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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申请书范文1
中图分类号:R74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8)008-0570-06
近来,关注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知觉的研究越来越多。对此研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Kraepelin (1856-1926)和Bleuler(1857-1939),他们认为情感障碍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一个显著特征[1]。Heinrichs认为目前在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研究上,“装在玻璃杯里的证据,一半是满的,一半是空的”[2]。也就是说,目前对于精神分裂症症状(幻觉、错觉等)的描述中,并没有覆盖整个认知缺损。为了装满玻璃杯的另外一半,有研究指出应该积极开展对病人情绪的研究[3]。最近几十年,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知觉缺损的研究和争论从没有停止过,主要存在着下面几种观点:(1)大多数研究认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情绪知觉是泛化缺损(generalized deficit)的[4-8];(2)部分研究者认为病人的情绪知觉是特异性缺损的(specific deficit),他们只是在对负性情绪的知觉上存在着缺损[9-12];(3)还有少数研究者认为与正常对照组被试相比,病人没有表现出情绪知觉上的缺损[13-15]。
之所以有这么多研究者关注这个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这种缺损可能与重要的临床症状有关,比如社会功能[16-17];第二,研究者试图探索病人的情绪加工表现与其他相关的认知功能是否是分离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为探索心理功能的认知与情绪方面的关系指明方向[18-20];第三,关于病人情绪知觉的“特异性缺损”还是“泛化缺损”的争论及相冲突的结果又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1 精神分裂症病人情绪知觉的神经机制研究
1.1文献搜索及研究选择
目前已有很多研究者开始采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以及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术(PET)等工具来探测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知觉的神经加工机制,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为了搜索相关的文章,我们进行了两阶段的工作。首先,对1990到2007年12月份在PsycINFO及Medline数据库上发表的文章进行了搜索,已接受但未出版的文章也在搜索范围之内。搜索的关键词为“emotion”、“emotional”、“affective”、“affect”、“facial”与“schizotypal”、“schizotype”、“psychosis”、“schizophrenia”、“schizo-afftive disorder”和“Magnetic Resonance”、“MRI”or“fMRI”、“neuroimaging”、“PET”的不同组合,综述性的文章不在搜索范围之内。其次,对已经搜索到的文章的参考文献也进行了系统的检索,以希望找到电子数据库中未包括的文章。
研究报告的纳入标准如下:首先,除了病人组外,必须有一个正常对照组;其次,病人的诊断标准必须是(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DSM-III、DSM-III-R或DSM-IV))或者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9 or ICD-10);第三,研究关注的必须是情绪知觉任务,被动的情绪知觉或主动的情绪知觉都可以纳入,但情绪表达的研究除外;第四,研究必须采用fMRI、MRI或PET等探测神经机制的工具。
经过搜索与挑选,最终有26篇符合要求的文献,其中采用fMRI的有20篇[21-40],采用PET和MRI的各有3篇[41-46]。关于这些文章的描述性信息见表1。
1.2 行为实验研究结果
各个研究中被试执行的任务不完全相同(详见表1)。这些任务包括被动观看(包括Schneider等人采用的心情诱导范式)、性别判断、年龄判断、情绪效价或强度评定、熟悉性判断、身份识别、情绪识别和区分任务等。对于被动观看及性别判断等任务,由于任务比较简单,无论是病人组还是正常对照组,正确率都可以达到90%以上,因此有些研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22, 25,31],或者并没有发现两组之间的差异[43]。对于其他任务来说,有4项研究发现病人的表现显著差于正常对照组[25,29,34,46],有7项研究没有发现二者之间行为表现上的显著差异[22-24, 26,28, 32-33],还有9项研究发现病人组在部分任务上的表现差于正常对照组[30, 35, 39-45]。
