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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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方案

出游方案范文1

【关键词】企业薪酬 职工工资 方案优化 分析探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人才的竞争,工资待遇无疑是人才看重的最重要的物质条件。要想留住高质量人才同时强化企业的公平,就要发挥薪酬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影响企业的利润收益,更切身关乎职工的收入甚至影响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那么优化酬薪的配置,不仅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达到员工的满意实现双赢,是关乎企业发展的大计。

一、企业薪酬的管理现状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保险、福利、奖金、津贴五大部分。随着职工对个人权益的维护意识越高,企业薪酬的管理问题也突显出来。酬薪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滞后性,不能与时俱进满足职工日益增加的物质需求。

第一,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同岗不同酬,即不同岗位有不同的工资待遇,然而由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造成职工一职终身的现状,职工尽管在职自主学习提高专业技能,但工资待遇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调整。打击职工在职学习的积极性,甚至使职工因不满薪酬而对企业产生离心等的不良影响。

第二,奖金发放欠合理。奖金是对职工一段时间内工作情况的物质奖励,它与职工的岗位级别相关联,绝大多数职工的奖金是相对稳定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奖金的分配没有与企业的盈利、销售效益挂钩,就无法合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职工难以从始至终保持工作的激情。

部分企业在年终奖金分配上采取拉大奖金差距的措施希望以此鼓励和激励职工全心全意投入企业的发展建设中来,理论上这可以起到部分员工做榜样激励其他员工积极学习的效果。然而实际上对职工付出多少的评定,管理阶层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部分企业在员工之间或许差距并不大,奖金的差距却在管理阶层的一句话。若差距过大不仅难以调动职工的工作激情,反而会使职工产生抵触、不服等负面情绪。

第三,对薪酬发放的公平度关注不多。公平关乎企业职工心理满足感的实现与职工对企业的信服与认可度。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只关注关键员工的薪酬分配高低,而忽略了大部分职工薪酬制定的公平。然而,同一岗位的职工对企业也有不同的贡献,相同的待遇就会造成付出多的职工心里不平衡打击他们奋斗积极性。同样,对薪酬发放在奖金、津贴方面,不少企业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原则,暗箱操作造成职工们相互怀疑揣测,不仅不利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反而会使员工产生消极懈怠等不良现象。

第四,没有长远的规划。大部分企业在职工薪酬方面的考虑是短期的效益,对企业长期的发展以及全面的商贸利润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例如:年底奖金,企业收益高便大幅度发放,收入少便大幅度减少。没有相对稳定的奖金计划,如此一来高低较大的奖金差距不仅会造成职工不满的心理落差,也让企业产生偏颇的盈利判断,没有长远的规划就无法使企业做到长期合理的发展。

第五,忽视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企业依然延续着老旧的按岗位进行酬薪发放的薪酬方案,过度注重岗位而忽视职工对企业的贡献程度,无法对职工独特的个人价值实现给予奖励便无法让员工找到自己独特的存在感与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如今跳槽频繁便是因为企业无法满足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

二、优化企业酬薪方案的重要性

薪酬规划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第一,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可以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构建,增强企业凝聚力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不合理的酬薪分配无法保障企业员工公平公正的待遇,也不利于企业科学战略的长期发展。

第三,有利于合理完善岗位职级体系,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竞争环境,促进人员加强学习提升自身职业素养。

第四,有利于促进公平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升同行之间的竞争水平。

三、企业薪酬方案优化措施

(一)紧密加强企业薪酬制度与发展规划的联系。

企业发展中各个部门之间是不可分离的整体,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亦是如此。所以,将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发展规划相联系,两个策略相得益彰,才能发挥最大潜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职工薪酬是职工们关乎生活的大计,为了有更丰厚的薪酬职工们必然会尽全力奋斗,那么将职工的薪酬与企业重要的发展方向相关联,为职工的奋斗方向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员工们便能很好的理解把握企业的发展规划,提高相应的专业素质,有效的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形成持续的竞争力。

(二)建立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讲究以人为本,对企业来说,人才是竞争的核心动力。要想留住人才保存企业的发展根基,就要完善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制度。每个员工都有不同的心理需求,有人看中薪酬的高低,有人则看中职位职称待遇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要想使薪酬分配方式让大多数员工满意,企业领导阶层就必须深入了解员工的心理需求,有针对性的对薪酬管理进行调整和优化,让薪酬方案设计更人性更合理。

