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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范文1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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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范文2
关键词: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风险;防范
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国家,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QDII制度最初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智利、印度、巴西等国家在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开放的20世纪90年代初都设立和实施过QDII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早在2001年上半年,香港特区政府就向国务院呈交报告,建议设立QDII。在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筹划之后,2006年4月13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央行5号令),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2006年4月17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外管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2006年8月30号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2006年7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首批获得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银行及购汇额度。2006年7月31日,工行的第一款QDII产品开始募集。酝酿已久的QDII至此正式浮出水面。8月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启动QDII试点,这是首家获准投资境外的基金类机构。截至2007年9月底,已有52家金融机构获得QDII业务资格。其中包括13家境内商业银行、11家外资商业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基金公司和4家证券公司。
1QDII制度的风险
QDII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有利于解决国内资本投资出路,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消除资本市场间的宏观套利,推动内地证券市场的创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QDII制度下隐藏着的风险。
1.1外汇管理的风险
QDII制度下大量资金流出、流入将通过外汇储备的增减或汇率变动直接影响本币供求,带来跨境资本的大量频繁流动,会给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外币汇率稳定带来压力。QDII制度对外汇风险具有诱发性,QDII对本、外币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监管带来压力,实施QDII资本跨境流动将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溢出风险、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内证券市场同国际接轨会导致国外市场的波动通过QDII传导到国内,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敏感性和一定的投机性,形成股票和债券价格上下波动起伏,随时有诱发外汇风险的可能。特别是在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下,处理不慎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冲击力达到外汇管理体制崩溃,那么金融危机将随之而来。
1.2资本外逃的风险
实施QDII可能伴随资本外逃。过去若干年,内企业资本金逃避外汇管制主要是通过地下渠道暗中投资于境外。实施QDII是允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很可能将对国内股票市场形成巨大冲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正处在规范完善过程,市盈率较高于国际证券市场,必然吸引资金外流。再加上国内证券市场对外汇投资基金管理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有可能引发外汇资金大规模外流。目前由于A、B股市分割,无疑会给QDII跨境流动推波助澜,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警觉。
1.3洗黑钱的风险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反洗黑钱起步晚,虽然《反洗钱法》已经出台,但制度还不成熟,执法经验还有所欠缺,目前依然是国际洗黑钱的重要目标。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QDII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监管空隙而将在国内非法取得的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调离出境,这无疑给国内外洗黑钱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我国金融控制的难度将增大。
2防范措施
为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在实施QDII制度时有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QDII制度运作过程中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管理。
2.1严格筛选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大和增加投资渠道和品种
鉴于一般国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缺乏海外投资经营经验的现状,对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要挑选资产规模大、管理规范、具有境外操作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各国实行QDII的动因大多是为了缓解本币升值压力及阶段性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便利居民海外投资。其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投资限制逐渐取消、循序渐进、审慎监管的原则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一样,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规模小、投机气氛强机构投资者比重低、容易纵。正因如此,在我国金融预警、监控制度不灵敏的情况下,实行QDII更应谨慎、求稳。国际经验证明,对QDII在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品种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合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或少受国际市场的侵袭。我们应以审慎态度制定QDII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本息兑换等细则,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逐步放宽,有效控制冲击和风险,并为下一步开放积累经验。
2.2严格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主动应对、管理和规避国际投资风险
QDII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要完善券商的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拿股东的财产去冒险,抑制“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现象发生,从而控制证券机构的内部风险。要重点加强股票自营管理制度、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营业部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的建设。要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授权授信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授权范围,明确个人分工,将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控权限分开。要对重要岗位落实责任制和轮换制度。应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调控,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风险,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风险的意识都不强,认为防范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实施QDII则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意识,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才能提高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为规避QDII投资风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尽快熟悉境外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市场的运作规律,要学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中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国际市场提供的一些避险工具,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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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范文3
1.1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境外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
探求安全事故的成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经统计表明,其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占据了事故总量的绝大部分,某些行业可能达到了80%左右,那么如何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问题,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自人的思想和行为,归根结底是安全素质的体现,而安全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在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上正好可以发挥文化的影响力、激励力、约束力和导向力,在依靠现有技术、管理和制度手段等常规方法还难以控制或消灭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必须从安全氛围和文化熏陶的角度展开对人员安全管理的更新和改造,以弥补常规方法的不足,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1.2安全文化建设是建设“本质安全型”境外能源投资企业的主要措施
人是安全生产效益的创造者,是操作设备的劳动者,是制度的执行者,是本质安全“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中的最核心的要素,因此通过安全文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系统中各种要素有机融合起来,实现思想无懈怠、制度无缺陷、设备无隐患、系统无死角、安全零事故,是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必由之路。
