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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教学论文范文1
1.1启发式教学要求在书法教学中渗透德育教学
在现阶段我国的教育指导思想当中,要求学生要培养德、智、体、美多方向的发书法教学展,德育尤为关键,其融入于各科教学之中,书法教学也是其中之一。书法融入德育,书艺结合人品。
(1)教学中传授爱国情感
中国书法发展的历史蕴涵在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是无与伦比的“龙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书法不是画而有画的灵动;不是诗而有诗的韵味;不是舞而有舞的飘逸;不是歌而有歌的悠扬。无论从中小学生到专家学者,从家庭妇女到政府官员,书法作为一门实用艺术得到广泛的应用推广,作为高雅艺术得到我国广大群众的推崇。
(2)教学中传授道德情操
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对学生进行品德情操教育中结合着书法史中的典型范例,让他们懂得“字如其人,心正则笔正”的做人道理。学生受到熏陶再加之书法艺术本身的引导作用,这就能明显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同时也加强了他们自我约束能力,陶冶了性情,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奠定了优良的品德基础。
(3)教学中传授哲学伦理
书法是我国一门博大精深的文化艺术,是世界艺术宝库中的一枝精华。在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的滋养与哺育下,中国书法除了具有东方文化艺术的特色特征,而且能够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气质、伦理道德和哲学思想。在平日欣赏和讲解字帖的时候,不但要求学生理解字体结构的完美,还要懂得书法字帖的内容,书法艺术所体现出的形式美、线条美以及内涵美。
1.2读帖时引导想象
例如宋代秦少游非常欣赏政黄牛的书法,秦少游问他的笔法,政黄牛答说:“书,心画也,作意则不妙耳。顾喜儿童字,观其纯气。”政黄牛认为孩童的字如水成文,出于自然,有纯美之韵。他通过自己不断摸索和想象,领悟到儿童字的单纯之气。同理,学生读帖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想象,从中领悟到一些道理。
1.3书写之前引导想象
王羲之曾有:“意在笔先,然后作字”的宗旨。上课时,要经常抛出一些问题,适当的教导学生关于字打算怎样去写,书写时要注意些什么,通过提问开发学生的想象力。
1.4书写时也要具有想象力
写字是把心中的字的形象通过笔墨技巧而显现在纸面上,要边写边想,边想边写。
2.启发式教学方法在书法教学中需要加强的方面
2.1加强审美教学的建设
我们的书法教学首先让学生从练习书写姿势开始,然后慢慢的掌握书法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培养学生对书法的理解美、鉴赏美、创造美、感受美的能力。因此在书法课堂上一定要强化欣赏教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2增加学生自由空间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很早就意识到,学生没有自由这种不良现象广泛存在于传统教育教学中,必须要进行转变,加大学生学习自由度的基本措施。要给学生评价学习成果的机会,让学生更加积极参与到自我学习成果的评价中去,既能用评价的手段发现知识、技能及学习态度上的不足,同时还能从中体验到成功的乐趣,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地去调整和矫正自己的错误和不良习惯。
2.3加强素质教育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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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二)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能动作用,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三)有利于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教学相长
启发式教学要求教学过程的双向性,即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性。在启发式教学中,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管理者,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和学生一起思考、分析、讨论问题,在相互配合中进行良性互动。同时,启发式教学还有利于教师和学生的思考,推动了双方的学术研究。德国教育学家洪堡也曾说过:“大学教授的责任并不是‘教’,学生的职责也不是‘学’,而是从事研究,教师应诱导学生研究的兴趣,进一步指导学生研究。”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向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方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带动学生进行学术探究,学生的思维往往是很活跃的,一旦被激发出来,结果是难以预料的。当学生不断的提出一些新问题后,可以促进师生一起去研究,也可以带动教师做更广、更深的研究,从而形成教学与科研、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二、启发式教学在思想政治课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高校实施启发式教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教师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技巧,还需要一定的实施条件。启发式教学不是说几个案例就可以了,启发式的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需要教师不断总结探索。这里,介绍几种启发式教学的基本形式,供大家相互学习。
(一)设疑启发
向学生提问,然后引发他们思考,是很多教师惯用的启发方式。教师适时地向学生提出一些难度适中、新颖有趣的问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进行思考,最终找到问题的结果。但是目前很多教师提问没有精心准备,随意性很大,深浅过渡,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思维。因此教师运用此方法前,一定要认真准备,给学生一些富有挑战性的能激发他们思考的问题,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例如,在讲大学生诚信的问题时,笔者问了这么几个问题,考试作弊是不诚信的表现吗?有多少人从来没有作弊过的?除了考试作弊,大学生在校园中还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善意的谎言你能接受吗?通过这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对大学生诚信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同时引出大学生诚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话题。
