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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1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65-02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r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
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
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
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参 考 文 献 ]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日趋严重。本文描述了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现状,并从大学生本身的特点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对他们的影响等角度分析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以期能为对高校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进行预防、干预和治疗提供理论依据。
互联网以其传输快捷、信息量大、交互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元等特点已日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网络新生代”的大学生更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他们感知器官的延伸。随着网络和大学生的生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网瘾问题在大学生中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各大高校每年都有不少学生因网络成瘾而荒废了学业,甚至有高校学子因沉迷网络而轻生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剖析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及深层原因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成瘾
1.网络成瘾的概念。网络成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Goldberg提出,随后美国匹兹堡大学的Kimberly Young博士发展完善了这一概念。他指出网络成瘾症,是在完成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由于过度使用互联网而导致个体明显的社会心理功能损害,在临床上也称为病理性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简称PIU)。
2.网络成瘾的界定。网络成瘾与吸烟、饮酒、赌博等行为有很多相似点,在判别标准上与赌博成瘾最类似。因此,Beard在Young的量表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了“5+3”的诊断标准。其中前5个标准为:(1)是否沉溺于网络;(2)是否为了满足需要而增加上网时间;(3)是否不能控制、减缩和停止使用网络;(4)当减缩和停止使用网络时是否会
感到疲倦、忧郁和痛苦,或易怒;(5)上网时间是否比最初想要上网的时间长。这是网络成瘾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还必须至少满足后3个标准中的1个:(1)危及到重要的人际关系、工作、学习和职业;(2)对家庭成员、临床医生和其他人隐瞒真实的上网时间;(3)使用网络是为了逃避
现实生活或减轻精神困扰。只要满足“5+1”个标准,就可以诊断为网络成瘾圈。
二、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
1.大学生中网络成瘾问题的基本情况。互联网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以其便捷性、交互性、丰富性、广阔性等优势,备受大学生的青睐。面对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当代大学生表现出极高的认同度和参与热情,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已布满了网络的触角。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5年7月的报告,全国35岁以下的上网用户总数已达8397.9万人。历年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网络用户的构成中,大学生的比例始终占50%以上;我国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比例高达6~13%。
大学生网络成瘾者的成瘾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网络游戏成瘾行为、网络交际成瘾行为、网络信息超载成瘾行为和其他成瘾行为。网络游戏成瘾者将大量精力和金钱花费在网上赌博、游戏、购物和拍卖等活动中,并且往往丧失工作职责,破坏重要的人际关系,游戏中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实质上使他们得到了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过程的满足感。网络交际成瘾行为是指过度卷入网络人际关系中,如在聊天室或QQ中结交的网上朋友替代了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和家人。网络信息超载成瘾者花费大量时间致力于在网上查找和收集信息,伴随有强迫性冲动倾向和下降的工作效率两个典型特征。其他成瘾行为是指不以某种特殊的成瘾类型为主,可能是多种行为的复合。