1.3安全文化建设是“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
“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而境外能源投资企业便肩负着国家“走出去”战略执行的义务,那么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怎样才能平稳、顺利地“走出去”,关系到安全的两个层面:一是安全地“走出去”;二是让安全“走出去”。
1)所谓安全地“走出去”,是指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要保证所承担项目的人员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等,概括起来也就是人、财、物的安全,这是“走出去”战略的最基础的层面,只有保证了人、财、物的安全,才能保证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平稳、顺利地“走出去”。试想,如果某一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连自己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怎能在境外立足,更别说实现“走出去”战略了。
2)让安全“走出去”,则是指,国内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经验,产生了较多较好的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为了推广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决策权,特别是境外工程企业,有能力、有义务,在输出资本的同时,积极推广安全管理标准、技术规程,推行安全经验。
2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安全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单从安全文化方面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纵横结合”的方法,先了解安全文化建设的形态与层次机构的内涵和联系,横向结构体系包含观念文化、管理与法制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纵向结构体系包含安全文化的形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体系和安全文化建设的模式和方法。
2.1正确的安全观是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的基础
安全观,即是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位对安全的作用、地位和价值的看法总是表现的千差万别,但安全观总有一个趋向性,那就是“安全第一”,即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看作是至关重要的大事,看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义。对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来说,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局势、地区动荡,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前提,只有建立了“安全第一”的安全观,才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确保企业的平稳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2.2明确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保障
境外能源投资企业都比较重视安全,也会经常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来时刻提醒自己,但对“责”在哪里,“责”与“责”的区别是什么确无从答起,实际工作中就会引起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安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这不是一个具有良好安全管理文化的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所应有的局面。因此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安全责任制,并确保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分工合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安全管理要求,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安全事故就会减少。
2.3遵章守纪是安全行为文化的良好表现
在我们重视安全的同时,也经常听到和看到一个个不安全的消息,在我们身边也时常有不安全的事故出现,追根究底,不难发现,很多事故的根源在于违章违纪,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规章制度,这一点可以从安全理论上加以证明。安全管理学认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外乎人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直接的原因,这其中的主要表现就是不遵章守纪,可见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2.4本质安全的构建是安全物态文化的全面提升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5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6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对外经济不应只是重视“引进来”,而要同时发展“走出去”。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完善改进。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在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面采取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是否需要改进及如何改进。
关键词 对外投资 直接抵免 抵免限额 交叉抵免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
2010年9月6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
(一)对外直接投资再创新高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565.3亿美元。联合国贸发会议《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1.1万亿美元,年末存量18.98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计算,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1%,位居发展中国家、地区首位,名列全球第五位。
(二)国家分布更为广泛,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最高
截至2009年底,中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其中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到90%和81.4%。
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的总体实力还不强,需要国家在各个方面,尤其是税收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
二、从我国企业投资现状看我国税收直接抵免制度
现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直接抵免制度都为限额抵免,少数国家采取全额抵免,而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中的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一)几种限额抵免法的比较
目前各国实行的限额抵免方法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分国不分项限额(如我国)、分项不分国限额(如美国的分篮限额)和综合限额(如日本)。
1.综合限额允许境内外收入盈亏互抵,手续简便,运用灵活,便于管理,但它允许纳税人进行交叉抵免,这种交叉抵免不仅侵害居住国的税收权益,而且会扭曲投资的流向,不利于经济效率的实现。而且综合限额制度也不总是对纳税人有利的,在纳税人的国外所得来自多国,有的国家盈利有的国家亏损时,综合限额制度会使其国外所得的盈亏相抵从而降低国外所得额,也就降低了综合抵免的限额。
2.分国不分项限额和分项不分国限额能很大程度上防止交叉抵免,但是分国限额和分项限额制度也有不足的地方。首先,这两种限额制度由于要分国、分项确定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抵免限额,分别进行抵免,所以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而且税法的复杂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它的实施。其次,即便是分国限额和分项限额制度也并不能完全避免交叉抵免,一国范围内高低税率项目间的交叉抵免和同一种所得在高低税率国家间的交叉抵免。
(二)立足我国现实,坚持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几种限额制度各有优劣,居住国并没有绝对理想的选择:综合限额计算简便,但却不能防止交叉抵免,分国限额和分项限额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交叉抵免,但是却计算复杂。而且即便是分国限额和分项限额以及美国的分篮限额制度也并不能完全防止交叉抵免。
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看,我国境外企业已遍布世界177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税率高低不同,存在交叉抵免的风险,不适宜使用综合抵免法。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来看,实行综合抵免或者分项限额抵免都会带来较大的税收漏洞,不利于监管。
三、完善我国直接抵免制度,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
我国现行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对现行的分国限额制度加以完善,是中国限额制度改革最好的选择,我们不能以牺牲税制优化来换取执行上的便利。那么在具体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如下方法:
1.在对亏损的处理上,不能只是分国向后结转5年抵补亏损。因为海外环境复杂,前期投资的风险大,亏损的可能性也大,只向后结转不利于调动投资者主动开拓新的国外市场的积极性,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境外亏损冲抵顺序”规则和“境外亏损追补”规则。
2.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面临陌生的东道国法律、语言、文化等制度环境,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学习适应,尤其是生产型的大型项目在投资初期投入大,回收慢,存在亏损的风险。通过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可适度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损失的风险。具体做法可考虑,准许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准备金,积累年限内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期满后准备金余额按比例逐年计入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
3.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从事跨国经营,往往面临着比国内经营更大的风险和竞争压力。要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就必须使税收服务建设跟上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例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吕莹.外国税收抵免法律制度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28-31.
[2]武彪.我国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3):1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