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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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论文

医疗纠纷法律论文范文1

首先,通过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有法定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包括: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政府的职权也就是政府的职责,要发挥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使他们履行职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法定途径予以直接解决,而没有必要通过聘任乡镇公务员担任协管员的相对低效途径间接解决。

第二,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应隶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其他机关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都不能给其他机关的公务员附加权利义务;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也不得兼任其他机关的职务或行使其他机关的职权。有的地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等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让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一部分公务员在自己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取得固定劳务报酬,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不利于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依法行政。农村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各自的法定职权和分工,只有全力以赴,依法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才能做好工作。乡镇公务员,尤其是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兼任协管员,很难协调好其公务员的身份与协管员的身份。他们行使职权时,一方面,很可能因分身从事协管工作而影响自己法定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为了搞好协管员工作而动用自己的其他法定职权而造成行政违法。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务员能够全力以赴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