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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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1

1.1融资租赁的定义及类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

会计标准委员会相近,均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及项目租赁等类型,其中前两类运用相对广泛。

1.2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简单;二是租金分期支付且弹性灵活,可减少期初一次性投入和经营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三是融资用途明确且租赁期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投资风险较小;四是融资租赁可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方面享有一定优惠,可以给企业经营带来利好;五是衍生模式较多,选择灵活;六是资金成本较高且存在出租人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特征,可以用少量资金快速获得所需设备,尤其适合资金紧张形势下企业设备配置需求。

1.3融资租赁国内外运用现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1952年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广泛运用于各领域设备融资。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超过证券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相对而言,我国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后发展速度则较为缓慢,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设备渗透率(融资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额)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以上。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运用现状为,欧美国家运用程度高于中国,中国在航空和水运的运用程度高于铁路。

1.4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仅在广梅汕和广深公司开展过机辆租赁试点,但随着融资租赁应用的内外部环境逐渐成熟及铁路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铁路运输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具有现实可行基础。鉴于铁路路网性资产和信号设备资产的不可移动和极强的专用性,以及国内外交通运输设备融资租赁多应用于移动设备,建议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首选移动设备。

2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铁路广泛运用,在我国仅有过几次试点。随着外部环境逐渐成熟,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具有可行性且将有较大潜力。

2.1运用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重视度提高,促进其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逐渐成熟。

1)相关法规政策逐渐完善。中国租赁产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等政策逐渐完善,其中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1年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税务处理、行业监管以及业务模式、融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提振了融资租赁发展。

2)融资租赁应用平台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启动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为融资租赁运用提供了现实载体。其中专业服务于铁路系统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万邦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车及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的成立,为我国铁路移动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提供了平台。

3)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成功运用于交通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建筑设备等多领域设备融资,在我国的飞机和船舶租赁方面运用也较为成功。铁路运输企业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能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应用效率。4)铁路改革创造了应用空间。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及铁路多元化融资深入推进,企业将有更多的自和积极性去选择有利的设备配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铁路企业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2.2运用融资租赁优势可缓解铁路现实困境

从铁路企业角度来说,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恰能缓解铁路资金紧张、融资渠道单一、信贷融资限制、设备配备刚需以及资金流不均衡等困境。

1)融资租赁可作为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累加额已经达到或接近银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融资租赁应用前景分析蒋华荣27行风险监管目标值,铁路运输企业新增大额资金贷款审批控制严格。运用融资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及手续简单,可以缓解铁路信贷申请困难局面。

2)运用融资租赁可降低期初资金集中投入压力。铁路移动设备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2014年机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20%左右),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配备,相当于投资资金流出时点后移,将大大缓解期初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弹性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一是融资租赁租金灵活支付可弥补铁路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二是融资租赁方式虽然不能改变负债结构,但长期应付款相对长期借款来说具有商业信贷融资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

4)运用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通常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可以间接分享出租人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有利的折旧计提方法,享受折旧节税。2.3运用融资租赁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说,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可以规避直接投资铁路的政策壁垒及投资回报不确定风险。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铁路信誉有国家保障,因此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具有可行基础。但由于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兼具公益性等特征,导致铁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社会资本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因铁路专业性强和行业垄断等特征,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高,政策限制多,社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者可以规避政策准入壁垒并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稳定回报,加之铁路良好的信誉基础,投资风险降低。因此铁路采用融资租赁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企业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如何,是企业判定是否运用融资租赁的重要考量因素。

3.1融资租赁经济性判定方法

筹资管理中对租赁融资决策判断普遍采用相对科学的净现值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项目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之差额,计算见公式(1),即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比较不同方式下净现值大小,净现值较大的方案,其经济性较优。(1)式中:NPV为净现值;CFt为各期的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如果租金在租赁期内等额支付,则与借款还本付息现金流相似,自购的现金流出可看成是租赁方案的一项现金流入,则采用租赁和贷款自购两种方案的净现值比较可以简化成差额比较,计算见公式(2)。如果承租人净现值大于0,则租赁方案经济性更优。

