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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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四)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实地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市药品监督局分局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九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营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发给不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未发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新证的程序办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请依据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京药)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JS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产,JX代表销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展销会、庙会等活动中设摊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三)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按核准的负责人填写,并在名称后填写负责人三字加括号;

(四)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经营保健食品***。

第二十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人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2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3

1我国保健食品审批发展历程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自1995年起开展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工作,从2003年正式开始,保健食品的注册职能正式由卫生部移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到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第一部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专有法规才正式出台。在这几年里,保健食品的定义也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1996年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将保健食品定义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l6740.1997)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共性,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4月30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截止2012年6月,我国已审批的保健食品有12250个,其中国产保健食品11600个,进口保健食品650个。经检索,形态为“糖”的有425个,形态为“饮料”的有132个,形态为“饼干”的有6个,形态为“乳酸”的有2个[1]。由此可见,非传统形态保健食品占据了绝大部分(见附图1)。

2北京市现有保健食品形态分布状况

截止到2011年,北京市已获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品种共有661种,其中,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品种有206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品种有455个。通过对已批准的661种国产保健食品调查分析显示,其中以非传统食品形态出现的保健食品有652种,以传统食品形态出现的保健食品有9种[2]。非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中,以硬胶囊、片剂和软胶囊应用得最为广泛,分别占所有品种的29.6%、25.4%和14.8%。其中,软胶囊是近年增长最快的剂型,颗粒剂、粉剂和口服液等剂型的申报量在逐年减少。从这几种剂型自身性质分析,其原因可能包括:①硬胶囊、片剂、软胶囊这三种剂型都具有准确定量、长时间保质、外观美观等特点,更符合保健食品定量食用、质量稳定的要求;②颗粒剂生产工艺简单,但需要注重溶解度和充分调整好口感,否则很难被消费者接受;③口服液的加工工艺较复杂,且存在运输不便等特点,在上世纪90年代风靡一时后,在近几年,此剂型的新产品申报量已明显减少[2][3]。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大部分是饮料形态(6种),此外,还有糖(1种)、饼干(1种)和乳酸(1种)形态的品种。在我国,保健食品既允许以非传统食品形态出现,也允许以传统食品形态出现。而参加此次调查的产品中,只有1.3%是以传统食品形态出现的,而其余98.7%的保健食品从形态上来看更接近于药品。这种现象反映出:①我国保健食品在研发或产业化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瓶颈问题,难以用食品作为载体,也为不法分子对保健食品非法加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以及恶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行为提供了条件;②在保健食品审评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或标准偏向,使得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以非传统食品形态居多,而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相对更难通过审批[4]。

3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北京市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证件)共有345家,按年度统计见附表。345家生产企业中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283家,具备生产能力的64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是以委托生产形式生产的219家[3]。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共112家,拥有各类生产线总计206条,经初步统计,其中,口服固体生产线(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87家,软胶囊剂生产线21家,口服液生产线23家,粉剂(散剂)生产线30家,茶剂生产线22家,丸剂生产线6家,保健饮料类(250mL以上)生产线4家,蜂产品类(蜂王浆)生产线6家,膏剂生产线2家,酒剂型生产线2家,糖果剂型、酸牛乳剂、益生菌固体饮料各1家(见附图2)。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管理依据的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其中,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对不同剂型的生产线制定了不同的审核标准,其中包括硬胶囊、片剂、口服液等,但对于传统食品形态的生产线制定的审核标准很少,这也直接导致了进行申报传统形态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日趋减少。

4保健食品形态发展的趋势

世界上各个国家在管理保健食品上都会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及法国等欧洲国家与美国相比,具有悠久的饮食文化历史,因此,在拥有传统饮食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保健食品的土壤和条件。而美国正因为缺乏这一基础条件,因此而更多地采用胶囊、片剂等药品剂型。胶囊、冲剂等药品剂型的保健食品开发生产门槛较低。试想将中草药打碎磨粉便能生产出商品,而要以中草药原料生产一款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要有色、香、味等要素)就有很大的难度[5]。日本的特定保健用食品几乎都是传统食品形态的商品。所以日本的准入门槛很高,市场监管也较规范。形态选择的原则主要根据下三点:①适宜人群的特点;②原辅料的理化性质;③原辅料的量和剂型的固有容量。每一种保健食品形态的确定都应该基于以上三点的研究,而目前非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产品拥有相对数量很大,传统食品形式的保健产品所占比例却较小。尽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胶囊、片剂、口服液等剂型在食用方便、可掩盖不适气味等方面存在优势,同时也是因为许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为药品生产企业,在胶囊、片剂、口服液的生产上具有人员、设备和经验的优势,比开发新剂型产品更能降低成本。但是,保健食品采用传统食品形态也存在其相应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从广义角度来看,食品一般都多少具有一些营养和/或功能性作用。因此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和大量的实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科学试验的方法来评价和认证某种食品的功能是合理、公平和必要的措施。而这一评价工作却是当今有关食品健康声称制度的基础。#p#分页标题#e#