(二)讨论启发
讨论是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特点是答案的不唯一性。在进行讨论前,教师要精心制定讨论的话题,题目给大家后,教师要适时地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以免学生的思路偏离了轨道。例如,笔者在讲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时,并没有直接照搬书上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这么几个话题:你认为咱们医学生的就业情况如何?影响医学生就业的因素有哪些?医学生要想获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医学生创业,有哪些方向可以选择?学生在进行小组讨论后,充分认识到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状,了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所在,并明确了自己的生涯规划。在比如讲授公民道德时,组织学生讨论大学校园里不文明现象及如何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进行讨论,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怎样完善自己。
(三)案例启发
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性比较强,为了让学生更轻松的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可以通过案例进行启发。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向学生呈现精选的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同时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授理想信念的作用时,笔者引用了以下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案例,效果较好:清华大学高材生考过600分也不易,可一个每天三顿为清华学子切菜卖饭的农民工,头回上场就爆出冷门———北京日报报道,清华园里人才济济,但学生食堂的师傅张立勇,也为许多人知道,就不能不说是件新鲜事了。他的艰辛,他的刻苦,他的顽强,让清华学子动容。水木清华BBS上,头一回为一个农民工的坚韧好学掀起波澜。张立勇,做农民工10年,如今即将拿到北大国际贸易专业大本文。在案例看完后,我给学生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张立勇为什么高中读完后不直接考大学?(2)他为何选择去清华打工?(3)食堂工作很幸苦,他为什么还要继续学习,并且挑战国内知名高校?学生对这样的事迹显得很有兴趣,他们都踊跃参与讨论,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学生还讲到听过他的演讲,被他的追求理想的精神所打动。
(四)比较启发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有些知识学生难以区分,或者有些问题学生已经有一些思考了,但其思考的方向有问题,怎样帮助学生理解知识难点,怎样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点,就需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了。例如理想和信念是两个概念,学生从直观上看感觉是一个意思,这时候可以给学生讲一些名人的事迹,让他们比较分析名人各自的理想是什么,他们怎么实现自己的理想的,最后总结理想的实现靠信念,这样就能分清异同了。在比如,在讲爱国主义这章时,很多学生都没兴趣,认为理论知识曾经学过,有的学生表示发达国家都不上这样的课,我们上没必要,思想方面首先就有问题。我们可以搜集一些发达国家爱国主义教育的资料、发达国家公民爱国的一些事件,展示给学生,让他们从比较中进行判断,进而激发他们思考如今我们大学生应该怎样理国。
(五)多媒体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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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教学模式的优势体现在:第一,这符合中学阶段学生的认知规律;第二,可以使学生受到科学、合理的训练,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观察能力;第三,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积极性,去探究知识,获取知识。
二、初中语文教学中启发式教学模式的具体应用
启发式教学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经过精心组织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模式一方面要求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提高课堂效率,使学生在单位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巧。在中学语文课堂开启启发式教学模式具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创设新颖的问题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
启发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应该注意,设置问题时应该先创设一种比较新颖的情境,吸引学生注意。教师深入研究教材、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精心创设能引起学生质疑的情境,激发学生去挑战新的自己原先的态度,挑战新的知识目标,进而引发学生的探究兴趣。问题情境的设置既要符合中学阶段学生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又要和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论语》四则中,讨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时,教师可以设置“感性情境”让学生自由发挥,想象一下如果自己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难题,会向谁寻求帮助。然后引出对“择其善者而从之”的学习。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实验手段等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课堂教学中去,提高课堂效率。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可以通过创设“游戏情景”“实验情景”等来调动学生上课积极性。
(二)合理选择启发的方式,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
