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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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措施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1

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全面做好学校安保维稳工作,6月15日下午,我校于办公楼第二学术报告厅召开庆祝建党100周年维稳安全工作部署会,会议由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格根哈斯主持,校党委副书记施纪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全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上,保卫处处长王跃平宣读了《建党100周年维稳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格根哈斯强调:一是要将各项工作措施做细做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上传下达;二是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随后,为保证学校维稳安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强化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实施发力,针对疫情防控、意识形态安全、舆情管理、课堂管理、食品安全、用水用电管理等重点内容,格根哈斯对分管各部门的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力求将安全隐患清零。对于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学校将严肃追责问责。

施纪华强调:一是要增强政治敏锐力、判断力,高度重视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二是要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坚持“一分安排,九分落实”,确保国家安全和校园稳定,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工作,继续完善落实“双排查”制度,要把消防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加强学生公寓、实验室、工地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四要将各项工作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要持续加强应急处置、安全宣传教育、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安全稳定是底线工作,我校时刻把守护全校师生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把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以确保校园稳定和谐安全的优异成绩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法制旗帜,在依法治县集中整治活动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政治性反宣品、广播电视煽动蛊惑、互联网络传播谣言、智能手机勾联为重点,不断净化文化市场和网络环境,确保全县意识形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能,强化监督管理。

三、整治目标

专项清理稽查打字复印行业、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场所、书报刊物摊点,依法打击出版、制作、运输、销售、投送非法反宣品刊物和音像制品听违法犯罪活动行为。

四、阶段步骤

严防反宣品活动专项行动与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保持一致,从2014年11月3日开始,到2015年5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15日)

根据《县严防反宣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建立责任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做好思想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摸排调查阶段(2014年11月16日至至2014年12月15日)

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安排,抽掉精干力量,充分运用走访、检查、调研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县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整理出详细信息资料,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对象,开按“一事一策”要求,为依法治县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4月30日)

在县防反宣办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开展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出版、制作、运输、投送非法反宣刊物和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自查,查找薄弱环节,增添工作措施,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高压态势,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整改,再度规范查处,防止反弹。健全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离退休干部等各界人士为义务监督员,定期通报监督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3

关键词:土地;制度;法制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以身份和行政权利等规定人的社会地位的“特殊主义”盛行的社会,逐渐转向了以个人的才干和智慧等规定人的“平等主义”为主的社会;社会成员硬性分层,缺乏流动性的刚性结构社会逐渐转向了市场开放、统一有序的弹性结构社会。在过去几十年中,世界一半的人口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后这种现象还将持续。可以说,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在这样一个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实现历史性转变,即农村土地公有制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一是在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架构内,集体是由作为成员的农民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集体成员可以取得一种具有私人性质的土地权利,享有清晰的、可流通的产权股份,集体成员的角色是“自致性”而不是“他致性”结果;二是国家的行政权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二者逐步走向分离和独立,集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内在机制的约束下独立运行。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必须做好正确的路径选择。

一、丰富渐进主义内涵

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20世纪最后二十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选择和坚持的是渐进主义方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改革道路,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个成功的经验启迪我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没有必要扭转既有的制度变迁方向,其工作重点应是在强调继续坚持渐进主义方针的同时,赋予渐进主义以新的内涵,应当从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入手,丰富渐进主义新内容。要在巩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的行政权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逐渐抽身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成长”的要求,逐步摒弃20世纪最后二十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变通性”,即摒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动时“绕开意识形态之争”的改革策略,对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的整体方案进行动态的系统设计,充实制度变迁的内容,明晰制度变迁的方向,提高制度质量,增强方案的可读性、操作性和预见性,实现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以及在政策和行政法规层面的初、中级正式制度向法律层面的高级正式制度的变迁。

二、凸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性

与土地私有制形成鲜明对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消除了劳动者由于土地占有不平等而带来的机会不均等,为人的充分自由发展,为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所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农村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时代合理性,直至今天,土地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时代价值。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只能坚持、发展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不应限制、改变或取消,任何改革方案和制度安排都要切实反映土地集体所有制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

三、以法律为主导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推动渐进式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降低土地制度变迁成本,强调和突出国家政策的先导作用和高于法律的权威地位,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将在一个日趋成熟和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寻求发展。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大规模地“引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特殊政策”的急剧变迁的制度的时代已经结束。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有必要及时转变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式,将改革寓于立法之中,逐步确立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增强法律的主导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真正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以稳定农业经营活动当事人的预期。首先,要将已往存在的、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以法律巩固现有的事实秩序;其次,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改变现存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关系,以形成新的秩序。总之,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以后,改革法制化是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变迁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逐渐从民间需求引致型向政府主导型转变的必然选择。

