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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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意识;对策

一、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高等学校如果想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度,首先就要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因此,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该在大学生人才培养的方案中,明确法制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学校可以考虑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统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案例分析、课外活动等多个环节,分层次地确立各阶段法制教育目标。高校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全面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制度管理机制,以法制的角度制订和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法制教育创新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系统研究,讲求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科研讨论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指将法律基础课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中注意解决好教材内容与立法现实脱节的矛盾,适时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有些任课老师单纯地认为讲授法律基础就是讲授法律条文,错误地误导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只需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可。以上错误的教育教学观念很难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最终将导致学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更加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地做到生动、多样,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以外,可以积极地推行视频教学、案例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以及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课堂教学内容上,不仅要阐述法律基本的理论、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更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条文,对法制案件进行深入地分析。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案件教育,以达到充实、丰富以及深化课堂教学内容的结果。各高校团委可以通过法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同学组建大学生法制社团,结合高校学生工作实际内容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实践活动。法律基础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只有不断地参加法制实践,才能使学生了解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最终在遇到困难时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制意识的培养应该多多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法律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可以要求同学们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撰写法制意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法制论文,从而使其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大到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小到日常生活当中的邻里纠纷,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因此,高校也要提倡依法治校,要主动引导学生依据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化解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各种矛盾,最终达到学生运用法律进行自治的境界。根据学校实际,还可以和当地的相关媒体、法制栏目组建立一定的联系,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实践活动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

三、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只是单方面通过高校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在扫除某些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基础之上,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是防止他们形成犯罪心理基石。

家庭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大学生形成守法意识。现阶段,我国主要家庭的基本结构是宝塔型,也就是所谓的“4-2-1”形式。而这些独生子女从小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被过分地保护,形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基本问题。某些农村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又进一步导致青少年的自卑感增强、心理失衡,使其产生法制意识不平衡现象,最终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家长在关注孩子物质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孩子心理健康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要不断关注大学生思想动态。通过从小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观念,来树立他们的守法意识,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地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最终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才能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方针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陶先林,宋全德.大学生法制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6).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人格 思考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5-0004-02

作为现时代的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博深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健康、健全而稳定的法治人格。现代法治人格是公民主体把法治精神内化为自身稳定的心理品质,并外显为持续的行为选择的综合统一体。在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的教学中,我们要有意识地对大学生进行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注重大学生的人格教育特别是“法治人格”的培养,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 人格与大学生法治人格

人格教育是社会和时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与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让人越来越背负不起且愈加严重的生活压力等都要求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高度的科技文化水平,还要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和稳定而健全的人格。因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也必须及时转变教育观念,高度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增加人格教育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人格培养方式,有效地发挥人格培养作用。

人格是人社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以及在社会各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情商和智商的综合,并体现为主体在直接或间接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表现的政治素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知识修养、审美趣味及心理健康等状态。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等都曾对人格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但归根结底,人格应是个体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主体特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主体所具有的各种文化、道德修养、审美情趣、行为选择等同社会实践要求相吻合,也是主体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的体现以及社会对主体所进行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之一。因此,完善的个体人格不仅包含了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意识倾向的完善,还包括了个体智力、意志力、知识结构和道德行为理性的培养等多种因素的完善,是个体积极调整自我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并期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积极的评价的表现,体现着一个优良社会公民所追求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

塑造大学生的健全人格,需要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理解理论与现实、自我与他人、人生与社会等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过程中全方位调动各方面的主客观因素,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完善、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起来,培养其理性认知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其情商与智商有机融合的综合智力的发展。

原理课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统帅课程,更应义不容辞地完成这项任务。这就需要有效发挥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双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正确的法治观,塑造学生健全稳定的法治人格——个体能够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认识法治与现实,自觉地、理性地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理性地对待社会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自觉地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正与

* 本文为2009年度石家庄学院社科类教改课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模式研究》的成果

(编号:jgxm-2009004a)