初中语文教学,既要关注学生的感性思维活动,也要关注学生的理性思维活动,而学生思维积极性的调动则需要教师的不断地启发和引导。语文老师在上课期间,可以运用恰当的语言和肢体语言及时对学生进行启发,这一方面可以引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自己去探索寻求问题的结论或者解决办法,而不是享受现成的结论。启发的方式很多,但也要因人因时而异。例如,在学习《捕蛇者说》时,教师可采用“逆向启发”模式,先提出“毒蛇可以使人致死,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捕蛇?”然后再引导学生思考“是什么比毒蛇还要厉害?”让学生轻松地完成对本课的学习。这既可以使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就掌握本节课的知识重点,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在实施中要启发学生兴趣
在启发式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可以运用预先评价的方法将学生在活动中可能用到的方法和知识组织起来,以便学生在课堂活动中遇到问题时给予及时有放的引导和启发,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通过启发教育逐渐让学生对原本枯燥的事情产生兴趣,在语文课堂或者在做作业时,让学生独自去发现解题思路,这将会成为学生难以忘怀的时刻。如果在学生做某种语文作业时,教师能给予一定的启发和引导,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对这类语文作业产生浓厚兴趣。
三、初中语文课堂实施启发式教学的注意事项的思考
(一)启发应适当适度,契合学生实际情况
语文这门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而且复杂,但也并不是说在课堂上提出的问题越多越好,一个问题也可以贯穿一堂课的始终。教师在课堂中运用探究性启发式教学,必须要熟悉学生的整体状况,要做到启发问题符合学生接受能力。提出问题时要区分情况,对于学生已经熟悉的问题,少提一些问题;对于学生不理解或者容易出错的地方,教师可以从不同角度多提一些问题;此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己提出问题。
(二)教师课前做充分准备,依据课堂教学实际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在中学语文课堂上采用启发式教学,课前教师应做好准备:认真研究教材,深入备课;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然后,再根据课堂上学生的表现状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案,灵活运用启发式教学,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实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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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阶段:释疑解难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启发联想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教师而言,就是要创造启发的条件,解决在第一阶段提出的疑问,促使学生将新的知识与旧的知识发生联系,达到解决疑问的目的。教师在这一阶段必须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对于过去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做一个简要的回顾或者总结,让学生对新提出的问题产生困惑,这样就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第二,对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唤起学生对原有知识的已经产生的观念。而对原有知识的复习,要有所选择,一般是按照新知识的学习需要选择的,目的就是要将新旧知识加以联系。例如在学习“宪法关系”这一问题时,我们一般要讲授的是宪法关系的概念以及宪法关系三要素等内容。而在讲授时,教师就可以先设问:宪法关系是否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是,法律关系是如何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这是学生原本已经熟悉的旧知识,对这一原有知识进行复习后,再将这一知识与新的知识联系,这就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
(二)第三阶段:释疑类化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作用启发阶段。第二阶段我们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而在第三阶段我们要做的是使取得联系后的新旧知识在联系点上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具体化的过程。奥苏伯尔指出:“这是把抽象的上位知识推广到同类的下位的具体事物上去,使抽象的知识与它所反映的具体事物之间建立联系”。[7]按照大教育家孔子的观点,其提到的“举一反三”中的“一”就是这里的抽象概括,这个“一”就具有“反三”的类化迁移的功能。这一具体化的过程既是检验抽象化过程中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也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以上几个过程就体现了启发式教学的基本模式。当然,启发式教学能否发挥最佳的效果,还要视乎教学材料的选择,学生的学习态度,教育者的启发诱导的方式是否得当等几个关键因素。
二、启发式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宪法学课程运用启发式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有:
(一)重结论,轻过程具体表现为教师把重点放在启发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上。如果学生回答错误,教师则对回答错误的内容视而不见,只注重得出的结果是否正确,却对学生得出结果的过程忽略了。很多教师在实施启发式教学时,总是本着一种希望学生能尽快洞悉教师设问的目的的心理,总是期望学生很快得出老师预设的答案,所以就势必造成“重结论,轻过程”。这实际上是传统的教学思想在作怪。
(二)变“主导”为“主问”“启发式教学内在本质是建构和塑造学生的主体性,体现教学双主体性的规律。”不过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应该由教师启动,所以从这个层面而言,教师具有主动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误解其“主导”地位,将简单的提问视为“主导”。虽然提问作为一种教学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提问不是简单的“对不对”、“是不是”之类的问题。启发式教学中,问题是教学的出发点,适当适时地提出问题并指导学生答疑解难,是启发式教学的主要模式。但是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启发性和思考性,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启而不发启发式教学法的运用体现的是教学互动。教师设问之后,必须由学生回答,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问完某一个问题之后,学生没有及时回答或回答错误,教师就会认为对这样的学生启发是白搭。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该理性分析,如在启发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了学生的不同水平,有没有针对学生的兴趣,等等。
