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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原则;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2014年6月30日傍晚,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故发生,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经审批许可就敢违规开工,暴露出地下管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燃气产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燃气。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燃气法制建设日益迫切。
燃气法规是调整人们在燃气规划、燃气建设、燃气生产、燃气供应、燃气使用和行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市政建设和能源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燃气的整体规划、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活动的法律规则,是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广大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1对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的认识
要减少、杜绝燃气事故,必须把燃气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1国家燃气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气安全保障法规体系。
1.1.1燃气立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燃气立法是燃气管理的最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国各地燃气发展程度不一,但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事故也在不断发生,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对燃气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和相应的责任,处理事故没有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奖惩条款,使得事故后处理时责任划分不明确,量刑力度不一,真正的责任者有的处罚太轻甚至没受惩处,震动不大,不能达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的目的,以致燃气事故频繁发生。因此,象国家《环保法》、《水法》、《电力法》、《交通法》等一样,针对燃气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程度,根据我国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足以承担城市燃气建设、发展和安全的全部管理职责,尽早出台《燃气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1.1.2加强地方燃气立法建设,是各地燃气发展的需要
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规模、综合实力、城市建设以及资源状况、燃气气源和输配系统形式等方面情况各不相同,燃气发展的状况不一,出现的问题不同,对燃气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国家不可能制订完全适合各地情况的燃气法规,这就要求各地在遵照国家法规的大前提下高度重视地方燃气法规建设。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直到奖惩条例等各方面可具体化和量化。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相继有了燃气地方法规,但在施行过程别是国家《燃气法》出台以后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它大多数城市也不能在国家《燃气法》出台之前存在等靠的思想,对本地燃气立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制止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1.2.1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以有利于燃气安全管理为目的
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对于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尤其对于保障城市安全供气,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应该从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角度出发,全盘考虑执法管理力量。目前我国各地城市燃气管理体制不一,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就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所明确的那样;第二种是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三种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而从事城市燃气的管理。这三种体制由于“条条块块”太多,只是把城市燃气管理作为众多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专业化、技术化不强,管理燃气的精力不能集中,难免造成燃气管理不力,安全性要求不严,采取措施不及时。虽然许多地区设立燃气管理处作为行政管理城市燃气的具体部门,但由于受到管理权限的限制,再者是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造成实施城市燃气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力度、广度、深度不够,城市燃气管理的各环节易出漏洞。国家应进一步突出城市燃气管理的重要地位,统筹建立城市燃气管理的专职行政机关,明确职责,扩大权限,增拨经费,以便集中精力做好燃气各环节的管理。
1.2.2建立城市专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证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城市燃气设施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隐蔽性强,影响安全因素较多,事故突发性强且影响面大。在目前城市燃气管理立法较为薄弱的同时,城市燃气的执法也不健全。城市燃气的行政管理部门虽负责管理城市燃气,但执法权有限,甚至有些地方没有执法权,没建立相应的燃气执法队伍。由于没有执法权,在处理危及燃气设施的施工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类事件时,只能通过协调解决,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不能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用户违章却拒绝进户检查,不接受处罚,也不能采取强硬手段;对社会上个体从事销售、安装和维修的不良情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燃气执法已是当务之急。首先要高度重视燃气执法工作,不能发生一次事故,就召开一次紧急会,就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要建立专职的燃气执法队伍,给以相应的执法权和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建立并不断健全执法的运行机制并保持长久良好的运转。第二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人员专业化、技术化,责任心和事业心要强,执法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设备等要先进,适应燃气执法快捷的需要。第三执法手段要强硬,处罚力度要大,无论什么单位什么人和什么事情都要服从城市燃气安全的大局,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人量刑要重,起到威慑作用。第四城市燃气的执法要与城市规划、公安(包括消防)、法院等紧密配合,才能保证应有的执法力度。第五城市燃气的执法要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依靠集体的力量,要通过各种途径让群众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建立必要的奖励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做到燃气管理群抓共管,保证广泛性、可靠性。