(三)建立促进企业内部公平、外部竞争的薪酬方案。

有一句古话说的好,不患寡而患不均。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公平非常重视,尤其是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日,员工对公平越发看中。薪酬的公平不是员工发放金钱的多少相同,而是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劳动成果相对应。绝对的一视同仁会严重挫伤职工工作的激情,造成职工工作懈怠等不良后果,这时公平便是不公平。

但企业也不能将同一职位的职工薪酬设计差距过大,在讲究团队合作的今日,大部分业绩是团体共同努力奋斗得来的,过度夸大一个人的价值忽视其他合作伙伴的贡献,也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团结一致对外竞争。所以说,合理科学的调整职工薪酬,在注重岗位之间的薪酬公平的同时注意对个人价值的奖励与鼓励。企业可以特别关照脑力劳动为主的高等技术、管理、营销人才的薪酬分配,因为科技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高等人才更是引导企业发展的关键,一定程度提高高等人才的薪酬可以从心理上让人才感到自己价值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公开透明的薪酬发放制度。

公平不是口头说说就可以让员工信服的,要想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薪酬发放机制,言明各职工间薪酬高低不同的原因和道理,以此既能激励落后的职工提高自己职业水平又能避免员工产生不满等负面情绪。

依然有企业薪酬的分配存在暗箱操作等猫腻,依靠跟上级领导的裙带关系和依仗年老的资历,在薪酬设计上给予特殊的偏待。然而员工们日常的工作情况彼此都看在眼里,隐蔽保密的薪酬支付必然会引起职工不必要的猜疑,产生负面情绪使职工与企业离心。所以建立公开透明的薪酬发放制度是必然的。为了保证职工的认可和信服可以在制度策划的时候给员工提建议的机会,让员工参与薪酬的设计规划,并在薪酬发放时可设置专门人员为职工进行疑难解答,确保薪酬制度的公开透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信服和忠诚度。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制度是人设定的必定有缺失不严谨的地方,在健全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同时,为了避免有人钻制度的空子企业要同时健全酬薪分配的监督管理机制与之辅佐相得益彰。且不少中小企业是家族管理模式,这必然会引起家族的权力过大,让职工面对薪酬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也无法反抗,要想企业在竞争激烈的今日长期持续发展,任何企业都要留住高水平人才。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不仅是对薪酬分配的监督,更是对弱势职工的权益保障。

(六)做长期计划引入先进理论。

科学合理的理论有利于指导实际规划的落实,企业要想长期发展必须有一个长远的规划设计,我国企业很大一部分在薪酬的分配方面只注重短期效益。西医在医学治疗方面讲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然而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是治标不治本的。在企业管理要要贯彻中医的方法,通过治本达到指标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在薪酬方案的优化上提出根本的解决办法。企业自身的规划设计必然存在不足,这就需要企业虚心借鉴其他公司的方案取长补短,设计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从而使企业得以长期健康发展。

四、结语

企业酬薪方案的优化是一条需要与时俱进的长久的发展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各阶层共同努力,企业领导深入了解员工心理想法,从而进行以人为本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并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相信合理的薪酬分配可以最大化调动职工工作激情,提高企业竞争水平。

出游方案范文2

各处室内设2人(含2人)以上的具有执法权、审批权和管理权,与服务沿海开发、服务基层和群众联系较为密切的重点处室列为“优质服务处室”评选对象。

二、基本要求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决定,围绕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2、自觉遵守《市机关工作人员优质服务守则》,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置桌牌(挂牌)上岗制、限时办理制、一站式服务制、同岗AB角替代制等优质服务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和行为规范。

3、执行能力强,大局意识重,能够围绕服务全市沿海开发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4、在服务沿海开发、服务项目建设、服务基层和群众中取得突出成绩,推出优质服务实例。

5、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内部管理严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评选办法

优质服务处室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优质服务处室评选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单位评价40分、基层评价40分,动态考评20分。

(一)单位评价(40分)

按照业务熟悉,服务周到,纪律严明,创新创优等内容,由局优化办具体组织,评议结果按照40%的权重计算得分。

(二)基层评价(40分)