1.3 神经成像研究结果
在这些研究中,不同研究者关注的病人群体是有所不同的。按病程来分,在Das等人的研究中,他们关注的是首发病人[34],一部分研究没有报告病人的病程[21,23,26,30-31],其余研究中病人的病程都在3年以上。此外,有四个研究把病人组分为了偏执组与非偏执组[22,29,36,40],其他研究则没有根据疾病的亚型来进行分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样本进行文献的梳理比较困难,因此我们按照情绪知觉任务激活的大脑区域来进行综述。
1.3.1 杏仁核(amygdala)
在众多神经成像研究中,杏仁核是最受关注的脑区。由于不同研究采用的任务不同,以及病人的入组标准、病程、性别比例以及服药类型及剂量的差异,因此目前尚没有发现一致的结果。但总的来说包括下面几种情况:①双侧杏仁核激活减弱。有9项研究发现病人组的杏仁核/双侧杏仁核的激活或体积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其中有两项研究采用了心情诱导范式,其中Schneider等人发现在悲伤心情诱导条件下,病人的双侧杏仁核均未得到激活[21],Habel等人也发现在悲伤诱导条件下病人组及其未发病的兄弟组杏仁核的激活显著低于非亲属的正常对照组[27]。与前述研究不同,Das等人采用了意识和无意识两种条件,意识条件下,面孔情绪刺激的呈现时间为500ms,而在无意识条件下,刺激的呈现时间仅为16.7ms,结果他们发现无论在意识条件还是在无意识条件下,对于恐惧面孔刺激,病人组杏仁核的活动要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34]。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发现病人在执行面孔情绪识别任务和情绪强度判断时,正常被试的双侧杏仁核激活均显著高于病人[22,25,39,41]。不同亚型的被试,在执行情绪知觉任务时杏仁核激活也有所不同。Russell等人研究发现,当把被试分为偏执和非偏执两组时,只有偏执组的被试表现出了双侧杏仁核的激活障碍[36]。除了上述研究外,Namiki等人考察了被试杏仁核的体积,结果发现病人杏仁核的体积显著小于正常对照组[35]。②左侧杏仁核激活减弱。Gur等人发现当被试执行情绪效价判断时,病人的左侧杏仁核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3]。在Paradiso等人的研究中,病人均为未服药的被试,结果也发现病人的左侧杏仁核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42]。Williams等人发现在在唤醒诱发实验中,偏执组被试的左侧杏仁核激活小于正常对照组[29]。③右侧杏仁核激活减弱。研究者发现当病人加工负性情绪刺激、执行性别判断和面孔区分任务时病人组右侧杏仁核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8,31]。此外,Williams等人发现当被试面对恐惧刺激时,偏执组被试右侧杏仁核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9]。④杏仁核激活增强。与前述研究结果不同,一些研究者发现被试在执行情绪知觉任务的时候,杏仁核的激活得到了显著增强。Kosaka等人发现,当执行正性面孔情绪区分任务的时候,与正常对照组相比,病人组右侧杏仁核的激活更高[24]。Holt等人也发现当病人被动观看恐惧或中性面孔情绪图片时,病人组右侧杏仁核的激活要高于正常对照组[32]。Sanjuan等人的研究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采用听觉通道呈现刺激的研究,他们发现当被试听情绪词的时候,病人组的杏仁核,尤其是右侧杏仁核得到了显著的激活[38]。
1.3.2 海马(hippocampus)
除了杏仁核,海马也受到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发现当被试执行情绪效价与识别任务,被动观看情绪图片以及加工负性情绪刺激的时候,正常对照组被试双侧海马的激活均显著高于病人组[23, 31, 37, 39]。在Williams等人的研究中,则只在非偏执组病人中发现了海马激活的减弱[29]。与此研究结果相反,采用相同的性别判断任务,Russell等人则发现非偏执组病人的海马激活增强[36]。除了上述研究外,Holt等人更具体地指出病人在加工不同任务时,双侧海马激活也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30,32]。
1.3.3 梭状回(fusiform gyrus)
在Quintana等人的研究中,被试需要完成面孔区分与身份识别任务,结果发现无论在哪种任务下,病人组的双侧梭状回均未得到激活,而正常对照组的右侧梭状回则得到了激活[26]。Johnston等人采用性别判断和面孔区分任务,也发现病人的梭状回激活弱于正常对照组[31]。Surguladze等人则得到了不同于前两者的结果,在他们的研究中,他们发现对于中性情绪面孔来说,病人的双侧梭状回均得到了激活,而且显著高于对照组[33]。
1.3.4 扣带回(cingulate gyrus)
