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环境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文环境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文环境论文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1

关键词:人文环境;图书馆

高等学校近年来的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并实施了素质教育,在加快现代技术发展、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及网络化信息管理步伐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育职能,营造图书馆人文环境的和谐氛围,争创和谐育人环境,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境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是时代的要求和图书馆人的呼唤,是我们每个馆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尤其在加强新图书馆建设和创建和谐校园的今天,这项工作规划和目标更具有战略意义,也是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发展的有力保证。

1 人文环境基本内涵

所谓人文环境,即体现人文精神的环境。图书馆的人文环境也就是体现人文关怀、人本价值的图书馆环境。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就是要在图书馆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建设中使之体现出这种人文精神。

1.1 物质环境中的人文追求

图书馆人文环境中最外在的层次就是其“物”的因素,即馆舍建筑。建筑乃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被誉为凝固的音乐,它体现着人的精神追求和情感寄托,是时代精神和审美理想的物质表现。图书馆的建筑是图书馆的人文关怀的物质体现,也就是人文环境的物质外壳。要营造图书馆良好的人文环境应在图书馆建筑中体现人文价值追求,即体现以人为中心的一种价值标准。

1.2 服务理念中的人文意识

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更重要的是在文献保存和传递的基本原则,馆员的工作理念等方面无不体现人文关怀、人文追求、人文意识,既体现以人为本、读者至上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通过文献保存、传递,实现知识交流这一基本职能,图书馆必须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人文环境。

1.3 工作关系中的人文氛围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直接影响整个图书馆人文追求的成败。馆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人际,氛围是整个图书馆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构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首先必须营造馆内工作人员之间的人文氛围。图书馆人文环境和工作人员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作风都紧密相联,而全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相互关系又和馆长的行为态度和作风息息相关。为了营造馆内的人文氛围,馆长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自己公正、民主、宽容的形象。公正、民主和宽容是人文精神中的博爱意识的具体表现。实际上,馆内职工之间的和睦、互助,这种充满人文关怀氛围的形成,就是将馆长对员工的公正、民主和宽容贯彻到全馆职工的工作、生活和相互关系之中,成为每个员工自觉的精神追求。同时这种精神追求也会贯彻到馆员和读者的关系中去。而员工对待每一位读者的公正、民主和宽容,必然会强化整个图书馆的亲和力。营造整个图书馆浓厚的人文氛围。

2 如何创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

2.1 重视图书馆人文建设,发挥和谐环境育人效应

图书馆是社会的细胞,是文化和文明的象征,构建和谐图书馆,需要图书馆馆员的共同努力,如何从自身做起,形成儒雅亲和、彬彬有礼的文明服务风范,塑造文明馆员形象,树立创新意识,提升图书馆服务内涵,打造特色育人新天地,是当前图书馆人不断思考的研究课题和努力方向。

图书馆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图书馆整个运行过程中所蕴含的承认、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精神。美国图书馆学家巴特勒曾经认为,图书馆作为一个专业,和其它任何一个专业一样,有技术、科学、人文这三个层面,可见,今天图书馆的研究和服务在崇尚科学精神,加强技术发展的同时,重视人文精神建设,是和谐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作为新图书馆建设的新型馆员,应站在争创文明先锋的前列,在立足日常的服务工作基础上,开阔思路、拓展服务领域,以满腔的热诚和亲和力的服务态度教育人,以优美的环境陶冶人,以高雅的艺术风格塑造人,在新馆建设中,有目的和针对性地对馆内育人环境进行精心布置和规划,如在每一层楼的走廊墙壁都可设一个内容新颖独特的教育主题,各服务窗口或阅览室张贴馆训、伟人画像、名言警句和国旗;设置经典图书精品柜、形势宣传布告栏以及美育学习园地,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更换园地内容,在适当的地点和位置还可张贴或挂有人文性的符合大学生口吻的健康向上警示语,让图书馆的每寸土地都发挥育人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文明空间。因此,学生置身于如此的环境中,心灵自然得到净化,修养得到提高,图书馆文化也便成了“春风”,成了“润物细无声”的育人教育课堂。

