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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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学毕业论文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1

一、我院物流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

(一)论文选题问题

高职学生在论文选题方面主要表现为缺乏特点。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要求是结合自己顶岗实习期间的情况,从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为所实习的企业解决问题,从而得出论文。而学生在选题方面过于空乏,题目过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某个问题上。还有学生实习的单位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并未从子公司入手,而是从集团比较出名的公司来写,例如有个学生以“北京苏宁有限公司客服管理”命题,而该学生实际实习的单位是天津苏宁有限公司,这样没有达到我校毕业论文命题原则。有的学生为追求创新、创意,选题过于冷僻,与所学知识牵扯甚少,增加了论文完成的难度,例如有学生以“试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与发展”为题。

(二)时间设置问题

我院高职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第五学期,这学期学生要完成论文选题、提纲撰写、初稿撰写的工作,第六学期完成所有的定稿工作。而我院高职学生实行“2+1”模式,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上的时间和精力很少,毕业论文安排时间与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时间有冲突,严重影响了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从而使学生论文质量大打折扣。

(三)格式规范问题

在我校物流管理专业中抽查的12份论文中,论文的格式方面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论文排版方面。学生在论文排版中普遍存在目录不会自动生成、无法自动对齐,字体不统一,段落间距不统一,字体大小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了学生对论文的排版方面投入的精力不多,做得不够细致,同时,学生也反映自己对word软件的操作应用能力不够。

二是表现在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标识方面。抽查的12份论文当中,只有一份论文参考文献标识标准,在论文当中都有体现,其他很少甚至没有在论文当中有文献标识,只是在论文最后列出参考文献。

(四)指导教师问题

毕业论文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至少是讲师以上,师资的缺乏和教师职称水平较低势必影响我院物流管理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加上我校教师基本上都是大学毕业直接参加工作的,在企业的实践经验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这就影响了对实践环节的指导质量。

二、解决论文的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负责地做好选题工作

毕业论文开始前,教师可以用讲座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耐心讲解选题的途径、步骤和方法,并根据专业特色进行选题训练。在12份抽查的论文中,得分排在第一的学生论文的题目是“对天津瑞鑫源货运有限公司物流经营模式的分析”,这个选题既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又符合时代特色,这个学生就是在顶岗实际中充分思考、凑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二)改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

我校物流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的启动时间最好可以安排在第四学期,在开学初就启动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经过第三学期四周的教学实习,积累经验之后,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再经指导教师的指导,可以让学生在上课期间,通过课堂讨论等方式确定毕业论文的题目。题目确定后,学生带着题目去顶岗实习单位实习,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不仅能够提高论文的写作水平也可以提高学生在顶刚实习中的工作质量。

(三)加强论文格式的指导检查

指导论文格式时可以采用集中指导的方法,指导教师将其指导的学生归为一组,小组学生之间可以进行阅读检查,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检查他人论文当中存在的问题,也能起到提醒自己的作用。教师可以选出选组中格式最为标准的一人为组长,让该组长负责论文格式的指导,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体指导,节省精力。

(四)努力提高我校的师资力量鼓励并帮助青年教师进行职称晋升,提供校外实践学习的机会,鼓励教师多去企业参加调研、学术交流,提高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应与实习合作单位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聘请企业一线专家来我院进行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结语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学专业 法律文化节 优质就业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142-02

当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方向和重点。根据教育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文化环境作用的研究,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功能,对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由于大学就业文化往往不是当代大学校园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业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视。其实,加强校园就业文化建设,创新就业文化形式,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校园就业文化的内涵

校园就业文化是高校大学生在校园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积极追寻自身价值、正确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校园就业理念总和。就业文化是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就业文化作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高校和社会的一座桥梁,对大学生就业和择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园就业文化体现着一种尊重科学、追求真知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长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园就业文化能够使大学应届毕业生淡泊名利,响应国家“先就业、后择业”的政策。高校校园文化还具有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大学生主动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在校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学校所确定的目标。因此,推动高校就业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科学的职业价值观,发挥就业导向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节”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

“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

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

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想要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备演讲和辩论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写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往往失去较好的工作机会。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在文化节举办期间,可以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评委,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奖。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文化节期间的论文比赛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他们毕业时就掌握了较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论文写作经验的积累,法科学生在参加各类企事业招聘时就能从容应对。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文堂,李谏,孙宗瑞.大学生就业文化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75.