当被试执行面孔情绪识别与区分任务时,Hempel等人发现病人的前扣带回激活显著下降[25]。Reske等人也认为病人在完成情绪加工任务时前扣带回激活减弱[37]。在Habel等人的一项研究中,他们让被试观看屏幕上呈现的一系列图片刺激,或者对图片中人物的性别进行判断,结果发现病人的后扣带回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7]。Sanjuan等人采用听觉通道给被试呈现情绪词的研究中发现病人的扣带回活动显著增强[38]。
1.3.5 前额叶皮质(prefrontal cortex)
前额叶皮质也是与情绪相关的一个脑区。这里主要涉及到腹内侧前额叶皮质(medial prefrontal cortex, MPFC)和眼眶前额叶皮质(orbitofrontal cortex, OFC)。有两项研究发现在面对负性情绪刺激的时候,病人的MPFC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8,40]。而Taylor等人发现在呈现厌恶性刺激的时候,病人的MPFC激活得到了增强[41]。当被试观看情绪图片时,Reske等人发现病人的OFC激活显著减弱,而且这种减弱是稳定的[37]。
1.3.6 颞回(temporal gyrus)
有两项研究发现当被试执行内隐情绪知觉任务时,病人的颞上回激活要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22,27],而在Holt等人以及Johnston等人的研究中,他们发现病人在执行情绪加工任务时颞中回激活显著低于正常对照组[30,31]。此外,Sanjuan等人发现当情绪词通过听觉通道呈现给被试的时候,被试的颞叶皮质活动增强[38]。
1.3.7 其他脑区
除了上述一些脑区之外,豆状核(putamen)、尾状核(caudate)、丘脑(thalamus)、脑岛(insula)等脑区也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但相关研究较少。
综上所述,尽管不同研究结果不一,但纵观结果来看,情绪知觉激活的脑区主要是一个由边缘系统、前额叶以及颞回组成的神经网络。在这些研究中,多数都发现病人边缘系统的激活要弱于正常对照组,这从大脑激活区域方面提供了病人情绪知觉缺损的证据。
2 影响因素
2.1 被试因素
不同亚型的被试,在执行相同任务的时候,激活的脑区是不同的。例如,在Williams等人的研究中,他们发现当被试执行性别判断任务时,偏执组被试杏仁核的激活低于正常对照组,而非偏执组的海马激活低于对照组,而非杏仁核[29];Russell等人同样采用性别判断任务发现,非偏执组被试的海马激活增强,而偏执组被试的双侧杏仁核激活减弱[36]。
然而,在绝大多数研究中,由于被试选取的困难或其他原因,研究者在选择被试或者进行数据处理的时候并未进行病人亚类型的划分。此外,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的研究,在选取被试的时候性别比例有很大不同。在这些研究中,男性病人的数量均大于或者等于女性病人的数量,有几个研究甚至采用的全部都是男性病人,比如Schneider等人[21]、Phillips等人[22]、Habel等人[27]、Holt等人[30]以及Russell等人[36]。从这方面说,研究结果中可能会因为性别差异而带来变异。
病人的临床症状也可能会影响大脑激活区域,但是这种影响可能与具体的任务相关。当采用情绪效价判断任务时,Gur等人没有发现临床症状与大脑激活的相关[23]。而当采用难度更大的情绪识别任务时,Gur等人发现在面对恐惧表情时,情感平淡/淡漠分量表与丘脑、杏仁核以及海马的激活有很高的相关,其中与杏仁核的相关最高(r=0.937,P
此外,病人有没有服药,服药类型及剂量也会影响神经成像的结果。Schneider等人发现病人杏仁核信号的强度与服药剂量没有相关,同时,他们也发现服用非典型性药物的被试与典型性药物的被试,杏仁核的平均信号强度没有显著差异[21]。Kosaka等人则发现药物与杏仁核的激活没有显著相关[24]。但Phillips等人则指出非偏执组被试杏仁核激活减弱是因为他们服药的剂量低于偏执组被试[22]。
2.2 任务类型及认知负荷
在脑扫描中,由于被试完成实验任务的条件所限,因而大多数实验任务比较简单,比如性别判断任务或者被动的观看任务,而有些研究则采用了传统的行为实验的任务,比如表情识别与区分,因此不同任务在考察被试情绪加工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在本研究中,我们对被试在神经成像实验中执行的任务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内隐情绪加工和外显情绪加工两类。对于那些没有直接告诉被试进行情绪加工的任务,称之为内隐情绪加工任务,比如性别判断、身份认同以及熟悉性判断等;而对于表情识别与区分、情绪效价与强度评定等任务则属于外显情绪加工任务。我们认为被试被动的观看呈现在面前的情绪图片也属于外显任务,因为在这些研究中,研究者采用的多是心情诱导的实验范式。在心情诱导实验范式中,研究者通常会给被试呈现一系列正性或负性情绪图片,然后告诉被试尽量根据图片来调动自己的情绪,让自己高兴或不高兴。
从表1可以看出,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采用的是内隐任务,比如Phillips等人[22];一类采用的是外显任务,比如Kosaka等人[24];也有一些研究既采用了内隐任务,同时也采用了外显任务,比如Johnston等人[31]。由于不同任务考察的层面不同,因此可能会造成研究结果间的不一致。
