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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1
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会计理念的创新,也实现了内容的创新,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有用而充分的会计信息,做出更加英明的决策。新会计准则同时也和理论一样,体现中国的国情,适应了中国的发展,是中国化的产物。新会计准则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推动会计行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1.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会计政策的选择受到各方面的影响,有经济方面、政治文化方面、法律方面、社会方面还有企业自身方面。也正因为多方面的影响,使得会计政策选择具有复杂性。然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选择有重大影响。第一,新会计准则具有利益导向性,这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深刻影响。会计准则的利益导向性是指会计准则选择维护哪个集团的利益。在以保护某个固定利益集团为重心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想做出维护其他集团利益的事情是不太可能的,还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第二,新会计准则具有约束性。会计准则的约束性是指会计准则自身的弹性约束大小。会计准则约束程度松的国家,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机会就越多;会计准则紧的国家,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机会越少。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约束性变得更松,使得企业自我发展的空间更大,更有利于体现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第三,新会计准则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更多合理选择。新会计准则有更高的质量,充分体现了可靠性、可比性、公允性和相关性。新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充分吸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遵守公开、民主的原则,透明度更强。这些都有利于为会计政策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2.新会计准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注重企业自身发展的积极性,但也注重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的质量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质量不好易毁损市场秩序,阻挡消费量的增长。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具有规范作用,让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部分问题得以避免。新会计准则等于是给上市公司提高了门槛,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有了最低的要求,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
3.新会计准则对走出去、引进来的积极作用
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这有利于全球投资的透明化,有利于与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的平台,让全球的投资者在这个平台中发挥自己的商业才能,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是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推动全球化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相趋同,使得投资者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投资,规划自己的资产,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结语
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核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39项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变化最显著的当属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准则,它对投资重新进行分类,并以新的分类按新的方法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要对投资进行核算,需要根据“新准则”重新设计会计科目体系和财务核算办法,以满足“新准则”的要求。下面就有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与投资业务核算相关的新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投资业务的具体准则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这4项准则将取代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下“投资业务”的分类及相应的计量
新准则打破了旧准则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为主要分类并分别规定其确认、计量要求的传统格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对投资进行分类,即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突出了企业管理当局投资管理的意图和目的,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不同要求,并分别各个投资项目提出了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减值的具体规范,现简要列示如下表:
项目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后续计量的利得或损失减值
初始计量交易费用处理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允价值当期损益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允价值资本公积(终止时转回计损益所有者权益转回计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摊余成本当期损益摊余成本一可收回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直接费用进行计量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以成本法确定当期损益计入损益
以权益法确定冲减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下“投资”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一)新会计准则下“投资”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满足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要对投资进行核算,需要根据“新准则”重新设计会计科目体系和财务核算办法。新会计准则下有关“投资”业务核算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四个。“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投资成本”、“溢价”、“折价”、“应计利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权益法下要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便于理解应用将新旧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对照列示如下:
新旧科目对照表
新科目旧科目备注
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短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
——投资成本
——溢价
——折价
——应计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
——债券面值
——债券溢价
——债券折价
——应计利息
——债券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投资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投资准备
——股权投资差额新准则下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值则计入当期损益,正值计入“商誉”,不再按年限进行摊销,而是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二)新准则下有关“投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只有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才能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明确打算持有至到期日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四、新旧准则下“投资”业务核算的主要差异
(一)新准则将原“短期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准则下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量,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相关的跌价准备。
新准则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相关原则执行,即①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②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以历史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权益。