2.2 强化音乐素质教育,拓展音乐视听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入人心,大学图书馆在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同时,利用高品味的艺术手段,实施美育,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促进智力发展和身心健康,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其它教育形式,匠心独具,尤其在强化学生高雅音乐宣传力度,抵御庸俗文化的侵蚀,弘扬民族艺术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为文献资源采集人员在资源购置中,既要涉及到重点学科、主干学科等专业电子资源,又必须考虑到各学科的平衡发展,注重对音乐学科资源的适当倾钭,可重点精选世界经典名曲、名歌等音乐电子声像载体,尤其对我国现当代大型声乐创作典范作品,应作为提高学生道德情操和思想政治教材重点收藏。面对庞大的中外古今的高雅音乐作品,图书馆人应开拓视听服务领域,营造艺术氛围,将有声电子资源服务大门向读者敞开,使音乐视听室成为学生具有特定风格的教育场所,成为环境温馨、品味高雅的艺术殿堂。我们设想,当他们跨进别具一格的音艺厅,看到壁架上一排排装潢精美的世界名曲,并被一首首动人的旋律所打动时,一定会陶醉在音乐海洋中,使其在紧张的文化学习后获得休息,得到放松,同时也受到教育和启迪,这不仅为图书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艺术氛围,而且使长期处于静态状况的图书馆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2.3 人文环境建设的表现形式――人性化管理

即在管理中强调人的责任和能动性及与此相关的价值观念、管理观念,在单位或组织最高领导者和最高领导层的推动下,激活人这一最活跃要素的主观能动作用,自上而下充分体现务实、高效、科学的管理风格,以弥补制度的不足,突破制度化管理的局限,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图书馆。以人为中心,牢固地建立起事业与个体目标之间的联系纽带。即高度重视服务读者的社会效益与自我发展的馆员个人需求的两重利益驱动,关心馆员、尊重馆员、设法满足馆员的社交、自尊、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不断激励馆员,千方百计调动馆员的积极性。特别要树立馆员资源的观念,加强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建设,以发挥整体效应,实现馆员的个人目标和图书馆整体目标的一致性。

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建设是指图书馆的硬件与软件相互促进与渗透,突出人的能动性,是以人的精神文化建设为中心,以人性管理为手段的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图书馆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加强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建设,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最大地发挥图书馆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建英. 论图书馆人文环境建设[J].现代情报,2006(3)

[2]陈静. 高校图书馆人文精神建设研究[J].2011(5)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2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正义;功利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国家)故意、过失或无过失的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后果的作为与不作为[1]。关于环境犯罪,学者们争论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1.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20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2.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作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须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5]。

二、问题的评析

虽然,上述两种学说各自从多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更深层次地看,是否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这一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之间在责任领域的争论[6]。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实行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张道义责任论。该论认为,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选择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责任的根据与义务。

而实证学派的刑法理论则以意志决定论为其理论基础,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是被内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改善那些的人,使他们重返社会是国家的义务。实证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意志自由,那么,所谓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是刑事责任根据的主张就毫无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会利益和秩序的侵害,从社会出于自我防卫的立场,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就不仅仅是为给行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的人重新适应社会。

关于自由意志,已经有无数人论述或者证明了它存在的相对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识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因此,在上述两个学派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隐藏于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以及人的价值的问题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会的目的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刑法就应该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

三、问题的解决

诚然,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而且环境犯罪中,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也仿佛在敦促我们适用严格责任,但深层次地看,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依然应该得到摒弃。

秩序,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如果我们以基本自由为界限的话,我们可以将法律秩序分为基本性生活秩序与派生性生活秩序[7]。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正义与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言,总有一个谁优先谁受到限制的问题,因为正义与功利毕竟是有冲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义无可厚非地应该要优先于功利,不因为别的,就因为法律是为人设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美好未来而设计的,所以它应该是充满人性的,所以它必须满足每一个公民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个人的先决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种蔑视任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为世人所唾弃的。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义则应当受到功利的限制,因为社会要进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扩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非基本自由的世界里,只要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在合法范围内所采取的善意的行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权利的礼遇,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盘散沙。如果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而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被剥夺基本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无意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非基本自由的场合呢?这样的情形下就能说明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否则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将毫无安全、毫无意义可言。环境犯罪即便作为一种行政犯,是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导致的犯罪,处罚它的前提条件也应该是行为人行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为人履行行政性质的义务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无法基于自己的主观心理而为适法行为之场合,行为人便欠缺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处罚他也便是不正确的。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归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不得安宁。

严格责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乎人道、关乎正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问题。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最终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最终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3.

[2]刘莉.论环境犯罪的构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25-29.

[3]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19571_2.Html.

[4]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faxue/faxuelilun/200704/lunwen_18821.Html.

