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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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0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93- 03

0 前 言

2014年3月,证监会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正式确立,填补了《公司法》制度层面的短板,改善了现阶段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不足的境况。《办法》的出台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据统计,已有15家上市公司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拟筹集资金总额达3 779亿元。2014年11 月,农行 400 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满完成。

伴随着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优先股――这一相对陌生的名词,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优先股是什么特质的投资产品、其优先和安全如何保障。本文将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从优先股发行方、合格投资者、可转换优先股、分红和信息披露等五个方面对优先股进行解读,以期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优先股并积极参与投资优先股。

1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萌芽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的企业通常只发行一种股票,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然后是成长阶段,从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明确区分了普通股和优先股;随后出现了缓滞阶段,即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至 2005 年的这段时间,由于《公司法》未能对优先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其发展几近停滞;自2006 年至今,步入了发展阶段,2006 年 1 月 1 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 15 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事实上,直到2013 年证监会计划重启优先股试点改革方案,优先股才开始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也为优先股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及便利条件。同年 11月 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弥补《公司法》存在的缺陷,明确优先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了更为成熟完善的优先股制度。2014年11 月,农行 400 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满完成。

2 优先股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与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以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源配置与分散风险方面更具效率,但是以普通股融资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难以满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融资需求。而优先股的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在向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同时,还推动了其他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提高了持续运营能力,给予了投资者新的投资机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仅仅以创新融资工具吸引投资者来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将成熟与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对照来看,可以发现,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国家或地区,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突出,更易于形成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或地区,中小投资者考虑到自身利益遭受大股东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压低股票价格甚至放弃投资机会,这会使得股票市场规模逐渐缩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所以,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追求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就应该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创新是其主题之一,优先股可以成为补充资本的金融工具,从而减轻普通股融资压力,而且优先股点对于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及经济转型均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功能发挥,也更加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职能。这些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都有所体现,证监会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的一系列事项,积极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1 关于优先股发行方的规定:为优质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发行优先股。进一步的,《办法》对公开发行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定: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有:一是合法规范经营;二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才能通过发行优先股获得资金支持,避免出现财务困境,这也使得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能够更有保障地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同时对于优先股发行方的约束条件也间接地保护了普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方的资质及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所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2 关于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有效监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对象,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保证交易安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否则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同时要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范围也仅限于合格投资者,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办法》的附则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说明:一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是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是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是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从这些约束条件可以看出,《办法》只允许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与公开发行优先股相比,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更加灵活、复杂,因此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更大。《办法》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较好地识别并应对利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等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从而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作用。

2.3 关于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的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可转换优先股的相关规定,但是《办法》却删除了这些条款,而且新增“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条款。2014年4月18日证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对触发事件进行了说明,在商业银行一、二级资本充足率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时,可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是这种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对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行为可以说几乎是禁止的。

随着《办法》的出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的转换行为从允许变为禁止,反映出其对优先股平衡股东权益作用的维护,也体现出对个人投资者权益的重视。在现有的公司制度下,股东权益存在失衡的缺陷,大股东掌握公司一部分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即便利益被侵占也很难与之抗衡。如果中小股东购买优先股,既不会稀释大股东,又可以优先获得固定股息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一旦允许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那么优先股平衡股东权益的意义就形同虚设了。另外,禁止优先股转换的举措可以遏制上市公司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方式进行上市流通圈钱的动机,阻断上市公司以此来扩容市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径,从而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2.4 关于优先股分红的规定:保证优先股股东权利平等,维护股东获益权,避免变相利益输送

《办法》规定,公司在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些条款旨在保证试点平稳运行,同时给予了优先股股东平等的获益权利与义务,防止公司利用优先顺序掩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侵害其他优先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利益。

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办法》对维护优先股获益权进行了细致规范: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s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通过这些条款,优先股股东可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股利回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法》还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提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投资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防止了发行人利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式与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二是限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保证了优先股股息率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发行人肆意设定的情形;三是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股东及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股东大会对该发行方案的表决,避免了公司与关联股东秘密串通,影响股东大会的公正性而侵占其他投资者利益;四是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独立董事对股东权益的关注降低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而且出具的专项意见作为法律文件也会督促独立董事履行义务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为客观准确的信息。

