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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范文1
论文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不实审计 侵权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豎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出具审计报告范文2
按照注册师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可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放弃发表意见的情况,并不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公认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1)该文件或记录是根据为检查发行证券的公司对证券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所编制的;(2)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从国外审计看,尚未发现将无法表示意见作为一种审计意见。实际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二、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详细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遗憾的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意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因此,审计准则只规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或应当考虑增加事项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中对持续经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不再赘述。关于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未来行动或事项。当不确定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1)很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并且是重要的;(2)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并且是极为重要的。
三、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要判断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影响重大,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如果某项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要,预计也不会对未来各期会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或决策。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自身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并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或净利润的5%-10%等,确定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会计报表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两个重要性水平(如企业)。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是将其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测试时,运用的财务指标既涉及资产负债表又涉及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时更加有效,如净资产收益率。
下面将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判断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1)错报金额不重要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的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因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金额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办公用品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因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错报金额重要但就会计报表整体而言是公允的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对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已将其用作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合适的。
(3)错报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非常广泛以至会计报表整体公允性存在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又非常广泛,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很大,远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如果存货出现错报,对会计报表许多项目乃至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存货错报对净资产、流动资产、营运资本、资产总额、销售成本、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综合影响。在判断综合影响时,必须考虑该项目对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影响程度,亦即牵扯性。现金和应收账款之间的分类不当只会影响这两个账户,因此并无牵扯性;而一项重要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影响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留存收益等,因此牵扯性很广。一项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产生的牵扯性越广,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分类不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相同金额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判断错报金额产生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出具审计报告范文3
上市公司要定期(网上)公布会计报表,因此其无法向政府部门、债权人和股东提供不同的(外部)会计报表(即只能对外提供一套报表)。我们可以借鉴该制度,由财政部门建立企业会计报表报备系统和企业会计数据库,实现财政、税务、工商、统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企业会计报表共享,杜绝企业向不同部门提供不同数据的会计报表。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轻和消灭企业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造假的压力,实现会计职业共同体的双赢。
2实现审计报告网上公布
监管不到位是企业敢于伪造或者变造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敢于简化审计程序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造假者有侥幸心理,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应该立即将审计报告电子版上传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随即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审计报告,供审计报告使用者查询、核对。如果在网站上查找不到审计报告的,或者书面审计报告内容和网上公布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审计报告使用者有义务向审计监管部门报告,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审计报告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确定检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行为。审计报告上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报告就难有立足之地,以出具虚假报告为业或者以出具虚假报告作为竞争手段的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生存空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报告才能被广大社会公众认可。