3.2实例说明融资租赁经济性

受融资租赁具体方式、租金支付及折旧计提方式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项资产租赁净现值会有所不同,但判定原理相同。简单起见,以CRH2A动车组贷款自购和直接融资租赁为例,资产价值129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4%,贷款和租赁期均为15年,长期贷款利率为8%,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2%,出租人要求年租金1300万元,折旧按直线法计提,租金支付及贷款本息偿付均采用等额法,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租赁期满时,资产以账面价值变现,承租人不取得资产所有权,根据公式(2),租赁相对自购的净现值计算过程。,NPV(承租人)=12900-12125-660=115(万元)>0,则融资租赁经济性更优。当然,经济性只是企业判断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操作实务中,企业会结合其他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使融资租赁经济性不存在优势,仍然可能会被选择。

4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企业实际运用融资租赁涉及面较多,本部分只对铁路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重点措施简单概括。企业要保障融资租赁顺利实施,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内部必须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保障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施。二是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支付方式等均有多种类型,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例如,目前铁路移动设备多来自中国南车、北车集团,鉴于双方信息互通,对彼此需求了解,则选择与南车、北车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可能更有利于业务的推进实施。三是注重日常管理。实施融资租赁应做好租赁资产交验、实物管理、租金支付、折旧计提、资产维检修及租赁期满资产处理等日常工作,并纳入合同条款,保障租赁资产管理符合企业经营所需。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签订及资产、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采取应对策略,确保风险可控。五是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涉及生产、贸易、金融等多领域,业务相对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培养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是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5结论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际 融资 租赁 风险 管理

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设备投入,从而帮助企业把资金应用到更重要的项目中,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经营困境。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时间较长,但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得到了很好地发展机遇,能够向国际先进的企业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与管理经验。对于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也不断受到重视。本文首先对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概念进行表述,通过对目前在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思路,并就未来的风险管理趋势进行预测,以理论结合实践,更好地促进企业在国际经济环境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二、国际融资租赁风险概念

1、国际融资租赁

早在二战之后,美国为了经济复苏,把军需产业向民需进行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着不动产的租赁业务,把军工上的汽车、设备租赁给民用企业,使民企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些中间机构不断完善,形成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为主业务的公司,此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着融资租赁的发展。

随着世界上设备的生产数量越来越多,需求者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更多的资源合理配置,上个世纪下半叶,欧洲与北美一些国家就已经开始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美国、德国、日本先后成立了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国际间的金融合作不断密切,促进全球经济发展。[1]

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把设备进行出租的交易方式,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内容在特定的时间内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租金作为报酬,如果涉及到多国当事人,将会形成国际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涉及到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多,一般会多于三方,通过合同又能够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出租人通过这种租赁活动可以收回多数交易的投资额度;承租人不可提前单方终止合同,租赁双方在合同期内均不可违约;设备的使用者为承租者,而所有者依然为出租人;与设备的运行有关的维护、运营、保养工作内容与费用都属于承租方承担;如果在合同结束时,承租人可以拥有继续租用或者购买的权利。由于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对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影响,在跨界进行交易时都需要对国籍进行确定,三方的某一方属于完全的特定国家,而不是跨国合资企业。[2]

2、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种类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设备资源,实现经营效果的改善。世界经济的发展为这些企业提供平台与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由于其本身会涉及到金融相关的内容,所以首先会有金融风险,具体包括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与自然灾害风险等。

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相关涉及到的行业行为人的资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现代的全球化经济发展中,这种风险会越来越大,而且控制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在国际间的汇率表中,汇率是会经常发生着变动的,每一个百分点的变动都会造成行为人的跨国资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利率是一种国家、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进行调节的工具,它的变化也会加大融资租赁风险。在政治风险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政府的稳定,在一个混乱的国家内进行融资租赁无疑将会增大发生意外的概率,同时由于政治因素而形成的经济预测风险也有可能会对国际融资租赁造成影响。在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旦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设备安全,出租者与承租者的经济损失都将会无可避免。如果租赁双方的某一方或两方都采取了违约的行为,也将会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多数情况为承租方承租设备,但经营效果依然不理想,申请破产或倒闭,将会影响到出租人的收益,甚至设备的安全归还。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技术落后的风险与税务风险等。[3]