[5]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2.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3

一、辽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工作重点

(一)抓住培养环节。培养是基础,健全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抓住引进环节。引进是重点,完善人才、之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项目、积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环节。使用是关键,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励机制,围绕营造人才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辽宁科技人才资源现状分析

(一)辽宁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辽宁省已经形成了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区、县(市)人才市场为依托,专业和行业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4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5

循环经济和传统经济不管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经济增长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市场经济环境,所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将会面临很多问题: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废弃物过多和排放量过多的问题。虽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但该条例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限制。该法规中的有关条例鼓励企业领导者生产有利于环保的产品,使用清洁能源,节约水源和材料。对于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于政府的循环经济政策和信息,公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颁布循环经济法后,法律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工艺流程。在循环经济的要求下建立健全资源利用和废物回收制度。同时,为了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环保意识,应重新调整人力资源的管理理念和生产理念,实现理念创新。

(二)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时,将会对企业的产业链产生多种影响,从而使产业中的原材料和企业排除的废物得到有效地控制,原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也要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使企业的目标得以实现。在循环经济中,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作用主要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制定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具备循环经济发展的观念。

二、循环经济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从企业发展的高度来看,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可以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动力,也可以是企业竞争力重要的来源。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一方面应该与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应该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企业组织的发展战略和社会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因素有:人员选择、薪酬系统、信息及信息系统。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循环经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改变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劣势。因此,必须在循环经济的背景下,根据现有经济资源的新特点,制定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循环经济实施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和行业部门应该大力提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通过教育的力量加强人们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为企业培养具有环保意识的人才。为了在循环经济中增强企业竞争力,应该设置专项的循环经济发展资金,完善企业创新机制,提高企业人力资源从事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技术能力。另外,还要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也提高企业领导者对循环经济的驾驭能力。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意识。

(二)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的公司政策和保证制度

公司的政策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的公司政策和保证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国家的环保政策和经济政策,行业关于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动态这些都是重点信息,应该根据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创新和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政策和保证制度。现代社会是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社会,应该结合社会背景,促进企业在循环经济下的运行效果,为企业发展战略创造新的条件吗,强化企业领导者在企业管理模式变革中的职能。企业应加强循环经济的教育宣传,加大循环经济的文化经济建设,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遵循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团队,负责循环经济创新的工作,鼓励这些组织进行技术创新,把这些创新成果应用于企业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制定全面的薪酬制度

人文环境论文范文6

关键词:导游生存环境薪酬职业生涯

当前,我国旅游产业日益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导游作为旅游业的灵魂,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服务人员的职业环境也出现了每况愈下的现象。对此,如果旅游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势必影响、阻碍我国旅游业,特别是导游行业的未来健康发展。

导游生存环境现状

薪酬制度不合理

当前,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为:底薪(仅有少数的专职导游才会有,约300元每月)+带团津贴(只有部分旅行社发放,约每团每天15或30元)+回扣+小费(只有海外旅行团才有),因此,回扣就成为大多数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些地区导游的收入甚至为:回扣+小费-管理费-质量保证金-上团费或人头费-通讯费,至于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则是一概没有。以回扣为主的薪酬制度和微薄的福利待遇,使得导游不得不把很大的一部分精力放在自费景点和顾客购物上,根本无法安心于本职工作。

准入门槛低

国内旅游的飞速发展,导致导游的准入门槛骤然降低。目前,在我国只要具备了高中、中专以上的学历者均可报考导游员,致使部分地区的导游人数大大超过了其实际所需,出现了饱和局面。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黑导、野导充斥着导游市场,导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上团机会,一些导游不仅不要旅行社的任何报酬,还乐意给旅行社上缴不菲的人头费。

缺乏职业发展前景

一直以来,导游被人们认为是“吃青春饭”的职业。其原因是:首先,游客大都喜欢选择年轻的导游;其次,导游工作量大,工作辛苦,年纪大了,精力、体力吃不消;其三,导游职业虽有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之分,但并未与经济收入相挂钩。加上多数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根本不重视导游培训,使导游缺乏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系统。

工作超负荷

导游工作的弹性较大,淡季时间可能有很长时间的休息,一旦上团,一天只能休息三、四个小时,有时一个团刚带完,另一个团马上交接上,精力、体力超常消耗。加上一些旅行社为节约成本,把计调、外联的工作也加到了导游头上,更加重了导游工作的负荷。且旅游活动的关联性强,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游客带来不快,一些游客常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的不满都发泄在导游身上,使导游常代人受过。

安全隐患大

导游工作在第一线,时常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安全压力。首先要承受风景绝好的自然景区所带来的安全压力;其次要承受交通方面的安全压力;此外,还要承受饮食安全的压力。

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导游属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直接管理,但事实上,无论是旅行社还是导游公司,都仅为导游提供挂靠,均未将导游视为自己的员工,都不是导游工资、福利的保障单位,至于培训、晋升、嘉奖、关怀、尊重、认可、赏识等精神需求,在“单位”就更难得到满足,导游在工作中找不到归属感。