三、启发式教学在宪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启发式教学的过程就是一个教与学双方互动的过程。”教师在教学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运用不同的启发手段,通过释疑解难,带动学生积极的思维,帮助学生认清问题,而学生在这一启发之下,主动思考,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双方实现了交流和互动。此外,启发式教学还能促进教学相长。教师在宪法学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方法,先对学生进行启发,把他们的思维带动起来,再促使他们积极思考,这体现的是教师在促进学生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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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陈出新
数学新授课中,新旧知识有密切的联系与逻辑关系,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复习旧知识或运用旧知识,在学生多次运用中会发现一些潜在规律。由师生共同探讨,得出新的结论。课中学生往往在弄明白自己找出的这个结论意义之后,才发现这个规律或定理就是新课的知识点。这种不着痕迹的推陈出新会给学生意料之外的惊喜收获,学生也很乐于这种发现的美妙。不仅收获了知识,还提高了学习数学的盎然情趣。
二、类比法
类比指的是将新学的知识与以前学过已有知识结构类似的内容进行对比,用以前学过的知识点和学习方法推测新的知识要点以及该用什么方法去研究。比喻在学习“圆锥表面积和侧面积”时,可引导学生回忆“圆柱表面积和侧面积”是通过展开的方式来发现表面积计算公式的,从而知道“圆锥表面积”的研究思路。再如,通过回顾“一次函数”的学习内容,知道研究“反比例函数”也可从“通式、图象与性质”着手。类比的方法可以让学生弄清知识结构体系,发现数学中规律同时也做了对比,便于区分。对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是一次培养。
三、解决问题法
这是直接给学生一个数学问题,引导学生该用什么办法去解决。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明白道理或得出结论。如在讲授“方差”时:先给学生两组极差相同,但波动区别较大的数据,让学生去比较它们的波动。学生知道,仅用极差去分析数据的波动是不全面的,它只关系到极大值和极小值。那么如何将所有数据都考虑进去,用数值来衡量波动的大小呢?从坐标图可以看出,各数据所在的点与平均数都有一定的距离,这些距离决定着单个数据的浮动。所有数据点与平均值的平均距离可以衡量一组数的波动,它们的距离即它们的差。但是,该用什么方式来保证这些差(xn-xˉ)为正呢?只有两种方法:a、取它们的绝对值,“|xn-xˉ|”;b、给它们加上平方:(xn-xˉ)2。那么就得到两个公式:平均差|x1-xˉ|+|x2-xˉ|+...+|xn-xˉ|n方差s2=(x1-xˉ)2+(x2-xˉ)2+...+(xn-xˉ)2n通常情况,都使用来方差衡量数据的波动。这让学生很容易明白公式的原理,并灵活住公式,这比起机械地记忆、使用要好得多。
四、“猜想——论证”法
学生在认识一些概念后,对它们的特性会有些猜想。那么可以通过引导、论证,排除假命题,总结新定理。如教学“圆周角”时,在引导学生了解“圆周角”概念后,让学生观察同一圆中相等的弧所对的圆周角与圆心角有什么样的数量关系,再多画一些,进行猜测。最后组织小组交流猜测结果,并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得出结论。
五、从生活中发现,在实践中体会
数学源于生活,用于生活。引导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或进行模拟实验操作,从中发现规律,总结经验。如在学习“轴对称性质”时,可以引导学生先制作轴对称图形(折叠滴有墨水的白纸),再测量对应点连线与对称轴的关系,形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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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问 启发式教学 法学教学 作用
我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教师,从事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民法教学工作。从第一次踏上讲台时起,我就一直在思考如何使民法课堂变得生动和更有吸引力。为此,我虚心地向老教师们求教,多次深入课堂听课,经常和学生们进行交流,学到了许多,也了解了学生们的需要。同时,在课堂中,我不断地进行实践,逐渐体会或者领悟出一些适合自身特点和课程特点的授课方式。其中,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学生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相关知识点、运用相关知识点,能收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学生们欢迎。下面,我通过在课堂上运用过的两个真实的教学案例,来谈一下设问在启发式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一
在讲物权法时,对于担保物权,需要给学生们介绍一下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使之明白为什么会产生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能解决什么现实问题,这是学习和理解担保物权的前提。学生们如果不能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认识,那么学的知识就是死的。因此,我将这一部分内容列进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但是,如果我按照教材对担保物权的功能进行一一列举,势必陷入理论的说教,学生们就会不感兴趣,收不到好的效果。于是在备课的过程中,我尝试了启发式教学,反复修改了教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问,课堂效果非常好。下面我结合教案来谈谈我的做法。
