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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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1

1 课程设置

1.1 在课程设置时间上

大多数高职院校将《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设。之所以在时间上做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有利于学生参加考证。因为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是在每年11月,在考证之前系统讲述过本课程,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证通过率。相反,如果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开设,那么距离考证仅有两个月时间,课程教学安排就会很紧张。如果课程再往后开设,对学生来说,意味着在校期间将失去一次考证机会。这一点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都会考虑到。

1.2 在课程设置先后顺序上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其教学内容涉及法学、旅游管理等学科。鉴于此,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需要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旅游专业知识有基本的了解。考虑到专业的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都会开设一些旅游专业课,如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经营管理等。但在教学中存在的困境是,学生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记忆下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相关课程过渡,直接让学生学习本课程,普遍都会觉得抽象、枯燥,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虽然高职非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都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养,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经济法安排在本课程之前。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学生对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为接下来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2 教材选用

2.1 突出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 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具有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建设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为例,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条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多的新法颁布或旧法被修订,这是历史的必然。笔者认为《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应反映旅游行业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尽可能为学生选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教师应及时掌握所授课程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接触到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废止的旧法。

3 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 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课后辅导则是课堂讲授在时间上的延伸。课后辅导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首先,教师每节课所讲的知识,学生不可能全部一听就懂、一讲就会。在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过程中,时常有同学反映上课时候听懂了,但是课后做相关练习时就会问题百出。这时教师应及时辅导,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如果说课堂讲授是抛砖引玉,那么课后辅导则是精心雕刻。其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教学之余,教师还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课后吸收一些主动愿意参与科研的学生,让其参与科研工作。通过参与科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拓展课程教学内容。再次,还可以课后聘请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介绍学科相关进展。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上网学习、查资料来解决疑问,培养学生上网学习、查找资料的能力。

3.3 多媒体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来讲解。传统的教学手段是教师在讲台上边讲边板书,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点。首先,多媒体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包含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等信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其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递大量的信息,增加讲授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而且多媒体的艺术性还有助于增加课程知识的亲和力,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当然,这需要学校管理部门为改善教师的教学环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试方法

4.1 考试题型

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课程在导游资格考试中没有通过,意味着将不能取得导游资格证,将无法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为提高本专业课在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笔者认为本课程的考试题型可以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采取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形式(判断题40题,占20%,单选题80题,占40%,多选题40题,占40%)。教师应注意平时积累,可以建立相关的章、节试题库,在平时可以加强基础训练。在考试内容上也应当侧重于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章节,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法规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

4.2 考试成绩

关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成绩,笔者采取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考评的方法。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出勤、课堂提问以及在案例教学中的参与情况给出;可以增加期中考试环节,并依据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给出期中成绩,期中考试的题型依旧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及比例;期末成绩则依据期末考试给出。三者所占总评成绩的分值可由任课教师给出。笔者通常规定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40%。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2

关键词 情境教学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 旅游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作为我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一门旅游专业学生必修课,是导游人员以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管是考取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还是在校的旅游专业学生,《旅游政策与法规》都是一门较为枯燥、难以识记、难以理解的课程,并且在实际应用中颇为困难。[1]然而其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又极为有用且实用,那我们就要寻找到一种实践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解决这一难题。而情境教学法恰恰是一种实践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将情境教学法运用到《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必将以理论引导实践,激发学生课堂兴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何为情境教学法?它又能给《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学习带来哪些好的学习思路和方法呢?

情境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运用到《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堂中,就是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实际旅游专业实践等等方式方法,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旅游案例情境之中,其中也就必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让学生在具体的旅游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

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堂中运用情境教学方法的路径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生活展现情境,图画再现情境,表演体会情境,语言描述情境。

首先,生活展现情境的方法即是把学生带入社会实践中,带入到实际旅游景点,从这一景点的旅游问题中选取某一典型场景,作为学生亲身体验的情景,让学生亲身体验在《旅游政策与法规》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解决现实问题,并且教师要做出客观的解释和评价,鲜明地展现在学生眼前。第二种,图画再现情境法即是以图画作为展示旅游问题的主要手段,用图画再现旅游问题情境,实际上就是把旅游问题形象化,以此来进行案例的讲述和理论的引入及应用都是纪委核实的方式。第三种,表演体会情境即是以表演的形式再现旅游问题情境或者创设旅游问题情景。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进行情景模拟的内容。由于学生自己进入扮演角色,则案例中的角色不再是在书本上或案例中,而就是自己或自己班中的同学,这样,学生对案例中的角色必然产生亲切感,身临其境,很自然地加深了内心体验,并且能够真实的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相关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第四种,语言描述情境。这一种方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需要教师能够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描绘出案例中的旅游问题,让学生理解案例,寻找问题。运用直观手段和语言手段相结合,这对学生的认知活动起着一定的导向性作用。语言描绘提高了感知的效应,情境会更加鲜明,并且带着感彩作用于学生的感官,学生因感官的兴奋,主观感受得到强化,从而激起情感,促进自己进入特定的情境之中。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想要合理的运用情景教学法到《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堂中,教师和学生必须要认识到课前准备的重要性。俗语云:“好的开头就是成功的一半”,好的开头就是要做到充分的准备,如果在课前没有对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旅游案例做到充分的准备,那在课上的情景教学法也就毫无作用可言,就会流于形式。并且要掌握好情景教学法的三大环节:第一环节,课前充分准备,我们前面也谈到这一环节是必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课前准备是实施情景模拟教学法的前提,也是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保障。第二环节,课上积极思考、深化,这就是对学生在情景教学中提出了要求,打破了传统的教师“灌输式”教学法,师生互动甚至学生自我主导课堂才是情景教学法的意义所在。第三环节,课后及时评价、巩固,学生互评可以发现优点,提出疑问,在学生充分评析的基础上教师再加以点评,对本次活动进行评估总结。[2]

