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政治风险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1
我国应对危机的公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机预防措施不到位
虽然现代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但是造成危机的许多因素早已潜伏在日常生活之中,所以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要考虑到危机的存在和发生,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等各环节中都必须有危机意识,要强化现代危机的化解方案。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设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俄罗斯有直属于总统的紧急情况部,都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危机管理。而我国没有设置明确的部门或机构,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应对各种危机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任务。在我国,虽然政府应急管理中已有了相关的处理危机的预案,但这些预案主要是针对危机发生时的处理,很少涉及危机预防方面的内容,危机预警系统还没有建立,因此,有必要在公共政策中体现应对危机的预警政策。
(二)公共政策评估缺乏危机化解的具体指标,监督不力
公共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了解公共政策执行后的绩效情况。而公共政策的评估要有一定的标准,目前,国内普遍运用陈振明提出的五大标准,即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5],但该标准在实际评价时不太好操作。笔者认为,最好将评估标准量化,即将各标准具体化为指标来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测量,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这样一套公认的指标体系。从西方有关公共政策的评估来看,它的政策评估之所以能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评估指标的科学应用,但是西方的指标体系中也没有有关危机应对的指标。
(三)公共政策缺乏系统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危机的种类、形式在不断发生变化,公共政策也要根据危机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危机。我国应对危机的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应急预案,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样的公共政策虽具有普遍性,但这种单一的应急政策没有涉及危机预防、恢复、保障等方面内容,难以对危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应对危机不能只靠中央政府的统一指令,还要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中央与地方必须形成一个统一系统,而我国在应对危机时还缺乏综合协调部门;另外,根据现代危机的特点,尤其是现代危机全球化的趋势,公共政策要体现危机的全球意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要形成一个应对危机的国际体系。而我国的危机应对政策只考虑了本国本地区的情况,没有考虑国际环境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应对现代危机要构建公共政策系统
(一)预警政策系统
预防能大大地减少危机到来时的损失。虽然现代危机的发生有不确定性,但“现代化风险也有自身的逻辑”[1]33,也不是完全没有规律可循的。在预控、预防阶段做好政府危机管理工作,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第一,要完备法律支撑体系。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手段。政府在日常管理中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级机关、部门在处理危机中的职责,真正做到应对危机时有法可依,树立危机意识。尤其要完善危机的预防政策,对如何预防危机做出详细规定,突出预防的重要性。第二,建立先进的信息收集制度。广泛而准确地收集信息对于危机应对十分重要。从发达国家的公共危机预警政策来看,政府大都配备了先进的信息化设备,先进的设备使政府能对危机做出更加快捷的反应。另外,要使政府能及时的预防,信息的真实、准确尤其重要。一般来讲,政府的危机预警政策要强调快速、准确、公开,而现代社会的信息复杂多变,需要先进的信息搜集手段作为保障,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并以法律法规为支撑,培育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第三,建立公众的危机教育制度。政府平时要重视对民众危机意识的培养,并对民众进行经常性危机应对技能的培训,要广泛应用各种手段和设施来提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另外也可以搞一些危机演习,增强公众的危机防范意识。
(二)应对政策系统
对现代危机的应对政策是公共政策系统构建的重中之重,对危机的应急管理已成为许多政府必做的工作。第一,建立政府负责的政策系统。我国应对危机应主要依靠政府,遵循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设立专门的省、市政府应对危机的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就地消化”的能力,并促进各级政府机构的综合协调与合作,提高政府处置危机事件的质量。目前,我国主要是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设置了专门的危机管理机构,并将危机管理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但是,我国中央政府仍无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广大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也没有建立起常设性的、专门的应对危机的机构[6]。对于市一级的行政机构,要根据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应急管理部门,从而使应急管理范围能辐射到县乃至乡村,以保障当前应急管理较弱的偏远农村能够满足最基本的应急保障需求[7]。第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应对现代危机要求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特殊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强制性措施和专门性的行动,这都不是一般的常态管理所能够解决的,仅靠政府管理也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培育和发展民众的社会支持系统,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应对危机的管理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会组织、利益团体等组成,政府应给予他们相应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在危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应对危机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现代危机。
(三)恢复政策系统
经历危机之后,人和物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所以危机过后的恢复管理也是政府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危机一旦得到控制,政府制定的恢复政策的好坏对人们的影响很大。第一,科学评估制度。危机过后一般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要建立一整套针对危机损失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对危机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定量的统计与分析。只有科学评估损失,才能正确、及时地对损失予以补偿;同时,科学的评估也为确立重建思路和是否启动应急资金作为援助提供了参考。第二,补偿机制。建立危机补偿制度,明确补偿的原则和操作办法,对危机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及时进行补偿。针对现代危机的特点,除了物质补偿外,在恢复政策中还要强调心理疏导,要加强危机中和危机后的心理辅导。危机过后的人们往往不知所措,心理很脆弱,这时有效的恢复政策对人们可以起到安抚的作用。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2
一)执法效能不高体制调整改革后,全省工商系统案件数、罚没款数均呈明显下降态势。从全省情况看,全系统年、年、年一季度查办案件总数分别为件、件、件,罚没款数分别为、、亿元;从市级局情况看,宝鸡、榆林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小,关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陕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大,其中渭南市工商系统办案数和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安康市下滑和从县级局情况看,整体处于下滑趋势,以延安为例,幅度最大的黄陵、吴旗县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全市平均下滑幅度为。总体来看,全省工商系统办案工作滑坡较大,其原因:一是体制变化后,部分县级局取消了罚没款建议指标,办案工作没有考核压力;二是职能划转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案件,流失了部分办案工作领域;三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场准人门槛降低,使得注册登记方面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二)执法风险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对工商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因行政不作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弓丨起的复议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呈增大趋势。从近两年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弓丨起复议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个方面。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年一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类案件的增加,外因在于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内因在于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内外因素都增加了工商行政执法风险。