四、效率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目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勿庸置疑,人人有份顾全众生的“均田制”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牺牲在过去乃至今天或许还有其根据,但从发展的观点看却未必值得(崔建远,1998)。随着农村人口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决不能固化“均田制”格局,在土地制度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上,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应当置于优先地位。在实际工作中,以“股田制”为特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化趋势表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完全可以与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分开,“均田制”所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完全可以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得到实现。

五、坚持个体权利本位原则

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向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化的基础和前提,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核心任务就是要把农民的个体土地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反映、规范、界定、巩固和保障,确保个体权利不断成长,国家行政权力逐渐淡出,完成行政权力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彻底分离。首先,在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上,要实现从行政权力本位向个体权利本位的转变。目前,农民的土地权利主要是通过《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予以保障,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贯彻的是行政权力本位原则。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只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必须把农民的土地权利纳入民事权利的轨道,通过民法来规范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其次,在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上,要实现个体义务本位向个体权利本位的转变。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性质、水平和结构,产生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因此,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地变化着,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社会的法律则是以权利为本位。

六、土地物权制度走借鉴和创新相结合的路子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4

一、从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积极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今年以来,我们在加强各项政法业务工作的同时,针a对形势的新变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办法,坚持从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了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促进了各项政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集中教育活动。为解决广大政法干警在政法工作重大理论问题、党性观念、宗旨观念和大局观念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加深政法干警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从源头上解决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县政法系统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在事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了认识,统一了思想,统一了行动,有效抵制了非错误思潮的影响,掌握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特别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同时,政法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民生问题,就如何加强管理与服务、如何保障公平与正义、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健全了一批工作新机制,创新了一批队伍管理的新办法,完善了一批执法办案工作新规范,改进了一批便民利民新措施,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新问题。审判机关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为追求,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审服判息诉率有了明显提高;检察机关着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注重机制创新,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批捕率均达到100%;公安机关通过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化解矛盾纠纷、消除治安隐患、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不断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了全民法律素质,化解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了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二是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针对“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高发的情况,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提升我县公众安全感指数,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全县组织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工作中,县委政法委组织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行动方案和考核奖惩措施,并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奖惩,促进了各项措施的落实;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相继侦破了孙建魁系列抢劫案,王现体、黄喜法、杨茂师冒充公安人员系列抢劫摩托车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侦查,及早掌握案情,深挖余罪漏罪,防止案件流失;县法院逐案进行分析总结,认真查找案件特点及发案规律,扎实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活动,在人口集中和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公开宣判活动,在电视台播放典型案例;县司法局对“两劳”释放人员进行回访帮教。专项斗争以来,全县共立“两抢一盗”案件269起,破152起,破隐积案701起,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305人,15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破获14起,25名省厅督捕逃犯已抓获21人;先后对11个公安机关部门负责同志,8个乡镇派出所长,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向省市委报送各类信息110余条,信息采用量在全市名列第一位,其中《范县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谨防“两抢一盗”案件流失》一文,被省委做为先进经验在全省大力推广。

三是认真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通过开门接访、领导包案、案件评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措施,集中处理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过程中,我县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多次到上访人家里听取意见,使大批长年上访的人员息诉罢访,表示满意。同时,今年我们还制定了《涉法涉诉问题责任追究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5名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移交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二、以开展平安建设为载体,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把“平安范县”作为一项品牌战略进行推进,在构建大综治格局、完善大调解机制、健全大防控体系、构筑大基础平台上进行了积极努力。

一是着力严打整治各类违法犯罪。坚持把打击作为首要环节,每季度开展一次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对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财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公共复杂场所、特殊行业、治安乱村、乱点进行了重点整治,整治了一大批突出治安问题,治安面貌有了明显好转。今年1—10月份,全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367起,同比下降了19%,共破获1043起(含积案);共发命案2起,全部予以征破;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907起,打掉犯罪团伙26个,抓获各类逃犯147人。