[2] 蒋毅.高校校园文化和大学生就业[J].理论月刊,2005,(12):180.

[3] 郑纯,凌辉剑.加强就业文化建设 提升就业竞争力[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2,(1):116.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3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高等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目的指明了在一定社会中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1]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就是为社会、国家培养法律人才。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趋于完善,改革开放的深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与实施,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会更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会适用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创新的能力。创新创业背景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出一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16条第2款又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强调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理应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当前,我国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仍专注于书本和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系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法学是实用性较强的学科,适于创业创新,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适宜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二、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原则

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及其教育观念的根本缺陷在于专业口径过窄,严重阻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不符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服务于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型高校;另一类是应用技术型人才。两种不同的定位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呈“哑铃型”形。研究型学校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不足;应用型高校实用主义过于强烈,忽略了法学理论学习。因此,以往的法学人才要么掌握大量的法学基本原理等理论,但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么是对照法条,生搬硬套解决问题,但不知为什么这样解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国著名普通民办通高等学校黄河科技学院的“本科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契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必须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高校内所学的知识都要付诸于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学人才一般以下几种类型,培养每类人员所适用的教学方法是不同的。一是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学学科发展人才。这部分人才要求最高,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向前能深刻理解法学发展历史,向后能预测法学的发展方向,横向能了解国外的法制现状,发现国内法学的不足,提出新的问题。这部分人多数在高等学院或者研究机构中。二是肩负着法学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教师。这部分人不仅要掌握法学的理论及技能,更重要的要掌握教育方法和教学技巧。三是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服务于经济技术发展的广大司法战线一线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三)创新法学人才与创业法学人才的论述

如果把创新创业分开来看,创新法学人才应是上述的第一类,能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学科发展的人才,创新人才更像是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人员。但是,把两者合起来并非如此,法学的创新创业人才是要求并非是进行重大理论创新的学术大家,也不是只会生搬硬套法条的法律工人,创新创业背景需要的法学人才是大学毕业生或者在校学生,能科学地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形式,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在利用自己的技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法学内容或者服务方式有所改变或创新。可见,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问题和原来并无矛盾,创新创业适合于各位类型的学校。

另外,应适当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从小学到大学,我国的学生是在应试教学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具有很多的共性,例如创新能力不足、动手能力不强等等。但是,这些大学生由于天生的性格不同,生长环境的差异还是表现出来很多个性的差异。有些孩子天生喜欢钻研,进行理论研究;有些喜欢动,实践能力强。教学方法要结合这些孩子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三、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我们通常把高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不同分为研究性大学和应用型大学。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上讲,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分类并不准确。从根本上讲,不管那一类大学,培养的人才都要参加工作,把所学的法学知识付诸于实践,都要应用。不同的是工作的性质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现实司法实务问题,有的是解决法学的理论问题,从这个角度说都是应用型的。因此基于这个角度本文把大学分为法学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法学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其他学科有高层应用型技术人才和一般应用型技术人才,其实人才没有高低之分,仅是分工不同,因此笔者把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分为理论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和实践性应用人才培养。解决理论问题和解决实践问题。

(一)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高校在学生中间通常有这种“四大天王、五大政法”之说。四大天王指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五大政法是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如果从办学的综合实力来讲,这类院校更有可能培养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如果从不同的学习阶段来说,研究生教育阶段,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更适合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所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是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培养解决理论问题人才所用的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这类学生大学毕业后主要以继续学习,考研究生为主。

