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结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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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结业论文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1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微观公共权力/法律规制/正当程序

【正 文】

一、从两件“学位案”谈起

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委员会在21位委员只到16位的情况下,以6票同意,3票弃权,7 票反对的结果,决定不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的博士学位;随后,北大只授予了刘某博士 “ 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在长达3年半时间内四处询问、反映,要求回答他“ 未获学位”的原因均未得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 不予受理。1999年9月,刘某再次起诉,终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他请求法院责令 被告撤消其1996年的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判令北大向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 对其 学位授予问题重新审查。

海淀区法院在有关学位授予纠纷处理的法条缺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法律 的 “正当程序原则”,认为:北大学位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决定涉及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 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故在作出否定性决议前应告知相对人。法院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 会撤消“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的博士学 位进行重新审议。(注: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发回重审。但2001年初,原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燕文的起诉(据说是海淀区法院在“请示”了上级有关法院后作 出的)。贺卫方教授在2001年3月某日的《时报》上曾以《转了向的里程碑》为题,评海 淀区法院这一“驳回起诉”的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他说:“最关键的 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 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 院 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出尔反尔,法 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

贺文还说:“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 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2

 

为贵州荔波喀斯特地貌申请世界自然遗产成功,作出了特殊贡献。

 

屠玉麟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省生态学会副理事长;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生态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1962年毕业于贵阳师范学院生物系。主要从事植物地理、环境生态与自然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贵州省农业区划先进个人,贵州省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9项,主持参加完成科研项目10余项,目前主持在研项目3项,编写或参与编写著作20余部,近5年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安裕伦1987年贵州师范大学自然地理专业硕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博士生导师),地理与生物科学学院院长,校学科带头人,曾为英国、澳大利亚访问学者。担任过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综合自然地理、气象与气候、贵州地理、土地资源等10余门课的教学。主持省重点攻关等各类科研项目20项。获省科技进步奖2项。发表论著40余项。2003年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贵州省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兼任中国地理学会理事,贵州省土地学会副理事长:贵州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贵州省遥感学会副理事长:贵州省测绘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学术方向:环境遥感与信息系统、自然地理

 

梁虹1985年陕西机械学院工程水文及水资源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省省管专家,校学科带头人。科研方面,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在《中国岩溶》、《地理科学》、《经济地理》、《水电能源科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等全国重要学术期刊和全国性科技期刊以及国家出版社发行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的身份20余篇。

 

学术贡献:创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一“喀斯特水文地貌学”

 

彭贤伟教授,硕士生导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1984年7月西南师范学院地理系地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1985年9月-1987年2月在河北师范大学区域地理助教进修班学习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课程,结业后回贵州师范大学任教。中国地理学会会员。中国地理学会城市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理学会长江分会第五届委员会、贵州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省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价与估价、自然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等方面研究工作。近5年主持参加科研项目6项。发表学术论文7篇。专著1部。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3

根据市委关于《2006年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意见》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4月9日,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意见》,机关党委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今年创建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安排。半年来,在市委以及机关工委的指导帮助下,中院“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力地促进了队伍建设。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浓厚了全院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干警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开拓了队伍建设的新思路,一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好的干警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有的助审员被破格提拔为中层领导,现有的23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为40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66%。“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边实践边探索,形成了在活动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开拓创新,在开拓创新中加快发展的目标定位,确定了以先进的学习理念武装人,以强化认识为先导,以自觉为基础,以坚持为关键,以考核为保证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学习制度,为争创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半年来,院党组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创活动等内容举行专题会议,展开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还就新时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展开座谈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题教育活动中,院长其他院领导先后带队到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调研指导,并撰写了调研文章,部分调研论文已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院长撰写的《审判工作应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被《浙江审判》采用,在院领导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调研氛围。全院90多位干警,人人都写了学习十六大体会文章,已在党小组和支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全院20多位处级干部,40多位审判员都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理论或学术文章,××*撰写的学术论文《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获今年省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论文一等奖(全省共二篇)。