首先,我通过这样一段话引入这一话题:“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了解到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明确了物的归属,这就为物的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因为所有权制度明确了某物归某人所有,这就为该人处分该物提供了权利依据。我们还了解到,在商品经济社会,虽然要明确物的归属,但这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为赚取利润,使财产增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而钱放在自己家里,是不会生蛋的;只有通过物的流转、通过交易,才能使我的钱下金蛋,使我的财产增值。因此,交易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那么,要交易,必然得与特定的人发生交易关系,交易关系在民法上就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下来,我设问“债权人和债务人,你更喜欢充当哪个角色?”学生们的回答各不一样,有的说愿意做债权人,有的说愿意做债务人,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对学生们的回答进行了总结:“在杨白劳的时代,当然大家是想做债权人;但是在文明社会,债权人是很不好当的,债权人从成为债权人之日起,就一直处于忧虑之中。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来分析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什么会一直处于忧虑之中,债权人最担心的是什么?”
于是,我向学生们介绍了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甲公司销售棉花,乙公司是一家棉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需要棉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棉花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提供棉花10吨,每吨1万元,乙公司验收后2个月内付款。后来,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提供棉花10吨。甲公司如约履行后,就成为了乙公司的债权人,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货款的债权。
案例介绍到这里,我适时提问:“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他最担心的是什么呢?”学生们回答是担心债务人乙公司不付款。
我又问:“为什么担心呢?”这一次学生们没有立即回答,而是思考了一会儿,有人在小声地议论着,我就让他们站起来回答。然后,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只能请求对方为给付,而不能直接支配对方的财产,债权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乙的履行。正是因为债权的能否实现不完全取决于债权人本人,自己无法控制其结果,所以债权人才会担心。如果债权的实现能像物权的实现一样,仅依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就能实现债权,那他就不会担心了。”很多学生点了点头,说明他们理解了这一点。
接下来,我问:“如果乙公司后来拒不付款,那么甲公司该怎么办呢?他能不能跑到乙公司把乙公司的财产搬走抵债呢?”有了上个问题做辅垫,学生们几乎都回答不可以,因为那是侵权行为;他只能到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又问:“那么是不是只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的债权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甲公司就高枕无忧了呢?”这一次,学生们没有立即回答,思考了一会儿,有学生大胆地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我进行了总结:“当然不是,即使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甲公司的心还是不能放下来。其一,如果乙公司同时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且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出了乙公司的财产总额,此时,所有的债权不可能同时实现,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根据破产的理论,因为债权的平等性,所有的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破产时,就要按照各债权的比例来进行清偿。此时,甲公司的债权并不能够全部得以实现。乙公司清算后,就不存在了,甲未实现的债权也就永远不能实现了,他当然不可能高枕无忧了。其二,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不断地流动中,债权确立之时,可能债务人的财产充足,但债权需要实现之时,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严重恶化,财产出现不足,而且债权不具有追及性,不能追及到财产所在,来实现债权。这种情形也会使得债权人愁上加愁。”
总结完,我接着说:“上面这些都是作为债权人最最担心的地方。那么这些担心,会不会使人们在交易时有所顾虑,从而降低交易的信心呢?”学生们又一次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会。”
我进一步问:“那么法律能不能提供一些途径,消除债权人的这种担心,从而增加人们交易的信心,促进交易的成功呢?”这一次,我没有等学生们回答,说:“当然能,这就是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制度。通过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制度,就能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债的保全制度,你们到下学期将会学到,在这里,我就不再提了。我们来说说债的担保制度。所谓债的担保制度,就是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实现,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履行的制度。它可以进一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指的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的担保就是担保物权担保,它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确立的一种物权制度。下面,我们就看看,担保物权是如何实现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在上例中,甲乙在签订合同时,甲为了防止乙到期不支付货款,要求乙以其一套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权,并且进行登记。这时,如果乙企业到期不支付货款,甲企业就可以与乙企业协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套生产设备,用换得的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此时,只要该套生产设备价值足够,甲企业上述担忧便可一一排除。首先,抵押权是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如果到期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套生产设备,不必借助于乙企业的行为。其次,如果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因为甲企业的债权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甲企业的债权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实现;即使是在乙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甲企业也享有别除权,可以将该生产设备从破产财产中提出,单独实现抵押权。再次,乙企业将该生产设备转让,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企业仍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来实现抵押权。”