(二)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旧准则中“长期债权投资”按照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以每期应计利息及溢折价摊销金额后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溢折价的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新准则下“长期债权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执行,即根据管理层的持有目的,原来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原则上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以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指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三)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较
1、初始计量: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直接费用进行计量。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较为复杂,新准则按照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类,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方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确认更为客观、准确。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直接费用进行计量。
2、成本法与权益法: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地,根据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新准则扩大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除企业对子公司投资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也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成本核算法下,旧准则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般不变动;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当进一步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在权益法核算下,旧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正值计入股权投资差额,逐年摊销计入损益,负值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下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值则计入当期损益,正值计入“商誉”,不再按年限进行摊销,而是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2]范翠玲:“不同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便[2006]30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3
从总体上看,权益结合法弃用了现在比较流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从合并的结果来分析,合并前后的两个公司均采用了历史成本合并,并且视为控制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与购买法(acquisitionmethod)比较,权益结合法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最主要的影响是使得会计利润增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权益结合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年度所实现的利润,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利润仅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这使得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购买法下的利润额。二是权益结合法下,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在物价上涨时期,其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公允价值,因而资产存在未实现升值,实施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资产,增加合并年度的利润,如果继续使用这些资产,则可以较低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与所实现的利润相配比,这使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购买法下的利润。三是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所取得的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并确认商誉。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评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大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价值,但在合并后会计年度,由于需要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些资产需要转化为成本或费用,这又导致购买法下成本费用比权益结合法下多,从而导致合并后年度购买法下的利润低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近年来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经济环境下,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由于采用了权益结合法,难免“提高”了公司的利润,但这种利润却并不实在,仅仅是一种依靠会计准则“做”出来的利润,与我国证券市场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导向不相符合。而“权益结合法”可以增大会计利润的特征,对企业虚构会计利润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会计制度里,并没有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专门的说明。这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大多数实务中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且在我国的新兴证券市场条件下,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存在许多非流通的国有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的净资产有一定的困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在这样一种大环境里,我国的企业非常需要“走出去”并购一些优良的国外企业,增强自身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依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并不利于国际企业的横向财务比较,导致国外公司对我国大量存在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报表产生的数据并不认可,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的一些企业并购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尽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和方法,是有关部门需要迫切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中提前进行。可见,我国对于公允价值计量重要性的认识正在不断加强。毕竟,当前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存在严重失真的问题(特别在利用会计准则人为“制造“利润方面尤为严重)。随着我国对资产定价方面的健全,进一步采用公允价值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确实应该提上日程考虑。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
笔者先就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我国会计制度对于商誉的处理,采用的是partialgoodwillmethod,即所谓的母公司理论,商誉=合并成本(购买价格)-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美国采用的是fullgoodwillmethod(实体理论),商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IFRS也同样允许采用实体理论。由于考虑了份额的问题,故在合并中,如果被合并方原来存在商誉价值,利用母公司理论得到的商誉值将会比实体理论更低一些。例:假定P公司支付了450万人民币购买了S公司75%的股权。在购买日,S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流动性资产8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760万元(公允价值880万元),商誉30万元,负债400万元,所有者权益470万元。在实体理论下,S公司的公允价值为450/75%=600(万元)。购买S公司所产生的商誉为600-(80+880-400)=40(万元)。在母公司理论下,商誉=450-560×70%=30(万元)。由此可见,在非100%的控股合并时,母公司产生的商誉价值要低于实体理论时产生的商誉。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基于实体理论,少数股东权益=600×(1-75%)=150(万元),基于母公司理论,少数股东权益=560×0.25=140(万元)。这里的差距10万元与这两种理论在商誉里的价差10万元刚好抵销。财务报表的列报采用实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的区别见表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对于被购买企业的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这符合了会计谨慎性的要求。
