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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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论文

收费管理论文范文1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收费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收入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收入进行分类管理,积极获取社会捐赠,努力扩大自创收入。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有必要对收入进行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类别收入的特点加强其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可进行如下几种分类:

(一)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性收入,最终以货币或广义的现金收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情况则不相同,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的资财,相当部分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为了管理上规划现金收支的需要,可将非营利组织收入区分为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二)自创收入与非自创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取得,主要用于补偿业务支出。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这类收入,非营利组织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或者采取措施争取。

(三)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不同可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例如,接受一笔捐款,若捐款人未予规定其使用方向或者期限,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则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款人规定这笔捐款本身的用途或期限,则列为限定性收入;进而如果捐款人还规定由于运用这笔捐款所产生的收入的用途,则这种配生的收入也属于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款人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获取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捐赠,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界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从事良好的活动。而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它将被视为“优良公民”,而非仅是赚钱机器。

企业优良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由。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为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的收入,使企业从捐赠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认同和更好的形象,非营利组织应当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定出一个统一的而且往往与企业的营业需要有关的主题,并且尤为注重与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形式,可以是捐献资金、产品、公司的专门技术和智识、也可以是公司员工的义务服务。由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司成为伙伴,为社区及公司的将来进行投资,不仅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改善营业的环境,而且往往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益,公司所在的社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是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募捐时,应当为捐赠者提供足够的、至少能使其用来进行抉择的真实准确和没有故意误导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提供,可以根据公布信息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公布信息的多少。比如,通过电视广告信息时,其信息量可少一些;而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信息量应该多一些。

要使募捐取得好的效果,公益项目的选择以及社会公信度非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募捐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采取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系列化募捐方式:万人上街募捐、慈善长跑、慈善义赛、慈善义拍、慈善义卖、慈善一日捐等等。

三、扩大自创收入

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美国萨拉蒙(Salamon)教授主持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是由私人慈善支持的。国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一)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主要是顾客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对其顾客提供服务时的收取一定的费用所形成的收入,如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除了慈善型非营利组织,公众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同样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一直是免费对读者开放的,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读者服务,每年向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完全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了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对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济活动的获利,是一极重要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二是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

收费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

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收费管理论文范文4

目前许多企业意识到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的重要作用,也在公司中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从事物流管理,但是企业没有从整体上协调销售与物流两个部门,每个部门还是上下道的承接关系。物流管理工作也没有细化,大多数企业还是停留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等工作上。因此,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不能很好的控制。

二、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及物流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思路落后,不能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当今,部分企业物流管理思路落后,认为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仅仅是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及交付管理,只要做好这几项工作不出差错就行了。没有考虑到如何整合各项物流工作,降低物流费用,同时缩短物流时间,尽快将企业产品交付到客户手中。

2.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没有协调管理,无法协同控制物流费用

在企业中,销售管理人员与物流管理人员各自分工按部就班,两个部门之间没有就如何促进销售、控制物流费用、降低总体销售费用等工作进行很好沟通协调。比如,销售人员有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将货物尽快交付,不管货量大小以及交货时限,一律要求物流进行快递送货或者加急送货,这样销售工作是完成了,但是物流费用也上升了;物流人员也可能为了降低物流费用,一定要等到货量达到一定时才发货,这样交付到客户的时间就被延长,导致客户投诉甚至拒收退货,给公司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3.物流部门内没有进行整体管理,物流费用无法有效控制

许多企业由于产销量大,在总部之外设立了若干分支机构,相应分支机构下也设了物流管理人员。因为总公司物流和分支机构物流分属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总公司物流没有直接权力直接管理分支机构物流,只能在业务上指导,这两段物流工作没有直接整合,无法发挥总体上更大的作用。

4.物流服务项目没有细分,物流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部门没有对公司销售配送需求进行细致的调查,也没有对市场上物流服务进行深入地调查。与物流供应商谈判物流合同时,没有细化物流服务项目和计费标准,导致合作中许多物流服务不能明确界定,费用不能明确计算,核算相对笼统,物流费用控制就更不必说了。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物流成本只是总成本中很小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成本与其他费用混杂在一起,所反映出的物流成本只是冰山一角,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的局限性造成的,但却是使企业管理者无法把握企业实际物流成本水平,有效控制更是无从谈起。

