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安全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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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论文

资金安全论文范文1

在2001年,我国开始出现了开放式基金,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新型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基金产品开始表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特征,保本基金、债券基金等新的基金产品相继出现,投资者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这也为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在2002年,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基金产业进入了一个对外开放阶段。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年,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了各自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银行与独立基金公司并存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基金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纷纷涌进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以上的种种因素也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短短十余年的发展时间中,我国的基金业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基金品种也越来越丰富,基本上涵盖了各个国家的基金产品,如债券型、保本型、股票型、货币型、混合型、伞型、主题型等等,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从某种层面而言,证券投机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基金产品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其风险收益,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关注基金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收益能力、单一化风险与风险控制能力,这些因素都是基金综合实力的主要表现,但是,这些因素并非基金的客观业绩就能够反映出来,与其背后的因素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基金经理与投资团队的管理能力、投资能力、运作能力等等,经验丰富的基金经济与投资团队有着更加理想的风险投资能力与选股能力,因此,这也成为评价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

2金融系统工程案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评价

目前,证券市场已经受到了学术界以及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对我国证券基金市场进行了评价,也构建出了适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型评价体系。就现阶段来看,现阶段的研究从新视野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探究,这就有效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开拓了评价的思路,当然,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得出相关的结论,而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经理的研究还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这就需要在研究中引入更加科学、复杂的理论。相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下,基金业必然能够得到不断的规范与成熟,这样才能够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支持。在未来阶段,不仅需要对现阶段的研究进行深化,还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研究,引入新的研究思想,扩展相关的研究领域,不仅要科学的评价我国的基金投资发展情况,还要科学的总结我国基金投资业的特征,以此为基础来形成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模式。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较高,各个金融实体之间的联系又十分的紧密,在进行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系统的相关思想。

3结语

资金安全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 消防部队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能够维持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资金是消防部队正常工作的基础,消防部队资金安全管理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我们应该不断做好资金安全管理,改善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针对这一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消防部队资金安全存在的问题,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资金管理对于消防部队日常管理工作是很关键的一部分,是维持消防部门工作的基础。面对不同的资金管理问题,消防部门应对资金给予严格管理,降低资金管理潜在的安全隐患,这样才能做好资金的运转工作。对消防部队资金流向的监督和资金风险实施控制,能够加大消防部队资金的集中管理、科学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使得资金安全得到有效的维护。

一、消防部队资金管理出现的问题

1、内控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1)岗位规范问题。消防部队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会计、出纳、稽核人员等每项责任没有分清,导致了会计人员彼此之间监督、制约工作不到位,对于内部的资金库存没有严格管理,导致了诸多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2)出纳制度问题。会计对于消防部队收入的资金没有及时审核确认,影响了资金的正常使用。一是因为编制不恰当,少数部门没有安排专职会计工作者,而是一人多用,同时监管多项工作;二是个别部门对会计出纳没有落实分管制度,造成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这就给资金管理埋下隐患。(3)票据管理问题。消防部队工作者没有严格按照总部规定的票据的收发、领用、注销手续,擅自印制、购买、使用非法票据。(4)印鉴保管问题。会计人员对于财务用章没有及时管理,造成会计管理财务专用章、报销审讫章使用混乱,给自己的转账收支带来不利影响。有的部门没有针对支付印鉴实施分人分印管理,全套支付印鉴都由一个人保管,对印鉴存放未给予安全方面的关注,这就使得印鉴在上使用时常出现错乱问题,导致很多账务难以分明对清。

2、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1)岗位布置问题。资金管理工作必须要相关人员按照制度执行,而有的部队在人员分配上没有实施必要的岗位培训,导致各类专业人才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人多岗、岗位交叉的现象,造成很多实用制度无法落实,这对于部队资金安全是很大的危险。(2)账务核对问题。有的部门没有根据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供,在查账、收账等方面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导致部分资金不明流失,这对于消防部队建设是不利的。(3)资金操作问题。少数部门借垫款数额过多,很多资金使用后没有及时收账查款,实际已无法归还;少数借垫款没有按照标准秩序办理,影响了整个管理制度的实施;有的实施借垫款形式,绕开国家金融规定,导致消防工作的资金没有及时收回,影响了后面的工作开支安排。

