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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论文范文1
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浅析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汽车法律法规论文范文2
关键词:政府学校共建实体店 义诊车辆故障 促进教学科研
2014年11月,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合作,共建了规模较大的公益组织――“江苏车大夫扬城工作站”(以下简称“车大夫”)实体店。学院教师与扬州汽车维修行业40多位汽修专家搭档,带领汽车专业学生,通过轮流坐诊的方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法律法规宣传等免费服务,在为广大车主排忧解难的同时,提炼出接地气的“汽车维修案例”,用于教学和科研。
一、实施背景
1.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促进了汽车后市场的发展,但汽车维修企业良莠不齐。广大车主修车难、修车乱、价格不透明、服务不靠谱等问题时有发生。要保持汽修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减少车主的后顾之忧,一方面靠汽车维修企业自律,另一方面构建一个能够为市民提供维修咨询、制定修理方案、调解维修纠纷等公益服务的平台需迅速提上日程。
2.学院教学改革的需要
由于汽品牌型号和汽车故障种类名目繁多,大多数专业教师只能按照学院现有车型预设一些汽车故障教学,学生学习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掌握各类车型各种故障诊断技术。所以,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院四方联动,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熟悉各种车型和各种故障的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开阔眼界、开拓思路、增强本领,还可以帮助学院推动教学改革。
二、主要目标
1.推动“车大夫”活动品牌化,提供公益服务
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打造第三方公益性汽车维修品牌服务平台,切实帮助车主解决用车、修车时所发生的问题,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2.促进学生职业岗位认知,提高职业素养
让学生提前“上岗”,积累对职业岗位的认知。在实践过程中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开阔视野,锻炼学生的服务能力,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3.搭建专业学术交流平台,拓宽师生视野
“车大夫”成立后,专家和教师轮流坐诊,学生参与性地学习和服务,在为市民提供免费汽修咨询、诊断服务的同时,师生对各种车型的认知和汽车故障的掌握也更全面。教学相长,理实互动,教师“理实一体”的教学水平迅速提高,特别是实训教学能力得以提升。
4.改革学院专业教学模式,扩大专业影响
成立“车大夫”,政、校、行、企共建、共用、共管、共拓,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学院改革汽车专业办学模式,提升了学院汽车专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过程
1.四方联动,共建车大夫
2014年2月初,学院与交通局商定合作意向,由政府主导、企业出人、行业和学院共同出资,在学院共建“车大夫”暨“学院汽车医院”。此工作站也是“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教师工作室”“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
2.汇聚资源,制定联动运行机制
“车大夫”从筹建以来实行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与学院共同制定“车大夫”工作方案、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
3.专家团队,义诊服务扬城人
由扬州市运输管理处牵头,学院深入汽车维修行业和各4S店洽谈,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师徒”结对,并择优招聘汽车专业部分优秀学生共同组建了专家团队。企业专家担任汽车维修的“主任医生”,教师担任“医生”,学生担任“实习医生”,及时解决车辆的各种问题。“车大夫”除为广大车主提供汽车故障诊断、汽车维修技术咨询、车辆保养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外,还开通了96196服务中心及工作站的固定电话和在线网络,“车大夫”专家还深入社区、走进“985新闻广播车里车外”节目,以多种形式为广大车主提供服务。
四、条件保障
1.组织保障
“车大夫”自筹建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系主任具体落实,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经费保障
交通局为“车大夫”品牌的创建和推广提供资金近20万元,学院也给予了人财物的全力支持,明确汽车系主任专门负责,单独建设150 m2工作用房,购买了1.5万元的检测设备。
3.机制保障
一是专家服务机制。由维修行业和各4S店选拔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汽车专业教师组成“车大夫”专家队伍。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在线受理、现场解答等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免费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是规范运行机制。严格遵守“车大夫”专家标准、服务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等工作制度,保障品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车大夫”品牌形象。
三是义务接诊机制。“车大夫”实行义务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车主提供汽车维修法律法规咨询、车辆问诊,维修建议等免费服务。
五、成果及推广
1.实际成果
一是企业参与,反哺课堂。“车大夫”正式运行以来,每天由4S店、维修企业的专家会同学院教师学生共同负责接待会诊。至2015年12月31日共接车主电话咨询226次,现场汽车维修与保养问诊车辆186次。在诊断的过程中,教师、学生与专家零距离交流,教师和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学院现有车型以外的各种车型和故障,已提炼形成《空调不制冷》等22个教学案例,拍摄制作了《离合器传动部分的检测》等30个微课等教学资源用于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是集团办学,资源共享。学院和各4S店良好合作,互通有无,形成集团办学,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四方融合,多方共赢。在“车大夫”坐诊的过程中,形成了学院、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多方共赢的局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技能精湛,技能大赛成效显著。从企业选拔的专家作为学院汽车专业的客座教师,定期为师生开设汽车维修技能讲座。“车大夫”的建立,强化了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提升了教师的专业水平。
(2)助推发展,教科研能力增强。2014年、2015年参与坐诊的老师撰写的《探析汽车底盘的保养和维修》等7篇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浅析汽车底盘的维护与保养》等13篇论文在省市论文评比中获奖;教师制作的《火花塞的检查与维护》等4个微课在省市微课评比中获奖。
(3)唱响品牌,招生数量逐年增加。在新闻媒体报道“车大夫”、广大车主赞誉“车大夫”的同时,学院汽车专业也提升了专业美誉度,促进了学院汽车工程系的招生。近两年学校汽车工程系的招生人数大幅上升,如下图所示。
(4)校企合作,就业渠道越来越宽。“车大夫”项目将学院、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校企深度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优化了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就业拓展了渠道,提升了W生就业质量。
(5)服务社会,核心能力得到提升。“车大夫”项目不仅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也培养了学生团队合作、共同探讨、共同前进的职业精神。
(6)储备人才,促进行业企业自律。企业可以发现并储备更多优秀的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促进了汽车维修行业的自律。
2.区域覆盖和推广
“车大夫”开放以来,深受扬州广大车友的好评,有很多扬州周边地区的车友慕名前来咨询,为进一步服务社会,加快推进“车大夫”品牌建设,邗江区和江都区车大夫分站分别在学校校外实训基地“亚美欧汽车修理厂”和“兴都汽车修理厂”挂牌服务。
六、体会与思考
实践证明,政校行企四方联手、四方共赢的“车大夫”的尝试是成功的,在公益服务领域开展“工学一体”教学活动是可行的。为放大“车大夫”的品牌效应,下一步还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打造前店后校模式,加快学院汽车专业发展
“车大夫”作为服务社会、培养人才的窗口和基地,一定要把基地的功能充分发挥好,推动学院不断创新和完善汽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将业务技能、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融入到中职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打造前店后校的办学模式,促进学院汽车专业的跨越发展。
2.打造互联网汽修服务,推进服务能力升级改造
与政府共同筹建“汽车维修服务网”,放大“车大夫”的功能,打造扬州广大车主最可信赖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汽车服务平台。
3.构建多方合作机制,促进学生就业质量提高
汽车法律法规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对营运车辆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现状与经验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云贵川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基本情况