2燃气法规的原则
2.1依法管理原则
燃气法规对行政监管、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使用燃气以及工程档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公民和燃气用户,也做出了必须服从燃气法规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燃气法规还将燃气的应急保障、燃气安全事故与预防等都纳入了法规之中。由此确定了其管理的广泛内容,并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燃气依法管理的内容充分具体。
2.2统筹规划原则
全面综合考虑燃气设施建设和供用气安排是搞好燃气管理的前提。规划安排时要与该地区城乡建设的全面规划相结合,从布局上协调一致,配套进行设计、工程建设等活动。同时,要着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预测与衡量,不能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做到长远规划燃气各项建设,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要充分预测燃气气源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燃气气源,预留燃气建设用地等,保证燃气发展规划得到全面落实。
2.3保障安全原则
燃气安全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安全事故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对城镇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燃气法规必须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保障安全是燃气法规的核心原则,它贯穿于燃气法规的始终,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条文规定之中。
2.4确保供应原则
近年来,燃气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天然气的使用已改变了以煤、柴取火和原来城镇燃气供应规模受限制的状况,燃气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燃气已成为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人们对燃气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燃气法规中,就必须遵循确保供应的原则。
2.5规范服务原则
燃气供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用户对燃气经营者的评价和行风建设。因此燃气法规要求燃气经营者一定要重视服务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在服务工作中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服务。通过优质服务创品牌、树形象,切实落实规范服务的原则。
3燃气法规的作用
3.1保证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燃气法规规范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设施抢修以及燃气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调整燃气相关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建设的管理关系,促进燃气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燃气使用的合理需要,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使燃气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3.2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燃气法规规定的内容总结了燃气事业的管理经验,集中反映了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依法对燃气事业进行管理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燃气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使得燃气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3.3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为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利用国内外的各种资源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和挑战,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立法改革,是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燃气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在投资环境、特许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4结语
燃气管理工作是城市整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因此,各相关单位必须要切实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法制体系,严格规范和控制燃气建设行为,加大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有效保障燃气供应的可靠性,提高燃气管理的安全性,降低燃气在供应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爆炸、偷气等不良事故的概率,进而不断推进我国燃气行业的平稳、高效、良性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枫,王振江,周韬.依法管理 推进城镇燃气事业科学发展[J].城乡建设,2011(0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2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方式
(现场、非现场)
检查
比例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1
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镇燃气上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6月
3
城镇燃气下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12月
4
年中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6月
5
年终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现场
33.3%
1.有无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质监部门的充装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达到100%持证上岗,有无培训;
3.生产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静电、储罐、计量仪器、烃泵装卸设备等是否检测合格;
5.燃气运输车辆是否100%持有区交通局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大亚湾区燃气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3
燃气监管力不从心
开门7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燃气,对于广大居民而言,可谓一日不可缺。然而,燃气也是一个危险的隐患,一旦“渗”出,带来的将是惨痛灾难。
2005年3月8日,温州市划龙桥路海洋盲人保健按摩店因煤气管道泄漏而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2005年4月20日,宁波奉化市桃源路后方新村40幢1号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一声巨响,两层楼房瞬间坍塌,造成数人受伤。
