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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范文1
行为财务理论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虽然已经有近30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还没有一个为学术界所公认的严格定义。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通常将人的心理活动行为结合到财务理论的研究中,并从财务行为发生、变化的内在心理机制以及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入手,探索财务行为与其他经济现象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揭示财务现象的本质。
(一)行为财务理论的内涵
行为财务理论是将行为科学、心理学和认知科学上的成果运用到金融市场中产生的理论体系,是传统经济学、传统财务学、心理学研究以及决策科学的综合体。其主要研究方法是基于心理学实验结果,提出投资者决策时的心理特征假设,研究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行为,以及投资者在做出判断时是怎样出错的,或者说是研究投资者在决策或判断时的系统性偏差。它试图解释实证研究结果与传统财务理论不一致的异常之处。
概括起来,行为财务理论是在不断放宽甚至放弃传统财务理论的理性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上,以人们决策过程中的实际心理特征为变量,研究金融市场异象、资产定价和投资组合等系列问题的一种理论体系。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行为财务理论是将心理学、行为经济学和财务学相结合的一种边缘性、交叉性理论体系。它不仅是在行为经济学理论基础上延伸发展起来的,是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还考虑人们的认知、感情、态度等心理特征,兼顾了行为人的信念、偏好及与决策相关的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其次,行为财务理论突破了传统财务理论关于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假定的影响,只注重投资决策模型对投资者实际决策行为的影响,更多的强调投资者非理性或者有限理性。第三,行为财务理论以人们实际决策心理为出发点,研究金融市场与传统财务理论相违背的异常现象和资产定价等问题。
(二)行为财务理论的研究对象
行为财务理论的研究对象是财务领域的相关现象及其本质。由于行为财务理论研究的核心是财务主体的行为观念,而行为观念又必然会对财务信息的处理流程及其管理产生影响,包括对人们的动机形成、生产水平、决策动机、利益分配的影响。基于此,我们将行为财务理论的研究对象界定为“人们的行为和财务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行为财务理论不仅要研究人们的理性决策,而且也要研究与人们行为相关的人的心理感受、他人的行为和社会规范等。
二、行为财务理论的理论基础
(一)心理学基础
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与财务理论中引入心理学研究成果是分不开的。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证明,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会明显地呈现出如下常见的心理特征:损失回避、心理账户、过度自信、后悔厌恶和确认偏差等。因而,传统财务理论与心理学研究的交叉为行为财务理论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心理学关于个体的判断与决策的突破性研究为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行为财务理论利用了投资者的信念、偏好以及决策相关的认知心理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突破了传统财务理论只注重投资决策模型对投资者实际决策行为进行简单测度的范式,以“非理性或者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实际决策心理为出发点,研究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规律及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从而更透彻、真实地刻画投资者行为,由此使行为财务理论以心理学对投资者实际决策过程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重新审视了整体市场的价格行为。
(二)行为经济学基础
实验经济学是在可控的条件下,针对某一现象,通过控制某些条件,观察决策者行为并分析实验结果,检验、比较和完善经济理论,目的是通过设计和模拟实验环境,探求经济行为的因果机制,验证经济理论或帮助政府制定经济政策。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学被普遍看作是一种必须依赖于对现实世界的观察,而不能依靠在实验室里做受控制的实验来进行研究的非实验性科学,其研究依赖于各种合理的假设,这些假设在决策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尝试用实验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学,修改和验证各种基本的经济学假设,使经济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实验和各种数据的收集,从而所得出的结论越来越贴近于现实。
行为经济学是伴随着实验经济学、经济心理学而产生的,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决策科学等理论和方法研究个人或群体的经济行为规律的科学。行为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以实际经验为根据,修正了传统经济学中有效市场和理性人的基本假设,认为现实中的人类的行为不只是自私的,他还会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从而影响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实现。
行为财务理论利用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修正了传统财务理论的基本假设,指出由于人们认知过程中的偏差和情绪等心理方面的原因会使其无法以理性人方式做出无偏估计,由此确定市场并非是完全有效的。
(三)传统财务学基础
行为财务理论并没有否定传统财务学理论,而是在接受人类行为具有效用最大化倾向的前提下,以人类行为有限理性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丰富其分析问题的视角。
尽管行为财务理论是在对传统财务理论的质疑中提出来的,但行为财务理论实际上是对传统财务理论的深化和拓展,我们不能将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同时还应该看到,由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复杂性和心理因素的不可度量性,行为财务理论尚不能完全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现象做出普遍的解释,两者实际上是紧密联系的,所以在研究和应用行为财务理论时,还应以科学的态度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分析、研究和实际应用中应当予以全面考虑,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
三、行为财务理论与传统财务理论的比较
尽管行为财务理论是在传统财务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财务理论未能解释的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修缮,但从行为财务理论的内涵、研究对象及其理论基础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它和传统财务理论存在显著的差异。
(一)假设基础不同
传统财务理论是建立在理性人和有效市场假设基础之上的。然而,大量的实践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心理因素会干扰这两个基础。基于此,行为财务理论对传统财务理论提出了质疑。首先,传统财务理论认为人都是理性人,有充分决策能力,能够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追求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但行为财务理论通过大量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认为市场上投资者并非都是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的,在面临不确定的市场时,通常是以正常行为取,用现实中投资者真实的行为模式替假设。其次,传统财务理论把市场预设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这样,无论在何种情景下,投资者都可以运用有效市场,根据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决策。行为财务学恰恰就是在这最基础的假设上,对传统财务理论进行了反思。行为财务理论认为,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这样的假设更贴近实际,也打破了传统财务理论的认知。第三,传统预期效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它认为人们都是理性的,当人们面临不确定性时,决策主体可以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结果加权估价,从而选择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方案。期望理论在预期效用理论重建过程中成为行为财务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期望理论成功地替代了传统预期效用理论,并且解释了不少预期效用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严格规定的理性。
(二)解决的问题不同
传统财务理论旨在解决两个问题:其一,通过最优决策模型解释什么是最优决策;其二,通过描述性决策模型探讨投资者的实际决策过程。传统财务理论已很好地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但是,由于该理论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并不一定是最优决策,因此,在解决第二个问题时遇到了困难。
在行为财务理论早期研究者Kaheman和Tver2sky的研究成果中把心理学与经济学融合到了一起,对不确定状态下人们如何做出判断和决策进行了研究,描述了不确定情况下人们进行决策判断的实际过程,解决了传统财务理论未能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三)对投资过程的认识不同
传统财务理论把投资过程看成是一个动态均衡过程,根据均衡原理,在理性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说前提下推导出金融市场的均衡模型。行为财务理论基于心理学原理,把投资过程看成是一个心理过程,包括对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认知偏差或选择偏好。这些个体偏差加上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群体偏差或羊群效应,可能导致投资中的决策偏差,使资产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从而导致资产定价的偏差。