三)执法面临新环境实行分级管理后,工商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基层工商干部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职责履行。非本职性工作任务干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一些非职责职能内的工作任务。市容整治、招商引资、卫生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包村、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成为县级工商局的工作任务,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到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更无时间和精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发展与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把服务发展与监管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就是要少检查、少罚款。有的领导认为我们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的态度模糊,支持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行政干预妨碍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或政绩的考虑,要求工商部门突破、放宽法律政策限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行变通处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工商部门超越权限提供服务,承诺“首次不罚”、“先上车、后买票”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工商职能发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领域不宽,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执法办案仍局限于对传统集贸市场、个体案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商业贿赂、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查处。执法资源分散。目前,工商机关仍按照个体、企业、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等条线实施分头监管、分散办案。随着工商体制调整改革的不断深人,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跨业务的精细化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空间。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短缺,断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执法任务繁重;基层执法人员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学习培训机会少,视野不宽,执法办案仍习惯于低端领域的案件查处,对查办高端领域违法案件经验不足。
二、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强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生命线地位不动摇,树立法律授权意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要增强公共权力意识,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乱作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二)明确执法依据加大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继续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及时清理公布法律法规,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五部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工商执法人员人人学习《条例》、人人弄懂《条例》、人人善用《条例》。
三)提高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支撑。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培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品质与作风。二是配强执法队伍,把那些敬业精神强、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善于学的同志作为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是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这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对工商事业的追求和热爱,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较髙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责任,有效防范和纠正以许可权力趋利、谋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督查,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改革市场巡查制,实行“随机抽查、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督查模式。
五)强化执法办案一是开展执法改革试点。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充分发挥经检机构査办案件主力军作用,推行“一支队伍办案”模式。“一支队伍办案”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的裁量权,有效克服多头办案的随意性,解决指挥紊乱、唯利争案、相互推诿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激励机制。完善执法办案奖励机制和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办案突出集体给予经费补贴,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开展“亮剑”行动。每年就某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全省统一行动,查处一些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为各级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做好示范。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3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国已经签订了10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论文格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法以代位求偿人的身份就我国投资者在外国遭受同样风险的损失行使代位权,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混合投资保险模式。第一,主要采取双边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已具备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中国目前已经签订了10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还将签订更多的类似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绝大多数都订有代位权条款,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尽可能防范投资风险于未然。由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质上是双方政府的承诺,投资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风险措施时,必然会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不会贸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次,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对代位求偿权以双边投资保证条约加以确定。这样,一旦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承保机构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我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国际法的保护水平,加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第二,也不应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如果代位权的行使只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势必不能充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此期间内在国内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单边与双边并存的投资保险制度,以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二)具体内容
