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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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1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把水源地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抓好水污染治理,较好地保护了水源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

一是各级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保护好水源地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治理,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是强化措施,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围绕县城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县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日常监察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水、使用剧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把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关口,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入河排污口,有效保障了水生态安全。对供水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水平,强化对水源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促使供水企业规范运营,全力保障水质安全达标。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近期县政府组织水务系统对我县饮用水源井周边污染源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调查,调查结果为:

1、县城区。共有8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在水源地设立了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具体负责人为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2、镇区。共有3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自来水公司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刘凤军,具体负责人为自来水公司经理李宗力。

3、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共有18眼固定水源井,井深410—500米,水质优良,各供水站及水源井周围2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正科级干部,具体负责人为县乡村供水管理站站长。

二、存在的问题

(一)水源地周边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在我县水厂周边200米内有一养鸡场,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建议县政府能协调解决此问题,尽快将养鸡场搬离,以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我县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意识,甚至有的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三、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县城饮用水安全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也是全县人民高度关注的大事。县政府及各级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一)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按照要求在水源地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等,进一步明确我县水源地保护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破坏水环境的危害及后果和保护好水源地的迫切性。要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法人、居民的宣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共同参与、积极行动、自觉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2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年,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为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边学边查边改的十件实事之首,年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成立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采取了得力措施,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湖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湖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隐患还没有消除,直接影响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湖饮用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政府执政能力和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坚持不懈开展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湖是市城区20多万居民唯一的饮用水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查清湖周边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要加强对沿湖宾馆、餐馆的管理,一律不得在沿湖再新建任何向湖排放污水的项目,要密切关注崇阳上游的污染动态,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解决措施。严肃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湖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要求,严厉打击挖砂船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湖风景管理局负责湖库区水域综合整治全面管理。依法强化水资源和水产管理。继续对湖实行禁渔,禁渔期间要封存各种捕鱼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

市国土局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加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管网建设。确保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治理达标后并入市政管网引出湖排放。

市环卫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设备设施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农膜、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市农业局要制定相应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市公安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禁止违规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并及时严格查处对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事件的环境违法案件。

市交通局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落实保护措施,设置、更换、维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警示牌,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

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共同维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大湖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源整治力度

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湖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禁止在饮用水源上游及周围建设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对已建项目要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湖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应急机制。

并组织实施。各相关乡镇和部门也应制订完善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湖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项目,禁止在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和开荒等破坏植被行为,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三)加强卫生监督。

落实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巡查,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确保水质达标。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湖饮用水源、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划分原则、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增强群众依法自觉保护饮用水源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3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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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济和商务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工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五)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全县城镇(集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根据我县城镇(集镇)饮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护要求,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环境保护局、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应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2]

(六)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

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员,明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要制定突发性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完善供水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水源、泵房及厂区卫生防护。

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水源类型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置固定的告示牌,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从事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完善厂区和泵房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厂区、泵房实行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定期对水源周围环境、厂区及泵房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30米以内的污染源,确保环境清洁,严防水质污染。

三、改善供水设施和水处理工艺,落实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各乡镇自来水厂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映的水质浑浊等问题,加快水质处理工艺设施建设,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工作。

各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各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处理剂、水消毒剂和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管理,在购入水处理剂、消毒剂及其他涉水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建立进货购销台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原料库要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施。

四、定期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各供水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人员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体检中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5

1区域现状

1.1区域水系概况

京杭运河、太湖和长江共同构建起锡澄地区大水网。太湖水域面积为2250km2,东西宽56km,南北长68km,平均水深2m。无锡市区以京杭运河为中轴构成河网水系,长度为42.28km,河口宽60~140m,并通江达湖,与流域水系融会贯通。京杭运河以北主要由新沟河、锡澄运河、白屈港、北兴塘—东清河、望虞河等纵向入江河道连通长江,同时由九里河、伯渎港、锡北运河等横向调节河道经望虞河进入长江;京杭运河以南主要由直湖港、梁溪河、骂蠡港、曹王泾、蠡河、大溪港等入湖河道连通太湖。

