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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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1

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形成以及检验检疫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论述了建立和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探讨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总体框架、诚信管理和诚信政务两个子系统所含要素的具体内容及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加强进出口贸易管理的行政行为。为此,建立和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对规范检验检疫秩序,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国际化水平,促进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1 共铸诚信――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国际化的需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涉外经济的一个管理机关,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WTO规则相符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1.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正向着信用经济迈进。为此,建立、健全相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尤为必要和艰巨。在新形势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所面对的不仅有国际市场的国内化,还有国内市场的国际化问题。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有机统一,要求其在管理中必须遵循国际规则和市场经济规范,建立起一套相应的诚信体系和诚信制度。例如,对进出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和检疫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验室检测认可等。这些蕴涵着诚信理念的检验监管方式和制度的成功实施,实现了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重大突破,从根本上规范了检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而带动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是适应中国入世后对外贸易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入世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市场化、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在WTO的法律条件下,国际贸易、市场交换及这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检验检疫环节,形成了互为制约的诚信关系链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经国家授权行使职责的,检验检疫行为作为政府的诚信体现及由此带来的国家的诚信环境,也是我国是否能在国际市场扩大份额的决定因素之一。

1.3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需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和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建立检验检疫诚信体系,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破除、跨越贸易壁垒、障碍的措施,施行了多种以诚信为核心的便捷检验监管方式,探讨和解决了入世后对外贸易遇到的新问题。

2 长效治本――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的需要,进行调研、规划、设计、建立、实施,是一种维护、规范实现检验检疫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诚信关系和诚信准则的长效治本管理机制,其构成包括检验检疫机构自身的诚信政务、对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与服务对象的诚信管理两个紧密相关的子系统;以及严谨的诚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完备的检验检测能力三大支撑;形成由国检诚信、企业诚信、检验检疫及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诚信等构成的、相互关连的信用关系,并与外经贸企业信用体系相链接,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运行要求高,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建立和推行诚信体系,与外经贸企业建立和发展了稳定、可靠的诚信关系。在全面准确地评估企业诚信度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了相应的检验模式或监管方式,例如对诚信度高、质量稳定的企业分别实行免验制度、“绿色通道”制度“型式试验+跟踪检验”等检验监管的新模式。这些基于诚信的检验监管新模式的实施,不仅减化了手续,缩短了检验签证周期,加快通关、放行速度,而且降低了检、工、贸的管理成本或运作成本,形成了与检验检疫相关各方的良性互动,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诚信政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关键

检验检疫诚信政务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履程,是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实际“践约”状态。在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中,检验检疫诚信政务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杠杆和支点。以有效监管,方便进出,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守信于民、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国检政务诚信系统 ,在检验检疫诚信体系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相性的作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推动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靠保证。检验检疫诚信政务系统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1诚信素质培养

诚信建设思想先行,要通过道德法规教育、诚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提高全面开展诚信素质培养、教育活动,使检验检疫人员对诚信的认识和理解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新的水平和执行法规制度的层面,从根本上提高了诚信政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2诚信政务制度

诚信政务,是职业道德规范和行政执法规范的统一。建立、实行完善的控制性责任制度,为检验检疫诚信政务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规定、行风廉正规定、业务规范程序等法纪、制度,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WTO规则等的有效执行,维护检验检疫诚信体系有效运行。

3.3诚信行为考评

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考评制度,在检验检疫诚信体系运行中加强检验检疫部门自我行为规范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对检验检疫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测鉴定、签证放行、行政审批、认证认可以及收取费用等项工作中是否依法行政、诚实工作、信用服务、兑现承诺;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督查和科学、合理的评估。同时对各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诚信政务行为的考核、评价及结果,建立诚信行为考评档案,列入部门和个人的考绩记录,作为单位评定业绩、使用干部、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3.4诚信咨询服务

诚信咨询是检验检疫部门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引导、推进作用,通过诚信管理宣讲、诊断、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把诚信制度建设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推动企业共筑检验检疫诚信体系。

3.5诚信政务监督

诚信政务监督,主要通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引导、督促检验检疫守信行为,回应检验检疫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寄托、依靠的信赖,促使检验检疫诚信政务的健康发展,从而推进检验检疫诚信体系有效运行。

4 诚信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重心

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即对报检人的诚信度进行征询、识别、分析、和评级,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用最科学、合理的检验监管方式,有效地控制、降低检验检疫风险。其以强化约束监督机制,促进诚信生产、经营为目标;以诚信法规、诚信征信、诚信评级、风险监控、诚信奖惩为主要内容。

