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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范文1
合同双方: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鉴于:
1.______ 公司是一家于 年___月 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 ”), 注册号为: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 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 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 元,占 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 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 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___%股权。
6. 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___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 元(大写: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___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___股权前,___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___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 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___ 所负债务以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___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___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___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___ 所负债务以___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权人要求___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___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若出让方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转让___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未支付部分款项由受让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若出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7.8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应在收到出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若受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受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___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出让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4 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 书写,并以___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 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___公司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___存档___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______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股权转让合同范文2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
受 让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签订。
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法拥有 百分之_____的股权,该合营企业是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股权,并且甲方转让 其股权已获得合营企业他方的同意和合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股权及合营企业董事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股权,现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_____元将其在合营企业拥有的 百分之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 百分之_____的股权。
第二条 保 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1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 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 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乙方承认原合营企业的章程和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甲方在合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其在合营企业中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包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之公司的债权债务)。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负担合营企业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合营企业的 任何收益,包括转让前、转让时乃至转让后的收益。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0%。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 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甲、乙双方须签署变更或解除 协议,方可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原审批机构 批准方予以生效。双方应于____天内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其他
1.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合营企业执_____份, 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2.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的授权代表在____(地点)签 署。
转让方:(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
股权转让合同范文3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指的是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旨在转让其持有的存在客观瑕疵的股权,而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合同。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合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处理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亦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介绍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况。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笔者首先介绍了常见的几种学说,即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折中说和区分对待说,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笔者认同的是第四种观点,即以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为出发点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就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和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思路展开讨论,深化了文章的主题。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很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相关理论还不够完善,笔者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和重视瑕疵股权转让制度,将该制度不断发展丰富,更好地指导公司法实践。
通常意义上的瑕疵股权是相对于无瑕疵股权而言的,无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依照现行《公司法》并按约适当履行出资或增资义务以及完成相应登记程序之后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换言之,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登记程序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即瑕疵股权未具备或完全具备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广义上的瑕疵股权既包括因出资者在出资或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又包括因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而狭义上的瑕疵股权仅限于前者,即由于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自始不到位、事后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产生的瑕疵股权。[1]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即从股东出资瑕疵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探讨。而对于该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统一规定,部分地区高院虽对如何审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出台过一些意见,但相互之间仍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况
