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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范文1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一般分为货物描述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术语条款、装运条款、付款方式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的救济等几部分,各部分都有一定的签订技巧。
货物描述条款
货物描述条款是商品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综合表述,在表述中必须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级等都包括进去。因此,在描述中,签订者必须注意要描述适当,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切勿把不必要的描述词句列入,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名称,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节省有关进出口费用。切勿把商品的品质规格订得过于准确、详细、过高造成在履行合同时无法达到而引起争议。
在实际中,很多交易是凭样品成交的,这时要注意,第一,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品质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偏高交货困难,偏低价格吃亏;第二,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等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争议核对;第三,凭买方样品交易时,一定要有“回样”,即卖方要复制买方的样品作为日后交货的标准;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有余地,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条款。
包装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包装分为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关于包装的费用,一般是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在另行收费。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包装条款的过程中,卖方通常要力争以常规包装来成交,是散装、出口标准纸箱装必须预先申明,对附加的内盒包装、塑料袋印刷等等尽量要加收包装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当然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包装越小越好、内盒越多越好、包装越精美越好。包装条款中还涉及“运输唛头”的问题,在国际惯例中,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买方设计唛头占越来越大的比例。这由双方磋商即可。
价格术语条款
目前最常用的三种术语为:FOB、CFR和CIF,作为一个合格的合同签订者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三种价格术语的特点,在签订合同时不要出错,人为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和义务。比如FOB 价格术语,通常签订这一术语的时候,后面只应加上出口国装运港口名称,卖方的责任、风险、义务、费用在本国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即宣告结束。相比其他两种术语,成交价格最低。但是如果FOB这一价格术语后面不小心加上的是目的港或其他目的地的名称时,这时卖方的责任、风险、义务、费用将延长到目的港、目的地才结束,相当于CNF价格术语,卖方无形中的成本相应提高了,但报价时仍以FOB装运港的价报,这样,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就由报错的卖方自行承担了。
长期实践结果证明,采用FOB价格术语比较利于卖方。随着跨国交易的迅猛发展,海运市场经常会出现波动而直接影响运费价格,如果卖方采取CFR 和CIF术语的话,很容易因运费价格波动而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保险费和运费这部分费用在交易中是合理地由买方承担的。因此,买方要求卖方以CFR和CIF的价格术语交易是合理的,而且用这种方式买方只须在本国等待货物装船通知准备接受,比较方便。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其中L/C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只要卖方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制作好单证,银行保证付款而不管买方能否付款。因此,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而言, 建议对于新客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L/C 仍为首选,这样可以保证双方第一次交易顺利成功。随着交易的不断扩展,交易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时,这时最好采用电汇方式,合同履行初期,可规定买方先付20%至30%的订金,余额交货再付。这种方式可以为双方节省很大的结算费用,节约结算成本。托收方式相对来说是风险最大,卖方处于最不利的位置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商业信用,付款取决于买方是否去银行买单,银行凭付款放单。银行的角色是参与代收款的义务,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建议卖方尽量不要采用,如果买方坚持这种付款方式,同时他是一个你未来潜在的巨大客户,你可以考虑,但金额最好不能超过USD5000,且在卖方允许承担的资金风险之内。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这部分主要涉及的是最迟装运期和分批装运和转运是否允许条款。这里,最迟装运期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对卖方来说最好不要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应确定在一段时间内,且必须充分考虑这段期间能否顺利交货,尽量留有余地。对买方来说那装运期当然是越具体越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有一个特点,合同一旦签订,虽说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卖方最好是在收到对方的T/T 订金和对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才真正开始履行合同,因此,最迟装运期可以规定在收到订金或信用证若干天或若干月后装运。分批装运是否允许在装运条款中一般买方要求不允许,这是合理要求,当然有些客户偏偏需要分批装运以满足市场要求,这一条款应完全服从买方的要求。转运是否允许条款的签订至关重要,这一条款,对卖方来说,一般不能接受。因为,目前我国的海运市场直达船较少,很多船只必须转运至香港等地再至目的地。如果你盲目接受不允许转运条款,在交货时,选择的余地很少,特别在运输繁忙期会造成订舱困难而误了交货期,有的在最终交货后因卖方所持的运输单据有可能与信用证要求的不符而造成收不到货款的结果。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签订对于买方来说意义重大,它能够弥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损失。