二是着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农村,坚持因地制宜、因村实策,大力推行有专职巡逻、义务打更巡逻、封闭式治安防范等多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模式,安装了“平安喇叭”等技防设施;在城区和乡镇,专职治安巡防中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加强社会面的巡控;在县直单位,认真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并配齐配强门岗门卫,实行严密的守控措施;在重点要害部门、公共复杂场所和主要交通路口,大力实施科技防范工程,安装了高标准的监控;在全县,设置了5个平安哨卡,用于堵截和盘查犯罪嫌疑人;在边际部位,与周边县区进行联防、联治、联打、联调、联建,共同维护边际地区的治安秩序。我们通过认真落实农村村庄巡控、城镇社会管控、机关单位守控、边际部位联控等社会治安防控措施,在全县构筑了社会面、县城区、重点部位、农村、边界结合部五大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类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三是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针对今年全国性重大活动较多的情况,县委政法委组织综治办、防范办、公安、及综治委重要成员单位等部门,以严防跨县区串联聚会、严防发生大规模、严防发生集体赴京上访活动、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为目标,每月召开一次治安稳定形势分析评估会议,分析治安稳定形势,研究工作对策,及时掌握可能引发、进京集体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信息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安全隐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解决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及时果断处理,严防事态蔓延扩展。特别是,为确保*会期间社会稳定,认真组织开展了“两个排查”活动,对影响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可能引发、进京赴省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涉法涉诉上访的一些矛盾纠纷和苗头,以及安全生产隐患、组织的破坏活动等,进行了重点排查化解和整治。据统计,“两个排查”活动期间,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34件,成功调处34件;排查突出问题33起,化解33起;排查治安乱点4个,整治4个。

四是着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整合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办、法庭、武装部等部门的力量,在全县12个乡镇建立了综治工作中心,形成了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加强了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巡逻队等综治组织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提高了基层综治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以预防为重点,认真做好稳定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严格按照市定目标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解,责任到人,同时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沟通协调。1-10月份,我县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51起,其中受理人民来信19案29件,接待群众个人访336起607人次,集体访96批1289人次。

(一)认真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6月28日全国、全省处理突出问题及电视电话会后,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县委、县政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创新思路,实实在在接访、认认真真解决问题,确保了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顺利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至10月底,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共接待来访群众192批615人次,现场解决20件,立案交办76件,目前已结74案,按期结案率97%,群众满意率93%。前一时期,河南省通报表扬了10个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先进县,我县是其中之一;9月份濮阳市委信息专期刊登了我县大接访活动典型做法。

(二)强化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一是对单纯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联席会议直接进行交办或转办,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二是对不属于我县受理范围内的事情,也积极帮助人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三是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县领导小组积极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处理问题专案工作组,通过联合办案来彻底解决。四是对涉及面大的问题,定期召开县联席会议,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今年1-10月份,省市共向我县交办案件69起,目前已办结65起,按期办结率100%。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5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职责定位;实现路径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在我国应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之路,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齐心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化格局。

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职能定位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是主客观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这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努力显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坚持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 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作用,同时动员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和配合,采用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纪律和教育等各种手段,步调一致、目标一致地进行,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体系,形成强大的预防合力,从而将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趋势,而且在犯罪客体日趋复杂、犯罪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的形势下,仅凭检察机关的个案打击、个案预防和一些单位的局部预防已经不能完全遏制职务犯罪的多发势头。因此,必须下大力全面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齐心参与”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机制,在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下,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才能逐步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标本兼治的需要。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不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到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教育的、制度的、法律的等等诸多的客观原因,同时也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道德、政治品格、价值取向、心理素质等主观因素紧密相连。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企图依靠单纯的打击惩治已经不能有效杜绝职务犯罪,只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要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必须把它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坚持走开放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之路。

(三)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发挥检察机关预防作用的需要。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主动地、超前地去规划和介人社会生活或经济管理活动,必须严守司法活动范围,在没有发生违法或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而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而这种没有强制力的劝说和建议如果不通过某种恰当方式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话,那么检察机关的这种劝说和建议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但如果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人社会大预防之中,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与其他社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单位必将引起高度重视,而我们检察机关多年反腐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预防经验和对策亦可通过党委的决策转化为各单位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的一部分,我们的预防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力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责,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打击职务犯罪的经验,而且比较全面地了解职务犯罪的信息,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原因,知悉发案单位、发案部位存在的漏洞,这是我们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的方式、方法。近年来,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围绕大局,开展宣教预防。深入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厂矿、农村、学校等单位,印发各种宣传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图板;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召开案件分析会等形式,组织重点行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二是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三是突出重点,开展专项预防。坚持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重点,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规范化预防途径。四是认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但是,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1、工作上的随意性。目前,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上级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还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内容不统一,工作程式各异,与检察职能、案件查处及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分离,使预防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措施。这一问题,在系统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上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系统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的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着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系统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超越检察权进行预防,甚至插手企业经济活动。