就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而言,股权转移的原因和方式多种多样。按照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可分为约定性转让和法定性转让;[2]既可以因相关事件如继承等而出现的继承人于被继承人处受让股权的情形,又可以因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譬如赠与合同、买卖合同等而出现后手从前手处无偿或有偿的受让股权。民商事实践中,瑕疵股权转让主要模式仍是瑕疵股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双方意思表示行为缔结有关转让客观上存在瑕疵的股权的协议,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换言之,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指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旨在转让其持有的存在客观瑕疵(出让人与受让人明知有瑕疵与否在所不问)的公司股权,使受让人继受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而签订的合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较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首先,合同的标的物是瑕疵股权。不论出让人或受让人对此是否明知,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都是客观上存在瑕疵的股权,也即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客观上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当事人意思表示情况复杂。一般情况下,作为出让股东对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瑕疵的状况是明知的的,而作为相对人的受让人则情况各异。在商事交易中,出让股东为诱使潜在的受让人有偿的购买其瑕疵股权,往往在交易过程中有意隐瞒该瑕疵情况,致使潜在的受让人做出错误的判断,最终有偿的受让了瑕疵股权。而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受让人已展开了必要的调查,但未能及时发现股权存在瑕疵因素;另一种情况是在缔约过程中受让人疏于对股权瑕疵存在与否作必要的审查,未能及时察觉股权存在瑕疵因素。当然,还有可能是受让人在明知股权存在瑕疵,但认为受让该股权有利益可图或虽无现实利益可图,但以低价受让该瑕疵股权亦无害。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使得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使得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变得更为复杂。
二、现阶段我国学界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学说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也是明确纠纷中各方民事责任的关键。针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我国商法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包括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折中说及区分对待说。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绝对无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是向公司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后依法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人。股权或股东权利则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3]因此,股权的原始取得应以投资者向公司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如果投资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则不具备公司股东的资格,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其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以事实上不存在的股权为标的物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有学者在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律论坛上所言,“原始股东出资不到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出资是不能转让的,否则转让行为应归于无效”。[4]
(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绝对有效说
该种观点认为,出资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与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出让人在出资环节存在瑕疵,亦不足以否定出让人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只要该出资人已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那么该出资人即具有股东资格,只不过仍需继续履行其既定的出资义务,并就其瑕疵出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转移,因此,瑕疵出资股东仍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对其瑕疵股权进行转让。[5]另外,即使瑕疵出资股东在与受让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向对方主动告知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受让人作出受让的错误意思表示,也不影响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受让人不必因其受让瑕疵股权的事实向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责任仍由该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来承担,故无否定合同的必要。[6]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折中说
这种观点认为,要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与否,应视目标公司遵循何种注册资本制度而定。若公司遵循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才可能成立,也即只有依法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股东,否则就无股东资格,故其转让行为理应认定为无效;若公司遵循认缴资本制的话,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时只要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一部分就可以依法成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缴纳完剩余出资,否则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7]
(四)区分对待说
这种观点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其行为是否构成现行《合同法》上的欺诈以及欺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换言之,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不在与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出让股东与受让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受让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具体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则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该股权存在瑕疵,认为受让行为,则该转让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8]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上述四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了考量,对我们研究该问题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而笔者更认同第四种观点,即以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为出发点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前三种观点都不同程度存在缺陷。绝对无效说在处理股东是否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与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之间关系时过于绝对化。而从目前立法实践上看,是否如实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之间已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一味强调未足额缴纳出资就不享有股东权利与现代公司法理念与实践不符。因此,简单以出资瑕疵为由否认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进而否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观点不足取。相对于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又陷入另一个极端。其完全不考虑出让股东的意思表示会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消极影响,对相对人要求过于苛刻,有违立法公平正义的理念。折中说的观点虽然揭示了不同公司资本制度会对出资瑕疵认定产生影响,但其将足额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权的表要条件缺乏现行法律依据,所以亦不能恰当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第四种观点即区分对待说则较好的解决了前三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更为全面和系统,所以我们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主要以区分对待说为基础。
(一)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1、要妥善把握商法规则和民法规则的衔接适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特别法的适用应优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动,首先应考虑适用商法规则,如商法未作规定,则依照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着眼,与瑕疵股权转让最密切相关的无疑是公司法律制度,因此,法官在处理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时,首先应当遵循《公司法》有关瑕疵出资定性、股东资格确认以及股权转让规制等规定。但《公司法》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并不是万能的,如《公司法》对商事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就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考虑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则。事实上,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就是商事合同,因此,要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必须做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衔接适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法》存在高度关联,而盲目排斥《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适用。