三、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探析

在当前越来越不稳定的国际经济形势下,需要通过多种工具的应用来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租赁带来的风险。比如期权、期货、上下限保护等金融工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可能潜在的金融风险。本文对期权进行简单介绍。期权是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可以对未来的特定时间内的按照既定价格买入/卖出某种特定货物的行为。这些货物包括很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也可以表示为具体的实物。[4]

一直以来,政府多次发行债券,由于政府不会破产,所以贷款没有任何风险。随着21世纪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城市发生支付困难的现象,不断延期债务偿还期限,典型的有上个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针对国家的风险指数,目前多是以国家风险评级来设定的,目前最为著名的是商业环境风险信息机构的评级,可以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支持。针对国家风险防范,如果在工业在国在海外有投资时,可以选择商业性质保险,同时也可以寻求当地的国家、政府的书面保证,甚至包括一些特权与许可,另外国际流通货币的使用也可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财产所有者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的名义设备作投保,由承担人承担租金的同时,租金内已经包括众保险金,如果发生灾害问题,可以凭此依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5]

对于租赁双方的违约问题,它的防范需要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投资程序,对对方进行严格审查,对收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对承租人的信用、经济能力与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某些国家的出租机构把不同的信用的承租人定为不同的等级,按照一定的等级标准收取不同的租金。

对于技术落后的风险,承租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避免使用过旧的设备,以免对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市场上的设备更新速度非常快,尤其是电子设备,几乎每一年都会进行升级更新。另外还需要对折旧以及残值进行估算,通过调整才能避免技术风险。

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回收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设备的所有权为出租方,所有权主要是指信用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是体现利用特定的设备来获得一定的收益权,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取得是为了承租人的目的设定的,如果承租人非法使用权利让渡,则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承租人一旦发生违约的行为,则需要进行租赁物的回收,这个时候出租方的利益也会受损。目前一些国家也对回收权以及相关内容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出租方往往并不认可,因为设备的回收对出租方并没有明显的利润可言,也就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6]

在现代立法中就需要把回收权进行法律层面的定位。在双方进行合同约定时,把承租人违约后的租赁物回收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但是否是自行回收,则存在争议,不同的国家对于回收权利的发出方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收回,但一定要采用和平的方式,如果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出租人可以申请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笔者建议法律层面上应该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回收权进行规定。这就需要一套合法的回收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制度,通过多角度的健全来充分维护出租人的权益,降低融资租赁风险。

五、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保险

随着意外因素的不断增多,国际融资租赁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维护各方的权益。保险业的发展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思路。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投保,如果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发生损失,则可以给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一般来讲,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多是承租方来进行保险的投保。除了直接对租赁物的保险外,还有海上风险保险、外来风险与全部损失等。设备在海上运输,一旦遇到恶劣的天气、海啸、地震等,将有可能造成根相当严重的损失后果。[7]

在国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运输险中海运保险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与附加险。平安险主要是在水陆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运输设施发生碰撞、失火等意外情况时发生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如果在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后,货物在这段时间外了受到了天气等影响,同样包括在内。在装卸、转运时发生的损失。另外平安险还包括对共同海损的求助费用等。一切险是除上以上的平安险与水渍险外的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陆地运输过程中,主要有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两种,同样在航空运输保险中也主要有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8]

在租赁期内,同样也需要一定的保险对设备进行投保。在运营阶段,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飞机坠毁等客观风险,而对于战争、操作失误、人员过失、政府指令、营业中断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则不进行赔偿。

六、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接触到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也会越来越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需要向先进的国家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的风险控制方法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将向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出租方将会采用更加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工具对承租方进行科学的评判,利用科学的指标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在租赁物运营期间,出租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租赁物的真实运转情况,从而降低意外因素带来的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会有更多的金融工具出现,以降低国际间的金融风险,各种保险制度的健全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出租方的权益。国家政府会对全球化的经济活动进行支持,从政策与策略上不断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打开方便之门,尽可能提供资源支持,让融资租赁风险更为降低。

七、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概念入手,对其中的管理问题与风险进行描述,并就相关的风险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融资租赁风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经济活动与行业间往往会产生一些必然的联系,这些联系的稳定性也确保了风险的有效控制。国际融资租赁双方都需要采用科学的策略来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通过采用完善的管理手段来对所有权益进行保障,避免本身的权益受损。

参考文献:

[1]胡吉欢.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01.

