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1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持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记帐,否则财政、税务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业务。从事记帐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记帐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帐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纳税人或记帐机构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会计记帐业务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并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
一、凡从事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职从业人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
4、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1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其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专业资格确认申请报告,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简历;
3、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应出具不在职证明或待岗证、失业证、退休证等原件、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二)专业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30日内对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范围。
(三)经确认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条件的申请人,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财政部门对从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在办理纳税业务时进行严格把关,凡没有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能进行会计记帐、纳税申报等业务。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予注册登记。
四、没有经过批准的记帐机构和个人应在本通知应在本通知起60日内到财政部门申报确认。从20__年1月1日起,没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一律停止办理记帐业务。
五、处罚措施。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违反《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会计法》进行处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3
一、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伟大改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私营企业,由于私营企业数量的骤增,会计行业面临着较大的人才缺口。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社会上的办学力量也投入到会计培训这一前景较好的领域,会计行业的兴起导致现如今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即有从正规高等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也有很多是社会其他岗位通过参加培训班或自学通过国家会计从业资格认证走上会计的工作岗位,因此我国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人才素质良莠不齐。会计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时间,因而现如今社会上很多会计岗位都是只有从业资格证而没有职称和学历的“转业”会计,虽然这些会计人员掌握了足够的会计技能,但由于没有经过会计专业的系统培训,因此职业能力和素质都有所欠缺,导致我国整体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质量较差。
2.会计机构与人员配置不到位
会计事务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会计大专业背景下还会根据行业和企业属性的不同有所划分,因此企业会计对专业要求是很高的,不仅要求有较好的职业技能和素养,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相关行业会计从业经验。会计岗位的这种经验要求影响了会计队伍的构建,在企业中,有经验的会计少之又少,而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刚踏入会计领域的社会人员因为没有行业会计经验,根本不能胜任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只能负担一些简单的事务,由于企业大多缺乏对会计的系统培训,因此导致企业内部的会计队伍一支没有得到有效配置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3.会计监管机制不健全
会计岗位承担着对企业成本核算、定额管理、财务收支审核、财务稽查等方面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大多数对会计工作不重视,因而企业会计并没有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一言堂”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企业会计在工作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和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会计工作不能科学、可观、准确的开展,会计监督的职能有所缺失,给企业的经济带来损失,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措施
1.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行业人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为了使我国会计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进行会计人才招聘时,能够适当提高对财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要求,保证我们招聘到的财会人才能够满足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拥有了足够的财会人才储备,企业才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建设一支职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财会队伍,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要求企业会计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求会计人员有相关的行业从业经验,然而由于具有从业经验的财会人员很难通过招聘渠道聘请,企业招聘的大多数都是缺乏行业经验的财会人员。为了使这些财会人员能够尽快的接手企业的财会工作,我们可以对这些人员进行系统的财会培训,在培训中重点培养他们的行业从业知识,通过这种培训让这些新手会计能够较快的掌握行业财会技能,从而更快的投入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中。通过培训,我们能够有效的缩短新手会计适应岗位的时间,提升人才利用效率,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3.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制度建设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以及*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和挂靠省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等。
第三条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按申请人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年限等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直接申领。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下同)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和考试后申领。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是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
第二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对在穗省单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和量化测评管理。
第五条备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填报《*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向省财政厅申请成为省属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省财政厅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备案通知,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一)必须是省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或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的培训机构;
(二)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约),用于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场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3人以上的专职教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会计专业知识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课老师应有3人以上具有讲师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余应有会计专业助理讲师(助教)或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课老师应有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五)有固的培训生源,每期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第六条量化测评管理。每年1月份,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填报《*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测评。
(一)量化测评对象: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
(二)量化测评主要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是否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并积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3、教学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有专业资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训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辅导资料;
5、各科面授培训课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教学秩序、考试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违反有关收费标准乱收费;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量化测评方法:
1、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当年的《测评表》下发给各定点培训机构。
2、各定点培训机构先根据《测评表》的项目采取逐项逐条计分方法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得分填写在《测评表》的“自测得分”栏内,同时附“测评依据”栏要求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总结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3、省财政厅会计处根据各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的《测评表》,结合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实际表现,填写“实际得分”栏,然后计算测评得分,确定测评结果。
4、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测评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5、凡是该年度未招生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该年度不参加测评。
6、对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优秀培训机构”证书;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训机构,暂停招生办班一年,进行内部整改;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培训资格,取消资格后两年内不允许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两年后经过重新申请,并备案后,才可继续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每年测评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7、凡是被暂停招生办班或取消定点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仍然继续招生办班的,将给予以下处罚:
(1)由省财政厅发文对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2)违规办班的3年内不准许开展培训工作;
(3)全额退还参加培训的学员的学费。