股权转让合同范文4
股权转让合同通用版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 万元(大写:人民币 )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大写:人民币 )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
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 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第六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
第七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收购
及付款义务。
(二)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乙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条件下购买甲方所持公司100%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接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或有债务的处理
(一)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支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确认后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二)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承诺由公司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人诉讼,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
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发生后,或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地点和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及文函送达
(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书面文函,除双方当面交接外,均应按下列地址、联系方式以邮政速递(EMS)形式发送至对方:
甲方:
地 址:
收件人:
电 话: 移动电话:
乙 方:
地 址: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有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甲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丙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丁方”)
(上述各方以下合称“各方”,独称“一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方合法持有的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给受让方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1条 某某有限公司的简况及股权结构:
1、公司简况:
某某有限公司是20xx年 月 日在依法成立的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
2、股权结构:
某某有限公司共有两个法人股东,分别是: 公司,持有 %的股份;鞍山 公司,持有 %的股份。
第2条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转让方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股权转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如实告知或如实提供某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第3条 股权转让的份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丙方)。
____(乙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丁方)。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应的受让方支付给相应的转让方。
第4条 股东身份的取得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自某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原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转让予受让方,同时获得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相应地,自鞍山某某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 a) 转让方丧失其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权利,受让方将作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新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b) 转让方不可再对外声称自己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或雇员;且
c) 转让方不可使用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任何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号、标记、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第5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承诺他们将根据本协议,尽其全力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在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获得合法的登记。为此目的,受让方承诺签署和/或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同时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登记机关要求各方对本协议或对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文件进行修改,则各方应当在不违反本协议的目的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修改。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及时提供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一切文件资料,并相互给与积极配合或协助 本协议签署的同时转让方应同时签署委托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该授权委托书即刻生效。
第6条 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受让方承认原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依法承担原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转让前某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该转让股权应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其股权,在现在和将来已享有的或将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执行董事的权利,对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分配利润等权利。
第7条 保密义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履行等过程中知悉的双方的一切事项以及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8条 违约责任
受让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如数缴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第9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各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项下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的转让为不可撤销的转让。
第11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12条 费用承担
与此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应当由股权转让后的鞍山某某承担。
第13条 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具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向受让方转让该股权;
2、转让方保证在转让的股权上无任何的留置、抵押、质押和其他第三人可能主张的权利。
第14条 公司在终止、解散或破产后的资产分配
在本协议生效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公司终止、解散或被破产清算,某某有限公在清算后的剩余的财产应当均无一例外的分配予受让方。
第15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6条 通知
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向对方发出的正式的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以下的地址或传真至以下的传真号:
转让方:甲方地址:传真号: 乙方地址:传真号:
受让方:丙方地址:传真号: 丁方地址:传真号:
第17条 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2、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应取代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就股权转让而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或其他文件。
确认并签署
甲方: (中国身份证: ) 乙方: (中国身份证: )