但在实践中,许多商家存在侥幸心理,为了省保险的成本,结果酿成货物全损的严重的后果。一般来说,以FOB和CNF价格术语成交的,买方需承担买保险的义务和货物路途中的风险;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卖方需承担买保险的义务,但货物运输路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一旦有问题,买方可凭借卖方提供的保险证明去保险公司索赔。买保险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路途远近、安全与否、可能的风险来选择保险的险别。注意,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险。例如,陶瓷产品的保险一般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破损险。现在去美国的货物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 当然,买的保险承保范围越大,所付的保险费越高,但这部分费用合理由买方承担,因此,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应充分尊重买方的意见,但计算保险费率时必须准确,不要因计算错误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
检验检疫条款
针对难以当面交接和验收货物的情况,检验检疫条款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检疫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检验检疫内容和方法;检验证书以及复验的时间、地点等。在签订这一条款时最值得注意的是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在实际业务中,对卖方来说,最好是接受出货前在出口国检验的方式,以出口国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办理议付结汇的凭证。要求在进口国复验对卖方来说是很不利的条款,因为交易双方各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认定标准不同,加上国际长途运输可能出现的种种损坏,这时卖方就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因此,对卖方来 说,在这一条款上,卖方应坚持由买方指定的能代表买方检验检疫的机构于出货前在出口国检验,他们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为最终证明商品质量、数量、包装等的依据。买方在签订这一条款时,要坚持由自己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货物到进口国后,要保留对商品质量、数量、包装的追索权。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为了预防、减少贸易纠纷和妥善处理合同争议,必须事先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在订立这一条款时,一定要明确提出异议与索赔的期限、依据、索赔金额和违约处理办法等。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提出索赔时应出具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所以相关单据一定要注意保留。至于索赔金额的多少,交易双方可以约定,一般来说应相当于当事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可以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可以考虑加入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以利于督促合同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保障交易双方订立该合同应享有的利益。
进出口合同范文2
笔者在多年的外经贸实践中,经历和参与了一些国际贸易争议、纠纷的处理工作,现将一些体会归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将争议消除在萌芽阶段
友好协商解决贸易合同纠纷是最好的选择,但前提建立在买卖双方重合同,守信用,并且通过协商能够对违约责任及损失的程度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在一方不能很好的信守合同,或者是对于损害补偿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协商就变成又一次复杂和艰难的商务谈判。此时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已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双方的谈判地位优劣分明:往往是受损害的一方处于被动地位,违约一方反而主动。当违约方信用差或是备尝能力有限时,协商就很容易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受损害方审时度势和打破僵局的谈判能力就受到考验。实践中若能注意到下述几点,则会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
法理上讲,贸易合同纠纷中受损害一方有向对方请求损害补偿的权利,但能否使自身的利益损失真正得到补偿,却取决于违约方的态度。违约损害一旦发生,受损害方所主张的补偿的实行权往往百分之百地掌握在违约的一方,受损害方可能因已完成交货(或付款)而完全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控制。
买卖合同履行中,许多违约事件在初始阶段是有可能通过双方努力来消除的,或是通过调整各方的履约行为以减少违约损害。例如迟期开证、迟期交货、迟期付款等,若当事人能随时关注合同的执行过程,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及早发现问题,提出异议,将违约及损害控制在初期,一方面通过协商使违约方尽快实施补救,同时调整己方的履约步骤,控制损害的扩大,除非主观故意,违约方就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例如;出口业务中及早发现买方货款支付的违约,卖方就可调整己方的备货时间;机电设备进口业务中,及早发现卖方交货违约,买方就可在提示卖方的同时,调整己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进度及其它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执行等等,这样就可降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害,减少争议索赔金额,异议的处理协商就较容易达成一致,使损害得以及时补救,使双方合同的履行重新回归到正常轨道。
即使遇到有故意违约意图的合作伙伴,早期发现也有利于当事人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向对方发出警示,告知违约的严重后果等,迫使其改变想法,继续履约。
二、讲究洽商策略,协助违约方寻求补偿措施
作为受损害的一方,要实现自身利益的补偿,需耐心与对方进行充分交流,有时甚至需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理解对方,给对方以信任感,替其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交货或付款的困难,诚心加耐心往往会得到较好的结果。而受损方过激的则往往会使协商陷入僵局。
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公司一笔玻璃器皿出口业务,合同额1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 HONGKONG;支付条件:D/A 60天远期。买方在办理了承兑交单并提货后,却未能在60天汇票到期时付款。对此,我方业务员保持冷静的态度,经与对方沟通及侧面了解,得知对方逾期不付确是由于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所致,在对买方信用进行分析后,我方对其表示理解,主动提出给买方30天的宽限。结果,在第31天,买方向我全额汇付了此项货款,问题得到了解决。我方虽然损失了30天的银行利息,但却由此得到了买方的极大信赖,于是双方的合作日益扩大,稳定发展,取得了很好的长期利益。