[2]张维.ZL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0.

[3]郭文玲.我国融资租赁业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4]张洁.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模糊综合评价的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5]赵洁.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控制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6]胡远龙.融资租赁项目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与应用[D].安徽大学,2013.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融资租赁 船舶 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

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

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融资风险

前言

融资租赁自引进我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产生、发展、停滞和再发展的阶段。针对民营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对其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融资租赁也存在着问题和隐患。本文旨在通过对融资租赁现状的分析,最终找到规范融资租赁的对策,以有利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健康地发展。

一、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民营企业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依靠自己的留存盈余作为自己发展的投资资金。但实际上,一个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积累的资金来实现发展,尤其是资金并不充裕的民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可以依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的借贷,又可以依赖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实现,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以民营企业的经济实力,依靠发放股票和债券的形式来融资是很难的,因此,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融资便成为大多数民营企业进行融资的首选渠道。但是,现代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中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信用等级低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我国民营企业目前缺乏良好的信用状况。许多民营企业以资金运转困难为由拖欠银行贷款,甚至以破产为理由拒还银行贷款。因此给银行造成大量坏账的存在,使得银行不再轻易贷款给民营企业,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民营企业很难筹集到资金从而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

(一)融资租赁的简介

融资租赁出现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与美国厂家为生产军需物资而采用的“成本附加法”(cost-plus只允许厂家在成本上加很小的利润)刺激了现代融资租赁的产生。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融资来的是设备而不是流动的资金,但究其实质还是融资。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在无法依靠银行信贷和上市融资取得资金的情况下,要改变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来取得固定资产是最可行的融资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优点

相对于其他的融资方式来说,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融资租赁具有较为宽松的信用要求。

2.与银行信贷相比,产权关系更加安全合理。

3.融资租赁的资金回收方式较为特殊,可以分期支付租金,而且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会感到还款的压力很大。

4.融资租赁的融资风险较低。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期间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减少了一次性资金的投入,从而降低了风险。

5.融资租赁快捷,手续简单。

6.企业通过对市场的充分调查研究,最后向租赁公司租来的设备大部分都是当前最新的工艺技术,及时更新了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从而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力。

(三)融资租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意义

1.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2.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融资租赁回租可以使固定资产变现。

4.融资租赁能增大民营企业现金流入,灵活周转现金。

5.融资租赁可使民营企业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融资租赁需要不断完善

(一)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

融资租赁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如此之多的有利之处,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也对融资的企业有着一定的要求。

1.企业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承租人有能力按期支付租金;企业要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用租赁设备生产的项目产品要有一定的市场和销路,项目回报率高。

2.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领导班子素质过硬。

3.在企业取得设备之前,至少要交付相当于融资额20%的保证金。

企业只要在具备了以上几点要求时,租赁公司才能把设备融资给承租方,才能保证融资租赁的顺利进行。

(二)融资租赁的不足

融资租赁虽然是民营企业取得设备及持续发展的有利途径,但是,融资租赁同样也存在着以下不足:

1.融资租赁涉及范围广,关系较为繁杂。

2.融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都会在10年以上。

(三)我国融资租赁存在弊端的原因

1.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内贸部所属的租赁公司组成的是地方性租赁协会,如浙江租赁协会、上海租赁协会等,但其主营业务为经营性租赁。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那么,加强行业交流、统一行业规则、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的工作就难以落实。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无法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严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则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后果。政策的不完善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混乱,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监管措施不完善。众所周知,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系统的监管系统,缺乏良好的监管环境就会为融资租赁机构的违规违法操作创造了条件,那么经营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高利润、高风险项目,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发展其他金融业务,筹资不计成本进行高息揽存等问题就会普遍存在。而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实际上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其他机构除了在审批环节上受到管理,其它方面则根本没有监管之实。这样的局面则恰好为上述隐患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隙,这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我国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