3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需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而注册会计师履行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准则贯彻执行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义务,高薪养廉的政策对其也同样适用。长期以来,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义务和执业责任强调过多,而对其职业利益保障不够重视,权利义务极不平衡(即高风险、低收益)。没有职业物质保障注册会计师,完全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属于典型的自谋职业,社会地位低下,与经商没有什么区别,谈不上职业荣誉感。不少注册会计师没有长远打算,以“捞一把就走”或者“能捞多久就捞多久”的商业投机心态执行审计业务,以降低审计质量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来谋利商业利益,即使因此被吊销执业资格也不觉得是一大损失。给予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收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专项会费、用以发放注册会计师基本工资,保证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如此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很大一部分审计费用需要上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削弱其营利性,淡化其商业性,在承接、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会过多的考虑利益。
4规定被询证者回函的法律义务
为了消灭虚假回函,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和效果,在法律上应该设定被询证者回函义务。被询证者不回函或者虚假回函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5建立双重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同业监督
审计报告使用者发现审计报告有虚假迹象的,或者认为审计结果不可靠的,可以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向监管部门申请委派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或者进行重新审计。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错报未披露的(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报告的原注册会计师承担,该费用以审计标准收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原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至于未发现重大错报的(即过失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由原注册会计师按收费标准的一至三倍承担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未发现审计报告不实,或者原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由委托人按审计收费标准的50%承担审计费用。
6加强诚信建设、增加审计违法的信用成本
出具审计报告范文4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范文5
ensen和Peter O. Christensen创建的一种理论研究方法体系:通过阐述一组抽象的概念,使用大量通俗例子做支撑,旨在辨别“做会计”的实质原因,提出了“会计是使用估价语言和代数式来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的结论。他们倡导的这种研究方法称为“分析式研究”,与实证研究一起成为当代会计研究的两大主流。CPA审计报告由规范的标准化专业语言和基本概念组成,经由“公司财务报告供应链”传导到资本市场,理应具有丰富的“信息含量”,投资者对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不同。现实悖论是:使用者和投资者决策往往不依赖于审计意见,股票价格变动趋势与审计意见不一致甚至无关。“CPA审计报告是否具有足够的信息含量,借鉴“分析式研究”方法解析其中蕴含的信息含量,厘清其逻辑结构关系,甄别其形成机理”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Shank,Murdock和Dillard(1977)、Finnerty和Oliver(1981)研究发现,收到保留意见的公司在审计报告披露后其系统风险的平均值和方差有了明显增加,说明投资者在保留意见被披露后提高了对公司系统风险的评估,市场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做出了负面反应。Michael Firth(1978)测试了英国“保留意见”的信息含量,发现投资者能对因不同原因出具的保留意见做出不同的市场反应。Chow和Rice(1982)也测试了保留意见与非正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发现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具有显著的负面市场反应。Elliot(1982)研究了1973~1978年间美国145家上市公司收到保留意见后的市场反应后发现,市场早在保留意见公布45周之前就对其做出了显著的负面反应。Dodd等(1984)选择了1973~1980年间首次收到保留意见的美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在审计报告公布前后5天存在着细小的负的累计非正常收益率且不显著,在公布前6个月的时间内,累计非正常收益率达到-8.9%且显著,并在不同的样本组中均存在着这样的负反应。
LaSalle和Anandarajan(1997)研究了银行信贷经理在信贷决策中对因诉讼和持续经营原因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反应,发现信贷经理在面对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时减少了贷款意愿,调低了该客户还款能力的评价、调低了该客户改善盈利能力的评价、调高了可能贷款的边际利率。Dopuch(1986)、Loudder(1992)、Frost(1994)、Chen(2000)等研究得出了类似结论:审计意见具有决策有用性,审计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审计具有传递客户特征的信息功能,市场对审计报告意见反映显著。
在审计报告形成机理研究方面,以毕马威Business Measureme
nt Process(BMP)、安永Business Environment Analysis Template(BEAT)、普华永道PwC Mehtodology、德勤“AS/2”等“四大”(Big 4)为代表,提出了基本原理大致相同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倡导以风险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为导向,综合考虑重要性、独立性、职业谨慎、审计抽样程序、审计证据等基本概念因素(本研究称“信息含量因子”)后出具CPA认为恰当的审计意见。西方经典审计教科书如Auditing:Assurance & Risk(W. Robert Knechel)、Audting:AnIntegrat
ed Apporoach(Arens & Loebbecke)、Auditing and Assurance Services:A Systematic Approach(William F. Messier,Jr.)、Auditing:Concepts for a Changing Environment(Larry E. Rittenberg & Bradley J. Schwieger)、Miller Auditing Procedures(G. Georgiades)、Student’s Manual of Auditing(Diane Walters & John Dunn)在论述CPA审计报告形成方面,重在单项、分章节论述“信息含量因子”的含义及其应用,内容分散,忽视了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没有归纳出如何依赖这些“信息含量因子”形成审计报告的路径。