有些情况下,违约一方既有客观原因,亦有主观故意,受损害一方就需要花费更大的气力去解决,如给对方一些更优惠的承诺,甚至牺牲部分利益来满足对方的不合理要求,如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偿付的方式,以取得损害的补偿。例:我某公司出口欧洲一批玻璃器皿,凭卖方样品成交,合同总价为3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装船后20天T/T支付,我方装船交货并交单20天后,外方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经多次协商,外方再三推诿不付,同时又要求继续向我订货。经了解得知,买方为一新设立经营玻璃制品业务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经慎重考虑,我方提出由外方在后续一年的业务中分批摊付此项货款的建议,外方即表示接受。这样我们不仅在一年多的业务中陆续收回了此笔款项,还使得其与我方玻璃器皿业务继续开展多年,业务量也不断扩大。此例说明只要受损害一方利益能有所补偿,则协商妥协都应是首选的路径。但对这样的客户,在后续合同的支付条款约定及执行中务必严格防范和控制新的违约发生。
三、申请国际仲裁必须谨慎行事
如前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都会约定仲裁协议(条款),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受损害的一方必然会想到将争议提交仲裁。此时须注意到,选择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仲裁案的申请人(原告)即受损害方是需要先行投入财力(仲裁费、律师费等)、人力的,而这些投入只有在仲裁案取得胜诉并顺利执行后才能得到部分补偿。
一定要研究仲裁(诉讼)条款,重新审视其中约定对己方的利弊,主要是分析仲裁机构、仲裁地点(诉讼的法律管辖地)是否有利于己方的仲裁活动。如:地点关系到费用投入的大小;使用的语言文字关系到资料的准确性,陈述答辩抗辩的效果;人际关系则直接影响仲裁的结果。
笔者曾经历过违约性质相同的两例仲裁案,同一卖方不同买方的两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由于买方违反支付条件协商无果,卖方将争议案提交仲裁。结果斯德哥尔摩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大相径庭,前者利于卖方,后者却明显有利于买方。所以,一定要认真研究造成损害的大小及胜诉可能得到补偿的数额,计算仲裁须投入的费用成本等,仔细权衡,谨慎行事。
还要研究被申请方的商业信用及赔偿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仲裁(诉讼)裁(判)决的执行问题。受损害一方所希望得到的当然是实际的利益补偿,而不止是一纸裁(判)决书,而败诉方主动执行裁决的可能性大小,是受损害一方必须考虑的问题。当对方为重商业信用的大公司,具有赔偿能力,双方协商未果的原因
是对违约补偿的责任、利益不能达成一致时,则通过仲裁来解决是最为合适的。公平公正的裁决一经做出,对方会主动执行,使受损害一方得到补偿。反之,若违约方是商业信用差的小公司,赔偿能力有限,则一定要慎重考虑,更不可轻易将争议案提起仲裁或诉讼。
四、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不能盲目行事
在对方不主动执行仲裁裁决时,胜诉的受损害方只能通过败诉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司法机构强制执行。此时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
1.违约方所在国是否为相关国际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只有违约方所在国家为公约的缔约国时,强制执行国外做出的仲裁裁决才有可能。否则,执行几乎没有可能。
2.受损害一方在违约方所在国的诉讼能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是需按法律程序进行的,虽然按公约法院承认国外仲裁裁决,但其有权对仲裁的程序的呵护规则予以审查,以决定接受执行申请,这就需要申请人再做工作。是否有能力在对方所在国家(地区)打一场执行官司,受损方要有自知之明。笔者曾自任律师,诉美国某公司的仲裁案就是很好的例证:一项进口业务,外方提交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造成我方巨大损失。双方协商一年多未果后,我进口商将此争议案提交仲裁(仲裁费为12万元人民币),后经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议庭裁定:美方应补偿我方损失计约40万美元。由于外方拒不执行裁决,我方便投入两万多美元在新泽西州申请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对该案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结果一方面由于费用原因,律师不力,又由于在国外执行,我方法律文件的补交难能及时,导致执行案初审败诉。而上诉的困难更大,此项裁决终未能执行。此案中,我方委托人虽赢得了仲裁裁决,但却不仅没有拿到任何损害补偿,反而又增加国内仲裁费、律师费、资产调查、差旅费等支出计约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国外执行申请花费两万美元。
另一则案例:2002年,笔者曾得到韩国某知名企业请求:协助其仲裁裁决在中国某地的执行,得知该韩国企业作为原告,历时一年多取得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定我内地某企业应偿还其货款余额及利息等费用等计约270万美元。但拿到胜诉裁决的韩国企业委托了当地知名的律师申请裁决的执行时,却发现由于被申请人的地方政治、经济背景原因,使得裁决执行申请困难重重。据了解,该韩国企业最终放弃了该项270万美元胜诉裁决的执行申请。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难由此可见一斑。
进出口合同范文3
2001年,沈曦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3年交一次保费,每次交纳1000元。去年10月是双方约定第二次交纳保费的期限,但沈先生在8月就提前将1000元钱打进了保险存折的银行账户中。查阅最全面的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外汇、农信社、城商行、外资银行)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今年3月,沈意外发现该账户中的钱还未划走,就到保险公司查询,竟得知由于逾期未交保费,保险合同已废止。工作人员称,公司误将沈的保险交费方式当成了现金缴纳。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退款,但退回的款项中扣除了业务员已提走的佣金39元。沈先生认为此举很不合理。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光认为,保险公司扣除佣金之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无法延续保险合同,公司应该全额退还保费。
进出口合同范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进出口合同范文5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进出口合同范文6
后合同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
1、 合同履行已经终止。
2、 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3、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