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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职工组织起来紧紧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也通过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检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一、 检查内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建筑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归纳起来主要为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由建设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对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二、 检查方式
1. 公司联合检查:每月月中与月底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在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2. 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3. 公司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施工部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4. 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5.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对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方式,对在施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6.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三、 检查项目
施工部是公司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所有在施工程项目的安全指导工作,公司各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是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1. 施工部检查项目
对于工程建设初始阶段就应开始安全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手续、安全协议,施工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都要有系统的检查和整改。
施工部每月对安全资料检查按照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内页来进行,但是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人员多变、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因素,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内页中相关项目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施工部在日常的检查活动当中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场容卫生、机械设备、具有实效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口头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处罚款通知,并会在日后的日常检查中进行复查。
季节性和专项工程等特殊情况的检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对应内容进行,突发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
2.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项目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反映到安全内页中。
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让他们有意识、自觉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即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四、 检查整改
1.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2.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3. 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4. 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专业性很强,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5. 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6. 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7.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 整改分类
1. 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施工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施工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3
一、领导重视,纠建并举
我局局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制度创新工作的开展,局党组书记、局长亲自安排部署并强调抓好制度的落实,把制度创新工作以及制度落实的自检自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工作抓好抓牢,局办公室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力求最大限度地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创新工作初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开展制度创新工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年来,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领会,确保制定出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局各科室、各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均能很好地按照《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等执法文书。市政府、市安委会在重点时段,特别是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节前均组织开展了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做到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
根据我局制定的《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奖励,极大地鼓舞了奋斗在安全监管战线上的干部职工的热情,充分有效地调动起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了以灵活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灵活的改革举措把被束缚的职工思想解放出来,把潜在的职工斗志激活起来,把全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安全监管水平,为我市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翻身仗”的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4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
四、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五、村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组织地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采取集中巡查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形式,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遇特殊情况和重大节假日重点安排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好综合或专项的监督检查。
六、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应及时向**委会办公室报告。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村级例会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支部、村委员会成员参加,原则上与计生例会同步召开(每月1号),季度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也可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确定参会人员。
2、例会着重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隐患整改的督办措施,报告上次安委会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3、对例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信息员根据会议情况填好《村级安全工作手册》、填写月报表上报**委会办公室。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1、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台帐,对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完善安全隐患普查、登记、销号、建档机制。对检查中发现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检查,直至隐患消除,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预警措施。
3、按月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积极推广和采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来实现对安全生产各种基础信息的上报、收集、汇总、统计、归档,建立和逐步健全各种隐患、危险源和各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拒不整改隐患、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委会处理。
主要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4、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辖区内村(居)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安全信息员职责
1、负责本村范围内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应急救援预案、责任制等的拟订。
3、及时如实上报各种报表资料。
4、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料地规范管理。
5、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图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村级安全员:×××
包组村干部
包组村干部
包组村干部
组级信员员
组级信息员
组级信息员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5
根据XXX水务局、安检局、XXX乡安检站下发的文件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检查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会议精神,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环节。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努力实效“四个转变”,即: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应付向主动防范转变;职工安全意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由只重视重大危险部位隐患排查向同时一般岗位及安全死角的日常检查转变;由主管部室督查向各专业检查组定期检查转变,提高现场隐患排查能力。
现就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电站生产中的全部操作岗位、重点危险部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是否齐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情况;
7、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维护等情况;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健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评估情况;
9、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10、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风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和专项工程施工作业规程编制落实情况;
11、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
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2、事故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式
1、部门自查。各部门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防事故措施。
2、创新检查方式。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大检查总结分析会,总结分析本月的安全检查工作,通报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
四、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1、安全生产证照齐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已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全部落实到位,并与各电站站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本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5、本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县安检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特种作业(包括天车操作人员、压力容器运行管理人员、高低压电工等工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且公司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学习教育活动。
6、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不完善。
7、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制度已完善并备案,并不定期展开培训学习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队伍已安排人员参加并落实到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并定期维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健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评估工作正在展开并逐步完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正在建立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正在联系购买并进行配备,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评估逐步开展。
9、本公司的特种设备包括桥式天车及调速器的空气储气罐,设备完好,定期请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10、机组检修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临时用电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的要求,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确保人身安全的工作落实到位。
11、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等工作已落实到位,并在有危险因素的关键部位设置警戒带及安全防护栏,监控预警制度正在建立并逐步完善。
12、本公司生产发电至今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13、本公司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已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正在制定并落实。
1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在开展并逐步落实
五、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为保证电站正常安全生产,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六、细化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职工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七、工作内容及措施办法得当
1、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公司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公司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以及对新进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检查、督促,促使本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2、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公司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电站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电站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定期开展了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每周进行领导代班检查制度,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6
xx中心小学下辖10所完全小学,3个教学点,**年春学期,在校学生共2406人(含学前班在内),开设85个教学班,在校教职工150人。
学校在开展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由中心校带头做好对全乡各小学的校舍、大门、围墙、厕所、教学辅助用房、“五室”、运动场、体育设施、用电安全等作出定期检查、汇总、上报。
2、4月上旬,推倒重建中心校综合教学楼后面围墙(24米)。
3、4月上旬,推倒葵花小学教师宿舍(7间 d级危房)。
4、新砌彩村小学厕所粪坑挡土墙约14米,保证学生安全。
5、对各小学用电检查维修。
6、各小学在汛期前对本校砖瓦结构的校舍安全进行检查维修。
7、为中心校本部的小卖部办理补证工作(即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8、加大力度对各校内及周边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重点完善师生进校的工作制度,所有学校一律采取封闭式教学(即正常上课时间锁好、关好大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9、对学生加大汛期的防溺水宣传力度,坚持做到“六不准”。
10、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杜绝学生乘坐“三无证”车辆上下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细小的细节未能抓好抓实,如仍有部分家长给自己的子女乘坐无牌无证车辆,所有小学均无灭火设备——灭火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校将加大工作力度,把安全工作做好做实。
年度总结范文
我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县安监局的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们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和调整,由镇长王刚任组长,副镇长宋德玉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司法、综治、民政、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组成,成立了安全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落实了办公经费,健全了规章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网络体系,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实实在在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到底,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并消除。
二、完善工作机制
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成员会议,分析安排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例会,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安全条例》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让,提高安全生产干部素质队伍建设。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从镇长到村主任,逐级明确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七项工作制度,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百分考核,并印发到各村、各学校、各企业。
三、强化舆论宣传
我们把安全宣传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广播、板报、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在全镇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
四、狠抓工作落实
与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确保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我们共开展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道路交通和渡口安全大检查;二是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大检查;三是液化气站点、成品油供应点安全大检查;四是开展轮窑厂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我们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行为,防范事故发生。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抓好节日期间的水上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确保节日期间的稳定态势。
二是组织开展“五一”劳动节期间的全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大检查活动,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
三是扎实抓好夏季高温季节和雨季汛期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