(四)学科特征不同
传统财务理论是较为纯粹的、单一的财务理论学科,它是建立在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上,并利用大量数学模型解决现实财务问题,具有数理财务学的特点。而行为财务理论则以心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为依据,是传统经济学、传统财务理论、心理学研究以及决策科学的综合体,是一种交叉性、边缘性学科。行为财务理论突破了传统财务理论只注重最优决策模型,认为理性投资决策模型就是决定金融资产价格变化的实际投资决策模型的假设,开创了投资者实际上是如何进行决策的研究领域,从而把人的行为模式建立在更加现实的基础之上。
(五)研究方法不同
传统财务理论主要研究以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财务方法,进行筹集资金、投资管理、成本管理、资本回收、资本分配等,其主要运用财务数学模型来分析财务问题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然坚持用理性人决策模型和预期效用理论来分析投资者行为和金融市场。它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且排斥实验的方法。
行为财务理论的研究通常是围绕一系列社会科学理论展开的,它建立在经济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基础上,有独特的研究程序。该理论坚持经济学分析框架,突破了传统财务理论理性人假设,借鉴了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注重通过模拟实验来分析投资者的行为及其心理特征。
行为财务理论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注目。其创新之处不仅在于为财务领域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更在于它能够很好地指导客观实践,解释财务活动中的异常现象。行为财务理论在国外的研究己经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而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我们必须充分了解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把心理学、行为学理论充分结合,并运用到财务理论与实践领域中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行为财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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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范文2
问题的提出源于一次小规模的调查,在一份列有30个与公共管理有关的概念的问卷中,要求被调查者根据这些概念进行性别联想,比如“政府”这一概念,性别联想是男性还是女性?参加本次调查的人员共77位,其中男性41位,女性39位,全部是机关干部,大部分是科级干部,文化程度多为大学,其中半数为在职研究生。表格设计非常简单,共四栏,第一栏是30个概念,二、三两栏分别是“男性(父亲)”和“女性(母亲)”,第四栏为“不清楚”。要求根据第一栏的概念,在二、三两栏里选择划勾,如不能确定,则在“不清楚”栏划勾。刚拿到问卷时,大多数人不知道怎么填,不是表格看不懂,而是从来没有考虑过公共管理与性别有什么关系。应当说大多数人的填写态度是认真的,尽管一再强调不要分析,凭直觉填写,但很多人还是慎重思考了以后才划勾。剔除了废卷,(废卷有两种:一是没有填完,二是在一个栏里填到底,如全部选择“男性”或“不清楚”。)共得到75份有效问卷,其中男性39,女性36。以下是根据问卷数据形成的曲线图:
根据曲线图,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
1、公共管理与男性性别高度相关。图表中的蓝线表示30个概念与男性的相关性,红线表示与女性的相关性,可以看出选择30个概念与男性相关的要远远超过女性,两者相对集中的区间之间存在较大距离。观察填答时的情况,还可以发现,同样的选择,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公共管理的权力“应该是男性的”,另一种认为公共管理“实际上是由男性主导的”。
2、与传统政治权力相关的概念也与男性性别高度相关。图表中的蓝线有两个峰值,一个是1-3,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国家、政治制度、政府。第二个是13-14,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领导、决策。这些概念中显示的权力含义,被认为当然地属于男性,一位女孩自言自语说“国家、政府是有权力的,当然应该是男性的”,有人说,“这又不用说的,肯定属于男性”。也有少数人选择了女性,理由是“祖国,母亲”、“人民政府爱人民”等,这些话语中的情感成分,使他们觉得更接近女性。
3、与现代政府职能相关的概念与女性性别相关程度加大。图表中蓝线有两个低谷,一是8-10,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社会公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第二个低谷是28,相对应的概念是:服务承诺。与男性相关性的低谷相反,女性相关性在这几个概念上形成峰值。这些概念所对应的是现代民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基本职能,传统男性特征的权力和威严似乎与此不相宜,因而出现了以女性取代男性的倾向。当然这并不表明是一种实际已经发生的过程,可能更多只说明这些职能与传统政府的权力统治发生了认知上的不相容。
4、转型的公共管理逐渐减少男性相关性。观察蓝线的走势,有一个逐渐下降的趋势,所涉及的概念大多是与公共管理的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相关的概念,这说明随着政府的现代化转型,公共管理的男性性别倾向逐渐减弱,对女性在管理中的作用的认同缓慢上升,同时,选择性别不清楚的人也多了。公共管理的转型是一个从集权向分权、从统治向治理、从管制向服务的转变,其中不断发展的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既不是男权的,也不是女权的,“不清楚”是恰当的。
上述调查虽然规模不大,但能够说明问题,因为被调查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些干部平时从事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同时正在进行管理理论的学习,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但他们没有接受过社会性别知识方面的培训,也不清楚调查者的目的和用心,不知道如何配合调查者。在接到问卷时,很多人感到奇怪,无论是实际工作中,还是学习的理论中,几乎都没有过把公共管理事务与性别相联系的考虑,所以在选择时没有可以凭借的经验和理论。这正是调查者的目的所在,因为机关工作的经历可能使他们会选择比较“正确”的,而不是实际存在的。当没有“正确”标准的时候,只能根据自己的感觉来选择了,而这种感觉的背后,往往隐含着实际存在于公共管理中的性别结构与文化,以及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
二、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对两性的不同影响
公共管理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如果说政府管理具有性别倾向,可能是一个不被承认的问题,因为中国政府历来提倡男女平等,所有政策对待两性都是一视同仁,至少在管理者的思想上没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由于政府管理的普适性和工具性特征,很多管理者特别是男性管理者往往认为,“我们对女性已经很平等”。
但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又是显而易见的,上述调查反映的决不是个别地区的局部现象。中国党政干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从上到下都不超过10%,反映的是公共管理“实际是由男性主导”的性别结构倾向,而支持这一结构的是公共权力“应该是男性的”这一文化倾向。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对两性的社会平等会产生深刻影响。
第一、誰可以代表“公共的”?政府管理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形成公共需求至少需要三个条件:实际问题、表达渠道、政府认可。男性的经验和愿望往往被当成全体社会成员的经验和愿望,更容易成为全体的、公共的,而女性的经验和需求则被“妇女化”。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问题,首先会表现为女性问题,尽管女性也会提出要求,但不会被认为是公共需求,只不过是“妇女问题”,不是“公共的”问题。只有当男性社会成员也遭遇权利损失时,需求表达才会变得强势起来,政府因此作出反映。比如下岗,首先是女性下岗,但被认为是“优胜劣汰”的结果,90年代男性大量下岗,政府看到了问题的严重,迅速启动再就业工程。当再就业形势相对缓解,尽管下岗女工再就业率远低于男性,且多为非正规就业,但政府的视线已经转移。也就是说,“妇女问题”不能成为“公共的”问题,只有男性的才是“公共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引起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十年后将有几千万男孩无法婚配”。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难解决,因为这个问题在男性中几乎不存在,政府不会把它当成公共需求来对待。
第二、誰可以成为“重要的”?当出现了显而易见的“妇女问题”,与其他问题放在一起时,政府如何安排优先次序?公共管理中的性别倾向不能保证女性获得强势表达,话语弱势造成了女性的表达不能有效传递给政府决策者。政府决策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倾向于强势表达的意见。这些强势话语就会因为强势而成为“重要的”,被优先考虑和安排。特别是当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越来越是一个博弈过程,强势表达是达到利益目标的重要手段,女性因为缺少这样的手段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能不边缘化。“妇女问题”的次要性还在于它经常被视为妇女自身的问题,“提高素质”经常成为政府应对妇女问题的主要措施:妇女参政不足,女干部被要求“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下岗女工再就业困难,被要求“转变观念、提高素质”;扫黄打非形势严峻,要求教育女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提高道德素质”。如果妇女问题是因为素质不高造成的,当然不需要政府作为“重要的”问题进行政策调整。其实社会问题的重要与否,有时并不是由问题本身决定的,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建构过程,而建构是需要话语权的。男性拥有话语权,有能力建构“重要问题”。“妇女问题”如何建构,很大程度上不取决妇女的态度,而取决于男性如何看待女性以及女性问题。政府的性别倾向不能保证它能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而政府强大的社会问题建构能力,又使这种“偏听偏信”忽略或扭曲了妇女问题的社会意义。
