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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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合同

预付款合同范文1

致:_____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权力,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你忠实的

签章:____

预付款合同范文2

随着我国放开快递服务行业,快递已日益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众多快递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和壮大,众多快递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种类也不尽相同,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其中颁布的快递服务规范明确要求快递行业遵循规范化、制度化。但快递公司以货运单、面单、祥情单等形式约束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成常态,其中凸显了快递服务公司与寄件人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免责事由往往成为快递公司拒绝向消费者赔偿的挡箭牌,由此导致消费者遭受高额的损失却只能获得极低的赔偿。本文以韵通快递、申通快递、天天快递等快递公司的货运单据内容为分析对象,着重从法律角度探讨其中关于保价条款、货物价值等问题。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邮政局于20__年9月12日的邮政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由此可见,快递服务合同即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一般而言,快递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面单契约中规定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揽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二)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服务公司单方拟定。(三)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的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递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注明是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

对照《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的一种。所谓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分析货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的两者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快递服务合同具体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与提货权;(3)合同均以完成一定行为为履行要件。承运人需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毕。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从法律规范的条文出发,20__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出发,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从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出发,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问题,故根据当事人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三、保价条款的效力

(一)保价条款的价值取向

保价条款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是否订立保价条款,直接影响到寄件人所获的赔偿价值。如保价的合同造成货物损失,则应当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赔偿。而对不保价快递合同的货物丢失,如果亦按照合同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则不公平,如果对保价和不保价不加以区分,统一全部赔偿,那两者就没有差异了。从法律层面,我国《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从快递行业实践层面,众多快递公司均在其条款契约中明确规定了保价条款。如天天快递在其条款契约中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按实际保价价格赔偿。保价费按货物申报价值3%收取。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预期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若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从上述规定的字面理解看,两者均强调的是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不过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如果寄件人交纳了保价费,就可以按最高保价限额来获得赔偿。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对快递的货物是否进行保价,后果是不一样的。

(二)保价条款的性质界定

通常而言,寄件人在交寄邮件的同时,填写已经印制的快递详情单中有关内容,并在交寄人处签字,详情单作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一般背书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 ,快递服务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载明的保价条款属于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系单方拟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信息资源、法律知识等资讯方面的强势,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所以法律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解释及适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保价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价条款,寄件人签字便表明其自愿接受,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确定的标准办理;二是认为保价条款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认定保价条款关于货物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属无效内容;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保价条款本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但如果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保价条款无效。其实某一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就是无效条款。针对保价条款的效力,应根据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缔约时双方的地位、寄件人是否经常寄运物件、快递公司的行业习惯以及快递公司人员是否尽到了对保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其中尤其是保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快递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交寄邮件的用户是否向营业人员或揽收人员咨询有关邮件赔偿相关内容,快递工作人员都应该向用户详细说明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并提醒用户是否保价等内容。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以背面条款形式告知保价条款,但会在正面注明"务请阅读背面条款,签名意味着理解接受背面条款"等,但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仅限于此,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或者另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此免责条款。否则,就不能认为履行了保价条款的提示义务。同时应当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快递公司在运单上是否以足以引起填写人注意的方式告知。

另外,纵使快递服务公司履行了保价条款的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承运人援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来免除及限制自己责任。

四、货物价值如何确定

快递服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快递服务公司和寄件人之间对货物价值的陈述往往各执一词,增加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难度。

(一)快递服务公司的行业规定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寄运物品的价值,各个快递公司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交寄物品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如天天快递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指交寄物品的"实际价值"是指交寄物品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有的则以寄件人声明的价值为准。如顺丰速运则明确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可对托寄物内容向我司声明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我司将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一定损失。货物价值直接关涉到赔偿的范围和依据,因此我国的快递服务规范中针对索赔因素的不同如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等对如何赔偿作出了规定。以快递损失为例,其中将快件损毁赔偿分为: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前者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后者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二)货物价值确定的法律依据

