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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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1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2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它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这个外部环境不仅仅是诚实信用的行业环境,更是良好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经济;作用;规范

一、招投标的概念

(一)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二)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腐败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二、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招投标制度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已经应用相当完善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中的交易方式都在不断的向招投标的方向转变,招投标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使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的正是公开公平的交易,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招投标制度对交易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方式,为企业创造的是一个公平公开交易的平台,在现阶段,开展招投标工作,就是为我国的招投标企业提供一个公开交易的平台,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下交易双方进行平等的选择。

(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为支持,招投标工作是向社会公开展现交易企业的真实实力,是对表现交易主体诚信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招投标的采购制度能够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交易中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就会增大了交易风险,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仅会留下不诚信的恶名,甚至可能无法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取得竞标资格,无法在行业内立足。通过参与招投标,大批的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地从事市场竞争行为,加强了监管和自律,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招投标实现的是一种行业内的竞争机制,只有实力强、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有可能中标,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还杜绝了资源浪费,而不像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市场垄断和腐败建议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开展招标投标公共,可以充分的激发市场的竞争力,是国内企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不断更新自己的生产技术,从而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目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

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目前各部门和招标机构均可组建评标专家库,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却存在管理分散、多头管理、错综复杂的现象,没有实现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招投标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智能分布在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招投标管理工作会出现管理界限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导致会存在管理职责交叉,管理出现缺位越位现象,管办一体、监管不力的格局,降低招投标管理监管职能。

目前招投标项目数量巨大,中作量繁杂,而且还有从公告到审查招标文件,从开标评标现场到确定评标报告,另外还要处理相关投诉以及答疑等工作,以目前的人力物力根本无法完成,以至于无法实现监管的功能,导致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四、规范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虽然我国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招投标制度对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要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就会更好地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

深入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并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专业执法队伍,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实现一种清晰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格局。

(三)推进信用机制建设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行业系统将招投标主体的信用体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在交易平台中建立招投标主体的信用档案,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随时更新,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形成一种“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那些有不良行为和不轨思想的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同时还应当将企业的信用情况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与评标工作结合起来,杜绝投标企业造假,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真正实现招投标信用体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信用不良的招投标主体没有立足之地,同时对于那些有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主体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差、失信的的招投标主体进行惩戒,只有信用好的企业才能够中标,发展壮大,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促使招投标主体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1]常昭丽.浅谈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J].中华建设.2008(05).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4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危害;措施;公平;诚实信用

Pick to: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the tendering units or between the tenderer and the bid invitation unit colluding to defraud the winning, it in various forms, strong concealment and operability, to the tenderer and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has brought huge losses.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the specific forms of presentation, to introduce how to recognize collusion; Analyzes harm, damage degree and the firm away from confidence, combating string targe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revention measures, to let everyone know more about and deal with illegal behavior,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fairness and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of the bidding market.

Key words: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Form; Harm; Measures;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它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其较高的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诸多不法分子青睐,成为其骗取中标、获得高额回报的惯用伎俩,其诸多不法行为带给社会的是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等危害,它背离了招标人的信任,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1、串标的形式

串标的形式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目前工程招标市场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方式:

1.1投标文件为明标,未将保密信息分开,存在串标风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并未将资质材料、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彻底分开;投标文件中有投标单位名称等诸多个性证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标单位名称,文件中有投标单位简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该投标文件属于哪家投标单位,评委评标时就可能带着个人感情评分,违背“公正”性原则,给串标带来很大的便利,投标单位会利用平时接触的机会拉拢评委、贿赂评委,以换取较高的技术得分,提高中标机会。

1.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一是利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技术标上拉开差距,在邀请招标时邀请技术分比该投标人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对于分为30/70权重的综合评分方式,如技术分满分为30分,那么技术分均值每增加一分将影响1%的结果,如果该项目估算金额为2000万元左右,那么技术分2分的差距就需要40万元的报价来弥补,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分低的投标人很难下决心大幅降价,这样就实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技术分多2分就意味着可以高于其他投标人近40万中标,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去经济利益。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五是利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出现招标人暗箱操作,与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投标人可以提前修改投标文件或串通评委。