签署: 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范文5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征。实务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不断,尤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为甚。与此同时,隐名出资普遍存在,因其隐蔽性,使得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纷争易起。辨析隐名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名出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公司制形态的企业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逐步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转让作为财富流转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被频繁使用,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并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最为常见。同时,隐名出资的情况普遍存在,因其具有隐蔽性,使得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纷争易起。另外,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自身的封闭性和人合性等特征,其股权流通性较弱,隐名出资对有限责任公司影响更大。有鉴于此,本文拟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隐名出资问题简要分析,然后对隐名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做出判断。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对有限公司的存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由于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响的程度不同,现行法律对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除了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外,并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业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础。有鉴于此,法律并不会对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
我国现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其是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表明了国家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此规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因为,股权内部转让虽不会动摇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却会导致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资合性毕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股东利益获得多少根本上还须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例。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体限制规定,而是赋予了股东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相应规定,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上如此设计的原因在于“基于投资者均为‘理性的经济人’的假设,法律相信他们能够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认识、判断和相应的处理[1]。”这也充分体现了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自治理念的尊重和对股东自治能力的信任。
2.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
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使得公司成立之初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这势必影响原有的信赖基础。基于对人合性基础的维护,法律以限制作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格调,在现有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更着力保护前者。立法者一般通过设立同意制度和优先购买制度,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进行限制。
(1)同意制度
所谓同意制度,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到法条上,则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优先购买权制度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隐名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上,另外出资证明书也是确认股东地位的有效凭证。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即实际出资人与上述股东地位证明文件所记载对象不相一致。此种情形即为隐名出资,“隐名出资是指出资人虽然实际向公司认缴或缴纳了出资,但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而以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予以替代的现象。”[2]一般把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而记载于股东地位证明文件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探究隐名股东选择隐名出资的成因,一般包括规避法律法规,为了隐私保护而不愿公开自身信息等,并且多是出于自身利益上的考虑。
学理上对隐名出资中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实质要件说和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认为,应该将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认定为股东。“其理论依据是,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就是隐名股东‘借用’显名股东的名义。法律应该尊重这种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并且这样有利于名实相符[3]。”形式要件说则认为应将显名股东认定为股东,原因在于“第一,公司行为是集团,强调法律关系稳定性,否认显名股东地位将给公司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带来混乱;第二,公司不可能对股东出资的承担调查义务;第三,公司设立及股份认购行为的要式性决定了不可能将隐名股东认定为真正股东[4]。”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来看,似乎采取了形式要件说,当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以股东名册作为确权依据,当与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涉及股东资格确认时,以公司登记机关相关登记作为确权依据。但如果一律将显名股东作为真正股东,显然会严重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甚为不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折中的方式,并不单纯以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为准,而是视个案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认隐名出资中的股东地位。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承认了隐名出资的方式,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隐名股东可以其实际出资为由请求确认股东权利,并且显名股东不得以其已列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作为抗辩之理由。至于隐名股东因各种原因想要取代显名股东,则还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取得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文件之中。
三、隐名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隐名出资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隐名股东未经显名股东明确意思表示而转让股权;另一则是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明确意思表示而转让股权。
1.隐名股东未经显名股东明确意思表示而转让股权
法律肯定了隐名股东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当其转让股权,与受让人(可以是公司除显名股东外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无论显名股东是否提出异议。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因为隐名的特征,其他股东可能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当显名股东同意该转让行为时,股权转让自当顺利。但是当显名股东提出异议时,隐名股东为使合同得以履行势必要从幕后走向台前,如果此时其他股东因隐名股东的原因而通过同意制度或优先购买权制度来阻止股权转让的话,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该合同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是:由于没有外在形式上的证明,当受让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知道其实际身份为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因其此种身份可能带来种种风险与困难,也应在一个理性人的预料之中。在此前提下,受让人依然愿意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至于股权最终是否发生变动,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和合同效力无关。
2.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明确意思表示而转让股权
显名股东因未实际出资,只是名义上享有股权,而不是真正权利人。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的允许而擅自转让股权,其行为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行为追认则该合同有效。若隐名股东提出异议,则需分情况讨论。当第三人明知出让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窜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此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即是第三人对隐名出资并不知情。经济社会讲求效率,市场活动纷繁复杂,在股权受让前要求第三人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股东真实情况详细了解商显然不可取。并且商事法律注重外观主义,第三人完全可以凭借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等外在形式上的证明材料确信显名股东真正享有股权。并且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只在二者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及于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可见,法律上在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维护交易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善意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隐名股东提出异议,依然有效。隐名股东的利益虽会遭受损失,但法律也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07.