现代法治人格所需要的理性批判精神和宽怀、宽容等精神品质相契合,能正确指导大学生合理地处理个人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增强大学生作为社会公民应有的时代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为促进国家法制社会的建设、大学生顺利实现人的社会化奠定坚实的实践理性。

二 在原理教学中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实践探索

1.确立大学生法治人格培养的理念

树立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理念,首先应明确人格培养在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核心地位,把人格培养和知识教育、素质提升以及能力培养融为一体,把知识体系的传播和人文精神的培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能理解为单纯的知识教育,也不能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应该是思想政治素养与人文素质的有机培育,其中包括法治观教育在内的法制观念教育、法律思维教育、法律素养教育,民主与自由教育,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教育等。

2.在错综复杂的知识体系中深化大学生法治人格教育

第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理论为主线,奠定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基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理论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实践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人类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实践的。人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拓展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并通过积极有效的实践实现并提升了人生存的价值与意义。人的实践过程本身就是不断超越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必然从实质而言是各种事物自身的规律,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于必然而言的,它不是对必然的违背,而是对必然的遵从,只有遵循必然才能走向真正的自由。对这个理论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有助于大学生合理合法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己的言行控制在道德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获得个人成长中需要的道德支持与法律保障,也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4

关键词:基础课;法治教育;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5-0050-02

一、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育部分概述

党的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做出重大部署。党的十以来,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法治校园的建设,培养学生成为完整职业人所应具备的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倚重于纯粹的“观念意识”的法治教育内容安排不足以应对现实需求。虽然法治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治教育不完全等同于思想教育。面对今天这个高度规则化的社会,必备的法律素质将越来越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就高职教育本身而言,其核心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由于个体性法律素质对综合职业能力的塑造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所以,针对高职学生的法治教育必然是以“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中心任务,高职法治教育的内容应从传统型“意识主导”向现代型“素质主导”变革,着重趋向于意识、知识和技能兼容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的构建。

新修订的法律基础教育部分最明显特点是增强了法律思想修养和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大量删除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法律部分的内容更具有思想性,使教材内容中的思想道德部分与法律部分有机地融汇为一体。十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提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在“基础”课教学中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角度,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准确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之间的内在关系,帮助大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二是进一步突出宪法的内容,强化宪法权威,加强对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使命的理解。三是帮助学生了解十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十报告提出的20加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基本目标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十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切实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的挑战

上述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三、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探究

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

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四、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师范生 教育法律素养 教育法律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Survey and Research on Normal Students'

Literacy Situation of Education Law

LI Jing, GAO Rui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Abstract Education legal literacy is one of professionalism teachers should have, and is also one of professionalism normal students must have. Legal literac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for the growth of normal stu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normal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weak literacy education laws, resulting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is the law school of their education is not enough emphasis on literacy training.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degree course,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education teaching legal knowledge, the creation of good educ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normal students' self-improve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velop legal literacy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Key words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law literacy; education law

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1 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朝法制化的轨道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①然而,在现代社会的教育环境下,像佛山市“女教师体罚小学生面壁磨嘴直至出血”、陕西省的“让50名学生轮扇耳光”等等这些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伤害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无所知。由此可见,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较低,教育法律素养欠缺。

笔者认为,教师职前法律素养教育的缺乏可能是导致教师法律素养不足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为此,笔者对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找到提升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方法。

1.2 概念的界定

所谓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认识、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其通常是通过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②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

“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就读师范专业院校的学生进行调查研究,笔者以杭州师范大学为例,选取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体育教育四种师范专业大一、大二的师范生进行了调查。

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

笔者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设计问卷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研究,参考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问卷,自行设计本问卷。笔者主要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知识和教育法律行为三个维度来设计问卷,一共21道题,其中前20个为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2.2.2 访谈法

笔者在教育见习活动中,针对学校里发生的一些日常违法行为,有意识地与周围师范生进行交流探讨,在轻松自在的交流环境中,使得受访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从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访谈结束后,针对这些信息进行一定的整理,以供论文分析需要。