1.教师的选用。教师要具备以下能力,一是在纵向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对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原理精通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等都要掌握;二是在横向上不要你掌握过多的不同的部门法,但是就本部门法你要涉略群书,国内外该部门法的历史、当前的研究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该部门法的不同的流派等等;三是这部分教师还要具备一种特殊的能力,能发现司法实务问题背后存在理论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对教材要求较高,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材要具有权威性,具有深度。专业课教材在具有一定深度的同时,要具有广泛性,能涉及不同学派的观点。可以推荐一些专著作为选修教材,如刑法学中贝卡利亚著的《犯罪与刑罚》。这本书200年前撰写的,现在该专著中的很多理论、观点仍是新颖,有些观点再过200年也不落后。

3.课程的设置。由于理论应用型人才解决理论问题,因此该种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设计时理论课时应该更多一些,实践课时相对少一些。对于这类学生应把毕业论为主要课程,严格要求。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毕业前进行总结性、研究性的学习阶段,是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综合训练。

4.教学方法。对于这类人才的培养可以讲授法为主,多加研讨。例如,新生研讨课是以小组方式与开课教授就某一专题共同开展研究,在教授指导下开展小组讨论,进行口头辩论和写作训练。①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使学生对法学难点、疑点经过研讨学习的更为透彻,而且在研讨中还能形成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的观点。

(二)应用技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法

1.教师的选用。教师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尤其是专业课需要的“双师型”教师,既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又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这类教师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司法实务上的诉讼或者非诉业务都要熟悉。同时,要具有一个能把法律和法律问题相结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材,应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要紧密结合国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试用书。由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法律学的再好,如果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没有资格从事法律实务的。

3.课程的设置。相对于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实践课要占相当大的比重,在课时安排上,实践课时要占到30%―40%。毕业论文以设计为主,解决司法中实际问题。毕业设计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其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4.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以案例教学为主,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人才培养的模式。所谓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这种诊所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既是培养法学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也是法律服务的一种模式,能在学习中实现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

总之,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坚持服务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师资力量配备、教材选用、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学方法等着手,积极探索和实践,才能促进法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的、适合于创新创业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4

1.1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

在专业主干课方面,大多数高校专业主干课基本为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跨国经营与投资等课程,专业课程过分偏重于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领域的课程偏少;在专业选修课方面,专业选修课的面过窄,选修课程不仅数量少,而且涉及的课程也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缺乏区域性研究课程,也缺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和沟通、人际交往与中外文化风俗知识等方面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的余地小,缩小了学生的知识视角,削弱了该专业毕业生未来的工作适应能力。除此之外,专业主干课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内容交叉现象也较严重,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1.2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务”。

过于偏重理论课程,忽视实务课程,一些重要的实务性专业课程开设不足,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完善。通过对用人单位实际调查显示,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并能熟练操作业务,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来说,良好的专业能力素质不仅能有效缩短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较快进入角色,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自信心,降低工作压力,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应届大学毕业生动手能力差,很多人由于业务素质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而感到工作压力太大、难以适应而频繁“跳槽”换岗。这说明我们的专业课程设置过多注重理论知识教学,而在专业深度开发课程和实战操作课程上还相对薄弱,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在课程内容、时间安排、教学方式等环节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逐步演变为目前的大众化教育。除了极少数国家重点高校外,其它高校培养的都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从事的是实践性很强的具体工作,即使有部分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但今后能够真正从事科研工作的人也非常少。然而很多高校忽视这一事实,在确定学生培养目标时,不从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结构、学生素质出发,目标贪大、求高,培养方案照抄、照搬重点高校。其结果是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实践课程比重小。片面强调专业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训练。

1.3课程设置中对创新能力重视不够,培养形式相对单一而缺乏个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潜力的发挥。