燃气事故的频发,一方面对与燃气朝夕相处的居民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同时,也给政府对燃气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现行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和相应法规的缺失,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据有关人士透露,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燃气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企业资质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燃气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批被取消,燃气行业管理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制定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
2006年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可,监管的第一道门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液化石油气已在城乡普遍使用,同时,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天然气也在我省各城市大规模推广使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燃气的广泛使用,对于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实际的状况却不容乐观。“这次煤气怎么好像轻了很多?这个瓶子怎么会那么旧,有没有安全问题啊?”居民的这些疑问时常在他们与家人、邻居谈天时被提及。立法工作者在调研中也发现,由于国家未对燃气经营规定许可制度,许多并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且无力承担抢险、抢修和售后服务的燃气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户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钢瓶中残液随意倒灌、缺斤短两等侵害用户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为,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进行事前监管十分重要,并呼吁人大加快立法予以规范。
对此,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管网投资,政府为主还是个私为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社会公共事业究竟应该由政府主导,还是引进民间资本,从而进行重组,这一直是中央高层人士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实力雄厚,且具备了承包市政工程的能力,是否可以先行试点,探索“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市场变革呢?在燃气网管的投资建设中,对此也产生了意见分歧。
关于燃气管网的投资问题,立法工作者听到了两种声音。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并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没有明确排除非公有资本对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产权的所有或者控股,且我国加入WTO以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已经允许外资进入。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下,不宜作出“管网设施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强制性规定,管网的投资建设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灵活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当由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是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一直由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出台的,放宽非公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但只是规定非公有资本是“参与”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明确规定,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应当中方控股。可见,该条规定既没有与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相抵触,也没有与我国加入WTO后允许外商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承诺相违背。
立法机构认为,管道燃气在我省城市中已经大规模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管网作为输送燃气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有多种形式,私营企业在政府严格监管条件下也可以代替政府提供。但在目前政府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必要监管能力的现实状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规定管道管网设施应当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是必要的。
用户的权益和义务
近些年来,我省燃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燃气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安装维修人员及送气工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监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2004年2月27日,温州鹿城区发生了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二死五伤。虽然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但在救治伤员过程中,燃气公司还是先行垫付了80多万医疗费。这一巨额数目,一般小型的燃气公司是难以承担的。
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燃气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能力,否则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用户损害的,用户权益无法得到实际补偿或者赔偿。由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责任承担能力也较强。为了避免规模较小的瓶装燃气经营站点发生安全事故后,无力承担相应后果,损害燃气用户权益,条例规定,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用户作为分散的消费者,在专业知识、能力等诸多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行为,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标、充装量不足、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充装燃气应按规定先抽出残液,燃气充装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内,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燃气用户收取费用后出具票据。此外,为保证用气稳定,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更换气种。
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近些年来,在众多的燃气事故中,由于用户操作不当或错误引发的事故占了较大比重。