4.1诚信管理法规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中,诚实守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仅需要用社会道德加以约束,还必须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检验检疫诚信管理法规由国家法律、法规(如《宪法》、《商检法》等);国际规则和惯例(包括国际公约、WYO规则等);检验检疫规章(包括总局令、工作程序等)三部分组成。

4.2诚信管理信息

诚信管理信息,是实施检验检疫诚信管理的必要的基础条件。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企业信息登记、信息征询等方式采集的诚信信息,并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评估,建立可供查询的外经贸企业诚信管理电子信息库。既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提供了最客观、准确的依据,同时也可以成为有关部门稽考企业诚信的一个途径。

4.3诚信评级

诚信评级是以统计方法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对进出口企业的履约可信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并运用明确的文字符号来标明等级的活动。诚信等级估价、评定是检验检疫诚信管理的首要环节,其包括诚信评级机构、诚信等级标准、诚信评级程序、诚信结果公示等内容。

4.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指在实施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中,对进出口企业可能产生的不能或不愿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问题,通过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处理,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处理,以避免、降低直至解除涉及安全质量的风险。

4.5诚信奖惩

诚信奖惩是保障检验检疫诚信体系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按照守法便利”的基本原则,诚信等级越高的企业,实施的检验监管方式越快捷,办事越方便,充分享受应有的诚信回报;对一级诚信企业还进行媒体宣传、红榜公布。反之,则加大检验监管力度,加严检验、放行;有的要列入“黑名单”,必要时还要公开曝光。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2

一、河南检验检疫局绩效管理的突出特点

(一)将绩效管理的功能定位在“管理”上。把持续提升和改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效能作为价值取向,采用过程方法和系统方法,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评价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监督功能、沟通功能和改进功能。

(二)以单位绩效为重点构建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对所属各部门工作过程的管理和工作效果的评价来保证全省系统工作效能的持续提升与改善。

(三)以突出重点、兼顾基础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既能够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及时有效落实,又能够不断提升机关的基础管理能力,同时也使绩效管理能够覆盖所有工作职能和过程。

(四)绩效目标具有动态调整功能。将年初制定目标时无法预见的动态性工作及时纳入目标系统加以有效推动落实。

(五)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相结合。将可以量化的工作形成定量目标,将难以量化的工作形成定性指标,但无论是定量目标还是定性目标都强调其具有可评价性。

(六)实现考核主体多元化。遵循“谁归口管理,谁负责考核”的原则,实现绩效考核同机关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同时使每个部门既是被考核者又是考核者。

(七)实现目标考核动态化。用动态化的考核机制取代运动式的集中考核机制,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并实现考核结果的及时、公开、透明。

(八)实现绩效评估多维化。从考核得分和得分率两个维度共形成12个评价指标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使绩效考核结果是被考核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量”和“质”的综合反映,激励大家完成目标任务要“又多又好”。

二、河南检验检疫局推行绩效管理的经验做法

第一,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河南检验检疫局党组始终将绩效管理作为推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抓手,亲自领导体系设计与改进完善工作,对年度绩效策划、实施、评估和改进等工作皆以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绩效管理的法定工作程序。

第二,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建立了由绩效管理领导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责任部门和部门绩效负责人、绩效联络员构成的全员参与工作网络。

第三,把好目标体系结构设计关。通过建立适合自身情况并科学、合理、简便、适用的绩效目标架构,使绩效管理实现了对全局工作的全面覆盖、对重点工作的突出推动、对工作创新的积极鼓励、对工作责任事故的有效预防,从而保证了绩效管理抓手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把好年度绩效目标设定关。一是将年度目标制定过程作为研究部署全局全年工作的过程,确保年度绩效目标与全局工作部署的一致性。二是将法律法规要求、质检总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自身的战略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作为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依据。三是遵循“两上两下”的目标设定程序,保证年度绩效目标能够全面覆盖全年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第五,把好绩效目标考核关。建立目标动态考核机制,根据目标的完成进度适时跟进考核,实现目标考核工作的日常化、即时化;对目标落实考核情况实现动态监控,确保目标考核的及时性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实现公开化、透明化,保证各部门对考核过程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六,把好绩效结果应用关。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输入到人员能绩管理,作为人员年度能绩评价、职务任免、评优评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充分有效应用来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入。

第七,把好绩效评估改进关。每年于年中和年终结合全局工作会议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两次集中评估。根据年中评估结果对下半年重点工作目标进行适当调整;将年终的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制定绩效目标的依据之一。

