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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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范文1

全省地方志系统论文征集评奖活动已经圆满结束。首先,我代表省地方志办公室向参加今天会议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获奖的各位作者表示衷心的祝贺!向组织筹备此次活动的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致以诚挚的感谢!

此次论文征集活动在各市(地)地方志办公室和省(中)直各有关部门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下,征集了近百篇论文,内容涉及地方志系统的各个研究领域,既有涉及地方志工作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又有地方志基础理论、学科建设、应用理论、发展史及编纂理论的研究,同时在地方志体制机制和依法修志问题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许多论文观点新颖、论据充分、内容充实,既敢于创新有能言之成理,充分反映了作者有良好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能力。

今天在这里组织获奖的论文作者代表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与交流,就是为了进一步活跃我省地方志系统理论研讨氛围,研究探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地方志工作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推进方志学科建设,提升地方志工作质量的目的。希望通过此次讨论会的相互交流,能够在学术研究和实践操作中达成共识,实现突破,推动我省二轮修志工作和地方志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意见。

一、要把论文征集评奖活动作为新常态

地方志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来进行,但目前地方志成体系的理论还不完整,需要加强和创建,只有我们本身的理论体系完备,才能有效的具体指导地方志的工作。这就要求方志工作者在理论创新和业务实践上多动脑,多思考,研究新问题,加强方志人员的写作水平提高,这不仅有利于地方志工作的前进和发展,对提高方志业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都有很大的帮助。要把论文征集活动经常性的开展下去,建立机制,完善规则,使之成为推动全省地方志系统理论研究的新动力,展示成果的新平台,发展事业的新常态。

二、要把终身学习作为方志工作者的新常态

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加速,社会变化急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拥有足够的知识,终身学习是自身发展和适应职业的必由之路。作为方志人,更应该理解学习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觉地把思想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宜的种种模糊认识中解放出来,自觉把思想从小富即安、暮气沉沉、不思进取的无所作为状态中解放出来。希望同志们能够树立终身学习的新常态、新思维,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以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工作劲头,积极投身于地方志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繁荣。

三、要把加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作为方志人的新常态

从事地方志工作,必须要有坚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要按照总理和陆昊省长的重要批示要求,秉持崇高信念,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以求真存实的作风,以对事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地方志工作。无论是志书的编纂还是论文的撰写,都要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反映事物本质特征和规律,形成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有助于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志书与论文。同时,希望同志们充分利用《黑龙江史志》这个阵地,积极向刊物投稿,把自身的所想、所悟、所得,诉诸文字,以文章的撰写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能力,在我省地方志系统形成“人人能动笔,人人会写作”的良好格局,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努力推进事业发展的势头一直延续下去。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抗诉 调查取证权 边界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离开了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则会成为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简单复核,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既然调查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到底赋予检察机关多大范围的调查取证权才是合理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也很不一致。200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制),该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四种情形。这一由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中调查取证权边界的划定,虽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其在抗诉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确立了有限的和规范的调查取证原则,体现了权力防控的自我意识和限制权力的法治精神。然而,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检察机关的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系统性的修改,无法体现司法解释鲜活流动的本性,致使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进行重新梳理和整合,尽快进入民事诉讼法规制层面,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检察解释中调查取证权行使情形的梳理