因快递服务合同接近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合同,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货物的价值。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12条来确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快递服务公司造成货物丢失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包括实际的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同时也受到一些规则的限制。如《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后段规定的就是可预期损失规则。判断和适用可预期损失规则的要点是:(1)预见的主体当是违约人。(2)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标准,应当以客标准判断,即以一个抽象的一般人在合理条件下是否可以见作为参考标准。(3)一般以缔约时的预见为预见的内容,可预见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在货物毁损丢失后常常以对方未办理保价为由,主张货物价值无法证明或者以自己无法预见货物丢失的损失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根据快递行业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除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并且,快递业务人员在取件时有义务询问货物的性质和种类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单据。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对其违约可能引起的损失有预见的注意义务并且其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那么就不应当认为损失的发生超过了其合理的预期,其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三)特殊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寄件人所委托的邮递物品对于其自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荣誉证书、照片等,此类物品无法从价值上进行衡量,故保价条款不应当适用于这一类特殊货物。但是对于这些物品的遗失对寄件人造成的损失市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的,因此不得以寄件人未办理保价为由而排除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当遵循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快件丢失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另外,若因寄件人邮寄的是对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时,选择侵权之诉时,对其因精神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应当予以赔偿。

预付款合同范文3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

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

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保函时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买方已没有时间办理有关索偿手续。所以我们应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迟装船期后几个工作日较妥。我们之所以强调是工作日主要考虑遇到节假日的情况。

其他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须事先经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惯例,保函受开立保函银行所在地法律管辖。

因银行保函无统一格式,所以我们收到保函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要求卖方通知银行进行修改。当然了,为避免来回修改浪费时间,最好在商务谈判阶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内容,条件和格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附件。

范本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鉴于 (下称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

名称),并按该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大写)。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

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

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

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

条件的书面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

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1)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2)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

十一、本保函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1.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

2.预付款已足额支付到以下账户(账号:【 】;户名:【 】 )。

保证人(公章):

预付款合同范文4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经营者;消费者;会员卡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03-02

预付款支付手段,是指消费者将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给商家,换取存储或者代表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并以此作为以后交易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有提前回笼资金、锁定部分客户等诸多优势,因此预付款消费目前在很多行业广泛存在,如超市、百货商场的购物卡,还有婚纱摄影、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游泳、洗浴、高尔夫等消费行业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如电话卡、交通卡、电卡、燃气卡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社会各界也开始对其商业运行模式——预付款消费,这一近年来悄然兴起的消费模式进行探讨。专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曾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近两三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消费者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虽然,一些地方对收预付费式经营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强制性不足,加上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很难真正起到作用。目前预付款消费还属于监管的盲区。因此,对于预付款消费还存在较多争议,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预付款监管的缺失,反映了目前中国并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监管机制,还存有漏洞。

一、预付款消费纠纷的形式

纵观近年来的预付款消费纠纷,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类:(1)办卡后经营者不按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2)办卡后经营者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少商品种类、降低质量或者服务标准;(3)办卡容易退卡难,当消费者想要退卡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4)经营者还会约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限,期满后单方规定消费卡作废,余款概不返还;(5)分店关门后,消费者只能到其他分店消费,甚至可能遭到其他分店的拒绝;(6)经营者卷款潜逃;(7)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余款不返还,而消费者又找不到原来的经营者;(8)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关门、破产等。以上这些问题均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二、预付款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

1.现行法律中缺乏预付款消费的相关条款及措施。预付款消费问题多,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关条款及措施,预付款支付这种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律轨道。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针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法规中,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对经营者发放预付款消费卡的资格、预付款资金的使用及监管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2.预付款消费尚存监管漏洞。商务、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制订相关标准,对这类消费模式中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范,堵住监管漏洞。

3.发行会员卡所需的门槛太低。发行会员卡所需的门槛太低,几乎任何企业都能做。目前对从事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资质、发行规模、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等未做明确规定,商家无论大小均可发卡。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想要维权,就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至于维权的效果也是不尽人意。

4.消费者自身缺乏防范意识。除了以上因素之外,消费者自身也存在缺乏防范意识的问题。不少消费者在还没有完全了解清楚预付款消费中的种种条款以及经营者的信用情况时,就轻易决定办卡,对自己享有的权益应如何维护、商家负有的义务如何落实并不清楚,这样就很容易落入预付款消费的“陷阱”。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时,一般没有签订合同,仅凭消费者持有的一张消费卡来说明双方具有的关系,消费的记录也只有经营者进行书面登记或在经营者的电脑中登记,而消费者并不掌握消费情况。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缺乏明确衡量标准,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

三、规范预付款消费的措施

1.成立预付款托管部门。综合各类公开资料,不难看出,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因预付款消费引发的问题频频被曝光。预付款消费可以看做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银监会也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商家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任意支配,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太大;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目前对于预付款方面的监管还很不完善,因此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保管机构,可以由银行来专门负责管理。

