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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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论文

社区论文范文1

本文以广州市从化区的“富力泉天下”项目为例,探讨原生态山地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法,总结在山地社区的规划构思,并提出一些在材料、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点。

2项目简介

2.1项目背景

山清水秀的从化位于广州市东北部,是广州“北优”发展战略的重要板块,休闲旅游业是“温泉之乡”从化主要的支柱产业。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旗下广州德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富力泉天下住宅项目则位于广州著名的从化温泉旅游度假区内,东侧紧靠105国道,距离从化市温泉镇约1公里,距广州仅75公里,距京珠高速公路从化出口仅10多公里。项目西望“妙境”风景区,天湖公园、流溪河森林公园、流溪河温泉度假区、天湖瀑布、流溪香雪、仙沐园、三桠塘幽谷探险、钱岗古村落、温泉村等众星拱月环绕周边,是名副其实“核心度假区的度假核心”;基地北临流溪河,沿河风景秀丽;南依18洞高尔夫球场、休闲运动气氛浓厚;东揽森林海,地块中部还保留一原生态山林,将被打造为项目的生态山顶公园,成为名副其实的天然大“氧吧”,为本地块打造成为度假休闲居住小区赋予先天条件。项目总占地面积64201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4939平方米,项目早于2008年开发建设。

2.2规划设计构思

基于项目所在地块的城市区域位置及自然环境条件,我们设想将城市化建筑空间与自然环境因素有机整合,打造“离尘不离城”的家居生活,提出“打造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这一理念。和谐、纯净、韵律是我们描绘的叠嶂山峦的社区生活的理想图景,高绿化率、低密度、良好的通风系统和无敌的景观视野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项目保留地块中央原生态较好的山体作为规划小区的绿心,精心打造作为服务全区的“绿肺”山顶公园。居住组团总体布局尊重地形,以扇形布局为主,组团之间通过景观绿化休闲带进行分隔。最后,设置通过一条12米宽的东西走向主干道依次串联各个住宅组团、休闲绿带及中央山顶公园,主干道两侧布置层次丰富、富有趣味的沿线绿化,构成横穿小区的绿轴。项目规划建设以双拼、联排、叠加住宅、11层小高层及18层高层为主的产品类型,户型面积从90-410㎡,多样化的产品为不同需求人士提供选择可能。项目容积率0.729,建筑密度20.9%,绿地率达到40.3%。同时,项目中部集中设置了充足的配套服务设施,使其提供最佳的服务半径,以满足休闲度假旅游人士的各种需求:规划设置5000㎡商业服务设施,SPA会所,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9班幼儿园、托儿所,肉菜市场,医务室等。便利的交通、完善的配套、纯自然生态的大环境,它将以从化温泉镇的温泉品牌为依托,充分发掘青山绿水的天然景观资源,打造一个适宜休闲度假同时生活配套完善的低密度住宅社区。

2.3项目创新点

2.3.1尊重自然,对场地透切分析,打造原生态的山地住宅区在项目前期从山地建筑与山地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山地景观的环境原生性、视景独特性、生态脆弱性和情感认同性,归纳山地交通的特点,寻求车行交通、步行交通与山地环境,山地建筑结合的可能。同时在山地工程技术方面,从防灾、结构稳定、土方平衡等要求出发,研讨绿化、水文组织、边坡稳定及建筑防水的一些具体应对措施。力求创造一个“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2.3.2灵活创新的设计手法,建筑与自然的有机融合规划设计结合基地不同的坡度起伏特征及地质条件,自由灵活进行布局:以中央“绿肺”山体为核心,以扇形形式布局组团,组团之间利用景观绿化休闲带进行分割,有效分配景观资源,绿化率达到40%,实现了“屋在林中,屋在山中”的意境。建筑设计上充分利用原始地形的具体条件,减少对场地大填大挖,降低工程造价,采用错层、跌落、筑台、退台、爬坡、吊脚、架空等多种手法设计建筑单体,使建筑与原有自然地形紧密结合,融为一体。2.3.3依山就势布置路网系统,创造独特的道路景观。由于地势落差较大,小区次干道结合地形及建筑组群,在满足消防环道的坡度,宽度及转弯半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之字路”、“爬山路”等多种形式体现山地住宅特色,形成多层次、活泼、有机的道路网络结构,使道路既是交通的动脉,又形成不断延伸的观景线,使视线层层变化又串联一体,呈现多种类型的景色。

