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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故事论文范文1
我们先看历史课的特点,高中历史知识包括古今中外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发展状况,涉及的时间很久远,从人类活动开始,时空跨越度非常大。与别的课程不同,它内容丰富,空间感特别强。因而高中历史知识需要阅读、理解、记忆,其中记忆最重要,然而众多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多个要素,光靠阅读、讲解、死记硬背是不行的,那会让学生感觉历史课索然无味,因而历史课教学要想调动起学生的兴趣,就得采用形象的、鲜活的历史故事教学法。
二、历史故事教学法作用
1.中国历史的历史故事教学法分析历史故事教学法可以让历史教学更加生动形象,具有吸引力。例如,关于三国演义大家都看过电视和小说,因而历史课可以通过三国的历史故事,形象地描绘东汉末年三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变化状况。然而通过三国众多的历史人物的活动、历史事件,使学生明白东汉末年政权的腐朽,民不聊生,军阀混战,群雄割据,政权的解体,国家的分裂的社会状况,最后让学生通过对比分析了解三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变化状况,以及他们的发展趋势,使学生理解中国统一是古往今来的历史趋势。
2.世界历史的历史故事教学法分析历史是全世界人民的财富,国外也有很多经典历史故事。通过历史人物恺撒的故事,就能形象地描绘出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变化状况,使学生理解罗马帝国在欧洲的再扩张、罗马军团入侵埃及、罗马军团对希腊文化的破坏、罗马帝国内部权力争夺发生等等历史事件。
三、历史故事教学法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历史故事教学方法的作用,达到对历史知识整合、贯通的目的,就要求高中历史的历史故事教学方法要具有系统性、连贯性、点面结合的特点,通过一定的内在线索连贯古今中外历史脉络,如时间线索、空间线索、社会矛盾的发展线索等。例如,我们从初中历史课本上就见到过我国的历史大事年表,朝代更替歌等。事实上历史本来就是按照时间来推进的,以时间为坐标轴,关注这个坐标轴的其他因素,可以将历史时间有机结合起来。每个历史时期,古今中外都一样,其发展和进步都是由“导火索”来推进的,把这些矛盾焦点抓住了,社会的主要矛盾点也就有了结果,因为历史故事往往就是对社会矛盾激化的生动描述。教师将这些故事讲述给学生,学生会更易接受,印象也会更深。历史故事作为教学的指路标,能给教师以更清晰的教学思路。对于教师来讲,教学思路与教学方式是相辅相成的,如何以最优方式运用这些历史事件需要下功夫。对此,可以将历史故事作为教学素材,并将这些素材的关键点与教学方法结合,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这些历史问题,从而达到教学目的。高中历史课的历史故事教学法最好采用点面交叉法,将历史故事与历史时期、地理地域空间、当时社会环境等结合。学生的各种知识都需要积累,历史知识面的拓宽不仅仅在历史课上,平时读书习惯的培养,文学书籍的积累,这些都能让学生的知识面变宽。有了丰富的历史知识积累还要对历史课的内容进行提炼,着重讲解重点教学内容,达到对知识的深度发掘。对此教师上课时,可以抓住典型历史故事反映这些历史知识点。关于横向联系的交叉点的历史故事例子,比如讲西方世界史资本主义社会大革命时期可以联系中国清朝封建社会时期,不同的是前者是资本主义社会,后者是个封建制社会,二者的交汇点就是第一次。讲到现在的“中东和谈”,可以拓展讲述犹太人的苦难历史故事、阿拉伯国家故事、现代的几次中东战争知识。这种点面交叉的历史故事教学法,大大丰富课堂历史教学的知识量。
四、总结
历史故事论文范文2
1.2工程露天作业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一般来说,水利项目的工程施工现场通常都在野外,属于露天作业,工程项目属性决定了无法对施工现场进行完全有效的整体性封闭,因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所放置的工程材料、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交通等都带来了相应的困难与难度。另外,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当中,由于施工时防护设施很难到位且所采用的工程施工工艺比较落后等,都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1.3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在安全意识上不强水利项目的施工工作当中,工作人员的构成通常大部分均由文化层次相对不高的农民工构成,他们在专业施工及安全意识上的知识量比较少,很容易在初期无法对施工环境进行良好的适应,且防范意识与安全意识都不高,对施工规程具体内容知之甚少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带来不同方面的影响,阻碍了水利工程高效、快速的发展。
2水利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当前水利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在内容上多层次的系统,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工程设备、工程机械等,水利工程各参与者之间相互联系也相互制约,关系密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当中导致安全事故出现的原因通常都在于某个环节的问题上。