4.2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该是食品中被审评后确认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食品。因此,保健食品应该是具有传统食品形态的食品(特别是从法律定义来判断)。这样的形态不仅能与药品剂型进行明确的区别,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以下几点作用。

4.2.1具有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能够取代普通食品在日常饮食生活中被食用,使消费者在保持膳食平衡的基础上,能获得调整机体功能、维持健康的保健作用。

4.2.2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因其食用量有限,如饮料、面食和豆浆等等,一般是每天的食用量都不会超过平时的习惯和量(因为受到胃肠道的容纳、消化吸收和食欲等人体机能性的限制)。但以药品剂型形式出现的保健食品,如果过度地期待其保健功能,则会很容易造成过食的情况(胶囊和片剂一次能够大量服用)。但是,我们也并不能完全否定胶囊、片剂等剂型用于保健食品,因此,建议将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另设立营养素补充剂分类以区别膳食形态的保健食品。

4.3用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来替代普通食品较服用胶囊、片剂等剂型的保健食品更经济和自然。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更多地被食用于三餐或零食之中,因此,其消费支出往往低于胶囊、片剂类等剂型的保健食品。中国绝大多数的国民还没有经济能力去消费胶囊、片剂等剂型类的保健食品来维持健康[2]。但中国国民的健康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和个人相当多的关注。这种关注包括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所致的多食和过食各类营养成分,以及因生活水平低下所致的营养不良。而日本制定的“食育基本法”,通过学校和社会的膳食教育来改善国民的健康水平,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减少欧美饮食对青少年的影响,继承和发展传统饮食文化。

4.4胶囊、片剂等剂型的保健食品的食用者往往是老年人或亚健康人、带病患者,而这些人群同时服用药品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保健食品与药品同时服用往往会产生相互作用和交叉反应,特别是影响药物的吸收和药代动力学。而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与药品剂型的保健食品相比,其与药品同时服用的可能性比较低。

5讨论

传统食品形态和非传统食品形态作为保健食品两种不同的外观形式,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合理引导传统食品形态保健食品的发展,既能弘扬我国悠久的文化历史,又可以提高生产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从而提升保健食品行业整体科技化水平。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几项措施促进传统食品形态保健食品的发展。

5.1建议保健食品审评机构应从食品形态学的角度出发,制定审评“双轨制”,即根据不同的形态、食用方式制定两种审评方式。

5.1.1偏向传统食品形态及食用方式的保健食品,采用食品类试验方法及评价标准。

5.1.2偏向非传统食品形态的保健食品,依据药品类试验方法及评价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4

何为新资源食品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以前我国居民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从以前我国居民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包括从动植物中分离、提取出来的对人体有定作用的成分;(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4)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食物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

专家指出,对于新资源食品虽然不少消费者感到很陌生,但实际上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早已成为人类食品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人类膳食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人们炒菜时用的由转基因大豆、玉米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仙人掌、芦荟、全蝎做成的各种菜品,奶制品中添加的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有些食品中添加的植物甾醇、糖醇、氨基酸、螺旋藻、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__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等等,都属于新资源食品的范畴。据悉,目前卫生部已经审查批准了300多个新资源食品,为促进我国食品新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资源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

据专家介绍,由于新资源食品是个尚未被人们熟知的食品新名词,且近年来有些商家在营销中大肆宣扬其具有多种保健功能,致使不少消费者认为其就是保健食品,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将其与保健食品联系在起,从而容易步入消费误区。

的确,有的保健食品是以新资源食品为原料加工而来的,但新资源食品并不等同于保健食品。根据有关规定,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新资源食品通俗地讲是指用新的资源原料制成的、人们以前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其实,保健食品与新资源食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且在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具有哪些保健功能;而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此外,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不同,前者适用于普通人群,而后者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受关注