创造性能力素质培养,在课程设置中主要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来实现。具体包括专业实习、学年论文、学期大作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外创新实践等。实践教学为学生创造了开放的空间,动态的场景和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是学生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载体,更是激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通过调查显示,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拓展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中业务拓展能力是核心和关键。要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使学生形成上述创新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社会实践,加强实际业务操作训练并从中探索其规律性。这就需要在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从实践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试方法等环节入手,创造性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不仅需要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教授,更需要有实战经验的教练。但实际上很多高校由于建立课外实习学生到对口外贸企业实习困难比较大,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千方百计地压缩、减少甚至取消校外实习,有些学校则完全用课堂模拟代替校外实习,而缺乏实战训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论-文-网]

2.适应市场需要,重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

2.1调整课程体系,形成符合不同人才培育目标要求的课程结构。

不仅要强调“基本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三位一体,而且每一版快中的每门课程均要根据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以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体系的优化需要体现在广和深两方面。广的方面,要做到课程涵盖的内容能够满足国际贸易发展对经贸人才的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的经济贸易知识,而且要了解外部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相关知识(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政治环境)。比如,可开设“国际贸易文化”、“国际商务环境”等课程。深的方面,要做到不仅使学生能够较为深入地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由来与演变,跟踪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与规则的最新变化,而且要注重针对性的深度的区域研究。如,关于美国这一区域的研究,应了解美国经济、政治,美国文学,美国建筑等。因为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中获胜,必须熟悉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各方面情况。

2.2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提高实务性专业课课程比重,突出专业特色。

在长期过分强调“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指导下,多数高等院校的实务性专业课开设严重不足。认为学生只要有经济学理论方面的基础,专业课特别是操作性较强的实务课便可有可无,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通过“干中学”就可以厚积薄发,发挥后发优势。殊不知,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高效的企业要求学生能迅速“上手”进入角色,发挥科班毕业生的特长,而根本不会负担毕业生长期适应和在职培训的高额成本。由于目前的课程体系中,财经类各专业所开设的经济学基础课相差寥寥,专业基础课也区别甚微,而惟一能区别学生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各个专业都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毕业生择业困难,或在工作中由于专业方面的“短腿”

而影响职业发展。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要有完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体现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程。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必须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和就业形势的需要。就目前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发展和外向型企业的人才需求来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必需开设的实务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文函电、国际结算、进出口单证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国际运输与保险、进出口商品包装、国际商务谈判、商务礼仪等。合理的课程结构应该是经济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务性专业课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1的关系,而不是过去那种3:2:1的关系。

2.3加大对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力度,改变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方式,走出课堂,面向社会,开阔视野,对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创新2.3.1积极改进和完善进出口模拟操作训练,配备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模拟训练,让学生在仿真国际贸易环境中体会贸易全过程,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本前提2.3.2完善并强化国贸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组织和执行力度,巩固课外专业实习基地,保障学生能按照教学计划进入对口涉外企事业单位实习和训练,通过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传、帮、带,积累相应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要求2.3.3科学设置学期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创新实践环节。

配备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文献资料、设计研究方案、掌握研究手段和调研方法,加强学生的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2.3.4细化实践教学环节全过程,做到分段实施,循序渐进。

使教学模拟性实验、专业实战性实践和专业综合性实训三个环节能环环相扣、有机结合,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胡俊文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2]杨新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创新探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2)。

[3]胡列曲。论全球化及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6)。

[4]王娟涓,朱宇。中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课程之比较[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5)。

本文关键词:课程体系创新能力专业特色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5

一、企业兼并与规制

企业兼并(Merger)是指企业间的吸收合并,也就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中,一个企业因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形式,它是通过有偿转让企业的资产从而取得被吸收企业的产权的经济法律行为。在各国法律中,一般把企业合并分成吸收合并(即企业兼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兼并是其中的一种。