1.2现存问题

(1)重点河流应急配套缺失。重点河流周边尚未建设专用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和监测预警设施。目前各河流虽然配备了生态环境管理人员,但无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队伍,相关人员的知识储备尚无法满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各河流无专用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只能依托周边应急物资,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河流配套处置措施不完善,常常“跟在污染团后边跑”,应急处置陷入被动。河流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环境应急工作需要。(2)重点河流周边园区应急配套缺失。周边园区尚未建立事故应急兜底措施。目前,园区基本未建设独立的事故应急池,企业之间的事故应急池也未实现共享,导致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消防废水的消纳场所容积不够。园区的应急能力存在短板,园区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环境应急工作需要。(3)重点河流区域雨排口底数不清。突发水污染防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需摸清企业雨水去向、区域雨水排放口(含清下水排放口)设置及管理情况。政府管理部门目前对此关注不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容易造成事故废水入河。

2重点河流风险评估方法

2.1重点河流初筛

对无锡市域内河流水系、湖库、饮用水源地等进行初步筛选,原则如下:(1)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的河道;(2)入湖/江河道、跨界或具有通航功能的河道;(3)涉及国考断面河道;(4)涉及国家级生态红线或生态管控区的河道。

2.2重点河流评估原则

重点河流评估参考《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其他相关文献资料,着重考虑通过相关原则对主要河流环境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如表1所示。

2.3风险等级评判标准

(1)风险受体脆弱性。风险受体脆弱性分为三个级别:较高、一般、较弱。涉及生态管控区域、饮用水源地、国省考断面、跨界影响,其中涉及两项及以上的河流或者本身即敏感点的风险受体脆弱性为较高;涉及一项的河流风险受体脆弱性为一般;不涉及上述敏感点的河流受体脆弱性为较弱。(2)风险源强度。风险源强度分为三个级别:较高、一般、较弱。涉及危化品码头的定为风险源强度较高;沿线及支流企业密度较高,且沿线风险企业数量较多,或跨河公路、桥梁数量较多、车流量较大的河流定为风险源强度较高;沿线及支流企业密度较少,沿线风险企业数量一般,公路桥梁数量较少且车流量较少的河流定义为风险源强度一般;沿线企业密度较少,沿线无风险企业,公路桥梁数量较少且车流量较少的河流定义为风险强度较弱。(3)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风险源强度分为三个级别:较高、一般、较弱。无依托的应急物资库、专用应急队伍、专用应急物资的河流定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有依托的应急物资库、无专用应急队伍、无专用应急物资的河流定为风险防范能力一般;有专用应急队伍、专用应急物资库的河流定为风险防范能力较高[1-2]。

2.4重点河流名单确定

根据以上筛选评估原则,初步确定京杭运河、望虞河、锡北运河、锡澄运河、武宜运河等共计116条河流入选“无锡市重点河流排查”名单。对初筛后的京杭运河、望虞河、锡北运河、锡澄运河、武宜运河等共计116条重点河流进行分析,最终确定京杭运河、望虞河、锡北运河、锡澄运河、武宜运河等共计70条河流进行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

3建设内容

3.1闸坝建设

闸坝建设分为临时闸坝建设和永久性闸坝建设两种[3]。在了解各条重点河流已建闸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在河道的水文及通航等功能,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永久性闸坝,无条件区域找好临时闸坝的建设点并配套建设应急物资堆放点。闸坝的功能主要如下:拦截污染团,降低污染团移动速度;利用闸坝相连的灌渠等引流污水;利用闸坝建立投药处置点,进行工程削污。

3.2水环境安全缓冲区建设

按照生态环境部推荐办法,水环境安全缓冲区建设方法包括引水式电站、湿地、干枯河床、江心洲型河道、坑塘、槽车、排水管道、连通水道、多级拦截坝等设施构成“空间”[4]。无锡市水网密集,水系发达,域内无干枯河道、江心洲河道等空间类型。因此,建设中主要结合河流水文、闸坝信息,利用多级拦截坝及坑塘、湿地等构成“缓冲空间”。

3.3跨河桥梁应急设施建设

在公路运输过程中,一旦装载有危化品的运输车辆在跨河桥梁上发生侧翻事故,危化品极有可能发生泄漏,从而导致严重的水污染事件[5]