1.1云南省gps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5年8月云南省 交通 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两客一危”车辆上安装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在15477辆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3170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889辆,建成省、市(州)、 企业 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498个。同时,制定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还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在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方面初显成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6年的10起下降到2007年的2起。
在2007年的审验工作中,云南省要求全省高快客车、 旅游 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安装gps,否则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2008年年底前,全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否则不准上路行驶。wwW.133229.cOM
1.2贵州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3年,贵州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对搞好道路如}安全工作,利用利技手段,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提出了要求,并专门下达文件部署了这项工作,具体规定了各种车辆安装时限,特别要求对超长途(800km)行驶客车,必须在2004年安装完毕。对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年审。目前,全省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17228辆,占应安装车辆的90%以上,其中长途客运车辆已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贵州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对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制止长途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行驶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超速行驶发生的客货运车辆特大事故大为减少,2006年1-11月份,贵州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比,少死亡姗余人,这当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推广对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及时处理、预防事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四川省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号)文,提出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工程和“科技兴安”的重要工作,加大投人、加快建设,明确要求从事超长、高速公路、旅游以及200km、核载人数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推广过程中,四川省交通厅和厅运管局制定了配套激励政策,一是对市、州运管处二级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对按要求安装使用gps的车辆按每车500元给予补助;三是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超长客运车辆再给予每车1000元的补助。目前,全省已补助到位资金909.3万元。目前,共投人资金7500余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资金1000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近1.8万辆营运车辆、6000辆出租车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1万辆,危险品货运车辆5000辆,其他货运车辆1000辆,安装带摄像功能的客运车辆1700辆,建立省、市(州)、企业(含客运站)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720个,40个一级客运站建立了gps监控管理平台。近两年,四川省因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所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4年的7起下降到2005年的2起、2006年的3起。
2云贵川三省推广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经验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三省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对于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各地积极利用卫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gps定位和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建立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车辆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总结 各地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2.1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把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实行综合监督,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交通部门负责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监控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过程监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人。
2.2制定法规和政策,依法推动,积极引导
一是为使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地区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 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 法律 保障。如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的公布实施,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为鼓励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一些省市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 企业 安装使用gps。如四川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同时,交通部门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如云南省下发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
2.3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共同推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力实施推广应用工作。如贵州省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
2.4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应用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大力宜传安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应用。一是由组织召开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会,向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介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作用,宣传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对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二是树立企业典型,突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管理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过大力的宣传,逐步实现了运输企业由“要我安装”到“我要安装”的转变。
3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从整体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在推广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1)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2)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一些地区在推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还不一致,如要不要强制安装,在什么范围的车辆上安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还是安装gps,安装什么型号的产品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
汽车法律法规论文范文4
论文摘 要 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产业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家战略层面上重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新能源产业的市场化与产业化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空间。我国必须研习发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得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与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主要是源于新能源的发现和应用。金融危机后,为了使政府能够尽快的走出经济衰退,美国、欧盟等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制度了相关发展策略,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中国也在积极的推进发展新能源产业,其中上海世博会投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就是其中一项新的发展成果。