1.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德国模式,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的形式。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可设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性机构—海外投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批投保申请。经营保险的业务则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开设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虽然信保的宗旨中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海外投资,但是在开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中列明了海外投资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
2.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然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资本控制论”来确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说”理论,是因为依据“成立地说”无法将虽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但其主要资产却为外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情况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根据“资本控制论”:对于依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须持有多数股权(资产的51%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会团体须持有绝对多数股权(资产的95%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样既切实保护了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有效避免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3.合格投资合格投资的条件和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美、日、德三国均明文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经济的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东道国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许诺,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以提高当地海外投资的“安全系数”,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6](P326)关于投资项目,各国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谓“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但对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的新投资,各国一般也将其视同投入新项目的投资,准予投保。为了与国际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事业的特殊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的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1)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得到东道国批准。投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并鼓励其灵活多样化。
4.合格东道国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鉴于采用混合投资保证模式,对于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我国应鼓励到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东道国投资。但对于有些国家虽然目前暂时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但是如果该国有较为稳定和开明的法制,有较为优惠的吸引外资的政策,足以令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论文格式交关系,对于以上国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我国即可依条约、协定或外交关系进行代位索赔,也应认为是合格的东道国。
5.保险范围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目前,对第四种政治风险即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还不多。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使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救济或很难行使救济措施或行使救济而无效果的风险。《MIGA公约》已将该险别列入机构的承保范围,但机构毕竟不是全球强制性公约,并不涉及各缔约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不要求各国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外,也应承保政府违约险。违约险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时常受“卡尔沃条款”的限制—当东道国政府违约,争端发生时,东道国要求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关寻求救济,或把“用尽”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决。单独规定违约险,可以增强投资契约的稳定性,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星,王立芳.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至200个国家和地区.
[2]蓝蓝.我国亟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代法学.1999(4).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直接融资,上市
调查结果显示,在参加调查的4256家企业中,绝大多数(81.5%)的企业暂无上市计划,而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共占18.5%(见表8)。调查表明,由于上市仍然属于比较稀缺的资源,门槛相对较高,多数企业还是很难通过这一直接融资途径来获取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
从不同规模看,调查样本中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的比重在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其中毕业论文论文格式,有7.7%的小型企业拟上市或已上市,而在大型企业中这一比重已达到52.5%。调查表明,目前小型企业很难通过上市这一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取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资金。随着全国统一、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逐步完善,这一问题将有所缓解(见表8)。
表8企业上市情况(%)
暂无
上市计划
拟上市
公司
上市公司
的母公司
上市公司
的子公司
上市公司
总体
81.5
13.1
1.0
3.1
1.3
东部地区企业
82.0
12.0
1.3
3.3
1.4
中部地区企业
79.1
16.1
0.7
3.2
0.9
西部地区企业
81.8
13.1
0.8
3.3
1.1
东北地区企业
83.9
13.2
1.5
1.5
大型企业
47.5
22.1
10.1
12.6
7.8
中型企业
75.8
19.0
0.4
3.6
1.2
小型企业
92.3
6.5
0.0
0.9
0.1
国有独资企业
77.4
7.3
7.6
6.6
1.0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81.7
13.6
0.5
2.9
1.3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69.2
12.0
5.2
10.4
3.1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86.2
12.1
0.4
0.8
0.5
农林牧渔业
83.3
15.6
1.1
采矿业
70.9
14.5
3.6
9.1
1.8
制造业
80.9
14.1
1.1
2.8
1.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0.3
15.6
12.5
1.6
建筑业
84.4
7.8
1.8
3.6
2.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4
16.5
2.2
5.5
4.4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8.8
22.1
5.2
3.9
批发和零售业
88.8
5.6
0.4
4.6
0.7
住宿和餐饮业
75.7
24.3
房地产业
87.5
7.8
3.9
0.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2.3
7.7