3、资金存储不完善的问题

资金是消防部门作用发挥的保证,没有资金作为支持将阻碍消防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有的部门没有对资金存储的重要性给予关注,存款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造成很多财务信息没有及时被公布。少数部门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仅违背了国家规定操作资金,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异地高息存储,给资金风险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资金问题不仅破坏了国家金融政策和军队资金管理规定,而且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按期收回,对消防部队的经济、信誉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现金的管理方式不合理,使得很多资金的开支超出的预期的范围。(1)超限额保存现金,以借款报销方便,与正常情况的资金开支不相符。(2)超范围使用现金,对资金的结算工作没有发挥作用,很多资金直接拿出使用。(3)个人大量借用现金,但归还欠款时没有按期归还,这些都是资金存储工作存在的不足。

二、调整资金安全风险防范的措施

1、强化责任,更新控制制度

面对新时期经济发展环境,以及现代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需要,国家积极对消防部队资金管理实施了针对性的策略。这种资金管理的方案关键在于减少消防部队的资金浪费现象,提高部队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财政部门管理实物资产提供帮助。因而,结合消防部队的管理措施,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更新消防部队需从多个方面开展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等,对于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完整的风险体现,明确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岗位责任、监督管理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通过采取相应的责任制度来实施管理措施,让整个资金管理制度能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此外,还需要结合资金管理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对国法军法规定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积极监管,控制财务风险

从宪法规定的内容看,消防部队的资金管理问题是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对于消防部队各个时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我国长期以来经历了不同的社会时期,资金管理的概念在实践发展中也给予了全新的含义。但不可否认,资金管理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意义。积极实施监管措施包括:(1)监督创新。在消防部门监督资金管理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搞好财务监督工作。如:研究开发各种财务监督软件,在网络上实现现代化监控系统,实时远程动态监控以创建新型的财务监督体系,对日常工作提出更好的管理措施(2)优化环境。对于消防部门的财务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效益增收的同时提高整体质量管理水平。(3)预警机制。消防部队对财务监督应树立风险意识,对于各种造成资金流失的行为都必须要采取措施处理,设立一系列预警指标和判别标准来测量风险值,从多个方面做好自己控制问题。

3、正确守法,确保资金运行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消防部队的资金有限管理,应从思想理念上实施实施正确的转变。(1)政策观念。办理资金业务要与商业银行和社会上的供应商发生联系,这样才能控制资金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消防部队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参照《票据法》的内容安排业务,这样在保护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2)政治观念。资金的存储和运行联系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积极关注的。资金控制时消防部队需注重政策上的运用,尽量降低资金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影响。此外,还需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对资金管理的认识,将资金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认真负责、精心审慎地抓紧抓好。(3)纪律观念。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消防部队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对目前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思控制。

4、加强培养,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消防部队财务人员是防范财务监督风险、提高财务监督质量的人力保证。加强财务人员素质培养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提升财务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荣辱观,使其能够抵制各种诱惑,防止因道德缺失给财务监督工作带来风险。要加强业务能力培养。为财务监督人员提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实践锻炼平台,经常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业务交流,使财务人员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方法,以适应不同财务监督项目的要求,达到高水平的监督效果。二是增强财务监督风险防范意识。财务人员要牢记自己的双重身份,明确自己既是部队的“内当家”,同时也是单位的“监督员”,定期进行风险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等方法,增强财务监督人员的营造“风险就是损失,损失就是失职,失职就要惩罚”的监督氛围,促使财务监督人员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而提高财务监督的质量。

三、结语

总之,资金活动的过程由人来操作,资金风险也受人制约。所以,要重视消防部队资金安全管理,加大资金的监督力度,规范资金活动秩序。确保消防部队资金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李华.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探讨.[J].青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

[2]朱鸣飞,易光明.军队资金管理发展的经验与创新[J].军事经济研究,2009,3

资金安全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审计理念  审计内容  审计方法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1强化结合性审计。发挥整体协作效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要与这些部门相应的审计工作有所结合。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与各部门的审计结合还存在脱节。单靠社保审计一个部门,无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做全面。只有通过与各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有效结合,社保审计工作才能达到一定的审计覆盖面和资金量,取得应有的效果。

