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问题;梳理

国土资源部的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称为“原《办法》”)于2012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是1999年制订以来第一次修订。对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健全土地市场有重要作用。笔者在对《办法》及之前与闲置土地有关的规定进行学习,并通过几年的实践,对《办法》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定义

在《办法》修订之前,虽然不乏闲置土地有关的各种规定,但因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的定义不一而足,极易引发争议。而《办法》则明确规定了闲置土地的概念和范围,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办法》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可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办法》对上述情形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使认定闲置土地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动工开发: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最为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情形,原《办法》规定的计算未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起算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而《办法》则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作为起算点,且规定“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较原《办法》更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但实践中仍会出现定义不明确而出现异议的情况。如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而认定为闲置土地。当事人签定出让合同后,长期未缴清出让金,因此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因为没办证,因此也不能认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其符合“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办法》关于闲置土地的定义,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其因未缴清出让金而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出现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闲置土地”的现象。如以闲置为由进行处理,当事人会说,我连土地使用权都未取得,怎么会闲置土地?显然仅以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来界定闲置还不够严密。

二、关于能否无偿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的闲置土地问题

尽管1998年国土资源部已有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查封土地,如因民事关系查封,因为公共利益高于私权利,处理闲置土地系为维护公共利益,应优先因私人利益而被查封的保全。另此批复系1998年作出,现在还是否有效,国土资源部在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

三、关于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对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征收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理。闲置费相当于出让金的20%,无偿收回土地则更是对相对人利益重大,且具有明显的处罚性质,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但这种对当事人严厉的处罚却没有明确是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都未规定这两种措施为行政处罚性质(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实践中如按行政处罚进行处理,缺少法律依据。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从文字上来看,好象收回闲置土地和征收闲置费符合行政征收的定义,且后果一样,但从本质上来看,两都还是有区别。法律性质不明确会导致救济什么不清晰以及处理时效等问题。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重大遗憾。

四、时效未规定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2

在开展巡查、专项督察等日常工作同时,积极探索督察工作新机制,实行案件移交督办的新方式,即初步调查认定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的案件移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调查处理,沈阳督察局跟踪督办。

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后,沈阳督察局掌握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线索。结合全国正开展的闲置土地清查工作,督察局对两家企业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专项督察。

据调查,2004年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位置在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荒山子村。同年8月到沈阳市东陵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沈阳督察局先后三次到现场督察。当时企业在准备建设别墅,没有正式动工。沈阳督察局向当地政府和开发企业提出停止别墅建设、提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督察建议。2008年6月跟踪巡查时发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禁止供地政策,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开工建设别墅群。

2004年2月,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佟沟乡政府)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董艳杰及韩国商人金哲洛签订《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合同》,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于当年4月领取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同年3月,作为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与金哲洛等人合资组建的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第二年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位于佟沟乡李沟村原属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的2589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登记,在一宗土地上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领5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由商服用地改为住宅用地。

经调查人员实地踏勘并走访,发现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该地块。调查中还发现,公司用所获土地先后与三家公司进行所谓合作开发和股权转让,转让合同意在住宅用地后边标注别墅字样,合作中土地作价由取得之初的每亩几万元上涨到每亩几十万元,涉嫌炒卖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巨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市政、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文物等部门有关闲置土地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

第七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重新确定的动工时间不得迟于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1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六)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闲置土地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四条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换地权益书 特点 适用范围

一、换地权益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98年底,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容基视察海南时提出要将处理积压房地产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求海南省进行处理积压房地产的试点。随后,海南省、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提出了解决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提出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相关的政策措施。1999年7月以来,海南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坚持以盘活金融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研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等十多个政策法规,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根据1999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没有规定动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当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了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在我国关于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还是第一例,所以说在海南房地产处置过程中,闲置土地的换地权益书处置方式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是不动产使用制度的一大创新,其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将接受历史的考验。如果能够使得其健康发展,将有可能为我国其它地方这一问题产生积极影响,提供宝贵经验。所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由此不难发现换地权益书所承载的历史重任。

二、换地权益书概述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凭该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由此可见,换地权益书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债权凭证,换地权益书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以换地权益书从政府换回等价土地权益的法定权利,为债权人,政府负有一定条件下按照换地权益书面值支付换地权益人土地权益的法定义务,为债务人。他使政府以负债的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但他是以债权凭证换取土地使用人的物权凭证,因而他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债务的产生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换地权益书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二是土地权益的数量是法定机构(各级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确定的,而非协议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最终裁决权;三是换地权益书依法可以在海南流通转让,四是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价格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产生于特殊社会背景,试图发挥特殊功能,并将产生对未来土地制度产生特别意义的换地权益书除了具有一般债券的特征,比如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换地权益书更具有以下独特的特点:

1.换地权益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海南20世纪90年代经济过热和房地产泡沫所遗留的历史难题,而采取强有力的政府行为试图恢复原有的土地状况,通过这一做法为海南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换地权益书主要适用于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换地权益书作为海南省“处置停缓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他的产生到具体实践,海南省政府始终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可以说,换地权益书完全是一项出于政府利益考虑的制度设计,兼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第六条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产生于海南这一特定环境的换地权益书,从一开始就与海南各级政府密切相互联系,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国家、个人的合法利益。

