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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范文1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关于古桥保护协调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02〕67号)已明确的古桥修复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到位。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历史文化保护范文2
关键词:太湖港;历史文化
一、港圩区系统的成因及历史作用
古代时,沿太湖南岸一线是一片沼泽,生活在这里的先民饱受洪涝灾害之苦,为防港泄洪,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陆续开挖了太湖港。这些太湖港规划有序,“如梳齿般繁密”。“南北方向(纵向)的叫“浦”、“”、“港”,东西方向(横向)的叫“塘”。直到唐朝中叶,随着人口的增加,古代人民根据井然有序的规划,完整开挖“塘、浦、、港”,开垦圩田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太湖沿岸才实现美丽“蜕变”,成为全国的大粮仓。据史料记载,明清时期沿太湖地区入湖港共有155条,长兴计有36条港,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1、便于泄洪排涝。从北面与江苏宜兴交界的斯圻港开始,到南端与吴兴县相接的蔡埔港,绵延不断的36条港,使得经过泗安溪、西苕溪,合溪的上游山水,能通过诸港宣泄进入太湖。
2、提供交通方便。港与星罗棋布的河漾、塘浦、淦浜构筑起密集的水网,舟辑航行便利,将太湖沿岸与周边城镇连接在一起。
3、实现农业繁荣。诸港在入湖口设有湖闸,能调蓄旱涝不同时期的需要,确保圩田旱涝保收。同时疏浚河道淤泥,又能不断巩固斗堤、肥沃田地,形成了桑基鱼塘,塘浦圩田的传统农业发展格局,得使农、渔、桑良性发展,“苏湖熟、天下足”,富裕了一方百姓。
4、让百姓安居乐业。沿湖百姓临湖而居,形成了一个个聚居村落,成为中国人口密度最高地区之一,另外得益于水网的保护,躲过了历史上诸如等多次战乱之祸,较好保护了传统的江南文化。
5、人民创造了罕见的太湖港文化。太湖港是广大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确保造田、种田的经验之作,被誉为中国第二个“都江堰”。水利泰斗郑经在其名著《太湖水利技术史》中写道:太湖南岸的塘浦圩田:“它是古代太湖人民变涂泥为沃土的一项独特创造,它在我国水利史上的地位可与四川都江堰、关中的郑园渠媲美”。
二、长兴太湖港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大代表刘伟星等经走访考证,长兴境内完整保留下来的大约还有近18条港,虽然历经沧桑,但保存还相对完整,这是延续传承太湖悠久历史文化之福。目前沿岸4个乡镇(街道、园区)保存完整的港分别是夹浦境内的斯圻港、金村港、四路港、上周港、长兴港、夹浦港、双港、丁家渚港、鸡笼港,太湖街道境内的沉渎港、莫家港、新塘港(长兴新港)、徐家港、洪桥境内的杨家浦港、邹家港、花桥港、芦圻港和图影境内的小沉渎港。近年来,滨湖地区新农村建设无形中保护了港文化,以小沉渎港、锁家桥明朝古堤、宅里民居融为一体的小沉渎村为典型。
现在存的主要问题:一是存港的功能削弱。上世纪70年代长兴新开挖了合溪新港、长兴新港和杨家浦港,港传统的泄洪排涝功能被部分取代,交通航运的功能随着功能的提升,也失去了传统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群众对港作用的认识开始淡化。二是现有港存续状况堪忧。塘基上种桑、塘中养鱼、桑叶喂蚕、蚕粪饲鱼,塘泥培桑的“桑基鱼塘”的传统农耕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致每年的人工冬修水利被忽略,造成港不断萎缩、淤塞。三是港文化 现象被忽视。与港联系在一起的古湖闸消失殆尽,港上的古石桥大多被人为破坏,原有港湖口 淤塞段土地被侵占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多问题,都与港保护还未纳入规划有关。
三、保护港文化的现实意义
太湖之水是活水,是充满灵气之水。太湖港象一条条灵动的血脉,太湖东南岸的百姓上千年来在这些港边生息繁衍,是因为这些港把太湖水的灵气带给了太湖百姓。无论从历史延续上还是到现实生活中,保护港文化迫在眉睫。
首先是延续太湖农耕文明需要。分布在太湖沿岸的港塘浦,仍保持着“排、引、蓄、灌、降、分、补、调、档、运”等基本功能,与桑基圩田一起,是从古至今集水利、经济、生态、文化于一体的工程,也是目前最能代表“鱼米之乡、丝绸之府”的典型象征和重要载体。其次是保留传统文化的需要。太湖沿岸的港塘埔、圩田,代表了人类农业文明时期水利、水运工程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港文化既体现在由纵、横塘、古闸、石桥、木篱、帮岸组成的水工建筑群,及其衍生的桑基、圩田、鱼塘和运河、水网系统等外观特征,又蕴含着农耕、丝绸、漕运、牧渔等为代表的辉煌灿烂吴越文化之极――明代港河堤。再次是弘扬“太湖望县”的需要。港塘浦、桑基圩田,被全国水利专家公认作“在我国水利史上的地位可与四川都江堰、关中郑国渠媲美”。更是值得我们珍惜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长兴作为“望县”始自唐朝,其实就以唐代中期发端的开发低洼沼泽成为良田是密不可分的。最后是打造“锦绣长兴”的需要。港文化在历史上形成了“鱼米乡、水成网、两岸青青万株桑”的水乡风情,是滨湖地区乡村聚落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人文典范。打造“绵乡长兴”正需要这样的品牌,我们只要稍加重视,更能为目前已经十分靓丽的太湖风景带“绵上添花”。
四、浅议保护港、传承太湖文化的几点认识
“港圩田”是我国和世界治水史上的一项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但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规模扩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整理、交通建设的需要,填河围漾;与水争田的现象日趋严重,也导致地区湖漾吞吐调蓄、“急流缓受”的功能大大萎缩。县境内仅存的近18条港残堤断流,淤塞淀积,不堪目睹。因此必须引起政府和水利、城建、交通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力挽唤醒保护港、传承文明,恢复港的文化原状具有历史和现实的重要意义。