企业兼并从经济方面来看,有以下几个特征:(1)企业兼并的自主性,即在企业兼并的过程中,兼并是兼并方自主选择的行为。(2)企业兼并的流动性。企业兼并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生产要素的社会流动过程,在企业兼并中,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的生产要素将发生整体的流动。(3)企业兼并的有偿性,即优势企业通过出资购买或承担债务等方式取得劣势企业的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4)企业兼并的互补性,企业兼并通过对被兼并企业的改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西方的规制理论研究的是市场失灵时政府如何干预经济,它属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一部分,是近二三十年来比较活跃的一个领域,其研究成果在西方规制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西方的规制理论及其实践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及其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规制(Regulation)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①也就是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它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规制分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间接规制指反垄断政策,由司法部门实施。直接规制指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的干预,它又可分为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两种。经济规制是对特定行业(与自然垄断有关的行业)的管制,社会规制是不分行业的管制。运用西方的规制理论来分析我国的企业兼并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②

二、规制企业兼并的理由

企业兼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它是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企业兼并行为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具有不同的经济效果,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对企业兼并行为进行规制,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遏制其消极的作用。

一般来说,企业兼并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企业兼并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改善投资的结构;企业兼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企业兼并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企业兼并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企业兼并有利于迅速地扩大企业,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与此相对应,企业兼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企业兼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容易形成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有效竞争;由于企业兼并的资金需求量大,中间环节比较复杂,从而为投机商牟取暴利提供了方便;由于企业兼并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兼并中发行的债券较多,容易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

从世界各国企业的发展史来看,企业兼并是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社会生活将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一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会走向反面,产生负面影响,会阻碍市场竞争,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对企业兼并行为进行规制,支持正当的企业兼并行为,禁止不正当的企业兼并行为,确保企业兼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效。

三、西方国家规制企业兼并的方法

西方国家在规制企业兼并时一般是通过立法实现。具体来说就是:(1)反垄断法的规制。规制的界限是企业兼并是否会导致垄断。(2)公司法的规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种类的规制。如有的国家立法规定,兼并只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二是兼并内容方面的限制。如禁止有可能侵害到公司股东和雇员利益的兼并。(3)特殊行业的规制。如果是关系重大的兼并,必须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从具体的规制方法来看,一般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

1、规制的实质要件企业兼并先后经历了横向兼并、纵向兼并、混合兼并三个阶段,并且具有这三种经济形式。世界各国在规制兼并时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式分别对企业的兼并行为进行规制的。美国对企业兼并的规制方法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合并准则》。这种规制方法对于具体判断兼并行为是否损害有效竞争提供了一套较有操作性的标准。具体来说:

(1)横向兼并(HorizontalMerger)。横向兼并是指同一经营环节上的相关企业的兼并。横向兼并的主要经济目的是消除或减少竞争,并因此增加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根据美国1992年的《横向合并准则》的规定,反托拉斯法应对企业的横向兼并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判:合并是否明显地导致市场集中化;合并的潜在反竞争效果如何;合并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程度;合并对效率的影响;合并是否是企业避免破产的唯一途径。③

2、纵向兼并(VerticalMerger)。纵向兼并是指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节的企业兼并。纵向兼并的经济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和销路,免受供应上的垄断性控制和销售上的竞争威胁。评判纵向兼并是否给有效竞争带来消极的影响,主要从合并的对象是否是竞争性的供给者;合并有无图谋取消市场;合并是否进行了掠夺性的定价;合并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合并是否形成进入壁垒④等几方面进行。(3)混合兼并(ConglomeralteMerger)。混合兼并是指跨行业、跨产品的综合性的企业兼并,又称为一体化兼并。混合兼并在性质上分为产品扩张、市场扩张和纯粹混合兼并三种,混合兼并属于多样化经营的范畴。在混合兼并中规制的主要重点是商业互惠。所谓商业互惠是指两个企业各有所需,相互之间进行买卖。这种商业互惠因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此同时,对混合兼并也可以运用市场结构的方法进行规制。

在上述三种兼并形式中,以横向兼并损害有效竞争的危险性最大,其次是纵向兼并,混合兼并的损害最小。与之相对应,规制对不同形式的兼并行为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法。