局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参评人员从服务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采取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评议计分结果按照40%的权重计算得分。

(三)动态考评(20分)

由市级机关作风办组织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围绕履行职责、服务态度、效能建设等内容,对参评处室开展明查暗访活动,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按照20%的权重计算得分。

(三)一票否决项目

参评处室或处室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参评资格;处室或处室工作人员发生损害软环境行为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未推出优质服务实例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参评处室所属单位根据处室考评得分,按照10%的比例申报优质服务处室侯选名单,市机关作风办将结合动态考评,对综合考评90分以上的处室在机关家园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确定市级优质服务处室名单。

出游方案范文3

关键词:地基基础;方案;混凝土管桩;复合地基

1 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青岛市蓝色硅谷核心区某大型住宅小区工程。规划建设11层住宅18栋及大型地下单层停车库。

2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2.1 基底标高与地层分布位置关系 其中图1代表楼座12#、13#、14#楼及车库;图2代表楼座为其他楼座及车库。

2.2 地基基础方案讨论

2.2.1 12#-14#楼。图1可见建筑物基底位于第⑦层粉质粘土层,其下第11层粉质粘土分布不连续,设计基底距基岩0.2-1.8米。第⑦层承载力不足,因基底距基岩较近,选择条形基础,持力层选择基岩层。超深部分采用毛石混凝土墩。

2.2.2 1#-11#楼。图2可见建筑物基底位于第③层与第⑦层土层交界处,基底距第11层粉质粘土1.9-3.3米,距基岩5.0-7.0米。如下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第⑦层土不能作为持力层,选第11层粉质粘土作为持力层,采用筏型基础,基底标高下调。方案二,基底标高不做调整。采用预制桩如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强度等级C80(PHC),选择桩端入强风化岩的端承型桩。承台形式采用剪力墙下条形承台梁。方案三,基底标高不变,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桩径400mm,桩顶和基础之间设置300mm厚级配砂石褥垫层。基础为筏基。方案四,基底标高不变,采用换填垫层法。将不具备地基土条件的第⑦层土挖出,挖至第11层,换填灰土或级配砂石至基底标高。基础采用筏基。

2.2.3 地下停车库。地下车库为单层车库,选用第⑦层做为持力层,基础为柱下独立基础。

2.3 不同方案对比分析 对1#楼-11#楼四个备选方案进行分析比选。本工程各单体竖向结构构件布局自下而上连续,荷载均匀,无刚度突变。上述四种备选方案经过详细施工图设计和规范的施工均能满足上部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在此着重从施工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比选。

2.3.1 施工适用性分析(包括施工的难易程度及对工期的影响)。以设计基底标高地基土能够满足承载力等相关要求,建筑物基础形式为剪力墙下条形基础的情况为假想基本方案,以单体工程为基本单位各备选方案与假想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基础标高下调,基坑加深,增加基坑挖方工作量。同时带来基坑边坡防护及基坑降水等问题。这部分工作受自然天气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较大。另外基础形式和标高的调整带来基础工作量及竖向构件工作量的增大。较假想基本方案工期延长约25-35天。方案二,增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施工工作量。根据图2基底与地层相互关系,对现状地面进行整平和碾压,具备打桩机械施工作业条件,桩基施工完成后,开挖和清理基槽,桩头处理。打桩完成一周后进行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合格后进行后续工序施工。较假想基本方案工期延长约20-30天。该方案工期较短,应在桩基设计前打试验桩来测定桩端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设计依据。方案三,增加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褥垫层工作量以及基础形式变更带来基础工作量增大。场地整平碾压后,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桩身材料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清土和截桩,灌注桩施工完成28天后进行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合格后进行褥垫层施工,之后进行后续工序施工。较假想基本方案工期延长60-75天。方案四,增加基坑挖土、换填垫层施工工作量,基础形式变更带来基础工作量加大。开挖基槽后做好基坑防护及排水工作,分层进行垫层施工及每层压实度检测,全部垫层换填完成后进行承载力检测。较假想基本方案工期延长约25-35天。