一、目前发达国家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策略
1.美国:积极参与减排,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号召加进中国和印度等大国。新能源产业要获得巨大的市场,只有世界各国尤其是能源消费大国参与其中,才能够凸显美国在新能源产业上的技术优势,否则这将造成美国制造业竞争能力进一步下降由于能源成本的上升。因此,积极推进温室气体减排,也是为美国新能源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市场。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会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市场,这是新能源产业与其他新兴产业不同之处。奥巴马上台后,采取了与布什政府不同的能源政策,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奥巴马强调要在新能源、环保政策方面有所贡献,强调绿色能源与低碳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的态度积极,表示美国政府将在未来10年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替代能源的研究,以期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奥巴马承诺要通过新的立法,使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50年之前比1990年减少80%,并拿抵税额度来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
2.欧盟:以法律法规保障产业发展,建设统一的区域能源市场
为了实现减排和环保目标,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以《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为代表的环保指令,这些法规既维护了欧盟境内居民健康安全,同时也是一种与反倾销等措施相比更为严格的贸易壁垒。最近,欧盟还通过了一项新的家电更高能效的等级标准,并首次对电视机制定最低能效标准,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由于国土和人口的原因,欧盟各国新能源产业的市场需求非常有限,发展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最可行的做法是建设统一的能源市场,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此外,在《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中,为了实现可持续、有竞争力和供应安全的目标,提出建立内部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加强对欧盟能源市场的监管,各成员国之间开放能源市场,制定能源技术战略计划并统一对外能源政策。因此,建设统一的区域能源市场,也是欧盟在特殊环境背景下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目前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金融危机后,我国虽然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但是在如何有效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与发达国家新能源产业在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不同,我们的新能源产业发展陷入一方面欠缺长远考虑,一方面又急于求成的局面,显露了一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问题。
1.发展目标不明确,创新和核心技术掌握不足
从国家制定的有关新能源的政策来看,只是从宏观上强调要重视发展新能源,而没有具体的确定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的转型战略问题,没有列出明确的目标。可以说,我们在新能源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不足。另外,中国在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发展规划滞后,产业的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再加上不完善的新能源技术标准、资源评价、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仍然采用发达国家早已不使用的技术,较低的技术水平和核心技术掌握不足使得我国新能源产业在发展之初就遭遇困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能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如果要想在新能源研究领域有所突破,就必须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重视创新和核心技术。
2.缺乏完善的新能源政策体系
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协调,稳定性差,新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发达国家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会实施一些激励政策,例如政府补贴、融资支持、税收优惠及贷款支持等。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激励政策,导致即使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的社会效益显著,但是由于经济效益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与政府投资新能源的热情,阻碍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3.市场保障机制尚待完善
我国新能源发展由于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创新和核心技术掌握不足,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一方面,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产品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百姓对新能源产品的价值、性能认知浅薄;另一方面,产品质量、性能良莠不齐,这也减弱了消费者使用新能源产品的信心。健全的市场保障机制对行业的发展,尤其对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着及其巨大的作用,继续完善市场保障机制是必要的。
三、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的保障实施是每一个新行业发展所必需的,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法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大对新能源产品的市场监管,这样才能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在新能源的法律保障方面做得不够完善。
2.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政策
新能源行业是个刚刚起步的新兴行业,整个产业规模小,获益能力差,其成长和发展壮大往往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制定有利于我国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应该依据“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新能源技术类型和特点,获利能力和应用前景,从多方面研究和制定相应政策。另外,政府要增加和及时落实对新能源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出台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加强宣传,增强整个社会对对新能源的关注度,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热情,提升资金使用效果。
3.加强基础研究,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创新
我国的新能源技术研究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而且我们国家在新能源领域的研究一直以来是跟着发达国家,产品和设备生产都与国外先进水平有很大的落差。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基础研究,注重产学研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高端研究人才;另一方面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掌握核心技术,并推动企业进行创新。对于中国想要长远发展新能源产业,解决能源问题,这是必须重视的。政府应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在办好科研创新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做更多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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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飞.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研究评述.电子工业专用设备.2010(06).
[3]史丹.发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新态势.人大建设.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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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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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