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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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1

用此种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包括: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和统筹互济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2

(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在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源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的重塑要从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入手,着力解决现有监督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低效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社会保险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上,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对社会保险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核定支付经办机构的经费,等等。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及个人缴纳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及个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过程,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由此显现,因此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用于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为失业人口提供生活保障。而社会保险主要来源于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参保人按一定工资比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式(年度评估式)、半积累式(部分基金式)以及完全积累式(基金式)。据悉,2015年我国的保险基金总收人达4.6万亿元,总支出为3.9万亿元,均比2014年增加0.6万亿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省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则由财政部门定期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资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按国务院规定,基金除预留两个月支付费用外全转存为银行定期的存款或者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由于多部门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行及管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部门分散,难以集中管理和协调运作。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尚未成熟、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有待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等。1.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未形成。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能够及时全面地反应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利于对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的缺失,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待加强。社保资金的筹集由于未受法律保证,筹资较困难,部分参保企业缴费意识不强,拖欠缴费时有发生,而社会保险机构也未尽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职能。此外,社保基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负责社保待遇支付部门对基金的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导致冒领现象频繁发生。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社保基金投资过于单一,导致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导致基金贬值,给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压力大,要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的工作量很大,且实行较为困难。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开源节流。首先出台相关法律确保社保基金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其次,树立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局意识、风险意识,严控基金的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2.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由于之前社保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过多,导致社保基金运转效率低下,基金管理难度加大。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科学合理地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3.增加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物价不断上涨,且国债和银行存款的利率偏低,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以实现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4.加大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应加强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实行社会监督。成立基金监管部门,建立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以及社会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体制,实现社保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义君.浅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4):59-61.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4

一、基本情况

××农场位于小兴安岭南麓,现有耕地24万亩,总数人口7000人,职工总数2116人,参保职工1922人,离退休人员476人。社保分局共有工作人员5人,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大额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总局、分局社保局当年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及操作规程中的工作目标,为实现“两个确保”,以抓收缴、保发放、强内控、重服务为重点。几年来,××社保分局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农场的支持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都能全额完成总局、分局下达的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超额完成扩面任务;真正实现了医药费支付、离退休费等发放不欠一天,不差一人,不欠一分的工作目标。

二、自查自纠情况

××社保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违规问题。

(一)、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时征缴,缴费基数完全按照农垦总局的规定执行;每天做到收入及时入账,业务收缴与财务收缴必须一致;认真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征缴政策,在各种审批、发放和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足额收缴。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离退休费发放、医药费报销等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管理,保障职工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及时结算医疗费用;没有截留、挤占、欺诈、套取、骗取等社保基金问题。

(三)、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认真进行资金和会计核算,经常与银行开户的各项基金进行核对,核对结果社保与银行数据一致,这样即起到了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的作用,认真进行个人账户的分配,个人账户记录准确、及时、完整,做到不差一分。

(四)、每天收到的社保基金都能按规定送存银行,保障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没有用社保基金进行违规及投资等现象,没有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按照上级社保对基金管理的要求,各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没有相互之间进行串户、挪用现象,并对各项社保基金、基金收入、支出和专户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基金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完全一致,增强社保基金安全意识。

三、下部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社会保险基金是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减轻家庭及子女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总局、分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更好的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规范内部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常抓不懈。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5

第一,《暂行办法》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义不清。其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因此,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上,此条款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个角度讲,肯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然而,不管是对第三人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还是拒绝工伤职工的先行支付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行为的性质都属于对基金的维护,如此转变主体资格,有失妥当。