1、编制太湖港保护规划。太湖新城正在崛起,滨湖开发如火如荼,当务之急就是编制规划。建议将港保护规划与太湖新城开发共同规划,在建筑滨湖新城的同时保护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充分衔接。
2、港保护迫在眉睫。非但要保护现有18条港的完整性,更要对湖口湮塞的近10条港沿线的桥、闸、堤加以保护,严禁建房占用、控制建设,为今后恢复留有余地。
3、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议由水利部门负责,结合“苕溪清水入湖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逐年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投入,每年建设两个类似小沉渎港这样的系统工程,给滨湖地带增加更多的“小桥、流水、人家”风貌。
历史文化保护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化资源 办产业化经营 利用与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逐步崛起,一个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即如何对待文物古迹,如何在保证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如何将这些历史文化的遗产逐步转变为我们现今发展的一种资源又不破坏其原有的样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如何看待这种历史文化遗产到历史文化资源的转变呢,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中我们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问题是——什么是历史文化资源。
郑冬生指出,“所谓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存。”
郑汕、赵康认为“历史文化资源是以文化形态存在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纪录,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淀,是社会文明的结晶。”
这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既是历史的证明,也是过去留给我们的一笔财富,我们可以将它们束置高阁,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让它们重现价值——这就涉及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再利用,如果利用得好,它将是一笔取之不尽用之无竭的财富,但如果用得不好,它也会在一朝一夕离我们远去。所以,对待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我们不仅要在保护中经营,更应该要在经营中保护。面对这种保护与经营的关系,半产业化经营将成为一种现实。
对于城市发展的诸多方面,半产业化经营都有其益处所在:
1.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政府规划、政府投资+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通过政府的规划与投资,引起市民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并主动加以保护。而半产业化经营之后产生的经济收益又可以反过来作用于历史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地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经济保障。
2.创造经济效益、发展城市经济。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经营成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必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推动其城市的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半产业化经营之后,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则变成了当地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将会为其城市创造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有利于积聚财富,发展城市经济;通过政府的规划整合,使得资金的投入更加系统稳定,形成相关产业发展的稳定保障,促使相关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二是有利于凝聚人心,共同建设城市;通过政府牵头的形式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得广大市民切身投入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当中,同时也可更好地督促相关工作的展开,确保办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是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这个城市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通过对这种积淀的开发与弘扬,可以更好地塑造城市形象,形成城市发展的特色与精神,树立更加鲜明的城市品牌。