1.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招标人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中表顺序人中标。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1.4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类招标常采取使用标底结合投标报价计算复合标底M值,利用M值来计算加扣分的情况。这样就容易实现通过报价来排挤他人的情况,如:a、b、c三家串通高价投标,计划排挤实报价的d投标人,a、b、c三个报价会把M值拉得很高,那么d报价就偏离M较远,容易受到大幅扣分,这就达到了排挤d投标人的目的。

1.5全部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此类串标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

1.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的另一种形式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组织者游说几家相同资质的单位,在给予一定好处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资质及各种信息,独立完成几家投标单位的各类投标文件,组织者安排人获得多方授权后进行投标,由于他掌握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可以暗中操作报价,使得自己中标。二是伪造资质虚假投标,具有串标性质的伪造资质是伪造投标人,伪造假象竞争对手,实现一个人投多个报价的目的,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围标的目的,最终让自己中标。

1.7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支队伍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实现围标的目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1.8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串标行为。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某投标人为了中标,当不能实现围标和协商串标后,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未达成协议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串通投标。对于威胁者,不容置疑的属于串标行为,而对于被威胁者,个人意见认为它形式上也构成了串标行为,只是在法律上如果他能出具被威胁的证据则可以免除法律惩罚。

1.9其他串标形式。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招标结果很可能大幅偏离招标人期望。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串标的危害

2.1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2增加招标人投资成本。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投标人的投资成本。

2.3降低了工程质量。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2.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3、串标的防范

3.1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经评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恶意竞标,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直接给与废标处理。

3.2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严格要求标书制作格式。将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报价三部分。商务部分为明标,包含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能体现投标单位唯一性的信息;技术部分为暗标,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报价部分为暗标,含所有价格依据、计算、汇总等内容;技术和报价部分主要以响应招标文件为主。另外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编写格式及装订要求,如使用纸张、文本格式、页码等内容,绝不允许出现明示性或相当于明示性的词语、符号和标识证明投标单位的身份,这样可以避免评委和投标人预先私下串通,评委在评标时有失公平。

3.4减少招标组织人员开标前接触投标文件的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最终提交的地点定在开标会议室。

3.5加强招投标评标过程管理。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现象;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现象;杜绝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现象。

3.6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开通投诉通道。分析投标文件数据,主动查找可能的串标迹象,以此做好应对串标的措施,可采取打乱经常同时邀请某几家投标人的惯例,合理改变复合标底的比例等措施。

3.7加强法律宣贯。开标前监督人员宣布纪律时,强调如下相关内容: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中标的中标无效;如以上串标事实成立,将按国家《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商业贿赂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予以追诉。

结术语

串标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人才和资源损失,我们应该学会识别串标行为,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远离串标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让招标投标工作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5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危害;措施;公平;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串标行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常见的投机形式,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了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以及规范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环境,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频繁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做好造价成本控制具有重要的消极影响,应给与高度重视。

一、串标的形式分析

串标的形式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档、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档,排斥其他投标人。

目前工程招标市场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方式:

1、投标档为明标,未将保密信息分开,存在串标风险。

招标档要求投标档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并未将资质材料、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彻底分开;投标档中有投标单位名称等诸多个性证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标单位名称,档中有投标单位简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该投标档属于哪家投标单位,评委评标时就可能带着个人感情评分,违背“公正”性原则,给串标带来很大的便利,投标单位会利用平时接触的机会拉拢评委、贿赂评委,以换取较高的技术得分,提高中标机会。

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

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

一是利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技术标上拉开差距,在邀请招标时邀请技术分比该投标人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

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去经济利益。

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档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

五是利用投标档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招标人暗箱操作。

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招标人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

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

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档。

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中表顺序人中标。

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4、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全部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

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

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

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的另一种形式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组织者游说几家相同资质的单位,在给予一定好处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资质及各种信息,独立完成几家投标单位的各类投标档,组织者安排人获得多方授权后进行投标,由于他掌握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档,可以暗中操作报价,使得自己中标。

二是伪造资质虚假投标,具有串标性质的伪造资质是伪造投标人,伪造假象竞争对手,实现一个人投多个报价的目的,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围标的目的,最终让自己中标。

7、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支队伍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实现围标的目的。

8、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串标行为。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某投标人为了中标,当不能实现围标和协商串标后,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未达成协议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串通投标。

9、其他串标形式。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二、串标的危害

1、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增加招标人投资成本

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投标人的投资成本。

3、降低了工程质量

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档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

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三、串标的防范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6

