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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全申请书范文1
财产保全申请书一
申请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发(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撤销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执行人黄刚。
被执行人肖国宁等。
异议人雷宪祖。
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异议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宁市教育路1号1栋2单元603号房及牌号为桂A-10048的小轿车不当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审理原告黄刚诉被告肖国宁等合伙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黄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被告肖国宁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牌号为桂L-60658)进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国宁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车为由,由朋友雷宪祖以同时购买的奥迪牌小轿车(牌号为桂A-10048)做为抵押,请求法院将扣押措施改为活封,并“保证取回轿车后随时听从法院通知,决不将轿车转让、抵押、变卖、销毁”。鉴于雷宪祖在肖国宁的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担保,以个人名誉负责”的字样,法院同意对桂L-60658小轿车采取活封。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肖国宁及桂L-60658小轿车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国宁所有的房产尚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法院遂责令雷宪祖将桂A-10048小轿车开至法院听候处理,并对其住所南宁市教育路1号1栋2单元603号房进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号为桂A-10048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陈静彪,异议人雷宪祖主张已向陈静彪购买该车,但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上述购车事实,异议人雷宪祖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车主陈静彪亦未出庭作证。
二、裁决:
法院认为,异议人雷宪祖在肖国宁的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担保,以个人名誉负责”的字样,即表明异议人雷宪祖自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两种方式为肖国宁提供担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轿车提供抵押担保,二是以个人名誉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内容就是担保肖国宁在申请书上注明的“保证取回轿车后随时听从法院通知,决不将轿车转让、抵押、变卖、销毁”。现被执行人肖国宁及桂L-60658小轿车均下落不明,雷宪祖就应向法院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牌号为桂A-10048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陈静彪,雷宪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陈静彪购买该车,法院根据本案法律事实认定雷宪祖以桂A-10048小轿车为肖国宁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行为无效。故雷宪祖对本案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而保证责任的范围应限定在桂A-10048小轿车的评估价范围内。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对异议人雷宪祖的住所——南宁市教育路1号1栋2单元603号房进行查封,以追究保证责任的措施并无不当,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对桂A-10048小轿车,经法院审查,已确定不做为抵押物,则由异议人雷宪祖领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第1款、第69条第2项、第5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雷宪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宁市教育路1号1栋2单元603号房的请求,本案继续执行。
三、评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异议人雷宪祖替肖国宁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担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反之合同无效。异议人雷宪祖购买桂A-10048的小轿车,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又未经原车主陈静彪的证实,用该车替肖国宁提供抵押担保。法院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精神,确认异议人雷宪祖用该车替肖国宁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无效合同是指异议人雷宪祖以桂A-10048的小轿车替肖国宁提供抵押担保,而与法院形成的担保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过错。因异议人雷宪祖将车辆作抵押担保时,法院对桂A-10048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陈静彪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所以通过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而单方追究雷宪祖的过错责任,无异于引火烧身。那么异议人雷宪祖对本案就不需承担责任了吗?显然不是,当时法院是在雷宪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对肖国宁的车辆采取活封的,雷宪祖当然应对本案负责。所幸异议人雷宪祖在肖国宁的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担保”的同时,还签署了“以个人名誉负责”的字样,这足以说明雷宪祖当时在替肖国宁提供抵押担保时,还采取了保证担保的形式,故当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时,异议人雷宪祖就要承担次位的保证担保责任。进而这就促使法院将执行方向从桂A-10048小轿车转至雷宪祖的个人财产——住房。
那么异议人雷宪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呢?总体上是应根据异议人雷宪祖当时愿意以车辆担保的意思表示,参照车辆的评估价,确定责任范围。但因为存在车辆折旧、价格走低的问题,仍有两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是按桂A-10048小轿车现在的评估价确定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另一种意见是按做出保证时,桂A-10048小轿车的评估价确定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当时雷宪祖首先做出的是愿意以车辆担保的意思表示,假使抵押合同有效,今天才处理车辆,必然要按现在的评估价确定责任范围。虽然本案抵押合同无效,但仍然是到现在才追究保证责任。所以按目前的评估价确定责任范围,更符合异议人雷宪祖当时的意愿。
撤销保全申请书范文3
“我们怎么也想不到官司都打赢了却连公司的影子都看不到”这是杭州的石元法见到记者的头一句话。
有类似感受的还不止一人,俞水根也是其中之一。俞水根,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的工会主席、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组长。但谈起与华农公司的讼争的时候,俞水根却只能一脸无奈地说:“8年了,我们的官司赢了,可是公司不见了,1400多万的股权争回来了可实际却拿不到一分钱。公司的情况更是没人跟我们讲,我们要参加股东会更是连人都找不到……”
8年的讼争
事情不得不从头说起。
1996年4月,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农科院共同出资,成立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其中养殖总场以土地使用权和实物的形式出资1410万元,占47%的股份。养殖总场由笕桥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个人以及企业出资建立。
1997年8月,养殖总场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种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总场和华农公司签订了“关于委托管理养殖总场公章和营业执照问题的协议”,委托授权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秘书暂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须经使用方董事长总经理书面通知,并各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9月25号晚,石元法被公安机关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华农公司就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以“养殖总场虚假出资”为由,将养殖总场清理出了华农公司。后来,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写了一份“因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在决定上盖养殖总场公章”的情况说明,并在决议上加盖了养殖总场的公章。之后华农公司从工商部门办出了变更,注册资金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两个。
