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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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督察报告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1

切实加强对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的落实

——市两级法院20__年上半年法官绩效考核情况汇报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20__年初,市两级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工作培训会的要求,通过对全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成检查组逐地帮助分析、指导落实等方法,力促会议精神在我市两级法院得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结合中院20__年“围绕一个中心(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两为’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为人民司法)、把握三项重点(切实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四个一’理念(着力深化“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四个一”办案理念)、强化‘五院方略’( 强力推进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文化育院、科技强院“五院方略”)、实现新的跨越。(努力使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思路,从抓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入手,狠抓干警违法违纪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对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和办案效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以“重教、严管、厚爱”为指导,以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引导法官讲学习,想工作,干事业,比奉献为重点,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为目标,将日常法官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廉政建设融为一体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送市委政法委批准备案。

20__年6月份,在两级法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相互对照)、综合与单项相结合(即综合工作与业务审判相互对照)、部门与个体(即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与干警个人的考核相互对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量化打分、庭室汇总、考核办公室审查、党组研究的步骤,对全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了综合考评。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现将市法院有关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情况

市中级法院在编人数人,有审判职称的法官人数为人,参加考核的法官人数为人,占有审判职称法官的%,全院共建立干警绩效考核档案198份,其中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份(两人因下基层法院挂职,一个借调省法院而未参加上半年考核)。

(二)上半年考核结果情况

本次考核我们按照基础分为100分,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共同职责目标为30分,另设有加分项。从考评情况来看,上半年市中级法院共参加考核法官人,其中优秀法官人数为人,优秀率为%(因部分考核指标为年度任务,半年考核时未计入);称职人数为人,称职率为%;基本称职人数为人,基本称职率为%。全院没有不称职法官。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提拔使用了6名中层正职,竞争上岗的六名同志在 干警考核时均为优秀档次;惩处方面,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给予两名同志行政警告处理。

(四)新收案件引发上访情况

截止20__年6月20日,我院办理的新收案件没有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关于公司员工代表反映要求中院依法公正处理公司和涉嫌犯罪一案,我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公正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由于该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现承办人员有违犯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所以市法院、法院对承办人员只能按照上访案件给予了扣分。关于反映其夫涉嫌贪污、一案,我院接到督办通知后,院长高度重视,责成有关人员要依法公正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该案件承办人员因工作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同志降低一个考核档次,未被评为优秀档次,只被评为称职。

二、考核过程中的具体做法

(一)突出重点,加大对案件办理情况考核的权重

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案件的审理。为此,在年初修订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办法时,我们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及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本着以法官办案质量为重点、以办案数量为依据、以办案效果为根本的原则,将法官绩效考核的基础分设定为100分,其中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占总分值的70%(仅涉诉分值一项达40分,占40%)。在具体考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市法院党组提出的“四无”(即办理的案件无发回重审、无改判、无超审限、无上访)目标要求和《市法院20__年度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依据立案庭(负责对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审限的考核)、接访处理督察办公室(负责对上访及工作的考核)、案件评查问责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情况的考核)、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对法官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

进行统一的量化打分,并由审管办向院党组写出法官业务考核情况动态分析报告,对每一名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为院领导制订法官管理办法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二)全面衡量,注重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法官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决定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与否。20__年度,我们在注重法官业绩考核,强化对其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权重的基础上,强调对法官的写作水平、廉洁自律、司法礼仪、学习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在今年的考核过程中,两级法院考核办公室根据各考核职能部门(负责对某项具体工作考核的部门)下发的考核通报,按照不同的分值对所属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打分衡量。从市法院考核情况来看,在半年的考核过程中,各考核职能部门共编发业务指标考核通报6期,综合类考核通报21期,检查通报4期,可以说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全面的考核,真正起到了细化法官的工作、衡量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作用。同时,通过考核也使法官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之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切实达得了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的成效检验考核效果的目的。