[2]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5.
股权转让合同范文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主研究因瑕疵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不包括公司成立之后的设立权利负担而形成的瑕疵股权。瑕疵出资是针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而言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资本制度,因此现实中的瑕疵出资形成情形很多,学者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货币出资主要有不按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后抽回出资等几种情形;非货币形式出资瑕疵主要有出资财产价值严重不符,设有权利负担,未及时履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手续等情形。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威胁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此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出资承担督促催缴义务和担保责任。(《公司法》第31条)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笔者认为应取肯定说。在股东资格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对外形式主义,即以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为实,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类似的隐名股东问题在公司法实务上也是采取的对外形式主义。而在公司自治范围内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自治的弹性使得瑕疵出资与股东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在其他股东容忍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仍然可以获得或保留其股东资格。
因此,瑕疵出资有两种可能的直接结果:一是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未出资就不能取得验资证明,无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也不能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上,所以不能取得股东资格。第二种情况是取得股东资格,获得瑕疵股权。即是在公司和其他股东容忍这种瑕疵的情况下,该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当然,这种瑕疵的存续也是有条件的――股东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公司法》第34条),且瑕疵出资不能及时补正的,法院可以依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确认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股东会除名确认”也承认了法律准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自主决定是否容忍瑕疵出资。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
有完全的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因瑕疵出资对公司营利和信誉产生损害,其他股东也因此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并对公司债权人还有担保责任。债权人也会因公司资本不实而承担更大的债务风险。股东权利必然与其出资义务相对应,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是不完整的。法定限制:如公司法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按实际出资新股优先认购,按实际出资比例表决等;意定限制:公司内部对某些表决事项的表决权行使限制,禁止转让限制,或其他类型的权利限制。(《公司法》第34条)
尽管是有损害和风险增加,既然其他股东能容忍这种瑕疵的存在,出于维护公司资本原则的角度,既可以让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也应当允许其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另换一个出资人。实际上公司法强制规范并未对股东享有的瑕疵股权转让进行限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自治约定是否有对瑕疵股权的转让限制。即瑕疵出资与股权能否转让没有必然联系。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对外转让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并未限制瑕疵股权转让,也未对对外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股权有别于一般的标的物,因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因此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24条)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疑难在于出让股东是否有标的物的完整处分权:股权瑕疵对股东的股权处分有什么影响,这对转让合同的效力又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实际上,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瑕疵股权不能转让。“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瑕疵股权不能转让,那么瑕疵股权便可依法转让。正是如此,对老旧的绝对无效说显得日薄西山。从责任自负的极端慎审义务出发的绝对有效说却又明显给股权受让方带来额外负担,有悖公平而难以令人信服。而区别对待说则是兼顾了不同情境的瑕疵情况提供了一种较为妥善的效力认识,应当是可取的。
笔者认为,为正确认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当分别看待,未出资和不完全出资应该分别看待,瑕疵告知与不告知应该分别看待。我国股东资格认定采取形式主义,以公司登记文件、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据,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出资瑕疵的股东只要公司没有对其除名,就不会丧失股东资格,只是权利会受到限制。未出资,虚假出资因没有任何价值且只能造成损害,因此是绝对不可获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不完全出资则是有一定价值,且这种瑕疵为法律和其他股东所容忍,还有救济的可能,因此股东有股东资格,但权利受限。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瑕疵是此类合同最特殊的地方。但基于对公司登记的信赖,瑕疵股权对外而言在形式上是没有任何瑕疵的标的物。即在股东不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是无法得知股权瑕疵的。若安排买受人之查询义务,每次股权交易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去确认股权的权利完整,无疑严重妨害了商事交易便捷高效的要求,不利商事交易安全。[[]]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是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并不需要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因此,应当将出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转化为一种告知义务,可以实现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追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且我们知道,这种告知义务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股权的关键因素。
1.出让人告知了股权瑕疵时的合同的效力。此时,双方对于股权瑕疵都具有完全的认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瑕疵股权买卖合同当然有效。一个实力更强的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合同的概括转移理论,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义务,原股东取得相应对价离开公司,公司获得了新股东的补缴出资,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2.出让人未告知股权瑕疵的合同效力。第一种情况,出让人未告知,买受人不知道股权瑕疵情况。对于股权瑕疵的告知是出让人的主要义务,这种告知对买受人来说是绝对重大事项。因此不管出让人是否恶意,只要其未履行告知义务,买受人也不知道股权瑕疵情况下可基于欺诈请求变更或撤销。并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出让人未告知,但买受人从其他途径得知了股权瑕疵时合同的效力。如果出让人至始至终都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乐于接受这样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买受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反悔,是否能以出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由上分析得知,告知义务对于买受人来说是绝对的重大事项,也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让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未告知,这都是侵害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尽管此合同客观上符合交易对价平等原则,买受人也并未因出让人隐瞒事实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但我们不能容许一个人通过隐瞒不利事实,侵害别人合法权益而得利,这是不符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的。而且,买受人知道股权瑕疵的情况更倾向于是一种偶然。
3.关于瑕疵股权的转让限制。瑕疵股权的存在是危险的,那么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否一定能让瑕疵股权的权利得到修复?如果买受人的支付能力更差,这将是火上浇油,带来的损害和风险更大。根据公平原则和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买受人不能因此享有多于原出让股东的对抗债权人权利。买受人承继的股东义务也不得多于自合同生效之日的对债权人的原股东义务。至于原出让股东,他是出资瑕疵之风险的初始创造者,股权转让之对价中并不包含此危险存续期间对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的风险负担的补偿。因此,笔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应坚持转让有利原则。转让有利原则是指股东的瑕疵股权转让或者买受人的瑕疵股权买入,都应当符合能使股权的瑕疵得到改善的标准。否则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被认为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改善的起点是出卖人的股权瑕疵现状,改善的方式可以是担保的加强,手续的补齐,价值的充实,期限的缩短,改善的承诺等。此原则可以通过法律完善,也可以通过股东的自我修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