2.设立预付款资金托管专户。专家吴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可以制定下列具体的监管模式:企业在商业银行设立预付款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负责监管,预付款资金全额进入托管专户,专户资金只用于购物券(卡)消费货款的结算以及发券(卡)企业无法履约时售券(卡)资金的偿还。具体做法是,消费者从商家处购卡之后,商家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确认资金到账之后,发出使用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货款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

3.确立预付款消费监管部门。除了将预付款交由银行托管外,还应当确立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快捷高效的监管机制。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分行业不分种类的收预付费式经营进行统一监管。既然“预付款消费”是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那么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就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凭消费者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是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该系统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再次进行业务活动时,依法进行限制和锁定,实现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的市场禁入。一旦上了“黑名单”,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等方面将会变得十分困难。有些地方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项监管台、行业自律等有益的探索。北京市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费的监管,采取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开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体承诺、工商部门消费提示“三公示”活动、推荐使用《“预付服务费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辖区预付费消费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

4.实行预付费式经营准入制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行业设定从事收预付费式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保证金缴纳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能否缴纳最低保证金确定该经营者是否能从事预付费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预付费式经营。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类似“青鸟健身”这样的问题或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一些地方为了减少预付款的风险,已经采用了企业预付保证金的方式。企业必须一次性缴纳保证金。某些地方的行业协会制定了自律公约,加入自律公约的企业可以悬挂交保单位公示牌,公示牌上要明示投诉电话,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交保单位以及企业交保情况。

5.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样才能保证全面、有力的监管。目前正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已经将预付费式经营纳入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还没有出台前,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制度,由相关部委或国务院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制定成相关办法,这样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6.消费者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消费者在办卡之前,完全了解清楚预付款消费中的种种条款时,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商家负有的义务如何落实一定要清楚,才决定办卡。(1)选择各类服务时,消费者首先要理智,对商家的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消费额度大,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并详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确实需要大额的预先消费,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咨询了解商家的信誉程度和服务情况。(3)发生消费后,详细填写服务次数,必须索要相应的证据、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凭证据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4)受到类似侵害的消费者一定要及时投诉和申诉,消协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行政处罚。在行业自律方面,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款消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试行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以及“绿色通道”来缓解的办法,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的专门部门,在连锁企业设立区域投诉中心,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

参考文献:

预付款合同范文5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东某,南某,西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公司。

一审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 A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于2009年5月将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B公司。2009年9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函表示因公司原因,合同无法履行,且就返还预付款事宜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指出B公司确认收到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将分期将该笔款项返还给A公司。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将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抵押于A公司,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A公司与东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西某及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作为B公司返还A公司40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东某等三人在C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登记证明上载明的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后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有权以东某等三人抵押的C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本案的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对于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争抵押合同中的房屋也已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最高额抵押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东某等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B公司在限期内返还A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2、如B公司履行期满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A公司可以与东某等三人协议,以某市C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东某,南某,西某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偿还A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但不动产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与东某等人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却并未就该房屋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双方虽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故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1、撤销原判第二项;2、维持原判第一项;3、A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分析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A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原因是对一般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界定产生了不同认识,并由此涉及对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抵押登记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

1、一般抵押合同关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一般抵押中,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相比之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是对将来发生债权的担保,它并不需要以债权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形下,只有到决算期,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至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是对已经存在的独立债权作担保不同,最高额抵押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9月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B公司应偿付A公司的预付款为人民币400万元;双方还约定B公司提供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抵押。同年10月,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为B公司偿付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1年,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由此可知,《担保合同》中所指向的“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与之前《协议书》所明确的预付款400万元是同一笔债权。庭审中,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亦确认双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本意就是为B公司拖欠A公司的400万元提供担保。因此,本案系争担保债权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且双方之后并无交易发生。故双方合同名为《担保合同》,但其实质内容为一般抵押担保。

2、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则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动产抵押合同下的担保责任。对该问题的认定关键在于判定该不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是否已经生效。

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由于本案经过了最高额抵押登记,A公司能否要求东某等三人按此登记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则应当判断A公司主张的担保债权是否符合登记的担保范围。登记记载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所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故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但依该推定,则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即构成发生一个新的债权,消灭一个旧的债权,此推定显然不符合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特性。二审法院认定系争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比较牵强。由于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抵押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故该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办理的抵押登记为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并未就抵押合同所约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故本案不动产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生效。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难以支持。

预付款合同范文6

【论文摘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设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银行保函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探讨对外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保函,以及承包商应如何加强保函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滞留)金保函。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帆,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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