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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1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2
针对部分村民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的现象,我镇大力开展法治教育、道德建设共进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一是邀请专业讲师分批次为各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中小学校长等进行普法讲座和宣传,邀请兄弟乡镇优秀民调员为各村综治小区长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有效提升了农村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二是完善各村《村规民约》,经村代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具有严肃效力的村级管理制度,村级事务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三是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每村评出3%的户为幸福家庭并挂牌表彰。同时,在六个试点村树立“善行功德榜”,评选出“互助”“勤俭”、“孝顺”、“敬业”、“诚信”等五类道德模范,通过树立道德标杆,逐步形成向上、向善、向美的浓厚氛围和社会环境,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充分意识到平安建设的重要性,把宣传作为综治平安工作的基础和经常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普法宣传、启动“四个覆盖”工作机制等宣传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截止目前共发放各类宣传单18140份,宣传手册228册,悬挂条幅120条,张贴海报60份。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重要指示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镇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密切配合,紧紧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广泛发动广大群众,深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收缴、销毁了一大批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整治、消除了一大批涉爆涉枪涉刀安全隐患,严厉查处了一大批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共缴获枪支17把,弹珠130颗,军用子弹11发。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 犯罪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少年犯罪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以非监禁刑为主,因此社区矫正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社区矫正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中起到了避免交叉感染的作用,既帮助其实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也确保了社会安定和谐。
某基层法院2009年到2011年之间共移送社区矫正人数为1397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43人,数量占矫正对象总数的3%,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无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近三年来某基层法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某基层法院判处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占所有未成年犯的6.9%,经过梳理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没有正当职业
初中学历(包括中专)有30人占72%;小学学历有5人;高中学历有6人;职高高中学历有1人。其中初中学历、小学学历的占84%。初中学历者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体,大部分未成年犯在初一或初二后辍学,其中无业人员的比例占54%,在校学生的比例占21%。这些闲散人员由于政府管理未能到位,青少年服务不能覆盖,其自身又未掌握谋生技能,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受暴力、文化,金钱的诱惑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大部分在16-17岁之间,最小的刚满十四周岁,生理、心理上都很不成熟,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
(三)外地籍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较大
某基层法院进行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本地籍的未成年犯为主,占比例的81%,还有19%的外地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托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经不起诱惑,对法律认知有误差,法制观念差,常因一时冲动犯罪,其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是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被告人。
(二)有利于避免监狱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在监狱服刑时容易受到其他成年服刑犯的不良影响,易交叉感染。在监狱里也无法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不到有用的知识和劳动技能,不利于将来出狱后融入社会,也无法找到一份工作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利于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在社区里进行矫正,与社会紧密联系,可以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到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或者在社会上自力更生,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更快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的作用,使其感受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包容,能真正触动其心灵,从内心出发进行改造,从此不再犯罪。
三、基层法院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据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未做具体规范,没有细化实施制度,给法院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认识及做法等方面的难度,特别是对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另外,法律对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减刑奖励规定较为明确;对缓刑、假释的减刑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尤其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的要求过高,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在实践中界定比较难、操作也很难。同时,对于矫正对象的惩处界定也很模糊,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1.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的青少年增多,出现了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情况,因此跨地区,跨省的未成年犯常常脱管、漏管。现有的监管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实施起来有很多的困难。
2.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的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容易造成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没有完整、及时地交接,管理权限不明确或者双重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因为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而出现的消极应付、机械执法的情况。
(三)管理手段缺乏现代化、科技化
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匆匆上岗了。其工作方法较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不具有感召力和亲和力。对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也未形成科学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一般只留联系方式,未形成电子化档案,各地区也没有联网,查阅比较困难。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社区矫正操作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现修正案(八)则对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调查。二是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在正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制令的规定前提下,可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管束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共有7个乡(街道)司法所仅有正式工作人员43人,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39人及志愿者1000多人。这些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乡(街道)或村组的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妇联、共青团人员担任,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这些人更多的时候起的仅是监督和协调作用。因此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专门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招收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科学有效地对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很多,可以将其吸收进社区矫正队伍中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质量。
2.坚持一年二次对判处缓刑对象进行回访,面对面谈话,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未成年犯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要求其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通过访谈,可以与未成年犯及时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也能积极发现并根除影响社会的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1.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专门社区矫正档案,确保不托管、不漏管。在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未成年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并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法院应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矫正办的联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及时送达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得以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1.开展法制宣传,寓教于审,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庭审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深入剖析其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敦促众多罪犯认识错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4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做法为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和运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拟构建一套由五项配套性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 犯罪 社区矫正 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团体监督并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改善更生、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犯罪人。社区的广泛自由度与监狱的紧闭环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强与亲属、社会的联系,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全新的社会内处遇框架也为具体矫正措施的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应围绕以下原则进行:1.减少刑罚、重视对罪犯的教育;2.实行罪犯分类管理;3.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综合矫正;4.增加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综合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对犯罪防控的理论贡献,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我设计的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处遇制度
将罪犯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环境条件等考量因素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以合理配备矫正资源。对高危险性的罪犯实行高频处遇和实时监控,其行动空间狭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为矫正治疗。通过分类对每一个罪犯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矫正计划,既能够实现分级危险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当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对症下药的良策。分类处遇制度灵活机动,根据罪犯的奖惩表现,各人的处遇等级可升可降。
二、心理矫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实施行为的内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医生或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能够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消除某些变态心理、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其恢复心理健康人格。具体来说,可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与诊断、再犯罪心理预测、矫正质量评估、心理关怀等诊治活动,逐步减轻罪犯内心与社会的心理对立。此外,对信教的罪犯可以组织修行,请宗教人士以说教的方式对其施以感化。