5.物流管理人员管理知识有限,物流费用控制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人员是从仓储部门、发货运输管理部门等人员直接转为销售管理中的物流人员,现代物流管理的知识不足,没有物流总体费用意识。企业也没有进行对开展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提升。这样,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工作不能很好开展,物流费用控制也难以全面开展。

三、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的对策

在当今市场环境下,要想让企业销售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降低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就必须要对企业物流管理进行创新,切实有效提升物流服务和有效控制物流费用。笔者就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提出如下创新对策。

1.改进物流管理思路,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对于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主要涵盖成品仓储、干线发货、二次配送、客户退货返回等)应从总体整合,寻求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由于从总体将业务量承包给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可以再通过与其获得的其他物流业务再整合,给予企业比较合理优惠的各项物流服务单价,从总体上控制单位物流价格,降低物流费用。

2.销售与物流部门协同降低物流费用

企业的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就工作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协作进行沟通,达成实现两个部门目标的管理标准。主要有:销售部门制定紧急送货及普通送货的总量控制及考核目标,通过提前与客户达成订货意向,选择普通送货,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第三方物流尽可能开通直接送货线路,减少经过企业在分支机构设立周转库中转的运输量,减少环节,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合理设立分支机构周转库。在满足销售的情况下,减少分支机构周转库在库量,减少仓库租用面积,降低物流费用;由于物流存在最低起运价,销售与物流部门共同商定客户直送最低起运数量,销售人员取得订单货量不得低于该数量,合理降低物流费用。

3.实现物流整体管理,有效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物流人员,原来其管理都由分支机构进行,总部物流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应改为业务工作管理、考评由总部物流部门统一进行,分支机构物流费用预算及控制纳入企业总部物流统一管理,从总体上严格控制物流费用。分支机构物流人员应做到减少分支机构在库量,减少从周转库发货给客户的数量,改由从企业总仓直发给客户,减少货物中转环节及物流时间,降低物流费用。

4.物流服务项目细分管理,准确核算及控制物流费用

由于销售活动中的物流送货种类多,必须通过细致调查,充分调研后与第三方物流谈判,与其达成每项物流服务单价。如干线运输单价,每个地点仓储单价,二次配送单价(如城区、15-50公里、50-100公里、100-300公里等等),一趟运输多点送货计费单价,送货返程带货返库价格,加急费用等,以及每项物流项目的服务时限。产生的物流费用就能明确核算及控制。

5.加强企业物流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健全企业物流管理体制,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从原来财务成本中分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可以把物流成本分别按运费、保管费、包装材料费、企业内部配送费、人事费、物流管理费等支付形态记账。或者按功能分别包装、配送、保管、搬运、信息、物流管理等功能计算企业物流费用。

6.引进物流管理人才,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

离开了现代物流就没有真正的服务质量,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而这些都必须要有高素质的物流从业人员来实现。企业发展物流和控制物流成本必须重视物流人才的培养,只有拥有高素质的物流人才,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迅速提升品牌形象,赢取市场消费者赞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引进相关人才,对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的水平,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更好地为企业销售服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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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有效配置 监管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和特点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政府职能、政府声誉、国有资源、国家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从中取得用于社会公共所需求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非普遍性、资金专属性以及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可按照特殊环境下或特定地区的受益性原则,选择收费、筹集基金和罚款等方式,即具有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环境、经济等和特殊的使用用途,不针对广大全民收取,即具有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多与其征收的来源紧密关联,即具有资金专属性。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对象、征收多少和被征收对象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补充,是税收的辅助形式,即具有不稳定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不断持续增长,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存在不规范制度现象。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监管采用实地监缴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的工作中,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而且过于分散,致使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不清楚,进而其主体的多元化限制了监管职能的作用。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外部监管是指立法机关、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等。政府各部门岗位更换调动频繁,部门之间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协调效果,同时,社会媒体和公民对相关法律制度意识薄弱,不能有效地及时举报违法等事宜。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