2.4项目科学技术含量

2.4.1新材料为了营造简约、现代、自然的建筑风格,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时,使用了新材料并尽可能多地使用当地材料:加气混凝土砌块、埃特板、镀膜玻璃、原地开采的岩石等。一方面节能材料经济环保,另一方面体现本地特色,与环境和谐统一增加归属感,使建筑处处彰显出自然,朴素,高品位的特质。2.4.2新技术区内住宅入口处均统一安装先进的豪华可视对讲系统,以及防盗门禁系统。2.4.3节地控制较低的建筑密度(20.9%),赢得大面积集中绿地,与组团绿地、道路沿线绿地一起“点-线-面”形成绿网,绿地率高达40.3%。停车系统尽量采用架空层停车或户内停车方式,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减少车位占用用地面积,节约城市用地;地面临时停车位采用绿化式停车位,通过植草砖的运用减少热岛效应增加小区绿量。2.4.4节水为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减少水的浪费,特别安装了“雨水加收系统”。同时景观铺地材质上采用透水材料,充分收集雨水作为景观用水,减少市政用水的比例,大大节约水资源。2.4.5节能建筑设计上采用镀膜玻璃以实现建筑节能目的。公共区域均采用节能灯具,既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又美观耐用和环保。

2.5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5.1项目的社会效益位于“核心度假区的度假核心”的富力泉天下项目,建成后必将成为从化市流溪河沿线一个高端优质的休闲度假住宅小区。整个小区居住环境质朴、清新、与自然有机融合,将带动周边生态人居生活形象的提升,是创造多功能的休闲度假式住宅小区和健康住宅典范,体现“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生活”的设计理念。2.5.2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构筑的望山、亲水、环林的养生式度假居住环境,以及区内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它将进一步强化从化温泉及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产业的优势,进一步拉动和活化周边以“温泉”文化为度假品牌的旅游经济,顺应了从化市加快经济转型,打造温泉之都和产业绿谷的重要发展战略的需求!2.5.3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尊重地形,通过错层、跌落、筑台、退台、爬坡、吊脚、架空等多种建筑设计手法及灵活布置的山地路网,减少对原始植被的破坏,与从化“山清水秀”的特质所融合;景观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硬质铺装,营造微地形,创造更多的绿化面积;同时,项目设计处处体现节地、节水、节能的理念,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生态环境效益进一步体现。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综合评价比较

本项目立足于“温泉之乡”从化温泉旅游度假区的大背景,通过深入了解分析使用人群对度假居所的需求,配套丰富的以休闲度假、康体养生为主题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在规划设计阶段非常注重周边独特环境的调研和场地分析,以现状原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场地改造为辅。与当前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本项目更注重与周边温泉镇区的配合,业态和服务配套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将更有利于提升整个从化温泉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整体形象;在场地设计上更吃通吃透,依山就势因地制宜与自然和谐统一,在满足了人们“回归自然”的心灵追求的同时,还考虑综合效益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富力泉天下项目,必将成为一个“自然闲逸的原生态高端山地社区”的典范。