2、强化素质,狠抓落实,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学习网络。

我院进一步创立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了教育培训目标。即到2006年,审判人员本科学历(含经专项培训合格)的达100%,法律研究生班结业要达到50%以上。为此,全院积极组织力量,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开展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其中学历教育方面:全市法院60余名干警入学的法学研究生班,现课程已接近尾声;北京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的两个班的学员郡已通过了一半课程的考试。在职培训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工作第一期共72名学员已顺利毕业,第二期培训考试工作也将于年底前结束;此外,半年来,全市共组织70余人次参加了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各层次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干警视野,提升了干警的综合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持之以恒,加强考核,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在强调自学的重要型并充分调动干警自学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着手研究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长效开展,首先在学习时间上,我院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学习制度,每周一晚上,举行不少于两小时的集中学习,该制度在刚实行时,部分干警感觉到很不适应,但是经过几年时间的坚持,全院干警不但适应了集中学习,而且还进一步养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其次在经费问题上,我院制订了相应文件,在基本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学习经费的投入和学术成果奖励的力度,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干警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我院加强了对学习情况的考核监督,将每个部门的学习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部门学习情况及学习成果与年终考评部门奖金挂钩。今年,我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警的职级晋升和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业务的考试作为必经程序,与民主测评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计入总分,最后按总分的高低决定录用。经过一年多的贯彻与坚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理念,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4、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学习成果的转化。

今年的争创活动开展以来,院领导多次强调将所学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指导于实践,,应用于审判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做到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进一步检验学习成果,我院结合最高院、省高院的部署,开展了全市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审查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率。今年1-8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7758件,民事6714件,行政121件,执行案件3665件,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做出了更大的努力。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5+3”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汪玲,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工作小组组长,教授,上海200433。

我国1998年开始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输送了数以万计的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研究生的临床专业素养和临床技能难以胜任临床岗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医学专业学位制度与执业医师制度之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统筹医学教育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上海市2010年正式启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2010~2012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等试点高校已经招录了三届共计1112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培养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的成功经验。

一、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的制度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教育实行医学本科教育,授予医学学士学位;1978年我国开始招收医学研究生,授予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88年,试办七年制医学教育;1998年,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2001年起,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培养适应临床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之间却一直存在着矛盾,导致其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一方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现行《执业医师法》存在冲突,医学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面临违法行医风险。1999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学生在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必须在临床工作一年才能够参加国家统一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执业医师资格后才有临床处方权。所有医学本科生或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没有处方权,不可独立处置病人和进行手术,无法独立担任住院医师工作,导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与培养在医院很难进行。

另一方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存在矛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教育的一个特有阶段,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接受以提高临床技能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的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由之路,对保证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在医院参加临床实践训练,其训练目的、方式等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我国医学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不同的部门主管,缺乏统一协调,导致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实践训练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不统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接受的临床技能培训得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门的认可,研究生毕业后仍然需要按照卫生行业要求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造成教育与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导致医学院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同于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做法,偏离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设立的初衷。

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2001年,上海市提出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模式,即由过去的“5年住院医师”改为“3+X”培训模式。第一阶段“3”也就是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院的前3年,接受通科教育和培训;第二阶段“X”就是专科培训,最后达到专科医师准入的水平,这个“X”时间长短随各临床专科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而不同。2010年,上海市正式开展统一模式、统一准入、统一考核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岗位聘任和临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从当年开始即不能再聘用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临床工作。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行业覆盖的历史背景下,2010年10月上海市正式启动了教育部批准实施的23项教育体制综合改革项目之一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改革重点是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密结合。

1.模式创新,构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为核心的“5+3”人才培养模式

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提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即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从而在国内首次构建了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衔接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在以“5+3”模式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中,医学生完成5年的医学院校教育后,一部分毕业生选择考研攻读医学科学学位,但绝大部分将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普通专科执业资格,称为专科医生,其中一部分医师直接进入社区或者二级医院工作。此外,还有一部分医师希望在大医院做“分工更细”的专科医生,比如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等,就要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进入亚专科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学习,这被称为“5+3+X”。

2.观念创新,界定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以“行业人”身份接受培训,与培训医院签订培训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培训期间计算工龄,按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水平高于当年高校毕业生的平均入职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在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中,对于那些参加全国统考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被招录为“住院医师”的同时,以定向身份获得研究生学籍,即获得了“住院医师”和“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突破了医学本科毕业生只能在就业(住院医师)和在读(研究生)之间“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为本项目在试点过程中的培养机制和管理体制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实现了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即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