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仍是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制度没有统一化,未能贯彻部门和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执行收支均衡,政府非税收入编到预算执行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就返还比例问题存在着质疑,大幅降低预算的使用效果。

另一方面,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未能将各个部门的非税收入预算完全编入到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中,所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制度不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治理方面的漏洞;在执法人员执法期间,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当遇到问题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对于在缴款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没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也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行为,形成执法不严和违法不予追究的现象。

三、优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

构建一套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从根源抓起,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思路。首先,要逐步实行各种各类的管理信息有封闭到公开,透过网络和媒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其次,在监管体系中补充多方面的主体。包括:项目建议的审批由立法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负责,违法犯规的处罚由司法部门负责,道德监督由社会媒体和公众参与其中。有效地协调各方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其监管系统

基于财政票据各有不同且数量很多,应该积极研究新的票据管理方式。采取设立财政票据管理档案、搭建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票据收发等有效措施,同时经常性地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坚持以票控款,票款一致,从根源上发挥票据管控的有效作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款,网络监督的高效率模式。

(三)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

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和各地政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尽早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方式,对于收缴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依法处理,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监管。为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工作效率,政府部门与银行共同合作,简化收缴流程,缴款人通过银行网点直接把款项缴纳国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由征缴部门开票,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收缴流程。

四、结束语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地方政府使用各项职能的根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非税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因为管理和制度的不足,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呈现较多问题。因此,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依法杜绝不良现象,从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郑新建.全面规范非税收人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财政研究,20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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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局的物业管理是从20__年起步,目前仅限于××地区。运行以来,我们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尽人意的地方很多,尤其在物业管理方面问题较多。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做的不够好,没有达到住户的要求,但是物业管理工作是我们局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局是大家的企业,我们居住的小区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从事的事业和争取实现的目标是共同的。物业管理又关系到各小区住户的切身利益,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是我们物业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需要业主、住户和业主、住户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因此,在物业管理工作范围内全体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应该共同走出六大误区:误区之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应该包容一切。我们承认物业公司的工作应该包括物业管理的主要工作,但不能包容一切。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客观存在,其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外因在事物的变化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内因是指我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住户反映的问题说明我们物业公司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作为物业管理者,怎样带领全体业主走出误区?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1、体现物业管理的内含。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和非居住物业的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以住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业主及物业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提供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把物业管理归纳为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了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修缮。物业管理必要条件是必须迎合住户的需要去进行,必须站在一个服务者的角度去实施,这样才能考虑到业主的需要,从而使业主满意。所以,我们要以住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并为其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我局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幼儿教育、医疗保健、餐饮服务、超市购物、环境绿化、职工娱乐等等方面设施的建设,使其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

2、强化物业管理的机制。我局的模式就是自管自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与各单位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业主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发生利害冲突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做?从物业管理的定义看,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代表业主利益,替业主说话。但我们物业公司与局以及各单位之间又有着种种的关系,所以,每当业主利益与局以及各单位之间利益发生利害冲突时,物业公司就不是很好地代表住户利益替业主说话,反而代表局的利益。出现了物业公司两头为难的状况,尤其是物业小区建设时遗留的质量问题,使我们的工作非常被动。强化物业管理的机制建设是我们的重点。

3、强化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只有树立了为业主服务的意识,才能考虑住户需要什么,才能不断地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名业主、住户如果自己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都给予了,住户必定产生满足感。住户的满足感会给企业的发展产生动力,“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兴旺”是从我们企业工作的点点滴滴中体现的,我们局的发展,物业管理是一项不可少的内容。住户的满足感还会带来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好感。住户一旦有了好感,即使我们的工作中出现不足,住户也会谅解我们的,问题自然就减少了。相反,物业管理者不能提供业主的需要,住户的需要满足不了,住户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反感。再加上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和工作中的疏忽,业主自然就会反映情况、指出问题。所以,物业管理增强为业主、住户服务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公务网20__-7-2214:57:32

