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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同范文1
【解题方法】
判断句是对事物的性质、情况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句子。文言文判断句的表现形式和现代汉语的判断句差别较大,现代汉语中的判断句一般都有判断动词“是”,而文言文中的判断句一般不用判断动词,而是借助一些语气词或其他词语来表示。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用“……,……也”的形式表判断。如:
1.虢,虞之表也。(虢国是虞国的屏障)
2.浙江之潮,天下之伟观也。(钱塘江的海潮,是天下最雄伟的景象。)
3.夫战,勇气也。(作战,是要靠勇气的)
二、用“……者,……也”的形式表判断。如:
1.廉颇者,赵之良将也。(廉颇是赵国的良将。)
2.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是用来传授道理讲授知识解答疑惑的人。)
三、用“……者”的形式表判断。这种判断句只在主语后用“者”表示提顿,这种情况不常见。如:
1.四人者:庐陵萧君圭君玉,长乐王回深父,余弟安国平父、安上纯父。(这四个人,是庐陵的萧君玉,长乐的王深甫,我的弟弟王安国、王安上。)
2.粟者,民之所种。(粮食,是老百姓种出来的。)
四、用“……者也”的形式表判断。在句末连用语气词“者也”,表示加强肯定语气,这里的“者”不表示提顿,只起称代作用。如:
1.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城北徐公是齐国美丽的人。)
2.沛公之参乘樊哙者也。(这便是沛公的卫士樊哙。)
五、无标志性判断词,用名词直接表示判断。这种判断句既不用判断词,也不用语气词,而是通过语意直接表示判断。如:
1.刘备,天下枭雄。(刘备是当今天下强横而又有野心的人。)
2.刘豫州王室之胄。(刘豫州是汉室贵胄。)
六、“……耳”的形式表判断。如:
1.此亡秦之续耳。(这种做法是在走秦灭亡的老路。)
2.田横,齐之壮士耳。(田横是齐国的壮士。)
七、用动词“为”表示判断。如:
1.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何辞为?(如今人家正好比是刀和砧板,我们是鱼肉,还告辞什么呢?)
2.此为何若人?(这是什么样的人呢?)
3.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所以,现在墓中埋葬的是完整的五个人。)
八、用副词“乃”“即”“则”“皆”来表示判断。如:
1.是乃善用兵者也。(这样的人就是善于用兵的人。)
2.梁父即楚将项燕。(项梁的父亲就是楚国的将领项燕。)
3.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这就是岳阳楼最壮丽的景象啊。)
4.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六国与秦国都是诸侯国。)
九、用判断词“是”表判断。在文言文中,“是”常常作指示代词用,如“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日月星辰等各种天象,这是夏禹、夏桀时代都相同的)如果不认真分析的话,句中的“是”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判断动词。其实这里的“是”是指示代词,意为“这”,在句中作主语。但“是”在文言文中也有作判断动词的用法。如:
1.巨是凡人。(吴巨是个平庸的人。)
2.不知木兰是女郎。(不知道木兰是女儿身。)
3.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问他们现在是什么朝代,他们竟然不知道有过一个汉朝,更不用说魏晋了。)
十、用“非”表示否定判断。如:
1.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六国的相继灭亡,不是武器不锋利,也不是不善于作战,而是败在贿赂秦国上。)
2.吾非至于子之门,则殆矣。(我不是来到你的面前,就危险了。)
被动句
【解题方法】
和现代汉语一样,文言文中也有被动句,只不过使用形式要比现代汉语中的被动句复杂得多,其句子的结构形式也和现代汉语不大一样。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用“为”“为……所……”或“……为所……”表被动。介词“为”引出行为动作的施事者,与引出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构成介宾短语在句中作状语。如:
1.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否则,你们都将会被他俘虏。)
2.身死人手,樘煜滦φ摺#ㄗ约阂菜涝谒人之手,被天下人笑话。)
3.有如此之势,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有如此好的形势,却被秦国长久积累的威势所吓倒。)
二、用“于”或“受……于……”表被动。介词“于”引出行为动作的主动者,与引出的名词或名词性短语组成介宾短语,在句中作补语。如:
1.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六艺和经书他都通读学习过,不被时俗拘束,向我学习。)
2.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我不能拿整个吴国的土地,十万军队被别人制约。)
三、用“见”或“见……于……”表被动。如:
1.秦城恐不可得,徒见欺。(秦国的城池恐怕得不到,自己白白地被欺骗。)
2.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我常常被大方之家笑话。)
四、用“被”表被动,“被”引出动作的主动者,这种形式和现代汉语的被动句类似。如:
1.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英雄人物的千古风流都被雨打风吹去了。)
2.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我还记得周公被逮捕是在丁卯年农历三月十五。)
五、没有标志性词语的被动句。这类被动句要靠意合法,即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判断。如:
1.戍卒叫,函谷举,楚人一炬,可怜焦土。(戍卒一声呐喊,函谷关被攻破,项羽一把大火,可惜阿房宫变成了一片焦土。)
2.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屈原被放逐,才写下《离骚》。)
掌握了以上几种被动句的形式,在具体运用时考生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弄清楚句子的主语
只有主语处于受动地位时,句子才是被动句。如:“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季氏将伐颛臾》)这两句话中,第一句不是被动句,“出”的动作行为是主语“虎兕”发出的,“于柙”只是状语后置而已,表明“出”的处所;第二句是被动句,作榫参锏摹肮暧瘛彼浯τ谥饔锏牡匚唬却不能施行动作行为,虽然作为“毁”的施动者没有出现,却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主语“龟玉”处于受动地位,这个句子是一个被动句。这是一个没有标志性词语,靠意合形成的被动句。
二、要注意主语发出动作行为的原因是否来自于外界,主语是否有“被迫”的情形
如:“帝感其诚……”(《愚公移山》)一般情况下,“感动”的原因更多的是来自外界,受外界的影响而感动是人的正常的心理活动,所以这样的句子往往就是被动句。
【判断句拾遗】
在文言文判断句的备考中,有两个问题考生要加以注意:
一、不是所有“……者”或“……也”句都表示判断。