第二,在社会保险经办实务中,可操作性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以及发生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取得对用人单位追偿基金的权利。然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排除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可能性”的极少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节省用工成本、增大盈利的目的,拒绝履行该义务。目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限的办公资源条件下,要求其去追偿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社会保险基金,难度之大,毋庸置疑。而一旦追偿不能,基金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第三,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按照《暂行办法》,仅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即可先行支付,那就直接将用人单位的风险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对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严格启动每一笔工伤赔付,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而“先行支付”的规定,将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维护基金安全显得力不从心。况且,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无财政补贴,倘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义务,一味的将用工风险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将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最终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落实。此外,一旦参保与否无关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势必会为用人单位规避社会责任提供宽松环境。

因此,笔者认为,要确保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应缩小先行支付的适用范围,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暂行办法》未区分用人单位参保与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的区别,然而,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之中,权利义务是对称的,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缴费,获得对等的被服务权利。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尽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先行支付制度也已极大彰显了社会保险的公益性,但出发点都是为了让经办机构更好地履行工伤保险服务职能。故需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参保与否,只对已经足额、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如此,才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依法支出。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先行支付的基金,无需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应规定,通过诉讼与执行的案件,社保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由社保机构取代已领取工伤待遇职工,直接取得向人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如此一来,不用再次启动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提升追偿效率,缩减追偿成本,降低社保基金流失风险,保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工作的正常运作。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 公共财政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的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手段筹集到的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来安排支出的一种特定预算,它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的用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结构分布和盈亏状况的预算,是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得到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得到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效益得到提高,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增强,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时,充分考虑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本年度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规划、以及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时,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而在我国,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偏低,支出预算偏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幅远高于收入增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时间应再提前,财政部数据显示,各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报时间与2010年比较提前了3个月,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报国务院时间提前了5个月。虽然相比以前,大幅提前了编报时间,但仍需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而不断努力,适当提前编报时间。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美国,要依据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混合预算调节法等20多部法律来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日本,为了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做到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行有法可依,他们也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而在我国,现有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制度多以“条例”、“决定”、“暂行规定”、“办法”、“意见”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而且分布零散混乱,存在立法空白。[1]社会保险法最近才正式出台,社会救助法与社会福利法尚未列入立法议程,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为框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至今还未得以确立。社会保险法对试行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还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各类相关法与法规之间缺乏照应和关联,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和法律、制度规定,必然使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着特殊性。从基金统筹层次看,基本养老保险有超过半数省实现了省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部分地区实行市地级统筹,多数实行县级统筹。目前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品种的统筹层次偏低,而社会保险基金又是按照统筹地区来实施管理,这种管理是分散状态下监管,常常出现地方利益至上的情况,导致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降低。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力度不够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旦通过公布后,要把计划目标变成现实,必须做好预算的执行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监管的工作具有复杂性和严谨性的特点,要确保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运作,单靠杜会保险管理机构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其他机构也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监管工作负责,诸如国家行政监管机构或者那些专职监督部门,尤其是财政和劳动保障监管部门要对基金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监督和检查,并把掌握的情况向同级政府做出报告,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使基金收支平衡并确保其安全完整。而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工作时,明显力度不够,出现一些不按预算行事的情况,导致基金收支不平衡。

三、解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水平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体现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增强社会保险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完善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和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因此,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积极应对,找出解决对策。在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对预算的编制项目分别进行测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必然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立法滞后,虽然我国已出台社会保险法,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应该加快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的出台,完善社会保障法体系,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平台。[3]同时,更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险预算条例,修改预算法,增加有关社会保险预算的条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内容和编制程序,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等有法可依,实现规范管理。

(三)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具有互济功能,在各险种之间、各地区之间,应该相互支持,风险共担,2010年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来,由统筹级次的地方政府批准,财政部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的情况,不符合我国预算的编制原则。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尽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几项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从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方面提高基金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

(四)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监管

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都应对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提高监督检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基金预算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2010年《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正式颁布实施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虽然这一制度还不成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是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制度建设,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管理,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针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对策,力求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法律问题研究[J]. 研究报告.2011(5)

[2]徐畅.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N]. 中国证券报,2010—01—07A06

[3]海涛.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迎来元年[N].中国财经报,2010—01—2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