2.5 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及内容,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办法》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相关规则制定的披露程序,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办法》除了对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了重要说明外,还关注了其具体披露内容。其中指出,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这些披露内容涵盖了优先股的静态情况和动态变化,向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减弱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问题的负效应,并且帮助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资、转让或回购决策。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2

强化投资者保护

分析人士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吸纳了投资者的部分意见,强化了投资者保护,包括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防止利益输送、限制非公发再次转让时实质变为公发等,有利于优先股平稳推出。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有429份意见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规定,其中,个人投资者427份。意见认为可转换优先股可能会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普通股权益,导致普通股二级市场价格下跌。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禁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或延长禁止转换的期限。

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试点平稳实施,《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办法》还要求“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个人投资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标准较高,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投资优先股。这一意见没有得到采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直接买卖,不存在任何限制。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由于其条款设计较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更加灵活,也更为复杂,市场风险相对更大,《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并要求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这既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鼓励上市公司回购

从《办法》具体条文看,出于回购目的发行优先股的行为受到鼓励,这对于市场有一定的正面影响。根据《办法》,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优先股试点对于市场预计会产生正面的刺激作用,尤其是对于“大股票”。虽然优先股给市场带来融资压力,但同时要看到资金投向了哪里,比如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是用于普通股回购,对市场的影响都是正面的。

中信证券分析师认为,从美国经验看,回购股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在我国停滞不前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司出于自身战略性考虑相关。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并购与股权激励以外,股份回购必须注销股份,上市公司注销股份意愿不高。很多估值较低的大盘蓝筹公司更乐于将多余现金进行继续投资,用于回购股份反而可能降低竞争力,同时还会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不过,优先股试点则创新性地突破了原本抑制我国股份回购的障碍,或将推动我国股份回购迎来新格局。回购普通股的同时发行优先股,公司净资产不会减少,同时增强了大股东控制权。优先股融资不会一次性消耗大量现金,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中信证券分析师认为,未来大盘蓝筹公司可能迎来新一轮回购潮。对于上证50公司而言,可以在发行优先股为经营活动融资的同时,利用部分融资回购普通股,一方面获得项目收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估值。对于估值较低的非上证50公司,发行优先股是不改变其经营战略同时提升估值的良策。短期看,大部分公司可能会考虑诸多因素不敢尝试,但随着第一批“吃螃蟹”公司的成功,很多公司将会跟进。

有望提振蓝筹股估值

分析人士认为,优先股的推出将给大盘蓝筹股带来利好。

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优先股的推出将给市场带来积极因素,将利好大盘股,特别是金融行业和部分面临兼并重组、改善行业结构的行业,前者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后者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船舶制造等。发行优先股将帮助银行降低核心一级充足率要求,大幅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将有利于扩大券商的业务范围;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投资渠道,可以在足够长的期限内获得稳定的分红收益,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3

现在,A股要推出优先股了,如无意外,先行先试的将是银行优先股,原因无它,此时推出优先股存在着明显的为银行股补充资本充足率的融资导向。

资本充足率倒逼

早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所拟定的资本协议就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8%,其中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100%等。但是,在经济平稳时期,尤其是在经济处于上升周期之时,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很多银行在ROE上的竞争压力;同时,金融工具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一些银行在游说监管机关扩大合格金融工具范围、降低融资成本方面不遗余力。据统计,2008年底美国前19家大型银行及银行持股公司一级资本为8367亿美元,其中普通股4125亿美元,占比不到50%,其他一级资本中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占相当比重。复杂的资本结构使得商业银行虽然名义资本充足率很高,但其中占相当大比例的结构化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一定程度上承担损失,在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不足以填补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就无法持续经营,而且很多损失最终还要依靠政府救助。

基于这样的教训,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其中一级资本包括的所有资本工具都必须无条件地在银行尚能正常经营的条件下承担损失;二级资本工具则在银行濒临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

由于各级资本需要承担的损失类型不同,其对应的投资工具范围也不同。比如,核心一级资本必须在银行经营不受干扰的情况下随时用于弥补出现的亏损,所以这样的资本必须没有收益率和还本的法定义务,能满足这个条件的金融工具就是普通股融资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科目:普通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一般风险准备等。中国的银行业过去发行的次级债连二级资本工具都不能算,所以它们纷纷赎回次级债、补发减计型债券。如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2013年9月赎回了230亿元次级债券。