3.机制创新,实现了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

医学教育不仅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医学教育改革既要符合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遵循医学人才成长的特有规律。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经验来看,临床医师作为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求很高的专业人才,其培养必须经历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其中,院校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学习、辅以临床实践;毕业后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培训,并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制度加以落实。

因此,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招生招录、培养培训、学位授予与医师准入等方面实施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成为推动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1)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在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按照“需求导向”原则,根据上海市每年参加住院医师培训人数,合理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2010年,上海市根据临床岗位需求和培训医院能力,采取医学毕业生自行申请、培训医院择优录用的招录方法,实际招录住院医师1830人。其中本科生517人(占28.2%),硕士生1105人(占60.4%),博士生208人(占11.4%)。因此,上海市确定在2010~2012年之间每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为500名;并且计划2013年扩大该项目招生计划数,逐步减少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非本项目的住院医师培训招录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结合住院医师招录,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推免生直接进入复试;对参加全国统考者,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和个人材料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复试主要考察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专业英语、综合素质(医德医风、心理素质、思维表达)等。

(2)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在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等方面,本项目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住院医师不脱离临床规范化培训的特征。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由政治、英语、专业基础和专业理论等课程组成,所有课程均以上海市统一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为主。其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完全一致;专业理论课由上海市统一组织各培训医院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在临床技能训练方面,传统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没有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结合,对于临床能力没有强制性要求,研究生要花大量时间完成课程学习(脱离临床培训6个月以上),有些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甚至完全相同,使得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时间严重不足。而本项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进行,临床培训专业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学科。在专业学位论文方面,传统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没有涉及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许多医学院校的导师常常安排自己带教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去完成自己的基础医学研究课题,并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一样发表SCI论文等。而本项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学位论文类型为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等,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等同于医学科学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做法。

(3)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临床轮转,通过各培训单位按照规范化培训考核要求进行的各阶段临床能力考核(包括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过学位委员会评定,达到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以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本项目研究生在培训期间如果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两次临床能力年度考核不合格,将被停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取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

4.制度创新,“四证合一”解决了专业学位与执业医师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三个结合”的基础上,本项目实现了“四证合一”,即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项目结束时可以同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在医师培养过程中的院校医学教育和卫生行业培训两者的紧密结合,有利于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以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需求。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培训医院将组织本项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效地解决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和培养所面临的违法行医风险;由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现了紧密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训完全达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研究生毕业后也就不再需要重复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临床医学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的实践创新

本项目改革重点是实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这就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提出了实践创新的要求,即所有课程教学都必须在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

1.以临床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由公共课程(政治、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课程等部分组成。专业基础课程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教学结合,专业理论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临床专业理论教学结合。表1是上海市“全科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设置。

2.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本项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学习,需要在不少于33个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因此,必须将原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集中上课(脱离临床规范化培训)的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改革为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上海市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出发,探索了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将研究生课程制作成网络课件挂在上海市“好医生”网站,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学习时间和进程。

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了政治、英语、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循证医学等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科目)的网络课件。目前正在建设临床医学18个二级学科54门临床专业理论网络课程(见表2),每个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含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学科前沿三门课,要求有教学视频或音频加PPT,技能课要有示范操作视频。

本项目2010级和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以上“网络化课程”的学习,共同的体会是本项目网络课件和教学方式既适应了“住院医师”特殊群体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学习的特点,也保证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质量的高水平和现代化。

3.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的培养方案

本项目培养方案和以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突出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为保证临床培训质量,上海市制定了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开展了带教师资培训,建立了培训质量监控体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医学伦理、人际沟通技巧等。具体要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通过临床能力训练,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本诊断和治疗技术;掌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等;学会门急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和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技能。

四、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协同创新

1.设立机构,协同创新

上海市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改革试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政府、行业、高校、医院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验深入推进,形成了教育卫生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出现了教改推医改、医改促教改的生动局面。