(二)国内研究现状 李增泉(1999)以上市公司1993~1997年度的审计意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年报公布日前后的市场反应,力图从实证角度对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做出分析,发现“标准无保留意见”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年报公布前后有不同的市场表现,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类型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会引起不同的市场反应,但投资者并未对其进行严格区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年报公布前后的反常表现以及被连续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年报公布日仍有一定的信息含量,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远非“半强式有效市场”。
李东平、黄德华、王振林(2001)利用1999年和2000年34家出现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组成研究样本,同时随机从深沪两市上市公司中抽取34家公司组成一个控制样本组,应用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的关系。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前一年度的“不清洁”审计意见变量成正相关关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清洁”审计意见本身是导致我国资本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基本原因。李爽、吴溪(2001)利用1997~1999年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师变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在研究期间内发生了审计意见严重程度减轻的审计师变更,审计师规模更可能发生由大到小的变更。耿建新、杨鹤(2001)发现,被出具过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的更易变更会计事务所,变更后,其审计报告中标准无保留意见显著地多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宛燕如、高文进(2009)曾对审计意见形成过程进行归纳后描绘了流程图,但是不够明晰具体。我国CPA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审计》、《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借鉴了西方风险导向审计的框架结构,对审计报告的形成机理阐释也比较宽泛。
国内外研究结论形成鲜明对比:国外CPA审计报告传导到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信息含量”,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而我国CPA审计报告传导到资本市场,反应不强烈。笔者认为:西方CPA职业界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如安达信案例)和严厉的监管措施(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不得不注重操守,职业谨慎非常强,审慎执业。我国具有特殊的人文社会关系国情,CPA个人素质和职业操守都远非可比,于是上市公司依靠更换事务所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目的,CPA也为应付审计市场的激烈无序竞争,迎合委托方提供虚假或“刻意修饰”后的审计报告,双方互相默契配合,“信息含量不高”在所难免。另外,由于我国投资者大多数非专业人员,自我保护和风险意识差,法律不完备和政府监管不严厉,也在另一方面纵容了CPA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低”这一现实。
本文采用采用“分析式研究”方法,结合分析CPA审计报告所包含的基本审计概念体系及其逻辑联系,揭示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原理,描绘CPA审计报告形成机理的路径图,提出了富有新意的改进建议,在理论上开拓了一片研究新领域;实践中有助于CPA审慎撰写审计报告,便于监管者和投资者直接对照,对利益相关者正确理解审计报告的丰富内涵,政府加强监管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基于“信息含量观”的CPA审计报告传导及其形成机理
(一)主要内容 基于“信息含量观”的CPA审计报告传导及其形成机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以我国CPA执业准则体系和证券市场的建立发展过程为线索,按照“1992年证券市场建立前”、“1992-1996年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前”、“1996-2003年审计报告准则修订前”、“2003-2006年新CPA执业准则前”、“2007年实施新CPA执业准则后”等5个分时段收集CPA的审计报告,进行归类统计,分析其包含的“信息含量因子”演进历程,解析其相互内在逻辑联系等重要信息分布;(2)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不同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以“信息含量因子”作为研究的假设变量,以市场反应指标(如投资收益率)为因变量,构建关系模型,实证分析各“信息含量因子”对股票价格变化和投资决策者的影响;(3)归纳并描绘CPA审计报告形成机理路径图:以风险导向为总揽和指向,独立性为灵魂和首要要求,职业谨慎和重要性判断贯穿审计过程,经过“全面识别评估并控制风险――执行抽样审计程序――判断审计证据充足性――最终风险衡量”过程,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本思路 在选择一定数量、范围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我国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进行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基础上,搜集CPA审计报告,采用分析式研究和实证研究两条路线并行。先分析CPA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描绘其形成机理路径图,再以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因子作为假设变量引入构建模型,通过Eviews软件分析各因子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影响,得出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状态的结论。最后,结合审计报告的形成机理路径图和实证分析结论,提出改进我国CPA审计报告的建设性意见。如图1所示。
(三)方法与重点 研究的方法主要采取:(1)问卷调查、实地调研;(2)分析式研究,提出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观”体系;(3)实证研究,检验CPA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效应。研究重点:以通俗案例和基本概念阐释CPA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因子”内在逻辑联系、绘制审计报告的形成机理路径图。
三、结论
(一)基本观点 一是我国CPA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不足,对股价影响、利益相关需求者决策价值不大;二是可理解性和明晰性是CPA审计报告的特点和首要要求;三是CPA可以在漠视风险前提下出具任何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由于调研工作量大,获取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一手信息并进行归纳。
(二)相关建议 首先,可以相应引入“分析式研究方法”构建CPA审计报告“信息含量观”的理论体系;其次,绘制CPA审计报告形成机理路径图,具体可参考图2所示 ;最后,在CPA审计报告改进方面,可适当增加重要性(特别是数量方面)的信息含量。
[本文系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科研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陈汉文:《审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3]谢荣、吴建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会计研究》2004年第4期。
[4]Ross L. Watts & Jerold L. Zimmerman:Positive Accounting Theory,Prentice Hall,Pearson Education,Inc,1986.
[5]John A. Christensen & Joel S. Demski:Accounting Theory:An Information Content Perspective,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2003.
[6]Christensen P. & G. Feltham: Economics of Accounting: VolumeⅠ(Information in Markets) ?2002 and Ⅱ(Performance Evaluation)2005,Kluwer Inc.
