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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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筹划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1

(一)筹划“临界点”,确定适当的房地产价格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着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上述房地产公司的遗憾即属没考虑到该临界点。所以该公司应采用方法1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二)设立销售公司以减轻税负

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此法。下面我将通过一简化案例来说明。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采用的价格有两种。1、可供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2、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如果开发商将销售部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小于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500*5%*(1+7%+3%)=82.5万元,从利益集团看,可获得250万元的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725万元。

(三)利用借款利息,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1.房地产开发完工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此时发生的为开发房地产产生的借款,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净收益。

2.房地产开发完工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的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不必,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四)利用建房方式进行筹划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定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帐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能符合“代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165万元

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

五、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交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五)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涉及房产税(涉外企业是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都有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以营业税为例,用足用好税收倾斜政策便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房价过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2011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逐步回落,尤以一、二线城市景气下降较为明显。新建房屋交易量增幅持续保持低位,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部分城市已降至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房价地价涨幅回落,房价稳中有降城市数量逐月增多,居民购房意愿持续下降。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产生这个状态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通过税收筹划的途径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在保证其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使房价进一步降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内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税收筹划受到房地产企业的普遍关注,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并且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差距较大,所以,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大。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现实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来实现税款节省。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税收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采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展开的。

(一)减少销售额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在确定房地产售价时,要考虑制定价格的收益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例1: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1 020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200万元,投入4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可以加计扣除(200+400)×20%=120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1 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1.4%。

由于增值率为21.4%,该纳税人应该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

土地增值税=(1 020-200-400-50-70-120)×30%=54(万元)

税后利润=1 020-200-400-50-70-120-54=126(万元)

如果东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为1 008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1 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1 008-200-400-50-70-120=168(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东方公司减轻税收负担168-126=42(万元)。

(二)增加扣除项目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会降低,从而带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减少。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二是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配套设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例2:上例中,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住宅售价仍然为1 020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增加了住宅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到850万元(原为840万元,即200+400+50+70+120=84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1 020-850=170(万元),增值率=170/850=20%,

如此,东方公司土地增值税可以免税。税收筹划前后进行比较,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10万元,但应纳税额却减少了54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增加44万元。当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三)代收费用的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

例3: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获得售价2 500万元,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40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50万元。

方案一: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930(万元)

(2)增值额:2 500-9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930=168.8%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930×15%=785-139.5=645.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征收,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400=1 330(万元)

(2)增值额:2 500+400-1 3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1 330=118.05%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1 330×15%=785-199.5=585.5(万元)

显然,东方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 57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法,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400万元,从而使纳税人减少纳税60万元(645.5-585.5),取得税收筹划效益。

(四)不同核算方式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并不一定只建筑一种标准的住宅,标准不同,则税收依据不同,税收依据不同,在核算时就应该分别核算。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以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都是非普通住宅或商用房,则可合并核算,使总体增值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4: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总销售额为50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非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30 000万元,别墅的销售额为20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8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6 000万元,别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2 000万元。

方案一:分开核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高层住宅楼增值率=(30 000-26 000)/26 000

=15.38%

(2)应纳税额=4 000×30%=1 200(万元)

(3)别墅增值率=(20 000-12 000)/12 000

=66.67%

(4)应纳税额=8 000×40%-12 000×15%

=3 200-180=3 020(万元)

(5)合计税额=1 200+3 020=4 220(万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1)增值率=(50 000-38 000)/38 000=31.58%

(2)应纳税额=12 000×30%=3 60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分开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税金620万元(4 220 -3 600),因为高层住宅的增值率为15.38%,而别墅的增值率为66.67%,分开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合并核算就可以使别墅的增值率由于平均而降低至31.58%,从而使总税金少纳620万元,本案例中,合并核算是最佳选择。

(五)利用装修费的筹划

对于一些正在开发的未售项目,精装修后再进行出售,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合理降低增值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与房产相互配套的特殊设施,以更大程度增加扣除额,降低增值率。

例5:东方房地产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收入为3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不含税前可扣税金)为800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装修,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2)城建税=150×7%=10.5(万元)

(3)教育费附加=150×3%=4.5(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65万元,则扣除项目合计为965万元。

(5)增值率=(3 000-965)/965=210.88%

(6)应纳土地增值税=2 035×60%-965×35

=1 221-337.75=883.2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先对这些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进行装修,预计发生装修费为600万元(含装修负担的所有税费),然后再对外销售,售价为3 600万元(假定装修费按成本价算),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2)城建税=180×7%=12.6(万元)

(3)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9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装修费可以同时加计20%扣除。

(5)扣除项目合计为:800+600+198+600×20%=1 718(万元)

(6)增值率=(3 600-1718)/1 718=109.5%

(7)应纳土地增值税=1 882×50%-1 718×15%=941-257.7=683.3(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土地增值税199.95万元(883.25 -683.3)。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房地产,是否装修出售,关键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购房者的购房意愿等。