当然,满足前一级资本要求的金融工具自然也满足其后的资本监管要求,比如普通股可做三个等级资本的融资工具,但是,普通股的融资成本高,且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控制权,不是任何一家公司都同时具备愿意发行普通股而且发得出去。比如国有资产管理局1997年颁布、至今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17条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由此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光大银行(601818.SH)2013年12月13日宣布H股发行价为3.98港元,折合人民币3.14元(当日光大A股收盘2.82元),与该行2013年半年报时的每股净资产一分不差(略低于2013年三季度末的每股3.27元),其后光大银行股价震荡下跌一个多月,可见,这个十多年前颁布的每股净资产“红线”至今仍有巨大威力。光大银行勉为其难地推动H股IPO,主要原因就是它能提高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4个百分点,否则,2013年年报时该行的这个核心指标就只有7.77%,与7.5%的监管底线挨得太紧,再发行H股可能就更困难。

监管护航

由于优先股是一种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特殊金融工具,其规模不大却种类繁多,所以,国务院、证监会和银监会等都为此推出诸多规则。

参照《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5月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把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指标并提出了新的监管比例要求;2012年6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分类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见表1);2012年12月《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一口气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等四个配套文件。

其中,《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的基调就是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通过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创新资本工具要以银行融资需求为立足点,破解法规政策障碍,营造市场环境,逐步发行创新工具。其中有关优先股的关键点是:当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优先股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或部分转为普通股,直至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而所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如果不免除该银行的负债甚至提供额外的注资,该银行就濒临倒闭。简言之,就是当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逼近“最低资本要求”5%时,就要启动优先股转为普通股,使得普通股的占比不低于最低要求,强制优先股股东部分、直至全部放弃股息保障。这是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监管门槛。但银监会没有限制银行支付股息率的上限,所以,在优先股按上述条件为银行亏损“兜底”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索取与这个风险匹配的收益率。

在银监会关于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制度基本成型之后的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与散户直接相关的是“公开发行”部分的规定:“(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第(1)、(4)项规定表明,投资者不需要像买普通股一样去追求成长性,谁给股息率高就买谁;银行如果动用了其在第(2)、(3)项上的选择权,那么应该支付比别人更高的股息率。

紧接着,当年12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3月修订后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月初,证监会优先股发行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之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以说,酝酿了两年左右的优先股离正式发行只差临门一脚。

其中,最重要的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个人投资者相关的有,第6条,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分为强制分红和不强制分红两类(根据前述国务院《意见》,其实只有银行有权不分红。证监会《办法》的很多条款都受到国务院《意见》的约束,必须联系起来才能真正搞清楚政策规定)。第10条,虽然优先股对公司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对于事关优先股的五类事项有分类表决权。第11条,优先股恢复一般事项表决权的条件是累计3年或连续2年没有得到股息。第13条,回购包括赎回和回售两种情况,证监会《办法》只规定了赎回问题,那如果一家公司允许投资者回售应该会受到追捧。第16条,优先股可以采用阶梯股息率,这其实是固定股息率的一个变种。第29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第32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看来阶梯股息率不太好在票面上标注。第33条,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所以本轮投资优先股几乎不需要关注发行公司的成长性。更要命的是,第33条规定其实封杀了银行公开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的通道,因为前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当触发事件发生时,优先股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或部分转为普通股。

银行股抢发优先股

银行优先股很可能打头阵。表2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的实际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指标大概在8.5%-11%,总充足率指标在10.5%-13.5%,如果不计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可能的附加资本要求,那么,它们都已经达到必备的资本要求。但如果考虑到金融危机之后出于谨慎性考虑而增加的三类资本要求:特定情况下计提逆周期资本以及国内、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殊资本要求,那么,它们都没有达到。而所有银行目前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于一级资本充足率,所以发行优先股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来使这两个指标区别开来是当务之急。

由于对中国房地产泡沫争论的存在,是否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肯定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如果取一个偏低的中间数1%,那么,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10.5%、其他银行9.5%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该是比较理性的谨慎标准。据此可以判断,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浦发银行(600000.SH)、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华夏银行(600015.SH)和光大银行等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会有意向发行优先股,如光大银行行长赵欢3月28日在股东大会上明确表示,正在研究相关方案。更有报道称,目前,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都已结束优先股竞标流程;各投行都在进行尽职调查,准备上报发行材料。