形式并不是判定判断句的唯一标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下面这些句子都有“者”“也”,它们也都处于和判断句一样的位置,但都不是判断句。如:
1.东谷者,古谓之天门溪水。(“者”为指示代词,可译为“这个地方”。)
2.彼童子之师,受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者”为助词,可译为“……的人”。)
3.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也”表感叹。)
4.叱者何也?(“也”表疑问。)
5.莫用众人之议也。(“也”表祈使。)
那么,如何判断出现“……者,……也”的句子是否为判断句呢?
1.如果是判断句,翻译时句中一定要出现现代汉语的判断动词“是”,译不出“是”的,肯定就不是判断句。
2.判断句都是判断一个事物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句子,都可以化为“a是b”或“a不是b”的标准判断句形式。“a”和“b”之间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所属关系。“a”是“b”中之一,如“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城北徐公是齐国的美男子之一)。其否定形式为“a”不是“b”,如“余本非文人画士”(我本来不是文人画士)。
(2)同位关系。“a”是“b”“b”也是“a”。如“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夺项王天下的人一定是沛公);“子瑜者,亮兄瑾也”(子瑜是诸葛亮的哥哥诸葛谨);“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是用来传授道理教授知识解答疑惑的人)。
(3)因果关系。如“吾所以为此者,以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我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把国家的危难放在前面把自己的私仇放在后面);“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我的妻子认为我美丽,是因为偏爱我)。否定形式如“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登上高处招手,并不是因为手臂加长了;顺着风向呼喊,并不是因为声音加大了)。
二、正确辨识“是”的用法。
古汉语中的“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作指示代词的,相当于“这”。如:
1.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指代“铿然有声之石”,可译为“这样的石头”。)
2.是说也,人常疑之。(指代前面所述的石钟山命名的由来的一种说法,可译为“这种说法”。)
3.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复指“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这件事,可译为“这件事”。)
4.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指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的过失。)
【被动句拾遗】
一、用“于”表被动时,要注意和其他结构相似的文言句式区分开
如:“设九宾于廷,臣乃敢上璧。”(《廉颇蔺相如列传》)这个句子虽然也在动词后有一个“于”字结构,但它只是交代设九宾礼的地方,没有被动意味,所以这个句子不是被动句。判断句子是不是被动句,不在于句子中有没有用“于”字,关键是看主语是不是被动地接受谓语的动作行为。
代理商合同范文2
1996年12月7日,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以下简称苏海化工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由“苏中”文字及字母S、Z和菱形图案组成的组合商标,注册证号908007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一类的磷肥、钾肥、尿素和混合肥料,有效期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自2000年10月起,被告王华富擅自使用原告已标明商标及厂名、厂址的旧包装袋将一批抵债的外地散装复合肥料灌装后,私下交由原告销售人员陈礼龙发往海安县仇湖乡、青萍乡、墩头乡等原告的复合肥料销售点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苏中”牌劣质复混肥17吨,价款10900元。经群众举报,苏海化工厂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海安县青萍供销社生资部仓库保管员黄海山、海安县仇湖镇禾庄村陈长乐、陈长义以及海安县仇湖镇湖西村五组的吉和祥分别陈述了陈礼龙提供假冒“苏中”牌复合肥用于销售的事实。 2001年3月20日,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华富、陈礼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对王、陈二人罚款25000元的海工商案(20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
2002年3月4日,苏海化工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赔偿原告因商标权被侵犯而造成的商誉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调查费8000元、差旅费9782元和律师费3600元。2002年4月10日,被告王华富与苏海化工厂经案外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由王华富分期赔偿原告市场品牌信誉损失30000元,首期5000元当即履行。为此,原告苏海化工厂在2002年4月11日的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礼龙赔偿70000元的商誉损失;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对合计21382元的律师调查费、差旅费和律师费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华富辩称,其仅是将抵债而来的化肥用原告的旧化肥袋子进行了包装,不是假冒商标;此事已被工商局罚款25000元,自己也已实际赔偿原告5000元。