第八,把好信息技术支撑关。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各项绩效目标“看得见”、“摸得着”和“管得了”,保证了“事事有人做、件件能落实”;实现了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有据可依、有迹可查;实现了及时、有效的绩效反馈与沟通;也实现了对绩效管理过程的适时监督。

三、河南检验检疫局绩效管理取得的明显成效

第一,凝聚力持续增强。绩效管理模式得到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充分认同,“实干为先,业绩为要”的工作要求已深入人心。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发展意识和危机意识不断增强,积极作为、持续求进,真抓实干、追求卓越,形成推动河南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二,执行力持续加强。将全部工作过程都纳入绩效管理,形成具体可操作、可评价的绩效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实现动态考核评价,每项工作任务落实的效率和效果都能够得到动态有效监控。绩效管理有效推动了工作执行力的持续加强。

第三,行政效能持续提升。以2012年主要业务数据与2011年同比为例:受理进出境货物报检批次和货值分别增长24%和101%;查验出入境人员增长35.4%,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人次增加5.04%,发现病例增长38.6%;查验出入境飞机增长57%;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总数居中西部省份第一;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等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3

为提高霍尔果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防止境外病虫害侵入、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加大对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设备投入,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局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均急遽增加,对资产进行便捷且有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搭建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势在必行。

【关键词】检验检疫 资产管理 信息化系统

随着我国向西开放重大战略的不断深化,国家采取若干重大举措,积极将霍尔果斯市建设成为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支点和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提高霍尔果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防止境外病虫害侵入、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加大对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设备投入,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局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均急遽增加,对资产进行便捷且有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1 现有资产管理流程中存在问题

在现有资产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中,资产管理员均需要填写各类记录表单并打印,随后安排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再将纸质文件交财务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审核、论证、批准、执行。在此过程中,现有资产管理流程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工作的需要,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局办公地点比较分散,而整个流程中,记录表单需要流转多个单位或部门,并由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手工签字,完成要求的所有签字有时会花费很长时间,无形中延迟了记录表单的填写与上报时间,影响工作效率。

(2)随着工作的发展,资产数量与日俱增,与之对应的各式记录表单纸质档案数目也随之增长,纸质档案因存在占据空间大、保存环境要求严格、调阅过程用时较长等问题,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便。

2 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构想

因为现有资产管理流程存在以上问题,为了更好更便捷管理资产,现对霍尔果斯检验检疫局资产管理提出信息化建设构想。

2.1 系统结构

系统为B/S (浏览器/服务器)架构与C/S (客户机/服务器)架构结合体系结构,既保证浏览查询者方便操作、系统更新简单、维护简单灵活且易于操作,又满足硬件设备在暂时无网络情况下正常录入信息的要求。

2.2 系统组成

系统软件分为浏览器和单机应用程序两个组成部分,将所有涉及到资产管理的若干记录表单(如验收、调拨等记录)通过软件写入系统数据库,根据用户的等级权限,既可通过检验检疫内网登陆浏览器进行记录的填写、电子签名与签章、上报、查询、统计,又可通过单机与PDA等移动终端上的应用程序进行填写,查询,而且单机版应用程序采集的数据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方便的进行导入或导出,方便数据的传输和查询。此外,系统软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数据库中保存的所有资产形成资产标签信息。

2.3 系统需配有专用硬件设备

具体包括:手持无线移动终端设备与RFID(射频识别)打印机。其中,手持无线移动终端设备具备蓝牙和Wi-Fi(或3G)功能,可与数码相机进行有线或无线连接进而采集设备图片,支持电子签名与电子签章,有RFID技术的标签管理功能;RFID(射频识别)打印机,将系统软件形成的资产标签信息进行打印,加贴在标签对应的资产上,使用此种标签具有读取距离大、使用寿命长、标签信息安全性高、存储信息可以更改等优点,方便资产的调拨、闲置、报废等后续管理。

2.4 系统工作过程

集中采购设备到货后,按照规定要求,资产管理员与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员需要及时进行设备验收,通过手持无线移动终端设备调出受控的设备验收单,逐项进行填写,在设备验收人、设备保管人、使用单位领导等需要签字的地方进行电子签名,需要加盖公章处,由有公章使用授权的人员进行授权加盖电子公章,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完成后,手持终端设备中的验收单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到资产管理员计算机设备中,既便于数据备份又便于使用浏览器通过内网发送给上级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转交财务人员入账。财务人员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对设备进行资产编号,通过填写系统中的设备调拨单将设备调拨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通过RFID(射频识别)打印机打印设备标签并加贴与设备之上。