第三、誰可以作出“决定的”?女性在公共管理中的结构性缺席,不能不由实际主导公共管理的男性来考虑性别平等问题。虽然不少男性是主张性别平等的,但文化规则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已经深刻地内化,在理论工具缺乏,理性认识不足的前提下,光有对性别平等的一般愿望是无法识别性别不平等的,所建立的平等规则,很难保证不是对女性的另一种不平等。所谓“男女都一样”为什么对女性是不平等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从“照顾”女性出发的规则考虑,也很难避免不是对女性权利的歧视性对待,比如女性提前退休的规定。一旦权利实现的条件资源紧张,女性首先被考虑权利缩水,这种考虑有可能在是“关爱”的名义下展开的,比如阶段性就业的政策建议。也就说,决定平等规则和事务的,恰恰是在不平等中享有好处的人。当主要由男性来代替女性发言,安置女性权利,决定女性事务,尽管他们的平等愿望可能是真诚的,但很难保证所达到的平等是真正的,可能更多是一种男性想象。同时,当平等主要是一种由男性给定的权利时,女性成了自己权利的客体,只能接受被给定的相关利益,无法自主地决定自身权利,无法实现赋权。这样一种权利关系,仍然是父权的,只不过在形式上从家庭父权转变为公共父权了。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性别公正
一直以来政府被认为是具有公平精神的公共机构,代表着公共利益。这种假设使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会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理论从人的经济理性出发,认为在公共领域也和私人领域一样,人们受利益驱动而选择自利,这种行为选择会导致政府偏离公共立场,“政府失效”就是这种偏离的表现。公共选择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有三个突破的地方:一是把对政府的研究从整体的研究还原到具体的研究,即个人主义的方法,强调个人动机与选择对整体行为的影响;二是从人的自利本性而不是从利他主义原则出发研究政治行为,指出利他行为的出现,只是因为体制和政策是好的,而不是因为领导者道德高尚;三是用交易原则研究政治领域的行为,主张用改变交易规则的方法进行政策的公共选择。公共选择理论最大的启发在于,让我们明白了政府并不具有天然的公共性,政府行为也是受利益关系支配的。
进一步我们可以思考,社会关系中不仅存在着利益关系,也存在着性别关系,组成政府的个人不仅是经济人,也是有性别的人,在现有的性别关系中,性别身份是如何影响政府行为的?公共管理中的男性性别倾向,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性别身份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是存在的,至少有两种情形表现了这种影响:一是政府管理对现有的性别关系不干涉。现有的性别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不干涉也就意味着维持甚至放任性别不平等。就业市场中存在排挤女性的现象,而政策干预始终不到位,就是属于这种情形。二是如果一定要改变性别关系,也要按照男性的意愿改变。比如女性可以作为“伟大的人力资源”大规模参加社会劳动,但不能作为优秀的管理者,大规模进入管理领域,所以在录用公务员时,要规定女性的比例。性别身份既与文化规定有关,又与现实利益相连,不管是否意识到,它都真实存在,并且发生作用,男性的性别利益和性别特权总是与他们的性别身份有关。当一些男性管理者在私下里漫不经心地表示“女人应该回家”时,我们怎么指望他们会在制定政策时立场公正?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3
一、理性的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治”这个多义词首先表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社会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即我们今天重新提倡的“依法治国”。但它还有其他更重要的、不应被省略的涵义,即必须强调“法治”之法内容或精神的正义性与合理性。
汉语“法治”一词从被使用时开始,就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等词相提并论,主要是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以法治国”一词在中国古籍中首先见于《管子》一书,其后的商鞅、韩非等人又对此进行了发展和实践。[①]在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法治总是与“礼治”、“德治”、“人治”等治国方略相并列、相对称、相对立。我们可以认为:存在着一种与“人治”[②]相对应的“法治”,这就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依法治国”;也存在并不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
法治除“治国方略”之外,还具有办事原则、法制模式、法律精神和社会秩序等几层涵义。法治的理性精神也就体现在这些涵义之中:
第一,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通常所谓“依法办事”。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义的情况,也要严格依法律办事。[③]在既定的法律面前,严格遵循才是正当的。在法律面前只有先考虑形式的合理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可见,作为办事原则的“法治”与作为治国方略的“人治”不是对称的一对范畴。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的法制与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民主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制度、观念,作为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中国历代法家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践,但他们所谓的“法治”理论不具有民主的精神,他们的法制实践不具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这只是人治之下的法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渴望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法治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反映广大人民意志;这种代表民意的法律至高无上;保护人权和公民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得到公正的救济;等等。
第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如果说民主是法治的条件和基础,那么法治是法律(法制)的精神。这种精神导源于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民主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民主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1)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大于权,正式的法律不因局部政策变化而随意修改。(2)善法之治。[④]善法是经正当程序制定的,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善法需要通过理性来公平地分配各种利益。(3)无差别适用。法律适用不承认个别(特殊)情况,只承认普遍规则的效力,[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因个别情况而改变法律的普遍性,即使这种改变的目的是正当的,目标是正义的。(4)制约权力。国家、政府享有公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必须接受法律、权力和权利的制约,禁止滥用权力,政府和官员的行为应当与法律保持一致性,[⑥]滥用权力应当受到追究;国家机关决不是谋利的经济组织,法律应当绝对禁止权钱交易。(5)权利本位。法律必须包含切实保护人民权利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权利是基本的,应占主导地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均应关怀和尊重人权。(6)正当程序。程序是法律实施的关键,正当的程序是实行法治的关键。它不仅具有消极限制权力的功能,还具有积极引导和促进权力行为合乎正义的作用。[⑦]
第四,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治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徐显明在《论“法治”构成要件》一文中把“法治”表述为:“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⑧],这也说明法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常常有“法治社会”的提法。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这样被安排的: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⑨]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既然法治是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二、法治与形式合理性
实行法治,究竟形式合理性更重要还是实质合理性更重要?这是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中的关键性问题。
有学者否定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认为“规则法治观念”(指19—20世纪西方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合乎理性的观念)“不仅缩小了法治的境界,取消了法治的深层根据,还因为这种法只是在形式上是好的,内容和实质上并不一定好”。[⑩]我认为,法治实际上是这样一种制度模式:在法律创制问题上强调法的目标,或曰实质合理性——体现自然法观念;在法律执行问题上强调法的自身品质,或曰形式合理性——反映实证法观念。[①①]
已有的法治经验显示,当我们在评价法律和法律执行情况时,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序列的标准,一是法制的自身品质,它是在不联系法的外部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来认识法制的,是法制内在的一种评价标准,比如法官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审判,政府是否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法律的程序是否能够保障法定的权利,等等。另一标准是法制的社会目标,它是把法律联系于社会,结合道德、政策、国家的政治目标等来对法制进行评价,比如法制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法官的一项判决是否符合公认的道德原则,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策等等。问题是当两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哪个更值得考虑,更需要尊重?我主张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实质合理性,即尽可能地把道德、政策、社会目标等等吸收到法律之中,当法律的实质(目的)合理性已溶进立法阶段时,两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如果执行法律规则与社会目标相一致的话,当然不会存在选择谁、偏重谁的问题。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规则发生矛盾,往往出现在法律执行阶段,因此我们应当提倡立法阶段以实质合理性为主,执法阶段只服从和执行法律的既定原则。