资金安全论文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随着网上购物的不断普及,电子支付的不断增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人们所熟知的Paypal、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生活更方便、更轻松。可以说,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电子支付的基础性问题:支付的信用的安全问题,使电子支付向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显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问题。我们知道,我们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是需要将自身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由其将资金划拨给另一方,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出现资金的沉淀。个人的资金沉淀或许不算什么,但是如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如此之大,以支付宝为例,其日交易量12亿元,沉淀资金最低84亿元,而每月的资金沉积量则高达千亿。如此大的沉淀资金量,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些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是否安全,是否有法律来监管其行为,本文既是对其的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

1.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的中介平台,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用户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

2.模式

第三方支付按照支付其支付流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账户型支付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和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其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是没有内部交易功能,只是银行网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利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提供支付平台的模式。

以下为三种模式的区别:

由于只有账户型支付模式才会产生沉淀资金,所以下文讨论的第三方支付均为账户型支付模式。

3.现状

根据2013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快速增长,业务量初具规模,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处于蓄力发展阶段,处理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14万亿人民币。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又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延迟支付与清算的行为,从而导致支付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不参与流动的资金,即为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的产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客户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但并没有使用资金,只是为了下次的交易便利;另一种则是发生在实际的交易之中。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而产生,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资金存放,有其特殊性,会有资金分散、定位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安全分析

1.法律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付款、收款人法律关系是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但这个问题法学界尚且存在争议。现在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其中最为主流的是委托说。委托说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用户的人。当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付款人的名义履行支付义务,待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付款人付款确认通知时,通知银行划拨款项,银行将资金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完成,付款人的支付义务也得以履行完毕。

(2)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按照委托说的说法,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归属将产生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货币属于特殊的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这看似用户将自身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后其资金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笔者认为用户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并没有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笔者将在下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由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得这一问题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约定解决。但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前毕竟是弱势群体,应该怎样保护用户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问题。

(3)监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立法时间不足,再加上我国还没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因此对监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明显不足。截止2013年底,我国只有四个边缘性的法律法规和一个专门的办法。

第三方支付有关沉淀资金的法律经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现存的法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现存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多为规章级别,不及法律的效力高,执行力与威慑力不足,容易被忽视甚至是违反;第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不足,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而且是去年才刚刚设立的规章,在规范与内容上还有很多的缺失,需要不断的改进。

2.事实风险

(1)监管可操作性差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得原来就较为困难的金融资金监管变得更为困难。第三方支付由于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更难对资金安全、流动性的监管,使得金融犯罪、赌博、诈骗、信通卡套现等更容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发生,这同样给用户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带来风险。

(2)沉淀资金运用不充分

央行等机构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规定第三方支付要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不允许用作他用。这本身是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原因,用户存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实质上是在贬值的。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投资、金融创新,合理使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为用户的资金增值,将更有利于用户的资金安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理发展。

二、国内外有关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外现状

美国、欧盟的法律较为健全、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早和较为迅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经验较为丰富,因此以美国与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为例说明国外的现状。

1.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次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法律条例,只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关的监管依据,或针对已有法律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机构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要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机构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的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需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帐户的保险上限为十万美元。

还有,依据美国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该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包括2001年《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第一个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后两个指引是要求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内现状

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这里笔者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为例说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现状。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主要内容

(1)提出备付金银行及其相关概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在其总则中提出了备付金银行的新概念,提出备付金银行是"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其区分为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2)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无论是存管银行还是合作银行,只要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有关,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是比较严格的法定条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备付金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如果是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这样就可以排除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够充裕、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使得用户的沉淀资金更加安全。当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还有其他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3)对账户与存款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银行账户分为三个部分: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其中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进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对这个领域法律的一种创新与发展。整部规章均围绕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一基本的问题展开,围绕着这个点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其实用性大大提高了。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了法律上的首次定义,将其定义为备付金,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其次,首次提出备付金银行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了存管银行与合作银行,并对备付金的账户进行了划分,使得沉淀资金在实际领域有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方法,改变了以前只见规定而没有具体做法的模式。

最后,《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留存资金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这是一种全新的说法,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金融机构,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风险准备金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特殊服务,为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风险的控制,理应与金融机构一样缴纳风险准备金,这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可谓是开创了我国法律的一个先河。

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不足

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我国之前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来说,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缺陷需要改进。

首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一部规章,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律,从法律效力来说就有所不足。虽说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先设立一部规章进行尝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有关金融安全与用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其有很强的紧迫性,因尽快设立一部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较好。