《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四种情形,其中有“(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笔者认为这两项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项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我国民事审判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的具体体现。传统诉讼制度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首要目标,强调审判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能力和责任,并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时,要求审判人员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长期以来,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且这种路线渗透到法律制度本身之中。这种政治路线与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就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执着追求,并逐步演变为指导民事审判的理念。这种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特征和客观实际,并成为阻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瓶颈。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完善和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引入,2001年最高法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这种理念,而是吸纳了事实探知相对化的理念,确立了法律真实的价值追求,使证明责任从概念转化为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当事人举证互相矛盾以致难辨时,法院不是必须对该事实存在与否做出主观判断,而是通过“证明责任”这样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做出裁判。相应地,检察机关也必须按此规则行事,而不应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去探索和查证客观事实。这样既违背程序公正,也降低了诉讼效率,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由于《办案规则》的制定先于《证据规定》,《办案规则》在设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时仍然建立在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之上。在理念发生转化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于第(一)种情形,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已经列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即遇到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抗诉,无需补充调查取证,这主要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现代司法理念,对法院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民事抗诉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现代检察监督理念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时,须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使命。检察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理应执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宏观表现则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是理所应当的,这也是现代检察监督理念的重要内容。由于抗诉权与调查取证权之间的主从关系,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制度与抗诉制度两者的价值追求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调查取证制度也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常常受到损失。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调查取证权。这一点在《办案规则》中未有涉及,应该说是一大遗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更在《证据规定》中得到了印证。《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赋予了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干涉主义,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立是法院的生命,法院调查取证实质上有违中立的法律地位,因为证据本身就具有党派性,要么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要么反对另一方诉讼请求,反之亦然。司法解释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这表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比保持中立更重要的价值。既然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都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抗诉事由的修改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承认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是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特征,程序正义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正如有学者所言“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是可以把握的具有可检阅性的法律规则。”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之治。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尚不成熟,程序的独立价值还未得到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内心认同。因此,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违犯法律规定,侵犯或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况常常发生。鉴于此,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立法理念下,2007年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的规定突出了程序的重要地位,细化了法官违反程序的具体情形,使得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立法层面得以体现,并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由原来的4种拓展为15种情形,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统一。立法的这些变化必然影响到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设置,这是因为调查取证权依附抗诉权,并为抗诉服务的。因此,在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作出修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检察机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检察机关需要调查取证才能查证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职权,否则抗诉事由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这是因为认定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需要查明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审判资格,对这一问题的调查,需要检察机关到相关机关调阅个人档案材料来证明;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需要查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具体关系,这既是一个极具隐蔽同时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寻找证人或调阅户籍等材料认定,对这些问题的证明都是申诉人所无法完成的;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个极具专业性的问题,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来进行鉴定,同时,对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何原因未参加诉讼通过审查案卷也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检察机关找相关证人了解情况,以便判断是否属于客观原因。

四、程序弹性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证据收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立法层面很难穷尽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取证的所有情形。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防止漏洞出现,有必要提高立法的程序弹性,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程序弹性在现行的立法中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设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程序弹性条款时,可以这样表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设定法院调查取证边界时就采用了这种模式来提高程序弹性。实践证明在对证据收集的规律认识还不到位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能够避免立法漏洞,有力地提高法律程序的弹性和包容性。笔者认为在借鉴这种立法模式的同时,更有必要吸取其经验教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但是未能设置条文其予以限制,以致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滥用。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民事抗诉的基本规律出发,应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如下限制:(1)不能代替当事人举证;(2)维护审判权威;(3)不能破坏法定的举证责任;(4)检察机关不调查取证有损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5)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诚信;道德教育;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范畴命题,当今社会对诚信教育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交往中频频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在趋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甚至是教育体系本身。自我党确立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综合国力大大加强,国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与社会发展相伴随的社会问题,社会诚信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加以高度重视,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影响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消解我们以往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所做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从多角度研究社会诚信问题,研究提高社会诚信意识的措施,落实“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品质。

自然科学的学习和研究,是排斥主观性、排斥主体“我”自身的。越少主观性,科学的研究也就越接近客观真理。道德的学习和修养则必须与主体自身紧密相联系。孔子和荀子都曾经把道德的学习和修养称之为“为己之学”。这种学问的特点是“入乎耳,蓍乎心”,造就和提升自己的人格。修德首先就是要有一颗诚心。所谓诚,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毋自欺”,“如好好色,如恶恶臭”。诚是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是自我身心的统一。它是一种精神的状态和境界,同时也是一个修习的过程。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总要与他人交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通过言行来进行的。成于中必显于外。心有诚意,口则必有信语;口有信语,身则必有慎行。一个人能够长期地坚持以诚信待人处世,就会形成诚信的人格。具有诚信人格的人,就会赢得人们的普遍信赖。自尊者人尊之,自敬者人敬之,自信者人信之,这是人际交往的必然规律。

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以行为和时间来检验的。孔子曾讲,“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一个有道德的人,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自己诚信故而也相信别人的诚信。然而,人并不都是言而有信、言行一致的,因此要听其言而观其行。有的人自以为很高明,认为人都很好欺骗,故而长于言而短于行。但是,人毕竟是不能靠欺骗生活的,当其欺骗的把戏被人们普遍知晓的时候,这种人就变成了孤家寡人,再也没有欺骗的市场。童话中讲的“狼来了”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中庸》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在隐蔽的地方,在微小的地方,常常能够看出一个人的真正的面目。即使伪装的再高明,总是会露出破绽和马脚的。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内在德性诚实的人一般都从来不表白自己的诚实,而惯于说谎的人总是诚恳地向人表白自己说的不是谎;诚实的人总觉得人人说的都是实话,不诚实的人总觉得别人都不诚实;厚道的人常常认为人人都厚道,工于心计的人常常认为人人都工于心计。具有丰富人生经验的人,不需费很大的气力就可以通过言谈洞察一个人的德性。