但是,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作为历史的遗产,这种历史文化资源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财富,资源的开发也应取得大家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初期就与市民达成一致,取得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政府在开发初期就应秉承着公开公正的态度,相关的一系列工作也应以科学开发为基础,确保充足的科学调研和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制定规划、招标、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手段,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予以正确的保护和经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市民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确保市民建议的权力,每隔一段时间举办座谈会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合作发挥力量,这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与市民结合、优势互补,既能使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定位准确,又能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由于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位置多处于商业中心,所以就造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商业发展的矛盾。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垄断性,这样的资源和财产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但城市的中心区既是商业的黄金地段,往往又是历史遗产的富集区。如何在发展商业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这是相关部门在工作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很多前车之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上海前段时间建造了一座“西游宫”,但是3年不到,所有的建筑和摆设就变成一堆毫无用处的废物。究其深层原因,这就建造者不知道景物与景观的区别与联系,不懂得历史文化遗产的共通性与地域性的关系。他们错误地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舍本逐末,在毁坏本地独有景点的同时大肆移植他景,最终也只能饱尝苦果。
历史文化资源同很多自然资源一样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我们在开发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时应留有余地,不能无节制的开发利用,那样只能使其消耗殆尽。如不进行科学地规划与积极地抢救,历史文化遗产逐渐离我们远去将会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这样的事例已经一幕幕上演在我们眼前:最近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一批汉文化遗址(汉墓葬、汉碑等)被推土机铲平;95年围绕北京鲁迅八道湾故居是否被拆除引起的争论;杭州西湖景区建造高层建筑;云南石林旅游区建设大型水泥厂;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造起了煤窑、灰窑;长达两年围绕究竟要不要抢救、保护南越王宫署遗址所发生的纠纷等均属此列。
历史文化保护范文4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旅游规划及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对文物古迹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随后,全国各省份就开始了历史文化名镇的命名工作和古镇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旅游发展中,重视古城古镇开发比较早的是江苏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周庄、同里和ā直三个古镇。这三个古镇经过科学详尽的规划,进行了具有保护性的开发,立刻在旅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国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镇成为旅游热点,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镇旅游系列。与此同时,古镇古城的开发,也带动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温,如桂林的阳朔西街、丽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遥古城等,都迅速成为国内外旅游的热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开发,只有在做了科学规划后,才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推动中国旅游业的进步。历史文化名城很快成为区域性旅游的热点,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镇)保留了下来,并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辨析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活动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效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空间环境效益。遗址地的空间环境优美,人文景观荟萃是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只有完整无损地保护好遗址地的自然与人文风景及其周边的环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游览。其二、社会发展效益。旅游的社会意义在于欣赏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性,以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交往和双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经济发展效益。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称旅游业为“朝阳产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本世纪旅游业还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到2020年将成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国,接待外国游客可望达到1.3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有可能达到60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业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措施――以四川为例