可以看到,基于母公司的企业合并,合并后确认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数额要小于实体理论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但是根据表1可以得知,在采用了母公司理论后,由于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要大于实体理论下的数额,造成了一些重要的财务分析指标的数据(如ROA和ROE)要高于实体理论下这些指标的数值。而这些指标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层面,又经常被投资者作为一种投资决策的数据加以考虑,故采用母公司理论是否真的可以为投资者利用财务报表的一些财务比例做出正确的决策,笔者持有怀疑态度。根据会计信息决策有用论,财务报表的作用应该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依此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虽然母公司理论在确认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时保持了会计谨慎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正有效的经济决策。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中美会计制度对于商誉的处理有所不同,美国会计准则运用分步的商誉减值测试。第一步报告单元(reportingunit)的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超过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时,说明减值存在。当判断减值存在时,减值损失为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商誉的隐含公允价值之差(im-pliedfairvalue)。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使用隐含公允价值这个概念,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例:假设某年,母公司P支付1000000元购买了子公司S,在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800000元。因此,母公司在购买日的商誉为10000000-800000=200000(元)。在当年年末,子公司的公允价值为950000元,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75000元(不包括商誉)。假设子公司的账面价值为980000元,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关于商誉的减值会出现如下的区别:
1.根据美国会计准则,首先,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大于子公司的公允价值:980000元>950000元,所以可以判断减值是存在的。第二,在减值测试日(即资产负债表日),商隐含价值为950000-775000=175000(元),但是在购买日,该公司确认的商誉价值为200000元,所以商誉应该确认减值200000-175000=25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4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应油气行业的会计准则规范,与国外的油气行业相比较,我国油气行业所使用的会计规范不适应油气行业的生产特点,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是没有好处的。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使油气这一特殊行业有了基础准则体系,该准则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了与国际油气行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油气行业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我国油气企业能够实现走出去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创造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 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不足
准则将油气资源定义为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认为递耗资产是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同时还指出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到如下推论,即设施和矿区权益是一种自然资源,这明显是不成立的。这主要是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体系中,核算的只是人类劳动价值。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考虑如何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然后再重新明确油气资源与递耗资产各自的含义。
2 有关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尚不明确
我国对于油气资产减值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的油气准则,但是关于油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和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资产减值准则对特殊资产并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而且准则未详细规定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仅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
3 披露要求过于简单
我国油气准则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比较简单,仅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考虑: 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仅规定了企业应分别披露在国内和国外拥有的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没要求披露。而美国油气准则对披露的规定详细而且全面,几乎涉及到了油气生产的所有方面,尤其是要求对油气储量及其变动进行标准化计量并作为补充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我国油气准则披露方面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 油气准则内容尚不全面
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问题,改进方式
2006年2月14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对新准则进行补充解释。新准则中《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实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其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界定和核算的有关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及核算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
在投资分类上,新准则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改变了过去的按投资期限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方法,采用了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分类的方法。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此种分类方法使金融资产的分类更加精细化、管理更加明确化,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未被列入其他三类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杂志网。同时,基于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基于资本管理需要或特定风险管理金融论文,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现行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与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一)初始确认与计量方面
我国准则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认定比较明确,但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划分标准,应用指南中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补充说明且可操作性较差。而且现行准则的规定主观性很强:例如初始确认时,对某项金融资产企业管理当局可以按其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要求和投资策略,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处理,也可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不一致,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条明确了2006年准则颁布的目的。首次在准则中单独以一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彰显了本次准则颁布的核心精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论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转回时,根据该准则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等权益工具时,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而通过权益转回,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等债务工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这与基本准则相关规定相悖,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核算,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原则。