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与人相交往,自己首先要保持诚信。然而,正常的、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维持则需要双方或多方都讲诚信。信字还包含同心相知、彼此信任的意思。如果双方当面说一套,背后搞另一套,友好的关系不可能得到维持。彼此以诚信相待,不因偶然事件而动摇,不因时光流逝而褪色,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诚信。

值得指出的是,诚信作为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每个人都不可须臾而离,但是这也不能看成是绝对的。诚信是一个基础性的道德,它需要以正义的道德原则来统帅。一个人为人处事,一言一行,都要以义为原则;义所当为则勇往直前,义所不当为则退避三舍。孟子曾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对于一个病人膏肓的人,你不必告诉他实际的病情;对于一个别有用心的人,你不必告诉他他不该知道的秘密。从大义出发,该说实话的时候说实话,该说谎话的时候说谎话,这并不妨害一个人诚信的品格。

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诚信具有重要的价值。

l、诚信在人类个体生活中的价值

关于诚信在人类个体生活中的价值,历史上的思想家们有过许多论述。孔子曾经多次谈到诚信的极端重要性。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又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丧失了做人的起码的资格,是不能在社会中立足的。孟子很重视仁、义、礼、智四德。据郭沫若先生的研究,与其自然观上的五行思想相配合,其道德观上除了仁义礼智四德之外还应有一个更核心的德,这就是诚或信。诚或信在其道德系统中的地位,就像土在五行中的地位一样。名著《中庸》大大地发挥了“诚”的思想,提出“不诚无物”的命题,把诚看成是一切道德的根基。人之于诚信,如同鱼之于水,不可须臾而离。北宋的周敦颐也表达过同样的意思:“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通书·诚》)

2、诚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价值

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结成社会,为了特殊的利益和信仰建立国家,形成了不同于私人领域的社会政治关系。一个国家和一种政治秩序的维系,一般来说要靠两个方面,一是道德,二是法律。

在这两者的背后还有一个更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诚信。孔子与其高足子贡谈论政治时曾经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这是就社会的统治者和政府而言的。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统治者,一个没有信用的政府,是不可能很好地治理民众的,更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最高统治者朝令夕改,老百姓就无所适从。因此,孔子认为,民众对于统治阶层和政府的信任,比强大的军备和充足的食粮都更为重要。如果一个政府没有起码的诚信和信用,它所颁布的每一项政令、所设立的每一项制度都将没有任何的权威性。一个没有信用的政府是不可能获得民众的拥戴的,而不受民众拥戴的政府也是难以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3、诚信在经济生活领域的价值

经济活动中双方能否建立诚信的关系,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毋庸讳言,在市场活动中,谋利是人们的重要目的。有些人认为,市场活动就是要讲赚钱第一,在他们看来,黑心才能赚钱,诚信只能赔本。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一些人急功近利,无所不为,从而使社会的诚信水平急剧下降。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彼此提防,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了市场交易和人际交往的成本。由于人们包括外商在内对于某些经济政策的不信任,对于预期回报没有信心,从而在投资过程中畏首畏尾;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金融业陷入了日渐困难的境地;由于人们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恐惧,使得某些商品难以销售,从而造成了财富的极大浪费;由于某些商品制造商的不诚信,以次充好,使得劣质产品出口到国外,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商品的信誉,给中国未来的商品出口和市场的开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由于企业管理者和职员之间的互不信任,造成了某些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低下,使企业日渐萎缩,滑向倒闭的边缘。诸如此类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经济领域中诚信的缺失已经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这是一种不可估量的社会损失。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范文4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本质;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6―0119―0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进程的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一个元问题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研究的重要领域。据我们收集的资料,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的专著还很少,目前所见较为系统地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著作主要是李合亮所著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本――关于其源起及本质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的观点主要散见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版的各种专著中。通过中国知网(CNKI)搜索合乎条件11(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为题名,模糊搜索,时间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选范围)共有纪录104条。搜索合乎条件2(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为主题,模糊搜索,时间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选范围)共有纪录375l条。文章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共234篇,90年代共610篇,2000年至今共2846篇。在博士文库中,中国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共五篇,层次上以硕士学位论文居多,时间上集中于2001年以后,有邓晓霞《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论》、潘传林《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论》、唐桂娟《从日常生活理论看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功能》、袁晓东《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探析》。李合亮的博士学位论文已以专著形式(见前文)正式出版。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的研究不仅关注度正日益上升,且研究层次也在不断深入。