(三)方法灵活,切实增强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考核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其可信程度是重点。今年,中院率先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实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评估制度,将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评估工作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由绩效考核办依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评估结果对法官进行考核,使对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评估、考核更加趋于合理,极大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考核工作中,我们首先从各考核职能部门抓起,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明确考核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工作性质,把对法官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办理质量、上访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综合工作情况的考核,分别划归到审管办、立案庭、问责办、督察办、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二是创建动态考核机制。年初在制订部门考核办法时,我们将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作用对该部门考核的一项具体内容,要求其对每一位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形成月通报、季汇总,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的部门,由院考核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发相关通报,在年度考核中扣除该部门相应分值。三是建立部门日常考核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依据各类考核通报情况,对所属干警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综合工作及时进行评分认定,并将结果报送考核办公室进行核查。四是全面考核排序。院考核办公室将各业务部门对所属法官的评分认定作为依据,结合各职能部门的通报情况,法官完成各项综合指标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并按不同级别排出具体名次(半年考核只对该法官在部门排序情况进行统计,年底考核排出总体名次)。五是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为每一位法官建立绩效考核档案,坚持做到了一人一档,一人一盒,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于提出异议的法官,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其考核情况进行查阅核对。由于考核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全体法官对自身每月、季的考核情况都能做到心中有数,使其对考核结果更加信服,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

(四)注重运用,强化考核结果的转化

考评成果是否有效运用和转化,是考量绩效综合考评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市两级法院坚持做到了“一报告一建议一讲评”,注重考核结果的转化。一报告,即在年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院党组提交一份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对法官在绩效考核中的强项及弱项进行分类比较,并分析原因。一建议,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交一份整改建议。一讲评,即在年底召开了一次专题讲评会,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绩效考核成绩实实在在地与干警评先评优挂钩。一是与评选“五个一” (即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计算机操作应用能手、写作秀才、优秀法官)活动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院党组对本年度前五名的法官进行了优先评定。二是与年终评先挂钩。在去年确定立功受奖指标时,我院党组按照省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考核过程中获得优秀且办理的案件达到“四无”要求的12名法官优先予以确定。年初,在研究去年提拔使用的23名干警向组织部门备案时,首先查看在年度考核过程中的档次,要求必须达到称职以上。同时,结合部门的考核结果,在确定部门立功受奖及评选优秀党支部的过程中,也严格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如我院今年六月份确定的优秀党支部全部是在年度考核取得省院前五名、本院前三名的部门。三是与物质奖励挂钩。对达到“四无”要求的法官,在给予立功受奖等精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三年取得前三名的部门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的基础上,还组织了部门全体干警出省考察。

三、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法官绩效考核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考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进行评估,既要注重办案的质量,还要注重办案的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何科学设定指标还处于摸索阶段。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2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镇政府和国土分局、纪委监察、派出所、司法所、村建站、财政所、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政府人大主席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镇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镇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分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派出所、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村建所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派出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所负责及时受理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镇、村(居)委会、组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镇、村(居)委会、组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分局每月要向镇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向纪委监察、派出所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派出所机关要定期向国土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国土部门对我镇的土地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国土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镇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村建、城管、司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村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村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村建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水、供电所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乡镇为主,国土、监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派出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派出所、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村建规划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镇政府和国土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由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3

一、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总结以往经验,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取保候审制度作如下完善:

1、完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立法,明确适用范围。其一,“有期徒刑以上”、“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期”之类的用词抽象,难以准确把握,应当将这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过大。应当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应当”、“可以”、“禁止”适用之分,并具体规定相应的情形。

2、完善变更强制措施立法。其一,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而应当采取更重的强制措施。其二,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及时变更为强制措施。其三,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两次退补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应当撤案,而不应适用取保候审。

3、完善保证金数额和上限立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和上限没有具体明确,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有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议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比照国家司法考试将保证金数额也划分几类地区,实施不同的限额标准。