综合上述分析,四个备选方案从施工适用性角度优劣排序为:方案二、方案四、方案一、方案三。

2.3.2 经济合理性分析。同样以剪力墙下条形基础方案作为假想基本参照方案,其造价系数定为1。对四个备选方案的造价组成与其进行量化比较,参照公司合同预算部门多年实际住宅楼工程造价数据,并结合市场价格调查,分析各方案造价系数如下:方案一,相对于单独条基方案。筏型基础造价增加系数0.36;基础标高降低竖向构件增加,造价增加系数0.625(每米竖向构件造价增加系数0.25);土方开挖及室内回填增加系数0.125(每米造价增加系数0.05)。则综合造价系数为上述三项之和加一即为2.11。方案二,相对于单独条基方案。管桩施工造价增加系数0.75(管桩桩长按7米考虑),则该方案造价系数为1.75。方案三,筏型基础造价增加系数0.36;CFG桩造价增加系数0.58(桩长按6.5米考虑);褥垫层造价增加系数0.09。则综合造价系数为2.03。方案四,筏型基础造价增加系数0.36;土方开挖造价增加系数0.06(每米超深增加系数为0.025,按2.5米考虑);换填垫层增加系数0.67(每米超深增加系数0.26,按2.5考虑)。则综合造价系数2.09。

造价角度方案优劣排序为: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方案一。

3 结论

1#-11#楼选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桩上条形承台梁,桩端入强风化岩。12#-14#楼采用条形基础,以1516层风化岩为持力层,超深部分采用C15毛石混凝土墩错台浇筑至基底。车库独立柱基以第⑦层为持力层。

出游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规范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全部登记,交由国资办统一管理,同时将房产的相关证件资料交国资办保管。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交接的房产做好排查和梳理,指派专人负责房产移交工作,确保无任何纠纷,交接后如发现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3.出租协议到期的房产由接收单位办理公开招租事宜,未到期的出租房产继续履行原协议至期满。如有拟转做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原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交接内容和步骤

(一)房产交接所需资料。

1.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无证的房产提供书面说明。

2.房产出租协议原件(含到期和未到期)、未到期出租房产现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有关房产的书面说明,如欠缴租金、房产纠纷、历史遗留、是否危房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交接步骤分两个阶段。

1.材料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1日,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准备交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具体交接阶段:3月12--3月31日,区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三个接收小组,对各单位出租房产进行逐一核查接收,包括房产、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按规定时限完成。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要认真组织落实好出租房产交接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如实填写交接表,提供相关资料,与接收单位密切配合,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国资办负责各单位房产的接收管理工作,并督促房管所做好具体实施。

出游方案范文5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园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二、救援队伍

中心幼儿园安全救援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园所安全工作情况,抓好组织计划、制度落实、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目标考核、安全培训、园所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协调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所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负责管理工作和园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园所突发事件及稳定工作。

(三)后勤人员负责园所设施的安全,园舍勘查、危房改造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消防和用电安全。同时负责园所危险药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抓好教玩具的使用安全、园所网络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园所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抓好饮食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园所的安全管理及职能范围内安全工作落实,抓好园所安全教育工作。

(四)后勤负责组织对园所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工作要求

1、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园所的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责任人立即改正。

2、有关责任人要对自己所负责的地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就地处理,自己无法解决的要上报安全领导小组,不得拖延。

3、发生突发事件时,全体教职工要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为已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沉着冷静地按程序和预案办事。

4、园所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园所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幼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园所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保护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各类安全及事故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报警程序:

(1)领导小组或报警者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往现场进行扑救。

(2)立即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2、组织撤离。要迅速组织遇险幼儿撤离危险地带,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园所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和进行扑救。

3、组织扑救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全体教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扑救,幼儿不能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之后,领导小组指挥有关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若精密设施(如微机)可使用干粉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师幼安全,扑救要在确保师幼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组人员应迅速疏散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不组织幼儿参加灭火。

(4)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或送往医院就诊。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6)火灾第一发现人应马上向园所领导报告起火地点,同时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协助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隔断火源,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处置措施

(1)发现师幼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立即向领导报告。

(2)园所组织教师以最快速度送医院诊治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

(3)由有关人员封存现有剩余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现场。

(4)立即组织教师组成陪护队伍负责陪护,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2、注意事项:

(1)不得随意散发幼儿“食物中毒”的言论,不得随意发放PPA等药物,避免群因性事故的发生。

(2)稳定师幼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长来探视,由园所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5)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6)发现师幼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7)迅速向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8)园所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园所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9)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幼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10)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被盗案件应急预案

1、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园所领导报告。

(2)视情况严重程度,由园长决定是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经园所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园所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注意事项:

(1)此类案件知情者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向外界宣传。

(2)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园所领导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正常秩序。

(四)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报告园所领导。

2、园所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幼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幼儿带到医院检查就诊,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情况需要,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3、园所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园所隔离室对患病师幼儿进行隔离观察,及时向县疾控中心请求帮助,通知患病师幼的家长或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4、在疾控中心的指挥下,对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幼进行隔离观察。迅速切断感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5、患传染病的师幼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幼须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6、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允许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传染病人。

7、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程序逐级向上报告疫情。

(五)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事故发生后,园所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

2、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园所或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和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受伤人员送院后,园所及时通知伤者家人或亲属。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伤者或亲属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

5、协助交警部门界定事故责任。

(六)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园所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幼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园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舍出现险情妥善安置幼儿,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并组织专业人员鉴定。

2、设置警戒线,对危舍进行维修改造。

3、园所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1)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师幼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对受伤师幼组织抢救,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书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镇教育办,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若事故发生后,园所迅速抢救受伤师幼,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县教育局。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1、园所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园所者,园所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园所,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园所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立即向110报警,并迅速组织园所有关人员制止非法侵害行为。

3、迅速将受伤害师幼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伤者家人或亲属。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十)突发地震应急预案

1、突发地震,教职工要及时科学、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导、疏散、处理,实行以下应急求生方法:

(1)如在上课时发生地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能在教室内乱跑或争抢外出,靠近门的幼儿可以跑出门外,中间或后排的幼儿应尽快躲到课桌下。靠墙的幼儿要紧靠墙根,用物品或双手护住头部。

(2)发生地震,如在宿舍中,应及时躲到床下或桌下或房间内侧的墙角,用物品护住头部,千万不要去阳台和窗下躲避,等到地震停止再逃出室外。

(3)如地震时已离开房间,千万不要地震一停就回房间取东西,以免造成伤害。

(4)如在公共场所发生地震,不能惊慌乱跑,应随机应变躲到附近的墙根、墙角、桌柜下等较安全的地方,注意保护头部。

(5)如地震后被埋在建筑物中,应先设法清除压在腹部以上的物体,用毛巾、衣服捂住口鼻,防止烟尘窒息,注意保存体力,创造生存条件,等待救援。

2、及时向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关闭、切断电源(应急照明系统除外)。

3、组织人力协助消防部门搜救埋在建筑物中的师幼。

4、对受伤师幼及时救治,必要时,及时送医院救治。

5、了解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十一)突发暴风雨雪应急预案

1、园所根据预报和天气情况,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安排值班人员对园舍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园所领导报告情况。

3、根据情况通知在家幼儿延时入园。若突发暴风雨雪可停课。

4、园所食堂要备齐充足的食品。

5、教育幼儿不要随意外出。

6、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防范工作。

(十二)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1、教育幼儿按规定上下楼和出入教室。

2、在幼儿集中出入的地方安排人员值班。

3、对天气阴沉突然停电,幼儿不要蜂拥外出,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

4、发生踩踏事故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119、120请求援助。

5、协助消防、医疗部门抢救受伤人员,严重者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6、注意事故现场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好调查报告。

7、妥善处理事故和善后处置工作。

(十三)其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根据事故性质和本园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和原则,灵活运用处置方案。

2、如发生师幼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3、一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记录。

出游方案范文6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xx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人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饿提前腿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 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 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 多层和高层住宅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 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 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扣后残值低于40%计算。

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 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 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 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已租用公房折扣率]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I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I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V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科技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的技术工人。

3、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具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5、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7、 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 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IV级地段定为2092元;V、VI级地段定为1255元。

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IV级地段定为3173元;V、VI级地段定为1904元。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办理。

第十七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十八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 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 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 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 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 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 出售人为购房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 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4、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

(一) 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凭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 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用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凭户承担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 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60元。

(二) 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20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执行。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四条 出售人和购房人需交付的费用:

出售人交付的费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实际售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购房人交付的费用: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实际售房款(同上)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级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