作者:梁影君 单位: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社区论文范文2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尽管社区矫正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活动,但社区矫正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必须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撇开现行的刑罚制度对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谓有利于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权的结果。在“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便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才是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无论是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矫正措施,还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的矫正措施,都不能随便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来看,很多矫正措施都涉及到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就是执行法院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按照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管制内容来制定具体的管制措施。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与管制内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内容。这些矫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样要以刑法第75条、第84条对缓刑犯、假释犯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来为依据。只有以现行刑法为依据的矫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才能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推动而进行的,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的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随时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随着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更趋人道,刑罚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将极大地推动以监禁矫正为主体的现行矫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3](第5页)。社区矫正推动刑罚制度发展的这种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刑罚制度必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作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它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刑罚制度之外单纯靠刑事政策的支撑而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区矫正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从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增加非监禁刑的刑种,完善管制刑,确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1.增设社区服务刑。所谓社区服务刑,是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做法日渐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的关注。从的观点来看,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而且也能够改造人。人在劳动中不仅能够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珍爱生活,使他们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指导下,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这种在不影响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条件下实施的矫正教育措施,与监禁矫正中的强制性劳动相比,其相对宽松的劳动环境及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更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为如此,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刑罚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的做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这尽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只能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矫正对象的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性。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的问题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管制刑的完善问题。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但在过去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犯罪矫正体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矫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在刑法理论上便出现了管制刑废止说,认为管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间,使国家刑法措施体系不协调;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基层组织能力下降,使管制的执行失去组织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这种对管制刑完全持悲观失望态度的观点,是不足为取的。废除管制刑不仅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现代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发展的方向大趋势背道而驰。管制刑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刑种,而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刑种,对管制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能够从立法上去完善,而不应该轻易谈废止。

笔者认为,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对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本身含义便是对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础上再附加强制无偿劳动的内容,必将使这种刑罚失去本来的意义。再者,无偿公益劳动属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立法例,把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来规定下来,那么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再实行强制无偿劳动,便成了两种主刑的附加使用,与主刑不能够附加适用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在管制已被明确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刑的执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与管制刑的适用相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管制内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制将不能称其为管制了。但管制只规定了“管”的内容,却缺少了“教”的内容,无法与社区矫正以矫正教育为宗旨的理念相衔接。实践中将管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据。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刑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矫正措施,必须以本条规定为依据。”这样规定不仅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二)放宽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针对现行刑法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上规定过于苛刻,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存在空间的问题,有一种观点建议放宽这些刑罚制度的使用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将适用假释的条件放宽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释。并且建议取消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总体上看具有相当的价值,但对假释条件过分放宽的立法建议,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刑罚制度的内容,为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1.建立缓刑犯、假释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准确把握缓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社区矫正的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在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均规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但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把这些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缓刑犯合假释犯的审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此制度。我国理论界已有学者已开始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的风险预测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们将能够反映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归纳为三十项量化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其反映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测得的分值越高,说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风险越大。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或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假释犯除了规定考察监督之外,还应增加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现行刑罚制度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上,而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良好矫正作用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建议在刑法第75条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四项规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在刑法第85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规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所有非监禁刑都应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公益劳动在国外称为社区服务,它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非监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应无偿的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区服务在国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的,强令犯罪人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必须依据法院的社区服务令。如果由社区矫正机关来决定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与刑期,显然有悖于刑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则。其次,无论将来刑法修改时将社区服务作为主刑,还是作为附加刑规定,都不能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将其规定为主刑,根本不可能与管制这样的另一种主刑附加适用,即使规定为附加刑,也不可能与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附加适用。再次,如果不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一种适用于一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来规定,那将使社区矫正失去应有的意义,无非是将监狱内劳改变为监狱外劳改,过度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无论是监狱内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没有强制罪犯劳动的规定,如在加拿大,即使关在监狱里的罪犯,也不必参加劳动,如果要劳动也是自愿的。他们并没有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条件,但他们的罪犯矫正工作也同样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故此,笔者认为,强制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立法建议欠科学性。