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如果公允价值下降是非暂时的,则按减值损失处理;如果公允价值下降是暂时的,则按公允价值变动处理。这样的判断标准很难让人准确把握金融论文,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许多麻烦杂志网。此外,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还是发生减少,我们都很难从账面上区分相关数据;原因是会计分录的贷方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提供的会计信息笼统、模糊。而且由于核算标准的不确定性和标准的操作性差,很容易造成人为操纵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下降,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使之更具操作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从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方面来看,一项金融资产,往往由于管理当局主管意愿的不同、划分归类的不同,而造成初始确认金额的差异和当期利润的不同。我们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认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更加具体明确的设定分类的条件,尽量减少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使之操作性较强,减小企业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的选择空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此外,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初始确认时的处理应保持一致,建议初始确认的成本中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以保证资产计价的一致性,因为它也是为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金融论文,应当与其他
资产支出一样计入成本,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了一致,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
(二)完善相关准则体系,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泛、操作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讲解和会计准则解释制定、颁布过程中,相关准则当事人都应一起研究,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准则内容的一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以有利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方面的例子和账务处理,大都是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公允价值变动、出售这些环节的业务处理。而22号准则和相应指南、解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更多只停留在文字形式的说明、解释上,基本上没有具体实例和具体账务处理过程,而且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较少,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处理文字部分说明非常简单,缺乏详细说明和指导并且实例方面也非常欠缺。因此,建议对各个易混淆的、易误解的重点、难点问题,给出严格的划分标准,准则制定相关专家们应进一步检查并完善相关准则体系金融论文,并结合实例加强准则的可操作性、系统性杂志网。
(三) 以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为主线分别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标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权工具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减值转回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会计核算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债券投资核算比较复杂。而现行22号准则将金融资产按照持有目的和管理当局的管理意图来划分。因此,建议可按照金融资产投资性质,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为主线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这样让学习者思路清晰,容易掌握。
(四) 为区分公允价值变动和减值损失应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最大的特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涉及的账户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账户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品种和类别,分别设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时,都是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核算。因此,为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减值损失核算分开,建议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时设置像“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那样也应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以方便区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公允价值变动还是减值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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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6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差别财务报告
随着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抵御和化解金融危机、扩大就业、解决失业、增加税源、保护环境、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等积极作用认识的进一步加深,扶持和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意义逐步深入人心,关注其成长并通过制定各种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国普遍倾向于,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方式、报送对象等方面做出有别于大企业的规定,采用内容简略、重点突出、侧重纳税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差别财务报告模式(Differential Financial Reporting),以减轻其信息披露负担,保护其利益,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时至今日,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专门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考虑了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商法特别要求实施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就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致力于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旨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关于小企业财务报告标准的国际指南。大致的备选路径有三条:(1)免于审计 ①;(2)在编制财务报告和公开信息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豁免条款 ②;(3)考虑采用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程序、手段和方法。
一、国际组织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公司法》第1号指令允许中小企业以简略财务报表存档;第4号指令“公司年度决算报告”规定,小公司可编制简化资产负债表和简要报表注释,可不披露损益表和营业状况报告,并可免除审计义务;对于中型公司,可编制简易损益表、简易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并向公众披露。EEC的继任者欧盟(EU)规定,中小企业可编制简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提供了简缩报表的模板;小企业只需提供报表汇总科目和一级科目,不必列示明细科目。