此外,不同任务认知负荷不同,这从行为实验结果的准确率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在性别判断中,病人和正常对照组被试均可以达到90%的正确率。而在面孔情绪区分和识别中,病人的正确率多数在60%-80%之间。在神经成像的文献中,研究者常常把认知任务和情绪任务相区分,然而大多数的情绪任务都包含着不同程度的认知需求。此外,情绪和认知在功能水平上存在交互作用 [47]。因此,区分不同研究中情绪加工任务的认知负荷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不同任务的难度,我们对此进行了划分,详见表1。
2.3 感觉通道及情绪类型
在表1所列举的研究中,只有Sanjuan等人的研究是采用的听觉通道呈现刺激,其余均为视觉呈现。而Sanjuan等人的研究也确实得出了特别的结果,他们发现当病人听情绪词的时候,他们的前额叶、颞回、脑岛、扣带回以及右侧杏仁核的激活均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这与视觉研究普遍发现的病人各个脑区激活减弱是正好相反的[38]。
此外,不同研究中所采用的情绪材料及情绪类型也可能是造成不同研究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在Phillips等人的研究中,在恐惧条件下,偏执组被试在脑岛、梭状回以及舌回(lingual gyrus)上的激活均显著高于非偏执组被试;而在生气条件下,非偏执组被试在小脑、丘脑及颞下回等脑区的激活高于偏执组;在厌恶条件下,偏执组被试后脑岛的激活高于非偏执组,而非偏执组被试颞上回及丘脑的激活高于偏执组被试[22]。这个研究表明,不同种类的情绪激活的脑区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在表1所列举的研究中,研究者所采用的情绪材料是不同的。在这些研究中,采用最多的是Ekman等人编制的图片[48]以及国际情感图片分类系统(IAPS)的图片[49]。前者包括六种基本的情绪种类(高兴、惊奇、恐惧、生气、悲哀和厌恶),而后者则只区分为正性情绪和负性情绪图片。因而,从选择不同的刺激材料开始,也就意味着不同研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2.4 脑成像技术及研究设计的局限
在神经成像研究中,几乎所有研究结果都是基于被试组的平均数而得到的。但是,这些计算都是基于同一个标准的大脑模板,病人以及正常人的大脑都要与这个大脑模板进行匹配比较。在精神分裂症病人患病以后,其大脑的结构也会发生一些改变,比如大脑容量会减少等。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大脑容量与形状的差异可能会影响结果,尤其是当病人与正常被试进行对比时[50]。
在表1所列的功能神经成像(fMRI)研究中,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区组(block)设计,只有少数几个研究采用了事件相关设计[31,33]以及混合设计[39]。正如Gur等人所指出的,区组设计关注某种情绪知觉任务与基线水平的比较,而事件相关设计则可以关注激活脑区的血液动力学的变化,在情绪种类比较多的时候,它可以考察特定情绪引起的大脑激活,同时也可以区分正确与不正确反应所引起的大脑激活[39]。
3 总结和展望
精神分裂症病人情绪知觉的研究,特别是神经机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研究也发现病人的杏仁核、海马、梭状回等脑区在情绪知觉方面存在着障碍。但是,由于方法、被试、研究任务及认知负荷等因素的影响,各个研究的结果并不一致,甚至不同研究得出的结果正好相反。所以在以后的研究中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首先,被试的选取应该加以注意。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Paradiso等人的研究采用的是未服药的被试外[42],大部分研究采用的都是已经服药的被试,因此在解释研究结果的时候会面临一些困难,我们无法说明病人的神经成像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药物及剂量的影响。如果有条件的话,进行服药前和服药后的对比研究是非常需要的。此外,病人性别比例的构成也是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许多医院中,男病人和女病人不在同一个病房,而且由于主试性别的原因,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很难绝对做到男女平衡,但如果研究条件可以的话,在研究中还是应该尽量地做到性别平衡。
其次,研究方法上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在表1所列举的研究中,除了Exner等人采用了追踪研究外,其余研究均未采取追踪研究,不过可惜的是,Exner等人采用的是结构成像的方法[45]。因此目前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情绪知觉研究需要一批采用功能成像的追踪研究。此外,在研究材料上,Ekman等人的图片是面部表情图片,而国际情感图片分类系统中的图片则多种多样,二者对研究结果到底有多大影响,目前还难以说清楚。如果有研究同时采用二者作为实验材料,那么进行二者的对比是很有意义的。