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的主要观点

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是什么?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进行了阐述:

(1)政治性说。改革开放条件下,同志指出:“什么叫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真正掌握和实践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也就能真正掌握和实践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彻底的唯物论,也就从根本上懂得了政治”。有学者从这一认识出发,得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政治性,它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内容是什么。”也就是说,政治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主要是就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而言的。这一认识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政治性科学地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从“时间先在性”(对经验事实或科学事实的陈述,它所表达的是经验对象之间在时间排序上的先后顺序)而言,先有政治后才有或至少同时伴有思想政治教育;以“逻辑先在性”(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来说,政治都较之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2)意识形态性说。有学者认为:政治性不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因为政治性主要体现了政治教育的本质,却难以体现意识形态中包含的受政治制约的思想、道德等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因此意识形态性相比于政治性,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进一步言之,思想政治教育不同于单纯的思想教育和单纯的道德教育,是因为它们都不是把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内容作为主要内容,而且都不能全面反映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整体概念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也不同于政治教育,因为政治教育只反映了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内容,而不能体现思想政治教育所要求的意识形态中的思想、道德等内容。因此说意识形态性相对于政治性不仅更全面,而且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属性。

(3)灌输论。有学者认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的研究,可以开辟一个新的角度,即“观察它的实践方式,由对它的理论本质的研究进入到对它的实践本质研究。回答这项实践活动是‘做什么’的,就是我们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本质的出发点。‘做什么’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怎么做’是指它完成任务的方式。我们认为,二者结合起来,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这就是‘灌输’。”确切地说,“意识形态灌输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4)人的工作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人,也是由人来开展的工作。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不断生成的,故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是做人的工作。具体些说,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本质是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本质是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平等,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解放人的思想、启迪人的智慧。

(5)阶级利益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阶级利益性。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运行的动因、目的性指向及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三个方面都服从服务于阶级利益,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共性体现为阶级利益性。

(6)价值导引论。有学者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思想政治教育一直都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而所有这些特性都可以归结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体现,是阶级斗争发展的高层次产物。“自思想政治教育的诞生那一天起,它就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它自然具有很强的党性。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带有强烈的价值导向色彩。”

(7)政治性与科学性有机统一论。有学者从事物本质属性应贯穿事物活动始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出发,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应为政治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为政治性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阶级属性,且是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始终的一个特有属性,而科学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客观实践属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发展的内在规定性。

(8)工具性和目的性相统一论。有学者认为:“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既需要考察其满足阶级与社会需求的一面,更需要回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去追寻它的属人性,既看到它的工具性本质,也要看到它的目的性本质。”并认为:“工具性与目的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纯强调任何一点,都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与对其运动规律的违背。”

(9)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论。有学者从思想政治作为一种有目的、具有超越性的实践活动出发,得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目的性、实践性和超越性,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指向性或价值取向性(在阶级社会里,表现为阶级性或党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性和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有效性、思想政治教育面向未来的发展性及社会实践活动和 人的行为的先导性。

(10)阶级性、服务性、工具性、启蒙性多维度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单纯以意识形态性为本位难以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即使以科学性为本位,也难以满足后工业社会来临给人们带来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上应从多维度来解读。即政治维度的阶级性、伦理维度的服务性、社会维度的工具性、个体维度的启蒙性。

(11)个人与社会思想政治关系论。有学者认为:个人的思想品德与社会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外部的矛盾关系之中,而且存在于内部联系中,成为沟通思想政治教育内外部联系的桥梁和统一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人与社会的思想关系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而这种个人与社会的思想关系的核心是政治思想关系。因此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调节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政治关系,促进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政治关系,促进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社会意识形态同质发展,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实践活动。

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阐述可分为几个类型:

(1)(2)(5)(6)是比较传统的说法,但是很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反映了早期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索。

(3)是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方法论或原则,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多样化,坚持灌输论原则是必需的,但并不能将这一方法论或原则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4)主要是从人学的角度而言,但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人学的差异性。

(7)强调了政治性与科学性之间的有机统一性,却对两者之间有机统一的社会基础以及两者间存在的一定紧张关系关注不够。

(8)(9)(10)是多学科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阐释。

(11)对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的认识状况作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并由这一路径出发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了新的探索,但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的表述则显得有些冗长。