2.网络成瘾对大学生的危害。网络成瘾已经对大学生的学业生涯、人际关系、道德观念、身体健康等多方面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2000年华东理工大学237名退学和留级生中,有80人以上是因为无节制地沉湎于电脑游戏和看碟片;2004年上海大学一次性退学的81名学生,都是因为网络游戏成瘾导致的学业大幅度下滑。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005—2006学年,浙江大学有90名学生退学,其中60多人是因为网络成瘾,几乎占退学人数的80%。成瘾的大学生长时间面对机器,缺乏正常的人际交往,容易与现实生活产生隔阂,导致自我封闭,患上“情感冷漠症”。网络在为大学生提供驰骋空间、缓解精神压力、填补精神空虚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学生更大的道德失范和心理、精神危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际骗取大学生的信任,转为现实中的接触,造成人生财产的侵害。
三、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成因分析
1.大学生网络成瘾形成的主观原因。大学生沉溺网络往往与他们个人的人格特点,如孤独、抑郁、内向、敏感、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差、纪律性不强、渴望成功和自我实现等心理特质有关。
大学生正处于自我形象逐渐清晰的青春发育期,他们渴望言论自由,向往感情自由和思想自由,追求自我设计的理想人生。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难免会受挫,而有的大学生抗挫能力较弱,在他们的内心就会自觉产生种种不安、孤独与恐惧的情绪,因而,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继而寻找转移、倾诉和宣泄自己不良情绪,表达内在心理感情的补偿平台,就可能把情感满足和压力释放转向计算机网络以寻求支持,这种依赖不断强化了他们的“虚拟人生”,使真实人格和现实生活异化。
一些大学生为了忘却现实中失恋的痛苦或是为激情为倾诉,与网络对象形成固定化交流习惯,这种随行所欲、风险低的交流过程能让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舒适感和依恋感,他们从而转向过分迷恋网络上的人际交往来建立彼此的友谊或爱情,并以此关系取代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成为网络交际成瘾者。网络交际成瘾者往往情感丰富,但在感情表达上不是积极向外,而是选择压抑和内囿的方式。在人格上,一半以上成瘾者表现为内向和交往被动者,有自卑感,属易感素质,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而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隐蔽性和有限的感官接触等特点,能使他们在网上社交很容易获得成功,这种现实生活中的社交不断遭遇挫折和在网上社交的游刃有余,势必导致更多的重复上网行为。
2.大学生网络成瘾形成的客观原因。大学生网络成瘾与家庭教育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当前我国大学生中属独生子女的比较多,且绝大部分远离父母来到异地求学。成瘾学生的家长往往忙于为生计奔波,无暇顾及子女内心需求,忽略了与子女的情感沟通,不少家长总是用物质和金钱来表达对孩子的爱,从而把亲子关系物质化,并一味地把自己愿望强加到子女身上,教育他们一定要出人头地。这种教育方式更多地显现出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很少显现出应有的情感温暖、理解和支持,导致子女不愿向家长倾诉成长过程中的困惑,而是选择网络作为他们精神寄托和压力释放的途径。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的大学生,他们的家庭教育负面影响尤为突出,家长固有的长辈为尊的传统观念较重,对网络游戏缺少理性认识,在得知子女接触网络游戏时,常以粗暴的方式加以禁止,使得这些学生对家长失去信任,同时,出于青春期高度的叛逆心理,他们更加亲近网络游戏。有的学生从小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管教比较严格,当他们远离父母后,觉得少了父母的约束,可以独自处理自己的时间,追求一种没有家庭监督的无拘无束的生活环境,留恋于网络的虚无缥缈。也有一部分学生生活在家庭结构不健全的环境中,使他们的心理、性格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单亲家庭子女,由于缺乏父爱或母爱,会使其心理和性格上容易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自卑,便会在网络中寻找可归依的群体,迷恋于网上的互动生活。
以上分析,表明大学生网络成瘾者的状况不容乐观,网络成瘾的形式多样,原因复杂,我们要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已成瘾者的行为,更应该从问题的源头来遏制问题的发生。防治大学生网络成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Beard K W.Modification in the proposed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Internet addiction[J].Cyber Psychology & Behavior,2001,4(3).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3
关键词:应急管理; 志愿服务; 突发事件
简要搜索百度百科,我们可知,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公共机构在某些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解决、事后恢复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科学措施解决这些突发事件,从而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一定计划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管理活动。
而其中政府起重要的主导作用。当然,应急志愿服务是针对突发事件基于爱心、责任、道义、信念和良知,通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受灾地区的人民群众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无私服务[1]。两者的关系十分特殊。而这样的应急志愿服务本身就比普通社会志愿服务的要求更高,因而需要专业化人才、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应急志愿服务激励、培训机制,因此认真学习并研究应急志愿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一项跨时代课题。
1.各国应急志愿服务的现状
1.1 德国
1.1.1 简介