(四)规范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对策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租赁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国家需要重大的举措,使之得到更好的发展。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的方面多,关系复杂:至少三方当事人,二个或三个合同,还涉及金融与贸易双边关系,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行为的约束,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应该有相关完善法律法规设置。

???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它们虽无专门的租赁法规,但都有完善的民法、税法、商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均有判例可依。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属于新兴的行业,创新模式会不断产生,相关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及完善。如果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滞后,那么租赁业务发生纠纷时就会无法可依,造成严重的后果。本人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融资租赁管理法规,用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注意新形势的需要,注意与其它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以便于企业运营操作,使融资租赁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保障融资租赁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2.改进社会各界对租赁业的认识。融资租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得到各行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因为对融资租赁业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客观正确的评价是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地宣传推广现代融资租赁,打破传统的对生产资料重“占有”轻“使用”的财产价值观念,树立起“设备使用比拥有更重要”的现代租赁经济观念,扩大融资租赁的社会影响。

3.加快融资租赁业自身改革。所谓融资租赁业自身的改革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承租方的服务,广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自身信息化、规范化。这方面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上海金海岸公司和浙江租赁公司对民营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政府应为融资租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融资租赁业是一项资金资本投人量大、产生回报周期长的行业,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与支持,在宏观上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5.培养租赁行业方面专业人才。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大批复合型人才,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而现在真正懂得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培养一批优秀的融资租赁人才是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租赁公司一方面应加强人才的引进,积极从外界吸纳金融、管理、投资、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另一方面应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四、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集融资、投资、经营和资本运作为一体的现代融资租赁是一项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新兴朝阳产业,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还有许多模式和理论值得研究。尤其针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简捷方便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营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用融资租赁来改良设备、改进技术,更会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敏.民营企业融资之难[N].经济日报,2003-5-15(4).

[2]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张学军.融资租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方式[J].经理人杂志,2004,(1).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5

摘要:在全球油价持续上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双重压力下,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传统的融资方式使得风险大、投资成本较高的新能源产业受到束缚。本文首先分析目前新能源产业融资的现状,通过新能源汽车与风电产业中融资租赁的发展为例,提出项目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风电 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一、新能源融资现状

(一)中小型项目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统计数据显示①,截至2010年末,我国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平均负债比率为51%,水电行业64%的负债比率相对比明显偏低。这说明,新能源项目获得银行信贷资金较为困难,主要是依靠所有者权益资金谋求发展。造成新能源项目银行信贷融资困难的原因除了新能源项目风险大、投资周期长等因素外,还有技术上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难以甄别项目优劣而放弃投资等因素。此外,导致国内商业银行不愿意支持新能源项目的更深层次原因是商业银行大都与国有大型能源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更愿意把资金投放到具有成熟技术和良好规模效益的传统能源项目中,致使一些投资规模较小的新能源项目没有机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

(二)国际风险投资公司持观望态度。众所周知,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目的是盈利而不是为了获得终极所有权,它们最终是要从风险投资项目中退出的。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进一步完善阶段,以上一种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难以全面实现,风险资本在短时间内很难从风险投资项目中全身退出。因此,包括IDG、凯雷、红杉资本在内的同际著名大型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仍然处于尝试阶段,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对新能源项口持谨慎态度。

(三)上市门槛高,新能源企业股票筹资难。新能源企业大多足资本密集型企业,新能源投资项目具有资金需要量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从资金占用与资金来源的匹配关系看,发行股票是新能源企业较为有利的筹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股份公司发行新股需要经过证监会发审委的严格审查,同时,增资扩股还会导致发行公司每股收益被稀释,甚至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新能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上市门槛高、上市过程复杂、融资方案审批时间长等政策。

二、新能源领域融资租赁方式实例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

以上海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为例②,随着私车额度拍卖价突破6万元大关,上海新能源汽车的推进计划正在加速。目前,上海私人购买电动汽车,主要采取的是部分生产厂商和4S店对客户进行提前垫付补贴,补贴金额约为10万元;北京的电动汽车购车补贴为12万元。启示推广新能源汽车除了政府补贴之外,最关键的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中国(上海)电动汽车国际示范区正计划在上海全市逐步推广电动汽车租赁业务,租赁方式包括长租和短租两种。