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的方法论

研究者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各自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论不同所造成的。这些研究的方法论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系统论。有学者认为: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因此在讨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时,一方面要“根据它自身的结构、功能、过程来认识它”;另一方面,因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又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系统有着广泛的联系,故还要“从历史发展的视角,从它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层面,认识和理解它的特殊性质”具体些说,一方面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部出发,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功能。因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揭示和反映了其本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其本质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出发,从其本源上揭示出人和社会为什么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2)矛盾论。“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而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指出: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决定。故大多数学者认为: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需要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出发。

(3)多学科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什么,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即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是“一”,而是“多”。或者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是多重的,因此不能从单一的学科视角出发,应采取多学科视角加以剖析。

(4)多层次论。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范畴,它是哲学原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因此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就是要将哲学本质及有关原理的哲学方法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融为一体,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关系,以建构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理论的逻辑基础。具体些说,就是“从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事物间的关系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内部矛盾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的中心概念来考虑、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运行来考虑”,即通过多层次的研究方法来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什么。

我们以为,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不能仅仅从其自身出发,也不能停留在对相关学科概念的直接移用上。系统论这一方法看到了这一点,但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部的各要素之间关系研究还缺乏深度,更多地停留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功能层面来讨论其本质,但又因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关系研究得不够细致,致使对其规律与功能的研究陷人了“原地踏步”的状态。矛盾论方法常用来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质,但问题在于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作这样的界定:“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人们思想品德的要求与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准的矛盾。”这一界定很难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同教育的基本矛盾加以有效区分。因为教育学中一般把教育定义为:“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系统的影响,以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这也正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探讨局限在教育本质研究之中的重要原因。多学科论不满于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单一性界定,尝试着用多学科方法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值得肯定。但不足的是对相关学科的概念没能很好地甄别,即在缺少对相关学科概念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进行考察的情况下就匆匆地将其移入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造成了许多概念的非法移用。如哲学中关于事物本质属性规定有三个属性,就将其直接移用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即将哲学中事物本质规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直接等同起来,而没能认识到哲学上关于事物本质规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之间是一定程度上的契合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多层次论尝试着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关系加以分层次剖析,但因思想政治教育内部矛盾、中心概念的不明确等,致使这一研究方法所取得成效也实为有限。

三、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研究的总体评析

纵观这些年来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成果,学界立足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所处的现实境遇,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进行了审思与探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暴露出显而易见的局限性,有待继续深化。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的概念相混淆。大多数研究成果中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并没能加以严格区分,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出现了用本质属性代替本质的现象。如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中经常将“某某性”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事实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并不是一回事。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决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存在的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性质、特点。当然,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同其 本质属性是密切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之间的等同。

其次,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的认识还不成熟。意识形态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相比较于政治性虽更全面,但一方面因意识形态性在其内容上的极其广泛性,容易使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丧失学科边界;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虽具有先导性,但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即“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的,社会存在即人们的生活过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中,而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直到社会存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意识形态才会或迟或早地发生剧烈的变化。”因此意识形态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规定性,将可能使思想政治教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工具性(政治性)和目的性(属人性)相统一这一说法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中政治和教育之间的矛盾,但工具性终因受目的性的制约,即是说政治性在其根本上受制于属人性,从而最终磨平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之间的差别。因为教育终究在于实现人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

有的研究者还没能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定性与思想政治教育质的规定性,致使提出的观点欠成熟。一切事物的本质总是要表现在一定的现象之中,而任何事物的现象也总要反映相应事物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也有现象和本质之分。对于前者,我们用感性认识反映;对于后者,则需要我们用理性认识加以把握。但对事物理性认识的把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马克思曾在分析理性认识过程时指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即是说理性认识分为初级与高级两个阶段。前者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质的认识,后者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认识。确切地说,前者属于知性思维,后者才是理性思维。知性思维不同于理性思维,主要在于认识起点的不同,前者的认识起点只能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象开始,后者却以前者为认识的切入点,故把握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思想政治教育质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都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内部,都以客观必然的形式起作用,这常常在形式上给人以误导,易将思想政治教育的质与本质相混淆,相等同。如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启蒙性、服务性等,都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质误认为其本质,因都缺乏对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内存联系的把握。具体些说,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关注了教育的特性,却忽视了思想和政治的本质属性。启蒙性、服务性过多地关注了思想的特性,却忽视了政治和教育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