2.1人为因素在水利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谓人为因素影响安全事故主要指的是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及管理者等,其施工行为如果安全性不高则容易引起或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包括责任意识太弱、缺乏安全意识、所用设备安全性不够、违章操作及危险作业等。
2.2物的因素除了人为施工不当,施工机械设备潜在的安全隐患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如水利工程施工材料规格质量不达标、安全防护装置有问题、施工物品的摆放不当等,都可能构成威胁施工安全管理的隐患。可以说,人的不当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的环境状态等是导致安全事故方式的直接原因,而水利工程管理漏洞则是间接原因。
2.3环境因素与其他工程相比,水利工程施工所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包括水文、气候、土壤、地质等,而这些环境因素的变化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因此为规避环境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建议施工企业在开始施工前,要对影响施工的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与优化。
2.4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检查与知道施工现场工作、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实施施工事故防范措施、对水利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等等。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上述工作若有一项实施不到位,都会给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埋下隐患。
3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的保障措施
3.1强化和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水利工程项目部成员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在全员范围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这是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工作的第一步。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管理层对于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施工企业可制定和采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制度的方法,若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则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反之则要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此来增强企业领导对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激发水利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对于企业新近员工或安全防护意识薄弱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安全专题教育,从安全防护、安全检查、安全预防等层面,提升水利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
3.2完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制度在水利施工单位中,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科学制度管理人、教育人,并要督促企业全员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水利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和行业规范基础上,还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该安全制度在企业中推广和执行后,相关人员要对制度履行状况进行定期调研与分析,确保各级各类人员能够严格遵守。
3.3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在水利工程施工之前,技术管理人员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详细设计与安排。结合水利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环境,对水利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事故或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与预测,以提升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强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历史故事论文范文3