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我们总是把衡量法律制度
合理与否的标准放在目标合理方面;在个别案件与一般规则相矛盾的情形下,我们的评价总是倾向于“法本原情”、“舍法取义”;在法律施行的过程中更多地重视执法者的因素、目标的因素,而较少考虑法律自身的因素和法律过程的因素。我们较少考虑目标合理的法律需要有自身品质的合理为前提。而把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当作法律的自身品质来追求,在法治的问题上就会带来一系列困惑:在立法方面力求法律规则的实质合理性因而忽略法律规则的“一般性”[①②];在执法方面力求法律规则符合个别正义,因而轻视正当法律的程序性。这在现代社会就会带来昂格尔所谓“迅速地扩张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①③].据此设计的制度模式必然导致政府权力得不到控制。实质合理性基本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主要是一种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尽管两种合理性在当代社会处于矛盾冲突状态,但在法治问题上特别是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要比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更重要。对于法治而言,其首要条件并不是法律外部所追求的合理与正义,而是“形式法律”的合理与健全。韦伯说:“一切形式法律至少在形式上是相对合理性的”[①④].法治的建立首先需要重视法律自身的“合理性”,而不是法律所要追求的“合理性”。
近代法治与现代法治虽有不同,但法治仍有其不变的理念,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更多地偏重形式合理性。尽管现代法大量出现行政和司法的自由裁量现象,允许政府官员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造法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多考虑道德、公共政策、社会福利等因素,但是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说自由裁量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具体情况由官员和法官自由裁量更符合正义的话,那么这些官员也应当成为法律的维护者。[①⑤]
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的参照标准可以由这样几个方面组成,一是人的意志,二是伦理道德,三是政治目标,四是一定的社会事实。换言之,相对于这四个因素来讲,法律是一种形式。立法者应当根据这四种因素在遵循客观规律的条件下制定法律,立法者在法律颁布实施前就已经把上述四种因素加以考虑和反映。如果国家实行的是真正的法治的话,那么在法律颁布之后,即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则不应当过多地考虑这四种因素。近代法治的精义就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即便这个法律存在实质不合理也应该无例外地被尊重。如果不强调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事,而是随意改变既定的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就丧失了稳定性,法律就没有了权威,法制也就沦为人治了。
人治之法在法律上的表现有四方面:第一,在法律与人的关系上(这里的“人”既可以表现为君主个人、行政长官、执法者,也可以表现为人民、公民、阶级、利益阶层等等),法的权威不如君主的权威,行政权力大于法官权力,法律过多受执法者主观意志主宰。第二,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这里的道德包括伦理、人情、舆论等),法律没有独立的自我准则即内部道德,受伦理束缚,受人情支配,受舆论左右。第三,在法律与政治目标的关系上(这里的政治目标既可以是表现为政党纲领的政治目标,也可以是表现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既可以指近期的政治目标,也可以是长远的政治目标),法律绝对服从政治目标,一切不符合政治目标的法律都可以随时被改变或废止。第四,在法律与社会事实的关系上(这里的社会事实是指时势变化中的事实、个案中的事实),法律因时势变化而变化,因个案中的个别情形或需要而任意解释法律。这样一来,法律成为一种“可变”的、不稳定的因素,过于追求实质合理性,必然使人为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时势因素无限制地膨胀。
三、“舍法取义”模式检讨
执行正式法律和实现社会正义,都是政府负有的义务。但是正式法律与社会正义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矛盾,这时候,政府及其官员应该是服从正式法律呢,还是放弃正式法律?中国式的法官面对这样的问题,采取了“舍法取义”的态度。最典型的表现是在古代许多复仇案件中。[①⑥]这里的法官似乎可以称之为“道德家法官”[①⑦].这种类型的法律固然有优点,但是也从这些优点当中产生某些弊端,那就是缺乏法官的职业性特征,职业角色过于伦理化、政治化,不仅承担执法任务,还承担道德家、政治家的任务。
美国学者JamesE·Bond在其《审判的艺术》一书中提出过“政治家法官”与“艺术家法官”两种类型的法官。前者“注意的是那构成原文基础的原始理解”,而后者则“注重未来”的灵感,同时重视摆在法院面前的特殊案件以维护正义的重要性“。[①⑧]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法官”政治家“化的现象。法官履行执法义务时,还得在特殊案件中舍弃法律追求道德伦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正义。严格来讲,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兼顾道德、经济和社会正义方面的考虑。
同时,法治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的三对范畴:正式的法律与执法者的关系;正当程序与严格规则的关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思想和模式,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往往表现为轻视前者偏重后者,即关心执法者、严格规则、实质正义,而轻视正式法律、正当程序和形式正义,片面追求法的实质合理性。
中国传统“礼法”在法律“正义”或法律“合理性”的理解方面存在偏重实质轻视形式的倾向,强调立法、执法的道德指引或参照作用。注重实质正义势必把治理之道寄希望于“人”,这就同中国的政治理想模式——“仁政”天衣无缝地结合在一起。“礼法”与“仁政”轻视形式合理性的缺点表现在:一,重“内圣”轻他律,“仁政”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之上,所谓“内圣外王”的治世之道就是把对官僚的信任建立在一种虚构的非事实的基础上,“‘有德的统治者’的想法,与温情主义相结合时不需要任何中介”[①⑨],追求道德理想而舍弃法制机制。二,重实体,轻程序,他律的法制只被理解为规则对行为目标结果的约束,而对体现行为动态过程的程序则不屑一顾。“民本”毕竟不等于“民主”,所以“仁政”不是官民之间双向式的政治机制。三,重官僚施恩,轻官民交涉,行政者单方面向百姓自觉施恩,作为一种行政者的道德义务存在,而百姓则没有相对的权利。
如果把执法者自觉遵循伦理道德、爱民如子、追求民本主义的“仁政”,视为一种“合理性”,保证这一执法模式的法律则是一种追求“实质合理性”的法律,即追求法的社会目标(即“外在道德”)的法律。中国自汉代以来遵从孔孟儒学,政治与法律制度上处处推行这样一种追求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且不说程序不被看作“法治”的必要因素[②⑩],礼法与仁政传统下的法律,连“严格规则”也是不容易真正实现的。因为法律一旦与道德相混杂,法律的确定性品质也就丧失了。韦伯所批判的亚洲国家的法律与宗教命令、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含混不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在我国“道德劝诫和法律命令没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因而导致了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形式的法律”。[②①]
法律的严格规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灵验的。比如在现代行政法上,立法机关所提供的行为标准都不单纯是“合法”问题,即形式合理性问题,还产生了行政“正当”问题,即
实质合理性问题。行政的标准与当事人的行为标准都存在模糊化,从本质上说是法律目的性倾向在行政法领域的表现。这种变化恰恰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性或实质化倾向,导致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失控。昂格尔在分析当代(“后自由主义社会”)“福利国家”和“合作国家”的发展对法治的影响时谈了这样一种趋势:在立法、行政及审判中,迅速地扩张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②②]这说明寄希望于严格规则已经远远不够了。何况对于偏重实质合理的中国传统文化,严格规则只会导致执行者无所适从。
这样一来也就把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准确性、一致性,完全寄托于作为执法者的“道德人”。进而,法律的品质也就取决于执法者的品质。考察当代中国政治,我们也不难发现其追求实质合理性的特点。比如在行政法治方面注重吏治追求清正廉洁的道德教化目标的同时,却忽视了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法律自身的合理性问题。事实上真正的法治首先不考虑官吏的品德优劣问题,而是考虑规则的一般性和严格性;真正的法治也并不只重视明确的一般实体规则,还重视正当的程序,真正的法治是在优先考虑形式正义的前提下才去考虑实质正义问题的。
四、法治与政治性代价
形式合理性总会有付出和牺牲,因而“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②③]法治的代价基本上都属于政治范畴,都同执政者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政治意志与政治习惯直接相关,所以我们称之为政治性代价。
这种政治性代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把法律作为治国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单一化了,其他手段的运用被限制了,如政策、行政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从主要依政策和命令办事向主要依法律办事的转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改变的艰难过程本身是一种代价。(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因而,也可能“牺牲掉某些个案中的实体正义”。[②④]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性的必要性而被忽略。这也要求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保持宽容态度,不能任意运用权力来干预,但这不等于说这些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那么,法治为什么具有政治性代价呢?