4、完善被取保候审人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妨碍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设“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罪”。并且“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罪”与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5、完善保证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追究立法。其一,对“与本案无牵连”作扩大解释,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排除在保证人范围之外;其二,对“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应该把老弱病残的人排除在保证人之外。其三,对“固定的住处”应该限制为保证人户籍所在地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标准应该达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收入标准。其五,完善对保证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规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一个“担保失职罪”。

6、完善取保候审期限立法,明确取保候审期限。鉴于目前对于取保候审期限是共用还是各用十二个月,建议在《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补充一款:“前款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是指公、检、法三家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复办理取保候审,后一诉讼阶段沿用之前办理的取保候审,只需对已经办理的取保候审进行审查即可。”

二、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所以,必须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

1、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备查和监督制度。其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将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查。其二,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能受案外因素影响。其三,公诉部门应加强直诉案件取保候审的监督。

2、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监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审审批制度。其一,对于公安机关应该变更或者不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其二,对于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该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批制度。

3、加强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解除取保候审而不予解除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三、规范公安机关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

1、取保候审保证金公开化。公安机关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日期、收取保证金数额、没收或退还保证金等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外部监督,促使保证金情况公开。

2、实行听证程序,规范没收保证金行为。为了让没收保证金公开、公正、透明,可以举行听证程序。听证会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纪检或督察部门现场监督,办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参加,被取保候审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单位领导作为见证人。

3、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收取、管理和没收保证金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把保证金收取、管理和没收的相关材料、凭证提交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违规收取、保管或者没收保证金的,有权督促公安机关纠正。

四、建立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可行性考察机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

1、对取保候审进行可行性考察。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实是否基本查清,案件的证据是否基本固定,侦查工作是否会因为取保候审受到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侦查进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单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况如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将该情节作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重要因素。

2、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证人也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公告、公示,以此来增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单独的取保候审执行机构。由于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不到位,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的执行,该机构可以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劳教所一样专门负责刑事诉讼的执行。

五、强化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保证人义务

1、完善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要切实担负起保证的责任,做到经常与犯罪嫌疑人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现思想反复、脱逃迹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的派出所报告,共同劝导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2、建立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制度。保证人单独或犯罪嫌疑人一起定期前往执行机关,如实报告履行保证义务及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保证人在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时,必须用保证金为自己是否履行保证义务作担保。促使保证人积极、全面地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

六、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申诉(复议)权,明确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权

1、完善取保候审审批手续,使取保候审更为公开、公正、透明。取保候审除遵循刑诉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检察机关备查审核制度外,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有律师介入尤其是律师提出申请的案件,应在报捕前听取律师意见。

2、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取保候审有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的,可以在七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应当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认为理由成立,应当答复申诉人;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赋予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该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七、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明确滥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责任

1、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级政府财政应该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对公安机关实行政策性倾斜,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禁止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相挂钩。同时要改善民警生活,提高民警待遇。

2、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要从现有民警中选拨一批业务精湛的民警充实到主要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以加强一线办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民警规范执法方面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民警廉洁意识的教育,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防止民警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滥用取保候审的责任追究力度。公安机关滥用取保候审的行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应当制定对民警滥用取保候审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也应当增设“滥用取保候审措施罪”,并入渎职犯罪一章,把对滥用取保候审的处罚上升为刑事责任。

八、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协调机制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4

一是党政领导更加重视。市委、市政府始终对人口计生工作高看厚爱,凡是全市性的计生工作会议,市党政主要领导、四大家分管、联系计生工作的领导都尽量出席。每个季度的计生集中活动动员会和调度会,市委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出席。为了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里召开了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下发了7个有关计生工作的文件,先后解决了乡镇计生专干住房公积金41万元、绩效工资215.35万元、实时通村直报工作经费90万元、市计生服务站建设资金100万元)、流动人口专项资金31.7万元、乡镇计生专干养老保险金581.8万元(其中市财政解决300万元)、生育关怀后续资金、落实征地撤迁补偿及山水田土分配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政策等系列问题。