机构人员组成也充分体现了上海市教委、卫生局、各相关高校、培训医院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协同创新”。由上海市教委和卫生局分管领导、各大学分管校长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由上海市学位办、卫生局科教处、大学研究生院、医管处和培训医院相关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在项目试点过程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调各高校执行上海市的统一规定。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由上海市教委立项、复旦大学牵头、其他高校和医院参与,2010年以来项目工作小组完成了4项课题研究:“上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住院医师)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评价指标体系和论文标准”。

根据《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准确把握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工作小组具体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由下列操作性管理文件组成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全国统考招生简章》、《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推荐免试生招生简章》、《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定向培养协议书》、《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性培养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3.质量为本,加强督导

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上海市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即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生源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临床技能考核评估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论文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教师遴选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都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本。上海市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这项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培训医院的指导教师、管理干部和行政领导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各培训医院的管理和带教水平;组织临床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5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 违纪处分; 听证;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133-03

田永原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后,学校作出了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同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甚至还于处分后按年收取田永的学费,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永补办学生证。最后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但是在毕业时却没有给予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998年底,田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按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博士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只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法院以不符合法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刘燕文再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无疑是把高校摆在了行政机关的位置,高校管理职权其实已经被等同于行政机关。[1]由此看来,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就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1.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概念

“听证”一词,本意上是一种诉讼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最初被用于司法权的行使,称为“司法听证”。20世纪初,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听证被逐渐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所谓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2]随着我国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不断成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非国家机关也开始在管理过程中借鉴行政听证制度,而高校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本文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是指高等学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学业或毕业等重大权益的违纪处分决定时听取被影响学生的陈述、意见和辩论的程序。

2.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违纪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听证程序是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的核心。[3]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让决定作出后受到影响的学生看清楚决定的实现过程,同时让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了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利于预防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学生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无论对于学校来说,还是对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来说,其成本都是高昂的。尤其对于受不利处分的学生来说,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诉讼中就出现过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的情况。对于一个高等院校来说,假如被违纪处分的学生动则就诉诸法院,则会在其学生事务的管理中造成很大的困惑。因此,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地预防了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3)有利于违纪处分决定作出的科学民主化威廉·邓恩认为:“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地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因为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4]。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涉及众多方面,所以要使得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那么听证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作用就在于使校方在违纪处分决策的做出过程中真正查清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使这些不同的阐述得到较为规范的表达,并为最终的观点相对统一提供交流的平台和空间。[5]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现状

1.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大多数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工部长对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听证还不够重视,甚至会觉得这是一种麻烦。即使有些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多是临时性的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书记和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求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以,这些做法基本流于形式,对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做出并无用处。

2.学生不够关注

一般来说,学生不太会受到学校的违纪处分,所以绝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听证”是怎么回事情。即使是在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高校中,也只有少部分的学生了解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操作。由于在高校中因为考试作弊、打架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屈指可数,而在这少数受处分的学生中,又只有极个别的因为开除学籍、劝退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时才可能会要求听证。

3.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分散和片面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57条和58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上,上述法条己经具备了正当程序的一些因素,但是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4.范围不够明确

可以说,多数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对于何种政策可以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能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决策的内容较少、层次较低、程度较浅和方式较为简单。学生在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的决策等方面往往缺乏参与。当然,目前来说,听证制度运用到学生事务管理上,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惩罚听证”,即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上。但是,范围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惩罚听证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5.效力不够确定

我国一些高校搞的听证,尽管按一定的程序举行了听证会,除当事人参加外,不仅有多方听众,而且有新闻单位采访。看样子很规范,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听证会结束后就变了样,对听证结论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形式上的听证,实际上是“听而不证”。如果学生事务管理者在作出管理决定时仍然可以考虑案卷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那么听证必定流于形式。这种听证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学生权益的保障、控制决策权的滥用等也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学考试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大学也将听证制度引入学校。2008年月,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了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国内众多高校已经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之中,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实施。由于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推广。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成熟做法,作如下探讨:

1.明确可听证的范围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因为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我国目前高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还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如果将过多的学生事务纳入听证的范围之中,必将造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