三、行为矫正制度
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借助公益劳动、技能学习、思想通联三项活动完成。根据罪犯的特长、爱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从事固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能够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化心理矫正效果;为罪犯提供就业咨询和技能学习的机会,则有助于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在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学习政策法规,提交思想汇报,与矫正工作人员接触、交流思想,有利于监督人员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为其定制或调整矫正计划。这三项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区矫正惩戒、教育、服务的功能,增加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容纳性。
四、量化测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和测评内容,对罪犯在社区的实际表现情况实行加减分值记录,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强改造,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罪犯行为评价、分类转化、给予奖惩的客观依据。如,对矫正期间有重大发明、发现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发表文章、论文者加1分,社区劳动旷工者减2分。每月根据测评成绩施以奖惩措施,以此引导罪犯积极表现,自觉纠正不端行为。
五、点名考勤制度
社会矫正的罪犯与监狱在押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为了预防危险,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行动控制,实行每日点名和考勤制度,对其心理施加严密的监督压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点集合由社区督察点名,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实行电话点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话点名。此外,督察对罪犯个人的请销假、社区劳动到位情况、矫正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详细记录,作为量化测评管理的考察内容。
社区矫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开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体系。
分类处遇制度是实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础和首要,矫正机关通过罪犯分类,拟定个人矫正计划和处遇等级,有针对性地施行心理矫正措施和行为矫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矫正效果为依据对其现实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最后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分类基础再作新的分类调整,制定新的心理、行为矫正措施,如此循环往复以至矫正目的的达成。这一过程中以点名考勤制度作为危险防控的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矫正机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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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上半年,我局司法工作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司法局的指导协助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作用。着力在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依法治理和加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各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行政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
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
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
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
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
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
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
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
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
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
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
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
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
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
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上半年,我局以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和提高组工干部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自控能力提升队伍战斗力,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同时强化工作督办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查,促进工作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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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价值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稍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1、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宽容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房龙认为,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历史。[1]对实施了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上。
2、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权利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矫正相比,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假如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这反过来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2]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3]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二)效益价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教育,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不应忽视行刑的经济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监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根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而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4]目前,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治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二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重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服刑人员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他们长期在高墙内生活,与外部世界相隔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假如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熟悉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轻易造成治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惧怕,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参考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厉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经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厉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治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治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刑罚的问题。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非凡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细化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该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未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假释的准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和监狱在缓刑和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从而影响了缓刑、假释的适用率。为此,应对“悔罪表现”进一步细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都可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或者将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一贯表现良好的,或者年老体弱、丧失作案能力的等等,从而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实质要件。另外,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这一目标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执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法定假释,即对于在监狱执行了大部分时间的刑罚以后,由法律规定予以附重要任务的释放。
为了保证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还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从而通过这种猜测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猜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猜测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当然,由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社会治安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同时,必须审慎进行,切不可盲目适用,以避免出现社区矫正的滥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管制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如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间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6]。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同时可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等。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治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非凡注重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五)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加强沟通协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矫正机关对罪犯实施矫正的判决或裁定参与意见。以假释为例,社区矫正组织通过调查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走访罪犯家庭和社区、与罪犯面谈等方式,形成对该名罪犯是否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在监狱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础上最终作出假释裁定。这样,矫正组织在矫正前就对罪犯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机关还可在对管制、缓刑类服刑人员判决前向法院提交参考意见。这样的优点是:作为法院和监狱,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各司法所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如针对目前各区县普遍反映的剥权类服刑人员难以治理的问题,可在矫正责任人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矫正工作者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治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此外,提高矫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养一个成熟的社区等都是开展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条件。
(七)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对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假如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正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结束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熟悉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在中国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刘保民,张庆斌,《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2):49-54。
[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
[3]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7-52。
[4]曹云飞,武玉红,杨一宁,《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