。为了防范危化品运输带来的

环境风险,有危化品车辆通过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以确保水环境安全。

3.4沿河雨洪排口应急设施建设

重点河流沿线分布大量城镇雨洪排口,河流周边道路载有危化品车辆发生事故或者企业发生火灾,都可能导致车内化学品或者事故废水泄露进入雨水管网,通过雨水管流入河流。因此,有条件的雨洪排口要提前建设闸门井等设施,一旦发生此类事故,立即关闭闸门,防止污染物入河。没有条件的,要采用下水道阻流袋、排水井保护垫、沟渠密封袋、充气式堵水气囊等应急物资,第一时间将事发地点通向河流的雨水口封堵,同时根据泄漏物质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置、围堵措施,将事故控制在事发点范围内,尽量减少入河的可能性[6]。

3.5实时水质监测系统建设

在沿线风险企业数量较多或者风险较大地点合理设置固定采样点,配备在线污水监测等仪器,主要用于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的监视性监测,实时反映水质状况综合指标,可以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快速选定水质监测点位,确定污染区域。另外,通过与主控室相连,当地环保人员可第一时间发现水质超标的情况,必要时可远程操控拦截坝拦截污水,将污染水体导流进附近“应急缓冲空间”,为应急工作争取时间。与此同时,在线污水监测仪器可监测上游后续来水,当后续来水监测符合标准时,降下拦截坝,便于上游清水下泄。

3.6应急物资储备站建设

(1)应急物资库。原则上优先依托重要河流流经乡镇(街道)及事发点周边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的应急物资库。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周边可能存在的水污染事故类型和应急需求,进行应急物资补充。应急物资库至少配备一定数量的挖土机、抽水泵、抽水软管及各类药剂、围油栏、吸油毡等。(2)应急物资堆放点。需要临时筑坝的“水环境安全缓冲区”应配套建设应急物资堆放点,应急物资堆放点主要用于堆放沙袋、土石、防水布等简易物资,其余应急物资均存放于应急物资库。

4污染物处置

将污染团(带)导入或抽至“水环境安全缓冲区”进行处理。根据受污染水体水量、水质等情况,可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以及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引水等稀释方法。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针对高浓度污水,可吸附的有机污染物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可沉淀的金属盐类污染物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可氧化或还原的污染物采用化学氧化或还原技术;微生物污染可采用强化消毒技术等。若无法实现在“水环境安全缓冲区”就地处置,则采用槽罐车转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

5机制保障

5.1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结合河湖长制度,对可能引发水污染的高风险企业、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研判,针对高风险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汛期、极端天气及重大活动期间加密监测、提前预警。对风险发生诱因与事前防范、风险的事中演进与有效控制、风险的化解与事后治理等,做到情况明、判断准、处置快,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7]。

5.2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演练

依托重点河流周边乡镇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检验联防联控机制和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而加强应急联动,提升应急力量的快速响应、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协调配合能力。鼓励采取卫星遥感、无人船、无人机和机器人等高科技手段和装备,探索实践环境应急“一盘棋”的处置思路,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妥善处置奠定坚实基础。

6结束语

区域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建设是区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的重要支撑,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通过科学筛选评估重点河流,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科学精准地保护无锡市区域内长江、太湖、京杭运河、饮用水水源等重点敏感目标,构建最优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通过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筑牢区域水环境安全保障基础,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能力和水平,缩小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范围,保障水环境安全,从而更好地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俭,赵晶,杨海蓉,等.重庆市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空分布特征[J].长江科学院院报,2021,38(4):25-29.

[2]苏翰诗,吕盈盈,汪峰,等.我国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进展研究[J].环境保护,2021,49(7):25-30.

[3]李睿,夏长平,刘文正,等.石化企业水体环境应急措施研究与实施[J].中外能源,2020,25(7):75-78.

[4]马雄飞,廉新颖,贾永锋,等.滨海工业带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防控管理体系建设[J].人民长江,2020,51(5):22-28.

[5]陈思莉,黄大伟,张政科,等.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程削污技术[J].环境工程学报,2021,15(7):2233-2238.

[6]刘建国.河道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多方位生态修复技术应用研究[J].化纤与纺织技术,2021,50(4):79-80.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6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120号)等文件要求,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做一次清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的规定,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核后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最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县城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县(区),停止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三、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实现“一县(区)一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切实落实有关保护措施,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在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的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信息。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水源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能力,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综合考虑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特征,因地制宜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一源一策”。统筹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优化流域供水排水格局,优先保证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湖库型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