银行的急切也许并不完全来自于现实的资本压力,毕竟它们都已经达到必备的资本要求,而且中国房地产危机还没有到来,所以像金融危机时出现的10%的股息率是暂时不可能出现的。那么,银行最可能出价多少?最具有可比性的恐怕应该是几家银行最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所谓的减记条款是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中国首单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是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的15亿元债券。民生银行2014年3月二级资本债券招标所得的票面利率为6.6%,平安银行(000001.SZ)4月刚刚完成的招标利率是6.5%。另外,招商银行宣布,将于4月18日在银行间市场招标发行113亿元10年期固定利息二级资本债券。看来,虽然政策上允许使用阶梯利率,但还没有银行尝试。如果这些股份制银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利率在6.5%左右,那么四大国有银行就可能低至6%。如果再联系到近期银行普通股“股息秀”推出的最高股息率是7%上下,那么,银行优先股股息率在6%-6.5%区间是大概率事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4

最近,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衔接规定方面,财政部要求,在《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于2006年的38项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会计准则7月起施行

最近,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现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新《准则》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帮助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最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财政部指出,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设自贸区分所

最近,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20号),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政策。《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1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通知》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2014年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确定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面进行无纸化考试试点,定于今年9月份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定于今年10月份举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省具体报名时间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

IASB就披露动议相关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主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财政部要求相关单位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4年7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财政部也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财政部要求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要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IFRS基金会2014版分类标准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了2014版IFRS分类标准。IFRS分类标准是IFRS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版本。2014版IFRS分类标准囊括了自2013版IFRS分类标准以来,所有已过的IFRS分类标准暂定修改建议,主要涉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冲会计处理及IFRS第9号,IFRS第7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9号的修订内容),非金融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披露(IAS第36号的修订内容),两套IFRS年度改进内容(2009年-2011年周期和2010年-2012年周期)以及一些反映行业实务的新概念。IFRS基金会通过分析房地产及电信公司所编制的IFRS财务报表,提炼了这些通用的业务概念。2014版与2013版在架构上有所不同,2014版分别为IFRS通用准则、中小企业IFRS以及IFRS实务公告管理层评述设置了独立的模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新规

最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

央行创设支小再贷款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通知》明确,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设定为金融机构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逾期未办可延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针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电子信息无法导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明确,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5

6月17日,一个叠加传统投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多项金融功能于一身的创新金融众筹平台――信蓝筹,在以财富管理为中心特色的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青岛,鸣啼初试。

“信蓝筹”的设计思路,或许能够前瞻性地抓住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性机遇,为即将到来的股权投资和权益投资时代,探索一条寓趣于利的长尾理财、健康投资之路。

跟你投和带你玩儿

作为一家国有文化类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董秘,自从一个月前开始向本集团员工“美食书店众筹计划”,80后董秘马琪着实体会到了什么叫领投人的压力。

“虽然个体投资的金额不多,总共分为1万、2万、5万三档,但大家毕竟都是熟得不能再熟的同事,信任你跟你投,你总不好意思带着大家玩赔了吧。”

在这个一期投资1000万元打造的800平方米美食书店项目中,马琪所在的上市公司持股51%,其余500万、占比49%的股权,拟向不超过200名本集团员工众筹募集。

在一次内部路演现场,马琪详细介绍了游戏的玩法:“完全的市场化,一切以公司章程为依据,风险和收益按股权比例锁定。预计四年后收回投资……如果中途产生退股要求,原则上以消费券等非现金方式返还,上线不高于投资金额,下线以当期营利实情为依据。且要为自己的股权找到下家,或者大股东回购……如果项目经营得力引入再投资计划,众筹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在马琪的定义中,美食书店项目或许称不上完全意义上的众筹。“毕竟200个股东都是同事、熟人。也是种尝试,更多地还是带有一定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性质。”

上市公司+众筹的模式,以公众公司的信誉背书,首先解决了一般众筹平台上陌生人合投的信任匮乏问题。而事实上,“信任”或许可以保证筹资成功,却无法保障未来后续经营的健康与持续。因为,众筹项目要活下去,仅有股东间的信任远远不够。

作为已经关门的55咖啡馆的股东之一,经此一“役”,吴女士已经对与别人共同经营一家属于自己的咖啡馆彻底断了念想。

最初的设计中,55个股东、同股同权、每人投资5000元,大家更多地信任和依赖那些热心而又有号召力的人。55个股东轮班制,大家既可在此消费又可在此兼职,在属于自己的时间里,将此地打造成自己心灵的栖息地。但是后来,却着实成了许多人的噩梦!