第二十五条 出售单位会同业主组建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内容,按月交纳管理费。多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3-5元的管理费;高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5-10元的管理费,由业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管理合同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款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府办[1995]20号)办理。

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出售使用权住房给单位,单位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

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成本价的首期维修基金;按本实施细则计算购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买卖合同0.5印花税;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等。产权归己。其购房建筑面积不受面积控制标准限制,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产权单位应交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时应贯彻先售后租原则。单位向职工分配新建住房时,出售数量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总量的30%,单位给本系统收入较高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的基础上是适当上调,具体价格上调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配套时不再执行有关租金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房认购手续截止1996年6月底。

第三十条 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房改办和原市房产管理局以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一、 增减系数

房屋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屋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 房屋地段按I、II、Ⅲ、IV、V、VI分为六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率为:I等100%,II等80%,IV等70%,V等60%,VI等50%。

I级地段:东至中山东一、二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东路。

II级地段:I级地段向外,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Ⅲ级地段:II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至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原上海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部分的地区。

IV级地段:II级、Ⅲ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辟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原川沙县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以及重点开发区 生活区和正在开辟的原郊县部分的住宅小区(如莱阳新村、金杨新村等)。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嘉定镇、南翔镇);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VI级地段:郊县城镇。浦东新区Ⅲ、IV级地段以外及V级以外的地区。

2、 房屋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3、 房屋朝向增减率见下表:

朝向 增减率

东 偏南 100%

东 偏北 100%

南 偏东 102%

南 偏西 102%

西 偏南 95%

西 偏北 95%

北 偏东 92%

北 偏西 92%

二、 房屋成新折扣

房屋成新折扣是指房屋使用年份与房屋耐用年限之比。房屋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房屋出售年份为1995年。折旧后残植低于40%的按40%计算。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1995年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2、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

答:商品的市场价是指由商品价值决定,并受市场供需因素制约的价格。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并不是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价格;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实施细则》规定的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不计一次付款的20%优惠)。

4、 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利用家庭成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5、 出售公有住房的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6、 同一幢公有职工住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包括在这次出售范围内:卫生间、厨房间一户独用,但不是套在户门内的(即俗称基本成套或两把钥匙);原有住房不是独用成套的,而加层部分是独用成套的;原设计是2户或3户使用一组室号,一个厨房间,一个卫生间,而实际是一户使用的;在同一幢房屋中,只有一户租凭的是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答:以上情况1995年列入出售范围。

7、《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职工住宅指哪些房屋?

答:职工住宅指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通知修订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中居住用房(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大类)的第三类。

8、 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范围?

答: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其房屋类型仍属公寓。因此,暂不列入出售范围。

9、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具体如何掌握?

答: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个职工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折扣和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如果一个职工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文)购买。

10、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11、离退休人员的购房工龄如何计算?

答: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工龄起算日期以离退休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12、职工购房工龄证明如何出具?

答:职工购房工龄证明一式三联,由出售单位、职工所在单位、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13、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企业干部的职级,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答: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原定职级的企业干部的职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定职级的企业干部,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职级证明。

14、一个承租户内,在核定本户内人口时,家庭成员中的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否计算在内?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计算在内。

15、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16、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对退休中、小学教师同样使用。

17、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系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时,在购买住房核定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是否可以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答:在计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配偶系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配偶系农业户口的,不得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18、《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这里的差价指什么?

答:这里的差价是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1995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60元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19、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2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21、经租的公有住房,由谁负责出售工作?

答:经租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应由产权人负责;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出售,但售房款应由产权单位核收。

经租的公有住房中的住户,向管理单位了解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时,管理单位有义务将产权的归属情况告知住户。

22、委托房管部门经租的单位产权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家庭后,经租费用是否结算退还?

答:出售部分应终止经租合同;经租费用按出售面积需结算至出售日止,剩余的部分应退还原产权单位。

23、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宅按成本价的12%房屋维修基金。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比例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24、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计算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购房总价为基数。

25、房屋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已有出售的,该幢房屋的朝向和增减系数可参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1994]第34号文)附件规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没有出售的,以及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后竣工的房屋,其朝向和增减系数必须按1995年的《实施细则》附件规定。

26、1995年购房户承担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计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调查测算,1995年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购房户应承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