法治之法无疑是国家与政府自我约束的工具。一个国家或政府在推行一种“良法”之前,权力是随着执政者的意志和习惯而运行的,如果说存在政治权力运用规则的话,它们主要是君主命令、惯例、经验、道德、教义、政策,等等,我们有时又把这种状态称为“人治”。这种状态对于权力运用者而言,简便、自由,有针对性,对个案处理来说具有高效率的优点。相反,当根据一般性的普遍法律规则和程序来行使权力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国家和政府权力在量和质上都必然地作相应的割舍。比如刑事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到辩论主义的转变,势必引起国家公诉机关权力的缩减;行政处罚程序的设定,势必导致行政机关处罚权力的限制。这是法治付出代价的原因之一。
再从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抽象性与社会的变革性、多样性角度来看。科恩(MorrisCohen)认为,“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稳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②⑤]在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复杂过程中,我们势必会权衡最大利益,并且需要牺牲某些利益。由于法律在内容上具有概括性、一般性,表达形式上具有简要性与抽象性,在适用时又必须是相对稳定的。而法律被具体适用的对象总是具体行为或事件,它们是千姿百态,变幻无穷的,因而,当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时,它就有不适应情势的可能性。当遇到时过境迁的情况,法律规范就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即柏拉图所谓“如同一个顽固而无知的人”。“规范性调整也有一个重大的弱点,就是它不可能充分考虑到每个具体情况的特点,作出符合每个具体情况的处理”。[②⑥]当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就不得不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进行取舍。这是法治付出代价的原因之二。
法律无法穷尽也不必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第一,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第二,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借“异邦人”之口表达了他关于法律或法律规范的弊端的观点,他说:“在人类生活中没有任何东西是静止不动的,这就注定不可能用什么高明的知识,打算颁布一项简单的法规去永远处理每一件事情”,法律“如同一个顽固而又无知的人,他不容许任何人做任何违反他命令的事情,……哪怕别人遇到了新情况也不行,尽管这样做比他自己规定的办法好得多”[②⑦].法治理论十分注意这样的问题:当公民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又没有法定依据时,法律是否要追究?要么以政府宽容或放任危害为代价,要么以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为代价。所以追究与否,都会引起一定的牺牲和代价。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价的原因之三。
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的词汇、语言表达的,而词、语无非是一种表达意思的符号,它可能准确地表达一个意思,但也不排除一个词、语被曲解的可能性。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主观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时”、“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一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进行法律推理。这种推理过程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化的非理性因素。“如何在个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与机械地适用法律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这一问题继续困扰着法律理论家”[②⑧].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价的原因之四。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②⑨]比如执法过程中程序的复杂程度与严格程度与官员精力的消耗、机关物力的负担一般是成正比的,换言之,行政与审判的工作效率(这里不包括正义的产出问题)往往是随着程序的严密化而降低的。但是必要的程序总是需要的,而必要的程序总是会比没有程序的状况带来更多的工作负担。降低法律实行的成本问题,可以从诸如简化某些程序等方面着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程序的否定或取消。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程序不是要简化,而是要健全,因此实行法治还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特别是在当
代被认为是“法治的关键”[③⑩]的刑事审判程序方面,中国更多需要程序的成本投入。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价的原因之五。
由此而不难预料,政府的政治性代价承受力将使法治进程出现某些曲折。但是,只要政府对法治化的代价作充分的思想准备,保持坚定的法治信念,曲折又是微不足道的。
注:
[①]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历史上主张过“依法治国”的朝代并不都是实行法治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以是否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来认定某朝代是否实行法治。何况许多“依法治国”的提法还不是当时的政治事实,而只是当时的文人、学者对政治所发表的议论而已。
[②]“人治”实际上可以被等同于“礼治”、“德治”使用,因为它们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③]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到:“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参见《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0页。
[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讲,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⑤]富勒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是法律区别于更直接和更狭隘的规则和命令的核心。参见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英文),1964年版,第46—48页。
[⑥]富勒认为:“这种一致性可能受到来自下列各种方式的损害和妨害:错误解释,法律不可理解,失察于必要的对法律制度整体性的维持,受贿,偏见,愚蠢自负,以及追逐个人的权力。”见同上书,第81页。
[⑦]孙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
[⑧]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37页。
[⑨]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治”的新的内涵。如果从近代“法治”来看,它只具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含义。
[⑩]严存生:《要确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11]孙笑侠:《中国法治的现实目标选择》,《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12]即富勒所称之“一般性”。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3—94页。
[1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
[14]〔德〕M·韦伯:《经济与社会》(英文),加利福尼亚大学1968年版,第656页。
[15]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辩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只能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3页。
[16]如东汉郅郓为友报仇后自投监狱,而法官却劝其离开监狱,否则法官要自杀(《后汉书·郅郓传》)。东汉一位叫桥玄的法官为袒护为父报仇的被告,以违法手段处死依法审判的法官(《后汉书·桥玄传》)。法官的判断逻辑是,为道义而杀人者不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法官宁可纵囚、违法或者丢官。
[17]如果我们分析古代法官的来源、成分,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古代立法者大多是法家或受法家学派影响较深,而法官大多是熟读儒家经典而再经考试取得法官官职的儒家弟子,因而判案中也带有鲜明的儒家色彩。
[18]〔美〕JamesE.Bond著,郭国汀译:《审判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5页。
[19]〔日〕石川英昭:《中国法文化的特质与儒学的影响》,载《儒学与法律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20]中国古代法中虽然也大有程序存在,但是,程序并不是出于保障法律适用的正当考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设计用来确保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的程序的稳定性,不过是其他更实际考虑的一个附带后果而已”。同上书,第252页。
[21]〔德〕韦伯:《经济与社会》(英文),加利福尼亚大学1968年版,第80页。
[22]〔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与昂格尔一样,其他一些学者在近几年都提出这个问题。据笔者理解,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关于法的三种类型(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的理论中所谓“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与“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公正或实质公正转变”是指称同一种现象。参见《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23][25][28][30]〔美〕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216—217、217、220页。
[24]引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郑成良),参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6]孙国华:《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4
【关键词】分配/劳动力价值/工资
【正文】
劳动力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和利润率理论的组成部分。国外某些学者为了否定马克思的学说,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种种非难。本文现以罗宾逊、大卫·P·莱文等人的观点为代表进行评析,旨在说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一致的,不存在国外某些学者所说的相互矛盾。
一、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个虚构
罗宾逊在《资本主义、冲突和通货膨胀》一书的第七章《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着三个不一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第一个定义是《资本论》第1卷中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由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来决定,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P146)。第二个定义是劳动力的价值由传统的生活水平来决定。罗宾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包含着和道德的因素,就是指劳动力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三个定义是:“至于谈到劳动价值的界限,那末,这种界限的实际确定总是依供给和需求为转移。我所说的是资本方面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对劳动的供给。在殖民地国家里,供求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国的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在那里,资本用尽一切,也不能制止劳动市场往往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陷入空虚的情况。”[1](P146)罗宾逊认为:“这段话提出,劳动力的价值是诱使人们在资本主义生产部门寻找工作或留下来工作最少需要的工资。这样一个工资,必须保障生活标准起码等于非资本主义生产部门或别的什么地方的水平。”罗宾逊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不仅内容不一致,而且量也不同。[2](P242-244)其实,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
1.所谓马克思劳动力价值存在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种虚构。
罗宾逊等人所说的马克思的三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要素的论述的割裂。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定义的论述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存在三个相互矛盾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由两种要素构成:一种是纯生理的要素;一种是历史的或的要素。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生理的要素来决定。……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一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1](P165)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罗宾逊等人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一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第二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第三个定义是根本不存在的,从罗宾逊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是在举例说明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在给劳动力价值下定义。