近代实验心理学认为:色彩的经验类似感动或情绪的经验,诗人对色彩的把握不亚于画家,虽然反映形式不同,但通过语言的描写,可以唤起读者相应的色彩联想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情绪体验。由此可见,色彩的感知在诗画欣赏中的主要意义。苏轼称赞王维十说:“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中国古诗与国画的这种亲密关系,具有中国传统文化最深厚的历史根源,是一种共同的文化品位在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方面的典型体现。“丹青”是两种色彩,但一度成为中国国画的别称,古代画家特别重视颜色的点化运用。因此,克服孤立学诗的惯性审美模式,以一种颇具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的非常态视野,由画及诗地培养学生对古诗中色彩美的审美感知能力,则有望把初中写景题材的古诗教学,带入更加广阔的传统文化领域。现在以初中语文课本中的相关古诗为例,试分析诠释中国古典写景题材诗歌独特的调色技巧,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趋向如下:
从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的本质就是封建知识分子阶层的精英文化;从文化的历史沿革审视,则打上了深深的儒家学说印记。表现在写景题材古诗的创作方面,诗人对色彩的把握与调动,其审美心态具有明确的文化排他性,与一般的民间审美情趣差异非常明显。“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见北朝民歌《敕勒歌》)是一种对生活中自然色的客观把握,体现出民间对色彩的朴素把握与认识,明显有别于文人雅士的审美趋向和思维定式。“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张志和的《渔歌子》)虽然是一首唐末文人创作的曲子词,但纯粹是客观劳作图景的真实写照,毫无些许传统文人山水诗“诗言志”的迹象,色彩斑斓,反映了作者对色彩的自然取舍。与同题材的作品柳宗元的《江雪》和关汉卿的《大德歌·冬景》,差异迥然。对景物色彩的自然把握,是民间创作或客观再现民间生活内容的山水诗,最典型的有别于文人创作诗的独特的色彩选择方式和审美趋向。
有别于对色彩的自然把握,文人雅士对于写景题材古诗中的色彩运用和取舍,都鲜明地反映着传统文人的具有文化排他性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趋向,体现出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特殊色彩的巧妙摄取。古代文人生活范围有限,基本自绝于日常劳作,往往通过很敏锐的摄取生活中最曼妙的单一色调,以增强诗作的生活性内涵和诗情画趣。“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杨万里的《宿新市徐公店》)以黄色的相容,通过动静、隐露辩证诠释生活的瞬间情景,让人忍俊不禁,富有诗情、诗趣和诗理。“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杜牧的《山行》)审视深秋枫叶的独特色调,体现出作者对秋色、秋味、秋韵的抽象思索。“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韩愈的《早春呈水部十八员外》作者通过对烟年里最美妙的柳色和草色的独到把握,写出了自然绿色最特别的时令特色,表现了对正处蓬勃茁壮期的春景及其生命力的热情赞颂。
《虞书》云:“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中国古典山水诗也有言志抒情的创作传统,独特色调浓缩形成的诗画景象,往往会使人和景之间构成情绪的映衬或冲突,从而为抒情言志提供了可能。“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烟花三月”四字浓缩了无限的色调风物,超越了空间限制,于有限的语词中包含了无尽的生活内涵,涵盖了作者对游人的绵绵情思。同样是对独特色调的浓缩把握,“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杜牧的《泊秦淮》)用两个“笼”字,将相近的三份色调揉为一体,彼此难分,从色调方面勾画出“秦淮”、“酒家”纸醉金迷、忘忧的堕落情状,为作者的咏史言志提供了色调基础。景物与情绪的协调一致如此,而景物和人物行为的激烈冲突,同样也会有精妙的表达效果。“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柳宗元的《江雪》)通篇以雪白为基本色调,冷色的雪,凄清的气候特点,都显示出钓鱼人与周围环境的极不协调与高强度的冲突,诗作以此表现了作者的孤傲人格和政治生活感喟。
二、调色及其所反映的审美内涵。孔子曰:“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而其中于民。”古景诗在色彩运用方面,特别看重不同自然色的协调与对比,明确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的影响。暖色让人感觉华丽,橙色是最暖色,红、黄是暖色,红紫、黄绿是中性微暖色;而冷色给人感觉朴素,紫、绿是中性微冷色,蓝紫、蓝绿是冷色,蓝是冷极。诗人习惯调动的色彩,基本没有冷暖两极,主要是中性色调之间的协调与对比,这是“中庸之道”影响诗人色彩审美趋向的最好印证。
红、绿是一对高纯度的互补色,互补色构成的对比效果最强烈、最刺激,如果正确处理面积比例关系,往往会取得既对比强烈,又丰富调和的良好效果。“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叶绍翁的《游园不值》)示红隐绿,既显示了红的突出与夺目,以及由此表现出的世故人情,也隐含着红绿的和谐搭配与衬托,相得益彰。“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杨万里的《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中性微冷色的绿的大面积的陪衬高亮度的红色,色调丰富调和,在这首送别诗中给人以充分的热烈和热情的审美体验。