3.换地权益书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相互结合的特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益的数量是法定机构(各级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确定的,而非协议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最终裁决权。这区别于传统债权债务的协商原则,强调政府的意志。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换地权益书按照下列程序发放的规定,体现了自愿原则,“土地权益人依据本办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关于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登记制度体现了其强制性特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4.换地权益书可流通性和其区域限制性,换地权益书依法仅限于在海南流通转让,不能超越地域限制。根据《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来批准的用地相互联系,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形式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5.换地权益书的流转定价价格的行政性,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价格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没有政府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定价。这样做有利于政府统一控制土地市场,将分散的闲置土地重新规划利用,同时还可使换地权益书的持有者重新拥有可流动又可升值的资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土地评估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6.换地权益书价值的有偿性。根据《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焕发土地权益书的形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换地权益书在行政行为主导下的一大特色,也是其值得关注的意义所在。

三、换地权益书适用范围

海南是房地产泡沫的重灾区。在建省初期,由于炒买炒卖土地以及以地产抵押贷款、抵债等现象十分普遍,加上房地产转让手续不规范,导致有23788.5公顷土地产权不清、闲置弃用,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海南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和抵债给银行的闲置土地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办法收回使用权。《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通过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办法处置的闲置土地的范围:“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按照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闲置建设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两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对这类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换发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感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 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见,换地权益书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于海南沉淀的闲置土地的重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换地权益书产生的社会意义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传统不动产法的价值目标已由“归属”转向“利用”,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也进入了流通领域。如《德国民法典》设定了土地债务制度、证券式抵押制度以及证券土地债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不动产物权的流通已非常灵活。《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债务与定期债务也有类似特征。所以说,《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对于闲置建设用地采用的换发换地权益书的做法,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换发土地权益书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比较有意义的尝试。首先,投资者通过取得换地权益书,保护了其利益,降低投资的总体风险;换地权益书将大价值量的房地产权转化为小价值量的可流通的债券,同时也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分散,转移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从而降低了投资的总体风险。再次,换地权益书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操作,较为规范,使投资和融资手段标准化。在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流通性方面,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可以上市流通,增强房地产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但是,在这样美好景象的背后往往潜藏着一些没有被大家所重视的风险,正确认识和防范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将对于海南房地产的未来产生重要意义。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5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赶超发展,各地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打好“三场硬仗”,即“决战园区,跨越千亿”的工业强攻战、“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城建大会战、“产业招商、项目落地”的招商争夺战。这“三场硬仗”的胜利都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那就是土地资源供应保障。现在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国家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今年以来,我市建设用地报批面积2.5万亩,居全省第一,创历史新高。8月30日,省政府奖励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950亩,应该说用地报批成绩喜人,但是不少地方仍存在无地可用、项目落不了地。

根据调查发现,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用地紧张、计划有限;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尤其是工业园区土地闲置问题比较突出,甚至部分县市城区商住用地都存在闲置状况,相当一部分土地批后未供。到底有多少土地闲置,在座的各位领导,心中要有一本帐。

今年2月,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情况、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房地产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这些工作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对专项治理工作存在认识不够高、工作不够到位、指导不够得力的问题,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心不足、工作畏难、措施不硬。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确保项目落地、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各地务必正确认识以土地供应政策和利用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认识。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尽力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去年以来,我市闲置土地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清理不彻底,收回不坚决等问题。市委书记谢亦森多次强调要实现进位赶超,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另一方面一定要转变传统的用地理念和方式,精细算账,惜地如金,最大限度地盘活和用好存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闲置土地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严肃查处土地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坚决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全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最大成效。具体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做好自查清理。认真按照省检查工作方案的步骤要求,对我市2003年以来全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查办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宗核查、分门别类、建立台帐。针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核查清楚,逐宗登记,并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地一策、一企一议”方法,分类处置盘活。当前,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收缴土地闲置费;二是限期开发;三是等价置换;四是协议收回;五是无偿收回。各地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政策法规灵活运用,如工业用地与商住用地要有所区别;开发商长期囤地要坚决收回;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不能重走粗放用地的老路。

二要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和实际使用情况,严格依照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程序处置到位。一是定性质。根据每一宗地的外业核实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逐宗地进行认真核对、分析、研究,对土地是否属于闲置依法进行认定,切实做到认定有事实依据,收回有法律保障。二是定类别。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开发现状、闲置原因,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分类登记,明确宗地的处置方式,确定是收回还是允许继续开发或规划控制等,做到分类指导,依法处理。三是定方案。严格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保证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定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和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加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程序、处置方式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构建长效机制。对闲置土地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清理处置,推进速度快、效果也明显,但经常性的跟踪监管不可或缺,构建长效机制才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只有从源头上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才能使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按规划用地意识,合理控制出让规模,严格按控制指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要落实净地交易制度,缩短土地开发周期。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好规划条件控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要深入分析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着力在健全完善制度和探索构建新机制上下功夫,不断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务必树立大局观念,形成齐抓共管、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市委书记谢亦森、市长龚建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多次在全市综合性会议上强调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并就闲置土地作出重要批示。同时,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应该说,我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在这次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关领导机构,从人员、经费、组织上给予全力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统一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此,市政府将建立责任考评机制。对行动不力、收地无果的,不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市政府还将直接清收;对闲置土地处置率达不到80%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强化配合联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既要政府主导高位推动,更要各方配合协同作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划拨和跟踪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对用地过程中补偿资金的使用、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进行审核;城建规划部门要核实宗地用途、规划指标情况;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三区”管委会要对闲置土地处置的全过程负责,采取领导挂点、分片包干、全面排查的形式,通过全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落到实处。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6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和增加容积率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至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片区闲置土地的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力度,各管理所、执法监察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

(五)提高土地容积率。一是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供应总量、速度和结构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逐级建立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实行奖惩;三是把握好调控的重点和方向,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四是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容积率,加大增加容积率的工程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次行动的要求,具体组织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各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局成立以局长李其颖为组长,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邓良春等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规监察股,邓良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见附件)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内的专项行动。

(二)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局里的宣传工作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通报本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