在之后的资产清查、调拨、处理过程中,均可通过手持无线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程序或内网浏览器登录系统进行相关记录的填写与上报,方便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

3 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优势

3.1 使用方便

将B/S架构与C/S架构结合,既方便使用者使用浏览器进行设备管理,甚至出差在外的工作人员也可通过VPN密钥登陆检验检疫内网对系统进行操作,又满足硬件设备在暂时无网络情况下正常录入或查询信息的要求。

3.2 节约成本

通过电子签名与电子签章的应用,使设备管理中各类记录表单填写与流转时间大大降低,加快了记录表单的填写与上报速度,节约时间成本,提升工作效率;电子记录表单的应用减少了纸质表单打印数量,减少纸张使用,节约办公经费。

3.3 便于管理

电子档案在存储空间、保存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远低于纸质档案,且调阅查询方便快捷;系统内存储的资产电子信息记录,方便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恒.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科学化[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1):117-118.

[2]罗之玉,杨雨晴,涂亚运.高度网络化下企业资产管理研究[J].大观周刊, 2012(44):154-155.

作者简介

刘姝(1983-),女,河北省沧州市人。电子信息工程本科,计算机应用技术在职研究生。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霍尔果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员,从事网络系统运维与国有资产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4

从广义上讲,加工贸易是外国的企业(通常是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己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这种跨越国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成为加工贸易的显著特征。加工贸易同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联,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从狭义上讲,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以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办法。狭义的加工贸易是一种比较新的现象,特点是出口产品中所含有的进口成分比较高,出口国主要投入劳动力对进口零件进行组装。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文)规定,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168号修正))也对加工贸易及其相关概念做出了明确的含义: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材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要付汇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加工贸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料件全部或者部分进口和制成品复出口,即所谓的“两头在外”,这是加工贸易业务最基本的特征;二是加工或者装配,这是加工贸易业务的内核,是加工贸易存在的基础。

二、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因故内销应采取的措施分析及建议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具体可以分为来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内销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内销。这两种料件内销是有很大不同的。原因如下:对于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最近的对其有规定的文件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该文的第十条中有“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的要求,即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需要做品质检验的,还是要收取品质检验费的。按照后法优先的原则,《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4号)》文的“一”中“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的规定已被其取代,这点很容易被忽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释义)》第一条的释义中“从国外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收费情况看,包括发达国家在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多采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国际通行做法”可知,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相关货物明确了收费依据,那就是要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并且进行收费的。而《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手册》第79问,第84问,第86问,第83问,第87问则分别明确要求对进口涂料,检验检疫类别含“L”的入境民用商品,进出口电池产品,进口铜精矿、锌精矿,进口车辆等商品,无论是否属于来料加工都需要对其进行品质检验并收取品质检验费。其他类似的情况还有旧机电,成套设备和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等。故除此之外的其他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方可不实施品质检验,不收品质检验费。

同样,对于加工贸易中进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释义)》第十条的释义“进料加工的入境原料属法定品质检验对象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可知,其是要实施品质检验并收取品质检验费的。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加工贸易方式下不需实施品质检验的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如果其转内销,即相当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是要对此类货物进行监管的(如实施品质检验并收取品质检验费等);如果是进料加工企业因故料件要征税内销时,虽然也视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但由于料件在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其进行了品质检验,所以在内销时无须再做品质检验和收取检验费。如果上述料件是涉证产品(如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但在《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要求中,海关办理此类货物转内销的通关手续时都并未提及到需要提供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材料。如果海关没有按照《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规定的“先报检,后报关”通关模式对此类货物进行监管,那么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货物的监管工作(如实施品质检验并收取品质检验费等)很难有效开展。

建议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协商,在《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中加入“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入境货物(包括来料和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办理通关手续时需要提供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材料”等内容,在体制上对此予以强化和保证。建议参照(署加发〔2009〕172号)文中“六”中“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现检验合格的,方可内销”的要求,对加工贸易方式下不需实施品质检验的来料加工的入境原料如果转内销,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内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和废品,要按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文中“二”中“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的要求,对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区内销的边角料和废品仍不实施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5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四)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6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如何加强对异地流向入境货物检验的管理

第一,企业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了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知识。由于对流向商品检验检疫程序的不了解,部分收货人或人错误地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的流向报检当作一般报检,在口岸局报检取得通关单后,认为货物已经办理了检验检疫手续,并不认为自己有义务把通关单的货主联传到目的地的用货人手中,造成用货人不知该批货物还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往往是目的地局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入境货物流向单或入转单信息逐单催报,工作局面被动。

第二,加强报检单位诚信管理,提高报检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