3.增加延长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三种导致缓刑撤销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撤消缓刑的此三种情形中,对缓刑犯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缓刑,执行原判,与社区矫正给罪犯以机会的价值追求不相符。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监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销缓刑、恢复__监禁刑执行的问题上更应当持慎重的立场,只要还有其它手段足以对矫正对象起作用,就不应当动用监禁刑这一最后手段。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缓刑、假释制度中增加“延长考验期”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延长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一次。在延长考验期里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消缓刑、假释,执行原判或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警惕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刑罚制度无用论的倾向。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试图以社区矫正措施来取代相关刑罚制度,不管现行的刑罚制度怎样规定,只要认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办法,都要拿来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试一试,这样必然会使有关的刑罚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另一种是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做法,要求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削足适履式改革的倾向,认为社区矫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罚制度基础上的产物,要使社区矫正工作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建立西方式的刑罚制度和司法体制,否则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的土壤里便难以存活和发展。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固然存在与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靠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推动,通过对有关的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设想很快将会变为现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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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强,等.对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方法介绍[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8).

社区论文范文3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68份,回收168份,问卷回收率为100.0%。168例患者对内科护理工作满意137例(81.5%),不满意31例(18.5%)。对护理工作不满意患者的原因展开进一步分析,发现主要原因为护理人员缺少有效沟通技巧10例(犯.3%),护理技术不足5例(16.1%),服务态度不良5例(16.1%),偶有护理差错4例(1.29%),医疗费用高4例(12.9%)及患者与家属自身因素3例(9.7%)。

2讨论

2.1提升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在社区内科护理中,部分护理人员存在护理技能不足、服务态度不良等问题,有些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缺少应有的责任心;因此,应对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予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护理人员基本的业务能力与理论知识加强培训,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重视加强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定时开展沟通技能培训,促使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有效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同时护理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剖析,做到换位思考,充分为患者考虑。

2.2加强护患沟通

现阶段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治疗过程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常有强烈的求真欲望。因其缺少医疗护理相关知识,若治疗结果未达到患者的预期效果,患者及家属易怀疑护理人员或对其进行指责,因此,护理人员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在治疗前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讲解治疗目的、可取得的效果及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使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33公开收费标准本次调查显示,医疗费用问题是患者对社区内科护理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护理人员应在其入院时首先说明大概费用,使患者及家属对收费标准有明确的概念,在患者住院期间及时为其提供详细的治疗费用明细表。新仪器、新药品与新技术的使用可发挥更为明显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给患者家庭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易导致其心态失衡,护理人员应为患者详细说明治疗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若治疗中需要使用贵重药物,应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有疑问时给予明确、耐心的解释。

3结语

社区论文范文4

文化建筑最大的特点就是公众性,随着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富足的生活使人们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愉悦和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各种文化活动的热衷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城市的文化色彩在市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文化建筑功能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对城市的空间环境产生新的重大的影响,文化建筑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区文化建筑应定位于对居民开放的服务性质建筑,其发展也会带动社区文化的发展。它不但丰富了城市的市民生活,而且提高了城市的文化品位,同时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素质,改变城市形象,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吸引投资和增加凝聚力。

2项目概况

“挥毫当得江山助,不到潇湘岂有诗”,一条湘江将长沙城隔成“西文东市”两番不同的特色。而作为长沙的西大门,岳麓区已发展成科教大区和长沙的文化名片。岳麓区高等院校云集,科研院所遍布,人文历史悠久。

岳麓文化艺术产业园以岳麓区政府为主,联合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及省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共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岳麓区湖湘文化深厚底蕴和岳麓山大学城教育文化科技资源优势,依托“山、水、洲、城”的自然资源,创新“区校合作”模式,合力打造一个富有湖湘文化气息的文化艺术产业基地。

桔子洲街道位于大学城的中心地段,从溁湾镇到岳麓渔场,形成了以湖南师大、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为代表的大学城产业链。在1.5km2的范围内,有210所画室和近100个音乐、舞蹈、播音、体育等特长培训班。每年来自全国各地的艺术专业学子有4.5万余人,他们在这里求学,他们在这里消费,他们在这里发展。师大、中南、湖大一带的麓山脚下成为湖南艺术家的一个集中活动区域。