2.规制的程序要件

(1)实行事先登记或申报制。实行事先登记或申报制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及时了解市场的集中情况,从而对那些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兼并行为进行禁止或干预。同时也可以使公众、兼并企业的竞争者及时获得市场信息,调整经营方针,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2)实行事后申报制。根据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合并企业的市场销售额在合并前的营业年度共同达到了5亿马克,合并后就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进行申报。该条还针对某些市场的特点,对某些合并应当事后申报的标准作了特殊规定。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申报,对兼并行为实行审查是西方国家规制兼并行为的共同性做法,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内公司相当于下述行为之一者,不得合并:①因这一合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②这一合并是用不公正的方法进行。

四、我国规制企业兼并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途径

随着企业兼并在我国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规制企业兼并的立法,但这些立法一般都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无规制企业兼并的专门系统的立法。在现有的单行立法中,较为主要的有以下两个:一是1987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二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现行的立法规定,我国规制企业兼并的主要内容有: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承认,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满足其要求,这是公司合并的必备条件和法定程序;公司合并中,因合并而吸收其他公司的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被其他公司吸收而解散的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⑤

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的兼并行为我国立法分别从兼并的形式、程序和实体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但是,仅有上述这些立法规定还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企业兼并迅速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兼并将出现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为了适应企业兼并现实发展的需要,保证企业兼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建立一个有序的企业兼并市场机制,规范企业的兼并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兼并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规制企业兼并行为的途径和方法,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来说,目前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确立我国企业兼并的规制方法时,应注意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规制企业兼并时的一些成功的做法,总结其在发展进程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兼并规制发展的一般规律。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选择和确定合于我国的兼并规制方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制企业兼并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一般都具体设定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操作规范及规制方法,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对兼并规制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必要增加一些带操作性的规范,从立法上具体界定企业兼并的含义。

第三、要加快我国证券立法的步伐。

在企业兼并中,运用证券交易手段实施的企业兼并日趋发展,通过控股实现兼并的越来越多,企业兼并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有必要加快我国证券立法的步伐,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具体界定。

第四、要加快制定我国的《企业兼并法》和《反垄断法》。《企业兼并法》应包括兼并主体双方的关系,兼并方的权、责、利,政府的规制方法,兼并中资产的处理,被兼并企业间人员安置,土地、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职能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取缔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它应当包括总则;具体列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规定除外条款;规定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处罚、附则。

注释:

①[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第1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②张帆《规制理论与实践》,载于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第154—17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

③1992年4月2日的《美国企业横向合并指》,《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3期。

法律大学毕业论文范文6

高中会考之后,亚历山大・勒克尔发现,“没有大学文凭就难有所作为。”于是,他开始寻找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他首先找到霍恩海姆大学,可得到的印象并不好,“理论性太强,太脱离实际,没有出头的日子。”大学给他的总体感觉是排他性和没有人情味。而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则给他留下了完全不同的印象。“学院的口碑不错,和经济界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有着家庭般的氛围。”勒克尔最后还是选择了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

如今,7个学期过后,即将成为经济师的勒克尔依认为自己当初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高等职业学院无可挑剔,简直是太棒了。”28岁的他将在2003年上半年参加结业考试。

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高中会考之后,像勒克尔一样选择高等职业学院,而不是选择普通大学。教学大纲简单明了,小班上课讨论,学生和教授有直接的接触,教学重视密切联系实际,学生毕业后有较好的就业机会,这些都是德国高等职业学院所具备的优势。曾几何时,德国的高等职业学院一直被当作是与进行学历教育的普通大学不可同日而语的两极,被看成是培养不入流的人才的地方。而如今,它却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功的教育模式,也招致了那些人满为患的普通大学的嫉妒。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始建于教育需求膨胀的1969年,当时只有3所学院,分别位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弗伦斯堡、基尔和卢卑克。如今,德国共有高等职业学院156所,教授13236名,德国大学生总人数190万人中的451600名学生在此学习。德国的16个联邦州拥有高等职业学院最多的巴登―符腾堡,有31所,最少的是不莱梅和汉堡,只有2所。在当今德国,半数以上的工程师和三分之一的经济学家毕业于高等职业学院。