二、基层队伍更加稳定。稳定基层计生队伍、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是抓好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今年,我们通过采取严优相济的管理方式,进一步稳定了计生队伍。一是合理调整岗位。年初,对乡镇计生分管领导、市计生服务站、执法大队的领导班子作了调整,把素质最强的干部安排到最难的工作岗位。同时,对各乡镇计生专干进行岗位调整,共交流18人。从城区四个街道计生办选派支援边远乡镇7人,支边人员在支边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在原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并由市计生局增发本人工资的20%,接受所在乡镇管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我们先后举办了乡镇服务所长培训班、计生办主任培训班、乡镇药具员流管员和统计员培训班,提高了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举行了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村级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组长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能力。三是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出色、能力强的乡镇计生分管干部,给予优先提拔。在4月份乡镇换届中,9名优秀的计生分管领导提拔为正科实职,其中2人提拔为乡镇长,还有3名计生分管领导也得到了重用。同时,对表现优秀的基层计生专干,我们同样给予政治上的关心,有3名乡计生专干因表现突出,被选举为本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7名村计生专干被选为市党代表。这样,使基层计生干部感到从事计生工作政治上“有奔头”,工作安心,也更专心。四是理顺管理体制。在乡镇计生专干管理上,我们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制、请销假制、考勤制以及考核制度,对经常不在岗的,或者完不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和考核末位的,该停发工资的坚决停发工资,该调离的坚决调离,该辞退的坚决辞退。在村级计生干部管理上,我们明确村计生专干及育龄妇女组长由乡镇计生办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工资,由市财政局从村级转移支付中按每村5000元、每组240元的标准,转拨到市计生局,再由计生局划拨到乡镇计生办。这样,既保障了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组长的报酬待遇,又增强了他们的工作责任心,激发了基层计生队伍活力。

三、综治配合更加紧密。我们在抓人口计生工作中,注重发挥综治部门的配合作用,每个季度都要召开一次综治单位调度会,通报有关情况,解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综治单位把计生工作列入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自觉完善了计生工作责任制和督察、考核、奖惩制度,综治力度明显加大。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上户、营业执照、企业年审、优待证、学校招生等相关手续时,做到了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执行凭证检查和查验生育证明制度,每月通过实时通平台,向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妊娠检查及分娩信息。我们还组织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全市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目前已查处“两非”案件4例,处理4人,还有1起正在查处之中。为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我们以市人口计生执法大队为基础,成立了市人口计生执法局,确定为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增加了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了工作用车,专门负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同时,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抽调3名法警到市人口计生执法局办公,由此强化了计生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各乡镇也成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办,配备专人、专车,设立专库。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的“钉子户”、“难缠户”,把名单统一送到市人口计生执法局,由执法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62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走上机制健全、执法规范、和谐有序的轨道。

四、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一是完善了计生利导机制。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落实的通知》,重点是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法定奖励,特别强调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撤迁补偿以及山水田土的分配中必须多分一人份额,目前已有94户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了这项政策的实惠。我们还完成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摸底工作,目前符合条件人员为2971人。9月2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门对我市相关困难群体人员的低保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把农村两女结扎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纳入新农保的重点对象,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按每户100元的标准予以代缴。这项政策,已经由市人社局牵头实施,将惠及6600多户计生家庭,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二是强化了干部问责机制。我们坚决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考核奖惩,对计生工作严重滞后的乡镇、办事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厉问责。同时,对每个乡、村干部都建立一个计生工作政绩档案,及时登记该干部的计生工作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其政绩和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强化干部问责机制,促进了基层工作作风的好转。三是落实了领导干部联系后进村制度。我们深入落实市、乡两级领导干部联系计划生育后进村制度,明确每个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一个后进村,两年不变。这个制度也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市670个村,村民自治合格率45%。同时,计生局向计生工作最落后的太平乡和磨形乡,分别下派了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常驻乡计生办工作,帮助转变了落后面貌。四是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严把计划生育政策关,凡是干部职工调动、招工参军、综合性评先评优、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参加村干部竞选,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发现有1990年以来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行为的,一律不得调动、录用、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和授予荣誉称号。