笔者认为,在充分保障学生民利和学生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可以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规定,将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考试作弊处分、取消学位、开除学籍等事关学生学业或毕业的事项纳入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范围之中。例如,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学生受到下列纪律处分时,有权依照本规定要求听证:(一)开除学籍处分;(二)可能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或处理规定。作出前款处分或处理决定前,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可要求听证,学校应当举行听证,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听证权利地除外。”2009年通过的《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第3条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2.选定合适的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的公正性。所以现行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可见听证主持人的选派不仅是一个由谁来主持听证的问题,更关系到听证本身的目的、价值等的实现。

具体而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听证主持人不仅要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清自己的角色与职责,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笔者建议,在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听证中,可以选定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资深辅导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一方面法学专业背景的辅导员具有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其熟悉学生工作,能对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专业解答。

3.确定听证笔录的效力

高校的管理者和当事学生承认听证笔录的效力是促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动力。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听证笔录及其附件是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原《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也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该规则第30条规定“听证评议意见是院长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讲,除非有重大的变更理由,否则听证会做出的决定不能被。决策机构若没有按照听证决议做出结论的,则必须说明理由,并送达相关的受不利影响的学生,若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则可申请再次听证或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讼。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于己不利的主张,并被如实记录;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决策机关掩人耳目地适用听证程序,将听证程序作为走形式的借口。

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拥有较强的法治能力是高校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也是高校法治化、契约化管理能否成功建构的决定性因素,更是避免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关键之处。[6]由此可见,将听证制度运用到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之中,不仅可以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学生事务的能力,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以及学生权益的维护。所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运用必将能够推动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16.

[2]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7.

[3]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6(3):59.

[4]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5.

博士生结业论文范文6

设计艺术学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时尚型。而当今又是个信息化大爆炸的社会,对设计艺术学硕士有更高的要求。探究型教学模式可以培养设计艺术学硕士的创新能力、主动能力、探索能力等等。理论课程在设计艺术学专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将设计艺术学硕士理论课程的设置基于探究型教学模式,可以培养出更符合社会需求的设计艺术学专业的人才。

探究型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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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究型教学模式的基本结构

探究型教学模式主要体现在教学氛围的民主性、课堂交流的多向性、学习主体的创造性、教学关系的统一性。 探究性教学模式包括了四个基本环节:设境与指要、自学与研讨、精讲与答疑、练习与总结。设境与指要是引导学生如何学习,自学与研讨是要学生主动探究知识,精讲与答疑是教师引导学生深化学习,练习与总结就是对知识的巩固与梳理。这四大教学环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对独立却又环环紧扣、互为依存却也层层深入。

设计艺术学硕士理论课程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设计艺术学硕士理论课程设置的现状

国内设计艺术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理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多数院校按照二级学科,即设计艺术学专业来设置课程,造成研究生知识结构,过于专门化,缺乏对其他学科的学习,适应能力较差,除国家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外,各高校在理论课程的设置上也不尽相同。以天津美术学院为例,该校理论基础课开设较多,而且基本上为学位课。师范类院校则比较重视理论与技法的基础教学,如东北师范大学,在学位课中不仅开设了数量众多的理论课程,还开设了素描和色彩等基础课程。湖南大学开设的理论课程,与其他类型院校类似的课程,如《设计心理学》、《设计管理》 等。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特色,推动特色品牌研究生教材精品,是树立研究生培养品牌的基础工作。对设计艺术学研究生培养,如果没能依据各自的学科优势拉开距离,凸显专业特色,开设课程的相似度高,不利于培养各具特色的专业人才。

2.设计艺术学硕士理论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适应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高级艺术设计人才和高等艺术院校师资。”从课程设置的培养目标来看,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程设置只重视培养技术表达能力、注重美感的表达思维忽视了创新能力、学习自主能力的培养和个性化、理性思维的培养,没有体现我国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在这种环境培养出来的人才最终将很难适应社会的市场要求。从理论课程设置的内容来看,在我国设计艺术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 除了一些最基础的理论课程,如《设计概论》《艺术概论》《美术史》《设计史类课程》外,其他理论课程所占比例少之又少。而且很多理论课程设置与本科生课程重复或脱节,有些在本科阶段开设过的课程,研究生阶段加上了“研究”二字,便继续开设,但理论课程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一些院校针对理论课程为研究生举办的学术讲座质量参差不齐,无法达到应有效果。此外,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程大多数没有指定教材,通常情况下是由任课教师指定或自行编写,随意性大,这种方式缺乏审核过程。从理论课程的教法来看,鲜有创新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授课 +图片 + ( 参观) + 论文 +部分闭卷考试 =结业 调查显示,在全部所学课程中,只有3%的学生认为 最感兴趣且投入精力最多的是史论课程”,对于“最不喜欢的课程”,68% 的学生认为是其他专业理论课( 指公共基础理论课)。这些问题都警示我们, 在理论课程的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也具有广阔的改革空间。