新资源食品虽然是食品的类,但它与传统食品相比,又有许多独特之处,尤其是批准上市前“在我国无食用习惯”,因而其安全性显得非常重要。

为此,《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根据要求,在我国新资源食品必须要经过严格评估,通过国家卫生部的审核批准,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后才能进入市场;对于未经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据专家介绍,我国对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国际通用、具有很高公认度的危险性评估和实质等同原则;在评估内容方面,不仅包括新资源食品申报时对技术资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查,还包括产品上市后对人群食用安全性进行再评价。在评估专家方面,卫生部组织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的评价工作,从而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同时,对于审核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卫生部还要将其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禁忌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要求公告菌株号。由于新资源食品并非成不变,卫生部还将根据上市后的具体使用情况,把能够视为普通食品的新资源食品划入普通食品之列进行管理。因此,通过评估和审批的新资源食品,只要在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不出现问题,其安全性是有保证的。

正确选用新资源食品

由于新资源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种属复杂,来源广泛,生物学特征各异,消费者在选用时,要特别注意查看新资源食品的标签标示,看其是否与卫生部的公告内容相

致:对含有新资源食品的产品,要看其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而正确掌握食用部位、使用范围、使用量、食宜人群、禁忌人群等,以免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

例如,芦荟虽然被列入新资源食品名单,但其种类繁多,已知的有300多种,其中大部分为观赏芦荟不能食用和药用,能食用的芦荟只包括库拉索芦荟(俗称美国芦荟)、斑纹芦荟(又名中国芦荟)和上农大叶芦荟等几种。其中库拉索芦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品种,它含有丰富的凝胶,可加工提取芦荟原汁、浓缩汁、芦荟结晶粉,它的鲜叶也可直接食用。食用芦荟时可选用芦荟的新鲜叶肉部分,为了安全起见,应把芦荟表皮去除。但如果不能正确分辨芦荟的品种,就不能贸然食用,因为有些芦荟是含有毒性的,误食后可能引起中毒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而制成,可用于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不得大于30克,否则服用过量可能引起腹泻或造成流产故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添加有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其食品配料表中应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5,但在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谨慎选择。

再如,蛹虫草属于新资源食品,主要用于酒类、罐头、调味品、饮料等食品,但每人每天食用量不得超过2克:同时由于虫草可能引起过敏,造成儿童吞咽障碍,还可能引起早熟,所以儿童和对食用真菌过敏者也不宜食用。

又如,菊粉是以菊苣根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的白色粉末,于2009年3月作为新资源食品获得卫生部批准,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也不得大于15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5

给保健食品下个定义

我国传统养生学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药食同源”的理论实际上就是保健食品的萌芽。那么,究竟哪些食品属于保健食品?这的确是一个难于界定的问题。实际上,许多传统食品、普通食品和食物成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营养与保健作用,而许多具有保健作用的“药食两用”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更难划分。目前,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保健食品的称谓和定义不尽一致。按我国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定义,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是必须经动物或人体试验证明,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必须安全无毒;配方组成及用量应有科学依据,并应有明确的功效成分或功效原料。

在国外,保健食品也常被称为功能(性)食品或健康食品。日本则称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其定义是"除具有营养功能外,还应包含具有增强机体特定功能的各种功效成分,并经过加工而制成的食品"。还规定此类产品必须具有普通食品的形式,必须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可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但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

美国通常把此类产品归入“膳食补充剂”,并规定必须以片剂、硬(软)胶囊、粉状或液体形式,而不能以普通食品形式出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还规定,未经其批准,普通食品和膳食补充剂均不得声称有"保健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保健食品的称谓和定义有所差异,但一般都认为,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即不能随意宣传其疗效作用,且保健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保健食品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应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目前正式纳入我国保健食品管理范围的“特定保健功能”项目有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改善记忆、减肥、通便、缓解体力疲劳等27种。如果没有实验资料证明具有以上功能者,不能称之为保健食品。同时,我国还规定,一种保健食品不能申报两种以上的功能,且不能声称对任何疾病有治疗作用,其目的是防止某些产品“全面保健” 或“包医百病”之类的误导和不实宣传。

保健食品也不同于药品,不该指望其具有像药物一样“立竿见影”的效果。药品具有明确的治病目的,而保健食品的作用在于调节人体的特定功能(如调节低下的免疫功能)而不是治疗疾病,其作用往往是长期和缓慢的,效果在短期内往往不太明显。因此,保健食品只能起到对某些疾病的辅助治疗作用,而不能作为相应治疗药物的替代品。