锦绣潇湘文化艺术中心作为文化产业园的重点项目更是受到社会关注。项目占地约15亩,总建筑面积约27090m2。项目交通便利,与南面的城市道路阜埠河路通过规划的24m绿化带相连,景观环境优越,离湘江风光带仅百米之遥,有8路公共交通直达市区的各个方向。艺术中心集艺术交流、展示、交易、培训为一体,建成之后对于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形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图1、图2)

3“艺术的盒子”——形式与功能的重新诠释

当代社会,设计行业的发展,不管是“功能”还是“形式”,都经历了一种从物质性到非物质性的过程,即功能与形式的脱离。这也是以灵活性对抗复杂性,由形式激发功能的过程。设计领域越来越追求“一种无目的性的、不可预料的和无法准确测定的抒情价值和种种能引起诗意反应的物品”,设计过程与艺术创造过程越来越相似。

锦绣潇湘文化艺术中心建筑造型是按功能分区,在用地范围等外部条件限定下的理性分析思考所激发出来的灵感,形成一组具有独特流畅外形的“艺术盒子”的叠加。随着视点的转换达到不一样的效果,其本身就是一项层次丰富的造型艺术作品,通过其自身的艺术形象来唤起人们的思想感情上的共鸣,是灵感和热情的激发容器,体现了无拘无束的生活精神。

“艺术盒子”错落地叠加更突出其艺术感与趣味性。叠——人上架人,物上叠物,相环相扣,相行相错,或同或异,妙趣自出。(图3)叠加作为一种最简单的砌筑手段,便捷、实用、稳定,其中均蕴含着奇妙的艺术法则。单纯、韵律、平衡、变化、动感。

同时“艺术盒子”的叠加,突出了独立单元+自由组合的特色。该艺术中心主体功能为艺术家创作室、设计师工作室、工作坊、艺术品展示区、展销及艺术培训区。鉴于艺术活动的相对自由属性,其建筑空间形态的相对多变、灵活、可塑是十分重要的。既要保持整体的自由开放形态,同时又要尽量保证个体的相对独立,提供其个性化活动的可能。所以采取独立单元组合形式,可同时满足与兼顾这种既矛盾又共生的需求。

选择基本单元以叠合形式构成,我们关注:

⑴基本单元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形态。

⑵规律或规律中有变化的组合形式(渐变或变异)

所以,变化与不一的功能其实均可以在制约中进行,或曰在“盒子”中进行,正所谓“规则中有变化、变化中有规则”。所以,绮丽纷繁景象还原后其本原往往是最简单模式组合而已,只是我们熟视无睹罢了。

4技术表现与形象“自由化”

文化建筑的技术表现不应是单纯地为了表现高技术,更重要的是考虑人的因素,关注人的情感、心理领域,探索高新技术在人类心理领域的认同。多数情况下,新技术主要是在应用在建筑的结构上,但技术的表现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外观、表面、其至建筑的细部,而且这些因素常表现为自发的产物。只有把技术表现的内涵加以扩展,才能实现建筑的人性化和情感化。

形象“自由化”意指建筑形象的非物质化倾向,体现了一种模糊、轻盈、塑性、空无的形象。在高度发达的技术条件下,建筑师的创造力不再受原来的美学法则束缚,建筑几乎已经没有实现不了的形式,不再拘泥于规正、方整的形象,而以更自由的形象出现。建筑师在创作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要打破那种传统的,人们头脑里固有的一些东西,而且并不一定带有强烈的目的性。总之建筑师不再创造那种一望即知的建筑形象,像后现代的美术作品一样,更重要的是表达建筑师在创作过程中对建筑倾注的情感因素,而人们更能从中体会朦胧的美感。