2004年4月23日,武义县朱某用户,从该县新宅供应网点换回钢瓶,该户在使用中,钢瓶减压阀连接处漏气,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父子俩脸部、手部烧伤。
另外,由于一些居民为了图方便,图美观,擅自改装燃气设施而造成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2004年5月14日,瑞安市汀田镇凤岙村一纺丝厂因用户不懂使用常识胡乱操作发生了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液化气胶管只能作为一种短距离终端输气管,一般不宜超过2米,管道穿墙时只有铜管才被允许,钢管穿墙必须加套管,胶管直接穿墙设置绝对不允许。该用户却将胶管穿墙,被老鼠咬破后液化气大量泄漏,并与墙中空气混合,无法疏散,遇上明火,立即发生爆炸。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户擅自改装、拆装燃气设施或者使用不当等问题,条例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与当地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等,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引导和鼓励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可见,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燃气监管上了一道安全“阀门”,保障居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4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区住建局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城建科、燃气站抽调。
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化燃气储罐站、瓶装供应站瓶装气化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完善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设置,推进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管理,消除燃气企业安全和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生产无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排查储罐站、供应站、气化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综合治理瓶装供应站点,排查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查处液化气市场中的违法违禁行为。
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12日)
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燃气企业全面摸排登记企业单位燃气用户,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6月13日—8月15日)
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全区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3、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8月16日—8月30日)
领导小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整治要求
1、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按照燃气行业管理的职责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按照《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开展液化气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大液化气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市场行为。
各企业应强化钢瓶管理,规范钢瓶充装检查纪录,完善钢瓶技术档案,逐步对钢瓶实施条形码管理。禁止向无证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充装或者流动使用非本企业钢瓶以及不合格钢瓶或者超期未检钢瓶。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供应站管理,逐步完善瓶装气零售市场安全网络。
根据区燃气专项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配站——供应站——用户”等供气直销网络。
各企业要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向用户供气前,须对燃气用途、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安全条件、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使用条件的,方可与用户签订、履行供、用气协议;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用气安全常识;设置公平秤、监督台;重量、价格应按质监、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液化气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维修、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服务;员工应持证上岗,做好换瓶业务记录,要加强配送气环节管理,送气作业实行“三联单”制,不断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4、加强安全培训和燃气安全宣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燃气 管网 安全运行
1.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时间较早的老管线,当时的竣工图为手绘图纸,且竣工资料不够详细。随着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及周边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线已没有数据和参照物可寻,极容易造成施工时对地下燃气管线的错误定位而引发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2)施工破坏。现如今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区铺设的燃气管线大部分为PE管,其机械性能不如钢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损。据统计,全国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气管网事故均为第三方破坏造成,这种因施工破外导致的燃气事故不仅给当地燃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安全用气。
(3)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钢管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到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缩短了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了隐患。
(4)管网巡线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员在巡查时没有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外单位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只简单地进行了口头交接,没提供该地段的竣工图纸,或提供图纸后没进行详细地测量定位,也没有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凭自己的主观想法进行施工,这也是造成燃气管线被挖破的主要因素。
(5)违章建筑。没有经过严格规划的违章建筑的乱搭乱建,给燃气管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调压设备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甚至有些违章建筑用于生活、生产,一旦燃气泄露,后果⒛岩韵胂蟆
