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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1
__县水务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扎实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干部工作作风得到了明显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现根据弥办发(20__)8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__县20__年度效能监察责任书》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自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照目标责任,进行逐条自查,现归纳如下:
1、依法履职,按照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本单位按照行政许可规定收取水资源费;对已建、在建、立项准备开工建设的各项水利工程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2、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做到办事公开。按季度进行政务公开,总结本单位上一季度完成的重点工作情况及下季度即将开展的重点工作进行公开,对已建、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各项水利工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做到了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现象。
4、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5、领导带头做到了作风深入扎实、深入局属各单位、各乡镇供水地、病险水库,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多于60天,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及资金扶持。
6、建立健全效能建设方面的制度,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管理并取得良好效果。干部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闲聊的人少了,看书学习钻研业务的人多了。
7、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协调、有序、规范。
8、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自觉挂牌上岗、实行ab角制,保持政令畅通。
二、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自评109分。
将加分情况和工作创新方面分别作如下说明:
(一)加分情况:在自评100分的基础上,加上限分10分,现作如下说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于20__年12月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示范县”。加4分。(2)本单位荣获“全省20__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称号。加3分。
2、20__年“党建经济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为一等奖。加1分。
3、工作有一定创新,加2分。(1)及时把《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印发到局属各单位、各乡镇水务所、机关干部职工手中,做到机关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在“__县行政机关推行四项制度业务骨干培训会议”上得到口头表扬并向全县推行;(2)超前向局属各单位、各乡镇水务所推开效能监察工作。在没有接到县级通知的情况下,局效能监察办公室积极向各乡镇水务所、局属各单位提出推行“三项制度”,并将材料上报局效能监察办,此超前做法得到年中县“四项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组表扬。
三、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面向全系统学习宣传“四项制度”的力度不够;在面向全系统推行“四项制度”的深度方面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面向全系统抓好“四项制度”的宣传学习,对内抓学习,对外抓宣传。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2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及时成立了区水务局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落实抓,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为做好普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制定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方案、工作要点、落实普法教育学习培训实施方案。分解相关科室责任任务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法律法规授课培训,业务学习交流并组织检查考核评比。
三是按照《区依法治区实施意见》要求,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普法工作机制和方法,针对不同普法对象,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提高水务法制宣传教育水平。
四是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创作和推广水务法制文化产品,打造宣传水务法制的文化精品。充分发挥各类水务法制宣传阵地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水务法制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五是推进法律顾问体系建设。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建设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企业等多层面的法律顾问体系建设,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依法行政、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依法建设与经营。
六是加强水务普法工作经验交流。探索开展全区水务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水务普法先进典型,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认真总结普法工作经验,研究探讨普法工作规律,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不断扎实推进全区的水务普法工作。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3
一、领导重视,积极落实
我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调整了水务局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人员,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向防震减灾局报送相关材料。今年以来局机关专门召开3次会议,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应对地震等灾害突发事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强化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栏防震减灾科普书籍,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三、落实责任,及时预防,加强信息管理
制定《XX县水务局20XX年防灾救灾演练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防震抗震指挥领导小组,以应对地震突发性事件,充分发挥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的作用。深入进行防震减灾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地震,汛期灾情发生,将灾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今年2月中旬至4月中旬,按市水务局要求,为了预防地震突发事件,专门安排4人24小时轮流值班,每天向市局和县上报送情况,利用电台、电话、对讲机、手机、山洪预警平台,建立健全了各项联络体系,确保地震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无阻。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了值班人员培训,加强了水库、大坝、供水站的监测,开展综合防震减灾应急演练2次,值班人员培训4次。
四、震害预防
一是:我局利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我局灾后重建项目和常规项目86个标段、投资近7个亿,工程设计按现行设防标准设防;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按农居抗震设防新标准设计。三是:应急救援: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水库、供水站、大坝应急检查,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重点是水库、大坝预案的落实,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少。