本项目通过叠加、错位、悬挑等处理手法,既体现了建筑的技术表现,同时外挂采用铝条和玻璃条的随机组合,形成时尚的数码语言,与造型结合构成了一个面向城市的醒目标志,带动周边领域的活力。铝板和玻璃因不同的反射度等物理特性,随着季节气候以及时间的不同,光在建筑上绘制出一幅色彩和图案不断变幻的流动画面,每时每刻都呈现出不同的表情。富有特色的形象给人们带来强烈的不同的视觉和心理感受。(图4)

5休闲化、交流空间的增加以及与环境的融合

休闲是文化活动的基础,二者从来就交融在一起。作为当代的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建筑更体现这一特色。在当今社会,博物馆、影剧院、展览馆已成为公众假期休闲的重要场所。这对文化建筑的社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的公共场所担负着越来越重的提供大众交流和休闲活动可能性的任务。它从一个文化教育场所变成了一个“具有多重职责的社会中心”。

文化建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人们提供休闲、交流的场所。文化建筑中的交流空间、共享空间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大。一些具有历史主义的传统文化建筑的扩建,更主要的也是为了增加原有不敷重荷的公共空间。

现代文化建筑中的许多传统意义上的交通空间,正肩负越来越多交流空间的功能,如广场、楼梯、走廊、坡道、台阶等。交流空间的增加还体现在更多非确定空间的出现。建筑内部的楼梯本身除了满通功能外,又是多向度的空间联系体,不只是空间之间的转换与延伸,更是两层空间对话的中介,一个充满活力的空间。以往的走廊多是单一功能性的通过式空间,因此多只是满足了疏散宽度即可,对空间的连系也是越直接越好。现在走廊往往从房间的一侧脱离成为公共空间,甚至成为人们愿意留连的临时展厅和咖啡座。走廊与楼梯一起成为建筑内部的停顿空间,在原来人们看似无法达到之处架起一座空中桥梁,完成空间的跃迁。坡道在建筑内部也大量地被应用,这更多地体现出空间的连续性并消减建筑人工刻画的痕迹。坡道除了是考虑人性化的无障碍设计外,越来越多地表现了空间渗透和意识诱导的意愿。建筑外部广场设置的大台阶则对人们有着天然的吸引力,人们更愿意在这里驻足、休憩,因此往往成为城市或建筑中最具活力的空间。外部台阶具有无可比拟的对城市空间的开放性和亲和力,因此突显了文化建筑的公众意义。同时中庭、餐厅、咖啡厅这些交流空间在文化建筑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本项目在入口空间、楼梯、走廊、交流平台、挑空露台等位置的处理中,尽可能地扩大交流空间,使人们在建筑中的活动本身也成为一种交流体现。(图5)

现代文化建筑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与环境的融合,这不仅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城市的空间环境。文化建筑多以一种文雅的姿态与周围城市建筑、街道广场或公园融为一体。设计过程中往往注重在建筑内部引入城市空间,或构造类似城市肌理的群体结构,以此来延续参观者的空间感受,取得与环境的协调。或者抽取周围环境建筑的共有要素语言如色彩、质地、比例、构件等,进行重新阐释和翻译后形成符号,应用到新建筑中去,以取得视觉上的延续和形式上的相似。建筑的空间布局也多采用分散化的方式,顺应地势分布建筑的各个组成空间,利用连廊、庭院等,联系各部分,并做到内外环境渗透。