出具审计报告范文6
一、以查错防弊为任务
企业(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信息,总是被社会公众推定为存在重大错报的。正是社会公众这一思维方式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审计的价值是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决定了审计要以查错防弊为任务。注册会计师应该以职业怀疑态度执行审计业务:第一,推定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是存在重大错报的;第二,推定被审计单位是不诚信的和有舞弊动机的,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要有意识地避免被其预见或事先了解;第三,评价审计证据时应该重视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特别是要慎重考虑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询问所作答复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以查错防弊为任务,决定了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合理保证被审计财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如果审计报告没有披露重大错报的,就应该推定该被审计财务信息是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第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部分事项(即交易、账户余额、列报)重大错报的,不能等同于已经完成了审计目标,还需要对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审计程序,核实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第二,注册会计师对某些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意味着审计质量就高,如果披露的错报是不重大的,或者未对其他事项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或者隐瞒了其他重大错报的,仍是违反审计准则的。第三,在审计中故意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例如函证、盘点等),以未实施有关审计程序为理由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规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可能涉嫌隐瞒重大错报或者无法确定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也是违反查错防弊义务的。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在形式上按部就班的执行审计程序表确定的程序,编制要素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而不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忽视了审计查错防弊的任务。例如实施盘点程序,只是抄一下账簿上实物数量金额的收付存记录;实施函证程序时,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函证对象,由被审计单位发出和收回询证函;抽查凭证,只是将有关明细账记录抄在凭证抽查底稿上,没有实际查阅凭证即予以认定;在选择测试项目上,有偏见的选取样本或者选取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等;没有实质性的执行程序。
二、以职业判断为本质
审计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判断,判断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从审计对象上来讲,被审计财务信息是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形成的,审计是对会计判断是否正确的认定(再判断)。审计实务中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主要有: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性,会计处理的公允和合法性,错报的重大性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等。根据判断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程序性判断和实体性判断两类。程序性判断包括执行哪些审计程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等审计问题。实体性判断包括是否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等会计问题。
审计是一种判断活动,而不是管理活动,更加不是执法活动。审计的职责是对被审计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合法作出判断。审计活动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应该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提供内部管理的建议,但是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命令,不能代行管理职能,更加不能给予训诫和惩罚。审计职业判断是一种以重要性为参考标准的价值判断。重要性是以某项错报在一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标准的,是注册会计师站在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立场上进行判断确定的。然而审计报告使用者众多,各自作出经济决策时考虑的因素不同,其对审计关注点和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要求不同。注册会计师判断财务信息错报是否重大,不能以某个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以量化标准替代职业判断。例如规定重要性水平是资产总额的1%、主营业务收入的3%;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将未超过(或累计未超过)该量化重要性水平的错报加以忽略。又如规定占资产总额10%以上的会计报表项目是重要项目,对低于资产总额10%的会计项目实施简化审计程序或者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再如,认为通过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最可靠的,在审计中一律实施函证程序,并将询证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函证是否有效。
在内部质量控制复核和主管部门业务质量检查中的思维误区是: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只看其执行了哪些审计程序,倾向于指出有哪些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哪张审计工作底稿是要素欠缺的或者不完整的,并将其作为问题反映,加以惩戒。不重视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不接受注册会计师以职业判断为理由不执行某些审计程序的解释。例如在检查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有询证函回函的,就可以顺利通过复核和检查;没有的询证函回函的,就认定该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以函证很可能无效作为不实施函证程序的辩解,复核和检查人员均不认可。
三、以证明效力为根本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信息的独立鉴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其出具审计报告也不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或批准。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权威性,其审计报告有证明效力。
审计报告证明效力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以客观、公正态度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是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审计意见;失去客观公正,审计就没有公信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判断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和合法,某项错报是否在审计报告上披露,不得以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使用人的要求作为依据,而是要以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标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对企业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认识,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此时需要注册会计师坚持会计准则至上的原则,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拒绝纠正审计报告的错误。由于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和职业判断的大量存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发现审计意见存在瑕疵的情况比较常见,需要修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例如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又去审计B公司,发现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记录存在重大不一致,经过审查确认是A公司会计核算存在错误。又如,在对A公司实施银行往来信息函证程序,对10家银行发出询证函,收回9家银行的询证函未发现差异,迫于审计工作时间限制,注册会计师认定了银行往来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审计报告;后来收到第10家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却注明贷款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再如,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连续审计时发现上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但是此时审计报告可能已经被使用,如果修改审计报告,则可能审计报告使用者已经作出的经济决策。来自被审计单位的修改审计报告的阻力很大。注册会计师内心也不愿、不想修改审计报告,因为如果审计报告可以随时修改,那么其证明效力何在,审计“公信力”何在。笔者认为,虽然审计只能合理保证财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重大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否则就是机械思维的表现。注册会计师拒绝纠正错误,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义务,也剥夺了审计报告使用者纠正其重大经济决策、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四、以成本效益为特征
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企业组织,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公务人员,没有任何职业保障。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审计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实施审计程序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尽量多采用分析程序,重点对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交易进行审计,而不是面面俱到。审计费用决定注册会计师能付出的审计成本。委托人支付较低的审计费用,就不要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现实中委托人在审计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将审计费用压得很低,注册会计师为了防止亏本,减少审计程序,减少审计人工和时间投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以考虑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重要审计程序。
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各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出经济决策考虑的因素不同,对财务信息的要求也不同,相互之间往往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注册会计师依靠委托人支付审计费用生存的特性,委托人是否委托审计以及解除审计委托是关系注册会计师切实利益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屁股指挥脑袋”、偏向于委托人是不可避免的,审计不能做到完全的中立超脱,审计结论不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审计独立性的有限度的。在被审计单位与委托人重合时,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加缺乏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