五、加强学习,提高效率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4
税收自查报告格式"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19]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19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企业 税务稽查 防范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早已经成为了繁荣市场经济的主力军。特别是近年来,各类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壮大给国家带来了大量的税务收入。因此,在新时期下,税务的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应该正确应对税务稽查的各项工作,并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趋势。
一、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问题
(一)对税务风险规避概念模糊
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在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其中对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概念不明确就是一大主因。首先,我国本身的税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就存在不健全的问题,这给很多企业避税带来了法律漏洞。但是追究其法律依据,这些企业“钻空子”的行为并未违法,这就是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尴尬所在。但是规避税务风险与钻法律的漏洞而进行避税的行为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规避税务风险是在保证企业正常纳税的前提下对其的一种保护。短时间内看,好像国家的税收收入受到了影响,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因此,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时候应该对其概念进行准确定位,这里的规避风险并不是让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逃税。
(二)管理层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2008年以前,我国开始实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工作。改革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等变得越来越严谨,很多之前存在的漏洞在这次的改革中得到弥补。但是很多的企业对于这些法律层面上的变化却是知之甚少,故而造成了很多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损失。这些都是企业管理层对于税务的风险意识认识不够而造成的。其对于税务存在的潜在风险不重视,如果让这些风险任其发展的话,企业多年经营的成果甚至会毁于一旦。
(三)内部监督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内部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很多企业只有少数几个财务人员,而且大都身兼数职,并不是专业的办税人员。企业的管理层对于税务的管理也完全不懂,对于办税人员的业务能力无从判断。此外,还有很多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工作完全交由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层对其进行的监控力度很薄弱,这些都或多或少的造成了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风险应对能力较差的现象。
二、企业税务稽查的原因分析
目前,企业税务稽查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领导交办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下属对于领导交办的事件都会全力以赴的去完成。所以,领导交办的税务稽查项目往往是进行税务稽查的一大原因。二是,举报。这里所提到的举报包括很多种类型,针对于不同的举报,税务稽查的方式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三是,专项检查。这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进行的专项检查活动,一般一年有几次,涉及一些重要的企业或者是行业。很多的专项检查中都会查出不少的违法犯罪事件。四是,当地开展的稽查行为。当地开展的税务稽查行为由税务稽查局对各个企业的账目进行审查,以达到税务稽查的目的。五是,对于企业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评估。税务稽查后,对于查出的一些问题账目企业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法。
三、企业如何正确的应对税务稽查及防范风险
(一)做好涉税事项自查自纠
企业想要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避免税务风险,需要做好涉税事项自查自纠。第一,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对于各种税收应该缴纳的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要求按时报税交税,不要延误时机。企业的财务税务人员应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注意知识的更新,紧跟时代的步伐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予以及时学习。如果企业遇到一些特殊的税务行为应该及时与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求问题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第二,企业面对税务稽查工作应该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这样既能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让企业财务人员得到充分锻炼。
(二)重视日常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
企业要想做好税务稽查,规避税务风险,就应该重视平时的账务问题并严格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账务管理,一旦面临税务稽查,企业也会从容不迫的进行面对和处理,不会因账目不清楚而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三)重视日常业务流程的涉税风险管理
为了能够很好地规避税务稽查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该对日常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税务风险的地方予以格外的关注。企业应该建立一整套的涉税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这些日常涉税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四)建立撰写高质量的纳税自查报告
面对可能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该严格做足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日常工作中的自查自纠,找到自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税务局要求的稽查项目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项目企业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自查自纠环节结束后,企业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就自查的结果撰写一份高质量的纳税自查报告。报告的撰写是自查工作的总结与汇总,作用非常巨大。
(五)正确使用实地稽查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能会被国家相应部门要求进行约谈。在这个环节中,企业应该善用其被赋予的陈述申辩权。在承认自己企业问题时,要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
四、结束语
现代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但要适应市场环境的考验,还必须具备应对税务稽查的能力。企业应该对在税务稽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患于未然,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保证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孙雪梅.企业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并防范风险[J].西部财会,2014(02)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