2.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2.1临时工棚和用电管理
一般工棚地点选取要依据以下原则:绕开高压线、排水水渠、用非易燃材料搭建工棚,工棚搭建要具备一定的抗风、抗雨、抗潮性能;设置工棚时必须分间,住人和存放施工设备必须分开;工棚设置要满足防火及用电需要,工棚内需要配置数量合适的灭火器,并且做到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性能正常;负责值班的人员与防火用电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棚的电、火及半成品加工材料的使用状况,若发现漏洞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且在梅雨天和三伏天要有专人和管理人员留守,接受对应天气下的安全教育检查。
2.2施工中的临时用电注意事项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很特殊,存在暂时性、开放性、地域环境多样性等特点。施工用电运行条件和安全性都比较差,容易出现电气故障,进而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为提高燃气施工用电的安全和稳定,燃气施工中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以及临时用电特点进行充分考虑,使用相对有效的手段,对临时用电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消除。
2.3管理现场施工材料的注意事项
施工材料是燃气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保证其质量合格,特别是直接接触燃气的管道、阀门、调压设备等。材料进场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检查,针对放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材料必须重新抽样检查。材料运输及存储必须依据对应的要求进行管理,尤其是钢管运输,必须保护钢管表面防腐层;燃气阀门要做水压实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各检验工序必须进行过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将其作为单项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2.4燃气施工管道焊接中的注意事项
目前,城市燃气多数采取的是管道输送,直接输送燃气管道为燃气施工的关键,因此,管道连接质量十分重要,通常管道在连接中采用的都是焊接方式。对此,焊接工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若钢管道焊接,焊口要按照设计进行检测,依据设计文献要求比例和监理工程师意见检测。聚乙烯管道的连接通常存在热熔与电熔两种连接法,在连接中必须注意温度、时间和压力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并注重对焊口的监测。除了以上主要内容,还要重视管道的清扫、气密性试验等施工管理注重文明施工建设。
3.燃气管网运行安全管理
3.1安全培训
增强安全意识,知晓危险源与危险点,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1)熟知相关述语: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化学品。
施工动火“三不准”:没有用火批准单不准动火、没有防火措施不准动火、没有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不准动火。
(2)管网安全运行的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应急预案和措施
1)定期更新或检讨燃气设施及管道应急预案,及进行培训与组织各各类燃气紧级情况的各级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燃气公司建立24小时抢险抢修的值班和调度的制度。
3.2燃气设施、管道正常运行
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的设计方案。燃气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分析客户需求,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材料质量要求高、施工工艺精确,严把质量验收、通气的条件要求。加强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尽快整改。防止第三方破坏。
3.3安全检查
可分为用户自查、燃气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检查燃气设施周边环境,保持通风;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位置,安全距离;易燃(有毒)报警仪及安全联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和并期校验;抢险应急工具和设施和仪表正常。是否有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是否有安全隐患。
结语
城市燃气为人们提供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存在。近年来,随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管理于建设工作要更加重视燃气施工和运行管理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从建设到运行,任何环节都不能被轻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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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凯,吕淑然,张远.城市燃气输配管网耦合风险研究现状及展望[J].灾害学,2016,01:162-169.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6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规定,高度为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24m以上的其它民用建筑和工业 建筑为高层建筑;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在刚刚通过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又明确规定:十层以上房屋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城镇,十层以上房屋建筑应当鳞集中供气系统。该条例再次强调了高层建筑实行燃气管道供应的必要性。
在我省的绝大部分城镇,液化石油气小区管道供气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尚未达到小区供气的区域,甚至还未开始搞小区供气的城镇大量存在。这些城镇和这些区域的高层建筑集中供气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气源。城镇管网化是燃气发展的总趋势,所以,作为要被城镇管网取代的临时供气系统,在用户数量不多的情况下,仅为房屋的报建而花大量资金建设一个气化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如果采用瓶组集中供气,方式用两种,一是强制气化,二是自然气化。强制气化不仅其设备昂贵,按照规范来建造瓶组间和气化间,还要绝对保证电源、热源的供应。相比之下,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便是自然气化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b50028—93)规定,瓶组的气瓶总体积不超过1m3时,可将其设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总体积超过1m3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而且独立瓶组间与其他建、构筑物要有足够的防火距离。也就是说,在房屋建筑规划的同时,要划出足够面积的地来建独立瓶组间。据调查,一般瓶组采用的都是50kg的钢瓶,体积不超过1m3,则气瓶总数不多于8个,那么8个50kg钢瓶的供气能力满足多少户呢?这就涉及自然气化能力问题了。
二、单瓶自然气化能力的计算
(一)气化原理
自然气化是指容器中,液态的液化石油气依靠自身显热和吸收外界环境热量而气化的过程。