教你几招选购诀窍

1. 有的放矢,对号入座。在选购保健食品前,最好了解食用者的年龄特征和健康状况。因为,每种保健食品只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如果选择不当,不仅起不到保健作用,反而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和“辅助降血压”类的保健食品,分别只适宜血糖、血脂、血压较高者食用(且必须注意不能代替相应的治疗药物),如果认为老年人都可以食用就错了。“增加骨密度”和“抗氧化”类的保健食品,一般适宜中老年人食用。“改善生长发育”类保健食品只适宜少年儿童食用等。

2. 注意避免不良反应。在选购时,应注意某些保健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如“促进排铅”类的保健食品可能降低铁、锌等必需微量元素的吸收,造成体内这些营养素的缺乏,如果孩子已有贫血倾向,最好在医生建议下服用。“减肥”类保健食品可能导致能量和营养素摄入不足。“通便”类保健食品可能导致腹泻,进而影响营养素的吸收,引起营养不良,等等。

3.注意外包装上的说明 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核查有无国家有关部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的批准文号以及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一般而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都经过较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和功能学实验,能保证其对特定人群的食用安全性,并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而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也经过严格审批,不至于误导消费者。当然也应注意,少数厂家在宣传上常采取“打球”的做法,即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在产品的正式外包装上使用经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字样,而在其他宣传材料(包括包装内的说明书、街头广告等)上进行夸大和不实宣传,或宣传疗效等。所以,在购买保健食品时,更重要的是注意其外包装上的说明和文字,而不应过分相信其他的宣传材料。

4.购买“名牌”。所谓名牌,即知名度较高的厂家及产品。因为其生产规模一般较大,生产工艺较先进,产品质量较好。不可否认,目前国内保健食品市场还比较混乱,某些生产厂家对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重视不够,甚至还有可能有掺杂做假等不法行为。如其市售产品的功效成分含量或浓度远远低于提交检测和申报审批的样品中的含量水平。而知名度较高的厂家及产品,此类违法或违规情况一般较少。

5.无需全民服用。如果自我感觉良好,各类健康指标正常,食物供应充分且摄入正常的青壮年人群,一般没有必要服用保健食品。某些特殊人群,如中老年人、孕妇和少年儿童以及处于“亚健康”或机体某些功能失调者,选择服用适当的保健食品应该有较大益处。

6 到医生处取经。在购买和服用保健食品前,应听取医生和营养保健专家的意见。由于保健食品的作用一般是长期和慢性的,故不宜频繁改变食用种类。

拟一份春节送礼清单

春节即将来临,朋友们要开始最热闹的年度走亲访友了。买保健食品要有针对性,不能"买了再说,总有人吃。"以下原则可供参考:

1. 送礼对象:少年儿童,可选择改善生长发育、促进消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改善营养性贫血和增加骨密度功能等类型的保健食品。

2. 送礼对象:中老年人,可选择抗氧化、改善睡眠、增加骨密度、美容(针对女性,可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油分)等类型的保健食品。

3. 送礼对象:孕妇、乳母,可选择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加骨密度、促进泌乳等类型的保健食品。

4. 送礼对象:血糖、血脂、血压较高或处于"临界值"(即接近正常范围上限)者,可分别选择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和辅助降血压类的保健食品。

5. 送礼对象:体弱多病者,可选用具有增强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

6. 送礼对象:教师或上班需要说话者,这些人常发生急慢性咽炎或咽喉不适,可选择清咽类保健食品。

7. 送礼对象:肥胖或超重者,可选择减肥类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范文6

县食药监局依法承担了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保化品”)监管职能。为了尽快掌握县境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近期,县食药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保化品经营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及保化品监管现状调研工作。并通过开展“抓学习、强素质、抓作风、树形象”机关建设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确保保化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结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县食药监局加强对保化品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通过开展“苦练内功强素质,优质服务树形象”,“学先进,找差距”等活动,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抓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我国保化品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在市场流通环节经常会出现一些以保化品冒充药品、以一般食品、日用品冒充保化品等以次充好、鱼龙混珠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县食药监局将在完成这次调研摸底工作后,开展对全县范围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索证索票、进货验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保化品质量安全示范店、示范一条街等为载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与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不断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执法。通过“和谐建设提升年”、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开展,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全面履行“团结友爱建和谐,热爱药监保安全”监管理念,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十不准”,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做到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文书书写,文明礼貌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针对消费者对保化品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不是很了解,对保化品与一般食品、日用品、药品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县食药监局将利用“3·15”、普法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发简报、制作宣传版面、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保化品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对保化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