4、效果上的缩水性。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使预防工作打了折扣,无法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使我们的预防建议、措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落实,而各单位各部门的预防工作也缺乏针对性, 并且力度不够, 往往是“讲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 影响预防工作社会效果的有效发挥。+①

(二)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近年来,一些发案单位和一些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领域也逐步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纷纷自发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来预防职务犯罪。他们有的是邀请法学专家、检察官等为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有的是组织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有的专门组织干部参加服刑职务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有的是通过建章立制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许多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不足。通常,只注重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是否发生了重大职务犯罪,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如何用本单位本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如何就个案进行预防,概括起来就是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重自身预防轻整体预防、重个案预防轻系统预防等问题。

2、预防工作不同步。一些单位的预防工作滞后于犯罪,当本单位本系统发生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后,在党委、政府的要求下,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才匆忙成立临时机构进行自查自省,亡羊补牢,大搞廉政教育活动。这种做法没有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应有之义,预防滞后于打击,所谓预防只是事后的一种摆设。+②

3、工作开展不深入。当前一些人没有真正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只是把这项工作当作表面形式的需要,会议上讲、学习中讲,讲形式、走过场,就是没有具体落实,没有认真抓起来,只强调客观原因,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这个方面来,使预防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为了宣传而搞预防;有的制定出一些较为笼统、抽象的制度,然后大张旗鼓进行宣传,称效果如何明显,仿佛立竿见影;一些行业和系统预防工作投入不够,只满足于建个机构,开几个会,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解决问题,致使某些案发率较高的系统和部门职务犯罪屡有发生。

四、建立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现实路径

(一)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

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地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我们认为,应当在各级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构建市、区(县)、乡镇村委三级完整体系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向社会的各个方向、各个层面不断渗透发展。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1、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培训,建议预防科室(局)定期选派年轻干警到实力较强的高校、研究所学习,只有预防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知识不断的更新,我们的预防工作才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的工作才能有所创新。二是跟班学习,抽调人员到预防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跟班学习,吸取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派人到相关的行业、部门学习,了解工作对象的工作流程,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扩大交流,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有利于我们走出闭门造车的樊篱,借他山之石,为我们预防工作的创新开展提供动力。

2、打防结合彰显成效。打击是特殊的预防,通过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给腐败之源造成强大的压力,动摇腐败之邪念。同时在预防治本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寻找综合治理的有效方法,牢牢把握打击职务犯罪的主动权,促进惩治与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齐头并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从层面上分析,主要是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社会预防,而行业预防作为检察环节预防的重心,是预防犯罪的中心环节,抓好行业预防使个案预防得到升华,为社会预防打下良好的基础。

3、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协作。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这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与其他相应部门联系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而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而这也有助于改变因预防人员知识结构欠缺不能了解预防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帮助预防单位真正建立相关制度的现状。由此可见,只有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各部门的充分联系,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

4、注重调查研究因案施策。察机关可以聘用法学专家、公检法和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各领域、各系统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对策研究队伍,每年根据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特点以及国家打击的重点,选取相关领域或部门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进行实地研究,深入剖析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从体制上、宏观上完善工作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共同促进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当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预防工作考评机制予以改进:社会化大预防机制能够常态化运行并取得实效,社会各成员单位能否转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预防职务犯罪做好做实是至为关键的环节。因此,为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可以借鉴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考评机制的经验,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将“无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硬指标,并辅之以一定的考核系数和指标,用考核手段使各成员单位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从而不断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社会各界预防意识

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痼疾,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这同时也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性。作为一项社会性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因此,要提高全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广大人民群众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力量,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监督和评判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宣传和发动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使他们能够积极支持和参与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在“人民战争”中实现科学发展。此外,实现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职务犯罪具有群体化、高端化、隐蔽性强的特征,由此导致职务犯罪存在发现难、追诉难等问题。而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工具,报道的迅捷性、受众的广泛性与透明度高都使其成为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具有最直接、最广泛的传播作用,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不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可以对全社会产生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注释]

①王国明、胡冬平:《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畴——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机制新探索》,载《检察实践》2002年第6期第27页。

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范文6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一、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