五、生育关怀更加深入。为推动“生育关怀行动”的深入开展,我们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合理使用资金。我们设立了生育关怀资金账户,坚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解决计生贫困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今年全市新增受助家庭2370多户,其中有12户特困家庭领取了1000到3000元的特困补助金,累计达2.46万元,走访慰问28户,送去慰问金3万元。二是开展帮扶活动。深入推进“万名干部亲情牵手”活动,目前有7000余名干部参与到该活动中,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2833人,帮扶资金达300余万元。我们还利用“5.29”会员活动日,对100名考上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学子,每人资助1000元。三是落实计生家庭保险。今年全市计生家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达70万元,理赔8万余元。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5

一、关于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围绕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机制创新。

一是创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形成机制。按照围绕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拓宽立法项目来源,积极倡导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召开立法建议座谈会和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将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及时纳入立法项目库;将因形势发展变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是创新立法起草机制。在完善政府部门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地方人大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渐形成人大和政府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起草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会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

三是创新立法审议机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的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细化法规案在审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加强交流,相互支持,及时认真做好交接;对于经审查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案,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予以退回,待时机成熟时再重新提请;建立单项表决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先行就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然后再就整个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使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行使职权,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见解。

四是创新群众参与立法机制。实行立法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环保、农业、宗教、教科文卫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立法顾问专家库。实行法规论证制度。涉及地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登报征求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法规,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建立地方立法网,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创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废机制。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对已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可行性、实施效果以及社会认可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提供依据。要实行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或有关条文,以保持法规的权威性和时代活力。

二、关于增强监督实效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用好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增强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监督工作的实效直接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找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与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紧紧相扣,与政府工作的重点推进紧密相联,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息息相关。要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放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问卷调查、组织公民座谈等方式征集监督选题,将年度监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过网络和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前期调研求深、会议审议求真、跟踪督查求实的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审议中讲实话,指出问题有见地,提出建议有份量、切实可行;坚持及时交办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跟踪督查,务求实效。

四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破解难题、改进工作。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和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活动,完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要创新监督形式,通过举办法规咨询宣传活动、设立举报投拆热线、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访、与部分利益相关人座谈等措施,加强跟踪监督。要把监督工作和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结合起来,推动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注意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结合,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和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职责,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保及社会生活等诸多内容,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采取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研讨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增强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时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和信息,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为代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在媒体上开设人大代表专栏和人大代表电视专题节目等,加强对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组织代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拓宽代表履职平台。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加强指导,明确要求。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注意听取代表意见。要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组织开展代表约见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代表活动日和代表热线、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增强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是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形成领导带头、单位主办、政府督察、人大督办的办理机制,保证办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每年都要召开高规格的代表建议交办会。要选择办理数量较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的承办单位在常委会上汇报建议案办理情况。实行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制度,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从代表建议中有侧重地确定一件重点督办件,督促解决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要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办理工作、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等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办,确保办理质量。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思考与建议 违法用地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乎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统一的整体,而执法监察始终是贯彻这一整体的保障线和生命线。近年来,国家围绕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双保工程”等一系列行动,执法监察工作进入新时期。本文结合我市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如何破解执法难题的一些思考:

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依法用地意识淡薄

从干部到民众,依法用地意识仍有待提高。一些干部过度重视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依法用地意识不强,或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背景下,对违法用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许多农民仍抱有土地属于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想法;部分群众不明白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或嫌麻烦,先行建设造成违法用地事实。

1.2 部门联合流于形式

尽管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纪检、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其他部门和单位往往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诿,不予配合,致使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中孤军奋战。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对于疏于管理而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基层党政领导往往心慈手软。