长租将借鉴德国不来梅的“共享汽车”模式,让消费者在小区、办公楼、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就能轻松租到电动汽车。这种模式计划采取会员制。上海国际汽车城设想在小区、办公楼、商场和轨交站等公共场所建立电动汽车的租赁点,消费者加入会员后,就能凭卡在就近的租赁点租上一辆电动汽车,用于城市内的短途接驳。

而短租则包括一次性租赁,上海市相关部门希望长租和短租两种方式的费用都比汽油汽车更经济③。现阶段,电动汽车作为家庭第一辆车并未完全被试驾者接受,试驾者认为电动汽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购买计划越晚,愿意购买的比例越高。在这个过程中,租赁模式的扩大与发展将有力的推进新能源汽车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二)风电项目领域

首先据《2011-2012中国新能源产业年度报告》最新统计数据,在我国“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国光伏安装量在2011年首次突破吉瓦级达到了2.2吉瓦,一举跃升成为全球第三大光伏安装国,同时风电新增装机高居全球之首,达到1800万千瓦,约占全球新增装机的44%。这位融资租赁在该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主要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厂商租赁可以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三方融资合作,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依据销售合同的标的和付款节点,给予下游业主相应的融资。

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预测,中国的风电装机容量将在2015年达到1.3亿千瓦,“十二五”期间,年新增装机容量1800万千瓦,投资年增1400亿元。风电产业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融资需求。在业内人士看来,鉴于中国风电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风电项目中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特点,风电项目已成为最适合于使用租赁融资的项目。

融资租赁不同的设计架构,给风电开发企业带来利润调节的可能。通过不同的租赁结构,可以实现风电项目运营公司、生产厂家和租赁公司三者之间的共赢,既加快厂家的货款回收,又加速项目运营公司市场开拓的力量,同时通过经营性租赁等产品的应用,还可以实现项目公司财务结构的调整。

2、降低融资成本和门槛,比如风电、太阳能受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在保证基本收益之后不应有太高的利率。

根据此前工信部的光伏行业“十二五”规划,要求中国的领先多晶硅生产商到2015年能达到年产量50000吨④,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商达到5吉瓦的年产能。对光伏行业而言,无论是多晶硅供应商、光伏电池组件厂商、还是电站开发运行企业,其设备投入要求大规模资金支撑,而这对金融租赁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市场机会。

国内光伏产品生产企业英利集团于2011年底投资1000万美元在天津成立鑫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光伏产品、光伏电站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与一家拥有340亿美元融资租赁资产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CIT成为战略融资伙伴,为英利美国公司的商业客户在美国的光伏项目提供融资。在光伏业内人士看来,融资租赁将为光伏产品提供更具选择性的业务扩展模式,并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特有的杠杆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三、融资租赁方式总结

项目租赁是融资租赁在新能源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它是以杠杆租赁方式代替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项目公司以项目自身财产和预期的投资效益为保证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只能对签约项目的财产或收益行使追索权,收取的租金也只能从签约项目的经营净现金流量或预期收益中支付。具体实施时,新能源项目公司以承租人的身份将投资项目从实力雄厚的租赁公司手中承租过来,把支付的租金及相关经营费用从项目的经营收入中扣除,其余部分就是项目公司的利润。

参考文献:

[1]李彬.我国新能源融资分析[J].理论界,2010,(1):13~ 16.

[2]上海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 财经网 2012.4.16

[3]王文正 新能源汽车“进补”谁受益 浙商 2010,(13)

[4]陈荣锋 融资租赁在发电企业的应用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论文 2010

注解

①李彬.我国新能源融资分析[J].理论界,2010,(1):13~ 16.

