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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申请书范文1
金沙乡人民政府:
我是aa村民,全家 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30平方米的一座 泥草 (泥草房、土坯房等)房,该房屋建于70年代,几经修缮,虽能维持居住,但随时都有倒塌危险,经鉴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D级危房,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建设符合标准的新农房,目前,我户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赵传山 申请人:
二0一一年 三 月 一 日
农户贫困证明
我村村民赵传山,家庭 6口人,住房条件差,经济条件贫困,年人均收入 900 元,是我村贫困户。
特此证明。
甲方: 村委会
佟胜芳
乙方: 危房改造户
60 60
砖木
根据乙方申请和对乙方房屋鉴定结果,同意该农户改造危房,房屋结构为 ,面积 ㎡,节能方式塑钢门窗 、保温墙体。建设标准要按照规划统一要求和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实施建设。
红丰村
甲方: 村委会
佟胜芳
乙方:
二0一一年 四 月 十六 日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红丰村
乡镇名称:金沙乡 村屯名称:
家庭基本信息
姓名
佟胜芳
家庭人口
3
贫困类型
其他
原房屋基本
信 息
房屋鉴定级别
D级危房
房屋结构
土坯
建筑面积
60
申请改造理由
房屋破损严重,无法居住。
村民会议民主评议结果(村委会填写盖章)
同意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乡镇审核结果(乡镇填写盖章)
同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县建设部门意见
县发改委意见
县财政部门意见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备案表
建设地点
金沙乡
姓名
红丰村 佟胜芳
身份证号码
-230822197008051416
节能房面积
60
造价
76000
竣工时间
11/1/2011
节能形式
门窗墙体保温
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1.节能墙体
是(√)否( )
2.保温屋面
是(√)否( )
3.塑窗
是(√)否( )
4.保温门
是(√)否( )
5.抗震
是(√)否( )
6.室内卫生间
是( )否(√)
7.是否拆除原有危房
是(√)否( )
8.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 )
9.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是(√)否( )
申请补助资金
10000.00元
核定补助资金(元)
省补
市补
县补
申请贴息贷款
核定贴息贷款
申请贴息贷款期限
核定贴息贷款期限
危房改造户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村委会意见
同意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乡镇政府意见
同意 签字:
盖章:
2011年11月10日
乡镇政府(公章): 村委会(盖章): 红丰村
负责人签字: 村长签字:
二0一一年四月 十六 日
户籍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基坑;格构柱;倾斜;加固技术
1 工程概况
某商务大厦工程地上24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42103O。本工程基坑采用排桩+一道混凝土支撑的支护体系,开挖面积13500O,开挖深度8.4m。支承混凝土支撑的立柱桩为Φ600钻孔灌注桩,立柱采用钢格构柱,材质Q235b级钢,插入钻孔灌注桩内2000mm。
2 发生倾斜的格构柱
水平支撑梁施工养护完毕后,随着基坑开挖的加深,发现对撑区域内存在3根倾斜的钢格构柱,其中G21顶部向西倾斜45cm,G23、G24顶部均向西倾斜75cm。(见图1)。支撑梁面标高4.000m,垫层面标高-9.900m,格构柱高度为5.9m,截面500×500mm,角钢型号为L100×10,缀板为420×200×8@600。
图1 支撑对称区域倾斜的钢格构柱平面位置
3 加固方案
为防止倾斜格构柱对整个支撑受力体系产生负面影响,需做加固。根据倾斜格构柱就近拉结的原则,采用[28a槽钢将格构柱G21、G24、G23顶端分别与相邻格构柱G20、G23、G22底端拉结,使之形成几何不变体系以平衡偏心力引起的附加弯矩(见图2、图3)。槽钢与钢格构柱拉结处采用三面围焊方式,格构柱上预先加焊一块-420×600×10钢缀板,保证槽钢三面围焊所需的焊接面(见图4)。
4 加固后的计算分析
4.1 结构内力计算
采用迈达斯计算软件,对加固后的格构柱结构内力组合进行计算分析,计算结果汇总见表1。
4.2 钢格构柱验算[1]
G21、G23、G24钢格构柱当作压弯构件进行验算,以格构柱G23为例验算。G23柱验算轴力和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
查表得L100×10等边角钢截面特性如下:
重心矩Z0=28.4mm,惯性矩Ix=179.5cm4,回转半径imin=1.96cm,截面积A0=19.26cm2;
格构柱截面积A=4×A0=77.04cm2
根据表1可知,G23格构柱的内力如下:
N=352.9kN,Mx=31.5kN・m;
格构柱回转半径
由此查《钢结构设计规范》附表(b类截面)得, =0.922
格构柱弯矩作用平面内的整体稳定验算:
=49.68+34.72=84.4N/mm2≤[ ]=205 N/mm2 满足要求。
4.3 焊缝验算
槽钢采用三边围焊的方式焊接在格构柱缀板上,均为满焊。取焊角尺寸 =6mm, =1.22,槽钢最大轴力N=35.8KN。
正面焊缝验算:
得焊缝计算长度 ≥44mm,
侧面焊缝验算:
得焊缝计算长度 ≥59mm,
现场实际正面焊缝长度大于60mm,侧面焊缝长度大于70mm,二者均满足要求。
4.4 槽钢验算
查表得[28a槽钢截面特性如下:
重心矩Z0=2.09cm,惯性矩Ix=4753cm4,回转半径ix=10.9cm,截面积A0=40.02cm2;
槽钢计算长度l0取12m;
槽钢长细比验算:λ=12000/109=110.1
[28a槽钢允许最大受拉力为820.4kN,而实际受拉轴力为36kN,满足要求。
5 施工要点
5.1 施工流程
格构柱清理焊接部位放样格构柱底端钢缀板焊接槽钢临时支撑及操作平台架设槽钢与格构柱底端焊接槽钢与格构柱顶端焊接验收。
5.2注意事项
(1)焊条、垫板和引弧板焊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焊条的药皮如有剥落、变质、污垢、受潮、生锈等不准使用。
(2)焊工需持证上岗,确保钢缀板、槽钢的预制和焊接质量,所有钢构件焊缝厚度不小于方案要求,保证接触边长度内满焊;焊接过程中焊缝全部要融合、焊头、饱满且均匀,不得存在表面气孔、夹渣、裂纹和电弧擦伤等缺陷[2]。
(3)三面围焊的转角处需连续施焊,焊接时从中心向四周扩展,按照结构对称、节点对称的焊接顺序。
6 结 语
深基坑工程中,组成基坑支护体系的任何部位,其施工质量不容忽视。本例采取了槽钢拉结倾斜格构柱的加固方法,使倾斜格构柱群的整体承载力得到了大幅提高。从基坑开挖至地下室土方回填完成,基坑变形一直处于受控状态,可为类似工程提供加固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启明,夏志斌,刘锡良等.钢结构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GB50017-2003.
户籍申请书范文3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联系电话:xxxxx。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2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性别,民族,户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自己因住处而造成的难处和申请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确表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去完成建设):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简陋瓦房,已有60年历史。期间多次整修却依然破旧,风雨天气则苦不堪言,不仅房屋外观不佳,更影响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却分成五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户籍申请书范文4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按属地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围:(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三、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享有和职责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诉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户籍申请书范文5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户籍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四)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五)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七)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