关键词:招投标;反控;常规手段;防范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三超”已成为常态化现象,其中结算超预算,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是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反控招标,并预留了不少漏洞,成为后期投资增加的源头。因此,看似一个项目的中标价远低于预算价,给招标单位以通过招标节省很多工程费用的错觉,甚至使招标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放松了对签证、变更的把关,最终导致结算价远远超出预期。同时因漏洞的存在也导致后期索赔或签证,产生过程纠纷,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度。因此反控招标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1.反控招标的内涵

反控招标主要是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没有明确意向的情况下,投标单位利用招标单位对专业及管理特性的不了解,通过与招投标其他干系人的合谋,或利用招投标中的缺陷,造成投标的隐性不公正及中标结果的不合理,导致通过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手段流于形式而实质失效,同时导致通过招投标实现物美价廉的中标结果不存在。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反控招标的干系人主要是指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清单编制单位)、评标专家、其他投标人。招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原本处于相对比较主动的地位,招投标行为受招标单位控制,但投标单位在反控招标后,招标单位隐性的失去了控制权,导致最终的招投标结果偏离招标单位的目标要求。

2.反控招标的根源

招标工作的决策人是招标单位,招标作为招标单位的方,主要通过服务费来获取利润,不承担招投标的结果。由于在政府性项目中,招标往往与招标单位是一次性合作,其服务结果只受招标单位评价,招投标管理机构通常仅对程序进行审查,招标的服务费一般在受托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后就给予支付,而过程中的专业工作,很难直观体现其违法违规行为,专业工作的成果在常规的项目管理模式下,一般在竣工结算时才会体现,此时已很难追究其服务质量的责任并采取经济制约措施,因此往往会成为投标单位合谋的对象,导致低素质的招标及其从业人员不依靠咨询服务费作为经济收入来源,而以招标权力作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来源。

3.投标单位反控招标的主要常见手段

投标单位在反控招标中常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3.1人为制造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招标图纸的偏差:即通过影响招标或造价咨询公司(清单编制单位)蓄意制造招标清单工程量的不准确性,人为增加或减少各分部分项的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使个别投标单位单方面掌握该信息,提供不平衡报价的漏洞。在投标单位、招标各自利益的刺激下,甚至会造成投标单位直接替招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

3.2改变招标界面,形成错漏项:把不可分割的部分工作内容划出某个招标界面外,或者不合理的把专业性较强的其他专业的工作内容划入招标界面内,造成后期的工作界面重新调整,使反控招标的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不平衡报价。

3.3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描述偏差或不全:不按设计要求描述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导致后期参数的实质性变更或重新明确,造成对设备材料进行重新定价。

3.4采用多单位串通投标:虽然目前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使投标单位无法全面了解有多少单位、哪些单位参与投标,但由于目前基本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且商务部分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同时标的价格都比较高,因此,投标单位会采用多单位串通投标,一旦部分所控单位在推荐中标的名单内,考虑标的价格高,各单位间的报价差距往往会远高于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会采取内部投诉的方式,使相对高价的单位中标。

3.5非标材料无明确要求:天然石材等材料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招标人因为经验不足,不清楚可采用在招标中通过提供实样作为材料标准的方式,因此,造成投标单位在后期以无明确要求为理由,降低材料的标准,在招标单位明确材料标准时提出经济索赔。

3.6供货单位不存在或无法供货:招投标中,涉及推荐材料的种类多,且同类材料的品牌数量多,但建筑市场上有时会存在材料品牌的更名、

企业的并购、不生产某种型号的材料等问题,如某种类型或规格的钢材,即便是大的厂家也不一定生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如采用无法供货的单位或品牌,则会造成后期的品牌变更,投标单位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将责任推至招标单位,要求重新确定价格。

3.7品牌档次不同:招标中提供的品牌档次不同,使投标单位按标准低的材料进行报价,造成后期的材料品牌变更,价格签证。

3.8影响专家评标行为:利用区域评标专家相对固化的现状,投标过程中可接触到评标专家等漏洞,投标单位自行或与招标跟专家建立长期或短期的接触,通过评标专家影响技术、资信标的评定,控制评标结果。