2.3 研究数据统计

笔者选取了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为调查样本共发放了180份问卷,回收了问卷17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9份,有效率为87%,符合样本数据要求,所得结果可以作为参考。获取数据后,运用Excel等相关软件进行统计得出相应的结论。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访谈结果,结合笔者的思考,得出以下数据分析:

3.1 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现状

3.1.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61%的师范生都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密切,25%认为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可见,师范生的教育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3.1.2 师范生维权救济意识现状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绝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与学校协商,把希望寄托在和解上,而忽视了法律武器。

3.2 师范生具有的教育法律知识现状

3.2.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

数据显示,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5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了解一点,而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不太关心,不曾想更没有刻意去了解或是学习;“非常了解”比例为零。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关注教育违法事件,大三占46%,大二占56%。其次是通过学校法制宣传,大三24%,大二22%。而出于自身需要积极主动了解的人数大三仅占12%,大二仅占10.29%。同样,通过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学习了解的比例也不高,大三仅14%,大二仅12%。可见,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都非常被动,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

3.2.2 教育法律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所占比重情况

数据显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老师把教育法律知识作为一个模块内容进行专题讲解的只有18%。65%的是提及稍许,还有16%的是完全没有涉及到相关内容。教育法律知识在这门课程中并非主要内容,学生从中所收获的相关知识也比较匮乏。

3.2.3 师范生对教师权利义务的掌握情况

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只有14%的师范生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C选项这个错误答案,均认为老师“享有管理学生在校一切日常事务的权利”,其中6名同学只选了C项,说明这部分同学对老师的权利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剩下28%的同学虽然没有选择C选项,但是对教师的权利没有全面的认知。

在“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65%的师范生答对了题目,选出了所有属于教师义务的选项;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且在这部分同学中,只选择一个选项的人数最多。

3.2.4 学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认知情况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所以,正确理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师范生必须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之一。

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但师范生对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一个准确和明确的认知,而对这个关系理解的偏差,恰恰是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出现的根源。

3.2.5 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学校事故,又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③

问卷中的案例事实很清楚:但是只有42%的同学选择了不需要承担责任,而45%的认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笔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 42%。

3.3 师范生对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认识

3.3.1 师范生对日常教育管理行为的看法

教师“不下课”在中小学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数据显示,86%的师范生都反对教师“不下课”的行为,但并不觉得教师“不下课”是违法的。只有13%的师范生觉得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教师课间“不下课”的行为已经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3.2 师范生对惩戒行为的认识

对于罚站、罚跑等惩戒行为,49%的师范生都认为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1%的认为这是常用的管理手段,是正常的;还有20%的认为这种行为不尊重学生,但是没有违法。“体罚”一词对于师范生来说并不陌生,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大部分师范生也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他们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但是对实际教学管理中的这些惩戒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还不是很清晰。

4 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对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4.1 知法,不能悟法——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缺乏的系统、完整、全面的认识

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师范生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教育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认识还处于迷茫陌生的阶段,对教育法律只停留在对教育基本法的认识上,没有一个完整、深刻的了解和认知。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只有对教育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

4.2 明法,不能守法——师范生无意识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师范生并不是完全没有教育法律意识,大部分师范生都认为自己能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尽量不出现违法行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师范生在潜意识里都能做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这说明,在日常的生活中,他们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明白教育法律的法治性和权威性。然而,当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又会不自觉地做出违法行为,如害怕学生受伤,出于安全考虑就不让学生下课,或者是用罚站,罚跑这种变相体罚的惩戒措施惩戒学生等等。

拥有一定教育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素养。素养的形成是个持续不断内化的过程,只有经过个人不断的内化和融合,并且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方面真正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素养。④师范生明法,却不能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