最后,在情绪知觉方面,病人在行为实验及神经成像等方面均表现出了一定的缺损,这些缺损可以看作是外表现型的缺损。那么,内表现型是否也存在缺损呢?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是近年来精神分裂症病人神经认知及社会认知研究的热点。这类研究,除了病人组和正常对照组外,一般还需要未发病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属组。内表现型是一种与疾病典型的行为症状间接相关的、携带有遗传负荷的数量症状,它与潜在的遗传学基因紧密相关[51]。因而目前急需开展情绪知觉的内表现型研究,以探明病人情绪知觉的遗传学基因问题。相信通过外表现型和内表现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知觉的本质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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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申请书范文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3.《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
132号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
(5)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
(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
(依据: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132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七条)
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 1995,1999,1992,1997)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2.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8950-GB8957,B126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
3.《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4.《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1999年7月21日);
5.《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审批发证科审核人员根据审批权限,属于审批科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审批会审制度需要会审的,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科室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监督检查需对企业选址、生产用房及卫生设施等按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竣工验收认可书”,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并将申办材料返还给申办者。整改后重新进行申请。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经审核同意的,制作卫生许可证;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审批发证科核发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附:申办复验换证的条件:(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132号”)。 (1)提交复验换证申请书;
(2)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卫生设施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
换证申请书范文3
1 病理机制