从不同经济类型来看,国有企业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的比重高于民营企业,调查样本中,81.7%的非国有独资企业暂无上市计划,而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这一比重是77.4%;86.2%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暂无上市计划,而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的这一比重是69.2%(见表8)。
调查表明,长期以来,政府在上市资源的分配方面有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这使得民营企业要获取上市资源相对来说更加困难。不过近年来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迅速发展,逐渐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上市机会。此外,内在动因也是导致这些差异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上市带来的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调查发现,民营企业家认为企业上市后会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经理人控制风险增加”(3.58)、“股价非理性波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决策”(3.51)、“控制权被稀释毕业论文论文格式,存在控制权争夺或转移风险”(3.47)、“存在退市风险”(3.32)和“信息披露增加,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3.3)等(见表9)。
表9民营企业家对上市风险的认知(认同程度,5分制)
评价值
经理人控制风险增加
3.58
股价非理性波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决策
3.51
控制权被稀释,存在控制权争夺或转移风险
3.47
存在退市风险
3.32
信息披露增加,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3.30
诉讼风险增加
3.27
政治风险增加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出口信贷 出口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出口信贷对于促进出口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发达国家都把出口信贷作为政府外贸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非常重视构建完善的出口信贷体系。我国的出口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在对外工程承包和大型机电出口领域采用出口信贷时,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对来自进口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尚不能很好地规避和转移,一旦风险发生,则承受巨额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促销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19年,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成立,此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晚于出口信贷业务,将出口信用保险应用于出口信贷下也是近几年才逐步开展的一项业务。为帮助国际工程承包商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商以及出口项下的贷款银行很好地规避进口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下对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或银行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或贷款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保险,它以出口贸易中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承保国内出口商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在出口信贷下,根据承保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买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信用保险机构向出口项下的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卖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产品。尽管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都承保国外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但在具体的操作机制上存在诸多不同点。
二、出口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模式
(一)出口买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应用模式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各方关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下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操作流程
(1)投保申请
投保人须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签署之前与保险人联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填写《询保单》;投保人在提交《询保单》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草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出口商的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出口商的经营情况分析,进口方的情况介绍,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连续三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情况介绍;保险人在接到《询保单》及有关文件后,经初审决定受理的,保险人将进行《承保意向书》的前期评估工作;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保险人将给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2)项目评价
项目决定受理后,保险人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具体包括:国家风险的评价,主要是借款人所在国家目前及未来政治稳定性、经济状况以及金融形势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项目风险的评价,主要侧重于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项目的合法性、重要性和真实性,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商业风险的评价,主要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出口商、进口商的资质、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3)出具兴趣函和承保意向书
经过全面评估后,对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出具有条件的《承保意向书》。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下,为支持出口企业对外投标,保险人也会在适当放宽对项目的要求的基础上向出口企业出具《兴趣函》。
(4)保险协议的签署
出具《承保意向书》后,保险人会对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进行认真审查,并参加有关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谈判,必要的时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跟踪。在商务合同和信贷协议签订后,投保人正式投保,保险人会审查、确认其是否与《承保意向书》、投保单相一致,最后出具正式《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协议》,保险人缴付保费后《保险协议》正式生效。
(二)出口卖方信贷下出口信用保险应用模式
1、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各方关系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出口商。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操作流程
(1)询保
项目初期,出口商按项目情况填写《询保单》,对基本符合承保条件的项目,应出口商要求可以出具《兴趣函》支持企业投标;经初审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承保意向书》,按其中载明的参考费率和保险条件继续商务谈判。
(2)风险评估
出具《投保意向书》,标志着保险人与出口方共同控制风险的开始。出口方须及时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保险人也将参与项目的考察和商务谈判,建议、落实还款担保等条款。
(3)投保和承保
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签订后,投保人可正式填写投保单,并随附项目有关资料。按相应程序要求审批通过之后,保险人将出具相应《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在收到保险费后保单正式生效。
(4)权益转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下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出具《赔款转让协议》后,出口商可以将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取得融资的便利。