2.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存在不一致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共同决定,二者不存在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必须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因此,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即资本主义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否则,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就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所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差别。生理要素是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基础,历史或社会要素则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和时代的内容。与此相联系,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也取决于这两种要素的变化。从生理要素来看,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由于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差别不大,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历史或社会要素来看,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在生活资料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具有弹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完全消失,以至除了生理上的界限以外什么也不会剩下。”[1](P165)
3.所谓三个劳动力价值定义反映的量上不一致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决定劳动力价值量上,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没有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就没有赖以体现的物质基础。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着生活资料的范围,没有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就会成为超越历史时代和社会背景的物质产品的堆砌。因此,不存在罗宾逊所说的第一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量上小于第二个劳动力价值定义的。
二、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工资的基础的观点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并不矛盾
大卫·P·莱文把马克思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条件下,因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的特定条件下所作的分析,无条件地一般化,并从中得出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与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相矛盾的结论。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指出“资本积累通过对工资产生向上压力而让劳动力获得益处,使工人‘自己的享受范围’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工资就起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积累由于劳动价格的提高而削弱,因为利润的刺激变得迟钝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价格重新降到适合于资本增殖的需要的水平,而不管这个水平现在是低于、高于还是等于工资提高前的正常水平”。在概括上述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马克思还指出:“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而不是相反。”[3](P680)但马克思又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据此,大卫·P·莱文断言:“通过这些分析,马克思实际上放弃了生存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思想,而把收入分配的决定看成了产出、价格和投资理论的一部分。”[4](P53)这是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一种是通过确定独立于产品、价格和投资的劳动力价值,来解决分配问题;第二种则与此相反,它根据不断发展中的资本积累需求来确定工资”[4](P53)。
所谓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矛盾并不存在。
1.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适用历史阶段不同。
马克思关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的论述,是就资本积累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积累对工资的影响而言的,不是指决定工资运动的全部原因。马克思指出:“以上我们只是考察了这个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即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增长的阶段。但是过程会越出这一阶段。”并且这个阶段仅仅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阶段,马克思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但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3](P682)资本积累决定工资是就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条件下而言的,而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量是就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不能把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关于工资运动的论述,无条件地升为一般意义上的结论。
2.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积累量决定工资是就不同角度而言的。
前者是指劳动力价值是工资运动的基础,工资是围绕劳动力价值来波动的。后者是指资本积累通过影响劳动力的需求而引起的工资运动,是工资运动的直接原因。所以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是就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而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是就工资变动的原因而言的。
3.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范围不同。
前者决定工资是指工资变化的界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的生活资料量的价值是工资变化的最低限度,否则资本主义生产就会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进行,同时,劳动力价值也决定了工资运动的最高限度,即工资的上升不能长期超出劳动力价值,造成剩余劳动减少到损害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程度。马克思指出:“劳动价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的规模扩大再生产。”[3](P381)所以,资本积累是在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资本积累量的变化,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导致工资的变化。在劳动力供给一定,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积累最初会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导致工资的上升。但这种变化到了一定程度,工资的上升就会远远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导致利润率的下降,积累减少,反过来造成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使工资水平下降,“重新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3](P680)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下,马克思在论述“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时,不存在放弃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问题。
三、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规律理论是一致的
罗宾逊与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理论是矛盾的。罗宾逊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同时发生,如果实际工资真的不变,则利润率就不可能下降。[2](P228)大卫·P·莱文则认为:“为了更好地分析利润率,马克思倾向于假定在不断下降的单位劳动成本和不断上升的资本强度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保持不变。这就可能意味着利润率的下降是由于实际工资增加,同时也是由于资本强度的上升。”[4](P70)罗宾逊和大卫·P·莱文虚构的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下降理论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1.马克思没有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
马克思多次论述过工资与利润的对立运动。他指出:“工资一般降低的结果,是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一般提高,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有利润率的一般提高。”[5](P226)但是,如果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马克思认为:“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方向变化,而按相同方向变化,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5](P982)显然,所谓马克思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与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
2.所谓“实际工资不变,利润率就不会下降”的论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引起利润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积累导致可变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下降,从而造成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总量在增加的情况下,总资本的比率在下降。因此,实际工资的变化,不是引起利润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率也照样可能下降。马克思在利润率下降时指出:“不管这是由于工作日的延长或强化,还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而引起的工资价值的下降,那末,剩余价值量,绝对利润量,就必然会增加,尽管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是相对减少了。”[5](P245)在劳动力价值下降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也不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马克思认为:“如果工资因劳动力价值的下降(这种现象甚至可以和劳动的实际价值提高结合在一起)而降低了”[5](P131-132),那么,这就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提高利润率。
3.在劳动力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不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
在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不变。虽然工人所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但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比例,即剩余价值率没有变。资本积累的增加,由技术进步引起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同样会使可变资本的比例相对下降,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利润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不变时,实际工资的增加,改变的只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量,不会降低利润率。
四、劳动力价值构成的社会要素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是一致的
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争议的分析过程,“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水平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再深究工资争议发生的更详细,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和利润就将取决于外部既定的环境”。[4](P61)同时,他还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是由同周期各个时期的更替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的论述,可能意味着工资会随着偶然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4](P69)在这里,大卫·P·莱文从两个方面对马克思分配提出了非难。一是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能力与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相矛盾。二是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取决于工业周期的变动。其实,上述责难难是不能成立的。