最后,我进行了全部内容的总结:“这就是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它在于为交易提供担保,从而促进交易的完成;同时对债务人而言,在不丧失担保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了一定期间内的融资。”课后,我与学生们进行了交流,发现学生们都理解了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
这是我在教学中运用得很不错的一个教学案例,从这个教学案例可以看出,有针对性地设问,引起学生们思考,再由教师进行总结,对于引导学生们在具体事务中理解抽象的理论问题,效果是非常好的。
案例二
在讲债法时,对于债的保全部分,为了使学生们在刚接触到这一事物时,对于其含义、作用、适用情形和种类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我还是结合一个简单的案例,通过几个问题的设置,达到目的。
我先给学生们设定了一个案例:甲向乙借了20万元,约定了偿还时间。可是快到偿还时间时,甲对还钱的事,闭口不提,却把自己的彩电等值钱的家电低价卖给自己的哥哥,并且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妹妹,同时甲还免除了丙(其表弟)欠自己的5万元债务;丁欠甲10万元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甲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甲这种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乙感到很受伤,找甲理论。甲说:“我虽然欠你钱,但这些东西是我的,我爱怎么卖就怎么卖,别人欠我的钱,我想不要就不要,这是我和他们之间的事,你无权干涉!”
案情讲到这里,我先问了学生们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甲的行为讲诚信吗?”我设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们回答不讲诚信,从而使学生们认识到,债的保全这种对债务人行为干涉的行为不是不合理的。正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不诚信在先,所以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进行干涉,是合情合理的。
学生们的回答是不诚信。我点了点头,又问:“甲的行为会不会危害到债权人乙债权的实现呢,为什么?”我设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知道,甲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法律有必要在此时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从而干涉这种行为。学生们的回答是会,并讲了理由。我进行了总结:“因为债务人自负债之时,其所有的财产就变成了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是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多少是债务人清偿能力大小的体现。案例中,甲的行为必将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财产的不当减少必然造成其清偿能力的下降,该下降必然会威胁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前两个问题做了辅垫后,我顺势提出第三个问题:“此情此境下,法律应不应该构造出一种制度,使债权人在此情此景下有所作为,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呢?”学生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应该。我的目的达到了,通过上述三个问题,学生们认识到,债权人此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干涉,是有法理依据的。
我进一步指出:“如果不构造出一种制度,使债权人在此情此景下的权利获得救济,显然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情此景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两项权利,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第一,他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丁的债权,以使甲的财产增加,使自己的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财产保证。第二,他还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甲故意把自己的彩电等家电低价转让,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免除自已的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以收回甲的这些财产,使乙自己对甲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财产保证。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就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即当债权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便构造出债的保全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最后,我对整个案例进行了总结:“通过这个案例要求大家掌握以下三个知识点:第一,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即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第二,债的保全包括两种权利;第三,债的保全是债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一种例外。”让学生们理解这三个知识点,是我结合案例设问的目的。通过具体的设问,我达到了这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