消费。

4监管站要与村级食品药品平安信息员签订责任状。

5驻镇各单位、村(居)委员会及村级食品药品平安信息员。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要有记录可查。

6每月及时完成工作台账和报送信息。

8镇食品药品平安监管站及其“两网”有效运行。

9计生药具管理规范。城乡药品同质同价。

六、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