1979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赞助下的“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第17次(2000年7月)和第18次(2001年9月)会议上,专门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与差别报告问题,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草案),认为“指南”应当:(1)简单、易懂,便于使用;(2)能够提供管理信息;(3)尽可能标准化;(4) 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5)兼顾纳税目的;(6) 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企业的成长,并能提升其随业务扩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潜能。《指南》(草案)根据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细分为:(1)公开发行证券或关乎公众利益的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全面遵守国际会计准则;(2)不公开发行证券或不必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的实体,往往有不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的股东(或非执行董事),通常有足以跟踪交易和监督信贷的内部会计专门知识,而雇员也较多,可采用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3)小型企业,指业主从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数雇员,规模很小,采用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甚至现金制进行核算。其中,“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应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概念框架,尽可能保留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适当删减披露要求(陈毓圭、应唯,2001)。采用适当简化列报与披露原则,旨在“提高能使中小企业更好管理、更易筹资并更准确计算税收的会计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也专门就中小企业(SMEs)会计准则制定问题了“初步意见”。国际会计界对IASB规范中小企业(SME/SMB)财务报告的努力给予了极大关注与高度评价。如德勤会计公司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于2004年9月10日致国际会计准则IASB主席David Tweedie的函“德勤对国际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初步意见的讨论”,建议IASB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金会(IASCF)组建专门的SMEs会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认为理事会应对“中小企业”作出有效界定 ③,IASB的角色应当是起草制定SMEs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报告管理层的受托责任,SMEs会计准则的最后实施应当由各国政府的监管部门与准则制定机构负责;不赞成“应强制依赖完整的IFRS解决所有未在中小企业准则中所涉及的问题”的观点,因为这只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主张由企业自行运用判断来选用合适的会计政策;认为如选择采用SMEs准则就应完全采用,除非采用其有悖于真实与公允原则;应鼓励SMEs选择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欧洲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一)英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 FRSSE)
英国是世界上率先实行差别财务报告的国家之一。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的财务报告准则(FRSs)及其前身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s),所有报表均须符合真实与公允(true & fair)原则。为减轻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建立一套针对小企业 ④的会计准则, 根据ASB的要求,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 于1994年3月设立工作组,专门研究小企业与不涉及公众利益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进行财务报告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的豁免标准问题。1994年11月,工作组的咨询报告建议: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小企业只需遵循5项会计准则和一份紧急事务工作组意见摘要 ⑤。1995年12月,CCAB工作组了题为《量身定制》(Designed to fit)的研究报告,建议ASB为小企业制定特别的财务报告准则,并附了一份“草案”。因获广泛支持,工作组正式建议ASB制定FRSSE。ASB于1996年12月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11月由ASB正式。ASB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对该准则进行修订。FRSSE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概念框架,对列报和披露原则进行了适当简化,“适用于一般的小企业……同样适用于被其他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企业或简化要求”。准则共分为报告目标、正文、定义和自愿披露四部分。规定其中没有涵盖的内容,仍应遵循一般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未被列作强制披露要求而是作为自愿披露信息、鼓励中小企业自愿提供。
(二)其他欧洲国家的努力概览
1.德国依据法律和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体现了著名的国家性特征:正确性和对法律绝对地服从。德国公司法将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类,财务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与企业规模有密切的关系,中小企业则可以采用简略式报告;中型公司须将其已审报表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小型公司则可存档其未经审计的报表;除应公开人工成本之类的信息外,小型企业可省略大部分附注说明,不需要提供管理者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2.素有“小企业王国”美誉的意大利,《1991年法案》主导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表必须附法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国内法令》规定,小公司 ⑥可提供简略会计报表、简要的附注,不要求提供董事会报告。意大利未对中型公司做出豁免规定。
3.法国具有类似于我国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其会计原则主要通过《商法》、《公司法》和官方团体的正式公告《总会计计划》加以规范。除允许小型企业编制简化的报表附注以外,法国法律也为其提供了特别的规范。
4.爱尔兰要求所有公司都为其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的法定年度报告附上财务报表。在1986年《公司法》中,小型私人企业可利用免除条款来降低存档的简要报表规定的披露水平;小型和中型公司 ⑦可编制简式利润表,可只作较少的附注披露,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的注册会计师须对简式报表是否遵循“呈报真实与公允的表述”的规定单独提供一份审计报告;小型公司不必编制现金流量表。
5.比利时差别财务报告模式表明,公司规模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详细程度,允许没有被归类为大企业的公司编制详细程度较低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多少自。
6.荷兰的企业依所属大中小类别分别提供差别信息:中型企业需提供主要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报告;小企业仅需提交简要资产负债表和有限的解释性附注,无需提供管理者报告和期货信息;非营利组织目标的小型法人,没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小企业法人的财务报表免于审计。
7.丹麦的私有小公司可只公布简式财务报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或已按期用法定替代方法处理的小企业,可选择是否将管理者报告报送给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8.俄罗斯规定,小企业应得到税务局的核准。满足下述条件的小企业可获得豁免:平均雇员数为15~200人(依业务而定);不符合小型企业限定标准的公司股东持股数额不应超过全部注册资本的25%。依据《联邦法》,从1995年12月起,小企业允许保留记录经济业务的简单复式账簿,只呈送简化的利润表。
三、加拿大、美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加拿大有一个强有力并且独立的会计职业界来发展自己的道德、培训和技术规则。1999年,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 (AcSB)成立的专门研究小组(SBEAC)了题为“小企业财务报告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简称FRSBEs)”的研究报告 ⑧。该报告认为小企业(SBE)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数量较少,主要是银行、业主/经理、税务当局(tax authorities),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风险资本家 (Venture capital providers)。被咨询的会计专业人士(practitioners)清晰地表示,GAAP要求提供的一些信息与小企业几乎不相关:小企业按照GAAP编制财务报表原来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需要,然而近年来银行的信贷决策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小企业不是金融市场上的积极参与者,应采取措施减轻其财务报告负担。通过对各种可选方案进行测评,结果发现得到普遍认可的方案是:在GAAP框架内采用差别报告的方式,而非专门制定一份小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3月AcSB在SBEAC的基础上设立了差别报告咨询委员会(DRAC),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制定SBE会计准则。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cSB)了《差别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加拿大会计准则六个领域中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予以豁免。2001年12月,AcSB批准了以此为基础的新会计准则,并于2002年2月了针对小企业的第1300号《会计准则:差别报告》。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非公开企业(Nonpublic accountable enterprises) ⑨ 可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选择使用一些特定条款。