德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应急管理系统的国家之一,有着庞大的救援组织、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井井有条的机制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处理。
1.1.2 特点
1.1.2.1 知识与技能专业化
建立在应急救援任务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德国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具有很完善的救援知识和技能。而在更为精细划分职能时,德国是按照灾种的不同来进行明确的分工的[2]。
在消防部门中,消防部门主要承担防火灭火、交通事故、动物保护、自然环境救助及其他灾害的救援,除此之外还要参与国际救援。同样,在技术救援协会中,因为技术救援协会的主要职能是防止救援失败和救援力量不足,提供各项技术支持,所以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和救援任务的不同,技术救援协会成立了各种不同的技术救援小组,包括政府救援队、电力通讯后勤保障队、水灾队、技术分队等其他队伍。五大志愿者救援组织是通过协议与政府合作的组织,它的特殊性是因为这样的救援组织是在消防部门的协调下,分别根据自身的救援专长参与灾难救援。
1.1.2.2 参与广泛性
德国有非常广泛和庞大的专业化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这样的志愿者队伍为德国政府节约了很多的人工成本,也弥补了德国在职业救助力量上的不足。据统计,在德国现今的约8200万人口中,就有180万志愿者是具有系统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并且,其中还有130万名志愿者在国家各地消防部门中承担着救火、救灾和救护任务;大概也有8万名技术救援志愿者在联邦应急救援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而在民间救援组织中,有近50万名专业志愿者常年参与救援行动,他们随时听候政府号召和差遣[4]。
1.1.2.3 分布网格化
德国的志愿者队伍和民间的应急救援组织都是按照网格化设置分布在德国的各个城市和农村地区。这样的网格化分布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援队伍的快速救援。
在德国,由于人口分布较为分散,在5万到10万人的城市和乡镇都会设立专业的志愿消防队,因而在整个德国有将近1500个志愿者消防站,这些消防站按照网格化分布于各社区。当接到突发事件的救援指令后,这些志愿者消防队按照规定,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5]。作为专业的技术救援协会的总部是设在波恩的,在总部之下设立了8个邦级分部、66个区级分部、668个社区志愿者应急救援站。由于他们的技术装备是标准化配备的,外加这些志愿者们培训出来了接近于条件反射的快速反应,几分钟内他们就能组织完毕并到达灾害现场实施有计划的救援,这使得德国突发事件救援成效尤为突出,并且受灾程度通常都很小,不会造成过多的损失。
1.2 美国
1.2.1 简介
现今美国的联邦志愿服务计划是按照责任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是由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联合主办并管理,而另一类是由由联邦政府其他部门分别主办并管理。在紧急服务计划之下,又可以划分出许多的更有针对性的志愿救援团队。同德国相比,美国更为显著的特色是注重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实现了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的完善。
1.2.2 特点
1.2.2.1 证书发行严格化、全方面法律体系[5]
就如此之多的支援者的救援知识水平和能力而言,因为美国一向严格要求医疗保健、建筑师和工程师等职业从业人士具有执照和证书,而这些需要执照和证书的职业很多是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因而应急救援者的能力与水平得到了保证。同时,光靠个人的知识水平无法支撑起整个应急救援体系的运作,美国法律一方面对应急志愿者实行实名认证和许可,严格制定了各种方针政策来确保应急志愿服务的妥善运行,另一方面保护合格应急志愿者的权利。
1.2.2.2 公民观念不同、自发参与救援
在美国,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社区或者说整个地区都会出现一种现象:公民角色扩张。就是说,在未经动员的情况下,自发的就会有大量社会公众赶到事发现场,参与应急活动。起初,此类自发救援行动带来了许多困扰,类比我国汶川地震期间,也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但是美国政府在2002 年4月制定了管理自发志愿者行动的初步建议和行动步骤。紧随其后在2003年全国救灾志愿组织联盟(NVOAD)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继续这项工作并拟定了自l志愿者管理的全国性的原则和合作操作理念。因而,公民的参与有了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应急救援效
率[6]。
1.3 英国
1.3.1 简介
同德国和美国相比,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开展都是以应急管理机制为前提的。由于应急体系是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负责总协调,所以英国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较高。
1.3.2 特点
1.3.2.1 应急服务的二重分类
在英国,应急服务分为两种即一般服务与特殊服务。其中,一般应急服务是由各个地方政府组织或应急志愿者组织的;而特殊的应急服务则由中央组件与推动,而地方政府协调参与与管理的。
但是如果当有大范围、危害重大的公共危机发生时,应急级别和救援方案会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进行会议快速决定;随后CCS再联系各个应急志愿组织,分配任务;而应急志愿组织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会通过各个层级组织的领导者来继续向下通知并把2各处自愿参加此次救援的应急志愿者集中到一起来参与服务。像英国红十字会在每处都有地方性应急小组,这些地方性应急小组可和其它各处小组联络,相互调动资源来参与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1.3.2.2 应急志愿资源雄厚