情境教学法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中的运用,对提高旅游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去思考问题,多渠道地去解决问题。同时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沟通、合作能力;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学习任务,不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学生人际交往能力。[3]而且情境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概括能力、应变能力等职业关键能力。

参考文献

[1] 叶丽芳.《旅游政策与法规》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索[J].旅游纵览(行业版),2011,03:90.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3

1999年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终于在北京签署,标志着中国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5月,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也在北京签署,目前仅剩下寥寥4、5个国家的双边协议没有签订。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开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了由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行业共同组成的机构。但事实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门的松散协调机构。从世界上其他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分析,无论是老牌的旅游强国、还是新兴的旅游国家,均非常重视国家旅游管理机构权威的确定,有的甚至是内阁级的独立机构。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4

引言

旅游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托于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法规的引导和干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立足于当前的时代背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是极其光明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相关旅游法规制定的现状

旅游业在我国尚且属于新兴的行业,由于每一个新兴行业都需要相关部门的干预、规划和引导才可以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旅游业目前仍旧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在我国,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蜕变: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尚未针对旅游行业制定相关法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5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开始重视旅游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第三阶段,1985年至1995年左右,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其相关的法规越发完善;第四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针对旅游业初步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旅游业涉及范围过于广泛,仍旧存在管理不周的地方,需要更加详细的法规加以规范。

二、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一)明确各主体的义务

旅游业作为凭借特定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对游客进行招徕的行业,其特点是通过多个部门、行业以及产品组合的共同合作,接待游客,并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这决定了旅游业的主要矛盾是由利益引起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使旅游业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明确旅游业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及义务。出台旅游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针对不同的主体明确区分其可为和不可为的范围;第二,把这些法规作为衡量主体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在针对旅游所展开的活动中,法规需要对符合规范的活动进行必要的保护,而针对侵犯他人或其他主体权利的活动,需要给予明确且严肃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各主体和谐有序的展开合作,共同为旅游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也就是说,旅游法规的出台,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对合法的行为加以维护,同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规主要是针对旅游业中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我国针对各主体分别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法规。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范围较广,而基于目前的社会背景,我国不宜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或干预旅游业中三大主体间所进行的活动,这就导致作为直接监管机构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慢慢向间接监管过渡,由最初以管理为主的机构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的机构。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引导的方式,让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变游客的思维和观念,最终达到构建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加速旅游业发展进程的目的。

(三)提供法律保障

旅游法规通过对旅游业各主体的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达到调节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存在的各种复杂关系的作用,用发展的眼光看,旅游法规的制定,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游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和规范的作用,通过良性的制约和引导达到提高游客的综合素质的目的。所以,旅游法规的制定,不仅为旅游业中的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展开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为构建法治社会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四)进行宏观调控

除了以上几点,法律法规对旅游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相关法规,确定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旅游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加快社会经济的进步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当国家针对旅游发展所制定的目标或政策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避免旅游业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从而使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结论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生态旅游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一、生态旅游的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生态旅游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界的普遍共识,认为生态旅游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赫兹(Hetzer)在分析旅游活动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的不当利用造成的对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时,用生态学的理念提出旅游应对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地负有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的生态旅游,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墨西哥学者谢贝洛斯(H.Ceballos)于1983年提出的。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前往相对没有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的一种旅游形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在世界范围内提出了并广泛的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研究和实践。生态旅游的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1)生态旅游秉承的是一种“可持续性”旅游的理念,旅游者在该理念下进行的可持续旅游活动。(2)生态旅游坚持的是小型化的旅游规模,限定在环境容量可承受的范围之内。(3)从生态的整体性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生态旅游所涉及的所有自然和人文过程及其影响,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生态旅游的发展

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于是开始走出去纵览祖国的大好山河,同时也成为了为旅游地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从旅游景观的开发到旅游线路的设定,到旅行社和游客数量的暴增,都给旅游地的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人们在享受景观带来的愉悦感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旅游地环境的保护。2006年8月,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在四川九寨沟召开了全国生态旅游现场会。这次会议对我国促进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2008年10月,由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全国生态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会议了两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征求意见稿)》。会议决定,为推进生态旅游精品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将联合开展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工作。