1.3 案件查处执行困难

大面积强拆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大,且容易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给政府造成麻烦。许多违法者也掌握了这种心理,千方百计把“生米做成熟饭”,期盼交些罚款了事。在国土部门发现并下发停工通知制止后,仍然继续施工。国土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执行到位率不高(尤其是拆除部分),多以罚款结案。按相关规定,国土部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对违法当事人及所用工具、材料不能采取直接扣押、没收,只能做到现场宣传教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行为;若违法者不听制止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唯一能做的就是立案取证,移交法院执行。这样一来,以一般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办理时限为例,根据现行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给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往往导致查处虎头蛇尾、久拖不决,甚至结不了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长此以往不仅对违法采矿者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将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造成违法现象的蔓延。

1.4 执法队伍力所难及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开始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地区实施问责。2010年起,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实现全国全覆盖,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问责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的监管更加直接和有力。然而执法队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综合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老,缺乏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办案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监察任务需要。专业执法人员少、执法装备缺乏,巡查工作很难做到全天候、全辖区的无缝覆盖。受经费所限,队伍长期在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装备上严重不足,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制约了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在思路上有所突破,制度上有所变革,方法上有所创新。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掌握土地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试图形成新的工作思路。

2 破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难题的几点思考

2.1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加强对全民的教育引导非常重要,仅靠每年的土地日摆几张桌子、挂几条标语、发几份册子,是远远不够的。一是要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进行宣传的基础上,将每年6月作为法制宣传月,并多次在电视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滚动播出。二是在领导干部党校培训班中设立国土专题,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三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经常性宣传,在电视做公益广告、设立电视专项栏目或专家法律讲座等节目。四是在国土部门网站上开辟执法监察专栏并定期更新。公开土地咨询热线,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法规政策咨询。五是注重正反两面宣传。树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项目和企业,并给予扶持与优惠政策;找出一批反面典型,进行案例分析和警示性教育,敦促更多的单位引以为戒,恪守法规政策。

2.2 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一方面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细化各责任单位责任,特别是乡镇办事处在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方面的责任,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时,乡镇办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强制制止。绝不能重走“先用地、后办证,先上马、后规划,先服务、后治理”的“只要效率,不要法律”的老路。另一方面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权下移。让乡镇办事处具备与管理责任相对应的执法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地方一级人民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行政授权委托形式下移执法权,并制定相关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同时,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落实足够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装备,充分利用遥感(RS)、地球定位(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三种技术的集成,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立体跟踪监测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违法用地扼杀在襁褓之中。

2.3 严格考核,奖罚结合

有案不查、查案不力、只查事不查人等现象是违法用地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执法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提高案件查处率、处理到位率,狠抓查人处事相结合,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保障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和动态巡查网络的有效运行,既要建立有奖有罚的考核制度并加强经费保障,也要加大追责力度。

2.4 抓住重点,树立典型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全市范围的违法用地清理整顿行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和重点环节,如城区四办的村居民违法建房、土地“隐形交易”等现象,选取典型重点打击,开展强制制止和强制执行,通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动的方式,组织几次大规模行动并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惩戒效果和威慑力。

2.5 关口前移,夯实阵地

基层所是执法监察的前沿阵地,必须站好岗、放好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一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所每年年初与各村签订土地动态巡查责任状,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实行绩效考核机制,纳入政府对基层村干部的年度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聘请土地监督员、信息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土地动态巡查网络。二是国土所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负责信息员的沟通管理、业务指导以及信息反馈。三是定期召开和巡查工作分析会,并予通报,奖惩分明。四是建立周一、周五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止。明确规定乱搭乱建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坚决不予补办,不给违法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2.6 畅通渠道,鼓励举报

形成覆盖全面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网络,及时掌握各地违法动态。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执法大队具体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定几名人员从事受理处理和电话接听工作,分管领导和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定期亲临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并对上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执法监察理论及受理办理等业务培训,建立违法举报电话登记台账,制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方案》、《受理工作程序》、《受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制度,做到拨打电话有人接听、接到举报有人受理、受理举报有文交待办理、办理事项有人调查核实、核实事项有文及时反馈。如同一张密集的法网,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中,将众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论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适用范围〔J〕.中外法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