4.3 懂法,不会用法——师范生用法意识薄弱,护法精神不足

具备良好的教育法律素养不仅要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付诸于实际行动中。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师范生都能认识到教育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这表明师范生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当遇到事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师范生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却非常少。这就说明,师范生的用法意识非常薄弱,他们不会利用教育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没能坚决勇敢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护法意识,护法精神也不够,体现出了教育法制观念的淡薄。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思想的影响,所以大家认为协商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但是在现实的社会里,我们会发现,很多事情仅仅靠协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但会助长一些教育侵权行为的频发发生,甚至日益恶化,而且还会阻碍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不利于教育事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导致师范生法制素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师范院校对于提高师范生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这对从事教师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⑤正是由于师范院校对教育法律学习的组织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还可能是错误的。这也是导致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2)教育法律课程的改进速度滞后。调查结果显示,大二、大三教育法律素养的程度差异性不大。原因是学校教育法律课程的标准、教学的内容、教学模式都是一成不变的,教师在每一轮课程教学结束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总结,改进,从而使得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并没有随社会的进步而得到提升。

5 结束语

教育法律素养对教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师范生来说,更是一项必备的职业素养。

(1)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现代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合法实施学校教育管理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⑥师范生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法律素养,有助于教育法律在今后教育活动中行动的切实落实,也有助于促进教育机制的法制化进程。

(2)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还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教师是学生心目中最完美的偶像。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学生 的模仿对象,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法律是一种制裁的手段,也是一种有力的自我保护的武器。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可以使其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对待学生管理班级时,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在面对自身问题上,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为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课题“中国初等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研究”(11JJD880033);杭州市社科规划课题“基于初等教育视阈下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B13JY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孙战民,陈鹏.浅谈从认知到行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2):72-73.

②⑥张涛.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J].福建论坛,2008.8:79-82.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运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3.

④ 张新.浅谈师范大学教育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J].中国成人教育,2007.7:101-102.

⑤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总第206期):104-106.

参考文献

[1] 李叶欣.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教育法律素养的提高[J].教学与管理,2012(11).

[2] 张周光.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2(2).

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范文6

笔者认为,基于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和生源及其就业方向的特点,为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当积极因应国家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

1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及本科人才培养特点

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如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在办学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两个面向、两个服务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大连民族学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总体目标构建培养框架,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拟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间题,学校均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人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时,学校还广泛联系省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年从3月份开始,每月举办一次大中型校园双选会,吸引众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各二级学院还结合专业实际,全员动员加强就业工作。近年来,大连民族学院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示范学校、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委就业典型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包括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就业的学生都受到其就业单位的认可和好评,受到重点培养,在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关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间题有:短期内专、本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竟争国际化的需要。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上述间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为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高中进人大学就学习法律,还有很多人文的东西未确立起来,且在大学期间仅有两年半的时间学习专业,要成为法律职业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现在法科毕业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宽的学习平台。徐显明教授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徐显明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徐显明教授提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上教育。周祖成教授认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周祖成教授指出,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上研究生人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上研究生人学考试。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管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江国华教授也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间题。王健教授认为,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胡玉鸿教授认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内容设计,应突出对法科生运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养。基于这种考虑,当下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着转轨,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能力培养,法学教育的基本环节是技术训练。余涛博上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更为具体的说,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因为所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就是对法律人职业素养的一种要求,职业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职业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李磊博上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职业化之路。李磊博上指出,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

笔者赞同吴汉东等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应该是大众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是坚持职业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修完通识教育必修课(含人文类教育)J十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求。从我国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公检法司系统内由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现象仍广泛存在。2002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改善这种现状,但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就业偏重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现象,全国2860多个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仍然比较低,县区级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引进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如法学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培养模式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起点过高、学制过长,不利于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由此,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高中起点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完善,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中起点的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从笔者任职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法学专业精英教育适合设计在硕上研究生学习阶段。

3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十意见》(以下简称《若十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为两个方面的要求,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依据和方向。实践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对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标以及培养规格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须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规律与民族工作规律有机结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是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为民族地区尤其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3.1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同时,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3.2完善人才培养的方式与途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间题,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

作为民族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上述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培养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因而,应当以《若十意见》为指导,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师型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整体优化,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重创新的特点,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职业化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个趋势。

3.3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高校法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构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法科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4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内,应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如吴汉东教授曾指出,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吴教授认为,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35%,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发挥学校与实践部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联动作用。

3.5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