②上海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 财经网 2012.4.16

融资租赁论文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109-02

融资难是当前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

如何破解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我认为在当前政府主导型社会里,政府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健全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健全法律、法规。首先,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获得银行贷款和政府支持的资金是极其有限的,平均每家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约是大型企业的1/180;其次,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还要支付更多的浮动利息;最后,由于贷款手续繁复、审批时间过长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被迫从民间渠道融资。这无形中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通过法律确定中小企业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国近几年来对中小企业的立法非常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仍不够完善,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以及与风险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从而保证中小企业可以和大中型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使中小企业也可以享受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的融资便利。

2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当前,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环境:一是切实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与资金支持功能。近期出台的《物权法》首次明确应收账款、库存及权利等可作为企业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这就为中小企业内源性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在帮助中小企业经济救急方面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由于担保体系不健全,使很多中小企业无法实现融资需求。例如,担保机构缺乏补偿机制,导致要单独承担中小企业无法还贷的损失,影响了他们的承担积极性。政府应对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余额、风险损失给予一定奖励与补助,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据悉,广东省政府出资10亿元,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这是广东省首个由省财政出资的再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三是政府在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上多发挥监管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将企业分类进行监控,并确立当地重点扶持的行业,这就减少了银行贷款的很多顾虑。四是政府应积极规范引导企业运用民间资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目前民间资本活跃,政府应积极成立贷款公司等规范民间资本的运用。

3 大力支持和努力推动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设备购买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向供应厂商购买相应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义务。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成本、利息和利润,所以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名义货价的形式花少量资金就能够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性租赁中,还有一种特殊形式――返租式租赁: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流动资金,再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来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企业通过暂时出让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总之,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它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是借物还钱,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是与银行信贷、证券、信托、保险并驾齐驱的五大金融工具之一,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视为“朝阳产业”,成为企业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目前,全球有近1/3的投资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完成的,其市场渗透率达到30%左右,而我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仅为2%左右,较之发达国家差了很远。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属一个新的概念,但确实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融资途径。融资租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一个适合它发展的外部环境,这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努力推动。通过政府引导性的投入来启动融资租赁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综观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践,无一例外地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政府参与就在于通过政府的作用,适度地承担和补偿一部分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各方资本和机构投资者充当融资租赁者,进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拉动银行或社会投资,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倍增效应。政府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一方面起到真正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相关机构对融资租赁的监控和规范,并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迅速调整相关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的推动,将是这个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关键,目前政府对融资租赁的关注,主要应表现在营造环境的提供优惠政策层面上,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和税收是政府扶持融资租赁最重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

4 放松金融管制,让地下钱庄合法化

放开金融业、培育新的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另一条路径选择。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是过度管制,把经济中的灵活性、弹性、应变能力全给管住了,这对我国经济的转型是非常不利的。同样,由于过度管制,使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机构到现在也不能形成气候。在江浙沿海地区活跃的钱庄运行得很好,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地下钱庄,就没有当地的民营企业。政府不应该抡起非法机构的大棒,把他们都赶入地下。当务之急,政府要做的是解除管制,把中小企业融资的道路从法律、监管上打开。从法律上认可地下钱庄的合法性,允许他们到工商部门注册,让这些成本低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因为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获取当地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较低,它可以低成本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5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方式单一会加大间接融资难度,因此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政府努力推动创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正在重点畅通上市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创业投资和产权交易等直接融资渠道,实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多元化、结构合理化、方式市场化和手段规范化。稳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加快建设创业板,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6 将部分注资用于中小企业减税

中国政府有着向国企注资的“传统”。从1998年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2700亿元到最近的向国航注资95亿元,中铝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没有政府帮忙,自己也很难有这个能力。政府注资的理由多为“政策性亏损”。那么,这些通过政策性拨款受益的国有企业,他们又是如何回报社会的呢? 2007年国企赢利1.62万亿元,2008年国企赢利1.18万亿元。这看似宠大的赢利巨数,而国家并未能享有一分钱的利润分成。两相对比不难发现,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比国企更多,他们更需要“母亲”的支持和帮助,如果政府也能向民营企业注资,或者将部分注资用于民营减税,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这样,民营企业就势必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强劲的发展冲动与后劲,由此,必将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更多的学士、硕士们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大展身手。

7 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

我国金融体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信贷份额占总量的70%以上,信贷投向基本是国有大型企业。而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最近20年,我国小型企业增加了20倍,而小型金融机构仅增加了2倍,所能提供的信贷份额只相当于信贷总额的30%,信贷规模和金融机构数量与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发展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一步,也是调整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必由之路。国家应加快建立“国家中小企业银行”,这将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