1.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说明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斗争扩大原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价值的范围。
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1](P165)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的要素是可以改变的,而决定这种改变的因素,取决于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斗争力量的对比”。[1](P161-166)这种改变是通过工人阶级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来实现的,但这不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仅仅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的能力,它还要取决于资产阶级的力量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2.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总是由一定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社会条件所决定。
它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一定的。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变化,是就劳动力价值的长期变化而言的。工人阶级通过长期的历史斗争,能扩大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但这不等于工资完全脱离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只能引起工资的变动,而不会改变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在特定时期内劳动力价值如果没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它只能是一个常数,而不是一个变数。从特定的时期来看,由于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是既定的,劳动力价值和利润的变化就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生理要素所决定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变化。从长期来看,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价值和利润取决于外在的既定环境。
3.工资的一般变动由工业周期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不等于工资由偶然因素来决定。
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的变动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但劳动力价值并不决定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是由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来决定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就成了劳动力供求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引起工资的变动。但这种变动仍然只是劳动力价格层面上的变动,工资的涨落仍然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收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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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范文5
【摘要题】理论与方法
【摘要】InMarx’sworldtheory,theworldisasystem.Hisresearchandanalysisonthedevelopmentrulesofhumansocietyalsocontainhissystemthinking.Usingthemethodofsystematicanalysis,thispapergivesaoriginalexplanationtoMarx’sworldhistorytheory.authorthinksthatMarx’sworldhistorytheoryhasthreecharacteristics:entirety,correlativityanddynamics.Theconflictamongsystemfactorscanbereducedtothedisequilibriumbetweenthedevelopmentsofeasterncivilizationandwesterncivilization.Theworldhistorydevelopmentispushedforwardbydisequilibrium.
【关键词】马克思/世界历史/系统分析/Marx/Worldhistory/Systematicanalysis
【正文】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整体上系统地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方法。系统论表明:世界上的任何事物,或大或小,或物质或精神,无不以系统的方式存在,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世界是系统的世界,我们所涉及的对象,都可以作为一个系统而加以讨论和研究,找出其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揭示一般规律,从而达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的。本文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贯穿着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因此,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进行系统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解读马克思的历史观。
一、马克思“世界历史”系统的基本特征
如果我们从系统论的角度审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便不难发现,马克思在探讨世界历史的发展变化规律过程中,是把“世界历史”看作一个系统来分析和研究的。“世界历史”理论集中表现出了系统的整体性、相关性和动态性。
1.“世界历史”的系统整体性
“世界历史”的系统整体性是说,对世界历史必须给予全面的整体的系统的把握,立足于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关系来考察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对于世界历史的考察,恰恰是遵循了系统的整体性原则。马克思不仅从某一侧面、某一角度对世界历史进行了审视,而且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整体的、全面的考察。在马克思看来,世界历史的出现,并不仅仅意味着各个国家、民族联系的加强,而实质上反映了16世纪以来尤其是西方革命以来,在世界整体范围内出现的以工业和技术为动力所引起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转变,以及由此所引起的社会生活的全面变革和新的文明的创立。世界历史从其形成的时候起,所显示的意义是社会生活的整体变革。世界历史固然是由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但世界历史并不仅仅标志着一场“技术革命”、“工业革命”,而是包含社会生活全面变革的“社会革命”,是“市民社会中的全面变革”(P281)。在世界历史条件下,不仅生产、消费具有世界性,而且精神、文化的发展也具有世界性,就连人的发展也成为世界历史作用的结果,“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P86)。世界历史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全面变革,世界历史的形成便意味着整个世界成为一个相联相依的系统。因此,必须从世界历史的系统整体出发,才能真正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
2.“世界历史”的系统相关性
“世界历史”的系统相关性是说,如果把世界历史从整体上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那么,构成它的子系统便是民族和国家。系统的相关性集中体现了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马克思在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时,重点探讨了不同文明尤其是东方文明和西文文明之间的冲突。马克思在谈到世界历史条件下的文明关系时,讲得最直接、最明快的是近几年学者们经常引用的那段话:“资产阶级使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2](P276-277)。这里,马克思从“三个从属于”的角度揭示了近代以来世界历史系统内基本要素之间的相关性特征,真实地反映了世界历史条件下不同文明之间的真实关系。马克思认为,这种关系的形成,主要原因是资产阶级为增殖资本而拼命扩展的结果。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P276)。应当说,马克思当年所揭示的这种文明间的关系及其产生的原因至今依然存在着,而且有着继续强化的趋势。
3.“世界”的系统动态性
“世界历史”的系统动态性是说,世界历史从整体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时每刻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静止的、不变的事物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恩格斯曾明确提出,在人类历史上,“除了变化本身之外没有任何不变化的东西”(P37)。他在另一个地方,把世界历史的动态性描述如下:“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产生和消失。”(P417)还告诉我们,对于动态事物的认识,必须从时空相关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入手才能够实现。由于整体就是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整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的,因此,事物只能从整体上才能够被理解,也只有从整体的角度才能得到对事物的真实认识。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以世界历史的实际过程为依据,对人类的时空表现及其有序性给予了深刻揭示。社会发展规律是一个特定的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通过不同的世界历史阶段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出来。作为特定动态过程的社会发展规律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必然表现为世界历史过程发展的有序性或阶段性。,学术界对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发展的“五阶段式”或“三阶段式”有着热烈的讨论,但是,一个共同的认识就在于普遍承认世界历史过程和发展过程的有序性或阶段性。而这种有序性或阶段性恰恰是世界历史的系统动态性的展现。
二、马克思“世界历史”系统的发展图式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管理模式;基金风险;基金业绩;开放式基金
一、引言
基金管理可分为“团队管理”和“个人管理”两种模式,前者指多个基金经理管理一只基金,后者指单一经理管理一只基金。随着基金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采用团队管理的模式,这一趋势在国内外都是如此。美国股票型基金的团队管理比例在1994年时只有5%,2003年已增加至46%[1]。我国团队管理基金的现象逐渐增多,团队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数量由2002年一季度的1只增加到2008年一季度的65只。尽管团队管理的基金数量占开放式基金总数的比例维持在20%左右,但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比例已从43%增加到65%。团队管理的基金是开放式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影响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有哪些?团队管理相较于个人管理,对基金的风险特征和投资业绩的影响有何不同?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在完全竞争的证券市场中,决策主体具有相同信息,则团队管理和个人管理的基金投资决策应该没有差别。但行为因素会影响到实际决策过程并通过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导致团队管理与个人管理有不同的决策和绩效表现。“群体漂移理论”(groupshifttheory)认为,集体决策有可能会强化团队中强势成员的看法,增加过度自信的情绪,从而加大决策结果的极端性[2]。“意见折衷理论”(diversificationofopiniontheory)认为,团队成员为达成一致结论会权衡自身观点,决策结果会反映大部分成员的意见,是成员意见的折衷[3]。从团队决策的绩效来看,一方面,团队成员可以相互纠正决策中的错误使决策更加理性,团队管理的基金应有更好的投资业绩;另一方面,团队决策也可能出现低效率,或源于团队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即部分团队成员消极怠工),或源于信息交流上的低效率,抑或是较高的协调成本导致团队管理绩效欠佳。
本文首次采用国内大样本数据,从基金风险特征和投资业绩方面对业界真实的团队决策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基金公司偏好的影响。在控制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可显著降低基金的总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说明团队决策结果较为“温和”,支持“意见折衷假说”,同时,团队管理也显著提高了基金投资业绩,说明团队管理可以发挥多人决策优势,做出较好的投资决策。
二、文献回顾
关于基金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Sharp认为,任命多个基金经理管理的动因是专业化和多元化,专业化是为了发挥不同基金经理对不同投资领域了解程度的优势,多元化是为了防止单个基金经理决策产生偏差[4]。Barry和Starks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证明了风险共担也会影响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采用团队管理模式能产生更好的激励[5]。Bar等的实证结果显示,选择团队管理模式的概率与基金公司层面的政策和资产规模正相关,与基金年龄负相关,管理模式受基金公司层面因素的影响较大[1]。