在物业管理中外因是业主(住户),外因在事物的变化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业管理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实质都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所派生出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只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怎么做,也要考虑一下作为业主应该怎样去做。企业是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目标和利益是共同的,业主(住户)应该自觉地与物业公司配合,不能一味的让物业公司包容一切,有些投诉和不满意,其责任并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在业主方面。同时有些问题也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我们局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影响,走出误区。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业主、住户的价值观念,树立服务也是商品的意识。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但这种无形的商品应该是有偿的。业主、住户要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首要条件是业主出钱,物业公司出力。我们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我们企业,享受了多年的多种多样福利型服务,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显的更淡薄。马克思说:“服务这个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它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因此,一旦将服务置于市场中,以赢利为目的,获得了报酬,则显示服务具有交换价值。与其它通用产品不同的是,它的特点是活动过程的结果与顾客的消费同步,也就是说服务在成为产品的同时就成为商品。由此看来,业主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实际上是得到了劳务这一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要付出金钱的。所以,花钱买服务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是,我们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只有相应的付出,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有了足够的经费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没有经费怎么运行?另外,物业管理者的服务应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每位业主都应该把这些设施看作是自己家的东西。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个别业主、住户过分强调自己“上帝”的作用,过分的强调自身的权利,滥用权利,而不承担自己应履行的义务,造成“业主角色错位”,造成了业主自我心理的不平衡,从而背离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小区的绿化、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运行等等,我们的维护、维修是应该的,是我们的工作,但必须得到业主的配合与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以诚相待、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我们局会更加兴旺发达,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会更美好。

2、业主的支付能力和相应的购买力。业主、住户有了价值观念,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不行,除了考虑恩格尔系数外,重要的是有足够的钱去付享受服务所需的那一 部分,就是说应有相应的购买力。但是,如果业主有了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可购买力达不到,物业管理公司也没办法。所以购买力这一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由政府来解决。像我们这样的行业必须由企业来解决。不久的将来,物业管理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同交通、读书阅报、吃饭、上学、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一样。既然在我们员工工资中有房补、粮补、书报、交通、通信、卫生等组成部分,那么,何不再加上物业管理这一项呢?给人们一定的补贴,提高人们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购买力,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普及和发展。购买力中所反映的有些问题是需要由社会来解决的,而我们局,我们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办法解决。

3、环境建设的作用。环境熏陶,对人的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而言,在人的素质提高过程中,环境就是外因。好的文明的环境,通过潜移默化催人进取,摈弃陋习,从而具有文明优雅、健康向上的良好素质;相反,长期生活在陈规陋习的环境中,人容易丧失上进心而随波逐流。因此,物业管理要特别注重环境建设。

一是硬环境建设。也就是狭义的“环境”,包括办公场所的宽敞、整洁、美化、绿化等等。除了整洁和宽敞外,浓厚的文化艺术气息和高雅的审美意境也重要,有利于在仪表、言行等方面不断改进,自觉地向优环境靠拢,从而渐渐形成人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良性循环。文明优美的环境的长期熏陶,还会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积极向上,使工作成为员工一种需求,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

二是软环境的建设。软环境更侧重于氛围、风气的营造。小区的良好风气、业主的举止文明、身边榜样、小区集体荣誉感等等,都有助于小区业主养成积极上进的好习惯和心态。软环境的建设比硬环境的建设要艰难的多,它不仅需要物质的支撑,更需要机制的配套,需要全体业主和业主所在单位一致的努力。而且,良好风气的形成,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坚持不懈的工作。软环境的建设比较漫长,值得我们为之努力。环境建设必须要有业主和小区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误区之二:物业为主,用多种经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这只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我们物业公司管辖的幼儿园、医务所、员工餐厅,是我们物业管理和拓宽服务范围的主要方面,对我们来说是必须要有的,但是,让其赚钱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用物业管理的经营机制去衡量,是物业管理经营机制扭曲的表现,而不是物业管理正常的运行机制,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经验来推广。任何一个行业都必须有正常的生存机制。作为市场行为,物业管理不仅自身的消耗应该得到补偿,而且还应该有盈利,如果靠“多种经营”收入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反而成了物业管理的负担,结果必将削弱甚至放弃物业管理,受伤害的还是广大业主自身。20__-8-1823:54:00