神经重症并发胃轻瘫的病理机制到现在为止还不是非常明确,大量研究表明重症患者并发胃排空障碍的发病率很高,这一现象在颅脑及脊髓损伤的重症患者中表现得尤为突出[6-12]。颅内局部脑缺血、脑水肿及颅内压升高是神经重症患者最常见的病理改变,大脑局部缺血可能导致中枢神经系统与胃肠道间神经通路的中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脑―胃肠轴的中断或受损,这会影响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引起吞咽困难、胃肠功能紊乱甚至消化道出血等临床表现,这些临床症状通常可以直接归因于脑干以及某些大脑皮层和皮层下结构的特定脑缺血性病变[13]。此外脑出血通过使远隔区下丘脑中生长抑素含量上升,引起神经内分泌调控紊乱,导致脑-胃肠轴调控紊乱,从而出现胃肠功能障碍[14]。动物实验及临床实验研究表明脑出血后胃肠局部胃动素的含量也会明显升高[15-17],而胃动素活性增加会产生如下病理损伤:1)通过兴奋胃肠运动,影响表面上皮细胞的连续性;2)粘膜细胞本身的神经激素调节及其适应性紊乱;3)减少胃粘膜血流,导致胃肠局部血循环障碍[15]。正常的胃排空是近端和远端胃、幽门、十二指肠等运动的整合,这些运动是由位于肌间神经丛的Cajal间质细胞(Interstitial cells of Cajal,ICC)产生的慢波控制的[18]。Lin Z, Sarosiek I [19]等对41例难治性胃轻瘫行胃电刺激治疗,植入胃电刺激装置时取胃窦部组织活检后发现:36%的胃轻瘫患者肌间神经丛有严重的ICC缺失,并且ICC缺失与胃电图异常程度显著相关(消化期或禁食期均表现为正常慢波减少),与此同时,ICC缺失严重程度与胃电刺激治疗的反应相关,ICC缺失越严重,胃电刺激治疗的效果越差,但是ICC缺失严重程度与胃轻瘫严重程度并无相关性。
另外,Bostan A,Glibert G等发现共济失调伴胃轻瘫患者发生了POLG基因突变。由于大量mtDNA突变或缺失,包括胃神经细胞在内的能量依赖型细胞的呼吸链功能衰退使线粒体功能丧失,从而引起能量损耗,这可能会导致消化功能失调[20]。目前我们仍需要进一步的生化和转化研究以更好的解决POLG基因功能障碍的致病性。
2 相关因素
2.1 餐后血糖
早在1991年Fraser R,Horowitz M [21]等M行的一项前瞻性研究就表明高血糖可以刺激十二指肠局部收缩并抑制胃窦收缩,从而使胃排空时间延迟,该研究还指出糖尿病患者胃动力异常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高血糖症本身,而非糖尿病引起的不可逆转的自主神经病变。Bytzer P [22]对15000病例进行回顾性调查研究后也发现糖尿病并发胃轻瘫的几率与血糖控制相关,与糖尿病类型及病程长短无关。
2.2 肠内营养方式选择
临床医生常选择鼻肠管输注营养液以避免胃排空障碍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如吸入性肺炎,营养不良等,但是其有效性仍有较大争议,Hsu CW,Sun SF [23]经一项前瞻性研究发现经鼻肠管进食发生呕吐及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几率比经鼻胃管进食低,但是很多研究表明这个研究结果并不可靠[24-25],Heyland DK [26]将11项对比重症患者不同肠内营养方式优劣的随机调查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其中9项研究都比较了肠内营养途径对于吸入性肺炎发生率影响,但这些研究结果均表明二者间无显著性差异;Chapman M研究发现经鼻肠管行肠内营养会抑制危重患者胃窦的压力波并刺激其胃窦收缩,该实验也进一步验证有近50%的重症患者胃液体排空延迟,且胃排空和幽门相位性活动呈反比关系[27],笔者认为重症患者长期经鼻肠管进食会使患者进入一个越废用胃排空功能越差的怪圈。
2.3 精神症状及镇静药物的使用
研究表明压力及抑郁与胃轻瘫的发生均存在相关性,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但是对于健康人来说,这种影响不会导致严重胃轻瘫,一般不需要药物介入,且胃轻瘫病情轻重并不会随着抑郁焦虑状况变化[28-29]。到目前为止,尚无研究验证压力对胃排空的影响机制。神经重症患者极易出现谵妄、躁动等精神症状,容易引起意外损伤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引起颅内压升高危及生命等风险,故神经重症监护中常使用镇静药物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但是研究表明咪达唑仑、右旋美托咪啶及丙泊酚等镇静药对健康志愿者及重症患者的胃排空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30-32],所以在临床工作中,镇静药使用及停用的时机仍需要临床医生结合病人病情仔细考量。
2.4 感染
早在1998年Okumura T等就通过动物实验发现幽门螺旋杆菌会通过破坏胃细胞壁中的脂多糖使胃的正常功能发生障碍[33]。近年来陆续有报道指出部分患者病毒感染后(如疱疹科病毒)会并发胃轻瘫,因其病程大多呈自限性,在治疗过程中很容易被忽略。病毒相关性胃轻瘫的胃电图异常可能提示其发生与病毒导致的Cajal细胞受损相关,虽然疱疹科病毒具有嗜神经性,但是其病理机制尚未明确[34-35]。
胃轻瘫是神经重症患者常见并发症,由于其发生的病理生理机制尚未明确,目前缺少有效的治疗方法,目前,许多学者正致力于对神经重症并发胃轻瘫发生的病理机制、高危因素、检查方法及治疗等细节方面的研究。为了在加强并优化神经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治疗,从而改善其预后,许多问题仍需要我们在临床及科研工作中进一步发现并解决。
[15]蒋晓江,李书林,严家川,等.脑出血后脑――胃肠综合征发生的胃运动损伤机制研究[J].脑与神经疾病杂志,2002,10(1):5-6.