包括红绿色在内,两种对比色的冷暖调和,会对比强烈,但调色也明朗宁静,给人以充分的美的享受。“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白居易的《忆江南》)红蓝两色的冷暖对比强烈,使画面明镜,读者对江南美景也有了一个高度凝练的体验机会。“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白居易的《暮江吟》)血红的残阳对碧绿的江水,显示出同一位诗人对同一种调色方法的纯熟使用。“黑云翻墨未遮山,白雨跳珠乱入船。”(苏轼的《六月二十七日望湖楼醉书》)虽然写自然界瞬间的天气突变,但通过色调的对比,以及动静的调动,使诗句间跳跃出一种画境的“气韵生动”。
两种类似色彩的调和与搭配,会营造出平静安详的生活情调。“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孟浩然的《过故人庄》)与“客路青山外,行舟绿水前。”(王湾的《次北固山下》)同写途中所见,波澜不惊,呈现出一派祥和气氛。“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杜甫的《绝句》)两个诗句中同时存有类似色调的协调与陪衬,动静增趣,色调明丽,意境和谐,富含生机。都从中体现出诗人对生活的深情投入,以及对美好生活情趣的苦苦追求。
类似色彩的调和与对比,也能渲染出一种特别的情绪氛围,并进而取得情景交融的诗情画趣。“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杜甫的《春夜喜雨》)两种不同明度的暖色的对比与调和,既使画面色调对比强烈,也在单纯的雨景层面上显示出作者对这种祥和温馨的雨趣的独到把握。“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高适的《别董大》),高明度的冷暖色调进行对比与调和,于对比的抑扬褒贬中表现了作者对友人远行前途的担忧,各句中冷暖色调的调和又没有使感情基调过于低沉,从而为“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的高昂劝慰提供了前提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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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熟读成诵法。
即让学生多读,可指导学生朗朗出声地诵读,低唱慢吟地诵读,也可“不求甚解”地诵读,在读中整体感知,在读中有所感悟,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读多了,自然成诵。如学习苏轼的《题西林壁》:“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首先是指导学生多读,反复地读,要读出诗的节奏和重音。通过多读,在理解诗意的基础上熟读成诵。
二是联系扩充法。
即将所学的某一首古诗词,与其题材内容、表现手法相近的其他古诗词联系起来诵读,以形成一个知识组块。如学习贺知章的《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可指导学生同时诵读其他有关“咏柳”的名诗,如杜牧的《柳》:“数树新开翠影齐,倚风情态被春迷。依依故国樊川恨,半掩村桥半掩溪。”罗隐的《柳》:“灞岸晴来送别频,相偎相依不胜春。自家飞絮犹无定,争解垂丝绊路人。”杨万里的《新柳》:“柳条百尺拂银塘,且莫深青只浅黄。未必柳条能蘸水,水中柳影引他长。”把这几首同一题材的诗歌联系起来让学生学习,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并在对比诵读中强化了记忆效果,从而激起了学生读背古诗词的极大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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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学生识字,存在问题是课内积极识记,走出教室无人问津,学得快,忘得也快。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在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与持续上。
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我将每次的语文小课和一日三餐后的10分钟时间乐称为“正餐+点心”识字游戏时间。识字正餐时间,孩子们与字宝宝们“打声招呼”后,就开始选择自己喜欢的游戏巩固生字,有猜谜语、摘苹果、定时认读……识字点心时间分为早、中、晚三次,户内户外相结合,学生兴趣十足。
下面具体讲一下识字点心时间的游戏玩法:
一.早餐点心(户内)──挑战需要勇气
①识字擂台:看谁在最短的时间内正确认读所有的生字。(挂擂主牌)
②勇过同心桥(见图):师徒互帮互助后老师抽读,读对一个字或词则师徒往桥中心前进一步,比一比哪一对师徒最先汇合。
(游戏闪光点:活动气氛浓,参与者兴奋;不足:参与面欠窄。)
二.中餐点心(户外)──剪刀石头布,碰碰我的运气
①两个组:两人对坐,将卡片叠在一起,剪刀石头布后,赢者拿一张卡片认读,对的放在自己一边,连续“对峙”直至读完卡片,五局三胜制,胜者领取一颗“星星”。(认读时也可加入组词)②四人组:两人一队,每队各派一人进行剪刀石头布,赢者读卡片后让同队的另一位从起点向前跨一步,比一比,哪一组最先到达终点。
(游戏闪光点:参与面广,在此基点上,孩子们可自由重组队员,重新编排,兴趣浓厚;不足:学生剪下的卡片易丢失。)
三.晚餐点心(户内户外皆可)──快乐下棋。
①同起点同终点;②异起点同终点;
本游戏涉及棋谱的来源。棋谱可由教师针对班级学生兴趣自制,也可
收集各类棋谱,如孩子们数学学具盒中的“加减法游戏棋”棋谱、平时经常性玩的飞行棋棋谱。棋谱常换,以满足孩子新口味,保证孩子们在游戏中识字的兴趣。
游戏时,二至四人一组为宜,将字卡放入棋谱格内,掷骰子下棋。走入格内“休息”时,读字卡或组词。字卡或组词正确的则有机会按格内“暗语”行事,一旦看了,非“行”不可。
历史故事论文范文6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