英国公民自救能力比较强,而且志愿者的数量庞大、志愿者资源也十分丰富。此种良性状态的形成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在英国的规范性发展以及及时对于应急志愿组织多次参与公众事件处理和社会建设服务的经验总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本地居民在专业应急服务人员到达前成为第一反应人,第一反应人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对突发事件最有影响的,所以英国公民的主动救援值得学习。
1.3.2.3 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在针对应急志愿服务方面为了规范政府与行为,英国在1998年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一直坚持应急志愿组织是相对独立的,这样有利于弱化政府对志愿组织的干预和控制,给志愿组织留下更多的独立空间,更好的保持伙伴式的框架合作。
1.3.2.4 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让应急志愿者在参与救援时有更好的保障,英国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志愿组织三方不断强化应急志愿者的法律背景。
1.4 日本
1.4.1 简介
日本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的影响,日本岛常年有地震、暴风雨等灾害袭击,也正是在这样的多灾害情况下,日本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加强对应急志愿者管理的重要性并创立了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这也让日本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1.4.2 特点
1.4.2.1 至关重要的救灾志愿者中心
日本创立的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协同和组织志愿的关键枢纽组织,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在招募新志愿者、管理新老志愿者以及协调分配志愿者等活动变得更为快速和高效。而救灾志愿者中心不仅仅只是一个协调机制,它还是一个综合性的总枢纽机制,成功的解决了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加一个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其实也是可行的方法。因为它可以设置一个解决日常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分支机构;同时也可以临时成立突发事件快速救灾的辅助机构,就地快速召集、救援专门人员,从而实现对某些突发事件的解决。
1.4.2.2 基础骨架性的成员招募
日本对应急志愿者的招募是针对不同的需求有不同形式。其中一种类似于医生护士等,都需要经过资格认证并确认按期考核才能成为专业的志愿者。另外一种是一般工作志愿者的招募,由于这类工作技术含量不高,在日本政府提出条件基本满足情况下即可成为志愿工作者。同时,灾害志愿者中心与受灾现场联系之后会更具受灾情况和志愿者分布情况,及时安排招募新志愿者。定期,灾害志愿者中心也会对原有志愿者的生活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的更进与记录,确保实现对各地志愿者的协调与管理。在获取了应急志愿者的信息之后,灾害志愿者中心毁在网站和社区等地向全社会申请。志愿者在看到的信息后结合自身情况,向灾害志愿者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参与救援。同时,关于救灾用品的准备方面,志愿者们还可根据自己所接受的分工的不同提前准备好。另外的一般工作的应急志愿者,则会根据各自情况接受不同层次救灾技能的应急培训,例如:某些从未涉及救援的志愿者不会轻易安排他去参与救援,需要进行一个基础的系统培训之后才能通知他去参与救援,而相比一个已经接受过基础培训的志愿者在受灾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安排其参与救援。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所有的志愿者,日本政府都要求其必须购买人身保险,这种行为也是保障应急志愿者的权益的一种方法。
1.4.2.3 血肉相关性的分类管理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重创之下,能够井然有序的工作是高效实现救助的良好外在表现。因此,如何对应急志愿者实施最为合适的组织管理是极其重要。日本在应急志愿者的组织上,根据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分类仍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社会团体为单位参与灾害救助的,另一类则是不属于任何社会组织,以个人为单位参与救助的。而对于不属于任何组织的应急志愿者必须根据受灾地区组建临时救灾组织,而且志愿者转换到其他工作地区之后,则组织关系同样发生变换,即志愿者又要加入另一地区的临时救援组织之中。同时,日本政府强调:一旦情况特殊或者有特殊需要,所有的志愿者都要优先前往调动组织的部门报到,听候调遣,决不允许擅自行动。灾害志愿者中心在与各救援单位保持沟通和联系,时刻关注前方在人力物力上的需求,实现了对志愿者的一个良好的调控作用。虽然中心并没有权利参与调配、指挥政府相关性救援队伍(国民防卫队等),却能够为其提供及时的救援的信息,因而在相互关联的情况下,实现了很好的分类管理。另外,救灾志愿者中心引进了应急志愿者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等信息技术,与抢险队和消防队、国民自卫队共享志愿者信息。这同样也是日本高效救援能力的关键助力,值得我国学习。
2.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问题[9]
2.1 身份不明
在中国,一个“尴尬”情况就是应急志愿服务并不是一个官方性质的服务,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应急志愿者身份十分的不明确。同时,正因为身份的不明确,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一些法律权利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说明确的责和有效的救援,这是我国应急志愿管理中最严重的也是最显著的问题。政府在没有明确认定志愿者法律身份的同时,就不会考虑到一些相关志愿者遇难和补偿、慰问的问题,即一系列和志愿者相关的个人权利和人身安全与名誉无法得以确定。
2.2 分布不均