被告陈礼龙辩称,用南通苏海化工厂旧袋子包装的散装化肥是王华富交给其销售的;其虽是南通苏海化工厂的销售员,但已3年没拿到工资,现又被工商局罚款,故无力赔偿。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华富未经原告苏海化工厂同意,利用苏海化工厂标有“苏中”注册商标及原告厂名的旧包装袋,将他人生产的复混肥冒充为原告的产品委托他人进行出售,被告陈礼龙身为苏海化工厂的供销人员,明知王华富假冒其所在厂的产品仍然予以销售,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苏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时侵犯了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礼龙辩称其因原告数年不发工资而为侵权之说,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尽管两被告销售假冒化肥的价款仅万余元,获利空间狭小,但由于被告采取的是混入原告多个销售点进行销售的隐蔽方式,它给原告真品之销售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被告所获取的利润,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给原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认为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连带赔偿原告5000元的商誉损失较为适当。由于被告王华富在诉讼期间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原告5000元,这一赔款的到位使得原告的商誉损失已然得到填平,从而在事实上免除了被告陈礼龙在本案中本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誉损失7万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为制止被告造假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调查费8000元和诉讼费3600元,属合理支出,可作为原告因调查侵权而蒙受的损失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差旅费用9782元中的4040元餐费发票明显与本案无关,且其本应包含在调查费用之列,原告单独主张系重复计算,不足考虑。至于王华富在5000元之外自愿认可的25000元赔偿额法院不予理涉。据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2)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2002)通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业信誉损失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共同赔偿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调查侵权的经济损失11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这是一则案情并不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两被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旧包装袋灌装他人抵债而来的劣质散装化肥用于销售牟利,一个专司灌装制作,一个负责混入原告的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二人分工协作共同销售侵犯商标权之商品的行为与情节是十分清楚的,故本案在商标侵权的构成方面不存疑问。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探讨,主要是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王华富在这起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他们的这一和解行为对实施共同侵权的另一被告陈礼龙连带责任之承担有没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左右着本案的判决结果。
一、共同侵权连带之债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学原理,连带之债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权利或者所有的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但只要出现一次全部给付,有关此债的全部关系即归于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权或主动的连带;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务或被动的连带。一般情况下,连带债权不如连带债务那么重要,这是因为连带债权既不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利益也不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而连带债务却具有增强债的担保性的功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之债基本上都指的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尤其是因共同侵权而生的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连带债务是一种复数债务。即连带债务在理论上是可以拆分为数个相互独立的债务的,并且有几个债务人就有几个债务。理由有三:第一、数个债务的客观存在是每个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前提,否则债权人没有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第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可以异其期限、条件或担保,这是数个债务分别存在的最有力证明;第三、债务人一人出现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各债务人负担独立债务的佐证。
2、连带债务中的各个债务须有同一目的。所谓同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确保及满足。虽然连带债务有数个独立的债务,且一个债务的履行不等同于其他债务的履行,但是因为一个债务的履行而使所有债务的共同目的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便因此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可见,连带债务确实是为了共同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互相结合起来,各个债务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的具体手段,当债务人中的一人实现这一目的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反射作用而消灭。
3、所有连带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债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芟质德男校加腥ㄒ榔溲穸哉袢酥蝗嘶蚴嘶蛉澹被蛳群笄肭笕炕蛞徊恐丁<幢阏袢艘悬a href=//guoxue.7139.com/2705/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部分履行,则债权人仍可就剩余部分行使同样的权利,直至债权完全实现。但是有一点:任一债务的部分履行都会缩减每个独立债务的相应部分,正如一个身处多面镜子包围之中的人,你脱去一顶帽子,镜中人也会相应脱去一顶帽子一样。
二、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的影响
