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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1
(一)局党组会议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视情况邀请与会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和落实上级党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研究和决定有关组织机构的变动和干部的任免;研究和决定党支部和党员的有关重要工作事项;研究和决定机关后勤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和布置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发挥党内民主,互相交换意见,总结党组工作。
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其他列席人员由局长指定。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时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指定专人记录。
主要内容:通报情况;检查部署工作;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分管领导对需要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作好准备。会议确定事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通知科(室)、直属单位执行的,由办公室承办。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
主要内容是对照《》和《准则》,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本人学习、工作以及联系群众的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
(四)局务会议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会前应预告会议议程,以便与会者准备有关情况。会议需要形成纪要的,由办公室承办,有关业务工作由职能科(室)贯彻执行。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科(室)会议
由科(室)负责人召集,科(室)全体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回顾和研究安排工作;讨论决定本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通常每月召开一次。
(六)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总结、部署工作任务等。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九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条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第三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医疗专业技术广告内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医院 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
医院的制度建设是保证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制度的建设与医院发展密切相关。只有根据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核算而产生的会计结果,才具有法律权威性和社会允许性,才能作为医院利益关系确认的依据。
一、当前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医院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有力地加强了医院的财务管理。不少大型医院实行了总会计师负责制,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但是财务会计制度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不足。
1、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其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医疗技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医院的信誉。医院为了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必然开展一些能给自身带来较大经济价值的科研项目,其费用较大,如果不将其资本化,直接反映在当期支出中,其收支结余不会真实,不利于考核当期财务成果。
2、坏账准备的提取不完善 。医院的坏账准备会随着社会统筹病人的增多而不断增多,即使医院医保制度执行得很规范,也会以“超大盘”的形式而扣减,有时扣减率高达30%。虽然医院可以按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但计提的坏账准备远低于可能发生的坏账。坏账准备按国家统一的比例提取,且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冲销,致使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在账上,妨碍了资金的周转,也使医院的流动指标、偿债能力失真,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二、新会计准则下改革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办医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会计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而存在,具有发展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特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原制度理论及相关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为日益扩大的医院经济活动提供了有用的计量、确认方法,因此,借鉴新会计准则完善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实现不同类型的医院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方面的趋同势在必行。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通用报表体系,对医院的所有者权益科目、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表述和修订,使各类医院发生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及事项达到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改善管理会计应用的现状
实际中,要加强管理会计的应用,最关键的问题是医院重视,否则管理会计的作用无法发挥。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并赋予独立的职能,医院的主要财务目标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管理层和每位员工需要共同努力,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职能作用。其中管理会计工作就是以强化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实现最大效益为最终目的,以单位整个经营活动为对象,通过对财务等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整体经营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评价等职能。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入,对管理会计工作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电脑系统的日益完善,也极大地简化了财务会计的核算工作,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面向内部管理,推动和深化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发展。
四、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它对于规范医院会计核算、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取消“固定基金”科目
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固定基金表明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它的作用仅仅是在净资产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单独反映。而实际上固定资产与药品、卫生材料一样,作为医院拥有的卫生资源,用于开展医疗服务,履行医院的职能,它在购入、使用、清理等各个环节并没有特殊性,固定基金纯粹是固定资产的影子,它达不到管理的效果,也不具备控制功能,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所以用这个影子对固定资产单独加以反映殊无必要,建议取消。
2、增设“累计折旧”科目
在添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资金来源列支,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建立计提折旧制度,设立累计折旧科目,做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一律通过累计折旧归集反映。
3、建立医院会计监督制度体系
应加大政府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各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务、税务、审计部门应既要合理分工,又要明确责任,严格监督,各司其责。针对会计人员中违纪不止的现象,单纯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要求的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应从体制上设计出适应医院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作有效。
4、建立完善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4
医院的固定资产是衡量医院医疗水平高低、经营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也是医院开展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于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极为重要。新会计制度要求更加高效、严格地管理医院固定资产,以确保固定资产可以顺利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本文就新会计制度下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二、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比
1.科目的设置
新会计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清理”和“累计折旧”两大会计科目,能够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首先,在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的呈现方式为净值形式,而不再是过去的原值形式,这样一来,医院就能够较为清晰、直观地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会计信息,避免资产虚增情况的出现。其次,“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能够便于完整、全面地核算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定义
新会计制度更新了固定资产定义,它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医院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四类。医院的图书应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计提折旧。而旧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则是500元。固定资产定义的变化能够更加方便医院管理其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率。
3.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新会计制度更加周全、详细地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将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等都明确记录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中,包括资金的份额、去向、数量、来源等。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无疑是科学、严格的。它能够更加全面、更加立体地展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更加详实、丰富,可以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三、新会计制度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1.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众所周知,医院的固定资产数量繁多,由很多科室和部门负责管理,有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对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区分,也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能准确划分;另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调换或搬迁时,资产交接手续办理不及时,这样就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资产流失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医院应该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来对医院固定资产账目予以负责,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进而提高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2.全面盘点已入账固定资产
旧会计制度执行时,很多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都存在着问题,例如:固定资产不能明确科室,未能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卡片内容;固定资产已报废或者出售,但还没有清理卡片等。由于新会计制度增加了科室成本核算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要全面清查原有的固定资产,核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价、现使用科室、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资金来源等,力争卡片所记载的全部内容都能够准确、详细,将资产卡片初始入账工作做好、做扎实。