然后,《办法》中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备付金"的说法,似乎与沉淀资金的性质有所不符,建议沿用大众的"沉淀资金"的说法。

最后,《办法》中删去沉淀资金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说法,转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删去这个说法的初衷是好的,这样使得用户资金的合法利息至少没有受到损害。笔者同样不赞成将全部沉淀资金利息归用户的说法,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帮用户保障了其的、资金安全,同时提供了快捷的支付业务,有权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其强大的实力使得用户的合理收益受损。笔者在这里建议立法者能制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利息分配方案,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

三、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理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正如上文所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等法律学说。笔者较为赞同委托说的观点。但是,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普通的委托关系,它实质上包括了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其实较好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在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当且仅当用户发出指令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对用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用户所设定的操作。在此过程中,用户就是委托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受托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的指令为用户办事,最后结果归责于用户。这种关系无论是否约定报酬都是存在的。

2.保管关系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在用户使用之前,都是保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里。根据理解,用户的资金只是暂时保管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征得用户同意之前不得动用用户的资金,在用户需要时就得全额返还资金。

根据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参考以上定义可知,在用户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是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关系的。

3.担保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代为收付款、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以外,还存在着用自身信用提供信用担保的服务,而且应该说,这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服务。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为例,买家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并确认付款后,卖家虽然没有直接收到买方的资金,但由于有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卖方依然有信心将货物发出,待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资金划入买方的账户上。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实现的就是对买方付款行为的信用担保,同时也是对卖方正常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的担保。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都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得到补偿。

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一共存在着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明晰了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分辨出第三方支付与用户各自所要承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也为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其他问题打好基础。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第三方支付对沉淀资金是如何操作的。首先,上文已经确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由于委托、担保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关系不大,这里主要是以保管合同的关系来论述这个问题。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沉淀资金是要在符合资格的银行设立专门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来存取用户的资金。并且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动用用户的沉淀资金。这样,我们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因为第387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保管人将托管人的资金与自身资金混淆,为了方便保管人更好的保管资金而设立的规定。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中,法律已经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设定专门的存管账户来保管资金,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混淆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资金仅仅是暂时代为保管,并不存在着占有关系,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所有。

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后,对于其利息的归属就比较容易解释了。从法律上来说,利息是用户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的规定,孳息应属于资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利息应属于用户所有。同时,《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观点。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要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每一个用户,其难度是很大的。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用户的资金不像活期存款那样直接产生利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资金进行运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动用用户的资金进行投资,一旦用户的资金亏损,将难以分清各自的责任。其次,如果将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就会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夺存款的现象,这又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地位不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观点作为参考:

1.建立沉淀资金保险体系

这一模式主要参考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即将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为用户的资金购买一定额度的保险,以防止用户的资金有遭受风险的可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由于利息并没有直接到达用户的手中,这样避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说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存款,也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非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二,用户资金的利息最终用于对用户有利的事情上,也符合了"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

2.自负盈亏的用户资金增值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参考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即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但需要用户的同意,并需要用户自负盈亏。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必须是经过用户同意,并需要告知用户需要自负盈亏。法律可以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告知用户协议书中用黑体字标明这一点,并像购买基金一样对用户的风险意识进行评估,对风险意识低的用户进行提示甚至限制其购买的份额。

其次,用户的资金需分为可投资资金与不可投资资金,两者分开结算,只有可投资资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投资,而份额则由用户来自行决定。用户可以自由转换两者资金的比例,但可投资资金需预留一部分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每日的结算前不允许转换,以避免用户为了逃避亏损而将资金全部转出第三方支付账户。

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投资必须是安全且低风险的,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养老金的投资策略。美国的养老金广泛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但很少出现亏损情况。究其原因,是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有着严格的评级,对所有将要投资的计划都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级,只有达到严格标准的投资计划才能获得通过并进行投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计划也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核准才能通过,并需要进行备案和每天的结算。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这几年间在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发展,对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便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幸好,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实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有了一个法律的开始,它填补了专门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储银行的准入条件,加强了对沉淀资金的管理,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所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它没有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问题,比如它并没有确立沉淀资金的核对校验机制,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我国的立法应不断完善对沉淀资金的理论研究,参考国外对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发展出一套更完善的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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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论文范文5