4.防止反控招标的主要防范措施

鉴于以上原因,针对目前较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往往不是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专业管理人员,因此对如何把控招投标的主动权缺少了解,没有具体的方法措施;同时整个建筑行业的招投标体系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监督及惩处机制,各单位间的违规成本、合谋成本低;评标专家人员、招标单位等相对固化,容易为市场所熟知,成为投标单位长期建立关系的对象;参与投标的单位因时间限制,无法全面、细致的核实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等内容,无法在招标答疑中给予提出并明确。

在了解投标单位反控招标的常规手段后,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推行新式招标模式等措施,是防止反控招标的主要解决措施。具体可以按以下几方面来进行防范或制约:

4.1推行新的招投标模式,提高招标的公正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目前建筑招投标市场正在逐步推行电子化异地评标,按此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情况、评标专家的信息等,更具有保密性,提高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4.2重视招标等咨询服务公司的专业性:招标、造价咨询属咨询服务,以智力服务创造项目的价值并获取报酬,在国际上选择咨询单位以服务能力为主要考量,而不以服务费的高低为主。目前国内需改变对咨询服务重视程度不足,重视服务态度而不关注服务成果,且对服务费的降低作为控制建设成本的成果之一的挂念。

4.3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提高其服务的独立性:招标服务费用相对较低,较多采用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形式,且由于服务费用为建设单位支付,容易导致工作的被动性,使其完全按建设单位意图工作。鉴于招标工作的重要性,宜考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

4.4优化招标合同条款,提高对招标服务成果的可考核性:通过在招标(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其服务成果质量考核条款,如对于清单工程量及预决算对比偏差比例等进行约定,并明确偏差幅度对应的处罚措施;延迟部分招标费至决算完成后支付。通过以上考核性条款的制定,起到对招标(造价咨询)单位的约束作用,以便起到引导并使其重视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

4.5推进信誉体系建设,提升招标单位内部管理的自觉性:工程建设行业,国家推行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双重资质管理制度。但由于部分企业存在承包制、借用执业资格章等行为,且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个别从业人员与投标单位合谋,形成反控招标的现象。因此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的信誉体系建设,以及对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经济处罚、限制招投标等方面进行制约,提高合谋成本,促使招标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自觉性,提高单位及人员对资质使用的风险意识,真正实行内部的审核把关机制。

4.6改变造价控制管理模式,提高对服务成果的制约性:目前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以同步委托招标编制的居多,此模式主要问题是受一家单位控制,缺乏监督复核及没有工作的延续性。因此可考虑在招标负责工程清单编制的同时委托专业造价单位进行第三方审核,或按目前建筑行业已有实施的,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投资管理,负责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使工作具有延续性,成果具有可对比性、可考核性。

4.7提高被投诉而废标单位的市场信用处罚: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在工程建设项目建安投资额扩大,一个合同包的标的价格在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差距也非常大,因此针对投标单位反控招标的第四种方式,宜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或对于因投标造假经审查成立的单位,加大市

场信用处罚,如采取降低资质、停止招投标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各投标单位的信用体系,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招投标中的参考。

4.8标准不明的材料采用样品化招标:天然石材等材料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招投标阶段,应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前由招标单位、设计方等根据项目投资等标准,预先确定实际样品,要求投标单位按实样进行投标报价,并对样品进行封存,在后期以样品作为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同时对于标准化的材料,应在无明确指向性的前提下,对推荐材料尽可能明确描述其型号、系列、规格、材质、颜色等具体要求,避免造成后期争议。

4.9延长投标时间,规避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统一由招标人提供,而随着建设工程的规模增加、专业交叉增多、复杂程度变大等因素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显得相对较短,因此投标单位无法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分部分项、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进行复核,进而无法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偏差以及在招标答疑中提出,因此宜适当延长投标的时间,使所有投标人均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有基本的复核,并允许在招标答疑中提出质疑,规避信息的不对称性,推动所有投标人查找招标文件中的漏洞。

4.10设置风险转嫁条款,促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分析的主动性:投标单位由于接触建筑市场比较多,对设备材料的供应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在招标文件中,招标单位可凭借自身的主动地位,将部分招标的风险合理转嫁给投标单位,如对于材料品牌推荐上,可以允许投标单位对推荐的材料品牌的可采购性提出质疑,对于有协议关系的同档次材料品牌可以推荐,同时要求各单位如不提出对品牌的意见,一旦发生无法采购的,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以招标文件条款的设置,推动全体投标单位在部分工作上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解决招标中可能存在的隐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