社会地位不高

导游曾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城市名片”、“民间大使”,然而,曾几何时,昔日的“民间大使”成了牟取暴利的“人头贩子”,说起导游,就会联想到回扣、宰客、欺客等负面话题,社会媒体对导游的批评、指责远多于正面报道,导游在社会上的形象一落千丈,曾经的高地位、高收入的职业风光早已不在。

综上所述,导游生存环境的恶化,导致导游素质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十分严重,职业道德意识普遍淡薄,服务质量严重下降,这不仅损害了导游自身的声誉和形象,而且给国家或城市的形象抹黑,阻碍了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优化导游生存环境的措施

造成导游生存环境恶化的因素是复杂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优化导游的生存环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完善对导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导游的准入门槛。将报考中文导游资格证的学历由目前的高中、中专以上的学历改变为大专以上的学历,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证的学历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以满足我国旅游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后对导游素质的要求。

明确导游的归属。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导游由旅行社和导游公司管理,除旅行社仍可与以前一样向社会提供导游服务外,同时赋予导游公司经营的自,导游公司可同时向旅行社和社会两方面提供导游服务。导游公司要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后,才能获得经营资格。所有导游人员都必须与旅行社和导游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负责发放导游的薪酬和解决导游的福利待遇,负责导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导游职称评定机制。导游是一种高智能、高体能的服务工作,它不仅具有明显的服务性,更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将导游职称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范围,使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制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使导游人员的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不再只是一个荣誉称号,而是实实在在与个人收入、福利待遇紧密相联的,并为各种等级的导游制定工资指导价,促进导游的职业终身化。

为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导游人员外出带团,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

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杜绝旅行社之间的恶性削价竞争。当前旅行社“零、负团费”组团是造成旅行社取消导游薪酬、要导游上交人头费的主要原因。为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控,通过相关媒体公布旅游产品单项服务的最高和最低限价,以制止恶性削价竞争,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惩恶性削价竞争行为。

加强对旅游购物市场的规范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检等部门联合起来,组成执法队伍,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和整顿旅游购物市场,使旅游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打掉高额回扣的源头。

另外,要建立公对公佣金制,旅游购物商店必须与旅行社、导游公司签订佣金合同,确定佣金给付比例和给付方式,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起来,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和私给导游回扣。

加强对无证导游的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对导游的监督管理。为规范导游市场经营秩序,减轻导游的竞争压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取缔黑导、野导,净化导游市场。同时应严格执行导游IC卡制度、导游年审制度和建立诚信旅游信息系统,使职业道德败坏、业务素质差的导游无立足之地。

旅行社和导游公司

改善导游薪酬和福利待遇以回扣为主的薪酬制度是导游服务质量降低的直接原因,也是导游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根源。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必须根据导游的等级、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确定基本工资和带团津贴,使它们成为导游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外,可给予导游少量的购物佣金予以鼓励,这样导游就不会拚命增加购物次数,也不会因购物量小而情绪化地对待客人了。其次,要积极改善导游的福利待遇。因为福利反应了企业对导游的长期承诺,它能比高薪更能有效地激励导游爱岗敬业。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交纳养老、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住房公积金等,并根据导游作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使导游无后顾之忧,安心投入工作。

制定并执行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其能客观、公正地反应导游的工作成绩,将考核的结果与导游的工资级别、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级直接挂钩,奖优罚劣,对导游进行鞭策与激励。

加强对导游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导游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导游福利待遇的最好表现。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制定一套适合其发展的、周密的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对导游开展培训,增强导游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促进导游职业的终身化。

创建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确立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道德风气和行为准则,从而全面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在物质上,企业应力求使员工的付出与所得一致;在精神上,企业要尊重、关心、爱护导游,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要想真正留住导游,必须能让导游在企业中看到自己的发展前途。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帮助导游进行系统地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在各个年龄阶段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的目标,使导游在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社会支持

整个社会应对导游多一些人文关怀。作为社会媒体,应多从正面宣传报道导游的优秀事迹,客观、公正、公平地报道导游工作的重要性与导游工作的艰辛,让社会多一份对导游工作的理解、肯定和支持,消除人们对导游的误解、曲解,改变导游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增强导游职业的自豪感、荣耀感。

导游自身

导游自身也应积极主动地改善职业环境。首先,应加强文化课的学习,不断提高学识水平和服务技能,努力做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让游客感到“导有所值”;其次,导游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严于自律,严禁欺客,重塑“民间大使”、“游人之师”、“游人之友”的良好形象,从而逐步提高导游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姚媛,马耀峰.我国旅游业的高额回扣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旅游管理,2004(3)

2.冯耕耘.导游员职业倦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