摘 要 本论文简述了事业单位的性质以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并针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政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产生不少弊端。会计人员在行政权力的压力和一些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做出一些增加不必要费用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事。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致使有些会计人员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心。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职能分工的细化,财务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管理目标的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许多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有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不相容职务没有严格分离;有的岗位互串,不相容职务未 能合法合理分离;有些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过于简单,仅仅局限在事后审批上,而且部门预算的范围有限,尚未涵盖单位全部财务收支事项。

3.货币资金管理有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等不相容职位没有严格分离,有的岗位互串,单位对出纳工作监督不到位,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大额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部分单位仍然存在。公款私存具体表现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不入账。租金等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不及时入账。收款不用合法收据,用白条代替。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外,设置小金库。

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严,普遍存在“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报废等方面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表现:固定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随意性很大,设施和设备购建论证不充分,造成闲置。有的单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或者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单位不按要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或者是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致使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相符。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薄弱严重制约了部门预算的实施效果,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监督作用。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需要财政机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基础会计工作规范的培训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2.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是事业单位依靠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 所取得的收费。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政预算完整性原则,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保证政府资金收支活动的完整性。对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应按“统一性、完整性、效率性、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立项、征收、管理、支出 检查的综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立项审批制度;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许多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还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和对待,不能主动积极的向财政部门上缴预算外资金收入,有的甚至私设帐外帐,隐瞒收入,坐收坐支,甚至违规收费,扰乱了财经秩序,滋生了腐败。

3.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相互约束机制。事业单位要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对现金的管理,财产的审批,审批权限的分配,财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都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制度制定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内部财务制度的条文在表述上应尽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与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应用完善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约束财务行为,减少或避免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要加强控制,细化责任,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不相容职务一定要分开,保证资金安全。所有资产都要定期核对,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还应经常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当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变动和修改,或评价发现内部控制出现薄弱环节时,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资金安全论文范文6

关键词:电费支付模式 演变 发展趋势

电费支付是居民消费电力资源的前提,也是供电企业回收成本、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随着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电费支付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由传统的支付方式向新型化、现代化转变。

1、传统支付模式

1.1 上门走收模式

指每到收费时间由供电企业收费人员携带电费发票,到居民家中收费,结束后将所收电费集中存入指定银行,同时整理、上交票据。这是一种最传统、最原始的收费模式,便于偏远地区居民以及特殊群体用户缴纳电费[1]。但是,这种收费方式对于收费人员来说,存在资金、人身等不安全因素,而且其对电费收取、核对、汇总的工作量大、成本高、准确性不易得到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支付模式已经逐步被淘汰,目前仅仅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1.2 固定式电力营业厅收费模式

设立固定式电力营业厅,可以有效缓解上门走收模式的一些弊端,有效降低了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由于电力营业厅的模式一般均采用了自动化或者半自动化办公设备,因此也有效减少了收费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偏远乡村用户支付电费的成本增加,甚至会出现因为去营业厅缴费而产生的费用远远超过当月消费电费总额的情况;同时,电力营业厅的建设需要有数量众多的固定场所,前期投资大,而且建成后营业厅一般均采取八小时工作制,不便于上班一族缴纳电费[2]。

1.3 流动式电力营业厅收费模式

此模式是对固定式电力营业厅的补充、拓展和延伸,流动时电力营业厅的投入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供电企业“以人为本,奉献社会”的初衷,可以大大提高服务的覆盖面,便于广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地带等传统服务盲点的电费支付。流动式电力营业厅收费模式采用无线上网技术,通过登陆电力营销系统,为广大居民用户实时办理电费查询、电费收取、现场购电以及故障报修等业务,该模式流动性强,灵活、便捷,可以深入到广大农村地区、社区、厂矿中上门服务,既能够缓解固定式电力营业厅收费模式在高峰时段缴费难的问题,又解决了年老体弱等弱势居民用户的缴费难问题,使供电服务更具人性化。但是该模式存在的问题是访问速度慢、应用资源庞大、安全要求高以及管理难度大等。

1.4 银行代收费模式[3]