6小型化与专业化——社区文化建筑发展趋势

目前,城市的文化建筑多是向综合体发展,其往往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剧场、教育场所等,有的更包括了商店、旅馆及娱乐设施。而社区文化建筑的发展趋势则应是小型化与专业化。由于人们多元化、个性化的选择需要,以及日常活动范围的限制,相当多的人更愿意在自己喜欢的专业和社区范围内的场所进行交流、探讨,而不选择城市的大型综合文化场所。小型化、专业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是社会对公众交流意识的日益重视及为提升公共环境品质而做出的选择,像小型的社区中心或文化会馆等。比如欧美的社区中心以及日本社区的公民馆,在社区的文化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是一些旅游城市为增加地方特色而设立的一些主题非常鲜明的展览馆等设施,如画廊、手工艺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等。综上所述,社区文化建筑的发展要进行全面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建设中应力戒主观随意和盲目性、不讲科学性,而应合理规划、分级发展。对社区文化建筑来说,小型化、专业化的建筑投资较少,建设周期短,内容也更贴近市民生活。所以我们应结合本地区文化产业特色来发展合适的文化建筑,二者也必将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参考文献:

[1]王其钧,王谢燕.文化建筑设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高伦.当代文化建筑设计手法研究.硕士论文,天津大学,2001.

[3]章迎庆.当代文化建筑意义的休闲化倾向.华中建筑,2007,10.

社区论文范文5

1.社区成人教育能改善社区人文环境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升。人们不但对富有营养的食品有要求,还对空气、水等生活环境有了要求,人们更需要舒适的生存环境。因此,社区群众需要更为生动化的文化生活,需要更为优秀的精神指引,需要更为高尚的社会情操。社区成人教育通过社区集体的组织,将社区多种资源进行充分调配与整合,为社区成人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满足社区群众的各类需求。社区个体人员要依据社区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为自己的个性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培训方法,保证自身个体素质的全面发展与提高,从而提高社区的整体人文环境,推动社会人文环境的建设。

2.社区成人教育强化社区的优化整合

社区的优化整合对于构建温馨和谐与友爱和睦的社区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各类社会利益在快速调整,人们的价值观也在日益改变,新型社会的建立一时难以被认同,从而衍生出各种矛盾与问题。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社区必须发挥其基层组织能力、结构能力、教育能力等。一个社区的各类资源与能力的整合程度对社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社区成人教育利用独特的社区整合职能,能够促进社区功能的优化整合、认同优化整合、制度优化整合,促进社会进入统一的优质管理,让社区群众随着社会发展达到社会主流价值观,保证社会整体协调的健康发展。

二、社区成人教育与社区发展良性互动的实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社区成人教育与社区发展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要想较好实现社区成人教育和社区发展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掌握二者之间互为利用的关系,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1.培养社区成人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社区成人是社区成人教育与社区发展互动的主体,社区成人教育要依据社区成人与社区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地使用一定的外部刺激方式,激发社区成人的学习积极性,以便实现自己期望的目标。对成人学习积极性的培养不能依靠外部条件的盲目灌输,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心理过程。首先,必须充分掌握成人的学习需要,探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成人在不同条件下的学习需要,掌握成人学习需要的内容与变化规律。其次,还需要将成人学习制度化,创建一系列成人学习制度,转变传统的学习理念,形成全社区终身学习的氛围。

2.开设适合成人的特色教育课程

开设适合成人的特色教育课程能为社区群众提供多方位的教育机会,能够更贴近社区的实情与需求,是实现社区成人教育与社区发展的重要途径。适应社区发展需求的成人教育课程不仅要传输理论知识,还应培养成人的实践能力,既要有社区特色,又要满足成人学习需要。在社区成人教育中,社区发展与个体发展在课程的建设上应当是统一的。对于社区个人来说,使自身修养与发展能够适应社会生产活动;对于社区发展来说,使其满足社会生产、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传播的需要。

3.创建高素质的社区成人教育工作团队

社区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区经济;社区精神文明

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是近几年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开展起来的、旨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的一项活动,是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社区经济”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在经济学中,还是在社会学中,人们对社区经济的探讨都很少对社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的研究更少。因此,加强社区经济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对于大力发展社区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区经济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大力发展社区经济,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社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和物质保障,这是实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根本保证。在我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与社区建设相适应,逐步把我国的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化教育发达、社会秩序稳定、提共安全可靠、生活质量优良、居民安居乐业的新型社区。当前,随着我国城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越来越紧迫和繁重,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各项事业都需要大量资金。只有依靠社区自身的资源,积极发展社区经济来提供建设资金,才能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