容器尚未导出气体时,液化石油气的压力为液温与气温同为,时的饱和蒸气压p0。开始从容器导出气体后,压力下降,相对应的液体温度也同时下降。如图1所示的实践,经过s时间后,液温达t0'并保持不变,此时压力为t0'时的蒸汽压p0',容器内的气化速度为v0',气化将继续下去。从开始导出气体到s时间内,利用显热的气化速度和原有气体的导出速度的总和从v0'减少到零;相反,靠传热的气化速度由零变为v0'。经过s时间后全靠传热气化。
实际上,容器内导出的气体压力要满足调压器入口最低允许压力ps的要求,也就是说,液温必须在不低于ps时的温度ts的范围内气化,速度为v0。
(二)自然气化能力的计算公式
在以t0为最低允许液温时,s时间内容器的气化量为
g=g1十g2+g3 (1)
式中
g——s时间内总气化量(kg)
g1——s时间内依靠自身显热的气化量(kg)
g2——s时间内原有气体向外导出量(kg)
g3——s时间内依靠传热的气化量(kg)
上述三部分气化量分别为:
g1=1/vg'cpm(t-t0) (2)
g2=(v—g'v)(p—p0) (3)
g3=1/vkf(t-t0)*s*1/2 (4)
式中
v——气化潜热(kj/kg)
g'——容器内的液量(kg)
t0———最低允许的液温(℃)
t——空气温度(℃)
cpm——t~t0液化石油气的平均比热(kj/kg·k)
v——容器的内体积(m3)
v——t—t0液化石油气的平均比容(m3/kg)
p——气态液化石油气空化前的密度(kg/m3)
p0——气态液化石油气t0时的密度(kg/m3)
k——总传热系数(kj/m2·s·k)
f——容器液化石油气的湿表面积(m2)
(三)影响因素和设计条件的确定
由上述的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气化能力计算结果的因素有剩液量、液化石油气的组分、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容器的种类等等,这里只谈谈比较难确定设计条件的主要几个因素:
1.液量 没有液量就没有气化而言。如果钢瓶用到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的液量(即剩液量)过多,会给换瓶带来困难,换瓶次数会因此增加。剩液量少,则湿表面积减少,传热气化年度也相减少;导致设计气瓶总数增多。我们认为,设有气体自动切换装置时的剩液量为充装量的50%,设时为30%。
2.组分 液化石油气为烃类的混合物,成分以丙烷、丁烷为主,组分比例由4:1~1:2不等。由于这样大的变化,计算时只能根据当地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组分取近似值,这就给计算结果带来一定的偏差。而在气化过程中,沸点低、蒸汽压高的组分气化能力大,因此,在气液量不断减少的同时其组分也随着气化过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随着液量的减少,丙烷的比例越来越小,丁烷的比例越来越大,气化能力也就越来越小。同时液化石油气的比热、气化浴热、沸点、密度热恒等性质也起较大的变化。由这种变化对气化能力计算结果的影响是绝不能忽视的。而剩液量中的组分及其性质在设计中的变化是很难确定的。
3.环境温度、设计压力和最低液温设计的环境温度在理论上应当是30—50年本地区的历史最低温度。但是,瓶组自然气化只是作为过渡气源的方式,没有必要按此框框来设定,而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气温情况和供气情况,适当调整。
设计压力就是气化的最低压力。正在气化中的液温随压力变化,压力越低,液温也越低,温差就会增大。从式(4)中可看出传热气化量与温差成正比的。我们认为,设计的最低压
力就是调压器的进口压力ps,一级调压系统0.17mpa(绝),二级调压系统为0.20mpa。
最低液温就是液化石油气达到最低设计压力时的液体温度。此温度虽然可以根据相平衡的图表来计算(如《燃气输配》、《燃气规划》中的相关图表),但由于最低压力过小,计算所得到结果往往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加上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偏差,剩液量中组分及性质的变化,常常会导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结论。
4.总传热系数在众多影响气化能力的因素中,最难确定的便是总传热系数。
钢瓶自然气化的传热过程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自身沸腾的对流换热,液化石油气与钢瓶内壁换热,通过壁厚、漆层的导热,外壁面与空气的传热等。因此总传系数与环境温度、液化石油组分、沸点、热容、比热、导出气量,与钢瓶的壁厚、漆厚及环境气温、空气流动情况等等因素有较大关系。由于这些因素的多变性,要从理论上用传热学原理计算出总传热系数确是很艰难的。
既然通过计算的方法得不出结果,那么就应当由众多实验中取得。对于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受到众多条件的限制,要完成这些实验取得数据,就有很大的困难。并且,国内也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数据。在一些专业资料中,所给的值都是较大的一个范围,并相差很远。如《燃气输配》中认为,在地上容器可取k=41~62kj/m2.s.k,对于地下容器可取k=10-20kj/m2.s.k;《燃气工程手册》则认为,对地上50kg钢瓶,在无风状态可取k=7~8.2w/m2℃,在空气少许流动时可取11~17.5w/m2.℃当气化过程中由于液温使容器外表面结露或结冰时,k值为正常情况的三分之一,对地下容器可取3~6w/m2℃。单位换算后,两者相差数百倍。这种差别使设计人员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在利用公式计算单瓶的自然气化能力时,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用的数据很难取定,给计算带来重重阻力。所以在一般的设计计算中,这种计算方法很难达到目的。
三、自然气化能力表
自然气化表是采用实验数据制成的计算图表。国内尚未这方面的详细资料,一些专业设计手册也只略为介绍几个日本50kg钢瓶的气化能力表。下表便是从接近现实条件从中选取的一些数据。
50kg钢瓶高峰负荷时的气化能力(kg/h) 温度(℃)50不带气体自动切换阀0.790.37带气体自动切换阀1.500.99
使用条件是丙烷占60%,丁烷占40%,高峰负荷时间为2小时。
四、供气能力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果总瓶数为8个,则应当一半是工作的,另一半为备用的。4个50kg钢瓶在5℃;高峰负荷时间为2h,丙烷占60%(充装时的比例)的状况下,带自动切换阀和不带自动切换阀的总气化能力为6.0kg/h和3.16kg/h。以每户居民用户都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热水器为热负荷的计算依据,由燃气的低热值和相应的同时工作系数可计算出供气能力分别为36户和16户。
五、环境温度对供气能力的影响
前面谈到,瓶组集中供气作过渡性的气源供应,其设定的环境温度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我省的大部分城市,持续低温天气的时间很短。一年当中温度在10℃以下的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这样,在考虑把气瓶设置在建筑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时,就应当充分利用这个温度的气化裕量,而在低温时则对其加强管理,应当是可行的。
如果把环境温度定在10℃,情况会怎样?
首先,从计算公式(1)、(4)可知,利用显热和传热气化的气化量与温差成正比。也就是说,在其他设计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把环境温度由5℃提高10℃,液化石油气气化中的g1和g3会增加一倍。g2保持不变,但在g中只占很少一部分。故此总的气化能力增大将近1倍,瓶组的供气能力也差本多翻一番,由原来的36户和16户增加到72户和32户。
其次,当温度低于100c的时间内,就会出现剩液量增多的现象,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防爆风扇等设施,来增加瓶组间内的空气流动而得到一些改善。也可以在设计工艺时,在气体自动切换阀前加装旁通阀门来改善,因为在气瓶总数不变,把工作瓶定为6个,备用瓶为2个,其相同的气化能力会增加50%。
在相同条件下,当设计独立瓶组间,气瓶总数达到40个时,瓶组自然气化集中供气的供气能力可达370户。
总之,只要在低温天气时,采用一定的措施,改善系统和工艺,加强管理,瓶组自然气化的裕量就可得到充分的利用,也就是说可以把环境温度适当提高。
六、结束语
实现管网供气是燃气发展的总趋势。瓶组自然气化集中供气作为过渡性的供应气源是解决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小范围区域管道供气,最终实现管网供应的有效途径。在我省的大部分城市的瓶组自然气化,视其情况可以把环境温度提高到10℃,充分利用气化能力裕量,应当是可行的。总而言之,居民用户72户以下的气源供应,在未实现小区供气和网管供气之前,应首先考虑瓶组自然气化集中供气,并设置在房屋建筑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72户以上,400户以下可以考虑建独立瓶组间并采用自然气化,400户以上的就应当采用强制气化的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