此模式从早期的大客户电费托收演变而来,目前已经成为电费回收与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与固定式电力营业厅相比,银行网点和分理处分布更加广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更加成熟,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可以使供电公司的电费支付等业务通过银行系统得以延伸。与此同时,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的自助缴费功能可以为广大居民用户提供全天候的缴费服务,有效弥补了固定式和流动式电力营业厅在收费时间上的不足。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理财类业务的发展,银行网点的业务量骤然上升,其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用电知识,导致不能合理解释居民用户交费时产生的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电企业的形象。

2、新型支付模式

2.1 网上营业厅支付模式

网上营业厅是运营商为了方便客户查询、办理各类业务而开办的专用网站,用户通过登陆网上营业厅可以自助办理详单查询、记录查询等各种业务,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动态,随时进行缴费、投诉以及建议等,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居民用户免去劳顿之苦,不用再为办理业务而奔波、排队。网上营业厅支付模式主要采用电子钱包技术,这是电子商务中比较常用的支付手段,用户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网上在线支付,特别适用于小额购物。网上营业厅收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和技术,正在逐渐被居民用户所接受,但是其安全性和保护用户私人信息的水平需要得到有效改进和提高。

2.2 金融机构代扣模式

依托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网点等金融机构,进行居民用户电费的代扣。该模式需要居民用户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金融机构签订电费代扣协议,委托银行每月自动扣划电费。这种支付模式,可以免去居民用户每个月专程到银行排队等候办理业务等麻烦,尤其方便了上班族或者经常出差外出的客户能够及时缴费而不影响正常用电;同时,还能有效地保障客户进行现金缴费所存在的资金安全和交通安全等隐患。

2.3 连锁超市代收模式

居民用户到开通代收电费业务的超市收费柜台,报出自己的用电客户编号即可使用现金交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城市地区的连锁超市发展迅速,此类连锁超市具有规模小、灵活规范、分布广、网点多、服务群众多等特点,且营业时间较长,从7时至22时均可收电费,极大地方便居民用户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缴费。

2.4 自助交费模式

利用各类自助交费终端设备以及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交费。包括24小时自助营业厅、综合自助交费终端、壁挂式交费终端、电费充值券、电力门户网站交费等。这种支付模式相对比较便捷,方便居民用户缴纳电费,但是对居民用户的素质有一定要求,需要居民用户熟悉并掌握一些现代的信息网络技术知识。

2.5 POS机缴费模式

使用印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按照POS机的提示,用户进行相应的操作,从而自助完成电费查询、缴费等业务。该模式有效减少了收费人员的催费、收费时间,大大缩短了电费资金在途时间,还可以有效避免如账号余额不足、户名账号不符等导致的退票、现金缴费产生的找零、伪钞以及资金安全等问题。

3、支付模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移动电话的普及,将有更加便捷高效的电费支付模式得到广泛应用,而移动支付将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模式。

移动支付(MobilePayment),也称为手机支付,就是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主要是指用户借助手机、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无线应用协议(WAP)等多种方式进行银行转账、缴费和购物等活动。移动支付是移动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支付模式已经普遍被用户接受,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网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为用户使用移动支付创造了条件。移动支付之于电费收缴,是指居民用户使用自己的手机、掌上电脑等进行电费支付,为电费支付提供了更加新颖、便捷和个性的实现方式,拓展了电费回收的渠道和空间[4]。

目前,移动支付的条件正在日趋成熟和完善[5]。首先,已经具备了技术基础。我国已经进入了3G时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分别获得TD-SCDMA、WCDMA和CDMA2000牌照,并逐渐加大了对其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无线通信信号已经在高话务区域实现了立体覆盖、在主要交通干线实现了无缝覆盖,而且三大通信运行商的网络日趋发达,已经能够满足中、高速的数据传输需求,为移动支付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也为电费移动支付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最新通信业运行报告显示,全国移动电话用户首次突破10亿户[6],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之一,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沟通和交流之余,对手机的功能提出了更多更好的要求,这为电费移动支付的迅速普及创造了条件;第三,移动支付优势明显。居民用户使用手机进行移动支付,能够简单、方便地完成电费缴纳等工作,而不必受交易时间和地点的束缚,也无需亲临现场办理业务,能够极大地减少往返的交通时间和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尤其是对于山区、偏远地区等人员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该支付模式优势更加明显,同时也可以使供电企业减少人员和场地投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收益。

4、结语

居民电费支付模式的演进,从侧面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依然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伴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居民电费支付将会更加便捷、高效、安全,也将有会更加新颖、适用的支付模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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