三、结语

以上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关键时刻,降低房价已成为共识。如果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政策,市场可能发生异变,房地产业也将面临新一轮洗牌,一些中小开发商,尤其是那些没有历史囤地的中小开发商,可能将面临比较大的风险,或因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大中型开发商收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和获利,必须提高本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当对本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 石红红.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7).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在金融危机中,房地产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宏观调控的延伸,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可谓雪上加霜。以至于现在出现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目前,如何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下,提升企业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等是所有房地产公司必须得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在以不违反我国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提高利润为目的的税收谋划手段,它是整个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公司做出的纳税筹划因各种因素的变动而和实际纳税金额所产生的偏差。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中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房地产的起步比较晚,企业的税收筹划还不成熟,因此经常会出现打法律球的现象,于是在不经意间就演变成了漏税偷税,而后被税务执法机关抓住,轻则罚款,重则会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所以说税收筹划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其税收筹划不清的情况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可以说是一颗“定时炸弹”,是极其危险的。

(二)经营风险

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一般范围比较广,包括前期设计费用、土地成本、施工成本、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财务费用等,几乎牵扯到了所有部门和囊括了各种业务,其所产生的土地税、企业税等税务资金都比较大。再加上,受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转速度加快,可谓是瞬息万变,导致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就变得更难把握,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更高。很多房地产公司往往就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忽略了税收筹划所需的投资成本,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大了公司税务负担。

(三)执行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够合理避税,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我国政府一般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市场调查结果、人民生活水平状况等来做出对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规范与控制,如调整税收政策等。虽然只是一小面,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却是足以影响公司整个项目的正常运营,使得税收筹划执行困难。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人员风险意识差

税收筹划人员的工作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来预估公司项目所要交的税收资金,将它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由于没有人能准确把握房地产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因为它受太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投资风险性高。税收筹划人员正是因为深知这一点,以市场信息不易把握为借口,放松了警惕,懈怠了对税收筹划的风险认识,他们认为,即使税收筹划出错了,也怪不到他们身上。

(二)税收筹划机制不完善

要做出来一份税收筹划项目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土地资金、建设成本、管理销售费用等等公司的分散投资是由各个不同的部门所执行,但因为他们的工作进度也不一样,而公司也没有严格的条例规定所有税收筹划部门必须做出一份完美的预算、执行方案,因此,他们都抱着误差是可以存在的这种心态做出投资方案。所以,税收筹划部门要想得到准确无误的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它只能得到一个大概的数据。

(三)税收筹划作用被夸大

很多的房地产公司认为税收筹划是无所不能的,因而习惯性的去依赖它。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税收筹划只是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一部分,作用是有限的。不仅如此,它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受一定条件的制约,可变性过大,并不能作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依据去进行企业的生产管理。但事实情况却是,有些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认清到这一点,觉得只要税收筹划做出来就万事大吉了,无视市场经济的变动,忽略国家新出的法律政策,最终落得了罚款、甚至倒闭的地步。

三、防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素质

防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技术性的经济活动,相应的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也要高一些。熟悉我国的各项法律条文,了解财务会计以及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的各项知识等都是每一位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除此之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应该具备项目筹划能力、对市场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并且还要能够配合公司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但最主要的还是税收筹划人员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要过分的去依赖已有数据,要做到居安思危,凡事从几种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问题。这一点是需要税收筹划人员自己努力才能做到的。还有一点就是从企业出发,做好企业文化宣传,提高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素质,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企业税收筹划。

(二)健全税收筹划机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

房地产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很好的把各个部门联系起来,促进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方便各部门之间交换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项目合作与执行。要想做到这些,首先就得设置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划分责任范围,使之相互监督,认真工作。其次,要改变公司领导层的管理方式。应该摒弃一直以来只注重大项目,而不过问小项目的工作方法,在公司内部起好带头作用,重视每一项工作,事无巨细。还应时不时地去各部门了解情况,要让员工知道领导对他们的器重。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之全身心

(三)正确看待税收筹划作用,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税收筹划只是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根据眼前的情况,分析未来项目发展的可能性做出的纳税资金预算,并不是完全的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准确把握税法政策,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时刻更新税收筹划计划。但是,光这一点还不够,最主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不要想着以“我不知道税法改了”、“因为税收筹划错了忘记纳税”等任何借口为自己开脱而去做些违法乱纪、偷税、漏税等事情。

参考文献: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 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企业只有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战略税收筹划,才能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保证企业的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Commercial Accounting,2007,(5)

【2】田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7(11)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5

一、Z项目税收筹划方案

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该项目中,A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原本打算仅从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但是该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额度尚有2.5亿元未使用。建议再向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通过比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20000*10%*3=6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议企业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实际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这两个条件是“或者”的关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7697.73万元,借款利息还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3000万元。

2.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

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总体的增值率为33.86%,适用的税率为30%,如果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同时能够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将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建议A房地产企业使用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3.A房地产企业Z项目筹划三步曲:分立—合资—股权转让。

A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分别申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因为如果单独申请了酒店用地,同时已经联系到酒店的买家,则可以筹划为代建房行为,从而不用承受大额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了。

(1)公司分立。从A房地产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将与此酒店有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A房地产公司中分离出来,B公司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产公司仍然存续。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而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要求“有偿”,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对价,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因而无论是A房地产企业还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②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印花税。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的形式,即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所以该分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来已经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与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资金,则A、B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按照特殊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分立公司应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经是税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离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却发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产的权属变动。

(2)合资。酒店建设竣工后,B公司也已经宣告成立,此时可以去寻找有意向投资该酒店的企业。当然如果在酒店开工之前,就已经与某酒店管理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是受该酒店管理企业之托开发,按照对方的要求施工、建设,则税收筹划无需公司分立这一环节。B企业在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转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也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同时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转让所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房地产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