从四川省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实践看,坚持不懈的贯彻这种设计方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为了更加科学的保护古城,开发古城,造福古城,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保护。针对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保护好现存的历史遗产,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为辅的方针编制。第二,建立文物保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应该进一步确立起“谁使用、谁保护”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制订具体的保护办法、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一旦文物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责任人”就应负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主要包括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针对综合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应该作为工作重点。为此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通过在四川的调研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三)准确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划
不同类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划重点必然不同,只有在准确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好高效率、高回报、低成本的优秀旅游策划。例如成都地面历史遗存不多,历史名城特征难于体现。在历史城市风貌日渐变化和消失的情况下成都的旅游策划对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为满盘珠玉穿起来的主线。蜀文化的特点,从旅游角度说,就是一个“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乐之乡,这就是蜀文化以“神”为中心的三大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是相互扶持、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使得旅游规划有历史舞台得以施展,同时通过旅游规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们在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产生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旅游开发设计思路,这对我们全面认知保护和利用的协同有很多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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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4月30日《光明日报》)
历史文化保护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G623文献标识码: A
一、历史文化名村的概念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村落,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的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自2003年10月国家首次公布周庄等10个历史文化名镇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逐渐被各地政府所重视。
2009年,陕西省铜川市的陈炉镇因其1400多年绵延不断的制瓷史,成为第四批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之一。
二、陈炉古镇概况与历史文化价值
陈炉镇位于陕西省的中部,铜川市印台区,镇区三面环山,呈“马蹄形”居山凹之中,内部沟谷纵横,梁坡陡峭。北、南、西、永兴四堡居高而建,拱卫全镇。陈炉镇自然起伏的黄土丘陵保持了完整的地貌特征、周边梯田如同神来之笔,画出陈炉大地一条条自由流畅的线条。
陈炉古镇拥有陶瓷古迹、制瓷技艺、瓷业习俗和古风古韵等原生态景观,是宋元以后耀州窑唯一尚在制瓷的旧址,其烧造陶瓷的炉火近千年来灼灼不息,形成“炉山不夜”的独特美景。陈炉古镇更因“陶炉陈列”而得名,作为陕西乃至西北最大的制瓷窑场,它被誉为“东方古陶瓷生产活化石”。同时,耀州窑陶瓷烧制技艺也已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陈炉镇几百年来的陶瓷器物废品、残片、废弃物成为陈炉人营造居住环境最易于获取的建筑材料。在长期的经验与随心所欲之中,这些废弃物嵌入和构筑了陈炉独特的、丰富的、有机的、古朴的生活环境,历经百年火的锤炼、时间积淀、艺术的砌筑,陈炉人为我们创造了世界独一无二、如斯如画的村镇景观,形成了以陶为居、以陶为业的居住、生产相互融合的瓷镇生活空间和历史环境。陈炉“层叠密如蜂房”的“陶砖窑洞”这一传统民居形态,在全国,在陕西,就是在铜川地区都是少见的民居村镇。
陈炉传统的民居建筑群与悠久的陶冶工业史相互展示、自我叙说着自己的文明历史――陈炉的先人在最初发明创建陶砖窑洞时,也同时发明了烧制陶砖的制陶工艺。创建陶砖窑洞,必须首先筹备陶砖作为建筑材料。这样,烧砖的冶陶事业必定先于创建砖窑的安居事业。如此周而复始,烧砖的冶陶工艺支持了建窑的安居事业,安居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冶陶工艺的发展,以致“陶炉陈列”遍炉山。历经“有巢营窟周陶复,郁郁千家烟火迷”几千年的演变,以至形成了如今这一“陶炉陈列”的独具特色的古镇风貌与名称来源。