关于不同管理模式的风险程度,学术界仍未达成共识。Moscovici和Zavalloni等学者认为团队决策代表了一种折衷,为了达成最终意见,团队成员必须权衡个人观点,团队决策会更温和,在时间上表现得更平稳[6-3-7]。Adams和Ferrerira的研究显示,团队决策由于多样化的作用会更保守,从而风险程度更低[8]。但也有理论认为团队决策的风险程度会更高,团队成员在得到其它成员支持后更敢于冒险[9]。实证研究方面,Golec使用36个月的数据发现,团队规模对风险调整业绩的影响不确定[10]。Bar等的实证结果显示,团队管理可显著降低基金的总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并在后续的研究中,Bar等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结果,说明团队管理决策符合“意见折衷理论”[11]。
关于团队决策和个人决策的绩效,理论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部分研究发现,团队决策更加理性,团队管理业绩会更好[6-12-13],团队决策至少有两个优势:一是团队成员会在小组讨论的过程中能相互纠正错误;二是当团队成员拥有互补技能时,团队能从更多知识和能力中获益[14]。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团队决策常存在低效率和偏差现象。小组成员会比单独工作时的积极性降低[15-16],这种低效率的现象即团队的道德困境[17],而偏差现象是指集体决策为追求达成完全一致的结论,而使决策偏离最优结果[18]。Prather和Middleton使用162只开放式基金13年的数据发现,不同管理模式基金的业绩没有显著差异,择时能力没有明显区别[19]。Chen等在基金规模和基金业绩的研究中发现,团队管理会显著降低基金投资收益,主要是由于团队管理在处理非定量信息(softinformation)方面效率较低[20]。Bar等在关于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发现,团队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稍有逊色,但业绩持续性较高[1-11]。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系统研究基金管理模式的文章,李豫湘等的研究结果显示,基金经理人数对业绩没有显著影响,但该研究仅使用了2003—2004年的小样本数据[21]。
三、样本选择及数据说明
本研究的基金样本均为半年度数据,全部来自WIND数据库,时间区间为2004年下半年到2007年底,截至2004年上半年,市场上开放式基金数量较少,且基金特征数据不全。类型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和债券型。第一,剔除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的基金;第二,鉴于债券型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分析方法都与股票资产占多数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差异较大,故也从样本中剔除,只保留股票型和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如此选定了163只基金;第三,若基金管理模式在半年报告期内发生更替或基金特征变量不全,则将此半年度数据从样本中剔除。最后得到的有效样本为涵盖163只基金的437个半年度数据。计算定价因子的股票价格数据及公司财务数据取自色诺芬数据库(Sinofin),样本时间为2004—2007年。
本文对基金绩效的考察从两个维度进行:基金的风险特性和基金的投资业绩。基金的风险特性依据CAPM理论分为基金的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投资业绩采用基金Jensen-α衡量。在计算风险和Jensen-α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基金的收益率指标,基金第t期收益率Rt为第t期复权单位净值UNAt的变化率:
Rt=UNAt/UNAt-1-1(1)
本文将下列关于基金特征的控制变量用于横截面回归。
①基金规模变量:基金规模会侵蚀基金业绩[20],规模指标Sizet由基金的总净值TNAt(基金第t期的资产净值,即基金不复权的单位净值乘以基金总份额,以亿元为单位)计算得出:
Sizet=log(1+TNAt)(2)
②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单只基金所在基金公司的基金总净值(除去该基金本身)之和再加1取对数,用logfam表示,衡量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通常有较低的借贷成本、交易成本和更丰富的信息等,会影响单只基金的表现。
③基金换手率指标:反映的是基金交易的活跃程度,这与基金的风险特性和投资业绩也密切相关。该指标由期间内(以半年为单位)基金买入总额(buyt)和卖出总额(sellt)的最小值除以期间内的平均资产净值averageTNAt得到,即
Turnovert=min(buyt,sellt)averageTNAt(3)
④基金年龄:用Age表示,以年度为单位,从基金成立日开始计算到2007年底为止,结果向前取到0.5年。
样本基金的类型和投资风格分布如表1所示。表2则报告了相关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其中,famTNA表示基金公司相应基金之外的所有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其余变量定义如前文所述,其中子表A、子表B分别对应混合型与股票型基金。
四、影响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基金公司出于多种目的选择基金管理模式:如基金规模较大需要多人进行管理,基金调整仓位频繁需要多人进行决策,基金投资多元,需要发挥不同经理的专长等。本部分利用基金相关特征数据分析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使用如下Logit模型进行回归:
P(Team=1)i,t=F(k0+k1LastSizei,t+k2Agei,t+k3LastPcom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MIXi+∑Tj=200402kjYj)(4)
若基金i在第t期采用团队管理模式,则P(Team=1)i,t=1,否则P(Team=1)i,t=0。Agei,t表示基金i的年龄,LastSizei,t表示基金i上期资产净值,LastTori,t表示基金i上期换手率,LastFami,t表示基金公司除去基金i之外的基金净值总和,MIXi为混合型基金的虚拟变量,如果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则该变量取1。Yj是表示不同时期的虚拟变量,分别从2004—2006年定义了3个虚拟变量。所有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都不显著,未在表中列示,结果如表3所示。
由Logit模型回归结果可知,基金公司选择团队管理模式的概率与该公司上期团队管理基金的比例以及公司资产规模显著相关。LasPcom回归系数为正,显示若基金所属公司上期团队管理基金数量的比例越大,则该基金采用团队管理的概率越大,表明公司对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好或惯性。LastFam回归系数为正,说明公司旗下基金前期总规模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团队管理模式;但LastSize回归系数不显著,即基金本身的净值规模与基金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此外,基金类型与管理模式的选择之间无显著关系,即混合型与股票型基金的管理模式似乎并无差异,这不支持基金使用团队管理模式以满足管理专业化要求的说法。综上所述,公司层面的因素是影响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原因。
五、管理模式与基金风险分析
如前文所述,团队管理的决策结果或是对团队成员意见的折衷,或是团队成员极端意见的强化。这一假说可由基金风险的实证分析得以检验:如果团队管理模式对基金风险有降低作用,说明团队在配置资产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策略,可以看成是团队成员意见折衷的结果;如果团队管理基金的风险较大,则表明团队管理的资产配置较为极端。
依据CAPM理论,风险可分为三个层次: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分别定义为基金收益率的标准差、市场模型中市场溢价的估计系数以及市场模型估计残差的标准差。市场模型的回归方程为(回归中使用的样本数据为周数据):
Rp-Rf=αp+βp(RM-Rf)+εp(5)
风险指标表示为:
总风险=Var(Rp-Rf)(6)
系统性风险=βp(7)
非系统性风险=Var(εp)(8)
模型中无风险利率Rf=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2,市场收益率RM为相应时期沪深所有A股股票以市值为权重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统一期起见,将各风险指标再进行半年化处理,分别乘以26,用于下文的横截面回归中。
按照管理模式分类的基金风险程度差异如表4所示。鉴于混合型和股票型的基金资产组合有差异,表4将这两种类型的基金分开进行描述,每组风险指标的前两行数据是该风险指标的均值,差异一行表示个人管理基金与团队管理基金的风险差值。
总体看来,个人管理基金的风险水平要大于团队管理的水平,但差异的显著性在不同类型基金中有区别。本文通过控制基金的其它特征,采用如下线性回归模型来检验管理模式和基金风险的关系:
Riski,t=k0+k1Teami,t+k2Agei,t+k3LastSize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MIXi+∑Tj=200402kjYj+εi,t(9)
模型(9)的因变量分别对应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Teami,t为团队管理模式的虚拟变量,如果该基金为团队管理取1,否则取0;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4)相同。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注:*、**、***分别表示回归系数在10%、5%、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小括号报告回归系数的p值。表格的最后一行为回归模型调整后拟合优度。
在控制基金类型及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的虚拟变量对基金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团队管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和β值。波动性的降低可推断团队决策结果较为温和,较低的β值表明团队经理选择了相对于市场组合较为“保守”的资产,支持团队管理决策的“意见折衷理论”。非系统性风险回归方程调整后的R2很低,说明管理模式与非系统性风险之间的线性关系很弱,这源于混合型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分布很集中,均值及方差都非常小,显示混合型基金分散非系统性风险能力较强。
六、管理模式与基金投资业绩分析
基金投资业绩通常是基金经理激励机制中一项重要指标,基金经理的决策都是在给定风险水平下最大化基金业绩。本文采用基于多因子模型计算的Jensen-α衡量基金投资业绩:
(1)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
Ri,t=αi,t+b1MKTt+b2SMBt+b3HMLt+εi,t(10)
其中,Ri,t代表基金i第t期收益率,由复权单位净值计算出。αi,t对应基金的Jensen-α。MKTt为t期市场投资组合的收益率。HMLt为账面/市值比因子,SMBt为规模因子。回归中使用的因子及收益率均为周数据。
(2)四因子模型:
Ri,t=αi,t+b1MKTt+b2SMBt+b3HMLt+b4MOMt+εi,t(11)
其中,MOMt为惯性因子,采用的排序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以及1年。其余各变量含义与(10)中一致,回归中使用的因子及收益率均为周数据。
表6按基金类型报告了相关收益指标的均值以及不同管理模式的差异检验结果。每组收益指标的前两行数据是该类基金收益的均值,差异一行表示个人管理基金与团队管理基金收益之差。
结果显示:(1)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基金收益和投资业绩指标均没有明显差异。(2)基金半年期的总收益率较高,平均在30%以上。这主要源于样本期(2004—2007年)处于市场上升阶段,多数基金的净值在2007年上半年之内就实现了翻番。
为了进一步验证管理模式对基金收益的影响,我们控制了基金特征变量并对Jensen-α进行如下回归:
αi,t=k0+k1Teami,t+k2Agei,t+k3LastSize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LastsFlowi,t+k7MIXi+∑2006j=2005kjYj+εi,t(12)
回归因变量分别对应不同多因子模型计算的Jensen-α。LastFlowi,t表示基金上一期的净流入比率,其计算方法为基金净值的对数增长率减去基金收益率,即log(TNAt-1/TNAt-2)-Rt-1,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9)一致。表7报告了相关回归结果。(a)栏为对三因子模型对应Jensen-α的回归结果。(b)(c)(d)栏分别是对四因子模型依惯性因子不同排序期所得Jensen-α的回归结果。最后一行为回归模型调整后的拟合优度。
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模式对基金业绩有显著的提高作用。尽管使用了不同的多因子模型,但团队管理均可将投资业绩提高3%以上,是总投资业绩水平(15%左右)的1/5。
团队决策在股票投资中确实可以发挥多人决策优势,提高基金投资业绩。此外,基金的投资业绩与基金公司上期规模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基金公司层面存在某种规模不经济现象。如果考察净投资业绩与管理模式的关系,可将Jensen-α减去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进行同样的回归,所得结果与上文类似,不再赘述。四因子模型在不同排序期惯性因子下得到的Jensen-α差异不大,故仅列示了按3月期排序的结果。
七、结论
本文利用2004—2007年的大样本数据对基金管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基金自身特征、基金类型无显著相关性,但与基金所属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以及前期采用团队管理基金的比例显著相关,说明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基金公司对管理模式偏好的影响。这与国外的实证结果类似[1]。控制了基金类型和特征,团队管理模式能够显著降低基金总风险、系统性风险,说明团队管理选择资产较为“保守”、“温和”,这支持了“意见折衷理论”;但在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上,团队与个人管理并无明显差异。团队管理模式可显著提高基金投资业绩,说明团队能做出较好的决策,体现了较高的资产选择能力和较强的管理优势。采用不同多因子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结果相类似,说明上述结果是稳健的。这与李豫湘等[21]的结果不同,与基于美国数据的研究结果[1-11-20]也有差异。本文结果丰富了现有文献,可为基金投资者选择投资产品提供一定的参考。基金公司应深入考察其团队管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发挥团队管理的优势,控制团队管理不经济性。
实际基金管理中,存在着单一基金经理管理单只或多只基金,抑或多个基金经理管理单一基金或交叉管理多只基金的现象。本文仅是基于单只基金的表现分析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其对单一基金的影响,这不等于考察了基金经理或经理团队所管基金的总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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