2.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吸纳城乡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拓宽劳动就业渠道,这是社区稳定的重要保证。社区经济是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型经济,它的发展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为社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一是可以大量吸收、消化和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二是可以为城乡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提高他们的就业热情,增强其劳动自立意识。这样,既减轻了社会负担,又减少了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三是可以在经济上解决一些与社区居民休戚相关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3.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是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社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社区这是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迳。一般来说,社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状况以及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因为,发展社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社区建设,而社区建设(包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无论从硬件上还是软件上都要依赖于社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区经济的发展,社区建设资金的增多,社区居民赖以生存的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等状况必然会得到进一步改善,社区居民的文明程度、生活质量,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都会得到提高。

4.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提高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率的有效手段。社区居民在思想意识、心理情感上具有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社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区凝聚力和吸引力增强的基础。由于社区经济大多数是规模小、分布广,主要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的集体经济,因此,它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社区内部可以通过合作、合股等形式举办社区经济项目,不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且可以大大激发他们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热情。

5.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社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拉动城市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社区经济是城市经济和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城市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明显的导向和拉动作用。随着社区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在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等精神生活方面也将表现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然而,居民的这些需求满足主要是在社区内部解决的。所以,社区经济最能反映出居民消费需求的点滴变化,可以为整个城市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同时,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社区闲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社区市场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一种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的社区生活环境。

二、发展社区经济,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经济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实质上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两者“合则双赢,分则两败”。一方面,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归根到底是由社区经济来决定的。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精神文明说到底是从物质文明来的嘛”。另一方面,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又以巨大的力量反作用于社区经济,对社区经济的发展方向、成功与失败,都将会产生重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当前我们必须认真处理好社区经济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积极发展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的建设成果来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然而,由于社区经济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都是近年来在我国城市中兴起,进而在全国城乡社区广泛开展起来,因此,许多基层社区在社区经济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普遍都缺乏经验。根据近年来专家们对上海、南京、北京、杭州、长沙等地社区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和研究,并结合我国社区经济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发展我国社区经济提出以下建议:

1.依托社区资源,提高社区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社区内部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环境资源、技术资源、社会资源等,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立足于社区的优势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的独特优势,力图形成与大市场、大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模经济”格局,不断创造出规模经济效益,增强社区经济的发展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如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就依托杭州丝绸经济的优势,与浙江省丝绸公司联合投资改造社区小厂,使之一跃成为具有相当实力的区重点骨干企业,并带动一大批社区企业的发展。

2.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社区经济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区经济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要开展高效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就必须要有扎实的经济作基础,但又决不能抱着“等、要、靠”的思想,指望上级部门拿钱或向群众摊派费用来发展。这不符合社区经济发展的精神实质,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资金筹措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社区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社区经济只是“角落经济”、“夹缝经济”、“路边经济”。这种偏见不仅阻碍了社区经济自身的发展与壮大,也严重影响和动摇了社区经济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全面发展观的深入,社区经济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可以说,如果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一个浪潮,那么,社区经济将很可能成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二个浪潮,成为中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所以,社区经济将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3.适应市场经济,实现社区经济经营机制的大转换。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经济的基础差、底子薄,一直处于“小打小闹”状态。面对这种状况,必须转换社区经济的经营机制。一是在发展方向上,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在管理体制上,要从直接抓生产经营转变为政策指导、监督服务等间接管理上来,充分发挥社区经济内部管理机制的作用,扩大社区经营企业的自。三是在经营机制上,要灵活多变,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全方位放开,让各经济实体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道路。四是在劳动人事管理上,政府及基层社区只管一个法人、一个合同、一个监督机制、一个服务体系,各经济主体可以自主招聘、调动、使用和解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