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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调研报告范文1
随着药监系统不断的重拳出击,药械市场逐步规范,阳光下的交易合法而有序,然而总有人铤而走险,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他们违法犯罪带来机会。当前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现象已呈高发态势,且在非法销售现象中以销售假药居多。为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前往滨海、邳州药监局学习查办网络大案要点,赴通州邮政局了解当下邮寄药品的现状,到通州公安局网监大队学习对网络信息有效盯防等,结合我局实际组织讨论,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现状
今年2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2012年制售假劣药品10起典型案例,其中天津塘沽“6.25”跨境利用互联网销售假抗癌药案等4起案件均为通过互联网来销售假药,所占比例之高,是前所未见,其中有的造假团伙的原材料及外包装等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采购。2012年,我省滨海、邳州等地也查获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药案件,案值均超千万元。2012年9月,我局查获某药店经营者于某通过淘宝网购得假药,在其经营的药店中销售。全国各省市连续告破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给我们药监办案人员带来新的思考,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出新,利用互联网使违法犯罪更为隐蔽,发现及侦办都困难重重;二是涉案药品均为假药,给百姓带来的危害巨大;三是涉案货值巨大,利用正规厂家的生产设备,大量生产,危害面广。
目前全国的药品零售额已超万亿,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截至2013年5月10日,已批准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有XX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共有XX家。有法不依在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行业内已是普遍现象,在网站上随便输入一个药品名,都能跳出无数个药品介绍的网页,国内网络搜索巨头百度公司也因虚假的药品医疗广告而频频被曝光。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
二、产生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原因
(一)有法不依已是普遍现象。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第二类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第三类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在这三类企业中,前二类均为行业内人员之间进行交易,对操作规范性及药品的真假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第三类交易是直接面向消费者,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由于广大消费者不能完全了解网络销售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查看证照,所以被非法经销人员利用,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上述案件的发生也是利用了第三类交易,虽然国家药监总局对这类交易做了明确规定,也设定了九条要求,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许多所谓网上药品销售网站根本不按照国家药监总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地址,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从而撇开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
(二)网络通讯部门审核松散。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往往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另外,很多销售假药网站的ip地址来自国外,也给国内通讯部门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处。
(三)物流业毫不监管。国家药监局与国家邮政局于2005年4月联合发文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现在邮政系统对寄递的药品进行了严格管理,但是现在物流业不是邮政一家的天下,快递公司比比皆是,又不受邮政管理,为了揽接业务,往往是只要付钱就给邮递,根本没有按规定对货物进行查验审核。一些快递公司还提供代收货款的业务,这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办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绝大多数是通过快递公司来实现药品的寄递,这就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独有的特点
(一)网上销售假药社会波及面广影响大。从近年来全国各省市破获的一系列互联网销售假药案例来看,此类案件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受骗群众多、社会反响大,影响政府努力创造的安全用药环境。
(二)涉案金额大,危害性严重。网上销售假药,数量大违法金额高也是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同时假药均针对特定患病人群(高血压、关节炎、癌症)等,采用仿冒名牌、进口药品、专科用药等,利用患者急迫治病心理,以“祖传秘方”、“进口良药”、“限量销售”、“专家咨询”、“区域独家销售”等欺骗手段赢得患者青睐;从查获的假药来看,均添加非法成分,对特定病患造成伤害,产生依赖性,贻误病情治疗,后果严重。
(三)违法行为趋向于组织化、系统化、规模化。近年来,查获的甘肃白银罗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天津塘沽“6.25”跨境利用互联网销售假抗癌药案等案件均呈现出犯罪行为组织化、系统化、规模化的趋势:从简陋的假药作坊产销一体的违法经营模式逐渐发展为从原料生产、装瓶、外包装印制、网站运营、邮递发货等违法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各营运环节跨省市设置、违法涉案人员单线联系的特点。
(四)制售假劣药品科技含量提升。从拜耳等全国大型药企调研反馈的信息来看,产品包装防伪标示被仿造、药品电子监管码库被盗取等情况也出现了苗头性趋势。而另一方面涉案人员的学历从低等学历参与低级制售假劣药品的模式升级为高端知识分子组织、参与生产销售的模式。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科技含量的提升为基层药品监管工作设置了更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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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案手段的隐蔽性。从查获的案件看,没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地址、经营实体地址,产品包装上所标示的生产厂家都为虚假地址,无源可寻,而网络上虚假标注的实体经营店(咨询点)也是虚假地址,仅凭这些虚假信息进行监管执法,就会完全迷失方向;物流方面,网络销售假药绝大多数选取小型不规范的快递公司,采取单点或多点发货的作案手段,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预留虚假手机号码等手段隐匿物流线索,为监管执法追根溯源带来困难;资金流方面,犯罪嫌疑人多以购买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银行账号,选取全国各省市县银行监管薄弱缺口进行账务流转,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违法犯罪分子所预留的联系电话多为400开头的网络电话,现在的公安技侦手段很难查实电话使用者地址,其次qq、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更是频繁变化,难以追踪取证,还有一些加密QQ群等群聊工具更是要熟人引荐,组织更为严密,传统的监管侦查手段很难渗入,给执法带来更大的阻力。四、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几点建议
(一)改变监管思路,注重现场检查。我们的监管方式是以检查实体店为主,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许不会改变,在现场检查时,注重从细节发现问题,如在角落中的快递外包装盒、没有放在柜台内的药品等。同时,我们要进行网络监管,加强互联网药品网站的浏览频率,特别是有过不良记录的网站,并加强与公安网监大队的联系,获取更多有用信息,注重信息的整理与分析,查看辖区内有无药品经营者上网销售,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执法。
(二)认真对待举报,克服畏难情绪。从破获的假药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起源于举报;从网络销售假药的特点来看,点对点的销售又是监管难点,患者邮寄购得假药使监管人员毫不知情,所以,每个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对待邮购假药的举报。针对无法检验,无法追查上家等困难,我们要个案分析,积极思考对策,充分运用我们的执法手段,以办理大要案的警觉查实查细每一次的举报。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网络监管能力。一是每个稽查执法人员必须熟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各项规定。二是加强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在此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IP地址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生活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为对其实施检查提供可操作性,让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能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