三、出口信贷下应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方的资质要求以及对投保项目的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出口信贷项目都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保公司对投保方资质和拟投保项目都有一定要求。
1、对投保方的资质要求
(1)投保人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对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和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
(2)出口方资质要求: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出口经营权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该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和项目经验。
(3)外资银行作为融资银行
的资质要求: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在中国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
2、对拟投保项目要求
出口标的应主要为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船舶、飞机及车辆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大型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订金:成套设备和其他产品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类产品交货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项目信用期在1年以上,一般机电产品还款期不超过10年,电站等大型项目不超过12年;进口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与我国已经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属保险人可接受风险范畴;进口商和担保人资信在保险人可接受范围之内;投保买方信贷保险要求出口商务合同在询保前尚未签订。在商务合同金额上,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美元,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要求商务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意味着出口项下的任何损失都能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投保人必须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承保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出口方的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汇率变化引起的损失;除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对于这些出口信用保险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投保方一定要提前预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及早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由于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的周期较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有投保意向时应及早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尽早申请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得国别政策、风险分析以及承保经验,以便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和方式。信保公司在出口信贷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上经验比较丰富,会根据最新的国家风险调整对每个国家的承保政策,因此提前向信保公司提出申请便可以得到这些信息,并且还可以得到信保公司每年发行一次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的相关国别信息。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了这些信息便可以提前了解即将合作伙伴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策略和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可事先获知参考保险费率和有关保险条件,为下一步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的谈判奠定基础。
第三,为必要的风险考察和审批准备时间。由于在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对于风险的考察所需时间往往较长,同时由于金额较大且此项保险的政策性较强,因此需要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以提前向信保公司申请保险可以为风险的考察和审批准备出足够的时间。
(四)选好合作的贷款银行
投保人既可以自己和银行进行沟通,也可以通过信保公司和银行进行沟通。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要选择一家业务操作熟练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目前国内能够操作出口信贷的银行只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一些外资银行,其他的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出口信贷的操作都较为生疏。选择业务操作熟练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五)与买方进行充分的沟通
由于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都需要有买方所在国家的担保,因此投保人应和买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期能够较为顺利地拿到业主所在国家的担保,从而使整个保险能够顺利进行。
(六)及时向信保公司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遵循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及时向信保公司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信保公司能够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进行相关步骤的工作,只有这样,信保公司才能将其业务进展和整个项目的进度保持一致,才不会使业务的进展慢于项目的进展;另外,一旦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投保方一定要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明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七)加强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由于出口信贷融资模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技术性较强,所需的知识较为广泛,因此投保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重对此方面人才的培养,以期能够熟练地配合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进行此项业务的操作,不至于因为对业务操作的生疏而导致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对于人才的培养,可以利用信保公司的培训来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政治风险论文范文6
国际贸易专业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影响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逐渐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改善人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在低碳经济的视角下,必然会改变传统国际贸易发展方式,发展相应的技术,同时,由于低碳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规划,因而需要完善的相应机制作为保障。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挑战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及发展的可能性
(一)低碳经济的定义
低碳经济指的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通过技术提升、产业转型、能源替换等手段降低石油、天然气等传统高碳能源的消耗,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最早由老牌工业国家英国提出,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这一以低能耗、低污染为特点的经济模式正逐渐成为世界热点。
(二)低碳经济下国际贸易的意义
目前人们已充分意识到昔日过度依赖化石能源的经济和生产方式带来的危害,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低碳经济作为一种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方式逐渐受到各国青睐,随之而来的便是对领先技术与能源效率的追求。在全球产业与国际贸易的竞争中,除了发展低碳产品的技术差异,政策的争夺也变得炙手可热,在低碳经济的视野下,不仅贸易形态,贸易关系会发生改变,各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和收获也会随技术和政策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因而,如何将低碳经济化为我国的优势也就变成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议题。