3.实现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技术具有倍增性、渗透性、创新性的特点,它能够减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层次,大大提高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是目前各大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发展方向。从目前来看,很多医院在固定资产采购、调拨、报废等环节还没有建立起快捷的信息沟通方式,多以“人盯人”的监控方式,效果较差。而通过信息技术能够将这些都统统实现,能够进一步增加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深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医院应该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来建立起一套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每发生一笔固定资产的变化,都要及时将其输入到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可以时时电子数据形式向医院管理层展现。医院管理层随时登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就可以看见固定资产的使用、库存等情况,这样一来,既可对固定资产管理漏洞予以堵塞,又能够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予以掌握。此外,医院还可用计算机程序固化的方式来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可以较好地解决医院固定资产监督滞后、监督乏力、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及时的问题。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促进新型高校面对中艰难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是高校滚利工作领域中主要的核心内容。我们根据宏观调控的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作出了分析。
一、新型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条件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高校人事管理,在整个高校的管理工作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人事管理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负责高校中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配备。考察,奖罚和培训及其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上的评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新型高校的认识管理制度就应该适应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高校进行人事管理的改革,重要的作用是:
1.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可以促进办学效益,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以市场经济竞争为基础,我国通过在竞争中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在竞争环境当中主要指的是科学技术和高校人事管理上的竞争,在一定的程度当中,我们应该合理的调节人才资源上的竞争,新型的高翔要想促进办学的经济效益,就必须要加强人事管理制度的工作,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对适应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高校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2.新型高校人事管理的改革,可以完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传统的认识管理体制相比较,一定会发生摩擦。这种摩擦的发生在很大的长度上可以推动高校人事管理的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新型高校的认知管理制度的改革,指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的教学相互结合的重要内容。改革的核心是对认识管理制度上的改革,然而在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对重要的部分是高校内部当中建立的对人才竞争上的制度。我们通过高校人才管理制度的改革,充分的实现了教职工人员的配备,实现了新型高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的制度。
二、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表现
1.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方式上的不适应
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的体制当中,在管理方式上是过于陈旧简单的,并且缺乏一定的管理机制,目前为止,在高校人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仍然处于更新之中,在对于能力吧的培养上相对薄弱,在高校人事管理的人才选取的问题上,民主的程度并不是很高,总体来说,新型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缺乏竞争的意识,在人才选取上缺乏自主性。
2.高校人事管理手段上的不适应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高效率的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工作,新型高校的人事管理应该具有高科技的现代化的管理的手段,我们对西方发达的国家而言,倘若在管理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就不能达到较高的效果,当前,新型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手段和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落后, 在很大的程度上杜宇的是经验型和手工业的阶段,我们要配备科技现代化的设施,具有一些列先进完善的人事管理的制度,在人事管理的手段上适应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新型高校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遐想
1.解放思想,建立新观念
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应该转换传统的管理理念,实践创新进行改革,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建立新型观念,才会是高校的人事管理管理制度适应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时念,深刻的记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目标,根据当今时代的需求,明确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主要思想内容和选人的准则。建立人才的理念,我们要尊重知识,重用人才,要有一定的对人才的爱惜,善于发现和重用人才,充分的选取有德有才的人,在综合素质够合格的条件下,对人才进行提拔任用。
2.合理的调配人才资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竞争体制的建立是人们的长处和工作岗位特点的有机结合,我们要在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工作的内容,实践时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实践确定是否符合这样的要求。
在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充分的做好人才的选用,不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和伤害了人的积极性和自尊心。在公平的环境下,可以使人才能够得到充分的竞争刺激,在很大的程度上有利于人员的选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四、总结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给新型的高校提供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我们必须深化改革不断的扩大开放性的社会,才会进一步的加强新型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更大提高。
参考文献:
[1]阎雪瑞:浅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体制下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J].渭南师专学报.1998(03).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 新会计制度 核算管理
旧的《医院会计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在当时对于规范医院会计核算,为我国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指导。然而旧的《医院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经不能准确揭示医院财务运行和运营状况,尤其是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上,有待于完美和加强。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要融入将来的市场经济中,强调加强成本核算,进行绩效挂钩,实施年终绩效考评,打破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对《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借鉴了企业管理的经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已经成为医院财务管理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阐述。
一、医院旧的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太低:旧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目前来看已经明显偏低,从而使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医院的固定资产不像企业一样实行折旧,用了多年的固定资产核算时与原始的价值一致,无法体现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医院会计没有设立固定资产折旧科目,造成以原始价值计价的固定资产不能反映其净值,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无形中增加了单位资产的总额,造成单位财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相符,虚增了资产。
(三)修购基金每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资产负债表只反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原始价值,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使医院会计报表失真。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能真实地体现医疗成本,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二、新会计制度下的固定资产
(一)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新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即使单位价值未能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新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了。
(二)实行固定资产折旧。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的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进行折旧。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提折旧,下个月开始不计提。同时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再提折旧,真实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三、完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核算。新会计制度规定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账套核算,这样更有利于医院会计全盘核算和监督,从而可以更加真实地体现资产总额。基建账目并入“大账”,使实际工程成本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结算资产交付使用。
(二)实行“三账一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财务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二级明细账,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同时每年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应该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年限、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和手续,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没有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不能调整其账务,并严肃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加强固定资产处理环节的核算和监督。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可以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入账,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加强对购置大型设备的科学论证。医院购置大型设备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及其资源分布的合理性,强化对大型设备使用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大型设备的效益分析,从而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固定资产应该按照取得和构建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发生的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五)引入固定资产电子信息化管理,以便及时登记和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等,避免重复购买,从而合理调配资产,避免浪费。促进医院科学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医院各项绩效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认真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做到不多提,不少提,不漏提,不重提,按时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杜绝一切虚假成本的行为,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侯常敏,程薇,刘建民. 新《医院会计制度》解读与衔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