“华农公司变更的事情我们一点都不清楚,是偶尔得知的,一枚公章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抹掉了养殖总场投资的事实,直接损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资者的利益。”之后成立的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倪维平先生气愤地说道。养殖总场的股东决定以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名义,要求法院确定《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不久,养殖总场清算小组成立,横塘村书记和村主任作为4000名村民代表和几个自然人出资者担任小组成员。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8月,农司、省农科院和华农公司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号文件《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决定》称: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张字第652号民事终审判决,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请的注册及股东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第八号股东会决定被认定无效。因此,我局决定,撤销依上述申请核准的变更登记。
但判决下达逾两年了,至今被恢复了股权的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并没有见到一分钱,更是连华农公司的股东会和办公场所都不知道,而相应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备受质疑的审计意见书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了延伸和追溯审计。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审计厅就此次审计的情况出具了一份审计意见书,这份编号为浙审意农[1997]第102号审计意见书上总长度为12页,但除了文件的开头和结尾提到“公司”(意指华农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内容都是对华农公司的主要股东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审计情况。该意见书中提到:华隆养殖总场以其下生产基地资产投入股份1100万元。但据查,1995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与省农发集团组建华农公司时,原账面资本金169.2万元(省农科院100万元,华隆职工集资69.2万元)。当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0.88万元,并由浙华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在该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两条审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鉴于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存在假出资的情况,使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收到的资本金的差额较大,建议公司按审计后的各股东实际出资额登记实收资本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对于这个审计,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员工们一直都觉得十分可疑。本来是对华农的审计却延伸到一个华农并没有股份参与其间的民资公司。是不是应该审计该公司?出资的认定是不是合理?为何固定资产并没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书为何没有送达被审计单位而且在审计之初并未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到底是否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上面一连串的疑问,“华隆”的员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华隆养殖总场办公室主任的倪维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审计厅咨询,但得到的多为口头答复。
2002年华隆公司清算小组委托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办理此事,当时长川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审计厅发出了质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做出了答复。该函件中称,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上诉事宜,经过认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复。我们的审计程序是正确的。1997年我们是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规定,有关审计文书只需要送达被审计单位即华农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单位包括华农公司的股东送达。至于华农公司在审计意见书送达前采取的行为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无关。
在此后的交涉过程中,浙江省审计厅有关工作人员也多次向前来咨询的倪维平表示审计意见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被审计单位可能参考执行。
2006年1月23日,记者就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对于被延伸审计的单位在审计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效力都是一样的,被审计单位都是要执行的。同时,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国家的资金就可以审计,如果民企的账上没有国企资金的流入就没有必要审。”
而且有关方面并没有就为什么对华隆养殖总场以实物和土地作价入股进行认定,而从审计厅的这份意见书来看,也并没有对其实物和土地进行评估审计,也就是说审计只是一种账面的审计。
千万资本人间蒸发
1997年9月26日,华农公司举行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陈品华(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农科院)、田加耕(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资方参加了会议,钱建国等人列席了这次会议。在会上陈品华主持了会议,他宣布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一是由王保平同志汇报省审计厅对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的初步审计意见;二是调整公司股份结构;三是选举和更换董事成员;四是其他问题。
据当时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依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华农公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王保平代表华农公司对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进行了汇报。
汇报称: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40万元,占38%;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110万元,占37%;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0%。另有不参与表决的职工股300万元。
纪要中对审计问题这样表述: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1.88万元,个人股退股29万元,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实际应核减资本金1160.88万元;经审计后,属于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40.2万元。参加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认为,这次省审计厅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具有法律效力。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对省审计厅审计原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华农公司经营亏损情况,他们没有参加,对审计结论有保留意见。
