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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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1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号)规定的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安置原则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并务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待安置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8、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未婚退役士官。

(二)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

(三)年冬季开始,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最短不少于3个月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36号)规定执行。

三、补助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和区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即中心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的补助。

2、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即农村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一个月纯收入。

3、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增发20%的补助金;五、六级残疾军人增发50%的补助金。

(二)、和区经费来源

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市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培训标准每人按800元计),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负担,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给予补助。

(三)、、区和县可根据上述(一)、(二)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资金来源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也就是说依规定,每个入伍的公民都应该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而以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部分地区户口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军属待遇的享受,也不影响你结婚、子女落户及上学等问题,有时候不注销还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选择。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各项要求也会进一步严格,目前来看,不注销没有多大影响!但以后要求必须要注销时,按规定注销即可!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因户口冻结和拆迁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差异,我所能查询到的比较明确的地方规定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济政发【2011】42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参考此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认为户口冻结之日,户口冻结后,一般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会影响到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冻结了,但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如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战友,可以去当地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3

(一)建立救助福利体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巩固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力度。

二是全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新农合、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是积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继续按照“三有三能六达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敬老院的设施配套,并通过省定“星级”敬老院验收。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五保老人基本生活。

四是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力度。针对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和低保对象的突发性困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坚持规范与便捷相统一,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方便快捷地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五是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通过开展“防灾减灾进(村)社区”等系列活动,新培育1—2个省级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进一步提高(村)居民的日常防灾减灾能力。

六是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有效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着重对尊老金发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增减数据的准确性,确保尊老金有序发放到位。巩固和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积极创办福利企业,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推行全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全民普惠殡葬。

(二)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高标准建设县社会福利中心、第二、第三社会福利中心,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运用其辐射作用,带动乡镇敬老院、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关爱之家、关爱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推行医养结合,提升养老服务功能。积极与卫生部门联合,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不断扩展养老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养老服务行业水平的提

(三)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扎实推进双拥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加强优抚和安置政策落实,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士兵权益。

二是完善优抚对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完善“政策照顾、小病补助、大病互助、重病救助、慢性病疗养”五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确实为各类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三是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安置岗位质量,确保安置率达100%。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

四是扎实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加强同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了解和交流,为驻涟部队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我县争创省双拥模范县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全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贡献一份力量。

(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升促进和谐发展的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走向合理、界线分明、规模适度”的要求,优化社区规模布局。继续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管理服务体制,推进“政社互动”工作,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

二是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着眼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三是确实做好地名管理与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继续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依法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巩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果,打造婚姻登记服务优质品牌。继续推行登记员办证负责制,增强责任心,杜绝人情证。开展婚姻登记便民服务,为服务对象创造便利的条件,严格按服务承诺的要求,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五是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做好文明安全祭扫工作,推进绿色殡葬,倡导生态殡葬和健康文明祭扫方式。积极推进殡葬行业改革,拓展殡仪服务内容,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加强对公墓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服务和收费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丧葬服务需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4

赔偿?

小 保:

刚满十四周岁的小美,因家庭生活困难,辍学后由同村的一个表叔带他来表叔所在的工厂打工,因年龄小怕厂方不用,他表叔在街头花钱为他伪造了身份证。签约上岗不足半年,在车间冲床操作中小美右手不慎被冲床压断,送往医院后被截肢。在申报工伤时,发现身份证有假。厂方以小美弄虚作假进厂拒绝赔偿。厂方的理由成立吗?

齐登月

齐登月:

小美虚报年龄固然有错,购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也涉嫌违法。但厂方对身份证件审查不细,也有责任。况且更重要的是小美是在劳动中受的伤。从保护儿童的权益出发,使用小美的单位,应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等规定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定残后的赔偿金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第二部分: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小 保

“空白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小 保:

我去年八月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一直待在农村家中,村子地少人多,经营单一。年轻人大部分在外打工。今年一月经同村人介绍,我进城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上了工人。该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几个月,我就觉得肺不好,于是我提出辞职。入厂以来,工厂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一直没有给工人开工资。入厂时厂方和我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外加超额奖励。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厂方工资科负责人交给我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我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他回去填。现在我要辞职,厂方说每月三千元工资包括超额奖励,要按这结算。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现在我手头又无合同,厂方那份合同具体内容是怎么填的,我也不知道。就此我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给我支付双倍工资?

闫明理

闫明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用人单位自行填补内容的“劳动合同”又不要劳动者进行确认。也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让你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你确认并留给你一份,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小 保

职工跳槽后,还能否要求认定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伤害为工伤?