教育理论家约尔根・米特尔斯特拉斯积极呼吁,要将“高等职业学院提升为正规的大学”,并要“扩大其规模,以减轻普通大学的压力”。德国科学委员会长期以来也一直在做着相同的努力。他们认为,高等职业学院学生的比例应该达到大学生总数的60%。目前,按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占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来看,比例最高的前3名是萨克森―安哈特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茵州和勃兰登堡州,分别达到38.5%、38%和32%,比例最低的3个州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柏林和萨尔,分别为19%、16%和不足15%。

德国普通大学的培养目标依然是要为科学研究提供后继人才。可实际上大部分学生上大学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在经济社会中有所建树的资本,而并非是要获得诺贝尔奖。长期以来,高等职业学院培养的是工程师、企业家和社会教育工作者。那么高等职业学院为什么不能增加新的科目,培养其他专业的人才,比如律师、教师、药剂师、牙医?这些专业的实践性非常强,与毕业后的职业联系非常紧密。

答案非常简单:普通大学和职业协会不愿将自己的传统领域拱手相让。普通大学的教授们为的是他们的收入和声望,而学生们则是为日后的社会地位考虑。比如经济法是界于企业管理和法律之间的一个专业,已经有20多所高等职业学院开设了这一专业。虽然高等职业学院这一专业的毕业生深得企业的青睐,但德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和著名的法学教授却总是试图将他们贬作“法律问题的小办事员”。但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法官们找工作却比他们难得多。

在目前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下,许多高中毕业生应该已经注意到,选择深造的学校一定要考虑到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都认为,高校从中型和大型企业聘请兼职教员是一件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当然,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当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高级领导也是一件平常的事情。这对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也有极大的帮助。如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21岁的女学生米莉安・格夫勒雷尔,刚刚走入高等职业学院大门,系主任就把她介绍给博世公司(Bosch)的代表。所以比起在大学学习的朋友们来说,两年后找工作对她而言一定要容易得多。现在,她得到博世公司的一笔奖学金,并在公司里有了一位辅导教师,师徒差不多每个月要见一次面。她也可能在公司设在斯图加特的工厂进行一个学期的实习,并与公司合作撰写她的毕业论文。“考试后,工作是一定会有的,” 米莉安轻松地说。当然有可能是留在博世公司工作。

对戴姆勒-克莱斯勒而言,高等职业学院的学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负责研究和技术的董事克劳斯-迪特尔・弗林格说。“在毕业生正式来公司工作之前,公司通过实习就已经了解他们了。”他本人就曾是一位熟练的机械制造工人。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往往不需要太长时间的适应期,而且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安排他们的工作可以少走弯路。所以录用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对公司来讲是合算的。“高等职业学院毕业证和普通大学毕业证有同等的升迁机会,”他说。就连他的上司,公司的大老板约尔根・施伦普也是高等职业学院毕业。

在德国国家职员体系中,等级制度非常严格。一般来讲只有普通大学毕业生才能获得较高的职位。对于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来讲,这意味着他们每月的薪金要比普通大学毕业生少几百欧元。到目前为止,一切试图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的努力全部都失败了。各州内政部长的理由大体相同:资金短缺。

对高等职业学院不利的另一种情况是,要想在毕业后攻读博士学位,就只能到普通大学去申请。为此高等职业学院的学生要补很多课程。有时每周要上30-40节课。

高等职业学院师生有着自己的自信心。高等职业学院的招生数量限制要严于普通大学。普通大学的辍学率为30%,而高等职业学院只有20%。

高等职业学院是“土老冒”的说法也已经基本过时了。在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机械制造专业三分之一的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去国外深造的机会。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讲,英语是必修课。而职业学院自己的语言学院不仅开设了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而且还有汉语和日语。2002年,该学院还有3个研究生专业招收用英语上课的外国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