诉讼过程中个别当事人的和解行为对其他当事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无影响?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说:(一)毫无影响说,认为诉讼中形成和解协议只表明原告放弃了对协议相对人的程序追诉权,就这起案件而言它至多起到形式上终结原告和协议相对人之间已为之诉讼的效果,其他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此缩减或免除,所以人民法院仍应判决其他被告全额赔偿。以本案为例,也就是说被告陈礼龙仍应全额赔偿原告商誉损失5000元。(二)部分影响说,主张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即表明原告已通过合同的方式免除了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依法所应分担的赔偿份额,故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确认该被告所应分担之赔偿额度的基础上判令其他被告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仍以本案为例,即被告陈礼龙应当赔偿2500元(前提当然是两被告在这起侵权中作用相同,责任各半)。(三)免除责任说,认为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时即表明原告对该被告在诉讼中依法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的免除,由于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本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免除个别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意味着原告同样免除了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四)视履行情况决定说,主张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最后,如果与原告和解的个别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分文,则不论其在和解协议中的应允赔偿额是多是少,哪怕是远远超过了赔偿全额,其他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受任何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令其他被告全额赔偿。还以本案为例,第一被告王华富在和解协议中允诺赔偿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且首期实际给付的数额5000元恰好等同于原告苏海化工厂的商誉损失总额,故第二被告陈礼龙的该项赔偿责任应予免除。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是个别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看待的问题。个别和解协议是相对于完全和解协议而言的,它专指原告与部分被告就共同侵权之后的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正因为只有部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所以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和解协议对其它被告有无效力的问题,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和解协议作为原、被告之间平等协商之后自愿达成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只会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挥效用。基于此,当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表示免除或减免其债务而没有向其它债务人为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有该债务人本人可以按协议免除或减少其应负之赔偿份额,其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所以,“免除责任说”中的绝对效力解释明显有误。
2、连带责任有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之分,对外责任是其核心内容,因为“连带”二字主要就体现在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一体性上。所谓“一体性”即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及数额大小具有不可分性,因此,除了提存、抵销、混同、免除等法定方式外,只有全额且及时的清偿才能使得连带之债归于消灭。有关连带之债的追索及承诺等情节一般只会产生时效暂时中断的程序意义,它对连带之债并不产生任何实体上的影响。由此可见,尽管连带之债的对内责任确实可分,但在对外承担责任之时即对内部责任予以分割明显过于超前。那种认为和解协议对部分被告免责或减责的约定可以径直影响其它被告责任之承担的观点,犯了把连带责任之内部责任过早公开的错误,它使得本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在事实上与保护力度较弱的按份责任无异,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坚持相对效力解释的“部分影响说”也是不成立的。
3、尽管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它依然会受债之基本原理的规范与调控。而债的清偿作为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原因,必然会对连带之债的存亡产生致命的影响。所以当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个别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时,其它被告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必然会随着债务已然履行的幅度发生缩减甚至消灭。因此确切地说,个别和解协议本身对其它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个别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与否对连带责任是否依然存续的状态却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毫无影响说”也是行不通的,而只有“视履行情况决定说”最符合债之基本规律,它应当成为指导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这里有必要予以补充说明的是:并不是实际履行与否决定了责任是否连带,而是实际履行会清偿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使“连带”的条件不复存在罢了。
综上所述,本案的第一被告王华富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了个别和解协议,且已实际部分履行,他实际履行的部分必将会对第二被告陈礼龙的连带责任产生一些减免。至于减免的幅度,可以有两种殊途同归的看法:一、如果把原告主张的商誉损失和律师调查费损失捆在一起看待的话,那么陈礼龙的连带责任仅减去总额16600元(商誉损失5000元外加律师调查费损失11600元)中的5000元(即王华富实际履行的部分);二、如果把原告主张的商誉损失和律师调查费损失区别开来的话,则陈礼龙针对原告商誉损失的连带责任将被完全免除,当然他还必须承担原告的律师调查费用11600元,因为原告有关律师调查费的债也属于另一种形式的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