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详细的会计准则,但时至今日却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197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Werner委员会(the Werner Committee)了“中小企业和/或紧密控股企业GAAP报告”。报告指出,为大型实体设计的准则不能满足小企业(常常是紧密控股企业)的需要,GAAP对非上市的、在一定规模下的小企业有些“过度”。某些报告准则对小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价值有限,却易给小型企业据之编制报表增加难度和费用。受其影响,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开始对小企业进行部分豁免 ⑩,规定小企业可只提供简单报表,或是延迟规定实施的日期。在美国,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使用其他综合会计基础的越来越多(通常是税收或调整后现金基础),这常常被理解为是对GAAP“简化”的备选方案。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框架,尚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会计准则。公司被分为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两类。小公司通常不需编制法定财务报表。除了小型控股公司外,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须经审计;除非股东或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小型私有企业 {11} (外资控股除外)一般不提供财务报告。一般而言,非报告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管理者和业主为同一个人;贷款人或债权人无须分析财务报告即可获得财务信息;属于私有(非上市或非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业主和编报者决定。当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需遵循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
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NZ)于1994年了“差别报告框架”(Framework For Differential Reporting),并于1997年3月修订。允许具备资格的会计主体 {12}完全或部分免除对特殊财务报告准则(FRSs,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的遵守。符合差别报告的会计主体全部免除下列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FRS10);所得税会计(SSAP12);研究与开发活动会计(SSAP13);分部财务报告(SSAP23);财务票据信息的披露(FRS31);可豁免部分其他报告准则。会计主体利用差别报告豁免时,必须披露相关的豁免事实。差别报告框架已于1997年4月得到1994年6月成立的、旨在协调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会计准则的新西兰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Review Board,ASRB)的默许。随着差别报告制度的引入,新西兰中小企业日渐从过多的财务报告准则中得到解脱。
五、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的努力
日本没有为小企业制定特殊的会计准则,但依公司规模和地位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审计要求;小企业采用现金制会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协会(HKSA)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私营公司 {13}必须提交其年度报告,但不必提交已审财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法令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规定,如未遵守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披露。除了根据SSAP 15免除每年营业额或总收入少于2000万港币的会计主体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义务外,对小型会计主体无其他差别规定。
六、我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评
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称“该制度”) {14}。该制度仅适用于单一主体的个别报表,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小企业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如转为上市公司或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应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界规范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对相同的交易事项尽可能采用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政策;本着“减轻小企业负担、方便其在不同准则体系的转换、满足其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其自身特点”和适度谨慎原则,仅要求对流动资产计提跌价准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而不单独核算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部分实现了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采用简便核算方法;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取备选政策,允许小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笔者认为,(1)小企业随时可能发生规模变化,对转回该制度的限制、强调规范对象“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等不尽科学、合理,对于原为大中型企业、因“缩水”而预期不再能“壮大”的小企业而言,显失公平。(2)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不够充分,未对财务报告侧重纳税目的的小规模纳税企业或微型企业作出具体规范,降低了可操作性。(3)对于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非日常业务的规范不明确,仅要求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不利于不同规模企业会计信息相互比较。(4)岂能一个“简”字了之?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操纵盈余的路径、目标和做法都与大中型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不应只是简单地将其简化处置,现金流量表更是不应简化到“可以没有”的地步。
七、小结与启示
从上述国际比较看,国际会计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倾向于单独为中小企业制定财务报告准则,在此方面,似乎英联邦国家领先一步,如英国率先了专门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界普遍倾向于通过简化披露内容、将某些对于大企业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列为自愿提供、采取差别财务报告模式或对小规模企业实施财务报告部分豁免(如免于审计、免于呈报现金流量表)、采用纳税或现金制基础等,来减轻中小企业的报告负担,使“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报告准则尽可能简明易懂、便于使用、利于标准化,侧重纳税目的,能够提供管理信息,能足够灵活地适应企业的成长与经营环境”,这些思路和做法对于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然,在借鉴国际上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经验时,应注意分析各国采取相应措施的特定社会背景,关注制度差异,考虑我们的消化能力,不可盲目“跟风”。笔者不主张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一味地简化,否则又会误入“矫枉过正”的老路。在我国高度强调财务信息可靠性质量的“大合奏”中,是不应出现“过分随意的财务报告”的“不和谐音符”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应仅是《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浓缩版,笔者也不赞同过分地 “关照”中小企业。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变为小企业、且预期在未来若干年内不能再转回的,笔者建议应允许其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计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惟其如此,方可解决同一主体业务适用不同会计规范、不便操作等缺憾,也可为其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换提供适当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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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明教授简介
刘小明,1956年出生于山西临县;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西财经大学MBA学院副院长;学术职务有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山西省会计学会理事,山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改革和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山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研究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