“大家也不能说不认识、不信任、不负责,但或许都太爱这家咖啡馆了吧,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要求,股东意见从来难以统一、决策效率低下,经营层不知道听谁的!”磕磕绊绊一年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再追加投资。青岛出现的最早的咖啡馆众筹实验就此结束。

事实上,众筹的项目越“高级”,投资之前对于项目前景的行业研判能力要求越高,这无疑是决定项目未来收益高低乃至有无的先天基因。

“为什么线下的众筹不是咖啡馆就是小酒店?这里面还有很多股东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行业研判能力的差异,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众筹项目成功率越高,对投资人的成熟度要求也越高的理由。”马琪认为,互联网上那些众筹一个新奇玩意儿或者一个梦想的项目,“成功了,也大多还是偶发性的”。

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一个梦想,成就一段经历,根本就没想过要把拿出去的钱再拿回来,或者,在所谓的投资人心目中,拿出去的钱根本就是消费金而非投资款,这显然不代表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下,股权众筹作为权益投资的―种新金融业态、行业发展的真正诉求和未来方向。

破除情怀

在实施16年之后,《证券法》二次大修已是业内外共识。虽然,明文新法尚未出炉,但大方向可查。取消股票发行核准制代以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立法精神呈现根本性转变――由管制型向监管型转变。给外界的初步印象是,行政松绑、金融混业、跨界经营将成为常态。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当前的中国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未来影响深远。

2015年年中,中国股市结束七年长熊,冲破5000点,坊间不乏各种猜测,预期要过万点。

资本市场的慢牛、强牛,原本应该给从事证券业务的传统投行以更多信心,但是,在当下的传统投行机构内部,行业资深人士对行业前景的焦心,与其说来自于互联网横扫一切的技术革命,不如说,证券业仅仅依靠牌照价值和通道业务就能过得很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未来,券商牌照价值下降成为不争的事实。”这是写出《最顶级的交易员是个什么样子》的前投资银行家吴小平,受邀为北京某高校学子做职业规划演讲现场传递出的声音。

从前,只对高净值人群和合格投资者感兴趣的证券机构,现在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关注资本的“长尾”,他们渴望抓住互联网带来的普惠金融的机遇,通过服务于中小投资者,让自己被“割”下去的再增“肥”上来。

券商触网素来已久。据公开数据,从2014年开始证券业协会开始陆续发放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截至目前,共有5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但是,直接在《证券行业协会工作要点》中将2015年度行业创新大会主题定调为“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创新”,重视力度尚属首次。

从证券行业协会2015公开的29个工作要点看,“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检查评估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情况,适时实现互联网证券业务转常规”……互联网显然是证券业新业务的创新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5工作要点中再次明确提出支持股权众筹业务发展。包括成立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探索股权众筹融资的自律管理,不断加强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促进股权众筹业务规范发展,支持互联网机构、报价系统为众筹业务发展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6月17日,在青岛第二届蓝海新资本论坛上,中信证券联合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推出“信蓝筹”众筹平台,意味着这种布局从战略走向现实。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致力于打造符合中小企业成长的生态圈和多品种交易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王道云认为,“信蓝筹”众筹平台整合了中信证券“资本市场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能力”。互联网“众筹+众包”的思维,可以更加灵活地整合创投融资产业链资源,充分发挥两方“客户资源多,融资有保证;项目来源广,质量有保证;投后服务优,成长有保证;风控水平高,安全有保证”的四大核心竞争优势。

王道云告诉记者:“4月份平台试运行以来,已在投资管理类公司、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四板及创业企业众筹领域,完成4单股权众筹项目,实现融资2700多万元,未来可期。”