二、低碳经济带来的挑战
(一)更为激烈的贸易规则话语权争夺
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势,国际贸易也会发生相应的调整改变。低碳领域的国际标准是评判国际出口商品的标准和尺度,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可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低碳经济的视野下取得最大化的利益,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在低碳经济中,贸易规则话语权的争夺也变得更为激烈。
(二)更为严峻的贸易环境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壁垒一直存在以保护自己的国内企业。我国作为对外贸易中的出口大国,由于出口产品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领域,因而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深入,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就拥有了更多的借口抵制中国出口的商品,出台很多相关的贸易措施,这对于我国的外贸事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贸易条件,出口商品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贸易环境。
(三)难以快速调整的能源结构
中国的能源结构以“富煤、少气、缺油”为特征,电力中,火电占比达77%,可以说,煤炭资源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同时,我国主体产业为第二产业,工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落后又加剧了高碳的特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整体科技水平仍然比较落后,这一特点严重制约了低碳经济视野下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使我国难以在短期内转变成与世界贸易格局相符的低碳经济模式。
三、低碳经济带来的机遇
(一)新的市场需求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低碳产业中不同产品将形成不同的市场。低碳产品指的是具有节约能源、节能减排的产品,例如天然竹木产品、太阳能产品等。相对于传统外贸产品,这些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也同时具有更高的附加值优势,这些市场需求对于我国而言是新的市场机会,有利于我国开发相应产业从中获利。
(二)产业的升级转型
尽管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仍然以粗放式的工业模式为主,但在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深入和低碳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内产业也将随着市场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比重过大的在加工贸易方面,随着粗放型经济不断被集约型经济替代、高碳产品工业被低碳产品工业替代,高新产业所占的比重将会不断提升,低碳经济可以作为市场需求无形中加快我国的产业升级转型。
四、我国贸易发展对策分析
(一)争取规则制定主动权
随着中国经济、军事、政治力量的飞快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在过去几十年中有了大幅提升,已具备了依靠自身实力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实力。目前发达国家对于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逐渐减弱,很多西方国家企图利用贸易规则弱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对于我国来说,利用自身逐渐强大的综合国力争取到更多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在这场无硝烟的博弈之战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快建设低碳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积极参与到多个多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和治理中,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发达国家在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大都企图通过发达的经济和技术优势谋求碳交易、碳金融中的控制权。在发达国家中,已经有很多国家形成了以资源能源定价的体系和控制权,而我国仅仅在少数一线城市建立了碳交易机构,仍然不够完善。在新兴的地坛国际贸易市场中,为稳固我国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应当大力加快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机制建设,形成自身体系优势,从而面对国际形势。
(三)加速低碳技术应用
低碳经济的支撑是低碳技术的应用。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就开始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因而通过洁净技术以及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具有技术上的优势。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应当大力加强相应技术的研发和学习,有效发挥先进技术的特殊作用,促进清洁生产和能源循环利用,广泛将低碳技术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型建筑、环保型农业等不同领域。
五、未来发展及展望
(一)改变全球贸易格局,地区差距扩大
在低碳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传统的能源类物品交易数额也在发生相应的下降。在整体的国际贸易交易格局中,高能耗、高排放的商品交易份额正在不断下降,而低碳环保的高新产物交易份额正在产生相应的上升。对于具有良好的科学技术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获得更多的贸易优势,而以劳动力和低附加值产品为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则面临着更多的贸易壁垒和挑战,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距将被扩大。
(二)改变技术格局,出现低碳环保技术的转让
根据基本的产品循环理论,可以知道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新产品阶段、产品成熟阶段和标准化阶段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具有较多资金和技术的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创新生产新产品;而当这一技术日趋完善、消费者接纳程度提高后,厂商将会采用大量生产的方式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因而会逐渐将工厂转移到海外;随着技术不断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模仿学习使得竞争主要以价格为主,劳动力成本成为主要因素,因而该产业将会被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尽管很多低碳产品目前仍然处于第一阶段,但可以预判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加深和相关技术的学习转让,更多的技术将会深入到发展中国家,相关贸易也会产生新的格局。
六、总结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必然的经济发展趋势,对于国际贸易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拥有着相应的机遇,应当积极应对这样的形势变化,通过技术的提升、机制的完善、贸易规则的参与扬长避短,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马群.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5(21)
[2]何向骏.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解析[J].经营管理者,2015(21)
[3]李玉婷.国外低碳经济政策研究:进展、争论与评述[J].当代经济管理,2015(5)
[4]宋雅洁.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模式与政策选择[J].特区经济,2010(4)
国际贸易专业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贸企业越来越多,国际贸易量也取得了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各国之间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和冲突,造成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不利于我国外贸企业的长远发展,如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外贸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不论对于外贸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的。本文简要分析和介绍了国际贸易的特点以及国际贸易风险的类型,并对如何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期望能够对于我国外贸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国际贸易风险概述
1.国际贸易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贸易是一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跨国性质的商品交换活动,在性质上与国内贸易活动是相同的,由于这种贸易活动是跨地区或跨国家的,其在很多方面与国内贸易活动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国际贸易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贸易活动跨国家或跨区域,所以贸易活动要涉及到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可能会在政策、法律、语言文化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所以程序和过程要比国内贸易复杂的多。