二、对生态旅游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国家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等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专项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自然资源专项法律主要有:《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1.立法存在真空地带,缺乏体系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但旅游法规的建设工作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最根本的表现就是缺少旅游基本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很多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协调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是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这些相关规定内容少,不成体系,给当前生态旅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和一定程度的混乱,严重阻碍了生态旅游的正常发展。

2.生态旅游的权属制度模糊。当前状态下,生态旅游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各部门、地方、企业“谁占有,谁受益”,对生态旅游资源采取掠夺性的开发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地区在开发生态旅游景区过程中实行整体经营权甚至管理权出让,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短期行为和破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一些生态旅游景区一旦整体出让后,景区管委会就变成了一个既无权又无钱的空架子,无法对生态环境行使监管和保护职能。

3.生态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滞后。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成体系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中。目前我国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个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地方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整体利益被轻易的忽视,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以此来确定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4.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亟待加强。生态旅游环境执法监督工作薄弱,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健全,层级监督不完善,社会监督不落实,是我国目前环境法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偏软,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处罚额度过低。而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环境执法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某些旅游地还比较普遍。目前,对环境的破坏性开发行为主要是处以罚款,罚款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许多违规开发给破坏者带来的利润要远远高于罚款,所以这种处罚方式不具有威慑力,以致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屡禁不止。

三、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生态旅游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研究并借鉴生态旅游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1916年,美国通过了关于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法案,《黄石法案》和《国家公园事业法》相继颁布,并制定了一系列保证生态旅游发展的法规和规范。哥斯达黎加于1970年成立了国家公园局,并设置了监督这些法规执行的专门机构。旅游业属于服务业的一种,具有很强的可塑造性。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旅游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至今还未与国际完全接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使生态旅游活动更好更快地发展,与生态旅游活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应当尽快得到完善。切实做好生态旅游基本法与各单行法的制定工作,完善实施细则,个旅游景点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并对不符合社会现实的老法、旧法进行修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之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使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经费投入,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法律,应该做到因地制宜。

(二)多角度完善生态旅游的法律监督,加强生态教育工作

要做到专门监督、一般监督和职能监督相结合。就行政监督来说,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并赋予监督机构以更大权力,才能使监督工作更能行之有效的开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监督范围、监督手段,将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统一起来,使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大生态旅游活动的执法力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避免使执法工作流于形式。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加强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杜绝近年来在旅游旺季频发的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现象。

更好地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当下生态教育工作势在必行。一是管理开发从业人员的生态意识,主要指各地方领导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开发管理者和旅游经营从业者的生态环保意识;二是参与旅游活动者的生态环保意识。增强人们的自觉性,转变旅游者只注重基本旅游需要满足的观念,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培养合格的生态旅游者,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旅游从业人员和社区居民只注重短期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观念,增强他们的生态环保意识。

(三)明确生态旅游各项活动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现有的法律责任规定太过笼统,使得操作性不强。应当将法律责任贯彻到生态旅游活动的各项环节中,在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到建成之后的使用、管理等各项环节若出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决不姑息。多角度全方位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规范。对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全面地调整。

(四)规范生态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6

【测试重点】

组织协商、独创见解、专业能力、人际合作能力。

【答题要点】

争取政策(如建立旅游发展基金的政府政策)、人才、旅游规划、确定重点项目、引资、促销等。

2旅行社为什么要实行上交质量保证金制度?

【测试重点】政策法规、思维能力、言语表达。

【答题要点】

市场竞争、国家规定、提高旅游业的声誉、维护旅游者权益、规范行业管理。

3发展旅游业为什么要规划先行?

【测试重点】思维能力、言语表达、专业能力与经验

【答题要点】

(1)旅游业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规划好,才能协调发展。

(2)只有先搞旅游规划,才能保护性发展。

(3)只有先搞旅游规划,才能克服制约因素,保持良性发展。

4若我市旅游局是自收自支的单位,经费问题如何解决?

【测试重点】独创见解、应变能力、政策法规、组织协调

【答题要点】

一般人的回答可能有三条渠道:

(1)兴办实业,如办旅行社之类赚钱。

(2)向政府无偿要些地皮用以开发赚钱。

(3)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等。

上述办法似乎可行,但又都不可靠。此题可由应考者自由发挥,关键看有无独创的思路及在实际工作中能不能操作,即是否可行。

5请你描述一下我市旅游业的地位。

【测试重点】思维能力、言语表达能力

【答题要点】

(1)处在沿海、沿边、沿江、沿线及大西南出海通道的区位。

(2)处于“三”字形布局的中间位置。

(3)周边与同地区许多景点连成一体。

(4)有区党委、区政府把我区建成旅游大省的战略决策,我市的旅游业在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必将越来越大等。

6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队的行业管理,目前有哪些管理标准和依据?

【测试重点】

政策法规、专业能力与经验

【答题要点】

(1)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省旅游饭店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