未来新五板

“从政策层面上看,国家希望通过推进股权众筹融资,降低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的负债率和杠杆率,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经济层面上看,新一轮创新创业浪潮方兴未艾,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同定位和功能服务有强烈需求;从监管层面上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征求意见稿,《证券法》修订也为公募股权众筹预留空间,股权众筹监管放开是大势所趋。”基于发展众筹的外部环境已经基本成熟,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判断,“未来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徐刚从业内人士的感受出发得出观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则直接定义股权众筹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五板”。

在介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提出的“五四三二一”方案中,姚余栋解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和五板缺一不可”。

不同于传统、单一的PE众筹模式,为了降低众筹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提出运用优先股模式做股权众筹。“如果成功,这将是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创新!”姚余栋表示。

“相对普通股而言,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他可以参与到公司决策,只是管理权受到限制。优先股兼具债务和股权资本混合属性,既可以满足投资者获取回报需求,又可以在不稀释普通股股权和出让投票权的情况下,满足融资者资金需求,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广泛使用。”

姚余栋解释,优先股的优点是获取资金的同时不分散股权。“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以具备实力的众筹平台应该也可以发行优先股。只要优先股实现产品标准化,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6

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方面,从优先股投资者角度来说,由于他们追求比投资普通股更低的风险,比投资债券更高的收益率,所以就要求优先股发行公司必须是经营业绩稳定、现金流量好的企业。另一方面,从优先股发行公司角度来说,通常只有资金需求量大并且对权益资本有硬约束的公司才更有动力去发行优先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并不多,其中大多是金融机构。2013年上半年,美国68%优先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按照这一标准,我国目前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主要是一些大盘蓝筹公司,其中需要不断融资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投资回报率较高,而且本身现金流就没有问题的上市银行最为适合。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来说,优先股的推出对于丰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发挥危机救助功能、完善公司控股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作为资本工具,丰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优先股具有融资功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优先股是重要的资本补充工具。随着巴塞尔Ⅲ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在今年实施的《资本管理办法》中,将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工具进行了区分,并且为一级资本工具预留了1%的空间。一般来说,一级资本工具可以包括:可转股的一级资本工具、可减记一级资本工具和优先股等。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越来越多地将优先股作为一级资本工具使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主要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即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资本来实现。单一的一级资本构成存在两方面的隐患:一是对股票市场带来重大压力。近五年,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年平均增长率达20%,资本消耗年平均增长则高达25.8%,商业银行通过外源性融资方式补充资本约1.33万亿元。据测算,在不存在外源融资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保持过去五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分红比例为40%,利润年均增长率同样为20%,则我国商业银行则将于2014年出现资本缺口达4000亿元,2015年将达1万亿元。如果上述资本缺口完全由发行普通股来弥补,则必将给我国股票市场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普通股融资成本较高。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主导,普通股融资成本普遍高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据测算,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普通股融资成本大致分布于12%-15%之间,远超国内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券等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的票面利率。高资本对应的高成本,影响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因此,利用优先股,大力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对银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作为危机救助工具,有助于迅速稳定金融市场,恢复金融体系功能,防范风险扩散

优先股除了作为商业银行日常资本补充渠道以外,还可以作为危机发生后对商业银行的救助手段。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在危机爆发和蔓延阶段,成为实施金融救援计划的主要金融工具。2008年10月,美国政府宣布用1250亿美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九家主要银行的优先股。这一措施,对于维持美国金融体系功能,避免危机进一步蔓延,保持市场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其他救助手段相比,政府采用优先股形式注资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在金融市场几近陷于崩溃的情况下,缓解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对政府来说,通过优先股形式注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不仅能获得丰厚的优先股股息,还可以避免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破坏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性。

利用优先股作为危机救助工具,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过去对商业银行的救助主要通过政府普通股注资或中央银行再贷款来进行。这两种救助方式不仅会极大改变商业银行控制权结构,进一步恶化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而且难以对商业银行经营形成有效约束。政府利用优先股注资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一方面可以在金融市场崩溃时,在不改变商业银行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困境;另一方面优先股股息不仅可以保证政府注资的收益,而且可以对商业银行经营形成约束,缓解道德风险。

当然,我们还要意识到,利用优先股进行危机救助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陷入融资困境的商业银行。这种方式仅适用于那些因为金融市场崩溃而导致融资困难、但银行资产质量没有显著恶化、未陷入破产境地的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有助于完善公司控制权结构