小 保:

曹某是一煤矿工人,虽然入职三年,但矿里一直没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工伤等社会保险。前不久煤矿发生事故,曹某因此受伤。给了一些经济补偿后,矿里将曹某辞退。辞退后曹某发现,所得的经济补偿中没有工伤补偿。于是他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他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了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已将曹某辞退,曹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曹某与煤矿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已经解除。没有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的前提已不存在,同时接受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已经放弃了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其主张不应支持。请问职工跳槽后,还能否要求认定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伤害为工伤?

王如意

王如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曹某所在的煤矿辞退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曹某是违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曹某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并没有失去劳动关系这个前提,人社部门根据曹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并没有错。没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曹某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对工伤职工所遭受的伤害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对其健康权受损的一种救济、弥补,也不能因为工伤职工已被辞退、离职,而丧失其享受的权利。

小 保

外出学习六个多月还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小 保:

王某是厂里生产车间的骨干,前不久工厂技术改造,生产车间将上一条新的生产线。厂领导研究决定让王某离岗,去专业学校学习六个月,掌握机器故障排除维修工作。最近,王某学习结束,来厂上班。正赶上厂里安排一年一度的年休假,他虽是厂里安排学习,工资照开,可离开工作岗位六个多月,没有参加车间的劳动,还应当给他安排年休假吗?

谢思发

谢思发: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以职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作为基数折算的。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而应与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等同。职工待岗学习或待岗休息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即或工资照开,但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此期间也不应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且职工待岗学习或待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应视为单位在这期间安排其“休息了”年休假,在“休够了”该年度内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无需再安排该职工休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最高天数为15天。王某,离岗学习六个多月,视同休假的天数已六个多月,不应再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

小 保

当兵退役得安置,服役期限应否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小 保:

我是一个前不久退役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退役时享受到了政府安排就业的待遇。最近就业单位正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我服役期间的军龄是否应计入工龄,能否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魏 国

魏 国:

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措施包括自主择业、安排就业、退休与供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政府安排就业:(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由于你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被政府安排就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小 保

特殊岗位员工虽不胜任工作,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也不得解聘

小 保:

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中需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极易造成身体伤害,公司除在上岗前对我进行过健康检查外,还让我参加了其组织的两个月一次的例行健康检查。由于健康方面原因,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曾对我进行过培训,但因我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近日决定在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提出必须在我离职前为我做最后一次健康检查。可公司以我已经在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过健康检查,再作检查纯属多余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谢芳菲

谢芳菲: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明确表明:针对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能适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不能相互替代。本案中,正因为你从事的工作需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极易造成身体伤害,即具有职业病危害,也正因为公司只是对你进行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而没有作出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决定了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这一被“拖欠”的法定义务。

小 保

员工违反“单身约定”,公司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前,公司出于担心我在合同期内结婚,会产生婚假、产假等一系列假期,从而给工作带来影响,遂要求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能得到该份让我心仪的工作,我虽有不愿但又不得不同意。如今,因我早已步入“超级剩女”之列,在家人不断催促之下,我与一名男士相亲,并感到情投意合,且准备结婚。公司获悉后,立刻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与我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到期,我擅自结婚已违反了当初的“单身约定”,其当然地取得了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聂文娜

聂文娜:

虽然你与公司有约在先,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本案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所说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公司以你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将你违反“单身约定”作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是对你婚姻自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另一方面,“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单身约定”并不在其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其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小 保

工余时间志愿参加“城市除癣”受伤,能否视为工伤?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职工,常常会利用工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个月前,本地城管部门因人手不足,无法有效清理街道墙壁、电线杆等处张贴的“办证”“治病”“贷款”等各种“牛皮癣”广告,遂发出倡议,向社会招募“城市除癣”志愿者,利用每天下班后或周六、周日,参加铲除“牛皮癣”广告活动。我报了名,并被指派负责一段街道。可我在“除癣”中,不慎被小铲子铲出的砂石颗粒击伤了眼睛,并花去2600余元医疗费用。当我要求城管部门按照工伤待遇报销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系志愿服务,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城管部门的说法对吗?

魏梦梅

魏梦梅:

的确,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这并不等于城管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5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范文6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该局举办国防教育专题讲座,向每一位工作人普及国防知识。机关人员集体学习《国防教育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该局还组织观看纪录片,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革命精神,弘扬人民军队为保家卫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和无私精神。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LED电子屏循环播放拥军优属主题图片和拥军优抚安置等政策法规,强化前来办事群众的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浓厚氛围,促使我局拥军优属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慰问走访、落实到位

该局开展春节拥军优属慰问走访活动,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退役军人家中,面对面沟通,了解真实情况,解决现实困难,真正把党和政务的温柔送到到位、关心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