从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即可看出,相应的抢险救济器械都是经过运输才能到达遇险地点,在时间上,这样的运输工作会降低救援的成功率,因而“就地原则”无法实现。虽然,我国人口数量极大,志愿者数量总体也较多,但相对忠诚稳定的志愿者数量偏少。我国志愿者的职业构成上多为青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由于大学生毕业后工作等原因,会导致志愿意向的削弱和志愿积极性的丧失。按照区域划分,我国东南沿海等地志愿者数量相对较多,而中西部地区志愿者数量相对不足,稳定的志愿者数量就更为稀少了,这样的不均衡分布实则是对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带来一定阻碍的,或许值得改进。
2.3 参与盲目[9]
我国大多数志愿者参与抢险救灾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盲目性,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从报纸和新闻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志愿者热情积极主动参与但是还有一些志愿者会受周边群体压力和政治动员,消极、被动参与到抢险救灾工作中。但由于,一部分志愿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的不过关,导致了救灾过程中受伤和转变为遇难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的盲目参与也给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
2.4 法律缺失
直至今年,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或行政法规,虽然已有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 个市先后制定了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大都避开实质性的问题,缺乏执行力和实效性。2017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在该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措施针对应急志愿服务立法领域里制度不完备,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或许有一定的改善。
3.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展望
3.1 志愿服务响应运行机制必须建立
在我国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志愿服务多级响应联动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明确应急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应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合作,提升应急领导力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突发事件,要善于制定完善细致的应急预案,并通过演习实现对各种可能现象的完善解决。
3.2 应急意识必须提高[10]
上文中,提及了关于美国公民角色扩张的问题,这样的公民应急和自救意识值得深思。因此,我国应该在把应急志愿队伍专业化的基础上,更多的培训具有专业应急常识和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志愿者,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识,如:在高校、社区、新闻媒体中不断提及应急自救的知识等等,同时还可以定期派遣应急志愿者到各个地区进行解说和演讲突发事件自救措施等等。
3.3 应急志愿者在宣传、培训和管理等环节中的作用
突发事件并非时刻都会出现。因而在平时,我国各志愿服务机构应该做好物资储备的工作以防止突发事件来袭无法提供完善的物资支持。我国应建立起以长效服务为主的管理机制,通过把应急志愿服务纳入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地志愿者在不同应急志愿服务中的不同作用,明确宣传、招募、培训、组织、响应、教育管理、考核解散等多个阶段中政府和应急志愿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让志愿者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在不同的突发事件中发挥发挥独特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综合应急能力,注重公民应急素质的培训。
3.4 志愿服务进行法律规范和安全保障
由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应急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使组织管理有法可依。另外,志愿者的权利需要得到关注。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他们对于应急志愿者的权利保护相当的注重,这样的高度关注提高了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的积极性。作为参考我觉得我国可以通过公开筹措资金提供专业化保障的方法来维护应急志愿者的权利。同时,我国政府也需要设立专门针对应急志愿服务相关个人的赔偿保险,为应急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的人生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4.结论
21世纪的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严峻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急需得到政府的重视。
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种种措施的实施,绝大多数关键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和调整,例如机制的完善和法制的改进等。应急志愿服务的完善还需要不断和时代的接轨,而现今能做的只有实践出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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