优先股不具有如普通股一样的表决权,对既有商业银行公司控制权没有影响,这也是美国在金融危机中采用优先股对金融机构进行注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优先股同样具有功能。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商业银行需要越来越多的一级资本,如果仅依靠发行普通股来补充,那么商业银行控股股东需要不断追加投资才能保持控股地位,这对希望保持控股地位的股东,尤其是国有股东是一种负担。发行优先股融资则有助于商业银行控股股东保持控股地位。

除此之外,优先股成为商业银行的类别股份之一,可以缓解国有控股和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将商业银行部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一方面能使国家获得丰厚的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干预,再辅之以特定条件下的投票权恢复制度,确保国家在银行经营上对某些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既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也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优先股为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一种途径

由于优先股自身的优势,对于在铁路、石油、城建、桥梁、道路等行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重大。这些行业资金需求大、投资周期长,过去靠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带来政府债务增加等问题。但这些行业很多企业具有优质资产和良好信誉。所以,在发行优先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而投资者也可以在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分享这些资产在长期中带来的稳定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例如:2014年,铁路建设计划投资6300亿元,铁路债务已突破3万亿元,建设投资延续过去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以及每年几百亿元的铁路建设基金难以持续。必须改革投融资体制,以金融创新、制度创新来融通资金。由于铁路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不确定性高,采用优先股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不失为一个适宜的制度安排。

由于铁路建设、运营领域的企业中上市企业并不多,发行的优先股可考虑到“新三板”或区域股权柜台市场进行流通转让。不但增加了优先股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而且充实了场外交易市场,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此外,地方或全国的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甚至保险资金都是追求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大体量资金,优先股相比普通股对它们有更强的吸引力。

优先股因为在企业管理权和表决权方面受限,一般不可直接参与铁路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也不改变现有股权结构。铁路建设和运营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需要专业的管理团队来运作。相比普通股融资,优先股避免了新增股东对原有股权结构和管理层以及股东会表决权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铁路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是渐进的、成本较小的战略选择。同样,由于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将部分铁路债务在自愿基础上转换为优先股,既减轻了铁路债务负担,又保证了债权人稳定回报,还可分享我国铁路行业发展潜力,不但实现了股权主体多元化,也彰显了铁路建设运营的公共属性。

此外,受全球范围日益高涨的页岩气革命的鼓励和中国能源短缺的现状及丰富的潜藏量,中国政府和企业坚定了页岩气探测开采的决心。这使得这一领域的资金需要迅速增加,但庞大的资金需求和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资金偏紧的尴尬,无疑加重中国页岩气开采负担。鉴于这一现状,政府决定放开页岩气探测开采领域,允许民资进入,但限于页岩气探测开采领域奇高的进入门槛和高风险,民营企业很少愿意挺进。

而优先股的发展将为这一领域带来曙光,页岩气探测虽然探测开发难度不小,但未来前景可期。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发行优先股用于页岩气探测开发,筹到足够数额的资金并非难事。

三、优先股给寒冬中的光伏企业一丝暖意

光伏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同时伴随政府扶持政策的出台,已经开始回暖。但上下游企业的情况分化严重,上游的光伏制造业积累的库存仍然有待消化,加上国际市场的被动局面,未来不确定性很大;而下游的光伏电站投资则要稳定的多,国内曾有众多的分析师、研究机构都基于国内的补贴电价水平、现有的电站投资水平等,对国内光伏电站投资的回报率进行了测算分析,结果显示光伏电站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基本能到10%,资本金回报率甚至可以超过15%。

在当前的回暖期,光伏企业的资金回流是缓慢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优先股的出现无疑让光伏企业眼前一亮。一些优质光伏企业虽然遭遇了产业寒冬,但未来前景仍然是值得期待的,如果能够发行优先股,还是可以筹集到资金的。然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却为此增添了一些不确定性。“意见”规定:优先股发行企业要“过去三年连续赢利”。众所周知,过去三年全球光伏产业处于残酷的整合之中,企业无不严重亏损。这意味着,光伏企业要想借用优先股融资还需两年时间。但总而言之,还是给优质光伏企业带来一丝暖意。

四、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打开一扇新窗口

在美国,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最为集中地使用了优先股。一项实证研究显示,95%的此类融资采纳可转换优先股作为工具。而另有实证研究表明,在美国,只有大约10%的公众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的特性在创业企业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