探究型教学模式应用于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理论课程设置中的意义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对硕士研究生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这就要求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科学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创新素质。而课程的设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内容,所以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可以更好的为培养人才服务。而当前在理论课程设置上存在的问题,致使很多艺术设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连如何撰写论文的能力都没有,还有不少艺术设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历史文化知识缺、艺术修养和创新意识不够。艺术设计学专业需要很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创新意识的专业,离开了这两样,它就失去了生命和活力。

探究型教学模式是当代教育顺应社会对创造性人才需要的时代产物。其宗旨是在教学中激发、推动、引导学生主动、自觉、积极的投入学习,尤其是促进学生学会善于运用自己的智力去研究性地学习,从而获得知识,形成积极主动探究知识的意识和基本能力,形成创造性的综合素质。所以将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理论课程设置和探究型教学模式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和互动性。针对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习理论课程总是力不从心,没有“兴趣”,积极性不高,参与性低,缺乏与导师互动。探究型教学模式是非常有效的,在理论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有利于营造学术平等,学术自由以及良好的研讨氛围,鼓励和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设计艺术学的研究生与本科生教学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大部分的研究课题不一定有统一的答案,而往往是在几种答案中寻求相对合理的答案。这种教学模式更有利于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启发、互补互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研究课题在一定的理论高度上取得共识和共鸣,研究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自信心则应伴随着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增强。

探究型教学模式在设计艺术学硕士理论课程设置中的应用

1.理论课程设置的目标要注重学生创造性地培养

理论课程是研究生阶段的主要课程,占很大的比重,对硕士研究生的人才目标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人才的培养目标要与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人才目标通过教学目标来实现的,而教学目标具体有体现为课程目标,所以归根到底课程设置的目标是为人才的培养目标服务,为国家的教育事业服务的。我国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具有创新精神。李政道说过:“创新是科学和艺术的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动力。人类的文明精神也正是在人类不断创新的超越中积淀和发展的。” 研究生的教学应善于将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当前很多学校理论课程设置更注重学生“术”的教育,注重学生技术表现能力和结构表达能力和一些基本理论知识等的培养。忽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致使很多学生上交的作品没有生命和活力。所以在理论课程的设置时要把创造性地培养作为目标之一。

2.理论课程设置的内容要与课题相结合

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理论教材非常少,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所以有比要增加关于理论课程的教材。将理论课程与的“课题”研究相结合,课题的研究都是该专业领域最新问题的研究,能更好的反映该专业的变化趋向。因此,将理论课程的设置与课题结合起来,可以更好的把握设计艺术学专业的变化趋向。而课题的研究也不能由一个人来完成,需要导师和学生共同探讨和研究。而在整个过程中既发挥了导师的指导作用,由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同时还激发了学生的探究意识。探究型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质量。与课题相结合的理论课程更有利于探究型教学型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其作用。

3.理论课程的教法要以探究型教学模式为主导

探究型教学模式创设了一种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学习氛围,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其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程的目标是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理论课程内容的设置与课题相结合,这些都要求其教法要具有创造性、能动性和主动性;又因为当前的理论教学方法使不少设计艺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上课积极性不高,课后收获少。探究型教学模式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可以在采用开放式主题演讲、调查报告、头脑风暴等形式,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老师的提出问题可以通过诱导学生去研究、探索、发现问题;然后引导和指导学生通过读、思、查、写等措施去解决问题;最后老师组织学生多途径、多角度、多层次去总结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工程与设计学院服装艺术系)

作者简介:伍魏,男,汉族,湖南邵阳人。1987年毕业于中国纺织大学(东华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为湖南师范大学工学院服装系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服装美学和现代设计理论的研究,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