8、定点培训机构印制、刊登培训招生简单或广告前,必须将招生简章及广告的有关内容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第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统一采用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教材(《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人计实务》)进行教学培训。
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规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教学培训工作,不得向外扩展分点,不得扩大培训范围,也不得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管理
第十条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授权的考试机构负责。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会计处及其授权的考试机构的要求,按照考务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受省财政会计处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每期考试的组织工作。
1、接受各定点培训机构的考试报名。
2、监督各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各项考前考务的准备工作,并发放准考证。
3、考试当天安排巡考人员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巡考,负责监督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工作。
4、负责全体考生的试卷的评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供附有考生成绩的合格考生花名册备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代办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五)填写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成绩合格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复核盖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考试工作情况(两次考试)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十一条省属会计专业知识考试一年组织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天举行。
第十二条考场设在各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考试试题由定点培训机构派出的具有讲师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组成的命题小组命题,试题于考前半个月内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备案,并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印刷、封装。
第十四条参加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考生必须三科考试同时通过方为有效,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财政厅颁发统一印制的《*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全省通用。
持《*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可在该证有效期内连同持有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技能考试是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
第十六条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时对会计技能的要求:
(一)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参加技能培训和考试。
(二)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技能培训和考试后,才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必须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技能培训和考试后,才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必须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次年检时,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持有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以及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之日起2年内(含2年)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且未参加过会计电算化学习的持证人员,必须再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和考试,同时提供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方可通过年检。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通知》(粤财会[*]40号)文件规定,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也将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专项内容。根据该文件精神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要求,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将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进行。即,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次年检时,已持有初绒有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应再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省属会计电算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办证管理办法等详见即将印发的《*省省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一)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才能参加年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按《*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粤财会[*]42号)和省财政厅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有效证明,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发证机关、省属办证机构、初审机构三级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名称及其管辖范围。
第一级,省财政厅为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负责审核颁发省属办证机构报送的证书。
第二级,省财政厅授权有关部门设立省属办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属初审机构提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第三级,各中央在穗单位,省级银行,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为省属初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在穗人员办证资料的收集、初审,然后向省属办证机构统一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省属初审机构应按要求填报《*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属初审机构申请表》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备案。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在穗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财政厅外经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省人才服务中心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省财政厅授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属办证机构。
(一)*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负责办理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在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省财政厅外经处,负责办理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办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四)*省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五)*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办理其会员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六)其他经验特别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其授权范围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各省属办证机构必须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年度终于后15日内,各省属办证机构应将上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二份《*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张(两张贴申请表,一张用于办证);
3、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4、规定的学历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合格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5、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会计人员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三份《*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二份《*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第一次年检时提交);
4、《*省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第二次年检时提交);
5、接受年检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6、接受年检年度奖励或处分情况的证明材料(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7、接受年检年度申请人其他需说明的证明材料(审后退还)及复印件(包括学历、会计职称及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等事项);
8、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四份《*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员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有关资料递交省属初审机构;
(二)省属初审机构收集整理统一递交省属办证机构;
(三)省属办证机构进行审查、录入、打印后报送发证机关;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6
健全和完善社区(村)统计员队伍,是抓好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保持社区(村)统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完善社区(村)统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保障体系,确保社区(村)级组织换届后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规范性和有序性。
要优化社区(村)统计员队伍结构,对年龄超过55周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下、不能操作信息化设备的统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调整。要建立社区(村)统计员信息备案制度,全面掌握统计人员的基础信息资料。要严把社区(村)统计人员的调整关,针对统计人员变动更换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统计局。
二、组织培训教育,提升工作水平
针对统计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社区(村)新上任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要督促其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并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考前辅导工作,确保社区(村)统计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要高度重视现有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为原则,组织开展社区(村)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社区(村)统计人员业务知识不断更新。
三、加强指导监督,健全管理机制
为提升社区(村)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各单位要建立社区(村)统计人员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社区(村)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区统计局继续加强对日常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全面掌握换届后统计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区统计局把“抓好社区(村)统计工作”纳入对各街道(镇)统计工作考核的范畴,并作为申报参加“市级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活动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