三、古镇现状
1、旅游资源现状
目前陈炉镇共有元、明、清陶瓷地30余处,烧瓷窑炉40余座,作坊遗址和各时代文化堆积面20余处。陈炉居住建筑以窑洞为主,窑洞一般宽5~6米深约10米,是当地居民家庭主要起居生活空间。由红砖箍成的窑抗压弱,窑背上不能负荷太重,只能做上户的场院,形成了“你家的窑背我家的院”独特的建筑风格,层次分明,极具观赏价值。同时,村民用废弃的匣体、陶瓷的残次废品,如:缸、坛、盆、花瓶等来砌墙,形成了一道道错落有致,千姿百态的人文景观“罐罐墙”;利用匣钵、瓷瓦碎片铺砌的道路,实现了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采取随机铺砌,拼出了质朴优美的纹样图案,增添了陈炉古镇的特色,是陈炉极富观光价值的景观。
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瓷坊在陈炉古镇上随处可见,一般在家中设有烧瓷设备和陈列室,瓷器造型精巧、色彩缤纷、成为陈炉镇陶瓷文化旅游及游客参与陶艺制作和观赏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2、保护管理现状
陈炉遗址区内由于常年修筑梯田对文化堆积层的破坏,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加之镇区内居民自建房屋的无人管理,导致其延续性面临威胁。
陈炉镇传统窑居建筑群落及环境原貌保存良好,但约三分之一窑居建筑长期无人居住,有些窑居建筑残缺倒塌或危在旦夕,需要保护维修。在地面上的遗迹尚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问题突出。
3、利用现状
陈炉遗址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另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与特色民居及人文景观,基本具备展示条件,且已全部开放展示。家庭作坊可接待少量游客参与现场制作体验,并有相应的农家乐等旅游配套设施。
四、现存问题与影响因素
1、景观环境需要治理
镇区内的用地杂乱,功能区分不明显。部分公共建筑及新建建筑的建筑风貌与传统风貌不符,对古镇保护利用影响较大。
2、 传统技艺需要传承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陈炉也出现了中国许多乡村所共有的空心现象。年轻人纷纷走出陈炉另谋职业,传统的瓷器制造业也因为利润低等原因日渐衰落。陈炉瓷器烧制技艺急需不断的传承下去才能使古镇活起来。另一方面,传统器型仍是陈炉现在的主要产品,缺乏艺术创新,外界现代化的烧制技术也对传统烧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成为古镇制瓷业发展的瓶颈。
3、旅游服务设施仍需加强
连接镇内与外界的交通只有镇域内的客车,不能满足游客的交通需求。且无大型停车场及游客服务中心,没有良好的食宿条件,造成了留不住游客的现象。
4、基础设施亟待完善
镇内道路除中心区域外,多数为土路,影响交通同行;缺乏集中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也造成了公共卫生环境较差;电线为架空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对古镇整体风貌也产生了影响。
五、陈炉古镇保护利用发展策略
陈炉古镇是一个围绕陶瓷文化形成的聚落群体,陶瓷是陈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陈炉的发展应继续以陶瓷文化展示为主。
1、开拓多样的展示方式
陈炉古镇的陶瓷烧制特色已经成为陈炉镇发展陶瓷文化旅游的独特优势,应结合目前的陶瓷手工加工业展示以及特色景观进行展示,进而逐步扩大展示范围与规模,对陈炉现存的活态陶瓷文化遗产及和由其产生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进行完整的展示。例如,对窑址建设展示厅,采取多媒体参观方式;对罐罐墙应采取最自然、最原始的露天展示;对遗址进行标识展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现场展示及虚拟展示等。
通过这个过程, 可以清楚地认识陈炉发展、演变历程,使游客对陈炉的认知度得到进一步增强。
2、增加特色的产品设计
在此所指的产品设计,并不仅限于陶瓷产品的设计,也包括能为陈炉古镇提高知名度及带来最大利润的各种产品,例如,有古镇特色的明信片、各种小挂件、钥匙链等涉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产品。除此之外,陈炉应该在当地特色陶瓷制品之外,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努力与外部市场接轨,生产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碗、盘、盆、罐、瓶、盒、灯、炉等日常生活用具及其他的陈设器、供器、瓷雕等产品,增强旅游产品对游客的吸引力。
3、开发身临其境的体验方式
陈炉古镇以其陶瓷制作的原生态工艺最负盛名,也是古镇被誉为研究中国古陶瓷“活化石”的重要原因,包括采泥、洗泥、晾晒、拉坯、上釉、烧制等多个程序。现在,古镇的陶瓷制作仍旧沿用古法,这会是参观游客和陶瓷爱好者极为感兴趣的项目之一。在瓷厂生产过程中,应开辟专门的场地与多个程序鼓励游客参与到瓷器制作的过程中来,使他们有身临其境的体验,才能留下与众不同的深刻印象,间接增加宣传力度。这也是延续陈炉古法制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可行之举。
六、结语
陈炉古镇的保护与利用将会为保护当地文化多样性提供多种方式。古镇地域范围较小,自身文化特征明显,适当的利用措施将会为古镇的重生提供契机。随着古镇的利用程度逐渐增加,陈炉古镇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岗位增加及收入来源扩大等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为民所用。
参考文献:
[1]张向军. 陈炉古镇环境可持续发展浅析[J].山西建筑,2008
[2]王沙. 陕西陈炉聚落景观陶文化现象研究及保护[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3]方晓晓. 生态博物馆在北方地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研究―以陈炉古镇为例[D]. 西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