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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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1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2

1、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水上乐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1)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1)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2)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本单位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如:配电室、万人海啸池、超级大喇叭、天壶喷泉、旋转滑梯、炮筒滑梯、高速滑梯、雪橇滑梯、山坡滑梯、儿童水寨、六道彩虹滑梯、儿童戏水池、潮汐漂流河、冲天回旋、迪斯科大转盘、大摆锤、摩天环车、蹦蹦床、双人飞天、激情碰碰车、观光小火车)等。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是否有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焊工等未持证上岗);

(7)排油烟管道;

(8)液化石油气瓶日常管理等。

(9)游乐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修作业。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3

福安市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统一”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制度统一规格上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严格按照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安全生产法》、《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乡镇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制度》、《安全监督员职责》、《乡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文书统一格式使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统一使用市安委会监制的专用文书,共两类15种。第一类为安全生产工作专用文书9种:《安全生产问题呈阅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到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安全教育受训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专用记录纸》;第二类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6种:《现场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督办通知书》、《整改情况复查记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处记录》、《安全生产问题移送记录》。

三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内业资料统一分类建档。按照《福建省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考核细则》要求,按常规工作、基础工作、监管工作三个方面划分,建立20个门类业台帐档案。常规工作档案8类:日常工作原始档案、发文登记保存档案、来文登记保存档案、安全生产会议档案、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档案;基础工作档案6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制度档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机构人员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档案;监管工作档案6类:现场检查记录档案、整改通知书档案、督办通知书档案、整改情况复查记录档案、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记录档案、安全生产问题移送记录档案。

湄洲湾水域举办溢油应急演习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检验溢油应急反应指挥协调能力和作战能力,日前,泉港区组织福建炼油厂、福炼油港储运公司、泉港兴通公司、“湄港油1”船、区安监局和海事处在湄洲湾水域开展溢油应急演习。溢油应急演习按照演习剧本时间顺序分为事故发生与报告,溢油评估、决策与应急行动,现场指挥清污行动,演习结束、舰艇返航四个部分,演习充分展示了泉港区政府溢油救援应急的实力,为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营造了健全的机制和先进的管理手段。

南安:农村电工培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近期,南安市安监局与南安市电力总公司联合开展农村电工安全培训,加强农村电工的安全意识。本批学员总共277人,分成六期,聘请了上级安监部门领导及南安职专的教师讲课,讲授了有关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电工操作技术知识。为了使学员学有所得,在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由部队士兵出任教官,对学员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加强管理。在教官的严格要求下,学员的整体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培训结束后由泉州市安监局组织对学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由南安市安监局联系南安市医院组织对学员进行体检。做到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个电工的心中,为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农村电工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松溪县建立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举报奖励制度

一是在审查新、改、扩建工程、零星修缮、加工项目资质时,首先严格审查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一经查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二是召开已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持证人员有义务向安监部门检举无证上岗行为。

三是在有线电视台播放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秀屿区安全生产检查注重实效

莆田市秀屿区安全生产检查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在效果上下功夫。一是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时期检查相结合。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辖区、行业的安全自查,区安委会在“两节”、“两会”、“两个黄金周”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全面性的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确保安全检查不挂“空挡”。二是狠抓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定人、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并定期跟踪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三是实行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区安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惩处力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四是加强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区政府适时组织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各牵头部门检查整改本辖区、本行业中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在全区进行通报。

丰泽区安监局编印“安全生产检查手册”

近期,为方便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安监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丰泽区安监局从实际出发,本着简明、直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编写了《安全生产检查手册》。该《检查手册》涉及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渔业船舶、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十五个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深受基层安监员的欢迎。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4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5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责任有:(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层次、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岗位、环节和工序。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网,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评,并与责任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调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规模的安全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管人员,自上而下形成完整、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同时要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围绕如何实现安全生产三大因素(人、机、环境)相互和谐,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企业、特殊行业的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包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健康监护,防护用品管理、值班和交接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维护管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农药)管理,各类工艺操作规程,现场巡回检查,防火防爆、登高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五、安全生产工作的例会

区供销社确定每年度至少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由各下属企业分管领导有关负责人例会,要求各下属企业在每年度至少三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负责人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剖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形成,确立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安全资格

区供销社每年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小规模企业可合并组织培训),确保全体职工都能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或上岗资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七、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和作业安全评估

各企业对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火、电、气、锅炉、各种熔器、机电设备、房屋的管理或使用,要建立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通过认真的检查,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登记备查档案。同时要在员工中建立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作业安全评估制度,完善防错纠错机制,尽量避免人为失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管理。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

规模生产经营企业或存在事故危险因素的企业,必须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运转、维护、检查等环节的监控力度,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制度。

还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预警和救援机制。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企业和员工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根据浙精神要求,煤矿、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分别按年收入不低于2.5%---1%提取安全费用。

各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投入,提取安全经费,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治、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装备等,为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提供保障。

十、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审批,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通过依法检验和年验。把安全生产事项列入“房屋租赁”、“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等签约中的主要条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

十一、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企业应及时向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安监部门),同时努力控制事故现场争取救援,减少伤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初步确认事故案情,连接事故预案程序,报告区安监局,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合力控制事故,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命令和任务。

各企业必须明确,对于发生重伤以上等各类生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决不可隐瞒不报;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事故隐患整改

(一)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其限期予以整改,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真该应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进度,保证整改工作质量和时效,并应及早向区政府汇报。

(三)对已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区社将成立调查组对该单位的安全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该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人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均有责任向有关单位领导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社会公布的举报单位或区社网页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的隐患的危险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

(四)对已受理的安全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五)实行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区社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查处制度。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范文6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重点行动。以开展“滤网清底”行动为重点,在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依法依规直接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及时监督企业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单位认真执行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公告制度,确保了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

二、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消防、冶金、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程、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共查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126项,已整改119项,整改率达96%。

三、稳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向纵深开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改善企业现场管理,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同时,通过组织发动、人员培训、自查自改、企业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优化安全条件,切实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自身安全保障能力。在危化品领域,我局与所有危化品企业签订了《安全标准化创建责任书》,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责任书》中对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进行了郑重承诺: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着力落实安全标准化长效机制,确保年底前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通过安全标准化评审,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逾期未完成工作的企业,安监局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在限期内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将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目前,全区共完成标准化创建企业10家,其中二级3家,三级7家,力争今年全区60%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标准化达标。

四、彻查事故,严厉追究事故责任。由于二季度气温转暖、天干物燥,风雨天气增多,且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活跃等原因,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救援,认真组织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依据安全生前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严厉追究事故责任。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