[16]孙琳,李义召,刘爱芬,等.动态观察脑出血患者血浆神经肽Y、神经降压素和胃动素的临床意义[J].山东医科大学学报,2001,39(2):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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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Chang J,Rayner CK,Jones KL,et al.Diabetic Gastroparesis and Its Impact on Glycemia[J].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2010,39(4):745-762.
[19]Lin Z,Sarosiek I,Forster J,et al.Association of the status of interstitial cells of Cajal and electrogastrogram parameters,gastric emptying and symptoms in patients with gastroparesis[J].Neurogastroenterology and Motility,2010,22(1):56-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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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Bytzer P.Prevalence of gastrointestinal symptoms associated with diabetes mellitus[J].Arch Intern Med,2001,161:198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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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除本条第二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继承或者遗赠;
(四)经登记的房地产权终止;
(五)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人和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在五日内将受理决定或者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日为受理日。已经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已收到的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材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将有关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补正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登记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
(五)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六)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七)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
(八)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
(九)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十)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不予登记情形消除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条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有的房屋;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办理原房地产权的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的登记,可以不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地产权利的相关证明:
(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
权利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自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房地产测绘附图;
(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
(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测量成果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政府行为导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发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房地产登记费;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具。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房地产权证书;
(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第五章预告登记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建工程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四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缴清房款的证明;
(五)完税证明。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因未通过规划验收等原因而未办理初始登记,进而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后依法已办理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预购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且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第六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更正时,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进行更正的,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不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宜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或者申请人要求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的,收回记载有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核准更正登记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因买受人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全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房地产总登记。
第五十九条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依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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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换证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水工金属结构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腐蚀质量对水工金属结构使用寿命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为加强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管理,保证水工金属结构的质量,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施工能力分为涂料涂装、金属喷涂、电化学保护三个专业。
第三条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人员分为质检员和操作工,质检员和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由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组织,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考试委员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对从事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使用等的单位,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细则》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培训工作细则》;
(二)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的受理、评定、备案、公示和颁发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五)审查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结果,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防腐蚀的内容;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指导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相关标准、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并具备妥善保管条件;
(五)具有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仪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达到《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要求,并能随时跟踪新标准、新规范的颁布执行情况。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或从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二)企业将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三)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上报的申请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章专业施工能力审查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施工能力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查分为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施工质量检测两部分。
第十条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审查组进行,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防腐蚀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施工质量检测可以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同步进行。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向审查组提交正式的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检测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检测的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审查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审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第六章评定与颁证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审查组提交的单位审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四条企业对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及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诉意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接到申诉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经初审合格的单位,在网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其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但不能完全达到第(二)、(三)项规定(仅达到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的企业,可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临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通知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印制、颁发。
一个企业只能取得一份同一专业的施工能力证书。
第十八条《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要继续从事本项工作,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复印件和取证后施工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报送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等。符合条件者,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结果,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持证从事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质检员或者操作工无证上岗的;
(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