因此,过多地强调物业管理企业用多种经营收入弥补物业管理收入的不足,只会给业主形成误导,业主会习惯地与计划经济时的福利型管理相比较,到我们真正的实行物业收费管理时候,就会阻碍物业管理正常价格的形成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

误区之三:物业管理企业是微利企业。大家都知道,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说过,利润必然趋向平均化,就是资本至少必须获取平均利润。我们局建局近三十年,住宅建设共有9万平方米。但是,近几年来,我局的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尤其是20__年到20__年近三年多的时间内,我们局新建和在建的职工住宅12栋,达6万平方米,成为建局以来建房最多,面积最大的时期。我们不要与三十年比,就从近三年看,没有任何理由说物业管理投资就应该微利?至于我们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收费,是局领导从长远看,从各个方面考虑的,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微利企业没有因果关系。在物业管理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背靠主业,维持公司运行。但是,我们必须要有的这样的共识:公益事业和商业行为是一个行业两个不同的领域,[,!]如果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就应该给予补贴,如果是商业行为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律——等价交换。一个游戏不能有两种规则,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误区之四: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我们承认房屋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内容,我们局目前的职权在行政事务部,一部分的维修维护在我们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的体制,我们不能简单的用数学加法来理解和解释物业管理的含意: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我们局将生活服务公司改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实行物业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物业管理完全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因此,逐步进行管理收费和住宅商品化是实现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在目前物业管理收费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尝试小区内的物业公司、业主和各单位共同管理的模式,首先由各单位出点水电、取暖费,以维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且在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建成使用以后质量问题实行终身保修。

误区之五:物业管理中职责界定问题。职责界定不明确是当前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局的物业管理中,职责界定是指施工单位、行政事务部、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住户)四方,在以物业为中心而发生的责任确定,由于职责界定欠明确,往往会造成某些责任的盲点。实践中,物业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使得物业管理承担了本该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承担的责任,使住户和物业公司发生了种种矛盾,其实,事情的责任并不在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职责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双方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冲突,这类事件在当前我们的工作中反映的尤为突出。目前,我们的物业管理要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解决问题。

误区之六:××物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20__年我们局将××生活服务公司改制为××物业公司,这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将我局 后勤管理向市场化过渡迈出关键的第一步,是质的变化。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福利机构,而是企业。公司的成立告诉居住在我们各个小区的住户,物业管理要开始收费了。物业收费是必然趋势,因为企业要服务于社会,但必须减轻企业办社会的压力。目前我们局暂时没有实行收费是出于大环境考虑的。随着后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局最终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收费。当然,物业管理收费我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现在,物业管理费普遍实行的是按物业面积大小收取,而且这种办法似乎已经被人们所接受。这种办法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其实掩盖着不公平。比如住房面积大的每天产生的垃圾量未必就大。相反,住房面积小,居住人口多的住户产生的垃圾要多一些,对环境和安保的影响要大一些。而物业管理只是管住户门口以外的公共部分,住户室内的面积大小似乎与物业管理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住宅面积的大小只与住户的维修有关。因为住房面积大,相应的屋顶等面积分摊就大,而维修费与通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无关。因此,我认为,我们局将来实行物业收费,收费价格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20__-7-2214:57:32

一是住户人口的多少。从物业管理角度看,人口多少与每天产生的垃圾量、对环境的享有、对保安的工作量有直接的关系,而这些方面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的工作量。

二是住房及小区环境的新旧程度。对不同的物业来讲,物业越陈旧,小区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越陈旧,日常清扫维护工作量越大,因此,同一物业随着年代的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应逐年增加(这里还不涉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如绿化基础差、工作量大的收费应越高。

三是物业管理的价格与共用设施设备的规模有关。不同的小区,共用设备品种多的,管理和维修工作量就大,费用就应越高。如我们的小区有自备变压器,供水供暖,物业公司要对这些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付出的劳动量就大,收费就应该高。如××小区和小高层的供热、供水、电梯等系统,维修工作量更大,这些付出都应该通过收取比其它小区高的物业管理费获得回报。小区公共场地绿地比例大,清扫养护工程量就大,物业公司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也应该通过收费标准的不同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