(2)国际贸易的金额和数量一般都很大,而且运输距离远,贸易周期长,贸易双方承担的风险相对国内贸易来说要大很多。
(3)由于国际贸易时间较长,在贸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贸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贸易要经过双方所在国家的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才能完成,程序要更加复杂。
2.国际贸易风险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合作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而造成的贸易活动失败或收益低于预期甚至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国际贸易风险有着其自身的独特特点:
(1)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极大的客观性,正是由于其客观性的存在,使得很多国际贸易公司在国际贸易风险发生以后只能够被动的接受风险导致的结果而无法改变它的发生。
(2)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由于国际贸易涉及的方面较多、距离较远、周期较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会引发风险,而且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影响也是极其复杂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其不可预见性,贸易公司只有尽可能的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发生,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是却不能够阻碍风险的发生。
(3)危害很大。由于国际贸易风险很难预测,国际贸易公司无法避免或降低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也使得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都更大。
3.国际贸易风险的分类和内容。
国际贸易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从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从风险性质可以分为动态风险和静态风险,而从产生的原因分析的话就又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从风险程度可以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和高度风险等等。现在比较流行的风险划分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划分,宏观国际贸易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文化风险等,而微观国际贸易风险则包括合同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等等。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宏观国际贸易风险的内容。政治风险是指国际贸易双方所在国家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政治不稳定、政治制度变更、政府更迭等重大政治变故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业务产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任何一方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变故都会直接对贸易活动带来严重的影响。经济风险是指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导致的贸易双方所在国家的货币汇率或商品价格产生重大变动而引发的风险,货币汇率和商品价格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合作双方必须事先就商定好。政策风险是指贸易双方所在国家由于存在贸易摩擦、贸易壁垒或贸易保护主义等现象而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贸易公司只能被动接受而无法改变。技术风险也称操作风险,是指外贸公司由于在人员、基础设施、操作技术或流程等方面由于操作失误或业务不熟练等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人员对贸易合同术语不熟悉产生操作失误而使得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或方式理解不同就会造成一定的风险。文化风险是指国际贸易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由于存在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对贸易活动带来的风险。
二、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国际贸易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是说国际贸易风险是不能够防范和控制的,只要外贸企业平时就做好防范工作,提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就能够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1.严格调查贸易伙
伴的资信情况。
选择一个资信情况良好的贸易合作伙伴是有效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的前提和保障,在选择贸易伙伴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察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资信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方的营业执照信息、经营活动信息、经营管理能力、经营主体的资格和身份以及对方的信誉度等等。只有找到真实可信的贸易合作伙伴才能为下一步进行国际贸易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方面要遵守一些由国际性组织或商团制定的为业内人所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规定或准则,另一方面要遵守贸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从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3.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外贸企业要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注重于不断提高外贸商品的质量和品牌水平,在国际贸易中才能够开拓良好的市场,才能够得到国外客户的认同和信赖,才能够降低由于贸易壁垒等现象引发的国际贸易风险发生的几率,企业应当将注重产品质量与提升产品档次视为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之一。
4.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规避风险。
外贸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技术手段来将国际贸易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以采取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方法,将货物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物流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损失。也可以采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来降低境外买方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外贸企业也可以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对外经营风险。总之,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避国际贸易风险,虽然要有一定的成本,但是相对于巨大的风险带来的损失而言,仍然是非常可行的。
5.积极控制汇率风险。
对于我国的国际贸易企业来说,要想控制汇率风险,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手段: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汇率下的期货市场之中,运用锁定汇率的方式来开展国际贸易,从而有效地控制汇率;二是尽量选用比较合理的计价货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坚持在出口时用硬币进行计价,坚持在进口时用软币进行计价。一旦企业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而只能接受出口用软币计价,进口用硬币计价的话,那就可以考虑对价格实施调整。比如,在出口使用软币进行计价之后,还可相应地提高价格。同理,在进口时使用硬币进行计价之后,还可相应地调低价格。如此一来,就能有效地规避掉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风险,从而确保合同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得到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高海宇.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1,(06).
[2]王耀宁.张强.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
[3]吴建功.国际贸易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建设问题[J].特区经济,2008,(04).
[4]王雷明.国际贸易风险探究[J].经济论坛,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