同时,会议纪要还反映,在这次临时股东会上,还做出了调整股份的决定。在该次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上,调整后的股份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1805万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3.3%;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6.66%。同时会议还“原则同意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要求退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万元股本金按原价转让。但据原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回忆:“当时我们并没有在决议上盖章,但事后这个决议上就有了我们公司的公章。他们选择我被拘捕(事后证明这可能是个错案)之后的第二天开会应该是早有预谋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们保管公章的省农科院的工作人员替我们盖的。我们完全不知情。”而当时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会议的华隆养殖总场代表亦对该决议保持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当时的决议显示,田加耕写下了这样的字样:核减华隆资金部分以审计厅正式文本为准。
1999年4月5日,华农公司召开1999年第二次股东会,形成第八号股东会决定,内容为: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股东养殖总场系虚假出资,退出华农公司,华农公司现有实收资本为2255万元,其中农司2105万元占93.4%,省农科院占6.66%,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养殖总场、省农科院、农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同年7月,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出具给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一份股东会决议,请在决定上加盖华隆养殖总场公章。据此,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在第8号股东会决定上加盖了养殖总场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8号股东会决定将华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至此,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410万的资本在华农公司变为零。
而原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东,倪维平、王珉、胡跃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证实,在这期间他们分别收到华农公司的通知:请尽快与公司联系退股事宜,具体按45%的比例办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资额的45%。据当事人回忆,当时华农公司曾扬言:“现在不退将来连45%也没有。”这样个人股东也被排挤出了华农公司。
现年80多岁的徐顺兴老人是浙江省内有名的鱼苗培育老专家,华隆养殖总场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请来帮忙。老人当时就已经70多岁了,据石元法回忆:“那时,他都那么大年纪了,还跟我们这帮年轻的一起整天泡在养殖场,自己还到水塘里面抓鱼。”熟识徐顺兴的人都亲切的称他为“三伯伯”。然而,兢兢业业的“三伯伯”也受到了华隆养殖总场的影响。1998年9月,就在华农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决定把华隆养殖总场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顺兴被通知下个月不要再来华农公司上班了。“我从‘华隆’到‘华农’已经干了三四年的时间了,可是那年过中秋节的时候别人发月饼了我却没有。当时就发了我350元钱,说下个月你不要来上班了。也没什么解释,当时我手上为公司购买鱼苗的五千多块钱也找不到人报销了。”一向开朗热心的徐顺兴只能在那个秋天满怀悲凉地离开了华农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维平、王珉等许多原华隆养殖总场的老员工也变得可有可无起来,没人要求上班,更无人通知公司事宜。这个他们一手建起来的公司显得与他们毫无关系,就像当事人倪维平所讲的:“我们自生自灭了。好像公司本来就是他们的一样。”
当初的事实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各方投放资本情况依法进行了验证。
该验资报告显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浙江农业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丙方),共同投资组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核第737号核准,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出资1440万以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48%;乙方出资1410万元以实物和人民币投资,占注册资本47%;丙方出资150万元以人民币和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5%。
在投资各方出资情况的分析中,该报告指出甲方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440万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汇入浙江省农行营业部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820万元,其余款620万元在借给华隆养殖总场短期贷款中划入。乙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投资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净资产1410万元投入,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投资款150万元于1996年2月5日汇入杭州市农行浣少路分理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报告随附的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亦显示此时的华隆养殖总场的净资产达1427.8万元人民币。
这份验资报告证实了当时合作的真实性。
据一手操办华农公司成立的当事人石元法讲,当时我们华隆养殖总场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篮子工程,总共拥有4259亩土地,1200多亩水面,猪数千头,鱼几万尾。王永明也证实养殖总场成立时的土地是他一个村一个村做工作才拿下来了。“当时加上土地和各种设施以及猪、鱼等有人给我们预估的固定资产为8000万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说。但缺乏后续资金投入的华隆养殖总场,一直都是制约“华隆”发展的一大瓶颈。后来有着国资背景的农司提出了可以注资发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终同意了合作的建议。虽然,当时石元法提出过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但时任省政府要职的一位领导对其讲:“不要评了,就1500万左右吧。”这恰恰就成了以后诸多事情的伏笔。由于华农公司的政府背景,后来出现了追加新股东而华隆养殖总场不知情的情况。而有关当事人也认为,也正是因为操作的不规范,客观上为争讼留下了空间。
许多了解此案的当地律师也表示,如果当时有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也就不会有后来的审计报告和一连串的麻烦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华隆养殖总场股本被清零后不久,华隆养殖总场的工商登记问题也亮红灯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参加年度检验,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区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1年6月28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华隆公司的股东经过协商成立了以俞水根为组长,付传庆、周建伟、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维平、王珉等为组员的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债权债务。
法律解决和事实的困境
从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至今,华隆清算小组相关人员并不能介入华农公司半步。清算小组组长俞水根证实,他们曾多次向华农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召开董事会,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令人尴尬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虽然还是为杭州是白沙路4号(现在已经为一片绿化带),但公司的真正办公地点华隆方面却几经努力仍未找到,而华农公司的现任负责人钱建国也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恢复了股权的“华隆”方面根本就无法介入华农公司的日常事务。
2005年5月10日,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份申请书。一份为《对浙江华农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书》,另一份为《证据保全申请书》。在第一份申请书里,“申请人诉请解散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提出对华农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鉴定”。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张雪林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股东的股份既然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那么就有权利了解当前公司的相关情况,实在不行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